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生暑假掏鸟窝抓16只鸟获刑10年半 获刑过重?
大学生掏鸟16只,被判10年半

大学生掏鸟16只,被判10年半90后的闫啸天是郑州职业技术学院大学生,2014年暑假期间,闫啸天和朋友王亚军去河边洗澡,在邻居家门口发现一个鸟窝,于是二人爬到树上去掏了一窝小鸟共12只。
饲养过程中飞走1只,死亡1只。
后来,闫啸天将鸟的照片传到朋友圈和QQ群。
有网友联系他要购买小鸟,他便以800元7只、280元1只的价格,分别卖给了郑州和洛阳的两个人,还有1只卖给了辉县市的一个人。
7月27日,闫啸天和王亚军又发现一个鸟窝,从中掏出4只鸟。
但他们刚把鸟带回家,辉县市森林公安局的民警便紧随而至。
第二天两人被刑事拘留,9月3日被批准逮捕。
2015年5月28日,辉县市法院一审判决,以非法收购、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闫啸天有期徒刑10年半,以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王亚军有期徒刑10年,并对两人分别处罚金1万元和5000元。
闫啸天、王亚军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他们称不知道捕猎的是国家二级保护动物,买鸟的?O荣杰也称自己不知道购买的燕隼是国家二级保护动物。
河南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O荣杰在百度贴吧上看到闫啸天发布出售燕隼的信息后,主动加闫啸天的QQ号码与其联系,商谈燕隼价格、交易地点等情况。
这与闫啸天供述的情节相一致,足以认定?O荣杰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燕隼是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情况下而非法购买。
2015年8月21日,新乡市中院对此案作出裁定,维持了辉县市法院一审判决。
文眼河南大学生闫啸天做梦也想不到,他和同伴掏的不仅是一个“鸟窝”,还捅下了一个大“蜂窝”,蜇伤了两人也蜇醒了社会公众。
他们的行为及所酿结果虽称不上罪大恶极,但其后果已触犯了法律底线,造成这一不幸的恰恰是法律意识、动物保护意识的淡薄。
作文素材:大学生掏鸟16只被判刑10年半,冤不冤?

作文素材:大学生掏鸟16只被判刑10年半,冤不冤?大学生掏鸟16只被判刑10年半,冤不冤?2015年12月3日,河南新乡一大学生因在家乡猎捕16只国家二级保护动物燕隼和购买1只苍头鹰,而被判刑10年半。
案件经媒体报道后,网络舆论立即炸开了锅。
事情的缘由是这样的:90后的闫啸天原是郑州一所职业学院的学生,2014年7月,他在家乡辉县市高庄乡土楼村和朋友王亚军在该村一树林内猎捕了12只燕隼。
饲养过程中逃跑一只,死亡一只。
之后,他通过网络发布将其余燕隼卖掉。
之后,他俩在该树林内又猎捕了4只燕隼及隼形目隼科动物,随后,两人被辉县市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
闫啸天因犯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以及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数罪并罚,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6个月,王亚军犯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
近日,此案公开后引发争议,一些人认为量刑过重,仅猎捕了10几只鸟就被判10年半,这个年轻人的一辈子就毁了。
还有人认为,掏鸟时,可能他不知道是国家二级保护动物,这么多国家重点保护动物,谁都能分得清呢?【多维解读】发散思维一:量刑合理,法律的公正不容置疑掏鸟16只被判10年半有人认为量刑过重。
真的量刑过重吗?要知道,掏鸟16只里的鸟都不是普通的鸟,而是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燕隼。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非法捕猎、杀害、运输、出售燕隼10只以上即构成情节特别严重情形,应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
法院结合小闫此前的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在数罪并罚的基础上最终判其有期徒刑10年半。
应该说,法院对闫啸天的量刑有据可依,并未滥用自由裁量权。
法律的公正是不容置疑的。
我国是一个法治国家,违法必然会被追究相关责任。
每一个公民,应该懂得,要做一个规矩的守法者,即法律红线不可逾越,法律底线不可触碰,因为法律规定如火药线,谁不遵法而触法就会受到法律的惩罚。
【运用示范】从法律的角度来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其中隼类情节严重的标准是6只,情节特别严重的标准是10只。
掏鸟判十年 这样的普法成本太高

掏鸟判十年这样的普法成本太高作者:兵临上树掏鸟,这是许多人记忆中的儿时趣事。
但最近的一个判例却令人错愕:年仅21岁的在校大学生闫亮,放暑假和朋友上树掏鸟售卖,被判刑10年半。
案件经媒体报道后,网络舆论立即炸开了锅。
司法判决似乎以一种让人难以理解的方式告诫我们:掏鸟有风险,买卖须谨慎,搞不好是要身陷囹圄的。
究竟是只什么鸟?很多网友想不明白,儿时的玩乐何以就如此严重的触犯到国家刑律了呢?看来都是“鸟儿”惹的祸。
原来小闫两次掏的16只鸟,名叫燕隼,属国家二级保护动物。
恕我孤陋寡闻,燕隼长什么样真没见过,但只要其身披“国家二级保护动物”的光环,就知道小闫“摊上大事了”。
现代国家立法对珍稀动物的保护力度,在某些方面不亚于对人的保护。
依据我国刑法第341条规定,非法猎捕、杀害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再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非法捕猎、杀害、运输、出售燕隼10只以上即构成“情节特别严重”情形,应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
法院结合小闫此前的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在数罪并罚的基础上最终判其有期徒刑10年半,单从法律上判断,恰如事后检察机关回应所称的,这样的量刑并不算重。
但是,以上都是基于法律专业理性的判断,这种专业理性在实践中也应当经得起常识常情常理的推敲。
然而令公众疑虑的恰恰在于:抓到十几只鸟卖出一千多块钱,就要入狱十年半?这种行为与后果之间的落差是寻常观念所难以接受的。
造成这种观念落差的背后原因,则是整个社会对于保护野生动物的价值认可度并不高,自然对刑法上如此严厉惩处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的做法感到意外。
何况在常人的习惯认知里,不知者不怪,即便小闫清楚其出售的是国家保护动物,但也未必就如法律专家那般对具体的量刑标准“门儿清”。
“捕鸟”判十年判刑过重吗

龙源期刊网 “捕鸟”判十年判刑过重吗作者:来源:《新传奇》2017年第36期据媒体报道,2015年7月,河南新乡一大学生小闫暑假期间和朋友在老家掏了16只鸟并出售了一部分,这些鸟是燕隼,为国家二级保护动物,小闫被新乡辉县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年6个月,其朋友也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
有不少网友质疑这一判决是否遵循了“罪罚相当”的原则。
但分析认为,这两名捕鸟者一点都不冤。
首先,这两名捕鸟者在掏鸟窩时,就已经发觉了这些鸟的特别之处,因此才会寻求潜在买家,后来还以800元7只、280元2只的价格分别出售。
即便他们最初不认识这些鸟就是国家保护动物,但也该知道寻常的鸟类卖不出这样的价格。
其次,这种非法捕捉国家保护动物行为在后果上的严重性。
珍稀鸟类存活不易,一次性被抓走16只,对一个区域内鸟类生存、繁衍的打击是致命的。
而且,捕鸟者的行为还有出售牟利,尝到甜头后再次找鸟窝来掏等情节,不可谓不严重。
类似猎捕保护动物被判刑的案件已经发生多起。
应该说,每一起案件的判决都是一个极好的普法案例,希望不要有人再心存侥幸,以“不懂法”为由猎捕保护动物而免于法律处罚。
在威严的法律面前打任何小算盘都是不明智的行为。
法院从尊重行政行为出发,对行政机关颁布的相关规章、文件予以认可,最终形成了以上公众眼中“不应该”被判刑,“不应该”判处“重刑”的争议。
从法院的角度讲,屡次争议案件,法院无不法中留情,乃至引用特殊条款报最高人民法院于普通法条外予以降低刑罚。
据卢氏县检察院侦查监督处处长杨妙伟介绍,我國从立法上加大环境资源整治力度,比较刚性的法律规定有污染环境罪,非法处置进口固体废物罪、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非法捕捞水产品罪,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等10多个罪名。
(《人民法治》2017年04期)。
从新闻《掏鸟16只,获刑十年半》学习个别媒体误导公众的“宝贵经验”

从新闻《掏鸟16只,获刑十年半》学习个别媒体误导公众的“宝贵经验”按语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蔡正华律师认为:对于民众如此躁动不安有其合理性,特别是动不动就会脱口而出的“贪官贪污数千万才十年,大学生抓十只鸟就要十年”“那么多商人偷漏税不抓,抓个掏鸟的大学生做啥”。
这种观点不能仅仅归责于仇富仇官。
其实背后揭示的根本问题有两个:一者是重刑化的问题,其实法官依法判决从形式上看应该没错,但是这个法很可能是个刑罚配臵失当的法,即便不是恶法,也肯定不是什么好法。
不同种罪名之间社会危险性的大小,其实大家心里有杆秤,但是我们刑法的很多立法,都是当时拍脑袋制定的,所以根本没有什么科学性和比例性可言,这才出现贪污和掏鸟之间配臵刑罚的不平衡问题。
二是执法的边界:法律即便制定的很好,但是因为执法机关的工作能力,加上一些政治因素,执法选择性严格,或者说根本没有能力执法必严,就会导致心理不平衡,特别是呈现出弱者犯法很容易被惩罚,强者犯法难以受到惩罚的结局。
比如,我们征收个人所得税,搞到最后,富人自有办法逃税,大部分所得税还是工薪阶层出,实实在在地成为挟制底层民众的法。
上述两个问题在我们当前社会中普遍存在,甚至是愈演愈烈的情况,导致了社会不满情绪的蓄势待发。
而媒体在具体操作上掌握了这个规律之后,做一些处理,聚焦了一些矛盾,自然在社会上掀起了巨大的舆论波澜。
从新闻《掏鸟16只,获刑十年半》学习个别媒体误导公众的“宝贵经验”华东政法大学博士生陈波“无冕之王”、“为民喉舌”、“第四种权力”是形容媒体或是形容记者的光鲜词汇。
媒体在针砭时弊、为民请命方面做出了极大贡献,对公权力形成了有效制约。
不过,个别媒体在监督公权力的路上走偏了。
偷换概念、误导公众、断章取义、歪曲事实已经成为部分媒体的家常便饭。
2015年12月1日,《郑州晚报》A10版刊登了一则新闻:《掏鸟16只,获刑十年半——啥鸟这么归?燕隼,国家二级保护动物》,文中提到“在家没事掏鸟窝,卖鸟挣了钱”、“再次掏鸟引来森林警察”。
2016中考时政热点之大学生掏鸟窝被判刑

热点91 大学生掏鸟窝被判刑
材料大学生掏鸟窝被判刑2015年12月,因媒体报道“河南大学生掏鸟窝被判10年半”,引起网络热议。
据报道,2014年7月14日,河南大学生小闫与朋友在家门口发现一鸟窝,于是将鸟窝里的12只鸟掏出并售卖,之后二人再次售卖时被刑事拘留。
2015年5月28日,新乡市辉县市法院一审判决,.以非法收购、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小闫有期徒刑10年半。
二人所掏鸟是燕隼,为国家二级保护动物。
1.司法机关根据相关法律判处小闫有期徒刑10年半,这说明了什么?
(1)我国实施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
(2)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2.本案引起网络执的关键在于不少人认为10年半判的太重、这说明什么问题?
(1)我国部分民众法律意识淡薄、法制观念不强。
(2)我国法律执行力度差,违法成本低。
(3)国家对于生态保护宣传不够,部分群众对于保护动物无概念。
3.大学生掏鸟窝被判刑这一案件给我们什么警示?
(1)保护珍稀动物,维护生命多样性刻不容缓。
(2)国家应加强宣传保护动物的相关政策。
(3)要建立健全相关法律,严格执法,提高违法成本。
(4)公民要加强法律意识,提高法制观念。
“鸟窝案”案例分析

一、视频《新闻1+1“鸟窝案”》二、案情介绍:2015年12月3日,河南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关于闫啸天等3名被告人犯非法猎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一案的情况通报》,明确重申法院对于该案的二审审理结果:闫啸天等三被告人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及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依法分别判处三被告人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十年和一年。
三、案情分析:在普通人眼中,杀人放火、贪污受贿等行为罪大恶极,判处数十年有期徒刑甚至死刑都不为过;但猎捕、贩卖几只国家保护动物,虽然也违法,但可能只需要受到罚款或拘留几个月的处罚,无法将这类行为与10年有期徒刑联系起来。
事实上,哪些动物属于“受保护动物”,要由《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以及国际上的《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家贸易公约》来界定,还涉及地方性动植物保护名录,以及狩猎区划定等规定,对于不具备专业生物知识和相关法律知识的群众来说,要让他们在这方面形成一定的法律意识,恐怕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四、针对此案对这三个年轻人的审理结果,给我们什么启示?1、法不可违2、任何人违法都要受到法律的制裁3、不能存在侥幸心理,为了钱而去违法,甚至是犯罪。
4、我们要增强法制观念,遵纪守法。
5、某些人动物保护意识淡薄,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保护的野生动物对自然的破坏是巨大的。
阎某犯了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
6、要认真学习野生动物保护相关法律规定,千万别以为抓几只鸟没有什么事,说不准会因此而入了牢房,法律不会原谅自己的无知。
案例相关信息根据刑法的规定,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根据最高法的相关司法解释,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二级保护动物隼(所有类),6只到9只就是情节严重的,须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10只以上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对大学生“掏鸟窝事件”的几点思考

对大学生“掏鸟窝事件”的几点思考(总2页)--本页仅作为文档封面,使用时请直接删除即可----内页可以根据需求调整合适字体及大小--对大学生“掏鸟窝事件”的几点思考法学理论00 付淑锦回顾2015年热点新闻事件,一个现象颇为引人关注:“舆情反转”频频出现。
一些原本无辜的新闻当事人由于媒体不负责任的报道而饱受责难,也有一些罪刑相当的判决结果因为媒体报道的片面性而在群众中爆发舆情危机。
不少网民在目睹了一场场新闻闹剧之后也大呼“不是我不明白,是这世界变化太快!在2015年各大舆情反转事件中,最让我印象深刻的是大学生“掏鸟窝”事件,这起舆论反转事件,不仅暴露了媒体报道的弊端;还揭露了猛禽盗猎利益链和灰色市场,反映我国动物保护的软肋;揭示了公众法律意识的淡薄,为公众敲响知法懂法守法的警钟。
事件的起因是这样的:河南郑州一在校大学生闫某,放暑假和朋友王某掏鸟窝抓了16只鸟出售,因涉嫌犯非法收购、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二人分别被判刑十年半和十年有期徒刑,并处罚款。
一件本来是比较普通的非法捕猎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刑事案件,经舆论的渲染和演绎,竟然演化成为一件全社会所关注的司法公共事件,这可能是许多人都想不到的。
起因是郑州晚报的一篇报道:《大学生在家没事,掏鸟16只获刑10年半》。
此文一出,舆论大哗。
一些法律界人士也坐不住了,纷纷出来谴责;大学生的家乡人也联名上书,向政府求情。
然而,随着案情真相的不断披露,又发生了戏剧性的变化:从司法机关公布的案情证据来看,判决似乎没有问题,大学生不仅是明知故犯,而且是多次猎捕;从专家的分析来看,判决也是于法有据的……一起普通的刑事案件,为何再经媒体披露后,会引起如此强烈的社会反响面对不断发生的司法公共事件,我们应当如何理性地去应对应该避免哪些误区,这些问题都值得我们深思:一是媒体报道不要追求“片面化”甚至“娱乐化”。
随着网络技术的高速发展,新媒体在我们的生活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大学生掏鸟获刑,掏鸟违法吗

⼤学⽣掏鸟获刑,掏鸟违法吗⼤学⽣放学后与朋友⼀起掏⾃⼰门外燕隼鸟窝,并将得到的鸟出售给别⼈,这样的⾏为会怎么处罚?接下来由店铺的⼩编为⼤家整理了⼀些关于⼤学⽣掏鸟获刑,掏鸟违法吗⽅⾯的知识,欢迎⼤家阅读!【事件经过】新乡⼀90后⼤学⽣放暑假时,与朋友⼀起掏⾃⼰门外鸟窝,共掏鸟16只,售卖10只,被判犯⾮法收购、猎捕珍贵、濒危野⽣动物罪等,分别获刑10年半和10年,并处罚款。
两⼈掏的鸟是燕隼,属国家⼆级保护动物。
昨天,⼩闫的家⼈透露,他们已替孩⼦请了律师,希望能启动再审程序。
新乡检察院:不算重判类别:掏的⼜不是⼆级保护动物,不就掏⼏只鸟么,为啥被判10年半,还不算重判?根据河南省辉县市⼈民法院关于此事裁判⽂书,记者了解到,闫某捕捉的是燕隼,国家⼆级保护动物,这和掏鸟窝完全是两个概念。
根据《中华⼈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条:⾮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动物的,或者⾮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或者没收财产。
主观:明知是⼆级保护动物还猎捕、售卖【法律解读】闫某猎捕、售卖燕隼时,知道是国家⼆级保护动物吗?被告闫某上诉时,其辩护⼈表⽰:闫某不知猎捕的燕隼为国家⼆级保护动物。
根据新乡市中级⼈民法院判决⽂书,闫某及同伙在公安阶段对其主观上明知的事实曾有过稳定供述,且闫某在百度贴吧发布出售燕隼信息,与购买⼈贠某某商谈燕隼价格、交易地点及购买⼈贠某某供述内容等,⾜以印证闫某是在知道燕隼是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动物的情况下⽽⾮法猎捕、售卖的。
数量:捕猎达16只之多即便知道是国家⼆级保护动物,不少⽹友也认为,10年半会不会太重了?⼈⽣的最好年华,就在监狱⾥度过了。
根据《中华⼈民共和国刑法》,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年以上有期徒刑,那么啥叫“情节特别严重”?根据中华⼈民共和国最⾼⼈民法院解释,⾮法捕猎、杀害、运输、出售珍贵、濒临野⽣动物刑事案件中,隼类(所有种)10只以上即构成“情节特别严重”,起刑10年。
天津非法捕鸟案,这回怎么判

天津非法捕鸟案,这回怎么判作者:暂无来源:《环球慈善》 2016年第10期文金泽刚 (作者系同济大学法学院教授)媒体报道,国庆期间,护鸟志愿者在天津、唐山两地巡查共发现两大片非法捕鸟区域,累计拆除鸟网两万余米,解救活鸟近3000只,挂网死鸟5000余只。
其中不乏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自9月29日至今,志愿者共发现9只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东方角鸮,4只活体(3只放飞,1只送往救助站),5只死亡。
事实上,在中国候鸟迁徙“中转站”天津,大量候鸟一边迁徙,一边消亡。
10月1日下午,环保组织的志愿者与天津滨海新区汉沽林业站工作人员一起巡视时,在天津汉沽中新生态城湿地中发现大面积鸟网,鸟网之多,堪称“网海”,除此之外,根据护鸟志愿者的反映:有两处布网的规模是其工作三年来见过的规模最大的,其布置水平出自专业猎捕团队。
又据报道,对于这起案件的处理,天津林业局中打击乱捕滥猎野生动物和鸟类非法专项整治行动的工作人员表示并不知情。
至于对盗猎分子的查处和处罚,有关人员表示,此种情形应由属地派出所直接进行处罚管理。
看来,上述林业和鸟类管理部门试图撇开与此大规模捕鸟案的关系,姑且不说他们平日的管理是否存在问题,仅看他们缺乏自我反省的言论恐怕就不妥当。
如此大规模的捕鸟案不能不令人想到之前关注度极高的河南大学生掏鸟窝案件。
2014年7月河南在校大学生闫某,放暑假和朋友王某掏鸟窝抓了十几只鸟出售,后因涉嫌犯非法收购、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二人分别被判十年半和十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暂且不论此案中存在的争议问题,如果说,根据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二级保护动物隼(所有类),6只到9只就是情节严重的,须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10只以上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而闫某和王某一共抓捕和出售了16只燕隼,属于情节特别严重。
因此,对他们判处十年半和十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确是在法律规定的幅度内作出的判决。
大学生掏鸟窝被判十年课件

• 事件背景与概述 • 法律知识解读
事件背景与概述
事件背景
大学生闫啸天和朋友王亚军,暑假期间在河南省辉县市高庄乡土楼村先后掏了两 窝小鸟共16只,分别卖给郑州、洛阳、辉县市的买鸟人,获利1080元。
2014年7月14日,辉县市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非法收购、猎捕珍贵、濒危野生 动物罪判处闫啸天有期徒刑10年半,以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王亚 军有期徒刑10年,并分别处罚金1万元和5000元。
法规的理解和遵守。
提高公众对野生动物保护的认识和意识
宣传野生动物保护的意义
通过宣传教育,让公众了解野生动物对于生态平衡、生物多样性 和人类健康的重要性。
倡导绿色生活方式
鼓励公众减少对野生动物的干扰和破坏,倡导绿色生活方式,保护 生态环境。
增强公众的参与意识
鼓励公众参与野生动物保护活动,如志愿者活动、捐赠等,增强公 众的参与意识和责任感。
引导大学生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和道德观
树立正确的价值观
通过案例教育,引导大学生树立正确的价值观,认识到保护野生 动物是每个人的责任,也是社会文明进步的体现。
培养道德观念
让大学生认识到捕猎和贩卖野生动物是违反道德的行为,培养他们 的道德观念,自觉抵制非法活动。
增强社会责任感
通过案例教育,增强大学生的社会责任感,让他们意识到自己的行 为可能对社会产生影响,应该为社会做出贡献。
对大学生进行法律教育的必要性
增强法律意识
引导行为规范
通过案例教育,让大学生了解相关法 律法规,认识到非法捕猎和贩卖野生 动物的严重后果,增强法律意识。
通过案例教育,引导大学生树立正确 的行为规范,自觉遵守法律法规,不 参与非法活动。
“掏鸟获刑”撕裂罪罚观

“掏鸟获刑”撕裂罪罚观作者:暂无来源:《读报参考》 2016年第1期201 5年1 2月的第一个星期,一场由河南某大学大二男生闫啸天“掏鸟窝”所引发的年度论战惹人关注,法律工作者、媒体从业者、社会公众几股力量交织在一起,多方观点争论不休,现在,剧情出现了重大逆转,短短几天,闫啸天从一个“掏了个鸟窝就被判刑10年半”的“无助学生”,变成了一个“盗猎惯犯”,甚至还被网友挖出涉嫌“私造枪支”。
闫啸天从“熊孩子”变成了“坏孩子”,但关于他被判刑十年半到底冤不冤的争论依然在继续。
究竟是什么因素导致了公众的罪罚观与法律人的罪罚观之间的差异?作为两者间信息桥梁作用的媒体,在传递信息时应该如何去避免失衡,从而夸大两者之间的差异,以至产生重大分歧?问题不在“掏鸟窝”一词《郑州晚报》2015年12月1日刊登的这篇报道,主标题是“掏鸟16只,获刑10年半”,副标题是“啥鸟这么宝贵?燕隼,国家二级保护动物”,这样的主副标题实际做了两个动作:一,将法律上对应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的非法猎捕行为,进行了生活用语的转化,也就是“掏鸟窝”;二,在副标题中,对获刑10年半进行了解释,也就是指出“掏”的并非普通鸟,而是国家二级保护动物燕隼。
这样的标题本身并没什么大问题,要认识到,媒体报道并非法律文书,通常都会对一些专业用语进行生活用语的转化,这样做你可以指责是为了吸引眼球,但对媒体而言真实的用途其实是为了阅读方便,在枯燥生涩、形象通俗两种表达语系之间,我想公众是很容易作出选择的。
我不认同可以据此指责媒体是故意轻描淡写,因为副标题对这个“掏”的性质已经进行了补充解释。
这篇文章的作者是跑法院条线的记者,跑线记者与对口单位关系一般都不错,现在无从得知“掏鸟窝”新闻的线索是否法院提供给该名记者的,但有一点可以肯定,记者有什么必要如某些人指控的那样,为了攻击我国法律和法制,而去恶意炮制这样一条新闻?除非她不想在这一行混了。
问题其实出在报道的正文部分。
掏鸟被判10年半,他掏的究竟是啥鸟

掏鸟被判10年半,他掏的究竟是啥鸟作者:冉浩来源:《科学大众(中学)》2016年第03期不久前,有媒体报道,河南新乡辉县有个大学生和小伙伴在自家大门外掏了一窝鸟.里面一共有12只雏鸟,后来又捕获了4只鸟,之后转手卖掉了。
但是,这一窝鸟给他带来了10年半的牢狱之灾。
被掏的这些鸟,究竟是一种什么鸟,难道真的如此珍贵?物种鸟纲>隼形目>隼科>隼属国家二级保护动物28-35厘米120~294克上体暗蓝褐色,有细细的白色眉纹,颊部有垂直向下的黑色髭纹,颈部的侧面、喉部、胸部和腹部均为白色,胸部和腹部还有黑色的纵纹,下腹部至尾下覆羽和覆腿羽为棕栗色。
由于燕隼在欧亚大陆分布非常广泛,在我国全境几乎都有分布,是最常见的猛禽之一,因此,你说不定什么时候就有机会遇到它哒。
精灵燕隼“鹰气逼人”从新闻中我们可以了解到,被掏的这些雏鸟是燕隼,这是一种国家二级保护动物。
燕隼虽然只有鸽子大小,但它“鹰气逼人”,是一种实打实的猛禽,堪称“猛禽中的小精灵”。
作为猛禽,燕隼当然是吃荤的,它的主食是大型,昆虫,但对一些小鸟雀也不手软,偶尔也会攻击体形较小的鼠类,如黄毛鼠、小家鼠等,不过对更大的动物它就有点力不从心了。
燕隼张开的翅膀狭长而尖,像镰刀一样,合上翅膀时,翅尖几乎到达尾羽的顶端,怎么看都很像一只放大版的燕子,因此得名。
燕隼就像燕子一样,飞行非常迅捷,这使得它们具有很强的空战能力,能够在空中截杀猎物,甚至家燕和雨燕等飞行高手也会偶遭它们猎杀。
虽然燕隼与其他隼类一样在白天活动,但却更倾向于在黄昏时捕食。
它们一般在野外开阔的河滩、耕地、丘陵、林地边缘和村庄路边捕食,偶尔也会下地觅食。
茂密的林地会阻得它们飞行,并非它们捕食的主要场所,但是它们也不喜欢没有一点树木的荒野,那些地方太没有安全感了……在活动间隙,它们会在电线杆、高压线、树冠、巨石等视野开阔的地方停歇。
尽管它们会捕食脊椎动物,但是其主要捕食的还是昆虫,而且大多数都是害虫,因此是农业益鸟。
大学生捉鸟被判十年半的作文拟题

大学生捉鸟被判十年半的作文拟题曾经在大学校园里,有这样一位大学生,他的一次看似不经意的举动,却让他的人生轨迹发生了天翻地覆的变化。
这位大学生,我们暂且称他为小李。
小李是个充满活力和好奇心的年轻人,平日里喜欢在校园的角落里探索。
那是一个阳光明媚的午后,小李像往常一样在校园的树林中漫步。
树林里,鸟儿的歌声此起彼伏,仿佛在演奏一场大自然的音乐会。
走着走着,小李突然发现了一个鸟巢。
巢里几只雏鸟张着嫩黄的小嘴,叽叽喳喳叫个不停,那模样可爱极了。
小李心中一动,鬼使神差地就想把这几只小鸟捉回去自己养着。
他觉得这会是一件很有趣的事情,完全没有意识到自己的行为已经触犯了法律的红线。
他小心翼翼地爬上树,伸手将几只雏鸟轻轻捧在手心,然后满心欢喜地回到了宿舍。
一开始,小李对这几只小鸟可谓是关怀备至。
他给小鸟们做了一个简易的窝,每天都会去寻找食物来喂养它们。
看着小鸟们一天天长大,羽毛渐渐丰满,小李心里充满了成就感。
然而,好景不长。
学校里有人发现了小李养鸟的事情,并且很快就有人指出,他捉的这些鸟可能是受保护的物种。
这个消息如同晴天霹雳,让小李瞬间慌了神。
他从来没有想过,自己只是因为一时的喜爱捉了几只鸟,竟然会引发如此严重的后果。
经过相关部门的鉴定,小李所捉的鸟确实是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
法律是严肃的,不会因为他的无知或者所谓的“喜爱”而网开一面。
最终,小李被判处了十年半的有期徒刑。
这十年半的刑期,对于一个正值青春年华的大学生来说,无疑是极其沉重的打击。
他原本充满希望和梦想的未来,瞬间变得黯淡无光。
他的父母得知这个消息后,悲痛欲绝。
他们怎么也想不到,自己辛苦培养出来的孩子,会因为这样一个错误的举动,毁掉了自己的大好前程。
而在校园里,这件事情也引起了轩然大波。
同学们在震惊之余,也开始反思自己对于法律和自然保护的认识。
大家意识到,我们生活在一个法治社会,每一个行为都可能产生相应的后果。
同时,我们也应该尊重和保护自然界的每一个生命,不能因为自己的私欲而随意破坏生态平衡。
大学生捕鸟判十年作文

大学生捕鸟判十年作文
哎呀呀,你听说了吗?有个大学生因为捕鸟被判刑十年呢!这也太不可思议了吧,哈哈。
事情是这样的,那个大学生叫闫啸天,他和他的朋友在田里发现了一窝小鸟,就想把它们抓回家养着。
他们也没想到,这些小鸟竟然是国家
二级保护动物燕隼和凤头鹰呢,哎呀。
后来,他们把这些鸟拿到网上去卖,结果被警察发现了。
法院认为他们非法捕捉和贩卖保护动物,情节严重,就判了他们十年有期徒刑,嘿呀。
我觉得这件事情给我们提了个醒,我们要爱护野生动物,不能随便捕捉和贩卖它们。
不然的话,就会像闫啸天一样,受到法律的惩罚呢,哎呀。
不过,也有人觉得这个判决太重了,十年的刑期对于一个年轻人来说,太长了。
但是,法律就是法律,我们必须要遵守,哈哈。
希望闫啸天能够在监狱里好好改造,出来后重新开始自己的生活,嘿呀。
也希望大家都能从这件事情中吸取教训,保护好我们的环境和野生
动物,让它们能够在地球上自由自在地生活,哈哈。
从“大学生掏鸟案”看我国立法与司法的衔接

摘要一个大学生在暑假期间因为猎捕国家保护动物而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案件一经判决,舆论方面就产生了轩然大波。
本文就从这个案件出发,谈谈从公民的违法性认识程度所存在的差异以及如何从立法以及司法层面缩小这种差异,以期达到立法与司法的衔接,早日建成法治社会。
关键词案例评析刑法“违法性程度认识”作者简介:谷昕柔,甘肃政法学院法学院法学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国际法。
中图分类号:d920.5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ki.1009-0592.2016.06.173一、案情回顾以及产生的争议(一)案情回顾闫啸天系河南郑州职业技术学院大一学生,2014年7月,闫啸天伙同王亚军先后于河南省辉县市高庄乡土楼村一树林内非法捕猎国家二级保护动物隼形科目动物共16只,并将其中10只贩卖,其中包括珍稀濒危的燕隼。
同月,闫啸天又在河南省平顶山市从张某手中以550元人民币价格购买一只国家二级保护动物凤头鹰。
根据以上行为,闫啸天于2014年9月3日被辉县市森林公安局以其行为涉嫌犯非法捕猎、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逮捕。
后经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检察院提起上诉,辉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28日一审以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与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数罪并罚,判处闫啸天有期徒刑十年零六个月,罚金1万元。
闫啸天不服提起上诉,2015年8月21日,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原判事实清楚,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案件争议点:对“违法性程度认识”的不足这件“大学生掏鸟案”在社会范围内产生了巨大的争论,究其原因,是在案件判决后,大多数人在未对案件进行深入了解的前提下就自下结论,深以为“几只隼再金贵能抵得上人?”再加上一些媒体以“河南大学生家门口掏鸟窝获刑十年半”为题对本案进行了报道,以此引发社会关注。
使社会大众单单从标题来看,更加给人一种法院小题大做、量刑过重的感觉。
在这些“标题党”的误导下,质疑法院判决的公正性,甚至出现了中伤司法的现象。
大学生掏鸟被判10年冤吗?

大学生掏鸟被判10年冤吗?
佚名
【期刊名称】《江淮法治》
【年(卷),期】2015(0)24
【摘要】编者按:河南郑州一在校大学生闫某,放暑假和朋友王某掏鸟窝抓了16只鸟出售,因涉嫌犯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二人分别被判刑10年半和10年有期徒刑,并处罚款。
此案一经媒体披露,就引发公众热议。
很多人认为,为16只鸟付出10年人身自由的代价实在太高了。
有网友甚至质疑表示,"人不如鸟",指责当地司法系统小题大作。
【总页数】1页(P26-26)
【关键词】河南郑州;濒危野生动物;司法系统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2.68
【相关文献】
1.掏鸟十六只被判十年半 [J], 周传伟
2.掏鸟被判10年半,他掏的究竟是啥鸟 [J], 冉浩
3.“大学生捕鸟判十年”冤不冤 [J], ;
4.大学生掏鸟16只,被判10年半 [J], ;
5.大学生掏鸟被判刑 [J],
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热点作文讲解和评卷要求

立意方向:
1.整体认识角度:事实是认识事物的基础;正 确认识只能建立在事实基础上;认识判断不能情 绪化
而作为公众呢?面对媒体“掏鸟窝判十年半”这样一 个简单事实,没有意识到其中的荒谬吗?法院敢这么欺 负人吗?尤其是在我们强调依法治国的大背景下。当然, 从社会心理角度,两个大学生代表“民”,法院代表 “官”,公众更容易站在大学生的立场,而不是法院的 立场。于是在事实不足的时候,公众更容易怀疑法院, 而不是大学生。而这一反转事件,提醒我们,在对真相 缺乏了解的情况下,先不要急于做出判断,应该提高自 己的辨别力,不要盲目跟随一些很可能错误的舆论导向。
对于以上事情,你怎么看?请综合材料内容及含意 作文,表明你的态度,阐述你的看法。
要求选好角度,确定立意,明确文体,自拟标题;不 要套作,不得抄袭。
这是现实事件材料,简单梳理:一则新闻报道,挑动了公众神 经,认为法院误判;随着案情公开,公众了解更多事实真相,发现 法院判决正确,认可法院判决;法院依法维持判决。
可见,事实真相是形成正确认识和判断的基础,没有事实真相 或者说没有全部事实真相就难以形成正确的认识和判断。
而新闻媒体为什么会这样报道这样一个事情呢?可能是过失, 记者本身对濒危野生动物相关保护认识不足;也可能是故意,目的 是耸人听闻,引爆舆论,挑动公众情绪。无论是过失还是故意,媒 体都是有错的,都应该因为这个事件被批评。媒体是社会公器,要 承担起应有的社会责任,否则的话,只能损害自己的公信力。
这是一个涉及动物保护的事件,更是一个舆论事件。大学生掏 鸟的故事只是盛放这一舆论事件的瓶子,内在核心是这一事件引发 的波澜,而不是事件本身,因此保护鸟类的问题不是写作应该关注 的中心。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大学生暑假掏鸟窝抓16只鸟获刑10年半获
刑过重?
发布时间:2015-12-04 13:32:49 | 来源:新文化报 | 作者: | 责任编辑:张静
燕隼资料图片
据《郑州晚报》昨日报道,1994年出生的小闫是郑州一所职业学院的在校大学生。
放暑假在家时发现村外的树林里有鸟窝,和朋友架梯子将鸟窝里的12只鸟掏了出来,养了一段时间后售卖,后来又掏了4只。
然而因为这16只鸟,小闫和他的朋友小王分别被判刑10年半和10年,并处罚款。
究竟是啥鸟这么宝贵?原来这16只鸟都是燕隼,国家二级保护动物。
10只鸟卖给三个人
2014年7月,小闫在家乡辉县市高庄乡土楼村过暑假。
7月14日,小闫和朋友小王发现村外树林里有鸟窝。
于是二人拿梯子攀爬上去掏了12只小鸟。
饲养过程中逃跑一只,死亡一只。
后来,小闫将鸟的照片上传到朋友圈和QQ群,就有网友与他取得联系,说愿意购买小鸟。
小闫以800元7只的价格卖给郑州一个买鸟人,280元2只的价格卖给洛阳一个买鸟人,还有一只卖给了辉县的一个小伙子。
再次掏鸟引来警察
7月27日,两人又发现一个鸟窝,又掏了4只鸟。
不过这4只鸟刚到小闫家就引来了辉县市森林公安局。
第二天两人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3日二人被逮捕。
去年11月28日,新乡市辉县市检察院向辉县市法院提起公诉。
新乡市辉县市法院三次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经权威部门鉴定,他们掏的鸟是燕隼,是国家二级保护动物。
今年5月28日,新乡市辉县市法院一审判决,以非法收购、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小闫有期徒刑10年半,以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小王有期徒刑10年,并分别处罚金1万元和5000元。
新乡市中院二审维持原判。
小闫的家人11月30日透露,他们已替孩子请了律师,希望能启动再审程序。
追问
1.判10年半是否量刑过重?
此事昨日在网络上引起巨大反响,很多人认为,是不是处罚过于严重?毕竟10年半的牢狱之灾对于一名在校大学生来说,无疑是一个沉重的灾难。
《刑法》第341条规定,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从法律的角度来说,小闫的情节是属于特别严重的。
辉县市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认为,“被告人闫某在判决宣告以前犯有数罪,应予数罪并罚。
”
2.小闫是否是“明知故犯”?
很多人认为,或许小闫只是闲来无事,对于法律并不了解,才导致进入了这样一个法律的“陷阱”。
小闫的上诉理由也是,他不知道猎捕的隼是国家二级保护动物。
法院为何没予采信?
根据此案的二审裁定书,“经查,闫某在公安阶段对其主观上明知的事实曾有过稳定供述,且该供述能够与闫某本人在百度贴吧上发布的关于买卖鹰隼的相关信息予以印证,足以认定。
”
此外,一审时小闫的辩护人曾提到,小闫在公安机关传讯时,其供述的是捕捉的系阿穆尔隼幼鸟,但是否是阿穆尔隼没有证据能够认证。
这些都说明,小闫起码是知道他抓到和卖掉的鸟是隼的一种。
3.做了什么致“数罪并罚”?
根据此案的一审判决书和二审裁定书,小闫之所以被“数罪并罚”,主要涉及到以下几个方面:
●小闫和朋友小王先后抓的这16只鸟都是燕隼,为国家二级保护动物。
其中逃跑一只,死亡一只。
属于非法猎捕。
●这些鸟被小闫和小王卖到郑州市7只,又以150元的价格卖出1只,此后小闫独自卖到洛阳市2只。
值得注意的是—
●2014年7月26日,小闫从河南省平顶山市张某手中以自己QQ网名“兔子”的名义收购凤头鹰1只,这也是国家二级保护动物。
构成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
这也是法院认定小闫的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的原因,因为他不只是捕猎、售卖,甚至还买了一只。
如果他完全不了解此类鸟的价值,又怎么会花钱去买一只鸟?
多知道点儿—
隼,为啥这么珍贵?
在电影《无人区》里,一群人为了一只鹰隼展开了一场激烈的角逐。
隼,为啥这么珍贵?
隼被誉为蒙古民族的吉祥物,后逐渐进入阿拉伯国家,由于其珍贵性,因此在阿拉伯国家只有王室和达官贵人才有权玩隼。
这也成为了一种“彰显地位的奢侈运动”。
鹰匠们也在迎合这种商品化炒作,将猛禽个体的价格炒得越来越高。
调查显示,阿拉伯国家每年需要从他国购入6000~8000只猎隼,而所谓被驯好的猎隼在其国内的价格最高可至17.5万美元。
这直接导致我国很多不法分子的走私活动十分猖獗。
随着时间的不断推移,原本拥有隼数量很多的新疆地区,隼的数量也急剧减少,截至目前,隼更是很难再被人们所发现。
对猛禽的占有欲,并不仅限于阿拉伯。
在我国,金雕、苍鹰甚至红隼都是国内“鹰猎爱好者”的目标。
但是,在我国,所有的猛禽都是国家二级以上保护动物。
也就是说,在我国你看到的“玩鹰的”有很大可能是违法的。
案例控来了—
“不知情”不是犯罪的理由
●男子抓百余只青蛙被起诉今年6月16日晚,常州市民薛某在田地及河边抓了百余只青蛙,还拿着去售卖,被抓了现行后被起诉。
薛某感到有点“冤”:“过去抓很多青蛙、蟾蜍、麻雀等,根本没人管,现在怎么突然就构成犯罪了呢?”经鉴定,薛某捕捉的青蛙为黑斑蛙和金线蛙,二者均属于“三有”保护动物。
●老人粘鸟被判缓刑2013年10月27日,61岁的牛大爷在北京石景山区八大处架粘网捕了5只鸟。
2014年5月,牛大爷被判处拘役半年,缓刑半年。
被抓时,他大摇大摆地一手拎着粘网,一手提着鸟迎面走向执法民警。
“我就根本没觉得是个事儿,就没藏着掖着。
抓我的时候我都傻了。
”经鉴定,牛大爷捕获的黄雀和灰喜鹊都是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动物。
●6元钱买3只鸟被判6个月为讨好老板,江苏省如皋市的鱼贩李德平花了6元钱买了3只鸟,却不知自己收购的是珍贵野生动物。
原来,这3只鸟分别为领角、红隼和阿穆尔隼,经鉴定,均属国家二级保护动物。
今年5月,李德平被判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