第四章-合伙企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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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合伙人只能以其从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 于清偿;债权人也可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 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 清偿。
五、入伙、退伙
1、入伙 入伙,指合伙存续期间,合伙人以外的第
三人加入合伙,从而取得合伙人资格。 新合伙人入伙,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新合
伙人入伙,应当订立书面入伙协议; 新合伙人入伙时,原合伙人应当履行告知
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受让权。 (3)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
质”的,——一致“同意”。
质押
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 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 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 法规定以该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 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 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 移交的动产为质物。
合伙人的出资
可以是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 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
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人也可以用 劳务出资 。
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出资方式、 数额和缴付出资的期限,履行出资义务。
案例
2007年4月,我与王某、李某等3个朋友计划共同 出资合伙经营一家酒吧,合伙协议决定使用王 某的个体工商营业执照。并决定:我与王某各出 资5000元,李某1万元。利润分配为1:1:2。 王某向朋友借款4000元,购买酒吧办公用品。 后王某提出,这4000元债务应该按照1:1:2的 利润分配比例承担。我与李某都不同意。发生 争议。
四、合伙企业与第三人的关系
正常情况下,合伙人或者事务执行人对外 实施的法律行为,就对合伙企业具有约束 力。
合伙组织可以通过内部协议对合伙人对外 执行事务和代表合伙组织的行为加以限制。 但这种内部限制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四、合伙企业与第三人的关系
合伙企业的债务清偿与合伙人的关系 1、首先以“合伙企业”的全部财产进行
三、合伙事务执行
1、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形式 (1)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合伙事务。 (2)由合伙协议约定或者全体合伙人决
定,委托一名或者数名合伙人执行合伙企 业事务。 (3)聘任第三人经营管理
三、合伙事务执行
2、合伙企业的决议方式 合伙人对合伙企业有关事项作出决议,按
照合伙协议约定的表决办法办理 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实行
义务和如实陈述义务。
管理人员
三、合伙事务执行
3、利润分配及亏损分担的原则 (1)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 (2)未约定的,由各合伙人“协商”。 (3)协商不成,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 (4)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
分担。 (5)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
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责任。
有限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企业指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 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 担 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 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
有限合伙人承担 有限责任
二、合伙企业的主体
积极条件: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可以是国内 外一切依法可以从事投资的自然人、法人 与其他组织
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 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伙人
二个以上,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法人和其他组织
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人, 不得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例如,法官、 检察官、人民警察、国家公务员
合伙协议
合伙协议应当载明以下事项: (1)合伙企业的名称和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2)合伙目的和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 (3)全体合伙人的姓名及其住所; (4)合伙人出资的方式、数额和缴付出资的期限 (5)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办法; (6)合伙企业的事务执行; (7)入伙与退伙; (8)争议解决办法 (9)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 (10)违约责任。
消极条件: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 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第二节 普通合伙企业
一、合伙企业设立 二、合伙企业财产 三、合伙事务执行 四、合伙企业与第三人关系 五、入伙、退伙 六、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
一、合伙企业的设立
有二个以上合伙人 有书面合伙协议
清偿 2、不足以清偿时,由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
带责任。 3、合伙人之间的分担比例对债权人没有
约束力。
四、合伙企业与第三人的关系
合伙人个人的债务清偿 1、合伙企业中某一合伙人的债权人,不得以该
债权“抵销”对合伙企业的债务 2、合伙人个人负有债务,其债权人不得“代位
行使”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 3、合伙人个人财产不足清偿其个人所负债务的,
思考
1、合伙企业设立条件是什么? 2、本案之酒吧设立,符合法律规定么? 3、4000元借款如何处理?
二、合伙企业的财产
1、合伙企业的财产的构成和性质 合伙企业的财产由合伙人出资和以合伙企
业的名义取得的收益和依法取得的其他财 产构成。 合伙企业的财产由合伙人共同共有。
二、合伙企业的财产
2、普通合伙企业财产份额转让 (1)合伙人之间转让——“通知”其他合伙人 (2)向外人转让财产份额——一致“同意”。
第四章 合伙企业法
2006年8月27日修订通过 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第一节 概述
一、合伙企业的概念 二、合伙企业的主体
一、合伙企业的概念
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 和有限合伙企业。
普通合伙企业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企业
普通合伙企业
普通合伙企业指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 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企 业。 普通合伙人承担 无限责任
合伙人一人一票并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通 过的表决办法。
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下列事项需要全 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1)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 (2)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
的地点 (3)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 (4)转让或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
产权利 (5)以合伙企业的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 (6)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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