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检验检疫通关放行
进出口肉类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进出口肉类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36号颁布日期:20110104实施日期:20110601颁布单位: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进口检验检疫第三章出口检验检疫第四章过境检验检疫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章附则《进出口肉类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已经2010年3月10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6月1日起施行。
二〇一一年一月四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进出口肉类产品检验检疫及监督管理,保障进出口肉类产品质量安全,防止动物疫情传入传出国境,保护农牧业生产安全和人类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进出口肉类产品的检验检疫及监督管理.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肉类产品是指动物屠体的任何可供人类食用部分,包括胴体、脏器、副产品以及以上述产品为原料的制品,不包括罐头产品。
第四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主管全国进出口肉类产品检验检疫及监督管理工作。
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疫机构)负责所辖区域进出口肉类产品检验检疫及监督管理.第五条检验检疫机构依法对进出口肉类产品进行检验检疫及监督抽查,对进出口肉类产品生产加工企业(以下简称生产企业)、收货人、发货人根据监管需要实施信用管理及分类管理制度。
第六条进出口肉类产品生产企业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对社会和公众负责,保证肉类产品质量安全,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第二章进口检验检疫第七条进口肉类产品应当符合中国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以及中国与输出国家或者地区签订的相关协议、议定书、备忘录等规定的检验检疫要求以及贸易合同注明的检疫要求。
出入境检验检疫签证管理办法
出入境检验检疫签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出入境检验检疫签证管理,保证检验检疫签证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统一管理全国出入境检验检疫签证工作。
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疫机构)负责签证工作的实施。
第三条出入境检验检疫签证流程一般包括受理报检(或申报)、审单、计费、收费、拟制与审签证稿、缮制与审校证单、签发证单、归档。
签证流程由检务部门统一管理。
受理报检(或申报)、审单、计费、缮制与审校证单、签发证单、归档一般由检务部门负责和集中办理,收费由财务部门负责,拟制与审签证稿由施检部门负责。
第四条按规定使用计算机业务管理系统签发的电子证单及其签证信息与纸质证单在全国检验检疫系统内等效。
第二章受理报检和审单第五条受理报检人员应当按照“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规定”的要求核查报检人的报检资格,并审核报检单及随附单证是否齐全和符合要求。
第六条受理入境流向货物检验申请时,须凭电子转单信息受理报检;因特殊原因无法正常调用电子转单信息的,可按一般报检流程受理,但需在报检的“特殊要求”栏内注明入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通关单号。
第七条受理出境货物报检时,如发现信用证与合同不一致,应要求报检人对合同或信用证进行修改,不能修改的以信用证为准。
第八条受理口岸查验换证申请时,应要求报检人提供出境货物换证凭条或注明“一般报检”的“出境货物换证凭单”正本。
对检验检疫机构原因造成证单信息错漏的,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应及时与产地检验检疫机构联系解决。
第九条对信用等级高且具备电子方式传输随附单证条件的报检人,经检验检疫机构批准,可凭电子形式的随附单证受理报检。
第十条采用电子审单的,应结合电子审单指令对报检单及随附单证进行审核。
报检员资格考试检验检疫签证放行练习题及答案解析
报检员资格考试检验检疫签证放行练习题及答案解析A.一、单项选择题(以下各小题所给出的4个选项中,只有1项最符合题目要求,请将正确选项的代码填入括号内)1 .符合检疫要求的供港澳活猪,企业应向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出具()。
[2009年考试真题]A .卫生证书B .健康证书C .动物卫生证书D •兽医卫生证书【答案】c【解析】《动物卫生证书》适用于:①符合输入国家或者地区与中国有检疫规定、双边检疫协定以及贸易合同要求的出境动物;②出境旅客携带的符合检疫要求的伴侣动物;③符合检疫要求的供港澳动物。
2 •以下不属于申请单类的证书的是()。
A .《航海健康申报书》B .《预防接种申请书》C. 《国际预防接种证书》D. 《入境检疫申明卡》【答案】c【解析】《国际预防接种证书》属于国际旅行健康类的证书。
二、判断题1•《动物卫生证书》适用于符合输入国家或地区与中国有检疫规定、双边检疫协定以及贸易合同要求的出境动物产品。
()【答案】X【解析】《动物卫生证书》适用于符合输入国家或地区与中国有检疫规定、双边检疫协定以及贸易合同要求的出境动物,而不是动物产品。
2 •格式cl —2 —1《检验证书》适用于出境货物(含食品)的品质、规格、数量、重量、包装项目。
()【答案】X【解析】《检验证书》的格式应该是cl —1,不是cl —2 一I。
Cl —2—1适用于证明生丝的品质及公量。
3.格式4 —2《动物卫生证书》和格式9 —4《动物检疫证书》适用于活动物的出入境。
()【答案】X【解析】格式4 —1《动物卫生证书》和格式9—4《动物检疫证书》适用于活动物的出入境。
B.一、单项选择题(以下各小题所给出的4个选项中,只有1项最符合题目要求,请将正确选项的代码填入括号内)1•某公司进口一批非法定检验的货物,通关后发现质量不合格,需对外索赔。
该公司应向()申请索赔证书[2006年第一次、第二次考试真题]A .检验检疫机构B •海关C.工商管理部门D •保险公司【答案】A【解析】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检验检疫证书是公司索赔的依据。
出入境检验检疫签证管理办法
出入境检验检疫签证管理办法时间 : 2008-09-18 来源:字号: 【大】【中】【小】【打印】【关闭】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出入境检验检疫签证管理工作,保证检验检疫签证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出入境检验检疫签证工作由检务部门统一管理。
第三条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疫机构)检务部门集中办(受)理报检、计费、签证、放行等事项,不能集中办理的,由检务部门委托有关部门办理。
第四条检验检疫签证流程为受理报检、计费、收费、施检部门出具结果和证稿、核签、检务审核证稿、制证单、校核、发证单、归档等全过程。
第五条各级检务部门统一受理报检、签证、通关与放行、计费等事宜的查询。
第二章受理报检第一节一般规定第六条受理报检范围(一)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检验检疫的;(二)输入国规定必须凭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证书方准入境的;(三)有关国际条约规定须经检验检疫的;(四)申请签发原产地证明书及普惠制原产地证明书的。
第七条检务人员在接受报检时,应认真审核报检单填写的内容、应附的单据,发现有不真实、不齐备、涂改等不符合规定的,要求报检人重新填写。
经审核无误后进行登记、编号、计收费并及时交有关部门。
对于报检时由于特殊原因不能提交应附单证的,经批准后,可予办理报检手续,但须要求报检人在规定的期限内补齐所需单证。
第八条报检单/申请单编号实行全系统统一编号。
报检单编号的规则另行下发。
第二节受理入境报检第九条入境货物由到货口岸或到达站的检验检疫机构受理报检。
动物、大宗散装货物,易腐烂变质货物,废旧物品,卸货时发现残损或者数量、重量短缺的货物,以及其他需在卸货口岸检验检疫的货物,应由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受理报检,其他货物按规定由收、用货地的检验检疫机构受理报检。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实施条例-2015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履行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职责;加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能力建设,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提供保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协调配合机制,整合、完善食品安全信息网络,实现食品安全信息共享和食品检验等技术资源的共享。
第三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采取有效管理措施,保证食品安全。
食品生产经营者对其生产经营的食品安全负责,对社会和公众负责,承担社会责任。
第四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公布食品安全信息,为公众咨询、投诉、举报提供方便;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向有关部门了解食品安全信息。
第二章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第五条食品安全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以及国务院商务、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根据食品安全风险评估、食品安全标准制定与修订、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等工作的需要制定。
第六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同级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商务、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制定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将备案情况向国务院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以及国务院商务、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通报。
第七条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除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对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作出调整外,必要时,还应当依据医疗机构报告的有关疾病信息调整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
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作出调整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结合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对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作出相应调整。
进出口商品的检验检疫和报关.
进出口商品的检验检疫和报关一、出入境检验检疫概述(一)进出口商品的检验检疫1.进出口商品的检验检疫是指在国际贸易中对买卖双方成交的商品,由具有权威的检验检疫机构对商品的质量、数量、重量、包装、卫生、安全及装运条件进行检验并对涉及人、动植物的传染病、病虫害、疫情等进行检疫的工作。
通常习惯称为商检工作。
2.出人境检验检疫是指作为政府的一个行政部门,以保护国家整体利益和社会效益为衡量标准,以法律、行政法规、国际惯例或进口国法规要求为准则,对出人境货物、交通运输工具、人员及其事项等进行检验检疫、管理及认证,并提供官方检验检疫证明、居间检验检疫公证和鉴定证明的全部活动。
(二)商检机构的主要任务我国商检机构的主要任务是:法定检验、实施监督管理和提供公证鉴定服务(1)法定检验又称强制性检验,是指为了保护人类健康和安全、保护动物或者植物的生命和健康、保护环境、防止欺诈行为、维护国家安全,由国家行政执法机构依照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的程序,对与国计民生关系重大的,必须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实施的强制性检验。
(2)监督管理(3)公证鉴定服务(三)检验机构及其业务范围1.检验机构的种类:官方检验机构、半官方检验机构和非官方检验机构三种。
(1)官方检验机构:官方检验机构是指由国家或地方政府投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对进出口商品的质量检验工作实施法定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的机构。
(2)半官方检验机构:半官方检验机构是指由国家批准设立的公证检验机构。
它由政府授权,使其代表政府行使商品检验鉴定工作或某一方面检验管理工作,作为国家行政执法部门实施监督管理的有效依据。
(3)非官方检验机构:是指由私人创办的、具有专业检验鉴定技术能力的公证行或检验公司,如英国劳氏船级社。
2.我国的商品检验机构及其业务范围中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总公司的业务范围:进出口商品检验、进出境动植物检疫、进口商品认证管理、进口废物原料装运前检验、出口商品质量许可、食品卫生监督检验、出口商品运输包装检验、外商投资财产鉴定、货物装载和残损鉴定和卫生检疫与处理。
《食品安全法》第六章释义.
《食品安全法》第六章释义第六十二条进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食品相关产品应当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进口的食品应当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检验合格后,海关凭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通关证明放行。
【释义】本条是对进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食品相关产品的强制性要求以及对进口食品的检验和通关程序的规定。
近年来,我国进出口食品贸易发展迅速,进口食品数量和货值逐年递增,主要进口食品品种涉及植物油、水产品、谷物、食糖、乳制品、酒、烟草等。
进口食品来自马来西亚、俄罗斯、美国、印度尼西亚、阿根廷、泰国、澳大利亚、新西兰等140多个国家,总体来讲,中国进口食品的质量较平稳。
但是随着进口食品越来越多的进入到消费者的日常生活,国内广大消费者对食品安全问题关注程度日益提高,有必要加强对进口食品监管,保护消费者生命健康和合法权益。
本条第一款规定进口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食品相关产品必须要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根据本款规定,对由境外输入到我国境内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食品相关产品与我国境内生产和经营的同类产品,适用同一标准,这一规定符合WTO国民待遇原则,也符合国际通行做法。
本款中规定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是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公布的国家强制执行的标准,具有强制性、唯一性,必须执行。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的是进口食品的最低要求,进口商与境外供货方签定的货物买卖合同不得约定低于此标准,但是合同可以约定高于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条款。
根据本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公布前,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现行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食品卫生标准、食品质量标准和有关食品的行业标准生产经营食品。
”明确进口食品所涉及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未公布前的过渡期,仍适用现行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食品卫生标准、食品质量标准和有关食品的行业标准,上述标准没有规定的,视为“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根据本条第二款规定,首先,明确了进口食品的检验监管机构为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是对于进口食品检验监管职能界定和职责分工,赋予了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进口食品检验监管职能,完善了进口食品的政府监管体系,保证了进口食品各环节的监管衔接。
出入境检验检疫工作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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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务二出入境检验检疫收费
一、出入境检验检疫收费范围 (一)收费办法适用范围 1.各级检验检疫机构及其所属事业单位 是指国家质检总局及其所属事业单位,各直属检验检疫局、分支检验
检疫局、检验检疫办事处及其所属事业单位,包括事业单位下属从事检 验检疫相关业务的企业。 2.出入境关系人 是指与出入境相关的货主及其代理人和其他相关单位、个人 (1)货主及其代理人是指出入境货物的生产经营企业、收发货人、承运 人,以及代理生产经营企业、承运人报检的单位、个人(含具备代理报检 资格的代理报检公司、货代公司、船代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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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务一出入境检验检疫工作流程
进境邮寄物经检验检疫或检疫处理合格的,在邮寄物上加盖检验检疫印 章,予以放行。不合格的,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出境邮寄物经检疫处理合格的,根据检疫要求,出具相关检疫证书; 不合格的,出具《检疫处理通知书》,不准邮寄出境
三、出入境检验检疫工作流程 报检/申报、计/收费、抽样/采样、检验检疫、卫生除害处理、签证放行。 (一)报检/申报 报检/申报是指申请人按照法律法规或规章的规定向检验检疫机构申
(二)检验检疫业务收费范围 检验检疫机构依法对以下法定检验检疫对象实施检验、检疫、鉴定等
检验检疫业务,按有关规定收费 1.出入境人员 是指所有的出入境人员,含按规定实施传染病监测体检和预防接种的
出入境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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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务二出入境检验检疫收费
2.出入境货物 是指列入《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的
的《出境货物通关单》,海关凭报关地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出境货物 通关单》验放 出境货物的检验检疫工作程序是: 申请报检-受理报检-实施检验检疫-合格评定-通关放行
特殊监管区域检验检疫工作流程规范
特殊监管区域检验检疫工作流程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国特殊监管区域检验检疫工作,发挥特殊监管区域功能,适应改革发展要求,依据检验检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保税区、保税港区、综合保税区、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园区和跨境工业园区等特殊监管区域出入境和出入区货物及其包装物、铺垫材料、运输工具、集装箱等检验检疫监管工作。
第二章境外入区第三条境外运往特殊监管区域(以下简称“境外入区”)的货物及其包装物、辅垫材料、运输工具、集装箱等实施全申报管理。
第四条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实施检验检疫的货物及其包装物、辅垫材料、运输工具、集装箱等(以下简称应检物)由境外运往国境口岸特殊监管区域的,由国境口岸特殊监管区域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卫生检疫和动植物检疫。
入境转关运往内地口岸特殊监管区域的应检物,除检疫高风险和危险货物及其包装、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散装商品外,由国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对集装箱箱表和运输工具实施卫生检疫和动植物检疫,并及时将检验检疫信息传输给内地口岸特殊监管区域检验检疫机构;内地口岸特殊监管区域检验检疫机构对集装箱内部、集装箱内货物、包装物和铺垫材料等实施检验、卫生检疫和动植物检疫。
第五条境外入区生产加工的应检物的检验,按以下流程办理:生产加工所需的原材料、零部件,免予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食品、农产品生产加工所需的原料免于实施有机产品认证和验证;涉及能源效率标识验证要求的,免予入境验证;所需的原材料、零部件,免予检验;有注册要求的,应当来自获得注册的生产企业;但其中的危险货物及其包装、用于生产食品化妆品的原料、可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和放射性货物、散装商品等法律法规规定必须实施检验的应检物,按规定实施必要的验证和安全、卫生、环保等项目检验监管,检验不合格的不得入区,按有关规定实施销毁、退运。
入境维修、再制造的货物,特殊监管区域检验检疫机构按规定实施必要的验证和安全、卫生、环保等项目检验监管,并按规定对维修过程、维修企业实施监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60号——出入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管理规定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60号——出入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管理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5.01.21•【文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60号•【施行日期】2015.03.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免疫规划正文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60号《出入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管理规定》已经2014年12月4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
局长支树平2015年1月21日出入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出入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监督管理,防止传染病传入、传出,防控生物安全风险,保护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艾滋病防治条例》《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和《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入境、出境的微生物、人体组织、生物制品、血液及其制品等特殊物品的卫生检疫监督管理。
第三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统一管理全国出入境特殊物品的卫生检疫监督管理工作;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以下简称检验检疫部门)负责所辖地区的出入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出入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监督管理遵循风险管理原则,在风险评估的基础上根据风险等级实施检疫审批、检疫查验和监督管理。
国家质检总局可以对输出国家或者地区的生物安全控制体系进行评估。
第五条出入境特殊物品的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相关标准的要求,输入、输出以及生产、经营、使用特殊物品,对社会和公众负责,保证特殊物品安全,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第二章检疫审批第六条直属检验检疫局负责辖区内出入境特殊物品的卫生检疫审批(以下简称特殊物品审批)工作。
第七条申请特殊物品审批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法律法规规定须获得相关部门批准文件的,应当获得相应批准文件;(二)具备与出入境特殊物品相适应的生物安全控制能力。
报检通关流程
根据预设规则审单
直通式自动 受理报检
坚持“属地 施检”原则
现场施检
施检人员 提取数据 写入系统
提取 签证信息 企业自主选择机构签证 检验检疫业务管理系统 领取证书
企业自由选 择办理机构
结果评定 拟制证稿
自动放行 报检单位 自动签发无纸化通关单 自主选择机构完成计收费
“三通”工作流程图
逻辑及规范审核不合格
4.领证地(必填):填写领证地检验检疫机构。企业可在领证地 领取检验检疫证单及通关单。
即原来的 “施检机 构”;与 入境口岸 有对应关 系
实施通报通 机构要填写“具体业务机构” 当申请目的地施 放时需要填 写;否则, 异地领取检验 检的,填写目的 与口岸机构 检疫证书的机 地机构;目的地 构;否则与口 机构与目的地有 相同即可 对应关系 岸机构相同
企业资质
按货物种类及相关要求选择资质类别并填写企业名称及对应的注册/备案编号 :
1)进口食品、食品原料类填写:进口食品境外出口商代理商备案、进口食品进 口商备案、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备案、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 2)进口水产品填写:进口食品境外出口商代理商备案、进口食品进口商备案、 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进口水产品储存冷库备案; 3)进口肉类填写:进口肉类储存冷库备案、进口食品境外出口商代理商备案、 进口食品进口商备案、进口肉类收货人备案、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 4)进口化妆品填写:进口化妆品收货人备案; 5)进口水果填写:进境水果境外果园/包装厂注册登记、 6)进口非食用动物产品填写:进境非食用动物产品生产、加工、存放企业注册 登记;
写入系统
结果评定 拟制证稿
报检单位
原出口流程
口岸换证 口岸查验
产地检验检疫
检验检疫(教案)
方法
讲授法、参与法、辩论法、双语教学法,辅以多媒体教学法
参
考
文
献
1.《中国进出境食品检验检疫实务大全》,洪雷,中国海关出版社,2004年版。
2.《海关报关实务》,孙跃兰 主编,机械工业出版社,2007年版。
课
外
作
业
及
要
求
1.出入境人员携带哪些物品,应当向检验检疫机构申报并接受检疫?
2.哪些出入境邮寄物属于检验检疫申报的范围?
方法
讲授法、参与法、案例法,辅以多媒体教学法
参
考
文
献
1.《中国进出境食品检验检疫实务大全》,洪雷,中国海关出版社,2004年版。
2.《海关报关实务》,孙跃兰 主编,机械工业出版社,2007年版。
课
外
作
业
及
要
求
1.各类行政许可所涉及的商品种类?
2.各类行政许可的申请程序、有效期限和许可的作用?
3.如何在进出口贸易中防止报检行为触犯行政许可的规定,如运前检验、贸易关系人注册、检疫许可证申请时间等内容?
•入境商品数量、重量检验报检
难点:
•涉及特殊要求的入境货物报检
教学
方法
讲授法、参与法、辩论法、案例法,辅以多媒体教学法
参
考
文
献
1.《中国进出境食品检验检疫实务大全》,洪雷,中国海关出版社,2004年版。
2.《海关报关实务》,孙跃兰 主编,机械工业出版社,2007年版。
课
外
作
业
及
要
求
1.检疫审批管理类商品包括哪些?
•了解特殊区域出入境货物的报检中对监督关管理的要求
重
点
ITP-6一般条款
第6章 商品检验、索赔、不可抗力和仲裁
*2、产生争议、纠纷的原因归纳为以下几种情 况: (1)合同是否成立,双方国家法律和国际贸易 惯例解释不一致; (2)合同条款规定得不够明确,双方对条款的 解释不同,习惯上无统一的解释; (3)在履约中产生了双方不能控制的因素,致 使合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而双方对 是否可以解除合同或延期履行合同看法不一 致;
第6章 商品检验、索赔、不可抗力和仲裁
(5)产地检验证书( Inspection Certificate of Origin)。即用于 证明出口商品原产地的证书,通常包括一般产地证、普惠制产地证、野 生动植物产地证等。 (6)卫生检验证书(Sanitary Inspection Certificate )。即证明食 用动物产品、食品在出口前已经过卫生检验、可供食用的证书。 (7) 消毒检验证书( Disinfection Inspection Certificate )。即证 明出口动植物产品经过消毒时使用的此种证书,如猪鬃、马尾、羽毛、 人发等商品。 (8)验残检验证书(Inspection Certificate on Damaged Cargo)。即 证明进口商品残损情况,估计残损贬值程度,判断残损原因,供索赔时 使用。 (9) 兽医检验证书( Veterinary Inspection Certificate )。即证明 食用产品在出口前已经过兽医检验、符合检疫要求的证书。
第6章 商品检验、索赔、不可抗力和仲裁
6) 与赔偿损失区别:
A B C 与实际损失存在、大小无关 无须举证 追索程序简单
7)是否有惩罚性:
惩罚性违约金(为例外) 补偿性违约金(为原则)
8)我国合同法规定:
罚金条款 例:“若卖方不能按期交货,在卖方 同意由付款行从议付货款中扣除罚金的 条件下,买方可同意延期交货,但卖方 必须向买方支付不超过延期交货部分金 额的5%的罚金,罚金按每7天收取延期 交货部分金额的0.5%,不足7天按7天计 算,延期10周后,买方有权撤消合同, 并要求卖方支付上述延期交货罚金。”
检验检疫工作流程及报检证单
出入境法定检验检疫范围邮寄物的寄件人或 代理人在办理邮寄手续时,应向检验检疫部门申 报,经检验检疫有关人员审核单证并实施检验检 疫后,方可邮寄。 进境邮寄物经检验检疫或检疫处理合格的, 在邮寄物上加盖检验检疫印章,予以放行。不合 格的,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出境邮寄物经检疫处理合格的,根据检疫要 求,出具相关检疫证书,不合格的,出具《检疫 处理通知书》,不准邮寄出境。
3.出境货物通关单联网核查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对法检商品签发通关单, 实时将通关单电子数据传输至海关,海关凭以验 放法检商品,办结海关手续后将通关单使用情况 反馈检验检疫机构。
4.出入境货物检验检疫直通放行制度 直通放行包括进口直通放行和出口直通放行。 进口直通放行是指对符合条件的进口货物, 口岸检验机构不实施检验检疫,货物直运至目的 地,由目的地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放行 方式。 出口直通式放行是对符合条件的出口货物, 经产地检验检疫机构检疫合格后,企业可凭产地 检验检疫签发的通关单在报关地海关直接办理通 关手续的放行方式。
出境集装箱的报检人应在装货前向所在地检 验检疫机构报检。未经检验检疫机构许可,不准 装运。 装载出境货物的集装箱,口岸检验检疫机构 凭启运地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检验检疫单证验证 放行。 在出境口岸装载拼装货物的集装箱,由出境 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
对于应进行卫生除害处理的出入境集装箱, 检验检疫机构可根据工作需要制定监管地点对集 装箱进行卫生除害处理。
1.出入境集装箱 进境集装箱的报检人应在办理报关手续前, 向进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报检。未经检验检疫机 构许可,不得提运或拆箱。 检验检疫机构对集装箱实施检验检疫,经检 验检疫合格的,准予放行;经检验检疫不合格的, 按有关规定处理。 对于装载法定检验检疫货物的进境集装箱, 实行与货物一次报检、一次签证放行的工作方式。 检验检疫机构在受理报检后,对集装箱可结合货 物一并实施检验检疫。
口岸放行后 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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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平台跨境电商海关政策预案
电子商务平台跨境电商海关政策预案第一章:跨境电商概述 (2)1.1 跨境电商的定义与发展 (3)1.1.1 跨境电商的定义 (3)1.1.2 跨境电商的发展 (3)1.2 跨境电商的分类与特点 (3)1.2.1 跨境电商的分类 (3)1.2.2 跨境电商的特点 (3)第二章:跨境电商海关政策概述 (4)2.1 海关政策的定义与作用 (4)2.2 我国跨境电商海关政策的发展历程 (4)第三章:跨境电商海关监管模式 (5)3.1 通关监管模式 (5)3.1.1 电子通关 (5)3.1.2 集中监管 (5)3.1.3 邮政渠道监管 (5)3.2 风险评估与分类管理 (6)3.2.1 风险评估 (6)3.2.2 分类管理 (6)第四章:跨境电商税收政策 (6)4.1 税收政策概述 (6)4.2 税收政策的调整与优化 (6)第五章:跨境电商检验检疫政策 (7)5.1 检验检疫政策概述 (7)5.2 检验检疫政策的实施与监管 (8)5.2.1 检验检疫政策实施 (8)5.2.2 检验检疫监管 (8)第六章:跨境电商的海关申报与清关 (9)6.1 海关申报流程 (9)6.1.1 申报前准备 (9)6.1.2 申报流程 (9)6.2 清关操作与注意事项 (9)6.2.1 清关操作 (9)6.2.2 注意事项 (10)第七章:跨境电商物流政策 (10)7.1 物流政策概述 (10)7.1.1 物流政策背景 (10)7.1.2 物流政策目标 (10)7.1.3 物流政策主要内容 (10)7.2 物流政策的优化与创新 (11)7.2.1 优化物流企业资质认证体系 (11)7.2.2 实施差异化税收政策 (11)7.2.3 推进通关便利化改革 (11)7.2.4 加强国际物流合作 (11)第八章:跨境电商知识产权保护政策 (11)8.1 知识产权保护政策概述 (11)8.2 知识产权保护政策的实施与监管 (12)第九章:跨境电商综合服务平台政策 (13)9.1 综合服务平台政策概述 (13)9.2 政策实施与效果评估 (13)9.2.1 政策实施 (13)9.2.2 效果评估 (14)第十章:跨境电商海关政策预案的制定与实施 (14)10.1 政策预案的制定原则与方法 (14)10.1.1 合法性原则。
关于检验检疫通关机制改革的思考
一
目标 , 持对 进 出境 货物 “ 报 检 坚 先
报关 ” 属地管理 ”建立 进出境货 难 和“ , 类别管理 、 口岸 稽 查 以及企 业 “ 红
、
检 验 检 疫 通 关 放 行 模 式 现 状
分 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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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接 受企 业出 入境 货物 电子报 检 , f
现行“ 报检后报关 。 先 先通检 后通
证; 口岸 与 目的地 机 构的 货物 流 向信
息共 享 不通 畅 , 管脱 节 , 地 机构 监 产 难 以掌握进 境货物 信 息并 实施 监管 , 包 括难 以对废 料 、 宗散 货进 行后 续 大 监 管 ; 分 集 装箱 承 载 的设 备 、 宗 部 大 物 品无 法 在 口岸 实施 彻 底 的 掏箱 查
口岸 查验” 除 口岸机 构对辖区企业生 。 产的货 物直接签发通关单外 ,出境货
物都应向产地机构报检 ,经 检验检疫 合格的 ,签发换证凭单 至 口岸机构换 证通关 ,为防范货物从 产地运至 口岸 期 间可能 产生 的货证 不符 、损 坏 、 变
质、 超期 等风险 , 口岸 机构在换证 前实 施抽 查。 入境货物实行 “ 口岸报检后先 放行通关 , 再进行 检验检疫 ” 。入境货 物须 向 口岸机构报检 ,除按 规定应在 进境 口岸直接检验 检疫 放行外 ,异地 货物在接受 口岸必 要的检疫查验 和除
5 9 .8 美元 增 至 12 1 0 76 亿 4 2. 2亿美 元 , 增长 了 1 9倍 , . 7 口岸进 出境货 物吞 吐
量高 速增 长 。同时 , 竞争 E趋激 烈 , t 使得 各方 高 度关 注 口岸通关 效率 , 已成 为衡 量 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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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检验检疫放行的规定
四、木质包装的放行
五、包装物的放行
第一节 检验检疫放行的规定
六、运输工具、集装箱的放行 出境运输工具、集装箱申报后,符合检验检 疫要求的,检验检疫机构按相关规定签发检验检 疫证单予以放行。需检疫除害处理的,处理后签 发检疫处理证书予以放行。 七、、出入境人员的放行 接受检疫查验和健康检查的,按卫生检疫的有 关规定签发证明或证书予以放行。
第一节 检验检疫放行的规定
二、出境货物的放行
1、“一般报检”的出境货物,分两种情况: (1)产地检验合格,在产地报关的,由产地检验检疫机构签发《出境 货物通关单》和有关证书。放行要求:“证证相符”、“货证相符” (2)产地检验检疫合格、在异地口岸报关的,由产地检验检疫机构签 发有关证书,并出具注明“一般报检”的《出境货物换证凭单》;实 施电子转单的,不再出具纸质的换证凭单,提供“出境货物转单凭条” (报检单号、转单号及密码)。报关地检验检疫机构凭《出境货物换 证凭单》正本或电子转单信息受理换证申请。 2、换证报检货物的出境货物 报关地检验检疫机构凭产地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出境货物换证 凭单》正本或电子转单信息受理换证申请,并按规定的抽查比例对出 口货物进行口岸查验,查验合格的出具《出境货物通关单》;查验不 合格的,签发《出境货物不合格通知单》 3、预检的货物经检验检疫合格的,出具标明“预检”字样的《出境货物 换证凭单》,该单须在原签发机构或其直属检验检疫局范围内授权的 机构办理一般报检手续后方可实施电子转单,换发通关单。 4、对实施绿色通道、直通放行等通关便利措施的货物,按有关规定办理 放行手续。
第二节 直通放行的规定和要求
三、出口直通放行
申请实施出口直通放行的货物应在《实施出口直 通放行货物目录》内,但下列情况不实施出口直 通放行: 1、散装货物 2、出口援外物资和市场采购货物 3、在口岸需更换包装、分批出运或重新拼装的 4、双边协定、进口国或地区要求等须在口岸出 具检验检疫证书的 5、国家质检总局规定的其他不适宜实施直通放 行的情况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第二节 直通放行的规定和要求
一、直通放行的定义
“直通放行”是指检验检疫机构对符合规定 条件的进出口货物实施便捷高效的检验检疫放行 方式,包括进口直通放行和出口直通放行。 进口直通放行是指对符合条件的进口货物, 口岸检验检疫机构不实施检验检疫,货物直运至 目的地,由目的地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 放行方式。 出口直通放行是指对符合条件的出口货物, 经产地检验检疫机构检验检疫合格后,企业可凭 产地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通关单在报关地海关直 接办理通关手续的放行方式。
第一节 检验检疫放行的规定
一、入境货物的放行
入境货物由报关地检验检疫机构签发《入境货物通关单》 1、由报关地检验检疫机构施检的,签发《入境货物通关单》 (三联) 2、需由目的地检验检疫机构施检的,签发《入境货物通关 单》(三联),并将通关单相关电子信息及《入境货物调 离通知单》(流向联,通关单的第2、3联)传递给目的地 检验检疫机构。通关单备注栏内注明目的地收货单位的联 系信息。 3、需实施通关前查验的入境货物,经查验合格,或经查验 不合格,但可进行有效处理的,签发《入境货物通关单》; 经查验不合格又无有效处理方法,需作退货或销毁处理的, 签发《检验检疫处理通知书》。
直通放行与绿色通道的比较
直通放行 是否检验 通关单发 证机构 是 产地局 绿色通道 是 口岸局 否
口岸是否 否,但抽查 查验货证
第四节 通关单联网核查
国家质检总局和海关总署开发了电子通关单联网核 查系统,于2008年1月1日在全国检验检疫机构和海关 正式实施。 一、概念和基本流程 通关单联网核查是依据“先报检、后报关”的原则, 检验检疫机构和海关对法定检验检疫进出口商品,实 行出/入境货物通关电子数据与进/出口货物报关单电 子数据的联网核查。 核查的基本流程是:检验检疫机构根据规定对法检 商品签发通关单,实时将通关单电子数据通过质检电 子业务平台、经电子口岸信息平台传输给海关,海关 凭以验放法检商品,办结海关手续后将通关单使用情 况反馈质检总局。
第二节 直通放行的规定和要求
• 二、实施直通放行的企业需满足的条件 • 1、严格遵守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法律法规,2年内无 行政处罚记录; • 2、检验检疫诚信管理(分类管理)中的A类企业(一 类企业); • 3、企业年进出口额在150万美元以上; • 4、企业已实施HACCP或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并 获得相关机构颁发的质量体系评审合格证书; • 5、出口企业同时应具备对产品质量安全进行有效控 制的能力,产品质量稳定,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 年批次检验检疫合格率不低于99%,1年内未发生由于产 品质量原因引起的退货、理赔或其他事故。
第三节 绿色通道制度
2、申请企业需做出以下承诺: (1)遵守检验检疫法律法规和《出入境检验检 疫报检规定》 (2)采用电子方式进行申报 (3)出口货物货证相符、批次清楚、标记齐全, 可以实施封识的必须封识完整 (4)产地检验检疫机构检验检疫合格的出口货 物在运往口岸过程中,不发生换货、调包等不法行 为。 (5)自觉接受检验检疫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三节 绿色通道制度
检验检疫绿色通道制度是指对于诚信 度高,产品质量保障体系健全、质量稳定、 具有较大出口规模的生产、经营企业,经 国家质检总局审查核准,对其符合条件的 出口货物实行产地检验检疫合格,口岸免 于查验的放行管理模式。
散装货物、品质波动大、易变质和需在口岸 换发检验检疫证书的货物,不实施绿色通道制度。
第一节 检验检疫放行的规定
放行要求: (1)放行时应审核检验检疫所需合同、发票、提 单等单据是否齐全,申请放行的商品的品名、规 格、数量、唛头是否与所附单据相符。 (2)申请品质检验的还应审核是否有国外品质证 书或质量保证书。 (3)放行入境废物、动植物及其产品,以及列 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 目录》内的商品,须审核相关证单是否符合规定 要求。
第四节 通关单联网核查
二、联网核查的要求
进出口企业在报检、报关时,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如实申报,并 保证通关单信息与报关单申报内容一致,如果数据不一致的,海 关将做退单处理。 联网核查 时比对的内容和要求包括: 1、通关单号与报关单上填报的通关单号一致; 2、报关单的经营单位与通关单的收/发货人一致; 3、报关单的启运国与通关单的输出国家或地区一致; 4、报关单的运抵国与通关单的输往国家或地区一致; 5、报关单上法检商品的项数次序与通关单上货物的项数顺序 一致; 6、报关单上法检货物与通关单上对应货物的HS编码一致; 7、报关单上每项法检货物的法定第一数量不超过通关单上对 应的数量/质量; 8、报关单上法检货物的第一计量单位与通关单上的货物数量/ 重量计量单位相一致; 9、出口货物报关单上“申报日期”在出境货物通关单有效期 内。
第二节 直通放行的规定和要求
货物选择直通放行方式的,企业在产地检验检疫机构办 理报检手续时,应申请出具出境货物通关单,并在报检单上注 明“直通放行”字样。 产地检验检疫机构检验检疫合格并对货物集装箱加施封识后, 直接签发通关单,在通关单备注栏注明出境口岸、集装箱号、 封识号,同时向海关发送通关单电子数据。口岸检验检疫机构 对到达口岸的直通放行货物实施随机查验,发现封识丢失、损 坏、封识号有误或箱体破损等异常情况,要进一步核查,并将 情况及时反馈产地检验检疫机构。 实施出口直通放行的货物需更改通关单的,报检人应向产地 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办理更改手续并领取新的通关单,同时交还 原通关单。 因特殊情况无法在产地领取更改后的通关单的,发货人或其 代理人可向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口岸检验检疫机 构根据产地检验检疫机构更改后的电子放行信息发放通关单, 并收回原通关单。
第二节 直通放行的规定和要求
五、淘汰机制
各地检验检疫机构负责对直通放行企业的监督管理。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填写《停 止直通放行通知单》,报直属检验检疫局审核同意后, 停止其进出口直通放行,并报国家质检总局备案。 1、企业资质发生变化,不再具备直通放行有关规定条 件的 2、出口直通放行的货物因质量问题发生退货、理赔, 造成恶劣影响的 3、直通放行后擅自损毁封识、调换货物、更换批次或 更换包装的 4、非直通放行货物经口岸查验有货证不符的 5、企业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违规处理或行政处 罚的,停止直通放行的企业1年内不得重新申请直通放 行。
第三节 绿色通道制度
3、绿色通道制度实行企业自愿申请原则。 企业应当到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填写《实 施绿色通道制度申请书》,同时提交申请 企业的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复 印件)及其他有关文件。
第三节 绿色通道制度
二、实施绿色通道制度出口货物的放行流程
1、报检信息审核: 实施绿色通道制度的自营出口企业,报检单位、发 货人、生产企业必须一致;实施绿色通道制度的经营 性企业,报检单位、发货人必须一致,其经营的出口 货物必须由获准实施绿色通道制度生产的企业生产。 2、产地检验检疫机构对符合实施绿色通道制度条件 的出口货物,检验检疫合格的以电子转单方式向口岸 检验检疫机构发送通关数据。 3、对于实施绿色通道制度的企业,口岸检验检疫机 构审查电子转单数据中的相关信息,审查无误的,不 需查验直接签发《出境货物通关单》。 4、实施绿色通关制度的企业在口岸对有关申报内容 进行更改的,口岸检验检疫机构不再按绿色通道制度 的规定予以放行。
第一节 检验检疫放行的规定
三、未列入《法检商品目录》出入境货物的放行
未列入《法检商品目录》出入境货物的放行规定如下: 1、进口可再利用的废物原料。海关凭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入 境货物通关单》验放,检验检疫机构签发《入境货物通关单》 时,在备注栏注明“上述货物经初步查验,未发现不符合环 境保护要求的物质”。 2、进口旧机电产品。海关凭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入境货物通 关单》验放,检验检疫机构签发《入境货物通关单》时,在 备注栏注明“旧机电产品进口备案” 3、对外索赔的赔付货物。海关凭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用于索赔的 检验证书副本验放。 4、尸体、棺柩、骸骨入出境,由报关地检验检疫机构签发尸体/ 棺柩/骸骨入出境放行证明。 5、除上述情况外,其他未列入《法检商品目录》,但国家有关 法律、法规明确由检验检疫机构负责检验检疫的特殊物品, 海关一律凭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入境货物通关单》或《出 境货物通关单》验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