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中简易程序转入普通程序应注意的几个问题(张传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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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审限计算的规定是什么

民事诉讼法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审限计算的规定是什么

Is life a dream or a game, or a story that belongs to each of us!通用参考模板(页眉可删)民事诉讼法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审限计算的规定是什么民事诉讼法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的审限计算还是从最初立案的次日开始计算的,也就是说,法庭审理民事纠纷的程序不一样,但是案件不需要重新立案,也不需要重新送达起诉书副本,因此,审理期限不会发生任何的变动,但是转入普通程序后,案件的审理期限可以申请延续。

一、民事诉讼法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审限计算的规定是什么?从最初立案次日计算审限案件从简易程序转入普通程序后,虽然适用的是不同的程序,但是案件并不需要重新立案和重新送达起诉状副本,这些工作在简易程序中已经完成,不需要而且也没有必要重复。

在案件转入普通程序后,只需要重新确定开庭日期,告知当事人合议庭组成人员,重新送达开庭传票,按照普通程序的要求进行开庭审理即可。

因此转入普通程序后,案件的审理是延续的,审理期限仍应从案件立案之日起开始计算,即原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的期间也应理所当然地计入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期限之中,而不应从转入普通程序之日起重新计算。

当然,遇到特殊情况确需延长审限的,可按规定报经批准后依法延长。

若案件由简易程序转入普通程序后,审限从转入普通程序之日起重新计算六个月的话,那么就会人为地将案件审限延长到9个月,就是说一件民事案件不需办理延长审限手续,也可以在9个月内审结。

这显然是把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机械地隔离开来,而且与我国民诉法有关审理期限方面的规定相悖,既不合法也不合理。

二、简易程序的适用特点:1、简易程序只适用于基层法院审理的案件。

2、简易程序只能适用于事实清楚,被告人认罪的案件。

3、简易案件只能对初审案件。

4、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

5、公诉案件检察人员可以出庭,也可以不出庭。

6、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程序简化。

刑事诉讼法第177条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不受本章第一节关于讯问被告人,询问证人、鉴定人、出示证据、法庭辩论程序规定的限制。

论民事诉讼中简易程序向普通程序之转换

论民事诉讼中简易程序向普通程序之转换

论民事诉讼中简易程序向普通程序之转换民事诉讼是平民百姓与各种法律主体解决纠纷的法律程序。

在民事诉讼中,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是两种不同的程序,其适用的案件范围和审判程序也有所不同。

在实践中,由于案件的具体情况变化,相应的审判程序也需要作出相应调整。

本文主要讨论的是简易程序向普通程序之间的转换问题。

简易程序通常适用于争议金额较小、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案件。

这种程序旨在加快案件的审理,并节约人力、财力等资源。

相对于简易程序,普通程序更加复杂、耗时长,适用于争议金额较大、案件事实较复杂、证据不充分需要进一步审理的案件。

简而言之,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在适用条件和审理程序等方面存在差异。

在实践审判中,由于案件适用条件、证据充分性及案件性质的变化,往往需要将简易程序的案件进行转换,以保证案件审理的公正、合法、准确。

具体转换方式如下所述。

一、程序转换原则1. 条件原则只有当简易程序的适用条件不符合,或者案件事实、证据不充分,需要更细致、深入审判时,方可进行程序转换。

2. 异议原则3. 裁量权原则法院有裁量权,可以在程序转换过程中,根据具体情况和当事人的要求进行判断和裁定,保证审判公正、合法、准确。

当一方或者法院认为简易程序的适用条件不符合,或者需要进一步审理,可申请转为普通程序。

程序转换的具体流程包括以下几个步骤:1. 提交申请当事人或法院认为简易程序的适用条件不符合或者需要进一步审理,应在开庭前或开庭后提出书面申请,并说明理由和事实依据。

2. 审查申请法院应当认真审查申请,对申请的具体事实和证据进行评估和鉴定,以确保申请符合程序转换的条件原则。

3. 审理程序转换当法院认为申请符合程序转换原则时,应当作出裁定,决定将案件从简易程序转变为普通程序,并将决定书以公告的形式通知当事人。

程序转换后,普通程序审理的具体程序和规定适用,案件的审理时间和审理程序可能会延长。

此时,法院应当对案件事实和证据进一步审查、评估,确保裁判结果合法、公正、准确。

论民事简易程序向普通程序之转换

论民事简易程序向普通程序之转换

论民事简易程序向普通程序之转换作者:赵文张佳来源:《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2015年第05期摘要:简易程序与普通程序作为民事诉讼第一审程序中两个重要的审判程序,法律对二者适用的范围分别进行了规定。

然而并非所有的案件在立案时就能准确的判断其复杂程度以及应适用的程序,因此必然存在着两种程序相互转换的问题。

本文通过对简易程序与普通程序转换的论述,试总结现阶段法律规定中存在的问题,并为该转换的完善提出笔者的建议。

关键词:简易程序;普通程序;转换简易程序与普通程序作为一审诉讼中两个相互独立的诉讼程序,有着各自的适用条件和范围,基于程序安定性的考虑,一旦确定适用简易程序或普通程序,不可再行变更。

然而,立案时形成的判断只是初步的,随着深入的审理,案件的复杂程度可能会发生变化,如果此时依旧适用立案时所确定的审理程序,可能会不利于事实的查清,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因而进行程序的转换是必要且合理的。

一、简易程序的适用条件及范围《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对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进行了规定,通过对该条文的解析,我们可以得出简易程序适用的条件为:(1)基层法院及其派出法庭审理的一审民事案件。

根据民事案件影响力、复杂程度、标的大小的不同,我国四级法院都有可能成为一审法院,然而四级法院作为一审法院时只有基层法院及其派出法庭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其他的三级法院即使是案件的一审法院,也不能适用简易程序。

并且,简易程序不适用于发回重审和再审。

因此,即使是发回基层法院的重审案件,也不得适用简易程序。

(2)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民事案件。

这是对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进行了定性上的规定。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民事纠纷呈爆发式增长,加之近年来公众法律意识的提高,越来越多的人选择通过诉讼解决纠纷。

简便快捷的简易程序在民事案件中很好的平衡了公正与效率,节省了诉讼时间和诉讼成本。

简单案件与复杂案件的判断标准就是“案件事实是否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是否明确,争议是大是小”。

论民事诉讼中简易程序向普通程序之转换

论民事诉讼中简易程序向普通程序之转换

论民事诉讼中简易程序向普通程序之转换民事诉讼程序是指国家机关在处理民事纠纷案件时所采取的一系列程序规定。

根据纠纷的性质和争议金额的大小,法律对民事诉讼程序予以了区分和调整。

简易程序与普通程序是两种常见的民事诉讼方式。

本文将从简易程序向普通程序之转换的角度进行论述。

简易程序是指法院在处理一些案件时为了更快更简单地解决争议而采取的一种诉讼程序。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涉及劳动争议、小额财产案件、房屋租赁案件等特定类型的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简易程序相比于普通程序具有审理时间短、成本低、弹性大的特点。

正因为如此,一些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更加倾向于选择简易程序。

在一些特定情况下,当事人可能会有意或无意地将案件从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

这种转换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转换可能是由于案件的复杂性增加。

在一些案件中,当事人最初可能以为案件简单,选择了简易程序。

但随着案件的深入审理,当事人可能发现自己对案件的认识与最初有所不同,案件的复杂性也逐渐增加。

面对复杂的事实和法律问题,当事人可能认为简易程序不再适用,因此请求法院将案件转为普通程序。

转换可能是由于当事人对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存在争议。

根据法律规定,一些特定类型的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有时候当事人对案件的性质和纠纷金额存在争议,无法达成共识。

在这种情况下,当事人可能会请求法院将案件转为普通程序,以便更准确地确定案件适用的程序。

转换可能是由于当事人对案件判决结果的不满。

在简易程序中,法院可能会根据当事人的提供的证据和事实进行快速的审理和判决。

当事人可能对法院的判决结果不满意,认为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对案件并未给予足够的重视和细致的审查。

为了争取更公正合理的判决结果,当事人可能会请求法院将案件转为普通程序。

无论是哪种情况,当事人都需要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并说明其转换的理由和依据。

法院在收到申请后,会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对案件的程序进行转换。

如果转换为普通程序,法院将按照普通程序的规定继续审理案件。

民事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需要注意哪些问题

民事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需要注意哪些问题

民事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需要注意哪些问题⼀直以来⼈民法院在受理民事案件后,⼤多数案件都是先适⽤简易程序审理,在三个⽉审限内没有审结的,便会转⼊普通程序继续审理,那么民事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需要注意哪些问题呢?下⽂店铺⼩编为⼤家整理了这⽅⾯的知识,欢迎阅读!民事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需要注意哪些问题最⾼⼈民法院《关于适⽤<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问题的意见》和《关于适⽤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规定》(下称《若⼲规定》)第3条分别规定:“适⽤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审理期限到期后,双⽅当事⼈同意继续适⽤简易程序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审理期限。

延长后的审理期限累计不得超过六个⽉。

⼈民法院发现案情复杂,需要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应当在审理期限届满前作出裁定并将合议庭组成⼈员及相关事项书⾯通知双⽅当事⼈。

案件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审理期限⾃⼈民法院⽴案之⽇计算。

”“当事⼈就适⽤简易程序提出异议,⼈民法院认为异议成⽴的或⼈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不宜适⽤简易程序的应当将案件转⼊普通程序审理。

”程序转换是否需要履⾏⼿续,开庭顺序如何开展,当事⼈异议成⽴的条件等未明确规定,造成程序转换的权⼒通常由主审法官⾏使或报告庭长安排合议成员,容易导致主审法官审限意识不强,⼯作效率低;开庭审理时,应对新证据进⾏质证,不再听取当事⼈对原有证据的辩解意见,甚⾄合议庭变成独任审,其他合议庭成员则通过阅卷或合议时听主审法官汇报来了解案件的事实,合议庭审理流于形式,这种做法违背了⼀审普通程序的规定;对当事⼈就适⽤简易程序提出异议权不通告,提出异议不认真审查,忽略了当事⼈的程序选择权。

针对上诉问题和危害,笔者建议:⼀是在审判流程管理做硬性规定,印制统⼀的程序转换审批表,表的内容设置当事⼈基本情况,案号,案由,⽴案时间,案情,疑难复杂情况的表现,连同案卷报庭长同意后由主管院长审批,主管院长审批后由⽴案庭登记备案,转换的时间可在简易程序开庭审理后发现案件疑难复杂,20⽇内由主审法官填报程序转换审批登记表,按表中的审批程序办理。

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相关问题与对策

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相关问题与对策

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相关问题与对策作者:钭继来王宏燕来源:《中国检察官》2014年第02期为促进案件繁简分流,提高诉讼效率,节约司法成本,保证司法公正,同时也为强化对简易程序的法律监督,新刑诉法对简易程序的适用进行了调整。

但实践中还存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刑事案件法院在审理过程中随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问题,背离了刑诉法的立法原意。

基于此,我们对2013年1月-7月湖北省省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情况进行了调查分析。

一、刑事诉讼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的基本情况首先,从简易程序适用的案件类型看,主要集中在故意伤害、盗窃、交通肇事、危险驾驶等罪名。

多数地区这四类罪名案件超过50%,武汉铁检、孝感、十堰、荆州、襄阳超过70%,武汉铁检仅盗窃案件适用简易程序的就达到85.48%,荆州的盗窃案件也达到45.6%。

其次,从启动方式看,检察院建议占主导。

2013年1月至7月,全省检察机关公诉部门共起诉案件15398件,适用简易程序案件数为8315件,简易程序的适用率为54%。

由检察院建议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开庭审理的案件数为7908件,占全部简易程序开庭案件的95.11%。

其中,黄石、鄂州、荆门、咸宁、汉江分院、铁检、林区院的简易程序案件均由检察机关建议而启动,法院发动率为零。

再次,从采用情况看,法院不采用检察院的建议,决定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情况时有发生。

检察院建议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开庭审理,法院并非完全采用。

虽此种情况在我省总体不算普遍,但各地区均不同程度出现我们提出简易程序审理的建议后,法院却决定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情况。

其中,个别地方的情况还较为严重,如潜江市检察院建议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开庭审理的刑事案件中,法院决定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占比高达46.5%。

第四,从庭审变化看,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同比略有下降。

2013年1到7月份,全省简易程序转化为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数为256件,占比3.08%。

而2012年全年的简易程序转化为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数为637件,占比4.49%,从适用率上看,相比2012年,2013年1月到7月份的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案件总体略有下降趋势。

论民事诉讼中简易程序向普通程序之转换

论民事诉讼中简易程序向普通程序之转换

论民事诉讼中简易程序向普通程序之转换1. 引言1.1 简易程序与普通程序的区别简易程序与普通程序在民事诉讼中有着明显的区别。

简易程序是指适用于一些简单、清晰、金额较小的案件,程序简便、速度较快,当事人也不需要雇佣律师参与诉讼过程。

普通程序则适用于复杂、争议较大、金额较高的案件,程序相对复杂,需要当事人委托律师代理或自行辩护。

在简易程序中,案件处理时间相对较短,审理速度更快,适用于那些案情简单、证据清晰、纠纷较小的案件,可以快速解决当事人的纠纷。

而在普通程序中,案件处理时间较长,程序相对繁琐,适用于那些争议较大、需要更多证据、可能涉及复杂法律问题的案件,需要更多的程序保障和审理时间。

简易程序中当事人不需要委托律师代理,可以直接自行进行诉讼,减少了当事人的经济负担,更符合小额纠纷处理的方便性。

而在普通程序中,当事人普遍需要委托律师代理,以确保自己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维护,同时也需要更深入的法律知识和诉讼经验。

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在程序简便性、审理速度、法律经验要求等方面存在明显的区别,需要根据具体案情选择合适的程序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简易程序与普通程序的区别】。

1.2 简易程序向普通程序转换的必要性简易程序向普通程序转换的必要性在民事诉讼中具有重要的意义。

简易程序通常适用于金额较低或者争议较简单的案件,其审理速度较快,成本较低,符合快捷审理和及时解决纠纷的要求。

有些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可能出现事实复杂、法律问题难点等情况,简易程序难以满足当事人的诉讼需求。

这时,转换为普通程序是必要的。

简易程序向普通程序转换的必要性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普通程序能够提供更充分的审查程序,有利于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确保案件审理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普通程序对证据的审查更为严格,能够更充分地调查事实、明确法律适用,有利于裁判的公正性和客观性。

普通程序对当事人的权利保护更为全面,包括权利和义务的平衡,有利于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论民事诉讼中简易程序向普通程序之转换

论民事诉讼中简易程序向普通程序之转换

论民事诉讼中简易程序向普通程序之转换民事诉讼是解决民事纠纷的一种法律程序,根据案件的复杂程度和争议的大小,法院会视情况将案件分为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两种。

简易程序的特点是案件的主体是小额纠纷或者无争议的案件,其审理过程简单,且仅需一审审结。

普通程序则适用于争议较大或案件复杂的情况下,其审理过程比较繁琐,可能需要多次审判过程。

在民事诉讼中,简易程序与普通程序的之间的转换,是由法院自行决定的。

法院通常会在受理和审理案件的过程中,根据实际情况,决定将案件由简易程序转换为普通程序或维持原来的简易程序,对此我们需要对两种程序有更深入的了解。

首先,简易程序的特点是审理过程相对简单明了,其情节复杂程度小,关键问题明确,当事人的争议不大,且案件需要一审审结。

在简易程序中,法庭通常没有庭审的可能性,审判过程较为简单,只需要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相关证据,出庭作出口头陈述,并在一定期限内提交书面意见。

庭审主要由法官进行,其最终判决将会就案件的事实和证据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估。

相比之下,普通程序门槛高一些,审理程序更为复杂,案情启示不明朗,关键事实和证据复杂,当事人争议激烈。

普通程序需要多次庭审和程序,是对案件诉讼结论的综合认定,更需要法院对案件深入了解和认真审查。

在普通程序中,除了提交相关证据,当事人还需要进行庭审陈述、尽职调查等多项工作,以确保案件的客观公正性。

一旦确定案件应当从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法院将根据程序规定下达转换的决定。

在转换之后,法院会通知当事人,并告知需要补充提交哪些文件以及规定的时间。

这其中,案件当事人需要及时跟进补充证据,并调整其相关策略、提高维权意识和认识,以便更加顺利地推进案件。

最后,无论是简易程序还是普通程序,关键在于当事人应该在诉讼途中积极参与维权、跟进案件,并在程序规定的时间内提交证据和书面意见。

唯有在积极维权的前提下,才能更快速地解决争议,让自己的合法权益得到最大程度保护。

论我国民事诉讼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

论我国民事诉讼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

资源 , 为其进行诉讼提供 了便利 , 而且保 障了当事
人 的合法 权利 ,确保 了法 院 的公 正裁 判 。 民诉 简转 普 还具 有 修 复 、救 济功 能 。由于 人 的 主观 因素 和案 件 的客观 因素 的 障碍 , 不 可 能百 分 之 百正 确适 用 简易程 序或 者普 通程 序 。原 本 应 当适 用
但 在 一定 条件 下两 者可 以相 互转换 。本 文所论 述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是简易程 序 向普 通程序 的单 向转换 ( 以下称 简转
普) ,即在第 一 审 民事 诉 讼 过 程 中 ,就 适 用 简 易 程 序审 理 的案件 在 一定条 件下 转而适 用 普通 程序 。 ( 二) 民诉 简转普 的价值 和功 能
( 一) 民诉 简易程 序 转普 通程序 的释 义 在 民事诉 讼 中 , 简 易程序 包 括 争讼 简 易程 序 和 非 讼简 易程 序 ( 非讼 程序 多为 简易 程序 ) 。 本 文 指 的 是 通 常所谓 的简易 程序 ,指 争讼 简易 程 序 , 包 括 通 常简易 程 序和小 额诉 讼 程序 。 … 根据 《 民事 诉讼 法 》
续 适用 简易 程序 审理 , 这 样不 但 达不 到 高效 诉讼 的
我 国 民事 诉 讼 简 易程 序 转 普 通 程序 的 释 义 及 功 能 、 价 值


目的 , 反 而拖延 诉 讼 ,不 能 做 到公 正 裁 判 ,有 损 当 事 人 的合法 权益 和 法院裁 判 的权威 。如果 没 有 简易
收 稿 日期 : 2 0 1 5— 0 2— 2 3
件得 以继 续 ,即对案 件救 济功 能 的体现 。
作者简 介:胡霞彝 ( 1 9 9 0 一) ,女 , 浙江嘉兴人 , 硕士研究生 。

论民事诉讼中简易程序向普通程序之转换

论民事诉讼中简易程序向普通程序之转换

论民事诉讼中简易程序向普通程序之转换随着我国经济不断发展,民间纠纷和涉及金额较大的民事纠纷逐渐增加。

为了更好地适应这种状态,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了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两种诉讼程序以便更便捷地解决争议矛盾。

本文将讨论简易程序向普通程序之转换。

一、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的概述民事诉讼法规定了两种主要的诉讼程序: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

简易程序适用于涉及金额较小或争议事项相对简单的案件,而普通程序适用于涉及金额较大或争议较复杂的案件。

简易程序的特点在于速度快、程序简单、成本低。

在简易程序中,双方当事人可以在自己的律师指导下自己进行辩论,受理法院在2至6个月内内作出判决。

如果当事人不服判决,可以提起上诉。

普通程序的特点在于程序复杂、成本高、时间较长。

在普通程序中,裁判员会在指定日期开庭,双方当事人需要提供证据并交换意见。

审理时间通常在半年或以上。

如果当事人不服判决,可以提起上诉。

在民事诉讼中,当一方当事人认为简易程序的判决不公正或者有确凿的证据证明金额超过简易程序的范围,可以向法院提出转换程序的申请。

法院将根据申请人的案情,审查是否满足下列条件之一:1.案件本身复杂,需要进行证明的情况,如需出相关证据等;2.涉及金额超过简易程序适用的范围;3.案件涉及到法官有职权但不依照职权之纠纷;4.案件有重大的法律意义或社会影响。

如果符合上述条件之一,法院将裁定转换程序并在此之后根据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三、转换程序的要求在将案件从简易程序转换为普通程序之前,一些要求需要满足:1.提出书面申请当事人应提交书面申请,说明案件申请转换程序的原因以及采用普通程序后,会加重成本或延长审理时间的理由。

2.向对方当事人告知当事人在向法院提交书面申请时应同时将申请文件和证据材料复印件提交给对方当事人,并告知其有权进行辩论。

3.适当的证明或辩护如果转换程序的申请成功,申请人需要在规定的日期前向法院递交证明或辩护材料。

4.变更律师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可以变更律师。

论民事诉讼中简易程序向普通程序之转换

论民事诉讼中简易程序向普通程序之转换

论民事诉讼中简易程序向普通程序之转换民事诉讼是指民事主体因民事权益纠纷,按照法定程序向人民法院申请保护权益的行为。

在民事诉讼中,针对不同情形和案件类型,法院会根据法律规定和案情特点,采取简易程序或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在民事诉讼中扮演着不同的角色,对于当事人来说,如何选择适宜的程序审理方式也显得非常重要。

而有时,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可能会因为案情复杂或者证据材料繁多,需要将案件从简易程序转换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本文将围绕民事诉讼中简易程序向普通程序的转换这一话题展开讨论,探究转换的具体条件和程序、以及转换后的影响和应对方法。

一、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的基本概念在我国民事诉讼中,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是两种常见的审理方式。

简易程序又称为简易诉讼程序,是针对案件简单、争议不大的案件而设立的一种快捷审理方式。

普通程序是相对于简易程序而言的,适用于案件复杂、争议较大的情况,需要经过充分的审理、辩论和调查的一种审理方式。

具体来说,简易程序适用于以下情形:一、合同纠纷案件中,标的额不超过100万元的;二、不涉及财产关系的人格权纠纷案件;三、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其他案件。

在简易程序中,法官可以根据案情情况,适当简化程序,提高审理效率。

相对地,普通程序适用于案情复杂、争议较大的案件,需要进行较为充分的审理和调查,有更严格的证据举证和提交规定。

在实际的诉讼过程中,有时候当事人可能会在诉讼过程中认为案情较为复杂,证据材料繁多,需要采取更严格和充分的审理方式,这时就会需要将案件从简易程序转换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简易程序向普通程序的转换并非一蹴而就,需要符合一定的条件和程序。

转换的条件。

简易程序向普通程序的转换,主要需要满足以下条件:一、案情复杂、争议较大的;二、需要进行调查和辩论的;三、当事人有提出上述要求的。

在实践中,法院也会根据案情特点和当事人的诉求,对案件进行综合考虑,决定是否转换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转换的程序。

民事诉讼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存在哪些问题?

民事诉讼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存在哪些问题?

Don't get angry and try to win, don't see through and make breakthroughs, don't be jealous and appreciate, don't procrastinate, be positive, don't be moved by action.同学互助一起进步(页眉可删)民事诉讼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存在哪些问题?一是盲目适用简易程序,造成程序选择的错误。

部分审判人员将除必须适用普通程序的案件以外的所有案件都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中发现案情复杂再转化;二是以审理期限作为办案主导因素。

三是部分审判人员责任心不强,无论案件繁简难易,均适用普通程序。

若民事主体的财产权益受到了侵害,那么可以通过书写诉状之后,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方式,使自己的财产权益得到保障。

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的程序时,有简易程序、普通程序两种审理案件的方式,司法实践中的民事诉讼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存在哪些问题?一、当前简易程序向普通程序转化存在的问题与成因1、存在的问题。

简易程序向普通程序转化是指人民法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过程中,根据当事人的异议申请或案情变化而做出适用普通程序的决定的行为。

然而当前司法实践中简易程序向普通程序转化存在不少问题,主要有三种:一是盲目适用简易程序,造成程序选择的错误。

部分审判人员将除必须适用普通程序的案件以外的所有案件都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中发现案情复杂再转化;二是以审理期限作为办案主导因素。

在审理案件中,将简易程序作为普通程序的先期阶段操作,如果案件能在三个月内审结即按简易程序,三个月审结不了再转为普通程序,使简易程序的设置形同虚设。

三是部分审判人员责任心不强,无论案件繁简难易,均适用普通程序,致使一些本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被人为地延长了审理期限,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能及时有效地得到保护,浪费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

论民事诉讼中简易程序向普通程序之转换

论民事诉讼中简易程序向普通程序之转换

论民事诉讼中简易程序向普通程序之转换作者:金艳来源:《商情》2019年第28期【摘要】司法实践中,简易程序向普通程序的转换不可避免。

本文主要探讨分析简易程序向普通程序转换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并在此基础上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和改进措施,以期为实现立法本意与司法操作的良好对接提供参考。

【关键词】民事诉讼简易程序普通程序转换一、问题的提出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57条的规定,简易程序可定义为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法庭审理简单民事案件所适用的程序。

第一审程序分为简易程序与普通程序,除简单的民事案件外,其他案件的第一审应当适用普通程序。

由此可以看出,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是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所适用的两种相互独立的诉讼程序,二者各有特定的适用范围和条件。

在民事诉讼中,就某一具体个案而言,一经确定适用某种程序,基于程序安定之考虑,即不宜再行变化。

然而,由于案件本身的复杂性、司法认知的渐进性和法律规定的模糊性,再加上法院的自利动机,两种程序的混同和误用所引发的程序之间的转换往往不可避免本文所论述的是简易程序向普通程序的单向转换,即在第一审民事诉讼过程中,就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在一定条件下转而适用普通程序。

二、我国简易程序向普通程序转化的立法现状关于简易程序向普通程序的转换,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此外,199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适用意见》)第170条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审理期限不得延长。

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需要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可以转为普通程序,由合议庭进行审理,并及时通知双方当事人。

审理期限从立案的次日起计算”。

该条司法解释的意图明显是为了严格简易程序的审限并解决简易程序转换为普通程序时的可操作性问题,但在实践中却成为法院规避简易程序超期审理而进行技术性操作的依据和借口。

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民事裁定书的署名问题

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民事裁定书的署名问题

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民事裁定书的署名问题法律文书是司法工作中非常重要的一部分,其格式和内容都有严格的规定。

民事诉讼案件中,法院会对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纠纷作出判决或裁定,而裁定书的书写则需要遵循一定的规范。

本文将以程序转为普通程序民事裁定书的署名问题为例,阐述其书写的注意点和步骤。

一、民事裁定书的格式要求民事裁定书的格式要求非常严格,而署名问题作为其中的一部分,在书写时需要注意以下几点:1. 署名的位置:民事裁定书中的署名必须在案件事实、理由、裁定三个部分之后,并分别在“裁定”之前、最末面和空白处分别署名;2. 署名的形式:民事裁定书必须由审判人员签名、盖章,同时需要注明审判人员姓名、职位、工作单位和日期。

此外,还需要有书记员签名、单位盖章和日期;3. 署名的内容:民事裁定书中署名的内容需要完整,应包括审判人员姓名、职位、工作单位、日期等必要内容,以及书记员签名、单位盖章和日期。

二、程序转为民事裁定书的注意点程序作为一种计算机语言,虽然结构和形式与民事裁定书有许多相似点,但是在书写时需要注意以下几个步骤:1. 将程序转化为普通文本格式:程序通常以代码形式出现,因此需要将其转化为普通文本格式。

这可以通过记事本等文本编辑器实现;2. 编辑文本使其符合法律格式:将文本中的字符、格式、段落等进行必要的修改,使其符合民事裁定书的格式要求;3. 添加必要的内容: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内容的添加或删除,使得文本完整、准确、明确;4. 署名问题:在文本中加入审判人员的签名、单位盖章和日期等必要信息,注意位置、形式和内容的要求。

三、程序转为民事裁定书的案例分析以下为一份程序转为民事裁定书的案例:原告甲方起诉被告乙方,请求判令乙方支付其货款和违约金共计30000元。

经此案审理查明,原告甲方和被告乙方签订了货物销售合同,约定乙方应于2018年5月1日付款,但乙方未按约定付款。

经本院审理认为,本案中甲方和乙方之间的货物销售合同存在,并且乙方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货款。

论民事诉讼中简易程序向普通程序之转换

论民事诉讼中简易程序向普通程序之转换

论民事诉讼中简易程序向普通程序之转换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是民事诉讼中的两种常见程序。

简易程序是相对来说比较简单的程序,适用于争议事项较小的案件。

而普通程序则适用于争议较大或者争议的事项较为复杂的案件。

然而,在诉讼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可能需要将案件从简易程序转换为普通程序。

本文将探讨民事诉讼中简易程序向普通程序之转换的相关问题。

一、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的概述民事诉讼中的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是指民事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时采用的两种不同程序。

简易程序适用于争议金额较小或者有其他规定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其特点是程序简单、速度较快、证明要求较低,适合小额纠纷或者简单的民事纠纷。

而普通程序适用于争议金额较大或者争议事项较为复杂的案件,可以更全面地认定事实、审查证据,并涉及更多的法律问题。

简易程序向普通程序的转换,应符合以下要求:1. 转换必须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被告可以在案件受理后未答辩前,向人民法院提出变更程序的申请。

法院认为需要变更程序的,可以作出变更程序的决定。

因此,在转换程序前,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

2. 转换必须符合案件实际:在民事诉讼中,由于案件的本质可能会随着审理的深入而逐渐浮现,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可能会逐渐复杂,如果仍然按照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可能会影响定案的公正性和行判的效力。

因此,在转换程序时,必须符合案件的实际。

3. 转换必须得到双方当事人的认可:被告在提出变更程序之后,应当将变更程序的决定书及时送达原告,如果对方同意,可以顺利变更程序。

如若不同意,法院需要对案件重新審查,進而作出一份公正合理的裁判。

三、转换程序的具体流程1. 被告提出变更程序的申请:在案件受理后未答辩前,被告可以向法院提出变更程序的申请。

申请需说明理由并提供相应的证据。

2. 法院认为需要变更程序的,可以作出变更程序的决定:如果被告提出变更程序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并且经过法院认真审查,认为需要变更程序,就会作出变更程序的决定。

论民事诉讼中简易程序向普通程序之转换

论民事诉讼中简易程序向普通程序之转换

论民事诉讼中简易程序向普通程序之转换
民事诉讼是指民事法律纠纷在法庭审理中给予裁决的一种形式。

在民事诉讼中,涉及法律纠纷的一方或两方可以通过法庭来解决问题。

民事诉讼中还有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之分,本文将会讨论在民事诉讼中,简易程序向普通程序之转换的相关问题。

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是民事诉讼中使用的两种程序。

简易程序主要适用于争议金额较小的案件和一些特定的案件类型,例如邻里之间的矛盾和消费纠纷等。

而普通程序适用于较为复杂的案件,例如复杂的财产权益纠纷、人身伤害赔偿等。

在民事诉讼中,当起诉方选择简易程序来解决问题,被告方不同意之后,该案件将被转换为普通程序。

此时,被告方可以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就转换程序提出异议。

一个案件从简易程序向普通程序转换并不会对案件原有的事实、证明、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等方面产生影响。

但是,一旦程序被转换,案件可能会出现一些新的问题,例如审理时间和费用等。

在普通程序中,审理时间比简易程序时间长,通常需要更多的时间来准备证据和辩论等。

此外,普通程序中的律师费用和活动费用等也会较为昂贵。

因此,在民事诉讼中,当起诉方在选择程序时,应该考虑多方面因素,例如案件争议金额、案件的复杂度和诉求、时间和费用等。

如果起诉方选择简易程序,在案件审理中遇到被告方的异议,也应该进行充分的准备,积极参与诉讼程序,提高自己的胜算机会。

论民事诉讼中简易程序向普通程序之转换

论民事诉讼中简易程序向普通程序之转换

论民事诉讼中简易程序向普通程序之转换1. 引言1.1 简述民事诉讼中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的区别在民事诉讼中,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是两种不同的诉讼方式。

简易程序是指在处理争议较为简单、案件金额较小的情况下采用的一种快速和简便的诉讼程序。

而普通程序则是适用于争议较为复杂、案件金额较大的情况,需要经过较为繁琐的诉讼程序来解决纠纷。

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在诉讼程序、举证责任、庭审形式、审理期限等方面都存在明显的区别。

简易程序通常采用口头审理的方式,庭审时间相对较短,当事人的举证责任较轻,审理期限也相对较短。

而普通程序则需要书面起诉、答辩,采用书面材料和证据证明事实,庭审程序相对较为严格,审理期限较长。

简易程序更注重解决争议的快速和简便,适用于处理简单的案件;而普通程序则更注重证据的完整性和程序的严谨,适用于处理复杂的案件。

在实际的诉讼中,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选择适合的程序,以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1.2 探讨简易程序向普通程序转换的必要性在民事诉讼中,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是两种不同的审理方式。

简易程序相对来说程序简单、效率高,适用于一些简单的、争议不大的案件;而普通程序则更加繁琐,适用于一些复杂的、争议较大的案件。

简易程序向普通程序转换的必要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简易程序在审理案件时对当事人的权利保护相对较弱。

由于简易程序的程序简单,可能会导致当事人的一些权利受到忽视,甚至可能造成当事人无法充分发挥自己的权利。

而转换为普通程序,则可以更好地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对于一些复杂的案件,简易程序可能无法完全涵盖该案件所涉及的事实和证据,导致审判结果可能存在不公正的情况。

而将简易程序转换为普通程序,则可以更全面地审理案件,确保审判结果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简易程序向普通程序转换也有助于提升审判质量和司法效率。

在一些复杂的案件中,通过普通程序的审理,可以更充分地审查案件的各项事实和证据,避免因程序简单而导致的审理不周全的情况,从而提高司法判决的质量和效率。

论民事诉讼中简易程序向普通程序之转换

论民事诉讼中简易程序向普通程序之转换

论民事诉讼中简易程序向普通程序之转换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民事纠纷案件的数量逐渐增多,涉及的案件类型也日益繁多。

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对于案件的审理程序也进行了不断地完善和调整,以适应不同类型案件的审理需要。

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是民事诉讼中常见的两种审理程序。

在实际操作中,由于案件的复杂性和争议性,有时需要将简易程序转换为普通程序。

本文将围绕民事诉讼中简易程序向普通程序之转换进行探讨。

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在民事诉讼中有何区别?简易程序是指适用于案件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案件审理程序。

普通程序是指适用于案件事实复杂、权利义务关系不明确、争议较大的案件审理程序。

简易程序相对于普通程序来说,审理时间短、程序简洁、成本较低,更加适用于一些简单的、纠纷不大的案件。

而普通程序则更适用于一些案情复杂、涉及多方权益、争议较大的案件。

两者在适用范围、审理程序、法律适用等方面都存在明显的区别。

在实际操作中,有时简易程序下的案件因为案情的复杂性或者当事人的申请,需要将审理程序转换为普通程序。

这种转换的适用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情形:案情复杂。

在审理过程中,一些案情原本简单的案件可能由于涉及的事实繁多、证据复杂或者纠纷难以调解而导致审理变得复杂。

这种情况下,如果继续采用简易程序可能导致审理难度加大、结果不公平,因而需要将审理程序转换为普通程序。

涉及多方权益。

某些案件可能涉及多个当事人,不同当事人之间又存在不同的权利义务关系和争议点。

这种情况下,采用简易程序可能无法充分保障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因而需要将审理程序转换为普通程序。

当事人申请。

在实际操作中,当事人也可以根据自己的权利来申请将案件审理程序从简易程序转换为普通程序。

当事人认为案情比较复杂,需要采用普通程序进行充分审理,或者当事人提供新的证据材料,需要重新审理。

这种情况下,审理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来决定是否将案件转为普通程序。

法律规定。

在某些特定的法律规定下,一些案件可能需要直接应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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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中简易程序转入普通程序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张传军江苏省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
上传时间:2004-5-22
长期以来,各基层人民法院在受理民事案件后,对其中绝大多数案件都是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在法律规定的三个月审限内未能审结的,便转入普通程序继续审理。

由于我国民诉法和相关司法解释对简易程序转入普通程序的具体规则未作出明确规定,导致各地法院审理实践中做法各异,造成了认识上的误区和具体操作上的混乱。

笔者认为,审理民事案件中,在适用简易程序转入普通程序后,下列几个问题值得我们研究和注意。

(一)应否重新开庭审理
简易程序转入普通程序后,应否重新开庭审理?有人认为原则上应重新开庭进行审理,但如果在转入普通程序前,案件的事实基本上已经查清,只是由于审限问题而转入普通程序的话,则可以不重新开庭,只需由合议庭进行评议后即可直接下判,有些法院在司法实践中也是这样做的。

笔者对这种做法不敢苟同。

我国民诉法对适用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审理案件分别作出了不同的规定,不仅仅是审限上的不同,更重要的是审理过程和庭审方式的不同,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是两个不同的程序,不能混为一谈。

简易程序比较灵活、简便,而普通程序则要求严格按审理规则来进行操作。

因此,既使在简易程序中已经开庭审理或者基本案情已经查清的案件,只要转入普通程序,就应按普通程序的规则来操作,必须要重新组成合议庭,按照第一审普通程序的有关规定,做好庭前准备,并按照庭审程序进行开庭审理,以充分保障各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若在案件转入普通程序后,不重新开庭审理,则会变成原简易程序的延续,势必会剥夺或变相剥夺诉讼当事人在普通程序中应享受的诉讼权利,有违程序公正的原则,也会有损法律的严肃性和法院的权威性。

笔者认为,所有的民事案件,由简易程序转入普通程序后必须要重新组成合议庭,按照有关审理规则进行开庭审理。

(二)原案件承办人能否担任合议庭成员
我国民诉法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而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则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可见,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的审判组织形式是不同的。

那么,案件由简易程序转入普通程序后原案件承办人能否担任合议庭组成人员呢?对此存在两种不同的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普通程序与简易程序是两个不同的程序,在案件转入普通程序后,应组成新的审判组织(即合议庭)进行审理,为区别于简易程序,原简易程序案件的承办人不应当担任合议庭的组成人员,否则就会使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案件流于形式,走走过场。

第二种观点则认为,案件由简易程序转入普通程序后,案件原承办人可以担任合议庭成员,而且可以担任审判长。

因为原承办人对案情比较熟悉,易于准确把握当事人争议的焦点,便于案件审理的连续性,还可以促进案件的调解工作,及时化解矛盾,使当事人服判息讼。

笔者认为,我国民诉法只规定案件若进入重审或再审程序应组成新的合议庭,原案件承办人不能担任新的合议庭成员。

而对简易程序转入普通程序后案件原承办人能否担任合议庭成员问题,我国法律未作出明确规定。

因此,简易程序转入普通程序后,案件原承办人应当是可以担任合议庭组成人员的。

因为合议庭评议案件是实行少数意见服从多数的原则,原承办人的意见在合议庭中也只有一票表决权,不足以决定案件的审判结果。

但是,从我国审判实践来看,合议庭中审判长的意见在评议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往往能左右其他合议庭成员的意见。

若案件原承办人在合议庭中担任审判长的话,则他的意见将会引导或左右合议庭其他成员的意见,而原承办人由于在简易程序中已经审理过该案件,势必会产生先入为主的
观念,对案情可能形成思维定势,那么在普通程序中重新开庭和合议便会流于形式,不利于案件的公正审理。

因此,笔者认为,简易程序中的案件承办人在案件转入普通程序后可以担任合议庭的组成人员,但不应担任审判长,只能作为一般的合议庭成员参加审理和评议案件。

(三)审理期限如何起算
案件由简易程序转入普通程序后,审理期限该如何计算也是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

对此理论界也有两种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案件由简易程序转入普通程序后,原来的简易程序已经终结,普通程序开始启动。

根据我国民诉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普通程序应在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可经批准后延长。

因此案件进入普通程序后,审理期限应从转入普通程序之日起重新计算,在六个月内结案即可。

另一种观点认为,根据我国民诉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的规定,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

也就是说,由简易程序转入变通程序的案件也应从立案之日起开始计算审限,而不应从转入普通程序之日起算。

笔者同意后一种观点。

案件从简易程序转入普通程序后,虽然适用的是不同的程序,但是案件并不需要重新立案和重新送达起诉状副本,这些工作在简易程序中已经完成,不需要而且也没有必要重复。

在案件转入普通程序后,只需要重新确定开庭日期,告知当事人合议庭组成人员,重新送达开庭传票,按照普通程序的要求进行开庭审理即可。

因此转入普通程序后,案件的审理是延续的,审理期限仍应从案件立案之日起开始计算,即原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的期间也应理所当然地计入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期限之中,而不应从转入普通程序之日起重新计算。

当然,遇到特殊情况确需延长审限的,可按规定报经批准后依法延长。

若案件由简易程序转入普通程序后,审限从转入普通程序之日起重新计算六个月的话,那么就会人为地将案件审限延长到9个月,就是说一件民事案件不需办理延长审限手续,也可以在9个月内审结。

这显然是把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机械地隔离开来,而且与我国民诉法有关审理期限方面的规定相悖,既不合法也不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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