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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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下管线管理制度

地下管线管理制度

地下管线管理制度一、总则为了规范地下管线的管理,保障地下管线设施的安全、可靠运行,维护公共利益,根据《地下管线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城市、乡村地区的各类地下管线管理单位的地下管线管理活动。

三、管线设施管理(一)管线设施的建设1. 管线设施的建设应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标准和规定,必须取得相关部门的审批和施工许可。

2. 管线设施的建设必须进行工程勘察,设计合理,符合地质条件和环境要求。

3. 管线设施的建设必须按照规定的施工工艺和程序进行,施工现场要保持安全、整洁。

(二)管线设施的维护1. 管线设施的维护应依据其使用寿命、使用环境等因素,制定相关维护计划,每年进行维护检查。

2. 管线设施的维护工作需要有专业管理人员进行,维护工作中必须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确保安全。

3. 对于老化、损坏严重的管线设施,必须及时进行维修或更换,确保管线设施的正常使用。

(三)管线设施的更新改造1. 对于使用寿命到期、技术落后的管线设施,必须进行更新改造,提高管线设施的技术水平和安全性。

2. 更新改造工程需要进行论证,制定合理的改造方案,避免因改造而对周围环境和利益造成不利影响。

四、管线设施安全管理(一)管线设施的监控1. 对于重点管线设施,需要进行24小时实时监控,确保管线设施的安全运行。

2. 对于非重点管线设施,要进行定期巡查,及时排查设施隐患。

3. 对于管线设施的监控数据,必须建立完整的档案记录,便于日常管理和应急处理。

(二)管线设施的防护1. 管线设施周围应设置防护措施,避免机械损害和人为破坏。

2. 管线设施的施工、开发等活动,必须进行前期调查和规划,确保不影响管线设施的运行。

(三)管线设施的应急处理1. 对于管线设施发生泄漏、爆炸等情况,必须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人员进行应急处理。

2. 应急预案必须定期进行演练,提高应急处理的效率和水平。

五、管线设施信息管理(一)管线设施的档案管理1. 对于管线设施的建设、维护、更新改造等工作,必须建立完整的档案记录,便于日常管理和管理决策。

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

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

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随着城市规模的不断扩大,地下管线的建设也越来越重要。

城市地下管线的管理对于城市的安全和稳定运行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介绍城市地下管线管理的相关法规及管理办法。

相关法律法规在我国,地下管线的管理受到法律法规的严格规定。

其中,最重要的是《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条例》。

该条例于2003年颁布实施,对城市地下管线的建设和管理进行了全面规定。

除此之外,相关的法律法规还有《电信条例》、《燃气管理条例》等。

这些法律法规都明确规定了地下管线的建设和管理的主体责任、安全保障等方面的内容。

地下管线管理的主要内容管线建设在地下管线建设过程中,市政和地下设施建设单位应当制定详细的建设方案,建立健全的管理机制,确保管线建设符合安全、环保、节能、节地的要求。

管线使用地下管线的使用是管线管理的重要环节。

市政和地下设施建设单位应当在使用前进行全面检查,保证管道的质量、检查管道是否存在泄漏等问题。

管线维护管线的正常运行需要对其进行维护,包括定期巡查、维修、更换等工作。

在进行维护工作时,应当遵循相关法律法规,确保维护工作的安全和有效性。

管线安全管线的安全是地下管线管理的核心内容。

管线的维护、检查、更新都应当以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为前提。

对于涉及到人民生命安全的管线问题,应当立即进行处理,做到尽快排除隐患。

管线保护为了保障地下管线的安全和正常运行,应当加强管线保护。

在管线周围建设警示标记,设置安全防护措施等措施,确保地下管线不会受到侵害或者损坏。

管线管理的现状及未来目前,我国的城市规模不断扩大,地下管线的建设也越来越多。

但是,在管线管理方面还存在不少问题,例如管线管理不够严格等问题。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我们应当加强管线管理,强化行业标准建设,完善管线建设与维护机制,建立健全的责任体系。

只有这样才能确保地下管线的安全和可靠地运行,从而为城市的发展做出贡献。

结论地下管线的建设和管理是城市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关键环节。

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营市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专项提升方案的通知

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营市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专项提升方案的通知

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营市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专项提升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04.02•【字号】东政办发〔2021〕5号•【施行日期】2021.04.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营市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专项提升方案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东营市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专项提升方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1年4月2日东营市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专项提升方案为加强城市地下管线综合管理,保障其安全运行,提升城市安全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城市地下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建城〔2020〕111号)等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城市安全为目标,按照科学统筹、摸清底数、规范建设、强化管理的原则,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地下管线建设管理专项提升工作,全面排查地下管线现状,完善地下管线信息,找准问题短板,加强建设管理和安全隐患治理,全面提升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水平。

2021年9月底前,全面完成城市地下管线普查和隐患排查工作,建立详实准确的地下管线基础信息档案;根据隐患排查结果梳理整改清单,制定整改计划。

2021年12月底前,对存在安全隐患的地下管线进行维修、更换和升级改造,逐步消除安全隐患;理顺城市地下管线市县两级主管部门及管理机构的组织架构,建成协调顺畅、运行有效的城市地下管线管理体制。

2022年6月底前,建成全市统一完善的地下管线综合管理信息系统;编制完成城市地下管线综合规划,提升地下管线建设的整体性和系统性。

二、主要任务(一)推进地下管线普查,完善相关数据信息。

1.开展城市地下管线普查。

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制度

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制度

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制度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制度是指由相关政府机构制定并执行的一套规范和管理城市地下管线运营的制度和措施。

在现代城市化进程中,地下管线网络承担着城市基础设施运营的重要任务,如供水、供气、供电、通信等。

因此,建立和完善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制度对于保障城市基础设施运行和居民生活质量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制度有助于提高城市基础设施的运行效率和质量。

通过制定相关规范和标准,可以规范地下管线的设计、施工、维护和更新,避免因无序建设和管理而引发的各类问题。

同时,建立健全的监测和检修机制,能够及时发现和解决管线故障和泄漏等问题,确保供应的稳定性和安全性。

通过科学管理和现代化技术手段的应用,可以提高管线的使用效率,减少资源浪费,从而提高城市基础设施的整体运行效能。

其次,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制度有助于维护城市环境的整洁和美观。

地下管线作为城市基础设施的一部分,被埋藏在地下,通常不为人们所注意。

然而,一旦管线出现问题,如漏水、断裂等,不仅会造成供应中断和安全隐患,还会破坏城市的景观和环境美观。

通过加强管线的管理和维护,可以避免这些问题的发生,保持城市环境的整洁和美观,提升城市形象和品质。

此外,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制度对于保障居民生活质量和安全有重要意义。

城市居民的生活离不开供水、供气、供电、通信等基础设施的支持。

如果地下管线管理不善,给居民供应带来隐患和困扰,将直接影响居民的生活质量和安全。

通过建立规范的管理制度,能够保障管线的正常运行,提高供应的稳定性和安全性,确保居民的基本生活需求得到满足。

综上所述,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制度对于提高城市基础设施运行效率、维护城市环境整洁和美观、保障居民生活质量和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建立和完善这一制度,需要相关政府部门的积极参与和多方合作。

同时,需要广大市民的配合和支持,共同为创建一个安全、便利、舒适的城市环境而努力。

只有在制度的引导下,才能够更好地管理和保护城市的地下管线网络,为城市发展和居民生活提供持续稳定的支撑。

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2020新版)

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2020新版)

( 安全管理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精品文档 / Word文档 / 文字可改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2020新版)Safety management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production management. Safety and production are inthe implementation process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2020新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合理开发利用城市地下空间,规范地下管线的规划建设行为,保障地下管线安全运行,根据《城乡规划法》、《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和《山东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地下管线,是指城市供水、排水、燃气、热力、电力、电信、工业、人防、地铁以及其它地下管线工程和附属设施。

第三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域内地下管线的规划、建设、档案信息和维护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地下管线的建设使用遵循统一规划、统一管理、节约资源、保障安全的原则。

第五条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中心城区地下管线的普查测绘、信息系统和动态管理工作。

市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地下管线的规划编制和管理工作。

市国土资源、城管执法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地下管线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规划管理第六条市规划主管部门应组织相关部门编制地下管线专项规划。

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对各类地下管线及其附属设施作出综合安排。

第七条新建的各类管线,应当敷设于地下。

已建成的架空管线应结合城市道路建设等市政工程或小区改造逐步改为地下敷设。

第八条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的,应当统一规划,统筹设计安排管线通过的位置。

第九条各类地下管线的位置、走向、埋深应当综合规划,遵守下列原则:(一)地下管线的走向宜平行于规划道路中心线,并与地下隐蔽性工程相协调,避免交叉和互相干扰;(二)同类管线原则上应当合并建设,严禁空中扩容;(三)新建管线避让已建成管线,临时管线避让永久管线,非主要管线避让主要管线,小管道避让大管道,压力管道避让重力管道,可弯曲的管道避让不宜弯曲的管道;(四)地下管线埋设的深度和各类管线的最小水平净距、最小垂直净距以及与建筑物、构筑物、树木等的净距,按照国家有关技术标准执行。

城市地下综合管线(管廊)运营管理办法

城市地下综合管线(管廊)运营管理办法

城市地下综合管廊运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集约利用与优化城市地下空间,规范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的运营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市区行政区域内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的运营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城市地下综合管廊,是指在城市地下用于集中敷设电力、通信、广播电视、给水、排水、再生水、热力、燃气等公用设施管线的公共隧道及其附属设施。

第四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的投融资、特许经营,及建设、运营的监督管理和考核工作。

第五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协调机制,统筹协调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运营和管理工作,解决重大问题。

第六条发展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应当遵循统筹建设、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的原则。

第七条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的建设资金采取政府投资和多渠道融资相结合的方式筹措。

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的建设、运营和管理。

鼓励入廊管线单位参与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的建设、运营和管理。

第八条城市地下综合管廊是城市基础设施,其特许经营管理活动按照《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中国人民银行第25号令)。

第九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通过公开招标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委托具有市政公用工程专业监理资质的专业机构,作为政府监管部门的辅助力量,做好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运营管理的安全风险防控,提高运营管理效率和服务能力。

第十条已明确纳入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的管线,不再保留另外规划的管线位置。

管线单位未经许可不得擅自进行地下管线施工。

已建设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的区域,新建管线应当入廊,既有管线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逐步有序入廊。

各行业主管部门和有关管线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做好管线入廊工作。

第十一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地下综合管廊规划,统筹考虑新城区建设、旧城区改造、地下空间开发等因素,编制城市地下综合管廊中长期建设发展计划和年度实施计划,并对年度实施计划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城市地下管线管理条例

城市地下管线管理条例

城市地下管线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制定目的】为加强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合理利用地下空间资源,保障城市地下管线的有序建设和安全运行,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城市规划区内地下管线的规划、建设、运行维护、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地下管线,是指供水、排水、燃气、热力、电力、通信、广播电视、工业等地下管线及其附属设施,以及用于集中敷设上述管线的综合管廊。

第三条【政府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地下管线工作的领导,并将地下管线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四条【基本原则】地下管线工作应当遵循政府主导、综合协调、规划引领、统筹建设、信息共享、安全运行的原则。

第五条【部门职责】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指导监督全国地下管线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下管线工作的综合监督管理工作。

城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地下管线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协调本行政区域内地下管线管理工作。

城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交通、通信、广播电视、能源、工业信息化等有关部门(以下简称地下管线行业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负责本行业地下管线的有关具体工作。

城市人民政府规划、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水利、测绘地理信息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做好地下管线相关工作。

第六条【支持创新】国家鼓励、支持地下管线科学技术研究和创新,推广使用新技术、新材料和新工艺,提高地下管线的规划、建设和管理水平。

第七条【加大投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地下管线工作的投入,并鼓励采取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特许经营、政府购买服务等多种形式,吸引社会资金参与综合管廊等地下管线设施的投资、建设和运营。

第八条【禁止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毁、侵占、破坏地下管线设施,并有权制止和举报损毁、侵占、破坏地下管线的行为。

第二章规划第九条【规划编制】城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地下管线行业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共同编制地下管线规划,报城市人民政府批准。

《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全文

《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全文

《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全文《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全文如下分享的这则《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主要适用于城市规划区内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管理。

具体的管理办法规定内容,大家敬请通过下文了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城市规划区内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管理。

本办法所称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是指城市新建、扩建、改建的各类地下管线(含城市供水、排水、燃气、热力、电力、电信、工业等的地下管线)及相关的人防、地铁等工程。

第三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对全国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工作实施指导、监督。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管理工作,并接受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

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管理工作,并接受上一级建设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

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收集、保管、利用等具体工作,由城建档案馆或者城建档案室(以下简称城建档案管理机构)负责。

各级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同时接受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监督。

第四条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应当到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查询施工地段的地下管线工程档案,取得该施工地段地下管线现状资料。

第五条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向规划主管部门报送地下管线现状资料。

第六条在建设单位办理地下管线工程施工许可手续时,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将工程竣工后需移交的工程档案内容和要求告知建设单位。

第二章:权限第七条施工单位在地下管线工程施工前应当取得施工地段地下管线现状资料;施工中发现未建档的管线,应当及时通过建设单位向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规划主管部门报告。

建设主管部门、规划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查明未建档的.管线性质、权属,责令地下管线产权单位测定其坐标、标高及走向,地下管线产权单位应当及时将测量的材料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报送。

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

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

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目录1.前言2.管理范围3.管线分类4.管线建设和维护5.风险管理和应急措施6.管理机制7.执法监督和法律责任8.结语前言城市地下管线是城市基础设施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们连接着给予城市发展所需的基础设施,例如自来水、煤气、电力、通讯、供热等等。

然而,城市地下管线的建设和维护需要进行合理的管理。

否则,管线的老化和破损会带来安全风险。

因此,建立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非常重要。

本文旨在介绍城市地下管线管理的一般规定,强化对公共基础设施的维护保障,增强城市安全风险防范能力。

管理范围1.本管线管理办法适用于城市地下管线系统的运营、维修、管理人员以及直接参与管线施工相关的企事业单位等。

2.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涉及到的管线包括:–自来水管线–煤气管线–电力管线–通讯管线–燃气管线–给排水管线–供热管线等管线分类城市地下管线按照功能可以分为以下几类:1.供水管线2.给水及消防水管线3.排水管线4.给排水污管线5.给气管线6.通讯光缆等通信管线7.供暖管线等管线建设和维护1.建设过程管理–管线建设过程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的施工规范及相关标准;–在施工前,必须经过环保和安全评价及听证公告程序;–施工过程中应定期组织检查,确保施工符合相关要求及技术规范;–使用建材、设施等应具备符合施工标准的合法证明文件,确保合法来源及合格品质。

2.维护管理–市政公用部门之间会定期组织相关专业部门对城市管网设施进行巡查、排故、维护等;–明确维护工作的持续性,确保维护效果持久,降低维护成本;–管网设施维护和更新应有错位衔接,以最大限度地降低城市管网的维护成本并以最佳方式满足市民需求;–设立应急维护专项基金,确保管网应急维护所需资金足额支持。

风险管理和应急措施1.风险管理–对管线进行日常监测,掌握其状态并及时发现问题;–建立信息化系统,在数据中心中管理管线的相关信息;–明确人员职责,确保管线维护的有序开展。

2.应急措施–建立应急处理机制,标准化应急处理流程,加强应急预案编写及应急员工培训;–提高员工应急处置技能,采取综合多方面措施,防止恶性事故的发生和扩散;–开展定期应急演练,考核应急处理演练效果。

东营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

东营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

东营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东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2.07.07•【字号】东营市人民政府令第205号•【施行日期】2022.10.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东营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2022年7月7日东营市人民政府令第205号公布自2022年10月1日起施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管理第三章建设管理第四章维护管理第五章档案与信息管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合理利用地下空间,保障地下管线有序建设和安全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山东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地下管线的规划、建设、运行维护、信息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地下管线,是指建设于地下的供水、排水、燃气、热力、电力、通信、照明、广播电视、交通信号、公共视频监控、工业等管道线缆及其附属设施。

第四条地下管线管理应当遵循统一规划、统筹建设、分工负责、信息共享、高效安全的原则。

第五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地下管线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综合协调机制,协调解决地下管线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第六条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县区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是地下管线综合协调部门(以下统称综合协调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下管线的综合协调和信息管理工作。

地下管线行业主管部门和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水务(利)、文化和旅游、应急管理、行政审批、市场监管、油地校融合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地下管线相关管理工作。

第七条地下管线的产权单位和使用单位(以下统称管护使用单位)按照职责负责所属地下管线的日常管理和运行维护工作。

第八条鼓励、支持地下管线科学技术研究和创新,推广应用地下管线新技术、新材料和新工艺,推进地下管线数字化、智能化管理和应用。

地下管线管理办法

地下管线管理办法

XX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 (2)第二章规划和建设 (4)第三章信息和管理 (8)第四章综合管廊 (13)第五章法律责任 (15)第六章附则 (16)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制定目的】为加强本市地下管线工程管理,规范地下管线规划建设行为,整合和利用地下管线信息资源,确保地下管线有序安全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地下管线工程的规划、建设、信息管理及相关活动,但地下国防通讯管线,海域的地下管线以及企事业单位、居民住宅区等用地红线范围内自用的生产、生活的地下管线除外。

本办法所称地下管线,是指建设于城市地下的供水、排水、燃气、热力、电力、通信、广播电视、工业等各种管线及其附属设施,以及用于敷设上述管线的综合管廊。

第三条【基本原则】地下管线的管理应当遵循规划引领、统筹建设、协调管理、集约利用、信息共享、保障安全的原则。

第四条【部门职责】市自然资源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地下管线的综合规划、规划许可审批、验线、规划条件核实、档案信息管理等工作。

市交通运输行业、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行政管理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负责地下管线工程道路开挖许可审批工作,负责道路上各类地下管线违法建设行为的监督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工作。

市发改、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住房和城乡建设、水务等地下管线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业的地下管线的施工许可审批、监督管理工作,督促本行业的地下管线权属单位严格执行国家、省市对地下管线的相关规定。

市财政、生态环境、轨道交通、应急管理、市场监督、城建、气象、公安等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地下管线的相关工作。

各园区管委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管理权限负责本辖区内地下管线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架空入地】现有的电信架空线、110千伏及以下等级电力架空管线应当按照计划或者配合城市道路建设、公路建设、轨道交通建设、旧城改造、地块开发等逐步入地。

东营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东政发〔2019〕13号

东营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东政发〔2019〕13号

东营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正文:----------------------------------------------------------------------------------------------------------------------------------------------------东营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东政发〔2019〕13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为加快法治政府建设,进一步提升社会治理水平,根据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司法厅《关于开展省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鲁司〔2019〕37号)要求,市政府对2019年7月31日前发布实施的市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现将清理结果公布如下:一、东营市电信基础设施建设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94号)等55件市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继续有效。

二、东营市黄河河道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25号)等9件规范性文件部分内容需要进一步修改,修改前与上位法相抵触的内容不予执行。

三、东营市无障碍设施建设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18号)等7件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东营市湿地保护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62号)1件规范性文件宣布失效。

附件:1.继续有效的市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共55件)2.需要修改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共9件)3.废止和宣布失效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共8件)东营市人民政府2019年12月23日附件1继续有效的市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共55件)一、市政府规章(5件)1.东营市电信基础设施建设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94号)2.东营市物业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95号,市政府令第199号修改)3.东营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96号)4.东营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97号,市政府令第199号修改)5.东营市室外公共健身设施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98号)二、市政府规范性文件(50件)1.东营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57号)2.东营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58号发布,《东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东政发〔2017〕27号)修改〕3.东营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使用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61号发布,《东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东政发〔2017〕27号)修改〕4.东营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92号)5.东营市政府规章制定程序规定(市政府令第193号)6.东营市残疾人优惠扶持规定(东政发〔2009〕27号)7.东营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东政发〔2010〕13号)8.东营市工伤保险办法(东政发〔2011〕28号)9.东营市黄河口友谊奖评选办法(东政办发〔2011〕24号)10.东营市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管理规定(东政办发〔2011〕49号)11.东营市重点项目管理办法〔东政办发〔2014〕36号,《东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东政发〔2017〕27号)修改〕12.东营市水上交通禁限航管理规定(东政办发〔2015〕8号)13.东营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办法(东政办发〔2015〕29号)14.东营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实施细则(东政发〔2016〕1号)15.东营市农村公共供水管理办法(东政发〔2016〕12号)16.东营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实施细则(东政发〔2016〕31号)17.东营市《乡村教师支持计划(2015-2020年)》实施细则(东政办发〔2016〕22号)18.东营市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东政办发〔2016〕39号)19.东营和谐使者选拔管理办法(东政办发〔2016〕40号)20.东营市残疾人就业办法(东政发〔2017〕6号)21.东营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东营市中心城等土地级别与基准地价的通知(东政发〔2017〕11号)22.东营市市级政府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东政办发〔2017〕38号)23.东营市公众参与政府立法工作规则(东政办发〔2017〕45号)24.东营金融之星选拔管理办法(东政办发〔2017〕64号)25.东营市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东政办发〔2017〕66号)26.东营市市直部门服务大厅管理办法(东政办发〔2017〕68号)27.东营市政务服务大厅审批授权首席代表资格条件和审批权限管理办法(东政办发〔2017〕69号)28.东营市海堤管理办法(东政发〔2018〕4号)29.东营市优待老年人规定(东政发〔2018〕12号)30.东营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通知(东政发〔2018〕23号)31.东营市人民政府企业家顾问团工作规则(东政办〔2018〕4号)32.东营市政府合同合法性审查办法(东政办发〔2018〕11号)33.东营市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暂行办法(东政办发〔2018〕12号)34.东营市体育后备人才管理办法(东政办发〔2018〕13号)35.东营市参加重大竞技体育比赛奖励办法(东政办发〔2018〕14号)36.智慧东营建设项目管理办法(东政办发〔2018〕17号)37.东营市中心城区房地产用地管理办法(东政办发〔2018〕26号)38.东营市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暂行办法(东政办发〔2018〕28号)39.东营市行政执法“双随机”联合检查办法(试行)(东政办发〔2018〕29号)40.东营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东政办发〔2018〕31号)41.东营市耕地占补平衡指标调剂使用管理暂行办法(东政办发〔2018〕33号)42.东营市发票摇奖管理暂行办法(东政办发〔2018〕34号)43.东营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选拔管理办法(东政办发〔2018〕38号)44.东营市首席技师选拔管理办法(东政办发〔2018〕39号)45.东营市人民政府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宪法宣誓实施办法(试行)(东政办字〔2018〕99号)46.东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稳定和扩大就业的实施意见(东政发〔2019〕3号)47.东营市市级预备费管理办法(东政办发〔2019〕1号)48.东营市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管理办法(东政办发〔2019〕2号)49.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海上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东政办发〔2019〕4号)50.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低速电动车管理工作的通知(东政办字〔2019〕5号)附件2需要修改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共9件)1.东营市黄河河道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25号)2.东营市抚恤定补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东政发〔2008〕12号)3.东营市乡村之星选拔管理办法(东政办发〔2010〕1号)4.东营市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办法(东政办发〔2015〕23号)5.东营市医疗救助办法(东政发〔2016〕13号)6.东营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东政发〔2016〕28号)7.东营市支持专利创造办法(东政办发〔2017〕10号)8.东营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东政办发〔2017〕41号)9.东营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东政办发〔2018〕5号)附件3废止和宣布失效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共8件)一、废止文件(7件)1.东营市无障碍设施建设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18号)2.东营市林木病虫害防治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48号)3.东营胜利机场净空保护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90号)4.东营市教学成果奖励办法(东政办发〔2004〕36号)5.东营市企业管理奖管理办法(东政办发〔2010〕56号)6.东营市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共享办法(东政发〔2011〕8号)7.东营市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办法〔东政办发〔2016〕38号,《东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东政发〔2017〕27号)修改〕二、宣布失效文件(1件)1.东营市湿地保护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62号)——结束——。

东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营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东政发〔2021〕2号

东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营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东政发〔2021〕2号

东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营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东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营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现将《东营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营市人民政府2021年1月1日东营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发挥城市建设档案在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和城市公共安全应急处置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以及住房城乡建设部《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建设档案(以下简称城建档案),是指在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活动中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纸、图表、声像、电子文档等资料。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建档案的生成、报送、接收、收集、整理、保管、利用和管理。

第四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加强对城建档案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把城建档案事业纳入城市建设发展规划,保障城建档案事业与城市发展相适应。

城建档案管理经费由财政部门纳入同级预算管理。

第五条市住房城建管理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建档案的监督管理工作,并具体负责中心城城区范围内(不含垦利区)城建档案的接收、收集、保管和利用工作。

各县区住房城建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建档案的监督管理工作。

住房城建管理部门所属的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城建档案的接收、收集、保管和利用工作。

住房城建管理部门城建档案管理业务接受同级档案管理部门的监督、指导。

自然资源和规划、交通运输、水务、行政审批和胜利石油管理局有限公司等部门、单位,应当在职责范围内协助做好城建档案相关工作。

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营市城市停车设施管理办法的通知

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营市城市停车设施管理办法的通知

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营市城市停车设施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东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0.12.31•【字号】东政办发〔2020〕16号•【施行日期】2021.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营市城市停车设施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东营市城市停车设施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12月31日东营市城市停车设施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市城市停车设施的规划、建设、运营与管理活动,优化停车资源配置,科学引导停车需求,构建良好停车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停车设施的规划、建设、运营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停车设施,是指提供机动车停放服务的场所,分为公共停车设施、专用停车设施和道路临时停车泊位,不包括公交车、货车、工程车等专业车辆停车设施及摩托车、非机动车的停放场所。

公共停车设施,是指主要为社会公众等不特定对象提供停车服务的场所,包括独立建设的公共停车设施、建设工程配建的公共停车设施等。

专用停车设施,是指主要为单位工作人员、本居住区居民等特定对象提供停车服务的场所,包括建设项目配建的专用停车设施、建筑用地区域内施划的停车位等。

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是指依法在城市道路范围内施划设置的机动车停车泊位。

第四条停车设施应当遵循统一规划、配套建设、有效管理、便民利民的原则,形成建设项目配建停车设施为主体、路外公共停车设施为辅助、路内占道临时停车泊位为补充的城市停车设施分布格局,按照政府主导、市场引导、社会共治、公众参与的总体要求,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管理工作格局。

第五条建立停车设施建设和管理综合协调机制,统筹制定政策措施,研究解决停车设施建设和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东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营市城市排水“两个清零、一个提标”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东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营市城市排水“两个清零、一个提标”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东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营市城市排水“两个清零、一个提标”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东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2.05.24•【字号】东政字〔2022〕24号•【施行日期】2022.05.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环境保护正文东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营市城市排水“两个清零、一个提标”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东政字〔2022〕24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现将《东营市城市排水“两个清零、一个提标”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营市人民政府2022年5月24日东营市城市排水“两个清零、一个提标”工作实施方案为扎实推进东营市城市建成区雨污合流管网清零行动、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清零行动、城市生活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行动(以下简称“两个清零、一个提标”),根据《山东省城市排水“两个清零、一个提标”工作方案》相关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深入推动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和视察东营重要指示要求,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施策,系统推进、重点突破,绿色低碳、循环利用,政府主导、市场运作”原则,以水资源配置、节约和保护为重点,强化用水需求和用水全过程管理,提升城市污水收集处理效能,加快补齐城市建成区排水设施短板,全面提高用水效率,保护水资源,改善水环境,促进水资源可持续利用和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为新时代东营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现代化强市建设作出积极贡献。

(二)工作目标。

2022年,垦利区、广饶县完成整县(区)制雨污合流管网清零。

2023年,全市全面完成“两个清零、一个提标”工作。

全市完成59.7公里市政和1155个建筑小区雨污合流管网改造;城市和县城建成区黑臭水体完成清零;10座城市生活污水处理厂出水水质全部达到地表水准Ⅳ类标准,城市再生水利用率达到60%。

东营市管道安全操作及保养规程

东营市管道安全操作及保养规程

东营市管道安全操作及保养规程1、前言在工业化和城市化的发展过程中,城市中各种管道的建设和运行变得越来越重要。

然而,由于管道操作的重要性和复杂性,操作人员的安全和管道系统的稳定运行变得至关重要。

为此,制定一套完整的管道安全操作及保养规程,对于保障操作人员安全和管道系统的稳定运行至关重要。

本文档就东营市管道安全操作及保养规程进行规范和说明。

2、管理原则2.1 管理目标为确保东营市管道系统的安全、可靠、高效运行,最大限度的杜绝管道事故的发生。

2.2 管理要求2.2.1 技术原则根据东营市管道特点,结合国家有关规定及标准,加强对管道装置进行规范化、程序化和标准化管理,并不断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提高安全意识,增强安全防范能力,保证管道安全运行。

2.2.2 领导重视要求各级领导高度重视管道的运行工作,给予必要的支持和保障,落实各项管道安全管理措施。

2.2.3 专业化管理加强专业化管理,建立健全管道资料、图纸资料和管道设备档案管理制度,明确各级人员责任,实行定期巡视、定期维护、定期检查制度,防止出现故障,确保管道的安全运行。

3、安全操作规范3.1 员工操作培训操作管道的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知识和操作技能,建立健全人员管理制度,明确岗位职责。

同时,对供应商和分包商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考核,并确保其员工掌握必要的安全操作常识。

3.2 运行操作规程为保证管道的安全运行,对于管道的操作、开启、关闭、维保等情况,都必须有专门的操作规程。

规程内容要求包含清洗、维护、检查、事故处理、预警等各个环节的流程和要点。

3.3 变更管理管道的任何变更操作,都必须经过相应的批准程序,并通过相应的评估和验收,进行保证。

3.4 安全风险评估针对管道系统的各个环节,都必须进行安全风险评估,根据评估结果进行相应的管控措施。

并定期组织针对培训,提高员工安全意识。

4、保养与维护规程4.1 管道的常规检查管道系统应当按照相应的要求进行定期检查。

《东营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全文」

《东营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全文」

《东营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全文」《东营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全文」为了加强城市地下管线管理,保障地下管线安全运行,合理开发利用地下管线空间资源,制定了《东营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下面是办法的详细内容。

《东营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地下管线管理,保障地下管线安全运行,合理开发利用地下管线空间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住房城乡建设部《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地下管线,是指城市规划区内供水、排水、燃气、热力、电力、通信、广播电视、工业(包括石油、天然气管线)等地下管线工程及其附属设施。

第三条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地下管线的规划、建设、维护、档案与信息管理等,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地下管线管理实行统一规划、统筹建设、综合管理、分工负责、资源共享、保障安全的原则。

第五条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城市地下管线的综合管理工作,并具体负责中心城城市规划区内地下管线的综合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动态管理和数据共享工作。

各县区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东营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按照管理权限负责本辖区内的地下管线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公安、财政、国土资源、城乡规划、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安监、城市管理、质监、公路、油区管理、人防等部门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建立地下管线质量、安全管理机制,做好地下管线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等相关工作。

第六条地下管线综合管理信息系统的建设、维护和管理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

第七条地下管线权属单位应当对其所有的地下管线运行安全负责,建立地下管线巡护管理制度和隐患排查制度,保障地下管线的安全运行。

第二章规划管理第八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地下管线综合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按程序批准后实施。

第九条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构)筑物和地下管线建设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营市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东政办发〔2016〕16号

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营市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东政办发〔2016〕16号

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营市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营市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东政办发〔2016〕16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东营市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6月14日东营市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实施方案为提高我市城市地下综合管廊规划、建设、管理水平,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15〕61号文件推进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15〕5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目标“十三五”期间,全市建成地下综合管廊长度60公里以上,其中2016年开工建设和建成的管廊长度分别不少于12公里和6公里。

通过地下综合管廊建设,有效解决反复开挖路面的“马路拉链”问题,切实提高管线安全水平和防灾抗灾能力,基本消除主要道路蜘蛛网式架空线路,使城市地面景观明显好转。

二、工作要求(一)科学编制地下综合管廊工程规划。

按照“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在地下管线普查的基础上,统筹各类管线实际发展需要,组织编制地下综合管廊工程规划,规划期限原则上应与城市总体规划相一致。

地下综合管廊工程规划要确定管廊系统总体布局,明确管廊断面形式、入廊管线种类,划定管廊空间位置、配套设施用地等三维控制线,合理确定管廊建设区域和时序,并提出规划层次及行业要求的避让原则和预留控制原则。

在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中,要落实地下综合管廊工程规划的各项要求,并在规划条件中明确。

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营市人民政府2022年立法计划的通知

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营市人民政府2022年立法计划的通知

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营市人民政府2022
年立法计划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布日期】2022.06.08
•【字号】东政办发〔2022〕9号
•【施行日期】2022.06.0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营市人民政府2022年立法
计划的通知
东政办发〔2022〕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东营市人民政府2022年立法计划》已经市委、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6月8日东营市人民政府2022年立法计划
一、政府规章(5项)
(一)年内完成的规章项目(1项)
1.东营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市住房城建管理局起草)
(二)条件成熟时争取完成的规章项目(1项)
1.东营市供热管理办法(市住房城建管理局起草)
(三)调研、起草的规章项目(3项)
1.东营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市住房城建管理局牵头负责)
2.东营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修订)(市住房城建管理局牵头负责)
3.东营市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办法(市油地校融合办牵头负责)
二、地方性法规草案(4项)
(一)年内提请或者配合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法规项目(2项)
1.东营市节水控水管理办法(市水务局起草)
2.东营市社会治理网格化服务管理条例(市委政法委起草)
(二)调研预备的法规项目(2项)
1.东营市海上交通安全条例(东营海事局牵头负责)
2.东营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市住房城建管理局牵头负责)。

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中心城地下管线普查和信息化建设工

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中心城地下管线普查和信息化建设工

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中心城地下管线普查和信息
化建设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市政公用与路桥
【发文字号】东政办字[2013]24号
【发布部门】东营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3.03.21
【实施日期】2013.03.2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中心城地下管线普查和信息化建设工作的通知
(东政办字〔2013〕24号)
东营区、垦利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为加强地下管线管理,保障城市功能安全有序运行,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开展中心城地下管线普查和信息化建设工作通知如下:
一、目标任务
利用近2年时间,采取先进的技术手段,查清中心城地下管线的平面位置、高程、埋深、管径、走向、性质、规格、材质、埋设年代、权属单位等,建立准确、完整的地下管线档案、先进实用的地下管线综合信息管理系统及相应的动态管理机制,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提供基础支撑和优质服务。

二、普查区域
北外环路以南、南三路以北、西六路以东、东八路以西的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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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营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地下管线管理,保障地下管线安全运行,合理开发利用地下管线空间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住房城乡建设部《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地下管线,是指城市规划区内供水、排水、燃气、热力、电力、通信、广播电视、工业(包括石油、天然气管线)等地下管线工程及其附属设施。

第三条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地下管线的规划、建设、维护、档案与信息管理等,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地下管线管理实行统一规划、统筹建设、综合管理、分工负责、资源共享、保障安全的原则。

第五条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城市地下管线的综合管理工作,并具体负责中心城城市规划区内地下管线的综合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动态管理和数据共享工作。

各县区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东营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按照管理权限负责本辖区内的地下管线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公安、财政、国土资源、城乡规划、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安监、城市管理、质监、公路、油区管理、人防等部门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建立地下管线质量、安全管理机制,做好地下管线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等相关工作。

第六条地下管线综合管理信息系统的建设、维护和管理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

第七条地下管线权属单位应当对其所有的地下管线运行安全负责,建立地下管线巡护管理制度和隐患排查制度,保障地下管线的安全运行。

第二章规划管理第八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地下管线综合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按程序批准后实施。

第九条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构)筑物和地下管线建设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应当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查询施工地段的地下管线工程档案,取得该施工地段的地下管线现状资料,并与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签订档案移交合同。

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供地下管线现状资料。

第十条地下管线的走向、位置、埋深应当符合地下管线综合规划,并按照下列原则实施:(一)地下管线的走向应当平行于规划道路中心线,并与地下隐蔽性工程相协调,避免交叉和互相干扰;(二)同类管线应当合并建设;(三)拟建管线避让已建成管线,临时性管线避让正式性管线,分支管线避让主干管线,小管径管线避让大管径管线,压力管线避让重力流管线,可弯曲管线避让不宜弯曲管线,技术要求低的管线避让技术要求高的管线,柔性结构管线避让刚性结构管线;(四)地下管线埋设的深度和各类管线的水平间距、垂直间距以及与建(构)筑物、树木等的间距,按照国家有关技术标准执行。

第十一条地下管线铺设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于覆土前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规划验收,取得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未经规划验收或者规划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第三章建设管理第十二条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指导地下管线权属单位编制各专业管线年度建设计划,并与城市道路年度建设计划相协调。

地下管线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地下管线年度建设计划进行建设。

第十三条依附于城市道路的各专业地下管线建设应当按照先地下、后地上的施工原则,与道路同步建设,并合理安排地下管线建设工期。

新建、改建、扩建的道路交付使用后5年内、大修的道路竣工后3年内原则上不得挖掘敷设管线。

第十四条城市新建道路、新区建设和集中连片的旧城改造,符合技术安全标准和相关条件的,地下管线工程应当优先采用综合管廊技术;无法采用的,道路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要求为综合管廊预留规划通道。

第十五条地下管线工程的勘察、测绘、设计、施工、监理,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按照技术规范要求进行。

第十六条地下管线建设单位应当依法进行施工图审查;施工图未经审查合格的,不得使用。

第十七条地下管线工程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办理施工许可手续;与建(构)筑物、城市道路同步建设的地下管线工程,可以与主体工程一并办理施工许可手续。

第十八条地下管线建设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负责向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提供准确完整的地下管线现状资料,编制地下管线安全监护方案;(二)按照规划要求为地下管线预留管位;(三)督促施工单位做好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和地下管线保护工作;(四)协助测绘单位在地下管线覆土前完成测量工作;(五)做好地下管线工程档案信息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和移交工作;(六)依法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十九条地下管线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施工前取得施工地段地下管线现状资料;(二)落实施工安全管理制度,明确现场安全责任人,施工现场设置醒目告示牌和警示标志;占用道路的,夜间设置灯光和反光标识;(三)制定保证施工区域地下管线安全的措施;(四)按照技术规范和经批准的位置、范围、管径、材质、工艺、时间段等有关要求组织施工,设置地下管线标志;(五)施工中发现可能对毗邻地下管线造成影响的,应当采取保护措施并通知管线权属单位进行现场监护;对地下管线造成损坏的,应当立即停工,采取应急保护措施,通知有关单位进行抢修和处置,所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六)发现地下管线未建档或者与现状资料不符的,立即停止施工,采取安全保护措施,及时通过建设单位报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七)提供合格的竣工图,配合建设单位做好地下管线工程档案信息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和移交工作;(八)依法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条地下管线覆土前和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制作声像资料,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进行工程测绘,将形成的数据文件和工程测绘图报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未进行声像制作和工程测绘的,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委托进行声像制作、测绘,相关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地下管线工程的声像制作、测绘、探测费用纳入工程造价。

第二十一条地下管线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勘察、测绘、设计、施工、监理等相关单位进行工程竣工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建设单位应当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等资料报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章维护管理第二十二条地下管线权属单位应当加强对所属地下管线及其附属设施的巡查,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程,配备专门人员进行日常巡护,定期检测维修,强化监控预警,对安全风险较大的区段和场所进行重点监控。

第二十三条地下管线权属单位应当对超过设计使用年限、材质落后、存在事故隐患的地下管线进行维修、更换和升级改造,对存在塌陷、火灾、水淹等重大安全隐患的地下管线进行专项治理。

第二十四条地下管线发生故障需要挖掘城市道路、园林绿化等地面设施进行紧急抢修的,地下管线权属单位可先行破路抢修,并做好交通安全防护措施,同时报告城市道路管理部门,及时补办批准手续。

第二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危害地下管线安全的下列行为:(一)擅自占压地下管线进行建设;(二)损坏、挪移地下管线及其附属设施;(三)擅自移动、覆盖、涂改、拆除、损坏地下管线设施的安全警示标志;(四)在地下管线路面倾倒污水,向地下管线中排放腐蚀性液体、气体;(五)其他危害地下管线安全的行为。

第五章档案与信息管理第二十六条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建立地下管线综合管理信息系统,归集地下管线信息资源,及时将地下管线普查资料、竣工资料、补测补绘资料输入系统,实行动态管理。

地下管线权属单位根据地下管线标准和要求,建立和维护各自的信息子系统,并纳入地下管线综合管理信息系统。

第二十七条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共享地下管线相关普查数据,推进综合管理信息系统与数字化城市管理系统、智慧城市融合,实时监控地下市政管线运行状态,发现安全隐患及时通知相关权属单位进行处置。

第二十八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地下管线工程竣工验收前,报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工程档案进行预验收。

预验收合格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出具档案预验收意见书;预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单位不得进行竣工验收。

第二十九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地下管线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3个月内,按照有关规定向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移交有关档案资料及其电子文件。

地下管线工程的勘察、测绘、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应当配合建设单位收集、整理工程竣工档案。

第三十条已建成而未向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移交档案资料的,地下管线权属单位应当查明管线现状,形成专业管线现状图、竣工图、竣工测绘成果及其电子文件,并及时移交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第三十一条已建成的地下管线迁移、更换或者废弃的,地下管线权属单位应当将迁移、变更、废弃部分的工程档案修改、补充到本单位的地下管线专业图上,并自工程完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修改补充后的专业图及有关档案移交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第三十二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查阅、利用地下管线信息,应当办理相关手续,并遵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城市管理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规定,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5%以上10%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10%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建设单位未移交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因建设单位未移交地下管线工程档案,造成施工单位在施工中损坏地下管线的,建设单位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地下管线权属单位及有关人员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安全生产管理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罚、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住房城乡建设、城乡规划、城市管理等部门行政管理人员在地下管线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第三十七条本办法自2015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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