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司考经济法之环境保护法环境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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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司考经济法之环境保护法:环境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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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经济法之环境保护法:环境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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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经济法之环境保护法:环境民事责任

司考经济法之环境保护法:环境民事责任。环境民事责任,是指单位或者个人因污染危害环境而侵害了公共财产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所应承担的民事方面的责任。

1.环境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与免责。

(1)环境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传统民事侵权责任构成要件包括四个方面:主观上具有过错;行为具有违法性;发生损害结果;违法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但是环境民事责任作为特殊侵权责任,在其构成要件上有所不同。主观上的过错和行为的违法性不是环境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首先,关于过错,我国民法通则、环境保护法及相关法律都没有把故意或过失作为环境损害赔偿的要件。环境民事责任实行无过错责任的原因在于环境侵害行为本身创造社会财富有一定的正当性,追究其过错几乎不可能;另外,由排污者从营利中赔偿受害人的损失,符合公平原则。其次,关于行为的违法性,行为人即使达标排污,只要从事排污行为并发生了危害后果的,也要承担民事责任。行为人不得以达标排放作为免除其民事责任的抗辩理由。

环境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①实施了致害行为;②发生了损害结果;③致害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2)环境民事责任的免责事由。环境保护法规定,即使具备环境民事责任构成要件,在三种情形下也免予承担环境民事责任。这三种情形是:①由不可抗力造成并且行为人及时采取合理措施。环境保护法规定:完全由于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并经及时采取合理措施,仍然不能避免造成环境污染损害的,免予承担责任。②受害者自我致害。污染损失由受害者自身的责任所引起的,排污单位不承担责任。③第三者过错。污染损失由第三者责任所引起的,第三者应当承担责任。

司考经济法最容易错的17个考点

司考经济法最容易错的17个考点

司考经济法最容易错的17个考点1、《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50条:设定房地产抵押权的土地使用权是以划拨方式取得的,依法拍卖该房地产后,应当从拍卖所得的价款中缴纳相当于应缴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款额后,抵押权人方可优先受偿。 2、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以及政策性银行。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以及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法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监督管理的规定。 3、《环境保护法》第29条规定:“对造成环境严重污染的企业事业单位,限期治理。中央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直接管辖的企业事业单位的限期治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市、县或者市、县以下人民政府管辖的企业事业单位的限期治理,由市、县人民政府决定。” 4、只有缺陷产品造成人身、他人产品损害的,生产者才承担产品质量责任,仅仅生产缺陷产品,并未造成人身、他人产品损害的,生产者不承担产品质量责任。 5、申请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或者银行业金融机构变更持有资本总额或者股份总额达到规定比例以上的股东的,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对股东的资金来源、财务状况、资本补充能力和诚信状况进行审查。 6、《审计法》第2条第2款规定: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的财政收支,国有的金融机构和企业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以及其他依照本法规定应当接受审计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依照本法规定接受审计监督。 7、《土地管理法》第58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一)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二)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使用土地;(三)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四)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的;(五)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经核准报废的。 8、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 9、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食品,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与食

环境保护法历年司考真题

环境保护法历年司考真题

(2011)

31.某化肥厂以其污水处理设施“效率低、费用高”为由,予以停运拆除。在下列哪一情况下,该厂构成违反《环境保护法》的行为?()(2011年卷一单选第31题)

A.未在事前获得权威性技术论证

B.未采用替代性的污水处理措施

C.未征得当地环保局的同意

D.未征得附近村民的同意

【答案】C

(2010年)

28.根据《环境保护法》规定,关于污染物排放标准,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2010年卷一单选第28题)

A.省级地方政府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已作规定和未作规定的项目,都可以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

B.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已作规定的项目,在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时,可以因地制宜,严于或宽于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

C.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须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D.凡是向已有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区域排放污染物的,应当执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

「答案」B

(2008年)

28.由于某化工厂长期排污,该厂周边方圆一公里内的庄稼蔬菜生长不良、有害物质含量超标,河塘鱼类无法繁衍,该地域内三个村庄几年来多人患有罕见的严重疾病。根据《环境保护法》的规定,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A.受害的三个村的村委会和受害村民有权对该厂提起民事诉讼

B.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民事诉讼的时效为3年

C.环境污染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实行公平责任原则

D.环境污染致害的因果关系证明,受害方不负举证责任

答案:C

(2007年)

28.根据《环境保护法》的规定,下列哪一项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职权?

A.对国家环境质量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制定地方环境质量标准

2023年司考民法知识点诉讼时效期间的类型

2023年司考民法知识点诉讼时效期间的类型

司考民法知识点:诉讼时效期间旳类型每日一练(2023.5.14)

一、单项选择题(每题旳备选项中,只有1个最符合题意)

1、某化工厂排放旳污水会影响鱼类生长,但其串通某环境影响评价机构获得虚假环评文献从而得以建设。该厂后来又串通某污水处理设施维护机构,使其污水处理设施虚假显示从而逃避监管。该厂长期排污致使周围水域旳养殖鱼类大量死亡。面对养殖户旳投诉,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一直未采用任何查处措施。对于养殖户旳赔偿祈求,下列哪些单位应承担连带责任?( )

A.化工厂

B.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C.污水处理设施维护机构

D.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多选题

【对旳答案】ABC

【答案解析】选项A对旳。《环境保护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因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导致损害旳,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旳有关规定承担侵权责任。《侵权责任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因污染环境导致损害旳,污染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选项B、C对旳,选项D错误。《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环境监测机构以及从事环境监测设备和防治污染设施维护、运行旳机构,在有关环境服务活动中弄虚作假,对导致旳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负有责任旳,除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惩罚外,还应当与导致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旳其他责任者承担连带责任。

2、甲厂与工程师江某签订了保密协议。江某在劳动协议终止后应聘至同行业旳乙厂,并协助乙厂生产出与甲厂相似技术旳发动机。甲厂认为保密义务理应包括竞业限制义务,江某不得到乙厂工作,乙厂和江某共同侵犯其商业秘密。有关此案,下列哪些选项是对旳旳?( ) A.如保密协议只约定保密义务,未约定支付保密费,则保密义务无约束力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练习题集新 第五章 环境侵权与环境民事责任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练习题集新 第五章 环境侵权与环境民事责任

以下资料选自周珂、梁文婷编著:《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练习题集》,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

第五章环境侵权与环境民事责任

一、名词解释

1盖然性因果关系(考研)

二、选择题

(一)单项选择题

1关于环境污染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解决,下列哪一项表述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司考)

A先请求环保部门进行处理,对处理不服才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B先请求环保部门进行处理,对处理不服才可以提起民事诉讼

C可以先请求环保部门进行调解,对调解不服的,可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D可以先请求环保部门进行处理,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二)多项选择题

1下列关于环境损害赔偿纠纷处理的说法,哪些是正确的?()(司考)

A解决环境损害赔偿纠纷,必须先经过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调解处理,这是向人民法院起诉之前的必经程序

B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调解处理决定不服的,既可以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提起民事诉讼

C因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提起诉讼的时效期间为三年

D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对原告提出的侵权事实,被告否认的,由被告负举证责任

2 某化工厂将废水直接排入河道,流入秦某的鱼塘,造成鱼塘的鱼全部死亡。该厂承认其侵权,但对秦某提出的赔偿数额不接受。对此,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司考)

A秦某可以请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B秦某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法院起诉

C秦某可以不经过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处理而直接向法院起诉

D秦某要求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为2年

(三)不定项选择题

司考经济法之环境保护法环境民事责任

司考经济法之环境保护法环境民事责任

司考经济法之环境保护法环境民事责任

在司考经济法的领域中,环境保护法中的环境民事责任是一个重要

的考点,也是保障生态环境和公民合法权益的关键制度。

环境民事责任,简单来说,就是当环境受到污染或破坏,导致他人

的人身、财产或环境权益受到损害时,相关责任人应当承担的民事法

律责任。它的出现是为了弥补环境污染和破坏所带来的损失,促进环

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

要理解环境民事责任,首先得清楚它的构成要件。一般来说,包括

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存在环境污染或破坏的行为。这既包括直接排放污染物的行为,也包括间接导致环境损害的行为。比如,企业超标排放废气废水,或

者个人随意倾倒危险废物等。

二是要有损害的结果。这种损害可以是人身伤害,比如因污染导致

的疾病;也可以是财产损失,比如农作物减产、渔业受损;还可以是

环境本身的损害,比如生态系统的破坏。

三是污染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要有因果关系。这往往是环境民事责

任认定中的难点。由于环境污染的复杂性和长期性,确定因果关系并

不容易。有时候需要借助科学的检测和鉴定手段,甚至需要运用流行

病学等专业知识来判断。

在承担环境民事责任的方式上,主要有以下几种常见的形式:

一是停止侵害。这要求责任人立即停止正在进行的污染或破坏环境的行为,防止损害的进一步扩大。

二是排除妨碍。比如清除违规搭建的排污设施,恢复被占用的环保用地等。

三是消除危险。如果存在可能导致环境污染或破坏的潜在危险,责任人应当采取措施消除这种危险。

四是恢复原状。对于已经受到损害的环境,责任人应当尽力使其恢复到原来的状态。

五是赔偿损失。这是最常见的责任形式,包括对人身伤害、财产损失以及环境修复费用等的赔偿。

环境法司考题

环境法司考题

关于环境民事责任的免责,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AC

A.凡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造成环境污染的,均应免责

B.第三者责任造成污染损失的,排污单位免责

C.污染损失由受害者自身责任引起,排污单位也要承担责任

D.排污单位积极采取减排措施,虽减少了污染损失,仍不可以免责

下列有关环境质量标准的说法哪一个是正确的?C

A.环境质量标准包括国家环境标准和各级地方政府制定的地方环境标准

B.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已作规定的项目,不得制定地方标准

C.凡是向已有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区域排污的,应当执行该地方标准

D.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必须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根据《环境保护法》的规定,下列哪一项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职权?D

A.对国家环境质量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制定地方环境质量标准

B.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已作规定的项目,制定严于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

C.定期发布环境状况公报

D.会同有关部门对管辖范围内的环境状况进行调查和评价,拟订环境保护规划

根据《环境保护法》规定,关于污染物排放标准,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 B

A.省级地方政府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已作规定和未作规定的项目,都可以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

B.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已作规定的项目,在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时,可以因地制宜,严于或宽于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

C.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须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D.凡是向已有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区域排放污染物的,应当执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

2002~2012年环境法选择题及解析(司考真题)

2002~2012年环境法选择题及解析(司考真题)

2002-2012年司法考试环境法历年真题解析—单项选择题

2012单项选择题:

1、某钢铁集团决定与美国一家企业合资兴建一座钢铁厂,2001年底,该钢铁厂在防治污染设施未建成的情况下即投入生产,后来,防治污染设施虽然建成,但为节省资金一直未启用。附近居民向环保部门进行了举报,经查,该厂建成以后给当地的河流、空气造成了严重污染。

下列表述正确的一项是:

A.如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要求该厂限期治理完毕,到期该厂却未能完成任务,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可以责令该厂停产、关闭

B.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在该厂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可对该厂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C.当地有100家居民受到损害,只有32户向法院起诉要求该厂赔偿损失。一旦法院判决这32家农户胜诉,在诉讼时效期间2年内,其余68家农户可直接适用该判决D.如钢铁厂对环保行政主管部门的处罚决定不服,不必先向作出处罚决定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即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正确答案:D

2、以下关于环境保护法的民事责任的说法,哪些是正确的?()

A.环境侵权责任应当适用民事侵权的过错原则

B.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C.由于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免予承担责任

D.因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提起诉讼的时效期间为四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到污染损害时起计算

正确答案:B

3、建设项目的防治污染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哪一部门责令停产或者使用,可以并处罚款?

A.建设项目的主管部门

B.建设项目的计划部门

司考:商法、经济法、知识产权法重要考点分布

司考:商法、经济法、知识产权法重要考点分布

司考:商法、经济法、知识产权法重要考点分布

【导语】司考:商法、经济法、知识产权法重要考点分布 .纵观历年情况,在司法考试中,商法约占50分,经济法占40分,合计达到90分。从题型来看,商法、经济法涉及司法考试的每一种题型,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不定项选择题以及案例分析题,都有其身影。下面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司考:商法、经济法、知识产权法重要考点分布,希望对备考的同学有所帮助。

商法中的《公司法》是核心部分,只有该法几乎每年都会考核案例分析题,分数最多,大约占商法的一半。《合伙企业法》、《企业破产法》、《保险法》、《票据法》和《证券法》地位相当,处于商法的第二等级,各自能考到4-5 分。至于《个人独资企业法》、《外商投资企业法》和《海商法》则处于商法的末端,各自只考1-2 分。《海商法》最近3 年甚至完全没有考核,可以说是商法中投入产出比最低的一个,内容多、理论深、分数少。考生应去粗取精,根据往年的常考重点,用最少的时间捕捉最重要的考点,最大程度地减轻负担。该法与国际经济法许多制度有密切联系,考生可对照学习。整体而言,无论从知识点还是考点的分布来看,商法部分都比较集中,尽管学习过程中要不断进行理论分析,但因为主要都是实体性规范,考生在重点把握的基础上得到高分并不算难。

经济法的内容极为臃肿,囊括法律之多、考核知识点之琐碎为所有部门法之最。本部分重心并不突出,主要可以分为消费者法、竞争法、财税法、劳动法、土地法和房地产法以及环境保护法几个主要领域。每个领域都包括若干单行法。从近年司考命题来看,只有劳动法是不倒翁,分数不仅最多且历年变化不大。其余法律地位轻微,只考1 至2 道题,甚至每年都有个别法律“轮空”不考。也许是因为经济法理论性不强的原因,为了加大难度,司考命题越来越追求所谓的“全面”。考点高度分散,命题脱离实际需要,题目设计以“考倒”考生为追求目标,重点和非重点的界限日益模糊。面对这一现象,最好的应对办法就是“全面撒网,重点培养”。考生既要结合大纲照顾全面性,也要结合历年真题和知识体系加强针对性。不同的法律采用的复习方法并不一样,千篇一律是走不通的,必须“对症下药”。和商法相比,经济法部分对法条依赖大,考题的依据基本都能从法条上直接找到,但“注水”严重,是典型的“鸡肋”,残酷考验考生的记忆力。如果说有学习的捷径的话,那就是细心加耐心了。

司考经济法试题及答案

司考经济法试题及答案

司考经济法试题及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每题2分,共20分)

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下列哪项不属于合同的必备条款?

A. 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B. 合同的标的

C. 合同的履行期限

D. 合同的违约责任

答案:D

2. 经济法中,关于垄断行为的规制主要依据哪部法律?

A.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B.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

C.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D.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答案:B

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设立时,股东出资的最低限

额是多少?

A. 人民币10万元

B. 人民币50万元

C. 人民币100万元

D. 无最低限额

答案:D

4. 经济法中,关于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基本原则不包括以下哪项?

A. 公平原则

B. 自愿原则

C. 诚信原则

D. 强制原则

答案:D

5.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企业所得税的税率是多少?

A. 15%

B. 20%

C. 25%

D. 30%

答案:C

...(此处省略其余题目)

二、多项选择题(每题3分,共15分)

1. 以下哪些行为可能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A. 商业诋毁

B. 侵犯商业秘密

C. 虚假宣传

D. 价格垄断

答案:ABC

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以下哪些行为属于反垄断法的

规制范围?

A.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B. 限制竞争协议

C. 经营者集中

D. 不正当竞争

答案:ABC

...(此处省略其余题目)

三、简答题(每题10分,共20分)

1. 简述经济法中关于合同解除的条件。

答案:合同解除的条件通常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情形:(1)当事人

2023司法资格考试主观题和客观题的区别

2023司法资格考试主观题和客观题的区别

2023司法资格考试主观题和客观题的区别

2023司法资格考试主观题和客观题的区别

1、试题题型分值

客观题考试共两卷,即试卷一、试卷二,每张试卷 100 道试题,分值为 150 分,其中单项选择题 50 题、每题 1 分,多项选择题和不定项选择题共 50 题、每题 2 分,两张试卷总分为 300 分。

主观题考试为一卷,包括案例分析题、法律文书题、论述题等题型,分值为180 分。主观题不同于往年的 7 道题,而是“4+1”模式,即总共 6 道题,前 4 题为必做题,最后两道题为选做题,选择一道即可。第一道关于法治理论的论述题要求字数不少于 600 字。除第一道关于法治理论的论述题,其他均为案例分析题,即“案例材料 + 若干小问题”的模式,小问题中也可能出现小型的论述题。法考主观题也不排除出现撰写法律文书题。

2、考试内容

客观题卷一考查科目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法理学、宪法、中国法律史、国际法、司法制度和法律职业道德、刑法、刑事诉讼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卷二考查科目为:民法、知识产权法、商法、经济法、环境资源法、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民事诉讼法(含仲裁制度)。

主观题考查科目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法理学、宪法、刑法、刑事诉讼法、民法、商法、民事诉讼法(含仲裁制度)、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司法制度和法律职业道德。

3、考试特点

法考客观题考试实行闭卷、计算机化考试方式,试题、答题要求和答题界面均在计算机显示屏上显示,应试人员应当使用计算机鼠标或键盘在计算机答题界面上直接作答。

司考经济法之环境保护法环境保护法的特点

司考经济法之环境保护法环境保护法的特点

司考经济法之环境保护法:环境保护法的特点

司考经济法之环境保护法:环境保护法的特点。

1.综合性。环境保护法保护的对象相当广泛,包括自然环境要素、人为环境要素和整个地球的生物圈;法律关系主体不仅包括一般法律主体的公民、社会经济组织,也包括国家乃至全人类,甚至包括尚未出生的后代人;运用的手段采取直接“命令一控制”式、市场调节式、行政指导式等多元机制相结合的方式。由于环境保护法调整的范围广泛、涉及的社会关系复杂、运用的手段多样,从而决定了其所采取的法律措施的综合性。环境问题不仅可以适用诸如宪法、行政法、刑法等公法予以解决,也可以适用民法等私法予以解决,甚至还可以适用国际法予以解决。

2.技术性。由于环境保护法不仅协调人与人的关系,也协调人与自然的关系,因此环境保护法必须与环境科学技术相结合,必须体现自然规律特别是生态科学规律的要求,这些要求往往通过一系列技术规范、环境标准、操作规程等形式体现出来。环境保护法的立法中经常大量直接对技术名词和术语赋予法律定义,并将环境技术规范作为环境法律法规的附件,使其具有法律效力。

3.社会性。环境保护法的社会性首先表现在它与阶级性和政治职能较强的一些立法不同,它并非不同阶级、利益集团对立冲突与矛盾调和的结果,而是人与自然矛盾冲突加剧的产物。环境保护法所关注和规范的是社会公共利益和保障基本人权,它反映了全体社会成员的共同愿望和要求,代表人类的共同利益,侧重于社会领域的法律调整。其次,环境作为全人类的共同生存条件,并不能为某个人或某国所私有或独占,它必须符合整个社会和整个人类的利益,是以社会利益、人类利益为本位的法。

司考经济法之环境保护法:“三同时”制度

司考经济法之环境保护法:“三同时”制度

司考经济法之环境保护法:“三同时”制度

司考经济法之环境保护法:“三同时”制度。“三同时”制度,是指建设项目需要配置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法律制度。该制度系我国首创。

(一)“三同时”制度的适用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对环境有影响的建设项目需要配置环境保护设施的,必须适用“三同时”制度。

(二)“三同时”制度的实施程序

1.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应当按照环境保护设计规范的要求,编制环境保护篇章,并依据经批准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在环境保护篇章中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以及环境保护设施投资概算。

2.建设项目的主体工程完工后,需要进行试生产,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建设项目试生产期间,建设单位应当对环境保护设施运行情况和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进行监测。

3.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该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应当与主体工程竣工验收同时进行。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其相应的环境保护设施应当分期验收。

4.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该建设项目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2021年司考国际法第三章知识点:国际环境保护法

2021年司考国际法第三章知识点:国际环境保护法

2021年司考国际法第三章知识点:国际环境保护法

一、国际环境法的原则

1.国家环境主权和不损害其管辖范围以外环境的原则。这项原则

包括两方面的内容:(1)各国享有按照自主的环境政策和本国的环境法

律开发本国资源的权利,同时又有义务保证在其管辖和控制下的活动,不损坏别国或国家管辖范围以外的环境。(2)各国为保护世界环境实行

的一切国际合作活动,都必须在尊重国家主权的基础上实行。

2.国际环境合作原则。该原则有两方面的意义:一是国际环境问

题的解决有赖于国际社会成员的普遍参加与合作,而不能仅由少数国

家决定;二是作为国际社会成员的所有国家都应该并且有权参与保护

与改善国际环境的行动。合作包括诸如防止跨界污染,预防突发环境

事件、增强保护和改善环境的水平等各个方面。

3.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所谓责任的共同性是指环境作为全

人类共同利益所在,保护环境需要所有国家的合作与努力。因为环境

本身的整体性,各国对保护世界环境应承担共同的责任,包括:保护

和改善其管辖范围内的环境,并防止损害其管辖范围外的环境;各国

应广泛参与国际合作,在环境方面相互合作和支持。所谓责任的区别

性是指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经济、科技发展水平的不同,及其历对

环境恶化成因中所起作用不同,所以,承担的责任理应有所区别。发

达国家理应对发展中国家在环境保护方面给予更多的协助,承担更大

的责任。

4.可持续发展原则。这个原则包括三个方面内容:(1)以能够持

续的方式利用和开发自然资源,对于可再生的资源应在保持其再生水

平下利用;对于不可再生资源,应在保存和不以其耗尽的前提下利用。

司考经济法之环境保护法环境民事责任

司考经济法之环境保护法环境民事责任

司考经济法之环境保护法:环境民事责任

司考经济法之环境保护法:环境民事责任。环境民事责任,是指单位或者个人因污染危害环境而侵害了公共财产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所应承担的民事方面的责任。

1.环境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与免责。

(1)环境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传统民事侵权责任构成要件包括四个方面:主观上具有过错;行为具有违法性;发生损害结果;违法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但是环境民事责任作为特殊侵权责任,在其构成要件上有所不同。主观上的过错和行为的违法性不是环境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首先,关于过错,我国民法通则、环境保护法及相关法律都没有把故意或过失作为环境损害赔偿的要件。环境民事责任实行无过错责任的原因在于环境侵害行为本身创造社会财富有一定的正当性,追究其过错几乎不可能;另外,由排污者从营利中赔偿受害人的损失,符合公平原则。其次,关于行为的违法性,行为人即使达标排污,只要从事排污行为并发生了危害后果的,也要承担民事责任。行为人不得以达标排放作为免除其民事责任的抗辩理由。

环境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①实施了致害行为;②发生了损害结果;③致害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2)环境民事责任的免责事由。环境保护法规定,即使具备环境民事责任构成要件,在三种情形下也免予承担环境民事责任。这三种情形是:①由不可抗力造成并且行为人及时采取合理措施。环境保护法规定:完全由于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并经及时采取合理措施,仍然不能避免造成环境污染损害的,免予承担责任。②受害者自我致害。污染损失由受害者自身的责任所引起的,排污单位不承担责任。③第三者过错。污染损失由第三者责任所引起的,第三者应当承担责任。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知识点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知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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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概论

要求:把握环境问题及其出现的原因,会举例说明并加以分析,谈自己的认识。

一、环境资源问题及类型

环境资源问题是指由于自然原因或人类活动使环境条件或因素发生不利于人类的变化,以致影响人类的生产和生活,给人类带来灾害的现象。

环境问题主要是因自然变化或人类活动而引起或可能引起的环境破坏和环境污染。环境资源问题类型多样,但大致可分为两类:

一类是指由于自然环境本身的运动变化而给人类造成的一切有害影响,如火

原生环境问题按其成因可分为:地质灾害、灾害性天气、水文灾害、生物灾害等;按其表现方式可分为:骤发性自然灾害和长期性自然灾害。

一类是指由于人类活动作用于自然界并反过来对人类自身造成的一切有害

问题的具体表现形式,又可分为两大类:一是环境污染,也称投入性损害或污染

废水、废渣、粉尘、恶臭气体、放射性物质以及噪声、振动、电磁辐射等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使环境质量恶化,影响了人体健康、生命安全,或影响其他生物的生存和发展以至生

态系统的良性循环的现象。

的环境破坏和自然资源浪费。即由于毁林毁草开垦荒地、过量放牧、掠夺性捕捞、乱猎滥采、不合理浇灌、不适当的水利工程、过量抽取地下液体资源和破坏性采掘、人口增长过速和都市化等所造成的水土流失、土壤沙漠化、耕地锐减、草地退化,盐碱化,森林蓄积量下降、矿藏资源遭破坏、水源枯竭,野生动植物资源和渔业资源日益减少,旱、涝灾害频繁,以至传染病,地方病流行等。

二、当代环境问题

(一)当今社会两类不同性质的环境问题

一是发达国家的环境问题----主要是由于经济的畸形发展和生活方式上的享乐主义造成的。二是发展中国家的环境问题----主要是由于发展不足及发达国家对发展中国家转嫁污染和掠夺自然资源造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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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经济法之环境保护法环境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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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经济法之环境保护法:环境刑事责任

司考经济法之环境保护法:环境刑事责任。环境刑事责任是指行为人故意或过失实施了严重危害环境的行为,并造成了人身伤亡或公私财产的严重损失,已经构成犯罪要承担刑事制裁的法律责任。

1.环境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破坏环境的犯罪构成要件,同一般犯罪构成没有实质上的区别,但也具有一定特点。

(1)犯罪主体。根据环境保护法和刑法的规定,关于环境犯罪的主体,已打破了“个人刑罚观”,除了达到法定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以外,还包括法人。

(2)犯罪客体。破坏环境资源犯罪的犯罪客体,是因侵害各种环境要素和自然资源而受到侵犯的财产所有权、人身权和环境权。环境犯罪的客体具有复合客体的特征。

(3)犯罪的客观方面。犯罪的客观方面是指有污染和破坏环境及自然资源的行为及其社会危害性。环境犯罪造成的危害后果可能特别严重,往往会造成重大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未造成严重后果的环境违法行为通常是追究其行政责任。危害后果是否严重是区别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重要依据。

(4)犯罪的主观方面。犯罪的主观方面是指犯罪主体进行犯罪行为时的主观心理状态。一般而言,破坏环境和资源的行为多为故意,而污染环境的行为多为过失。在认定是否构成环境犯罪时,就不能仅仅看社会危害性一个方面,必须强调具备犯罪的故意或过失,这是区别罪与非罪的重要界限。

2.环境刑事责任的形式。环境刑事责任的形式同一般的刑事责任的形式没有区别,主要分为主刑和附加刑。主刑的种类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附加刑的种类包括: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附加刑可以独立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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