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装饰管理规定
[建筑装饰装修管理规定] 建筑装饰装修管理办法
《建筑装饰装修管理规定》已于一九九五年七月二十八日经第十次部常务会议通过,下面给大家介绍关于建筑装饰装修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建筑装饰装修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筑装饰装修的管理,促进建筑装饰装修业的发展,保障建筑装饰装修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公共安全,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凡新建、扩建、改建工程和对原有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进行装饰装修的,均适用本规定。
具有文物保护价值的建筑、古建筑的装饰装修,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本规定所称的建筑装饰装修,是指为使建筑物、构筑物内、外空间达到一定的环境质量要求,使用装饰装修材料,对建筑物、构筑物外表和内部进行修饰处理的工程建筑活动。
本规定所称原有房屋,是指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并己投入使用的各类房屋。
第三条房屋所有权人、使用人、建筑装饰装修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质量安全监督单位、建设监理单位、房屋安全鉴定单位等,均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建筑装饰装修应当做到安全适用、优化环境、经济合理,并符合城市规划、消防、供电、环保等有关规定和标准。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全国的建筑装饰装修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装饰装修工作。
第二章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报建与许可第六条新建建设项目的装饰装修工程与主体建筑共同发包的,执行建设部《工程建设报建管理办法》。
独立发包的大中型建设项目的装饰装修工程,工艺要求高、工程量大的装饰装修工程,可参照执行建设部《工程建设报建管理办法》。
第七条原有房屋的使用人装饰装修房屋,应征得房屋所有权人同意,并签订协议。
协议中应明确装饰装修后的修缮、拆迁和补偿等内容。
第八条原有房屋装饰装修时,凡涉及拆改主体结构和明显加大荷载的,应当按照下列办法办理(一)房屋所有权人、使用人必须向房屋所在地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由房屋安全鉴定单位对装饰装修方案的使用安全进行审定。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房屋装饰装修申请之日起20日内决定是否予以批准。
建筑装修管理规定
建筑装修管理规定为了加强对建筑装饰装修的管理,促进建筑装饰装修业的发展,制定了相关管理规定,下面店铺给大家介绍关于建筑装修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建筑装修管理规定如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筑装饰装修活动管理,保障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和安全,维护公共利益和装饰装修活动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筑装饰装修,是指装饰装修人使用建筑装饰装修材料,对建筑物、构筑物内部和外表进行修饰处理的活动,包括公共建筑装饰装修和住宅装饰装修。
本办法所称装饰装修人,是指对建筑物、构筑物进行装饰装修的业主或者使用人。
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装饰装修活动以及实施对建筑装饰装修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对有文物保护价值或者纪念意义的建筑进行装饰装修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从事建筑装饰装修活动,应当遵守城乡规划、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消防、抗震、环保、物业管理等有关规定和标准,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鼓励采用节能、节材、节水、防火、环保的建筑装饰装修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推行工厂化装饰装修。
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对新建商品住宅统一进行装饰装修,逐步减少毛坯房供应。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筑装饰装修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装饰装修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城乡规划、房产管理、公安消防、环境卫生、环境保护、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与建筑装饰装修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建筑装饰装修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开展行业服务,规范行业行为,并受理建筑装饰装修咨询和投诉,协调建筑装饰装修纠纷。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建筑装饰装修行业协会的指导。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影响公共利益的建筑装饰装修质量事故、质量缺陷、安全隐患以及影响相邻业主、使用人正常工作、生活的建筑装饰装修活动,有权向有关部门和单位举报、投诉;收到举报、投诉的部门和单位应当及时作出处理。
建筑装饰装修管理规定
建筑装饰装修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有效管理和规范建筑装饰装修行为,维护建筑物的结构安全和环境质量,根据《建筑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建筑物的装饰装修活动及相关管理工作。
第三条建筑装饰装修应遵循“安全、节材、节能、绿色”的原则,推行绿色、环保、低碳、健康的装修方式。
第四条所有从事建筑装饰装修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具有相应的资质,并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操作和监管。
第二章装修设计第五条建筑装饰装修设计应符合以下要求:(一)符合国家和地方的建筑法规、建设标准及相关规范;(二)结构设计符合建筑物的结构安全要求;(三)施工工艺满足建筑物的使用和功能要求;(四)设备布置合理,符合节能、环保、安全的要求。
第六条建筑装饰装修设计应包括以下内容:(一)装修方案:包括平面布局、空间设计、装修材料选用等内容;(二)施工图纸:包括平面图、立面图、剖面图、节点图、电气图等;(三)材料清单:详细列明所使用的装修材料、品牌、规格、工艺要求等。
第七条建筑装饰装修设计应经甲方审核同意后方可进行施工。
第三章施工管理第八条建筑装饰装修施工应符合以下要求:(一)施工单位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技术能力;(二)施工人员应经过培训,并持有相应的岗位资格证书;(三)施工过程中应严格按照设计方案和施工图纸进行施工;(四)施工过程中应注意安全防护,确保工人的人身安全和工地的整体安全;(五)施工过程中应注意环境保护,防止粉尘、噪音等对周围环境的污染;(六)施工过程中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材料验收和工程质量检测。
第九条建筑装饰装修施工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优先采用环保、低碳、节能的装修材料和工艺;(二)优先采用预制装修构件,减少现场施工对周围环境的影响;(三)优先采用标准化、模块化的施工方式,提高施工效率和质量。
第十条建筑装饰装修施工过程中,不得使用不合格的装修材料,不得采用不合法的施工方法。
第四章环境保护第十一条建筑装饰装修应遵循以下环境保护原则:(一)装修材料应满足国家环境标准,不得使用有害物质;(二)施工过程中应尽量减少粉尘、噪音等对周围环境的污染;(三)装修材料的运输、使用、存放等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的环境保护法规;(四)装修垃圾应按照规定进行分类、清理和处理。
装修装饰管理规定(5篇)
装修装饰管理规定一、国家建设部《全国建筑装饰管理规定》,为保障建筑装饰装修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房屋各种设施的使用功能,确保公共安全,制定本规定。
二、房屋所有权和使用人,装饰装修设计学位,施工学位等均应当遵守本规定。
三、建筑装饰装修应当做到安全使用,优化环境,经济合理,并符合规划、消防、供电、环保等有关规定和标准。
四、房屋装饰装修前业主必须提前物业公司申请,填写申请表。
开工时由装修公司到物业公司缴纳管理押金元,管理服务费元并报送施工方案,经物业批准方可施工,同进给予办理装修临时出入证(施工人员必须佩带出入证,否则严禁进入小区)。
五、建筑装饰装修企业必须采取措施,控制施工现场的各种粉尘、废气、固体废弃物以及噪声,振动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保护人们的正常生活、工作和人身安全。
六、建筑装饰装修的时间为:自通知交房之日起半年内装修完毕,以便于小区管理。
如不在装修期限内装修则业主装修押金不予退还并请严格遵守物业公司规定的装修时间(时间依据季节另定)。
七、建筑装饰装修竣工之后,物业公司验收合格退还业主装修押金和装修队伍管理押金,装修验收半年后退还装修公司装修押金。
八、装修产生的垃圾请送到指定地点,严禁在院内、楼梯间随意堆垃圾或者高空抛洒垃圾,不准将装修垃圾倒入下水道。
九、装修施工期间,装修公司必须接受物业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装修规定的行为,可以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恢复原状,责令停工、没收押金,视违章情节和结构损坏程度处以____元罚款。
不听劝阻造成严重隐患者加倍处罚。
十、房屋装饰装修不准拆改主体结构,装饰装修设计必须保证房屋的整体性,抗震性和结构的安全不得破坏房屋的主体承重结构。
十一、按层地面下预埋有上水管、地暖管、装修时不允许打孔或者钉铁钉。
十二、房屋装饰装修时(尤其是顶层住户),应预备各种管道,线路及阀门栓查口,以便维修方便。
十三、房屋装饰装修不准擅自拆卸、改造管网系统(包括上水、下水、煤气管、电路系统等)。
建筑装饰装修管理规定
建筑装饰装修管理规定
是指对建筑装饰装修活动进行管理的一系列规定。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建筑装饰装修管理规定:
1. 基本原则:建筑装饰装修活动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安全、环保、节能、经济、美观的原则。
2. 施工资质:从事建筑装饰装修活动的企业应具备相应的设计、施工、监理等方面的专业资质,并依法办理相应的许可手续。
3. 施工组织与管理:建筑装饰装修施工前应编制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并按照方案进行施工组织与管理,确保施工过程安全有序。
4. 施工材料与设备:建筑装饰装修应选用符合国家标准以及环保要求的材料和设备,严禁使用伪劣产品。
5. 施工现场安全:建筑装饰装修施工现场应设置必要的安全设施和警示标识,保障施工人员和周边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
6. 施工质量管理:建筑装饰装修施工应符合相关技术规范和标准,通过质量验收合格方可交付使用。
7. 环境保护:建筑装饰装修应采取措施降低施工产生的噪音、粉尘等对环境的污染,合理利用资源,减少废弃物的排放。
8. 消防安全:建筑装饰装修应符合消防安全规定,按照消防要求设置必要的消防设施和器材。
9. 监督检查:相关部门应加强对建筑装饰装修活动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置,确保施工质量和安全。
以上是建筑装饰装修管理规定的一些基本内容,具体的规定还会根据国家或地方的实际情况进行具体的规定和细化。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号建筑装饰装修管理规定
建筑装饰装修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46号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报建与许可第三章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发包与承包第四章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质量与安全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筑装饰装修的管理,促进建筑装饰装修业的发展,保障建筑装饰装修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公共安全,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凡新建、扩建、改建工程和对原有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进行装饰装修的,均适用本规定。
具有文物保护价值的建筑、古建筑的装饰装修,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本规定所称的建筑装饰装修,是指为使建筑物、构筑物内、外空间达到一定的环境质量要求,使用装饰装修材料,对建筑物、构筑物外表和内部进行修饰处理的工程建筑活动。
本规定所称原有房屋,是指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并己投入使用的各类房屋。
第三条房屋所有权人、使用人、建筑装饰装修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质量安全监督单位、建设监理单位、房屋安全鉴定单位等,均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建筑装饰装修应当做到安全适用、优化环境、经济合理,并符合城市规划、消防、供电、环保等有关规定和标准。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全国的建筑装饰装修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装饰装修工作。
返回第二章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报建与许可第六条新建建设项目的装饰装修工程与主体建筑共同发包的,执行建设部《工程建设报建管理办法》。
独立发包的大中型建设项目的装饰装修工程,工艺要求高、工程量大的装饰装修工程,可参照执行建设部《工程建设报建管理办法》。
第七条原有房屋的使用人装饰装修房屋,应征得房屋所有权人同意,并签订协议。
协议中应明确装饰装修后的修缮、拆迁和补偿等内容。
第八条原有房屋装饰装修时,凡涉及拆改主体结构和明显加大荷载的,应当按照下列办法办理:(一)房屋所有权人、使用人必须向房屋所在地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由房屋安全鉴定单位对装饰装修方案的使用安全进行审定。
[建筑装饰装修管理规定] 建筑装饰装修管理办法
[建筑装饰装修管理规定] 建筑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建筑装饰装修管理规定》已于一九九五年七月二十八日经第十次部常务会议通过,下面小编给大家介绍关于建筑装饰装修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建筑装饰装修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筑装饰装修的管理,促进建筑装饰装修业的发展,保障建筑装饰装修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公共安全,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凡新建、扩建、改建工程和对原有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进行装饰装修的,均适用本规定。
具有文物保护价值的建筑、古建筑的装饰装修,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本规定所称的建筑装饰装修,是指为使建筑物、构筑物内、外空间达到一定的环境质量要求,使用装饰装修材料,对建筑物、构筑物外表和内部进行修饰处理的工程建筑活动。
本规定所称原有房屋,是指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并己投入使用的各类房屋。
第三条房屋所有权人、使用人、建筑装饰装修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质量安全监督单位、建设监理单位、房屋安全鉴定单位等,均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建筑装饰装修应当做到安全适用、优化环境、经济合理,并符合城市规划、消防、供电、环保等有关规定和标准。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全国的建筑装饰装修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装饰装修工作。
第二章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报建与许可第六条新建建设项目的装饰装修工程与主体建筑共同发包的,执行建设部《工程建设报建管理办法》。
独立发包的大中型建设项目的装饰装修工程,工艺要求高、工程量大的装饰装修工程,可参照执行建设部《工程建设报建管理办法》。
第七条原有房屋的使用人装饰装修房屋,应征得房屋所有权人同意,并签订协议。
协议中应明确装饰装修后的修缮、拆迁和补偿等内容。
第八条原有房屋装饰装修时,凡涉及拆改主体结构和明显加大荷载的,应当按照下列办法办理:房屋所有权人、使用人必须向房屋所在地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由房屋安全鉴定单位对装饰装修方案的使用安全进行审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 建筑装饰装修管理规定
建筑装饰装修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46号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报建与许可第三章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发包与承包第四章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质量与安全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筑装饰装修的管理,促进建筑装饰装修业的发展,保障建筑装饰装修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公共安全,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凡新建、扩建、改建工程和对原有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进行装饰装修的,均适用本规定。
具有文物保护价值的建筑、古建筑的装饰装修,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本规定所称的建筑装饰装修,是指为使建筑物、构筑物内、外空间达到一定的环境质量要求,使用装饰装修材料,对建筑物、构筑物外表和内部进行修饰处理的工程建筑活动。
本规定所称原有房屋,是指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并己投入使用的各类房屋。
第三条房屋所有权人、使用人、建筑装饰装修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质量安全监督单位、建设监理单位、房屋安全鉴定单位等,均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建筑装饰装修应当做到安全适用、优化环境、经济合理,并符合城市规划、消防、供电、环保等有关规定和标准。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全国的建筑装饰装修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装饰装修工作。
返回第二章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报建与许可第六条新建建设项目的装饰装修工程与主体建筑共同发包的,执行建设部《工程建设报建管理办法》。
独立发包的大中型建设项目的装饰装修工程,工艺要求高、工程量大的装饰装修工程,可参照执行建设部《工程建设报建管理办法》。
第七条原有房屋的使用人装饰装修房屋,应征得房屋所有权人同意,并签订协议。
协议中应明确装饰装修后的修缮、拆迁和补偿等内容。
第八条原有房屋装饰装修时,凡涉及拆改主体结构和明显加大荷载的,应当按照下列办法办理:(一)房屋所有权人、使用人必须向房屋所在地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由房屋安全鉴定单位对装饰装修方案的使用安全进行审定。
建筑装修装饰管理的详细规定
建筑装修装饰管理的详细规定一、总则为了加强建筑装修装饰管理,保障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二、管理范围1.1 管理对象建筑装修装饰管理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建筑物的装修装饰工程。
1.2 管理内容建筑装修装饰管理包括装修装饰工程的招投标、设计、施工、监理、验收等环节。
三、管理要求3.1 招投标管理1. 招标单位应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公开、公平、公正地进行招标。
2. 投标单位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并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
3.2 设计管理1. 设计单位应根据建筑物的使用功能、结构特点和装修装饰材料等因素,编制合理、经济、安全、环保的设计方案。
2. 设计单位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规范进行设计,并对其设计质量负责。
3.3 施工管理1. 施工单位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并按照设计文件和施工技术标准进行施工。
2. 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质量安全管理体系,确保施工安全、质量。
3.4 监理管理1. 监理单位应根据合同约定和国家有关标准、规范,对装修装饰工程进行全过程监理。
2. 监理单位应认真履行监理职责,对施工过程中的质量、安全问题及时提出整改要求。
3.5 验收管理1. 验收单位应按照法律法规和验收标准,对装修装饰工程进行验收。
2. 验收单位应认真审查相关资料,实地查验工程质量、安全情况,并提出验收意见。
四、违规处理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五、附则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解释权归原作者所有。
---以上为建筑装修装饰管理的详细规定,请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完善。
希望能为您提供专业、详细的参考。
装修装饰管理规定(三篇)
装修装饰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装修装饰工程的管理,促进装修水平的提高,保障人身、财产安全,依法保护公众利益和个人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各类建筑物的装修装饰工程,包括新建、改建、扩建的装修装饰工程。
第三条装修装饰工程应按照国家和地方的规定进行,不得违反建筑安全、消防安全等相关法律法规。
第四条装修装饰工程应具备相应的专业资质和人员,确保施工质量和安全。
第五条建设单位、装修装饰企业、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严格遵守本规定,确保装修装饰工程的顺利进行和安全完成。
第二章设计第六条装修装饰工程的设计应符合相关建筑法规和建筑设计规范,确保施工质量和安全。
第七条装修装饰工程设计应包括以下内容:(一)装修装饰工程的平面布局图、剖面图、立面图等的设计方案;(二)装修装饰工程所需的材料、构件的选择和使用;(三)装修装饰工程相关技术参数和施工方法的说明;(四)装修装饰工程的消防安全设计方案;(五)装修装饰工程的环境保护和节能设计方案;(六)其他与装修装饰工程相关的设计内容。
第八条装修装饰工程设计人员应具备相应的专业资格和经验,确保设计方案的合理性和可行性。
第三章施工第九条装修装饰工程施工应按照相关施工工艺和施工方案进行,确保施工质量和安全。
第十条装修装饰工程施工过程中应注意以下事项:(一)施工现场的临时设施和安全防护设施应符合相关要求,确保施工人员和周围环境的安全;(二)施工人员应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施工,不得擅自改变设计方案;(三)施工人员应定期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施工安全意识和技能;(四)施工过程中应注意施工环境的保护和节能减排;(五)施工完成后应进行验收,确保装修装饰工程符合相关质量要求。
第四章监理第十一条监理单位应按照相关监理规范和监理合同进行监理工作,确保装修装饰工程的质量和安全。
第十二条监理单位的监理工作应包括以下内容:(一)监督施工单位的施工行为和施工质量;(二)协调解决施工现场的问题和纠纷;(三)定期报告装修装饰工程的施工进展和质量情况;(四)遇到施工质量问题和安全事故时,及时进行处置和报告。
建筑装饰装修管理规定
建筑装饰装修管理规定
是指国家或地方政府制定的相关法律法规和管理规范,用于指导和规范建筑装饰装修行为,保障施工安全、环境保护、质量控制和消防安全等方面的要求。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建筑装饰装修管理规定:
1. 建筑装饰装修设计规范:包括建筑设计、施工单位要求进行施工设计和施工方案,确保装修工程符合相关的建筑结构和建筑功能要求。
2. 建筑装饰装修施工规范:规定了建筑装修施工的各项技术要求,包括施工工艺、材料规范、质量控制和施工进度安排等。
3.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标准:规定了建筑装饰施工完成后的质量验收要求,包括整体质量、材料质量、施工工艺等方面。
4.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安全规定:规定了建筑装修施工过程中要遵守的各项安全要求,包括对施工人员的要求、施工现场的安全措施等。
5.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消防安全规定:规定了建筑装修工程施工过程中要遵守的消防安全要求,包括施工现场的消防设施、消防疏散通道的设置等。
6. 建筑装饰装修施工污染防治规定:规定了建筑装修施工过程中要遵守的环境保护要求,包括施工过程中的噪声、粉尘等污染防治措施。
以上是一些常见的建筑装饰装修管理规定,具体的规定会根据不同的地区和国家有所不同。
为了保障施工安全和质量,建筑业务操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并配合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建筑装饰装修管理规定
建筑装饰装修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1.市场定位建筑装饰装修是指对建筑物进行装饰、装修及其他相关工程的施工活动。
为保障公共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调整市场秩序,加强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2.管理原则建筑装饰装修管理应坚持“安全第一、质量优先、规范有序、节能环保、便利高效”的原则,落实主体责任,加强监督管理,推动产业健康发展。
第二章:施工规定1.施工许可开展建筑装饰装修施工前,必须持有相应的合法施工许可证,经相关主管部门进行审核并予以许可。
2.工程规划建筑装饰装修施工前,应编制详细的工程规划,明确施工范围、工期、工艺流程、质量要求等内容,并报主管部门备案。
3.人员资质从事建筑装饰装修施工的人员应具备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并按规定进行培训和考核,确保施工人员具备专业知识和技能。
第三章:工程质量管理1.质量控制建筑装饰装修施工中,应严格按照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进行施工,确保工程质量符合要求,不得出现质量问题。
2.质检要求建筑装饰装修施工完成后,应进行验收,由专业部门进行质量检测,确保符合相关标准和规范。
3.质量追责对于因施工质量不合格造成的损失,责任方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赔偿,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四章:安全管理1.安全制度建筑装饰装修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明确安全责任、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等内容,确保施工过程中的安全。
2.安全防护施工现场应设置合理的安全防护设施,确保施工人员和周围环境的安全,严禁存在安全隐患的施工行为。
3.安全培训施工单位应定期开展安全培训,提高施工人员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确保工程施工过程中的安全。
第五章:环境保护1.环保要求建筑装饰装修施工应符合环保法律法规的要求,减少对环境的污染,降低施工过程中的噪音、粉尘等对周围环境的影响。
2.环评评估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规模较大或对环境影响较大的,应进行环境影响评估,并按评估结果执行相应的环保措施。
3.绿色施工推动建筑装饰装修施工的绿色化,采用环保材料和节能技术,提高施工工艺的节能效益,保护生态环境。
建筑装修装饰管理的详细规定
建筑装修装饰管理的详细规定1. 引言本文档旨在规定建筑装修装饰管理的相关细则,以确保施工过程的顺利进行并保障装修质量。
以下是建筑装修装饰管理的详细规定。
2. 装修施工要求- 所有装修施工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建筑工程规范。
- 施工单位应具备相关资质,并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责任。
- 施工前必须制定详细的装修施工方案和施工计划。
- 施工现场应具备必要的安全措施和防护设施。
- 施工过程中应定期进行质量检查和验收。
3. 装修材料选择- 所选用的装修材料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和相关规定。
- 施工单位应提供材料的质量证明和检测报告。
- 装修材料的采购应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并注意材料的保管和储存。
4. 安全管理要求- 施工现场应设置必要的安全警示标志和围挡。
- 施工人员必须佩戴符合规定的个人防护装备。
- 施工现场应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
- 施工单位应组织进行必要的安全培训和教育。
5. 质量管理要求- 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施工图纸和技术要求进行装修施工。
- 施工过程中应及时处理质量问题和施工缺陷。
- 完工后应进行质量验收,并提供相应的验收报告和证明文件。
6. 环境保护要求- 施工过程中应采取措施减少噪音、粉尘和废弃物的污染。
- 施工现场应妥善处理废弃材料和建筑垃圾。
- 施工单位应遵守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
7. 违规处理和责任追究- 如发现施工单位存在违规行为,应及时制止并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
- 对于严重违规行为,可以给予罚款、暂停施工等处罚。
- 如造成重大质量问题或安全事故,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8. 附则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并适用于所有建筑装修装饰工程。
以上为建筑装修装饰管理的详细规定。
为确保施工质量和安全,施工单位应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并承担相应责任。
任何违反规定的行为将受到处罚和法律追究。
---*请注意,本文档仅为参考,具体细则和要求应根据实际情况和相关法规进行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46号_建筑装饰装修管理规定
建筑装饰装修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46号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报建与许可第三章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发包与承包第四章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质量与安全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筑装饰装修的管理,促进建筑装饰装修业的发展,保障建筑装饰装修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公共安全,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凡新建、扩建、改建工程和对原有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进行装饰装修的,均适用本规定。
具有文物保护价值的建筑、古建筑的装饰装修,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本规定所称的建筑装饰装修,是指为使建筑物、构筑物内、外空间达到一定的环境质量要求,使用装饰装修材料,对建筑物、构筑物外表和内部进行修饰处理的工程建筑活动。
本规定所称原有房屋,是指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并己投入使用的各类房屋。
第三条房屋所有权人、使用人、建筑装饰装修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质量安全监督单位、建设监理单位、房屋安全鉴定单位等,均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建筑装饰装修应当做到安全适用、优化环境、经济合理,并符合城市规划、消防、供电、环保等有关规定和标准。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全国的建筑装饰装修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装饰装修工作。
返回第二章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报建与许可第六条新建建设项目的装饰装修工程与主体建筑共同发包的,执行建设部《工程建设报建管理办法》。
独立发包的大中型建设项目的装饰装修工程,工艺要求高、工程量大的装饰装修工程,可参照执行建设部《工程建设报建管理办法》。
第七条原有房屋的使用人装饰装修房屋,应征得房屋所有权人同意,并签订协议。
协议中应明确装饰装修后的修缮、拆迁和补偿等内容。
第八条原有房屋装饰装修时,凡涉及拆改主体结构和明显加大荷载的,应当按照下列办法办理:(一)房屋所有权人、使用人必须向房屋所在地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由房屋安全鉴定单位对装饰装修方案的使用安全进行审定。
建筑装饰装修管理规定
建筑装饰装修管理规定建筑装饰装修管理是指在建筑工程装饰施工过程中,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对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实施全程监管的一系列管理措施和规定。
下面是建筑装饰装修管理的一些规定。
一、合理规划设计在建筑装饰装修过程中,应根据不同建筑的功能和使用要求,合理规划设计装修方案。
装修设计应符合国家现行的环保和安全规定,遵循节能环保的原则,尽量避免使用对人体有害的材料。
二、合法施工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必须有相关的施工许可证,施工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装饰装修施工资质。
施工单位要按照技术标准和规范进行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
三、环境保护在施工过程中,要采取措施减少噪音、粉尘和污染物的排放,保护周边环境,避免对周边居民和单位造成影响。
并要严格按照环保法规和标准进行排放和处理。
四、安全管理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要严格按照国家建筑施工安全标准进行施工,制定详细的安全生产措施和应急预案,做好安全防范工作。
施工现场要配备必要的防护设施,工人必须佩戴好安全防护用品。
五、质量管理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要严格按照设计图纸和施工规范进行施工,确保工程质量符合相关标准和规定。
施工单位要组织专门的质量检查,对施工过程进行监督和把关,及时发现和处理质量问题。
六、文明施工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要推行文明施工,定期进行工地清理和垃圾处理。
施工现场要做好安全警示标识和通道设置,保证行人和车辆的安全。
工人要遵守工地秩序,文明施工,不得乱扔垃圾和碍事。
七、相关管理机构监管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要接受相关管理机构的监管,包括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等。
监管机构可以对装饰装修工程进行抽查和检测,发现问题及时进行处理,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罚。
总之,建筑装饰装修管理规定的目的是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健康,促进建筑装饰装修行业的健康发展。
各相关单位和人员要严格遵守相关规定,确保装修工程质量和安全。
建筑装饰装修管理规定
建筑装饰装修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46号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报建与许可第三章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发包与承包第四章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质量与安全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筑装饰装修的管理,促进建筑装饰装修业的发展,保障建筑装饰装修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公共安全,制订本规定;第二条凡新建、扩建、改建工程和对原有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进行装饰装修的,均适用本规定;具有文物保护价值的建筑、古建筑的装饰装修,依照有关规定执行;本规定所称的建筑装饰装修,是指为使建筑物、构筑物内、外空间达到一定的环境质量要求,使用装饰装修材料,对建筑物、构筑物外表和内部进行修饰处理的工程建筑活动;本规定所称原有房屋,是指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并己投入使用的各类房屋;第三条房屋所有权人、使用人、建筑装饰装修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质量安全监督单位、建设监理单位、房屋安全鉴定单位等,均应当遵守本规定;第四条建筑装饰装修应当做到安全适用、优化环境、经济合理,并符合城市规划、消防、供电、环保等有关规定和标准;第五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全国的建筑装饰装修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装饰装修工作;返回第二章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报建与许可第六条新建建设项目的装饰装修工程与主体建筑共同发包的,执行建设部工程建设报建管理办法;独立发包的大中型建设项目的装饰装修工程,工艺要求高、工程量大的装饰装修工程,可参照执行建设部工程建设报建管理办法;第七条原有房屋的使用人装饰装修房屋,应征得房屋所有权人同意,并签订协议;协议中应明确装饰装修后的修缮、拆迁和补偿等内容;第八条原有房屋装饰装修时,凡涉及拆改主体结构和明显加大荷载的,应当按照下列办法办理:一房屋所有权人、使用人必须向房屋所在地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由房屋安全鉴定单位对装饰装修方案的使用安全进行审定;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房屋装饰装修申请之日起20日内决定是否予以批准;二房屋装饰装修申请人持批准书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报建手续,并领取施工许可证;第九条建设单位按照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有关规定,到工程所在地的质量安全监督部门办理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第十条对于未办理报建和质量安全监督手续的装饰装修工程,有关主管部门不得为建设单位办理招标投标手续和发放施工许可证;设计、施工单位不得承接该装饰装修工程的设计和施工;返回第三章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发包与承包第十一条凡从事建筑装饰装修的企业,必须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资质审查,并取得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证书规定的范围内承包工程;建设单位不得将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发包给无资质证书或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企业;第十二条建筑装饰装修工程与主体建筑工程共同发包时,由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建筑施工企业承包;独立发包的大中型建设项目的装饰装修或工艺要求高、工程量大的装饰装修工程,由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建筑装饰装修企业承包;第十三条下列大中型装饰装修工程应当采取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的方式发包:一政府投资的工程;二行政、事业单位投资的工程;三国有企业投资的工程;四国有企业控股的企业投资的工程;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工程;前款规定范围内不宜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的军事设施工程、保密设施工程、特殊专业等工程,可以采取议标或直接发包;前两款规定以外的其他装饰装修工程的发包方式,由建设单位或房屋所有权人、房屋使用人自行确定;第十四条从事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发包、承包双方,应当按照统一的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签订合同;第十五条发包方不得损害承包方的利益,强迫承包方购入合同约定之外的装饰装修材料和设备;返回第四章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质量与安全第十六条建设单位及设计、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基本建设管理程序办事,严格执行建筑装饰装修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施工安全技术规范及第十七条建筑装饰装修设计、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有关规定承接装饰装修设计和施工任务;建筑装饰装修企业必须按照图纸施工,不得擅自改变设计图纸;第十八条原有房屋装饰装修需要拆改结构时,装饰装修设计必须保证房屋的整体性、抗震性和结构的安全;整栋危险房屋不得装饰装修;对严重损坏和有险情的房屋,应当先修缮加固,达到居住和使用安全条件后,方可进行装饰装修;第十九条建筑装饰装修设计、施工和材料使用,必须严格遵守建筑装饰装修防火规范;完成装饰装修施工图纸设计后,建设单位必须持施工许可证和施工设计图纸,报公安消防部门进行消防安全核准;第二十条建筑装饰装修企业必须采取措施,控制施工现场的各种粉尘、废气、固体废弃物以及噪声、振动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保护人们的正常生活、工作和人身安全;第二十一条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当按照有关标准,对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进行质量和安全监督;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竣工后,必须经质量监督机构认证合格,否则不予验收;第二十二条实行初装饰的住宅工程,要严格按照建设部颁发的住宅工程初装饰竣工验收办法,验收评定;第二十三条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发生重大事故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调查处理;返回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二十四条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发包方违反本规定有关条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部门给予警告、通报批评、限期改正、责令停止施工的处罚,并可处以装饰装修工程造价3%以下的罚款;因责令停止施工而造成的经济损失,由发包方承担;一未按照规定进行报建的;二该招标的工程未按照规定进行招标的;三未按照规定办理质量监督手续的;四发包给无资质证书的或承包任务与资质证书等级不符的企业的;五使用未验收工程的;第二十五条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承包方违反本规定有关条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停止施工、停业整顿、降低资质、吊销资质证书、没收非法所得的处罚,并可处以装饰装修工程造价3%以下的罚款:一未取得建筑装饰装修资质证书而进行建筑装饰装修设计、施工的;二擅自超越资质证书许可范围承包工程的;三未按设计方案进行施工的;四拒绝接受质量安全监督机构监督检查、验收的;五将不合格的材料、设备用于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六破坏环境、危及人身安全的;七出卖、转让、出借、涂改、复制、伪造资质证书的;第二十六条对未按规定申请批准、未进行房屋安全性能鉴定、擅自拆改房屋结构或明显加大荷载,对原有房屋进行装饰装修的,由房地产行政主宇航局部门或有关部门责令修复或赔偿,并给予行政处罚;第二十七条房屋安全鉴定单位工作人员不如实对装饰装修方案的使用安全性能出具结论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第二十八条房屋所有权人或使用人因装饰装修损坏毗连房屋的,应负责修复或赔偿;第二十九条因装饰装修原有房屋发生纠纷的,当事人可以向房屋所在地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第三十条有本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所列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返回第六章附则第三十一条本规定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第三十二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依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本规定自1995年9月1日起实施;。
管理建筑装饰装修的规定
管理建筑装饰装修的规定1. 总则1.1 目的为确保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提高建筑工程使用功能与美观,根据《建筑法》、《装修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1.2 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我国境内的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新建、改建、扩建项目。
1.3 规范主体从事建筑装饰装修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规定。
2. 管理内容2.1 设计管理建筑装饰装修设计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及建筑工程使用功能需求。
设计单位应具备相应资质,并对设计质量负责。
2.2 施工管理施工单位应具备相应资质,按照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有关技术标准进行施工。
施工过程中,应加强质量、安全、环保等方面的管理。
2.3 材料管理建筑装饰装修材料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及建筑工程使用功能需求。
禁止使用不合格、劣质材料。
2.4 验收管理建筑装饰装修工程验收应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进行。
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不得投入使用。
3. 监督管理3.1 政府部门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建筑装饰装修活动的监督管理。
其主要职责包括:- 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建筑装饰装修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制定并实施地方性法规、政策和标准;- 对建筑装饰装修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依法查处违反本规定的行为。
3.2 行业协会建筑装饰装修行业协会应发挥行业自律作用,协助政府部门加强建筑装饰装修活动的监督管理。
其主要职责包括:- 宣传、普及建筑装饰装修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 开展行业培训、交流和合作;- 制定并推行行业自律规范;- 接受政府部门委托,参与相关管理工作。
4. 法律责任违反本规定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予以查处,并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等行政处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 附则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原有规定与本规定不符的,按照本规定执行。
如有未尽事宜,由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另行规定。
建筑装饰装修管理规定范文(3篇)
建筑装饰装修管理规定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管理,保障施工质量,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和验收等环节的管理。
第三条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应符合国家建筑节能与环境保护要求,遵守环境保护与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安全可靠,经济合理,美观大方。
第四条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应按照工程的性质和规模划分为一般工程和特殊工程两类,并进行相应的审批程序。
第五条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等必须具有相应的从业资质和执业资格,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登记注册。
第六条建筑设计单位应严格按照国家和行业的有关规范要求进行设计,确保设计方案符合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的实际情况。
第七条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施工必须按照设计文件和国家、行业的有关规范进行,禁止违法违规施工。
第八条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监理应按照国家、行业的有关规定进行,确保工程施工质量,监督施工单位的施工行为。
第九条对于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验收,应按照国家、行业的有关规定进行,确保工程质量合格。
第十条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质量保证,并提供质量保修期。
第二章设计管理第十一条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设计应符合国家标准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须进行审查、备案或报建手续。
第十二条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设计方案应考虑工程的功能需求、安全性、经济性、耐久性、舒适性等方面的要求,同时充分利用环保材料和节能技术。
第十三条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设计应编制详细的设计文件,包括图纸、计算书、技术规范等,并加盖设计单位的专用章。
第十四条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设计文件的编制应按照有关地方政府的规定,完成相应的审查、备案或报建手续。
第十五条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设计单位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和人才队伍,负责整个设计过程的管理和监督。
第三章施工管理第十六条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前,施工单位应编制详细的施工方案,包括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措施。
建筑装饰施工维护管理规定
建筑装饰施工维护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意义为确保建筑装饰施工质量和使用安全,提高建筑装饰工程的管理水平,根据《建筑法》、《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我国境内各类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的装饰施工及维护管理工作。
第三条管理原则1. 遵守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国家标准和行业规范。
2. 坚持质量第一,安全第一,环保第一。
3. 强化责任意识,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
第二章施工管理第四条施工许可1. 装饰施工前,应向有关部门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
2. 施工许可证应包含施工内容、施工范围、施工周期等信息。
第五条施工单位资质1. 装饰施工单位应具备相应的资质证书。
2. 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质量、安全、环保管理制度。
第六条施工人员培训1. 施工人员应经过专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证书。
2. 施工人员应掌握相关法律法规、施工标准及质量要求。
第七条施工材料1. 施工材料应符合国家环保、安全标准。
2. 施工材料应具有出厂合格证明和检测报告。
第八条施工质量控制1. 施工过程中,应严格执行施工方案和工艺标准。
2. 施工质量应定期进行检查、验收。
第九条施工安全1. 施工单位应制定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制度。
2. 施工过程中,应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确保施工安全。
第三章维护管理第十条维护管理责任1. 建筑物的装饰工程应明确维护管理责任主体。
2. 维护管理责任主体应建立健全维护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维护管理内容1. 定期检查装饰工程设施,确保其正常使用。
2. 对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维修、整改。
第十二条维护管理周期1. 装饰工程维护管理周期应根据工程特点和实际使用情况确定。
2. 一般建筑装饰工程至少每五年进行一次全面检查、维修。
第十三条维护管理记录1. 维护管理过程中,应做好相关记录,包括检查、维修、整改等情况。
2. 维护管理记录应保存至少五年。
第四章法律责任第十四条违反本规定的法律责任1. 违反本规定,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由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
建筑装饰装修管理规定范本
建筑装饰装修管理规定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筑装饰装修管理,规范建筑装饰装修行为,确保建筑安全和居住环境的质量,保护业主和公共利益,提高社会管理水平,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所有住宅、商业、办公等建筑装饰装修活动,包括新建、翻新和改造等工程。
第三条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等所有与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相关的单位和人员,应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建筑装饰装修应符合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同时参照本规定进行管理。
第五条建筑装饰装修应充分考虑施工期间的安全与环保,确保施工期间不对周围环境和人员造成污染或危害。
第六条建筑装饰装修材料应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并经过相关部门的检验合格,未经检验合格的材料不得使用。
第二章设计及施工要求第七条建筑装饰装修应按照设计文件进行施工,未经设计单位同意,不得进行任何变动。
第八条建筑装饰装修施工现场应设立合理的防护措施,确保施工现场秩序井然,并按照规定对危险区域进行封闭和标识。
第九条建筑装饰装修施工单位应对施工现场进行定期巡查,确保施工质量和安全。
第十条建筑装饰装修施工现场应设有安全监控设备,确保施工过程中的安全和秩序。
第十一条建筑装饰装修涉及到扬尘、噪音、振动等污染物的排放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
第十二条建筑装饰装修应遵循“先清理后分装、封堵后打磨、全面保护”的原则,确保施工环境清洁,并防止施工垃圾、尘土等污染物进入管道或周围环境。
第三章管理要求第十三条建筑装饰装修施工单位应明确施工责任,建立施工组织机构,并制定详细的施工方案。
第十四条建筑装饰装修施工单位应配备符合要求的施工人员,并进行相应的技能培训和安全教育。
第十五条建筑装饰装修施工单位应建立相关档案和资料,并按照规定保存一定期限。
第十六条建筑装饰装修施工单位应加强对施工现场和所用材料的质量监控,确保施工质量。
第十七条建筑装饰装修施工单位应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加强施工安全管理。
第十八条建筑装饰装修施工单位应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整改,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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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装饰管理规定建筑装饰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县建筑装饰装修管理,保障建筑装饰装修的质量和公共安全,维护装饰装修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0号)、《四川省建筑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68号)、《四川省建筑装饰装修消防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80号)、《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筑装饰装修,是指为使建筑物、构筑物达到一定的环境质量和使用要求,使用装饰装修材料,对外表和内部进行修饰处理的建筑活动,包括建筑工程装饰装修、城镇住宅和非住宅装饰装修。
第三条县住房建设局负责全县建筑装饰装修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规划局、县城市执法局、县消防大队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建筑装饰装修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在洪雅县县城和集镇规划区范围内的建筑装饰装修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申报和资质管理第五条建筑装饰装修人(以下简称装修人)在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开工前,应当向县住房建设局申报登记,办理相关施工许可或备案手续。
建筑装饰装修面积超过 300平方米或装修投资30万元以上的非住宅室内装修,在装饰装修图纸经消防部门审核或备案后,应当向县住房建设局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后方可施工。
所有住宅室内装修、建筑装修面积低于 300平方米或装修投资30万元以下的非住宅室内装修,应当到县住房建设局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后方可施工。
严禁未经许可或未办理登记备案手续,擅自实施建筑装饰装修。
第六条申报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1.房屋所有权证或者证明其合法权益的有效凭证。
2.申请人身份证件或法人有效证明。
3.装饰装修方案、店招装饰效果图、原建筑物设计方案或者施工方案。
4.变动建筑物主体或者承重结构的,需提交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的变更设计方案。
5.委托装饰装修企业施工的,需提供该企业相关资质证书的复印件。
6.非业主的住宅使用人,需提供业主同意装饰装修的书面证明。
7.消防部门对建筑装饰装修图纸审核或备案后出具的相关材料。
第七条从事建筑装饰装修的企业或工匠(以下简称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资质(资格)证书,并在其资质(资格)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持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企业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的企业,方可从事建筑装饰装修面积超过 300平方米或装修投资30万元以上的非住宅室内装修。
持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装修工匠资格证》和《营业执照》的,只能从事住宅室内装修、建筑装饰装修面积低于 300平方米或装修投资30万元以下的非住宅室内装修。
建筑装修企业和建筑装修工匠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年检和建筑装修工匠资格审查。
严禁无证、资质过期或者超越资质等级从事建筑装饰装修。
第三章质量安全管理第八条进行建筑装饰装修,应当保证房屋的整体性、抗震性和结构安全性,不得拆改建筑主体结构、承重结构或者明显加大荷载。
如确需拆改或者加大荷载的,应当经原设计单位或具有相应及以上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作出设计变更才能施工;也可经房屋安全鉴定部门作出安全鉴定后进行施工。
对危险房屋或验收不合格的房屋不得进行修饰装修。
店铺招牌规格严格按照《洪雅县户外广告管理办法》进行装饰装修。
第九条装修人和施工单位从事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时,严禁下列行为:1.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2.扩大建筑物承重墙上原有的门窗尺寸,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3.损坏建筑物原有节能设施,降低节能效果;4.未经批准擅自搭建建筑物、构筑物;5.未经批准擅自改变住宅外立面,在非承重外墙上开门、窗;6.未经批准擅自拆改燃气管道和设施;7.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8.影响建筑结构和使用安全的其他行为。
第十条改动卫生间、厨房间防水层的,应当按照防水标准制订施工方案,并做闭水试验。
装修人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装饰装修企业承担。
第十一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其他技术标准规范施工,不得偷工减料,确保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使用的材料和设备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有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和有中文标识的产品名称、规格、型号、生产商、厂址等。
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建筑装饰装修材料和设备。
第十二条施工单位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应当遵守施工安全操作规程,按照规定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和消防措施,不得擅自动用明火和进行焊接作业,保证作业人员和周围住房及财产的安全。
第十三条施工单位进场装修前应当明确安全文明施工负责人,并提供有效证件及联系方式,对安全文明施工负责。
第十四条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竣工后,装修人应当按照工程设计、合同约定和相应的质量标准进行验收。
验收合格后,施工单位应当出具建筑装饰装修质量保修书。
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2年,有防水要求的厨房、卫生间和外墙面防渗漏的期限为5年。
保修期从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第四章施工现场管理第十五条装修人和施工单位应当签订建筑装饰装修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等相关事项。
第十六条装修人和施工单位在住宅小区进行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时,应当与小区物业管理单位签订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书,明确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装饰装修垃圾处理方法等相关事宜。
第十七条物业管理单位、施工单位应当将实施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禁止行为和应具备的申请程序及注意事项告知装修人。
装修人在进行建筑装饰装修前,应当告知邻里。
第十八条装修单位应当在室外施工现场醒目位置挂牌,告知装修单位的名称、施工负责人姓名、联系方式、开工与竣工日期和质量安全投诉电话等信息。
第十九条建筑装饰装修室外施工现场应当按照规定设置隔离护栏、警示标志和施工铭牌;施工现场材料、机具应当放置整齐;施工中应当采取封闭、降尘、降噪等措施控制扬尘、噪声等污染,产生的废弃物应当及时清运;工程竣工后应当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
第二十条建筑工程和住宅室内装饰装修严禁在晚间施工;住宅小区装修时间为上午8时至下午18时30分;临街非住宅室内装饰时间为上午8时至晚上21时30分;中考和高考期间学校周边 100米范围内严禁施工。
第二十一条建筑装饰装修施工中产生的废弃物和其他垃圾,应当按照物业管理企业或相应管理单位指定的位置、方式、时间进行堆放和清运。
严禁从楼上向地面或者垃圾道、下水道、通风孔、消防通道等倾倒装饰装修而产生的废弃物。
施工的材料、工具、设备进出场时,应当保持公共地段的道路畅通和环境清洁。
第二十二条严禁施工单位在高处施工现场投掷物料,楼梯、踏步、休息平台、阳台等悬挑结构上不得堆放料具和杂物,严禁乱写乱画。
第二十三条临街施工应当打围作业,张贴安民告示,施工中产生的废弃物和其他垃圾应及时清运,施工的材料、工具、设备进出场时,应当保持街面和人行道的环境清洁,围栏按统一标准制作。
第五章监督管理第二十四条县住房建设局以及县规划、消防、工商、城市执法、质监等相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能,负责全县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行政许可、监督管理和对违法违规活动进行查处。
第二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建筑装饰装修中出现的影响公众利益的质量事故、质量缺陷以及其它影响周围住户正常生活的行为,都有权检举、控告、投诉。
物业管理单位对所管物业内的违法、违规建筑装饰装修活动应当及时制止和报告。
第二十六条县住房建设局等部门接到公众和相关单位对装修人和装饰装修企业、装修工匠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投诉、举报后,应当派人及时到现场调查核实,依法处理。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二十七条因建筑装饰装修活动造成相邻的建筑物、构筑物、住宅、非住宅等的管道堵塞、渗漏水、停水停电、物品损坏等的,装修人应当负责修复和赔偿;属于装饰装修企业、装修工匠责任的,装修人可以向施工单位追偿。
装修人擅自拆改燃气管道和设施造成损失的,由装修人负责赔偿。
装修人因建筑装饰装修活动侵占公共空间,对公共部位和设施造成损害的,由县住房建设局责令改正,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八条装饰装修企业、装修工匠擅自进行未经申报登记的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由县住房建设局责令整改,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九条装修人将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装饰装修企业、装修工匠实施的,由县住房建设局责令整改,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条在建筑工程和住宅、非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住房建设局责令改正,并处罚款: (一)装饰装修企业、装修工匠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阳台改为卫生间或厨房的,对装修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装饰装修企业或装修工匠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损坏房屋原有节能设施或者降低节能效果的,对装饰装修企业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三)擅自拆改供暖、燃气管道和设施的,对装修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四)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或房屋安全鉴定部门作出安全鉴定,擅自超过设计标准或者规范增加楼面荷载的,对装修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一条未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装饰装修活动中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的,或者擅自改变外立面、在非承重外墙上开门、窗的。
由县规划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及相关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三十二条装修人或者装饰装修企业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由县住房建设局按照有关规定处罚。
第三十三条装饰装修企业、装修工匠违反国家有关安全生产规定和安全生产技术规程,不按照规定采取安全防护和消防措施,或者对建筑安全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予以消除的,由县住房建设局责令整改,并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四条装饰装修企业、装修工匠违反装修时间管理规定,或者临街施工不打围或者打围不规范的,或未按照规定处理装饰装修垃圾的,由县住房建设局责令整改,并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五条物业管理单位发现装修人或者装饰装修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而不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的,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可处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约定的装饰装修管理服务费2至3倍的罚款。
第七章附则第三十六条具有文物保护价值的建筑、古建筑以及军事设施工程、保密设施工程的装饰装修依照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