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费收缴实施细则
最新党费收缴标准及管理办法
最新党费收缴标准及管理办法
一、凡有工资收入的党员,每月比较固定的经常性工作工资收入总额为基数,按以下比例交纳党费:
1、月收入在400元以下者,交纳月工资的0.5%。
2、月工资收入在400元以上至600元者,交纳月工资的1%。
3、月工资收入在600元以上至800元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1.5%。
4、月工资收入在800元以上至1500元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2%。
5、月工资收入在1500元以上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3%。
二、无固定收入的农民党员、学生党员、下岗待业党员、依靠扶恤和救济为生的党员每月按0.2元缴纳党费。
三、其它情况
1、生活确有困难的党员,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支部委员会批准,经上级党组织同意,可以少交或免交党费。
2、党员志愿一次交党费1000元以上的,应全部上交中央,中组部给本人出其收据。
3、党员有特殊情况不能亲自交纳或不能按月交纳时,经党支部委员会同意,可委托其他党员代交或预交、补交,一般不得超过六个月。
4、无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不交党费的,按自行脱党处理。
党费缴纳规定
党费缴纳规定《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是中央组织部2008年发布的3号文件。
按照党章规定向党组织交纳党费,是共产党员必须具备的起码条件。
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是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中的一项重要工作。
按月领取工资的党员,每月以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税后)为计算基数,按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党费收缴总则第一条按月领取工资的党员,每月以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税后)为计算基数,按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包括:机关工作人员(不含工人)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津贴补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津贴补贴;机关工人的岗位工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津贴补贴;企业人员工资收入中的固定部分(基本工资、岗位工资)和活的部分(奖金)。
比例第二条党员交纳党费的比例为:每月工资收入(税后)在3000元以下(含3000元)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0.5%;3000元以上至5000元(含5000元)者,交纳1%;5000元以上至10000元(含10000元)者,交纳1.5%;10000元以上者,交纳2%。
第三条实行年薪制人员中的党员,每月以当月实际领取的薪酬收入为计算基数,参照第一条、第二条规定交纳党费。
第四条不按月取得收入的个体经营者等人员中的党员,每月以个人上季度月平均纯收入为计算基数,参照第一条、第二条规定交纳党费。
第五条离退休干部、职工中的党员,每月以实际领取的离退休费总额或养老金总额为计算基数,5000元以下(含5000元)的按0.5%交纳党费,5000元以上的按1%交纳党费。
第六条农民党员每月交纳党费0.2元-1元。
学生党员、下岗失业的党员、依靠抚恤或救济生活的党员、领取当地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党员,每月交纳党费0.2元。
党费收缴管理使用制度
党费收缴管理使用制度 Revised by Petrel at 2021党费收缴管理使用制度按期交纳党费,是党章规定的党员的基本条件之一,是党员对党的义务,是党员关心党的事业的一种表现,也是党员增强组织观念的重要途径。
一、党费收缴管理1、党员要按标准每月一次向党小组缴纳党费,一般情况下不能让别人代缴。
如有特殊情况不能亲自交纳或不能按月交纳时,经党支部委员会同意,可以委托其他党员为其交纳或预交、补交,预交、补交时间一般不超过6个月。
2、党支部每季度向党总支缴纳党费,缴纳时间为下一季度第一月十日以前,由组织委员送缴。
3、党总支每半年向镇党委组织部缴纳党费,党委组织部负责向县委组织部缴纳党费。
4、党员缴纳党费的标准,严格按照中央组织部的规定执行。
5、凡有工资收入的党员,每月以国家规定的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工资收入为计算基数,按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每月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工资收入包括:机关工作人员(不含工人):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工龄工资、津贴。
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职务工资、等级工资、津贴(不包括政府特殊津贴)、奖金(指作为工资部分的奖金,不包括一次性重奖和年终一次性奖金,下同)。
机关、事业单位工人:岗位工资、等级工资、津贴、奖金。
企业人员:工资收入中固定部分(基本工资)和活的部分(各类津贴、奖金)。
实行年薪制的人员按月平均收入计算。
6、党员交纳党费的比例:每月工资收入在400元(含400元)以下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0.5%;400元以上至600元(含600元)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1%;600元以上至800元(含800元)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1.5%;800元以上(税后)至1500元(含1500元)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2%;1500元以上(税后)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3%。
7、离退休人员中的党员,以国家规定的离退休费为交纳党费计算基数,领取养老保险金的党员,以养老保险金为基数,参照上述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局收缴党费管理制度
局收缴党费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局收缴党费工作,加强党费管理,提高党费使用效益,根据《中国共产党党费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局党委是局党费管理的主体,负责全局党费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党费管理应遵循公开、透明、规范、有序的原则,做到收支两条线、权责一致。
第四条党员应当认真履行党费义务,按月足额交纳党费,并定期接受党委财务部门的核查。
第五条党费应当用于维护党组织活动的正常开展、支持党组织履行职责、促进党员队伍建设和改进工作条件等用途。
第六条局党委应当定期对党费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确保充分合理利用党费,并及时向党员、党组织和组织关系所在党组织公布党费收支情况。
第七条各级领导干部应当模范遵守党费使用规定,不得私自挪用党费进行个人或其他用途。
第八条党费收缴工作应当建立健全相应的制度和规定,确保党费的合理收取和正确使用。
第九条各级党组织应当加强党费使用情况的监督和检查,对问题及时发现并处理。
第十条党费管理工作应当建立相应的档案资料和账目记录,确保资料真实完整。
第二章党费收取第十一条局党委应当定期向党员发放党费缴纳通知,要求党员按时足额交纳党费。
第十二条党员应当自觉按照规定标准交纳党费,要求江州市委和江州市直单位党组织规定,交纳标准按月工资的2%计算。
第十三条党员应当选择合适的收费方式缴纳党费,可以选择自愿扣款、现金交纳等方式。
第十四条党员如果有困难暂时无法正常交纳党费,可以向所在党组织请示缓交或减交,并提交相应的申请材料。
第十五条单位党组织应当建立党费专人管理,负责党费收取和记录工作。
第十六条党费收取工作应当坚持便民、透明、安全的原则,确保党员的权益不受损害。
第十七条党员交纳党费应当及时,不得拖延或漏缴。
第三章党费使用第十八条党费使用应当遵循节约、合理、效益的原则,确保党费的有效利用。
第十九条局党委应当根据党费使用规定,制定年度党费使用计划,并报上级党组织审批。
第二十条党费使用计划应当包括活动经费、困难救助、党员奖励等项目,需明确经费用途和金额。
党费收缴和使用管理制度
党费收缴和使用管理制度一、党费收缴制度(一)各党支部(总支)要把党员按规定缴纳党费作为增强党员组织观念、提高党员政治觉悟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
缴纳党费是党员应尽的义务,也是党章规定的基本条件之一。
要通过上党课、民主评议党员等形式,经常对党员进行教育,提高对缴纳党费重要意义的认识和缴纳党费自觉性。
(二)每月发放工资时,每个党员要主动按照规定比例向党小组长缴纳党费;党小组长把每个党员的工资数与缴纳党费数如实地填写到《中国共产党党员组织生活证》上,收齐后交给支部组织委员;组织委员把各党小组的党费汇总后及时上缴局政治工作部;政治工作部的组织干事要做到:应交、实交人数与应交、实交金额相对照,核实后,开出党费收据;在调整工资后,局政治工作部应及时通知各支部按新的工资比例收缴党费。
(三)各党支部组织委员每年年终要向大会公布一年来收缴党费情况和党费收据,对缴纳党费好的党小组与党员进行表扬,对个别不按照规定时间和比例缴纳党费的党员提出批评,对存在的问题要明确提出改正意见。
(四)局政治工作部要向党代会报告党费收缴和使用情况。
按照规定,每季度第一个月10日前把上季度所收党费总额的XX%上交市委组织部。
二、党费使用、管理制度(一)党费收缴、使用与管理实行专人负责,严格按照规定建立健全党费专帐,实行新帐本。
(二)要严格按照中组部规定的使用范围开支党费,用于对全体党员有益的事业上:1、教育训练党员费用的补充开支;2、党员政治理论学习和必要的业务学习资料及订阅党员读物费用的开支;3、表彰“先进党支部”和“优秀党员”活动费用的部分开支;4、对有特殊困难的党员给予适当救济所需费用的开支。
(三)使用党费要严格审批手续,一般项目开支要经局政治工作部主任批准,大的项目开支要经党委主管领导签字。
任何人不准借支和侵占党费。
党费收缴方案
党费收缴方案一、背景介绍党费是党员根据党章规定应当支付的一项义务性经济责任,党组织按照统一的政策、标准和程序,通过收缴党费的方式,保证党的组织工作的正常开展。
制定合理的党费收缴方案对于党员工作的积极性和党的组织工作的良性循环起着重要的作用。
二、收缴标准党费的收缴标准应当根据党组织的实际情况和党员的经济状况来确定,兼顾公平与合理性。
党费收缴标准可根据每名党员的月收入或者年收入来确定,具体标准如下:1.月收入在2000元及以下的党员,每月缴纳党费10元;2.月收入在2001-4000元的党员,每月缴纳党费20元;3.月收入在4001-6000元的党员,每月缴纳党费30元;4.月收入在6001-8000元的党员,每月缴纳党费40元;5.月收入在8001元以上的党员,每月缴纳党费50元。
根据党员的月收入,可灵活调整党费的收缴标准,以适应不同地区和党组织的特殊情况。
三、收缴程序党费的收缴程序主要包括党费收缴通知、党费缴纳、党费使用反馈等环节。
1.党费收缴通知:党组织应当通过公告、通知等渠道向全体党员发布党费收缴通知,明确党费收缴的时间、地点和方式等信息。
2.党费缴纳:党员收到党费收缴通知后,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和金额缴纳党费。
党费可以通过现金、银行转账、电子支付等方式缴纳,并在缴纳时填写党费收据,由相关党务人员签字确认。
3.党费使用反馈:党组织应当定期将党费使用情况向党员进行反馈,公示党费使用的项目、金额、时间等信息。
四、收缴管理为确保党费收缴工作的规范和高效进行,需要进行相应的党费收缴管理。
1.党费管理人员的培训:党组织应当对负责党费收缴管理的人员进行培训,确保其熟悉党费收缴的政策、流程和规定,提高其收缴管理的能力。
2.财务记录和报账:党费收缴管理人员应当建立健全的财务记录和报账制度,及时、准确地记录党费的收缴和使用情况,并定期进行审计和公示。
3.监督和检查:党组织应当设立专门的监督和检查机构或委员会,对党费收缴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其公正、透明和规范进行。
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办法
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办法第一章党费收缴第一条党员交纳党费的比例为:每月工资收入(税后)在3000元以下(含3000元)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0.5%;3000元以上至5000元(含5000元)者,交纳l%;5000元以上至10000元(含10000元)者,交纳1.5%;10000元以上者,交纳2%。
每名党员月交纳党费数额一般不超过1000元,根据自愿可以多交,自愿一次多交1000元以上的,比照交纳大额党费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条按月领取工资的党员,每月以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税后)为计算基数,按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包括:①机关工作人员(不含工人)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津贴补贴;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津贴补贴;③机关工人的岗位工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津贴补贴;④企业人员工资收入中的固定部分〔基本工资、岗位(职务)工资、技能工资、岗位(职务)津贴补贴〕和活的部分(奖金和绩效工资)。
列入交纳党费计算基数的津贴补贴是指:根据国家关于规范津贴补贴的有关规定,对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干部职工普遍发放的规范性津贴补贴(工作性津贴和生活性补贴);事业单位党员的绩效工资中的基础性绩效工资。
不列入交纳党费计算基数的津贴补贴包括:①针对少数地区、部分单位、特殊岗位(法院检察院办案津贴、审计补贴、纪检监察办案人员补贴、公安值勤岗位津贴、密码人员岗位津贴、信访岗位津贴、有突出贡献专家享受的政府特殊津贴等)、部分人员发放的津贴补贴;②住房补贴、交通补贴、公务员用车补贴、通讯补贴、加班补贴、误餐补贴、取暖费、防暑降温费、物业费等改革性补贴;以及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住房公积金(含个人和单位缴纳部分)、伤残人员抚恤金等社会保险类补贴;③按月领取工资的党员取得的临时性收入(临时性津贴费、补助、稿费、讲课费、奖金、银行存款利息等),④事业单位党员的绩效工资中的奖励性绩效工资;⑤企业人员党员不定期、非普遍发放的奖金和绩效工资;⑥科研人员党员在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中取得的奖励和报酬。
国有企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办法模版
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做好****建设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党员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严肃纪律,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省委组织部《关于全省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实施细则》和省**厅党组的有关要求,结合**集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党费由党小组、党支部、分公司(机关总部)党委、**集团党委逐级收缴。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党委及所属党组织。
第二章党费收缴第四条按月领取工资的党员,每月以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税后)为计算基数,按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包括工资收入中的固定部分(岗位工资、年工工资)和活的部分(绩效工资)。
第五条党员交纳党费的比例为:每月工资收入(税后)在3000元以下(含3000元)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0.5%;3000元以上至5000元(含5000元)者,交纳l%;5000元以上至l0000元(含10000元)者,交纳1.5%;l0000元以上者,交纳2%。
第六条退休干部、职工中的党员,每月以实际领取的退休费总额或养老金总额为计算基数,5000元以下(含5000元)的按0.5%交纳党费,5000元以上的按1%交纳党费。
第七条交纳党费确有困难的党员,经党支部研究,报上一级党委批准后,可以少交或免交党费。
第八条预备党员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起交纳党费。
第九条党员一般应当向其正式组织关系所在的党支部交纳党费。
持《中国共产党流动党员活动证》的党员,外出期间可以持证向流入地党组织交纳党费。
第十条党员工资收入发生变化后,从按新工资标准领取工资的当月起,以新的工资收入为基数,按照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第十一条党员自愿多交党费不限。
自愿一次交纳1000元(含1000元)以上的党费,全部上缴中央。
具体办法是:由所在党委代收,并提供该党员的简要情况,通过**集团党委、厅党组、省委组织部转交中央组织部。
党费收缴管理制度_规章制度_
党费收缴管理制度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是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中的一项重要工作。
按月领取工资的党员,每月以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税后)为计算基数,按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现在,就来看看以下三篇关于党费收缴管理制度的文章吧!党费收缴管理制度第一条按月领取工资的党员,每月以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税后)为计算基数,按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包括:机关工作人员(不含工人)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津贴补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津贴补贴;机关工人的岗位工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津贴补贴;企业人员工资收入中的固定部分(基本工资、岗位工资)和活的部分(奖金)。
第二条党员交纳党费的比例为:每月工资收入(税后)在3000元以下(含3000元)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0.5%;3000元以上至5000元(含5000元)者,交纳1%;5000元以上至10000元(含10000元)者,交纳1.5%;10000元以上者,交纳2%。
第三条实行年薪制人员中的党员,每月以当月实际领取的薪酬收入为计算基数,参照第一条、第二条规定交纳党费。
第四条不按月取得收入的个体经营者等人员中的党员,每月以个人上季度月平均纯收入为计算基数,参照第一条、第二条规定交纳党费。
第五条离退休干部、职工中的党员,每月以实际领取的离退休费总额或养老金总额为计算基数,5000元以下(含5000元)的按0.5%交纳党费,5000元以上的按1%交纳党费。
第六条农民党员每月交纳党费0.2元-1元。
学生党员、下岗失业的党员、依靠抚恤或救济生活的党员、领取当地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党员,每月交纳党费0.2元。
第七条交纳党费确有困难的党员,经党支部研究,报上一级党委批准后,困难的党员可以少交或者免交。
第八条预备党员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起交纳党费。
第九条党员一般应当向其正式组织关系所在的党支部交纳党费。
党费收缴最新版本使用和管理办法
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办法第一章党费收缴第一条党员交纳党费的比例为:每月工资收入(税后)在3000元以下(含3000元)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0.5%;3000元以上至5000元(含5000元)者,交纳l%;5000元以上至10000元(含10000元)者,交纳1.5%;10000元以上者,交纳2%。
每名党员月交纳党费数额一般不超过1000元,根据自愿可以多交,自愿一次多交1000元以上的,比照交纳大额党费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条按月领取工资的党员,每月以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税后)为计算基数,按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包括:①机关工作人员(不含工人)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津贴补贴;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津贴补贴;③机关工人的岗位工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津贴补贴;④企业人员工资收入中的固定部分〔基本工资、岗位(职务)工资、技能工资、岗位(职务)津贴补贴〕和活的部分(奖金和绩效工资)。
列入交纳党费计算基数的津贴补贴是指:根据国家关于规范津贴补贴的有关规定,对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干部职工普遍发放的规范性津贴补贴(工作性津贴和生活性补贴);事业单位党员的绩效工资中的基础性绩效工资。
不列入交纳党费计算基数的津贴补贴包括:①针对少数地区、部分单位、特殊岗位(法院检察院办案津贴、审计补贴、纪检监察办案人员补贴、公安值勤岗位津贴、密码人员岗位津贴、信访岗位津贴、有突出贡献专家享受的政府特殊津贴等)、部分人员发放的津贴补贴;②住房补贴、交通补贴、公务员用车补贴、通讯补贴、加班补贴、误餐补贴、取暖费、防暑降温费、物业费等改革性补贴;以及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住房公积金(含个人和单位缴纳部分)、伤残人员抚恤金等社会保险类补贴;③按月领取工资的党员取得的临时性收入(临时性津贴费、补助、稿费、讲课费、奖金、银行存款利息等),④事业单位党员的绩效工资中的奖励性绩效工资;⑤企业人员党员不定期、非普遍发放的奖金和绩效工资;⑥科研人员党员在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中取得的奖励和报酬。
党费收缴管理制度
党费收缴管理制度
一、党员按照每月工资收入总额比例交纳党费,交纳党费的具体标准是:每月工资收入总额在400元(含400元)以下者,交纳月工资额的0.5%;400元以上至600元(含600元)者,交纳月工资额的1%;600元以上至800元(含800元)者,交纳月工资额的1.5%;800元以上(税后)至1500元(含1500元)者,交纳月工资额的2%;1500元以上(税后)者,交纳月工资额的3%。
二、机关工作人员(不含工人)每月工资收入总额包括: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工龄工资、津贴。
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每月工资收入总额包括:职务工资、等级工资、津贴(不包括政府特殊津贴)、奖金(指作为工资部分的奖金,不包括一次性重奖和年终一次性奖金)。
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每月工资收入总额包括:岗位工资、等级工资、津贴、奖金。
二、职工、干部党员退休后,按退休工资的比例交纳党费。
三、新入党的党员应从党委批准为预备党员的当月开始交纳党费,如预备党员被取消预备党员资格,所交党费不再退给本人。
四、按照上级组织部门的要求,党员必须按规定数额每月交纳党费。
因种种原因不能按时交纳的,可将党费委托别人转交或提前预交。
党员没有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不交纳党费,按自行脱党处理。
对不按时交纳党费的党员,党支部应对其进行批评教育。
五、党费要专人管理,专立帐目,定期收交,登记入册。
收交的党费每年应向上级党组织上交一次,并向全体党员公布,不得滥
用和挪作它用。
六、党费收交人员有变动时,党组织要指派专人监交。
交接过程中要做到党费数目清,表册登记清,交接手续清,帐据相符。
国有集团有限公司在京企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实施细则 模版
集团有限公司在京企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实施细则为进一步规范xxxx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在京企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根据中央组织部《关于中央企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一章党费的收缴第一条按月领取工资的党员,每月以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税后)为计算基数,按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月工资收入包括:岗位工资(津贴)、职务工资(津贴)、工龄工资和基础工资、级别工资、等级工资、奖金、津贴等。
第二条党员交纳党费数额按照本人月工资收入计算。
月工资收入(税后,下同)在3000元(含)以下的,交纳月工资收入的0.5%;3000元以上至5000 元(含)的,交纳1%;5000元以上至10000元(含)的,交纳1.5%;10000 元以上的,交纳2%。
第三条实行年薪制人员中的党员,每月以当月实际领取的薪酬收入为计算基数,参照本细则第一条、第二条规定交纳党费。
第四条离退休党员每月以实际领取的离退休费总额或养老金总额为计算基数,5000元以下(含)的按0.5%交纳党费,5000元以上的按1%交纳党费。
第五条下岗失业党员、依靠抚恤或救济生活的党员、领取当地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党员,每月交纳党费0.2元。
第六条集团公司所属国外企业党组织向所在国大使馆党组织交纳党费,收缴标准按大使馆党组织规定执行。
驻国外党组织规模较小的,也可由上级党委直接收缴。
收缴标准由各企业党委(总支)参照本细则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制定,报集团公司党委组织部备案。
第七条确有困难的党员,经党支部研究,报上一级党委(总支)批准后,可以少交或免交党费。
第八条预备党员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起交纳党费。
第九条党员一般应当向其正式组织关系所在的党支部交纳党费。
第十条党员工资收入发生变化后,从按新工资标准领取工资的当月起,以新的工资收入为基数,按照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第十一条党员自愿多交党费不限。
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制度
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制度第一条为了适应新形势的要求,增强流动党员的组织观念,促进党的组织建设,依据中央组织部《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的规定》,结合建设系统流动党员管理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党员有缴纳党费的义务,每个流动党员都必须自觉按月缴纳党费。
本人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选择缴纳方式,包括亲自或委托他人代为缴纳,以党小组或党支部为单位收取后统一缴纳到建设局党委。
新入党的党员应从上级党委批准为预备党员的当月开始缴纳党费。
第三条党费缴纳标准为:根据《关于共产党员交纳党费办法的规定》,凡有工资收入的党员每月以比较固定的经常性工资收入为基数,按下列比例交纳党费。
(1)每月收入在400元(含400元)以下者,交纳月收入的0.5%;(2)每月收入在400元以上至600元(含600元)者,交纳月收入的1%;(3)每月收入在600元以上至800元(含800元)者,交纳月收入的1.5%;(4)每月收入在800元以上(税后)至1500元者,交纳月收入的2%;(5)每月收入在1500元以上(税后)者,交纳月收入的3%。
没有经济收入或缴纳党费有困难的党员,由本人提出申请(需提供证明材料),经建设局党委审查同意,可以少缴或免缴党费。
第四条党员除按规定缴纳党费外,本人自愿多交不限。
党员自愿一次缴纳1000元以上的党费,全部上缴中央。
具体办法是:由流动党员党支部代收,并提供该党员的简要情况,通过建设局党委向上转交中央组织部。
第五条基于党员流动性大、情况复杂的特点,对于按月缴纳党费确有困难的,可以向流动党支部申请一次缴纳半年或一年的党费。
第六条党员可以预缴、补缴党费,但补缴的时间不得超过3个月。
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缴纳党费的,视为自行脱党,按《党章》第九条的规定处理。
第七条党费收缴和管理的具体工作由流动党支部负责。
收取党费,应当如实记录在册,并在流动党员领取的《党员手册》党费收缴栏内如实记载。
第八条党费专人管理、专款专用,并在流动党支部设立党费账簿。
永城党费收缴管理制度
永城党费收缴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党费的收缴管理,提高党费使用效率,加强党员对党费的认识和自觉性,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永城所有党组织、党员,规范党费的收缴管理工作。
第三条党费是党员依照规定交纳的组织费用,党费的收缴管理是党组织的一项基础工作,必须加强。
第四条党费收缴管理应当符合财务制度的相关规定和党费收缴管理规范要求,保证资金安全精准到位。
第五条党费收缴管理应当体现公正、公平、公开原则,不得违法乱纪、挪用党费。
第六条党费收缴管理工作应当加强党组织的管理监督,完善定期检查考核机制。
第七条各级党组织应当加强对党员的宣传教育,提高党费缴纳意识,强化党员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第八条党费收缴管理工作的具体实施由党委(支部)书记或专门委托党务工作者负责。
第二章党费的收缴标准和方式第九条党费的收缴标准由上级党组织根据具体情况规定,各级党组织应当照章执行。
第十条党费的收缴方式包括自愿交费和强制交费两种,自愿交费是党员自觉主动按照规定交纳党费,强制交费是党员不按规定交纳党费,由党组织依法按规定强制执行。
第十一条党费的收缴标准和方式应当在党员大会上进行公示,并向全体党员进行宣传解释。
第十二条党费收缴工作要加强对党员的提醒教育,建立健全宣传工作制度,提高党员的交纳党费自觉性。
第十三条各级党组织应当制定相关政策,加强对党费收缴工作的督促指导,确保党费的按时足额缴纳。
第三章党费的使用管理第十四条党费使用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和用途进行,不得私自挪用或超支。
第十五条党费使用应当体现经济实惠、合理节约的原则,确保党费使用的透明度和公开性。
第十六条党费使用应当做好账务核算和财务监管,确保党费使用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第十七条党费使用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的用途,不得用于其他用途,必须保证政治性、团结性和群众性。
第十八条各级党组织应当加强党费的使用管理,建立健全相关机制和流程,保障党费使用的安全和有效性。
第十九条党费使用应当加强对资金的监督和管理,避免发生财务风险和挪用行为。
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
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doc-免费下载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按照党章规定向党组织交纳党费,是共产党员必须具备的起码条件,是党员对党组织应尽的义务。
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是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中的一项重要工作。
为了适应形势发展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现作如下规定。
一、党费收缴第一条按月领取工资的党员,每月以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税后)为计算基数,按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包括。
机关工作人员(不含工人)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津贴补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津贴补贴;机关工人的岗位工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津贴补贴;企业人员工资收入中的固定部分(基本工资、岗位工资)和活的部分(奖金)。
第二条党员交纳党费的比例为。
每月工资收入(税后)在3000元以下(含3000元)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0.5%;3000元以上至5000元(含5000元)者,交纳1%;5000元以上至10000元(含10000元)者,交纳1.5%;10000元以上者,交纳2%。
第三条实行年薪制人员中的党员,每月以当月实际领取的薪酬收入为计算基数,参照第一条、第二条规定交纳党费。
第四条不按月取得收入的个体经营者等人员中的党员,每月以个人上季度月平均收为计算基数,参照第一条、第二条规定交纳党费。
第五条离退休干部、职工中的党员,每月以实际领取的离退休费总额或养老金总额为计算基数,5000元以下(含5000元)的按0.5%交纳党费,5000元以上的按1%交纳党费。
第六条农民党员每月交纳党费0.2元—1元。
学生党员、下岗失业的党员、依靠抚恤或救济生活的党员、领取当地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党员,每月交纳党费0.2元。
第七条交纳党费确有困难的党员,经党支部研究,报上一级党委批准后,可以少交或免交党费。
第八条预备党员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起交纳党费。
理工大学委员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实施细则
理工大学委员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实施规范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是基层组织建设和员队伍建设中的一项重要工作,按照章规定向组织交纳费是员对组织应尽的义务。
为进一步落实全面从严治,增强员性观念,不断加强和改进我校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根据组织部、XX省委和省委高教工委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范。
一、费的收缴1.在职教职工员交纳费计算基数为: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及生活补贴的总和,扣除养老保险职业年金、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等之后的余额。
交纳费的比例为:每月工资收入(税后)3000元以下(含3000元)者,交纳0.5%;3000元以上至5000元(含5000元)者,交纳1%;5000元以上至10000元(含10000元)者,交纳1.5%;10000元以上者,交纳2%。
2.离退休教职工中的员,每月以实际领取的基本退休费总额或基本养老金总额为计算基数,5000元以下(含5000元)的按0.5%交纳费,5000元以上的按1%交纳费。
3.学生员(含无工资收入的研究生员)和无工资收入的家属员、流动员,每月交纳费0.2元。
有工资收入的研究生员和流动员应以工资发放单位出具的工资收入证明为依据,按照在职人员交纳比例核算费标准。
4.交纳费确有困难的员,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支部研究,基层委(总支)审核,报学校委批准后,可以少交或免交费。
5.预备员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员之日起交纳费。
6.员一般应当向其正式组织关系所在的支部交纳费。
持临时组织关系来我校学习、工作的员,所在组织可以代收费。
7.员工资收入发生变化后,从按新工资标准领取工资的当月起,以新的工资收入为基数,按照规定比例交纳费。
8.员自愿多交费不限。
自愿一次多交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费,由学校委组织部转交XX省委,由省委组织部出具收据。
自愿一次多交纳1000元以上的费,全部上交。
由学校委组织部代收,通过省委组织部转交组织部。
组织部给员本人出具收据。
局党支部党费收缴管理制度
***局党支部党费收缴管理制度
为了切实抓好党费的收缴和管理,进一步规范党费收缴工作,现就有关事项规定如下:
一、党费收缴
(一)凡有工资收入的党员,每月以国家规定的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为计算基数,按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二)党员工资收入变动后,从按新工资标准领取工资的当月起,以新的工资收入为基数,按照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三)预备党员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的当月起交纳党费。
(四)党员向其正式组织关系所在党组织交纳党费。
持《流动党员活动证》外出的党员,外出期间持证向外出所在地党组织交纳党费。
(五)遇有特殊情况,经党支部委员会同意,党员可以委托亲属或者其他党员代为交纳或者补交党费,但补交党费的时间不得超过3个月。
(六)对不按规定交纳党费的党员,党组织应及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
对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交纳党费的,按自行脱党处理。
(七)对在党费收缴过程中出现挪用、贪污等违规情况的,将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和领导者的责任。
二、党费管理
(一)党支部指定专人负责党费收缴管理工作。
(二)党费收缴执行月缴季存制度。
做到及时登记,并按季度将所收党费上交县府直属机关党委,并开具缴款凭证(收款票据)。
(三)定期向党员公布党费收缴情况。
(四)认真做好交款凭证(收款票据)、党费收缴情况公示资料的归档工作。
(五)每半年对本支部的党费收缴登记、公示和资料归档工作进行一次自查,党费缴纳不足的要抓紧补齐、补足。
党员党费收缴使用管理制度
党员党费收缴使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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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党费收缴
⒈根据党员每月固定的经常性工资收入总额为基数,按照上级关于交纳党费比例的规定,由机关党委制定下发统一的交纳标准,并根据工资变动情况随时进行调整。
⒉党员交纳党费要自觉、按时、足额。
从每月发工资之日起一周内,为党员交纳党费的时间。
因特殊情况不能亲自交纳或按月交纳时,经党支部同意,可以委托他人代为交纳或补交、予交,补交、予交的时间原则上不能超过个月。
无正当理由连续个月不交纳党费的,按自行脱党处理。
新党员从被批准为预备党员之日起开始交纳党费。
⒊支部党费的收缴,由支部书记或组织委员负责,每季度向机关党总支上缴一次。
要严格党费收缴手续,便于监督、检查和公布。
二、党费管理
⒈明确专人负责。
机关党委指定一名同志负责党费的收缴、结算工作,并负责对各支部党费收缴情况进督促检查。
在人员变动时,及时调整人员接替并办理交接手续。
⒉实行党费帐目专列。
按规定使用专用帐本,实行党费总帐、收入、支出、现金、银行存款并列。
做到帐目清晰,登记准确,
下帐及时,管理规范。
⒊党总支换届时,党费收缴情况,要向党员大会作出专题报告,接受党员大会的审查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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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的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中组发〔2008〕3号)和有关问答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是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中的一项重要工作。
各级党组织要教育党员不断增强党性观念,自觉按照规定交纳党费。
要适应形势发展的要求,切实加强领导,采取有力措施,努力实现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
第二章党费收缴第三条按月领取工资的党员,每月以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税后)为计算基数,按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包括:机关工作人员(不含工人)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津贴补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津贴补贴;机关工人的岗位工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津贴补贴;企业人员工资收入中的固定部分和活的部分。
交纳党费计算基数的“税后”是指:列入交纳党费计算基数的各项收入之和扣除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的余额。
列入交纳党费计算基数的津贴补贴是指:根据国家关于规范津贴补贴的有关规定,对各地各单位普遍发放的规范津贴补贴(工作性津贴和生活性补贴)。
对于只有部分单位或特殊岗位享有的津贴补贴,如:特殊岗位津贴和补贴(法院检察院办案津贴、审计补贴、纪检监察办案人员补贴、公安值勤岗位津贴、密码人员岗位津贴、信访岗位津贴、有突出贡献专家享受的政府特殊津贴等)、改革性补贴(住房公积金、住房提租补贴、通讯补贴、交通补贴等),以及社会保险类补贴、伤残人员抚恤金等,不列入交纳党费计算基数。
第四条党员交纳党费的比例为:每月工资收入(税后)在3000元以下(含3000元)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0.5%;3000元以上至5000元(含5000元)者,交纳1%;5000元以上至10000元(含10000元)者,交纳1.5%;10000元以上者交纳2%。
第五条企业人员中的党员,每月以工资收入中的固定部分和活的部分作为交纳党费的计算基数,交纳党费的比例参照第四条规定执行。
工资收入中的固定部分是指:企业内职工定期普遍发放的基本工资、岗位(职务)工资、技能工资、岗位(职务)津贴补贴。
活的部分是指:企业内职工定期普遍发放的奖金和绩效工资。
对于只有特殊岗位发放的津贴补贴(如:有突出贡献专家享受的政府特殊津贴,高空、高温作业和有害、有毒等岗位发放的保健类补贴)、以及社会保障类补贴、住房补贴、加班补贴、误餐补贴、表彰奖励完成某项工程项目有功人员发放的一次性奖金等,不列入交纳党费计算基数。
第六条实行年薪制人员中的党员,每月以当月实际领取的薪酬收入为计算基数,年终兑现绩效薪酬的当月按本月实际领取薪酬的总数为计算基数,交纳党费的比例参照第四条规定执行。
第七条不按月取得收入的个体经营者、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主、民办非企业单位出资人、自由职业者等人员中的党员要自觉、主动申报上季度月平均纯收入,作为交纳党费的计算基数,交纳党费的比例参照第四条规定执行。
第八条离退休干部、职工中的党员,每月以实际领取的离退休费总额或养老金总额为计算基数,5000元以下(含5000元)的按0.5%交纳党费,5000元以上的按1%交纳党费。
列入交纳党费计算基数的离退休费总额包括:离退休时计发的基本离退休费和离退休后历次按国家规定增加的基本离退休费之和,以及按国家规定发放的离退休人员补贴(即:根据国家关于规范津贴补贴的有关规定,各地各单位离退休人员普遍发放的补贴,相当于在职人员的规范津贴补贴)。
对于只有部分离退休人员享受的补贴(不同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补贴、离休干部护理费等)、改革性补贴(住房提租补贴、住宅电话补贴、交通补贴等)、伤残人员抚恤金等,不列入交纳党费计算基数。
列入交纳党费计算基数的养老金包括:基本养老金(包括基础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企业年金和统筹外养老金。
第九条农民党员中,从事农牧渔业生产的党员每月交纳党费0.5元;领取定额补贴的村干部党员,参照第三条、第四条规定交纳党费;外出务工经商和承包集体林地、果园、鱼塘等经营项目的农民党员,要自觉、主动申报月平均纯收入,交纳党费的比例参照第四条规定执行。
第十条学生党员、下岗失业的党员、依靠抚恤或救济生活的党员、领取当地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党员,每月交纳党费0.2元。
第十一条流动党员外出期间交纳党费标准:对在流入地就业的流动党员,参照第三条、第四条规定执行;对未就业的流动党员,其中,有固定收入的,仍按其原交纳党费的标准执行,没有固定收入的,每月交纳党费0.5元。
第十二条交纳党费确有困难的党员,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党支部研究,报上一级党委批准后,可以少交或免交党费。
第十三条预备党员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起交纳党费。
第十四条党员一般应当向其正式组织关系所在的党支部交纳党费。
通常情况下,先由党员本人将党费交给党小组长,再由党小组长交给支部组织委员,然后由组织委员集中上交上级党委。
第十五条持《中国共产党流动党员活动证》的党员,外出期间可以持证向流入地党组织交纳党费。
由流出地党组织在流入地建立党组织并进行管理的流动党员,外出期间一般应向在流入地建立的党组织交纳党费;由流出地党组织委托流入地党组织管理的流动党员,外出期间一般应向流入地党组织交纳党费。
因外出地点变动频繁而未能落实接收组织关系单位的流动党员,可向流出地党组织交纳党费,也可在落实接收组织关系单位后,向流入地党组织补交党费。
对于尚未落实就业去向,按有关规定将党员组织关系保留在原就读学校党组织的学生党员,仍向原就读学校党组织交纳党费,其交纳党费的数额,按在校学生党员交纳党费标准执行。
流动党员返回原居住地或原单位后,原所在党支部应及时查验其《中国共产党流动党员活动证》记载的党费交纳情况。
第十六条党员工资收入发生变化后,从按新工资标准领取工资的当月起,以新的工资收入为基数,按照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第十七条党员自愿多交党费不限。
自愿一次交纳1000元以上(含1000元)的党费,全部上缴中央;自愿一次交纳500元以上(含500元),1000元以下(不含1000元)的党费,全部上缴省委。
具体办法是:由党员所在基层党委代收,通过省辖市委组织部,省直机关工委、省委教育工委、省国资委党委等汇交省委组织部党费账户,并提供该党员的简要情况,需汇交中央的由省委组织部转汇中央组织部,然后由中央组织部或省委组织部开具收据,并转交本人或其亲属。
第十八条党员应当增强党员意识,主动按月交纳党费。
遇到特殊情况,经党支部同意,可以每季度交纳一次党费,也可以委托亲属或者其他党员代为交纳或者补交党费。
补交党费的时间一般不超过6个月。
第十九条对不按照规定交纳党费的党员,其所在党组织应及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限期改正。
对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交纳党费的党员,按自行脱党处理。
第二十条党组织应当按照规定收缴党员党费,不得垫交或扣缴党员党费,不得要求党员交纳规定以外的各种名目的“特殊党费”。
第二十一条各级党委上交和留存党费的比例:以党员全年实交的党费总额为基数,各省辖市党委,每年上交省委20% (包括上交中央5%),留存80%;省直机关工委、省委教育工委、省国资委党委,省消防部队、警卫局党委,上交省委30%(包括上交中央5%),留存70%。
铁路、民航系统党的关系在地方的党委,每年按照全年党员实交党费总数的10%向所在地方党委上缴党费。
中国人民银行的地市级分支机构和中央其他金融机构的省级分支机构党委,每年按本地本系统党员全年实交党费总数的5%向所在地方党委上缴党费,其他派出机构和下属单位党委不再向地方党委上缴党费。
上缴省委的党费应于次年2月底前一次性汇入省委组织部党费账户,不得少缴或拖延。
第二十二条县(市、区)委和基层党委可以留存党费。
县(市、区)委留存党费比例、可以留存党费的基层党委及其留存比例,由各省辖市委,省直机关工委、省委教育工委、省国资委党委根据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确定,留存比例应当向基层倾斜。
第二十三条基层党组织及有党费留成单位党委,向上级党组织缴纳党费,应通过银行汇入上级党费账户,不要直接缴纳现金。
第三章党费使用第二十四条使用党费应当坚持统筹安排、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
第二十五条使用党费要向农村、街道社区和其他有困难的基层党组织倾斜。
第二十六条离退休干部党支部上缴的党费可按50%比例,定期下拨给离退休干部党支部,作为离退休干部党支部开展活动的费用。
第二十七条非公经济党组织中党员交纳的党费可大部分或全部返还给非公经济党组织,作为非公经济党组织开展活动的费用。
第二十八条党费必须用于党的活动,主要作为党员教育经费的补充,其具体使用范围包括:(1)培训党员;(2)订阅或购买用于开展党员教育的报刊、资料、音像制品和设备;(3)表彰先进基层党组织、优秀共产党员和优秀党务工作者;(4)补助生活困难党员;(5)补助遭受严重自然灾害的党员和修缮因灾受损的基层党员教育设施。
第二十九条使用和下拨党费,必须集体讨论决定,不得个人或者少数人说了算。
第三十条每项党费支出,都要坚持先审批、后使用的原则,批件齐全,手续完备。
要有书面使用申请报告或填写党费使用审批单,经主管党费的处(科)室审查提出意见,按规定程序报批同意后,方能使用。
第三十一条请求下拨党费的请示,应当向上一级党组织提出,不得越级申请。
上级党组织下拨的党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四章党费管理第三十二条各级党委组织部门是代同级党委统一管理党费的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党费管理工作的领导,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按照规定管好、用好党费。
各级组织部门、有留成党费的基层党委主要负责人要经常过问党费工作,分管负责人对党费工作负领导责任,职能处(科)室负责人对党费工作负直接责任。
第三十三条党费的具体管理工作由各级党委组织部门承担党员教育管理的内设机构承办,具体财务工作由各级党委组织部门内设财务机构或者同级党委的财务机构代办。
必须指定专人负责,实行会计、出纳分设。
第三十四条党费会计核算和会计档案管理,参照财政部制定的《行政单位会计制度》执行。
党费帐薄、凭证、报表等党费会计资料要按规定立卷建档,妥善保管。
要认真做好机构改革和党组织设置调整中党费档案的移交、清收工作。
第三十五条党费应当以党委或党委组织部门的名义单独设立银行账户,不允许将党费与其它经费混存混放,不得用党费账户办理非党费存汇业务。
党费必须存入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不得存入其它银行或者非银行金融机构。
党费利息是党费收入的一部分,不得挪作他用。
依法保障党费安全,不得利用党费账户从事经济活动,不得将党费用于购买国债以外的投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