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文处理管理办法(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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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延长地产建筑安装工程公司

公文处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陕西延长地产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以下简称“建安公司”或“公司”)公文处理工作,使其更加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根据《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和地产公司《公文处理办法》,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所属各部门、项目中心。

第三条公文是实施领导、履行职能、处理公务的具有特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电子公文和纸质公文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条公文处理工作是指公文拟制、办理、管理等一系列相互关联、衔接有序的工作。

第五条公文处理工作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准确规范、精简高效、安全保密”的原则。

第六条公司行政人事部是公文处理的管理部门,主管本公司公文处理工作,并对各部门的公文处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督促检查。

第二章公文种类

第七条适合公司使用的公文种类主要为《党政机关公文处

理工作条例》中的决议、决定、通告、意见、通知、通报、报告、请示、函及纪要等。

(一)决议。适用于会议讨论通过的重大决策事项。

(二)决定。适用于对重要事项作出决策和部署、奖惩有关单位和人员、变更或者撤销所属单位不适当的决定事项。

(三)通告。适用于在一定范围内公布应当遵守或者周知的事项。

(四)意见。适用于对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

(五)通知。适用于发布、传达要求有关部门周知或者执行的事项,批转、转发公文。

(六)通报。适用于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精神和告知重要情况。

(七)报告。适用于向上级单位汇报工作、反映情况,回复上级单位的询问。

(八)请示。适用于向上级单位请求指示、批准。

(九)批复。适用于答复所属单位请示事项。

(十)函。适用于不相隶属单位之间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请求批准和答复审批事项。

(十一)纪要。适用于记载会议主要情况和议定事项。

第三章公文格式

第八条公文一般由份号、密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度、发

文单位标志、发文字号、签发人、标题、主送单位、正文、附件说明、发文单位署名、成文日期、印章、附注、附件、抄送单位、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页码等组成。

(一)涉及国家秘密、公司商业秘密的公文,应当按照规定标明密级。紧急公文应当根据紧急程度标明“特急”或“急件”。

(二)发文单位标志使用发文单位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联合行文,可以并用联合发文单位名称(主办单位排列在前),也可以单独使用主办单位名称。

(三)发文字号包括单位代字、年份、序号。公司发文字号为“延长地产建字(发/函)[20XX]X号”,公司党总支发文字号为“延长地产建党(纪/工)字(发/函)[20XX]X号”,其中发文单位代字含“字”的为上行文、含“发”的为下行文、含“函”的为平行文或下行文。

(四)上行文应当注明签发人姓名。“请示”应当在“附注”处注明联系人的姓名和电话,并用括号括起。

(五)公文标题应当准确简要概括公文的主要内容并标明公文种类。公文标题中除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名称加书名号外,一般不用标点符号。

(六)主送单位指公文的主要受理单位,应当使用全称或规范化简称、统称。

(七)公文如有附件,应当注明附件的顺序号和名称。

(八)公文应当在落款处署发文单位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

(九)公文除“会议纪要”外,应当加盖印章,并与署名单位相符。联合行文时,所有联署单位均应当署名并加盖印章。

(十)成文日期以负责人签发的日期为准,联合行文以最后签发单位负责人签发的日期为准。

(十一)公文如有附注(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应当加括号标注。

(十二)抄送单位指除主送单位外需要执行或知晓公文的其他单位,应当使用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统称。

第九条公文的版式按照GB/T 9704-2012《党政机关公文格式》执行。

第十条公文使用的汉字、数字、外文字符、计量单位和标点符号等,按照有关国家标准和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公文用纸采用国际标准A4型(210mm×297mm),左侧装订。特殊形式的公文用纸幅面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第四章行文规则

第十二条行文应当确有必要,讲求实效,注重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并从严控制数量。

第十三条行文关系根据隶属关系和职权范围确定。一般不得越级行文,特殊情况需要越级行文的,应当同时抄送被越过的单位。

第十四条向上级单位行文,应当遵循以下规则:

(一)原则上主送一个上级单位,根据需要同时抄送相关上级单位和同级单位,不抄送下级单位。

(二)公司可直接向地产公司及其工作部门行文;公司所属各部门一般不得向地产公司及其工作部门行文;公司部门向上级主管部门请示、报告重大事项,应当经公司主要领导同意或者授权。

(三)对所属各部门的请示事项,如需以公司名义向上级单位请示,应当提出倾向性意见后上报,不得原文转报上级单位。

(四)“请示”应当一文一事。不得在报告等非请示性公文中夹带请示事项。

(五)除上级单位负责人直接交办事项外,不得以公司名义向上级单位负责人报送公文,不得以公司领导名义向上级单位报送公文。

第十五条向所属部门行文,应当遵循以下规则:

(一)公司行政人事部根据公司授权,可以向公司所属部门行文;公司所属部门一般不得向公司以外的单位行文。确有需要,应当经公司领导批准。

(二)涉及多个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部门之间未协商一致,一律不予行文。

第十六条公司与公司党总支,公司与其他同级单位必要时

可以联合行文。

第五章发文办理

第十七条发文办理指以本公司名义制发公文的过程,包括草拟、审核、签发、复核、印制、用印、登记、分发等程序。

第十八条草拟公文应当做到:

(一)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有关规定;

(二)情况真实,观点明确,表述准确,结构严谨,条理清楚,直述不曲,字词规范,标点正确,篇幅力求简短;

(三)应当根据行文目的、发文单位的性质、职权和与主送单位的行文关系,正确使用公文文种及格式;

(四)拟制紧急公文,应当体现紧急的原因,并根据实际需要确定紧急程度;

(五)人名、地名、数字、引文准确。引用公文应当先引标题,后引发文字号。引用外文应当注明中文含义。日期应当写明具体的年、月、日;

(六)结构层次序数,第一层为“一、”,第二层为“(一)”,第三层为“1.”,第四层为“(1)”;

(七)应当使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八)文内使用非规范化简称,应当先用全称并注明简称,使用国际组织外文名称或其缩写形式,应当在第一次出现时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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