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费收缴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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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党费收缴排查工作方案3篇

制定党费收缴排查工作方案3篇

制定党费收缴排查工作方案3篇

根据中央组织部《关于在“两学一做”学习教育中开展党费收缴工作专项检查的通知》(组通字〔2016〕33号)、省委组织部《转发<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在“两学一做”学习教育中开展党费收缴工作专项检查的通知>的通知》(XX组通〔2016〕55号)、中共XX市委组织部《关于印发的通知》(雅组通〔2016〕68号)精神,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认真贯彻党章和党内有关规定,切实落实从严治党要求,对照中央组织部《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中组发〔2008〕3号)、省委组织部《四XX省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办法》(XX组通〔2008〕75号)和市委组织部《关于党费收缴比例的通知》(雅组通〔2007〕79号)等工作要求,结合“两学一做”学习教育,深入开展党费收缴工作专项检查,充分发挥党费工作的教育功能和政治功能,进一步增强党组织的依规治党意识和党员的党性观念、纪律意识。

二、方法步骤

(一)全面自查阶段(完成时限:2016年8月底前)

党费收缴工作专项检查以党支部为基本单位,以自查自改为主要形式。党支部要对正式组织关系在本支部的党员,自2008年4月以来交纳党费情况进行检查。要组织党员认真学习党章要求和中央、省委、市委关于党费收缴的有关规定,提高党员对交纳党费的思想认识,帮助党员掌握党费收缴的具体规定;要对党员的基本情况和交纳党费

的具体情况进行摸排分析,帮助党员搞清楚自己是否存在欠交、少交党费的情况;在此基础上,再进行检查和整改,对没有主动、足额交纳党费的给予提醒,引导党员该补交的主动补交。

党支部党费缴纳制度

党支部党费缴纳制度

党支部党费缴纳制度

按期缴纳党费是党员应尽的义务和责任。为强化党员意识,支部制定了明确的党费缴纳制度。缴纳时间:每月第三天。缴纳金额:学生党员每人每月一角,教师党员按工资的一定比例上交。收缴要求:不许一次性交纳几个月的党费,不许代交党费。如经发现有违反上述规定的,给予党内批评教育。无故迟交、不交,一次给予口头批评,三次以上(含三次)者,给予通报批评。因故迟交者,应主动向党支部说明原因。组委负责定时收缴党费,添册登记并上交院分党委。

党支部支委例会制度

学生党支部委员会议是搞好学生党建工作不可缺少的一环,它将总结支委各阶段的工作开展情况,同时起着反映同学的思想动态,研究并确定党支部工作的作用。

党支部委员会议采取例会制度:

出席人员:支部书记,副书记,组委,宣委

会议地点:院团委办公室

会议时间:隔周一次会议内容:

1、传达校院党委的建议和指示

2、分析校院学生党建工作的动态,研究问题

3、总结前一阶段的工作,吸取经验教训

4、布置下一阶段的工作,具体分工,责任到人

会议要求:

1、会议体现务实,高效,郑重,活泼的风格

2、例会准时开始,严格考勤

3、组委负责纪录会议内容

党支部支委职能细则

一、支部书记

(1)认真了解校、院党委的工作指示和决议,团结带领支部创

造性的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2)监督,检查支部工作计划,决议的执行情况,并对党支部

的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3)经常向上级党委反映情况,请示工作,交流意见,促进支

部工作的开展。

二、支部副书记

1、抓好支委会的自身建设,认真学习,按时开好生活会,加强

团结,充分发挥领导的作用,督促和帮助各支委做好分管的工作。

党费管理办法

党费管理办法

党费管理办法

党费管理办法是指组织部门制定的关于支付、使用和监督党费的规章制度。党费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收缴党费

1. 党员月缴党费原则:在党组织的统一安排下,党员按月缴纳党费;

2. 党费金额:按照《中国共产党组织法》和本办法,党员年度党费标准由上级党组织确定;

3. 缴纳党费时间:党员每月末日前缴纳上月应缴党费;

4. 缴纳党费方式:党员可以通过银行卡转账或现金缴纳党费;

5. 党费收据:收缴党费的党组织应当向党员出具党费收据;

二、使用党费

1. 使用原则:党费必须严格按照党的章程和有关规定,仅用于党的建设和党员管理工作;

2. 使用程序:党组织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制定党费使用计划,按照计划使用党费;

三、监督党费

1. 监督原则:党组织应当对党费使用情况进行全面、及时、准确的监督;

2. 监督程序:党组织应当按照规定,定期对党费使用情况进行审查,并将审查结果报告上级党组织;

关于党费收缴计算基数的有关说明

关于党费收缴计算基数的有关说明

关于党费收缴计算基数的有关说明

为规范党费工作,促进党费按时按标准收缴,促进全市党员增强党性观念,争做合格党员,根据中组部•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中组发…2008‟3号)及•安徽省贯彻†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的实施细则‣(皖组字…2008‟15号)规定,对党费收缴计算基数做如下说明:

1.在职党员交纳党费的比例是多少?

在职党员每月工资收入(税后)在3000元以下(含3000元)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0.5%;3000元以上至5000元(含5000元)者,交纳1%;5000元以上至10000元(含10000元)者,交纳1.5%;10000元以上者交纳2%。

如某机关党员月应发工资为2800元,则党费月缴纳额为2800*0.5%=14元;月应发工资3500元,则党费月缴纳额为3500*1%=35元;税后应发工资为5000元,则党费月缴纳额为5100*1.5%=76.5元

2.不同收入档次的党员以不同比例缴纳党费,是按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超额累进制”还是按“全额累进制”?

不同收入档次的党员按“全额累进制”交纳党费,不分段计算。

3.“税后”工资如何界定?

此处“税后”是指:列入交纳党费计算基数的各项收入之和扣除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的余额。

4.哪些党员属于按月领取工资的类别?

按月领取工资的党员主要包括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各类企事业单位中按月领取工资的党员,也包括各类新经组织、新社会组织中按月领取工资的党员。

5.机关工作人员月工资如何界定?

机关工作人员(不含工人)月工资主要包括:职务工资、级别工资、规范性津贴补贴(工作性津贴和生活性补贴);

市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违规违纪责任追究制

市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违规违纪责任追究制

市党费收缴、管理和使⽤违规违纪责任追究制

2019-09-27

为了进⼀步做好党费收缴、管理和使⽤⼯作,规范党费管理和使⽤程序,特制定如下制度:

⼀、党费收缴⼈员责任制

(⼀)具体责任

1、党费收缴⼈员将所收党费⾜额上交到党组织。

2、所收党费必须按⽉及时上交。

3、党费收缴⼈员在上交党费之前,要保存好所收党费,不得丢失。

4、保存好所收党费票据,每年年底将当年所收党费票据及时装订成册,归档⽴卷。

5、党费收缴⼈员变动时,应按党费管理有关规定办好交接⼿续。

(⼆)责任追究

1、党费收缴⼈员要按⽉收缴党费,并按时上交到党组织。少交或不交,要追究责任。党费保管不好,给党费管理⼯作带来损失的,要给予处分。

2、有下列情形之⼀的,进⾏直接责任追究:

(1)收缴党费不及时,不按⽉将党费全额上交到党组织的;

(2)党费票据保管不好,造成丢失或票据不全的;

(3)所收党费不⾜额上交,私⾃留存或挪作他⽤的;

(4)所收党费在上交前丢失的;

(5)在⼈员变动时,不按时办理交接⼿续,造成⼯作被动的。

(三)处罚标准

1、违反上述第(1)、(2)、(5)条的,基层党委提出批评;

2、违反上述第(3)条的,基层党委要给予通报批评,严重的将给予党内警告、严重警告或开除党籍处分。

3、违反上述第(4)条的,要全额赔偿;丢失数额较⼤的,除调离岗位外,视情节给予党内警告、严重警告或开除党籍处分。⼆、党费管理⼈员责任制

(⼀)具体责任

1、党费管理⼈员将所收党费全额存⼊到市会计核算中⼼党费专⽤帐户内或按⽐例上交到组织部门。

2、所收党费必须按季度上交,最迟不能拖延⾄下⼀个季度第⼀个⽉末。

关于党费相关规定

关于党费相关规定

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

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

中组发(2008)3号

按照党章规定向党组织交纳党费,是共产党员必须具备的起码条件,是党员对党组织应尽的义务。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是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中的一项重要工作。为了适应形势发展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党费收缴、使用、管理工作,现作如下规定。

一、党费收缴

第一条按月领取工资的党员,每月以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税后)为计算基数,按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包括:机关工作人员(不含工人)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津贴补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津贴补贴;机关工人的岗位工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津贴补贴;企业人员工资收入中的固定部分(基本工资、岗位工资)和活的部分(奖金)。

第二条党员交纳党费的比例为:每月工资收入(税后)在3000元以下(含3000元)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0.5%;3000元以上至5000元(含5000元)者,交纳1%;5000

元以上至10000元(含10000元)者,交纳1.5%;10000元以上者,交纳2%。

第三条实行年薪制人员中的党员,每月以当月实际领取的薪酬收入为计算基数,参照第一条、第二条规定交纳党费。

第四条不按月取得收入的个体经营者等人员中的党员,每月以个人上季度月平均纯收入为计算基数,参照第一条、第二条规定交纳党费。

第五条离退休干部、职工中的党员,每月以实际领取的离退休费总额或养老金总额为计算基数,5000元以下(含5000元)的按0.5%交纳党费,5000元以上的按1%交纳党费。

安徽省党费收缴使用管理实施细则

安徽省党费收缴使用管理实施细则

安徽省党费收缴使用管理实施细则

安徽省党费收缴使用管理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 2008-05-09选择字号【字体:大中小】

印发《关于贯彻〈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的实施细则》的通知

皖组字[2008]15号

各市、县(市、区)委组织部,省直各单位组织部门,各大学、省属各大型企业党委组织部,中央驻皖有关单位党委组织部:

现将《关于贯彻〈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的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安徽省委组织部

2008年5月5日

关于贯彻《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的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中组发〔2008〕3号)和有关问答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是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中的一项重要工作。各级党组织要教育党员不断增强党性观念,自觉按照规定交纳党费。要适应形势发展的要求,切实加强领导,采取有力措施,努力实现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

第二章党费收缴

第三条按月领取工资的党员,每月以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税后)为计算基数,按规定比例交纳党费。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包括:机关工作人员(不含工人)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津贴补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津贴补贴;机关工人的岗位工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津贴补贴;企业人员工资收入中的固定部分和活的部分。

医院党费收缴制度

医院党费收缴制度

医院党费收缴制度

Ⅰ目的

规范党费的收缴,为党费的收缴工作提供依据。

Ⅱ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在职党员和离退休党员党费的收缴。

Ⅲ制度

一、党员交纳党费

(一)党费计算基数的确定

1.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津贴补贴;事业单位党员的绩效工资中的基础性绩效工资应列入党费计算基数,奖励性绩效工资不列入党费计算基数。

2.离退休干部的计算基数:基本离退休费和离退休后历次按国家规定增加的基本离退休费之和。

3.流动党员外出期间交纳党费标准:对未就业的流动党员,其中:有固定收入的,仍按其原交纳党费的标准执行,没有固定收入的,按以每月不低于0.2元的标准交纳党费。

(二)党费计算方法

1.在职党员:党费计算基数=职务工资、薪级工资、福利补贴、标准高出和基础性绩效之和—【统筹金+医疗保险+失业保险+住房公积金(含

个人和单位缴纳部分)+税金(工资部分的税金)】。

2.离退休党员:基本离退休费、历次增加离退休费之和为计算基数。

(三)党费缴纳比例

1.在职党员党费交纳比例:党费计算基数在3000元以下(含3000元),交纳月工资收入的0.5%;3000元以上至5000元(含5000元)者,交纳1%;5000元以上至10000元(含10000元)者,交纳1.5%;10000元以上者,交纳2%。

2.离退休干部职工党费缴纳比例:5000元以下(含5000元)的按0.5%交纳党;5000元以上的按1%交纳党费。

(四)少交或免交党费

交纳党费确有困难的党员,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党支部研究,报上一级党委批准后,可以少交或免交党费。

市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违规违纪责任追究制

市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违规违纪责任追究制

市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违规违纪责任追究制市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违规违纪责任追究制市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违规违纪责任追究制

为了进一步做好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工作,规范党费管理和使用程序,特制定如下制度:

一、党费收缴人员责任制

(一)具体责任

1、党费收缴人员将所收党费足额上交到党组织。

2、所收党费必须按月及时上交。

3、党费收缴人员在上交党费之前,要保存好所收党费,不得丢失。

4、保存好所收党费票据,每年年底将当年所收党费票据及时装订成册,归档立卷。

5、党费收缴人员变动时,应按党费管理有关规定办好交接手续。

(二)责任追究

1、党费收缴人员要按月收缴党费,并按时上交到党组织。少交或不交,要追究责任。党费保管不好,给党费管理工作带来损失的,要给予处分。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进行直接责任追究:

(1)收缴党费不及时,不按月将党费全额上交到党组织的;

(2)党费票据保管不好,造成丢失或票据不全的;

(3)所收党费不足额上交,私自留存或挪作他用的;

(4)所收党费在上交前丢失的;

(5)在人员变动时,不按时办理交接手续,造成工作被动的。

(三)处罚标准

1、违反上述第

(1)、.freekan.

(2)、

(5)条的,基层党委提出批评;

2、违反上述第

(3)条的,基层党委要给予通报批评,严重的将给予党内警告、

严重警告或开除党籍处分。

3、违反上述第

(4)条的,要全额赔偿;丢失数额较大的,除调离岗位外,视情节给予党内警告、严重警告或开除党籍处分。

二、党费管理人员责任制

(一)具体责任

1、党费管理人员将所收党费全额存入到市会计核算中心党费专用帐户内或按比例上交到组织部门。

2017年单位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实施细则(根据中央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规定精神细化 参考使用版)

2017年单位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实施细则(根据中央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规定精神细化 参考使用版)

2017年单位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中组发[2008]3号)和有关问答精神,结合我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按照党章规定向党组织交纳党费,是共产党员必须具备的起码条件,是党员对党组织应尽的义务。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是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中的一项重要工作。单位各级党组织要教育党员不断增强党性观念,自觉按照规定交纳党费。要适应形势发展的要求,切实加强领导,采取有力措施,努力实现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

第二章党费收缴

第三条按月领取工资的党员,每月以税后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为计算基数,按规定比例交纳党费。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包括:单位工作人员(不含工人)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津贴补贴;所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津贴补贴;单位机关工人的岗位工资、技术等级或职务

工资、津贴补贴;下属企业人员工资收入中的固定部分和活的部分。

交纳党费计算基数的“税后”是指:列入交纳党费计算基数的各项收入之和扣除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的余额。列入交纳党费计算基数的津贴补贴是指:根据国家关于规范津贴补贴的有关规定,单位普遍发放的规范津贴补贴(主要指工作性津贴和生活性补贴)。

对于只有部分部门或特殊岗位享有的津贴补贴,如:特殊岗位津贴和补贴(政法系统办案津贴、审计补贴、纪检监察人员补贴、信访岗位津贴、有突出贡献专家享受的政府特殊津贴等)、改革性补贴(住房公积金、通讯补贴、公务交通补贴等),以及社会保险类补贴、伤残人员抚恤金等,不列入交纳党费计算基数。

党费收缴管理规定3篇

党费收缴管理规定3篇

党费收缴管理规定3篇

党费收缴管理规定1

按月领取工资的党员,每月以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税后)为计算基数,按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按照党章规定向党组织交纳党费,是共产党员必须具备的起码条件,是党员对党组织应尽的义务。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是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中的一项重要工作。为了适应形势发展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党费收缴、使用管理工作,现作如下规定。

一、党费收缴

第一条按月领取工资的党员,每月以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税后)为计算基数,按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包括:机关工作人员(不含工人)的职务工作、级别工资、津贴补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津贴补贴;机关工人的岗位工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津贴补贴;企业人员工资收入中的固定部分(基本工资、岗位工资)和活的部分(奖金)。

第二条党员交纳党费的比例为:每月工资收入(税后)在3000元以下(含3000元)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0.5%;3000元以上至5000元(含5000元)者,交纳1%;5000元以上至10000元(含10000元)者,交纳1.5%;10000元以上者,交纳2%。

第三条实行年薪制人员中的党员,每以当月实际领取的薪酬收入为计

算基数,参照第一条、第二条规定交纳党费。

第四条不按月取得收入的个体经营者等人员中的党员,每月以个人上季度月平均纯收入为计算基数,参照第一条、第二条规定交纳党费。第五条离退休干部、职工中的党员,每月以实际领取的离退休费总额或养老金额为计算基数,5000元以下(含5000元)的按0.5%交纳党费,5000元以上的按1%交纳党费。

党费收缴、管理使用制度(2篇)

党费收缴、管理使用制度(2篇)

党费收缴、管理使用制度

按期交纳党费,是党章规定的党员的基本条件之一,是党员对党的义务,是党员关心党的事业的一种表现,也是党员增强____观念的重要途径。

一、党费收缴管理

1、党员要按标准每月一次向党小组缴纳党费,一般情况下不能让别人代缴。如有特殊情况不能亲自交纳或不能按月交纳时,经党支部委员会同意,可以委托其他党员为其交纳或预交、补交,预交、补交时间一般不超过____个月。

2、党支部每季度向党总支缴纳党费,缴纳时间为下一季度第____月____日以前,由____委员送缴。

3、党支部每半年向街道党____缴纳党费,党____负责向区____缴纳党费。

4、党员缴纳党费的标准,严格按照____部的规定执行。

5、凡有工资收入的党员,每月以国家规定的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工资收入为计算基数,按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每月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工资收入包括:

____工作人员(不含工人)。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工龄工资、津贴。

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职务工资、等级工资、津贴(不包括政府特殊津贴)、奖金(指作为工资部分

的奖金,不包括一次性重奖和年终一次性奖金,下同)。

机关、事业单位工人。岗位工资、等级工资、津贴、奖金。

企业人员。工资收入中固定部分(基本工资)和活的部分(各类津贴、奖金)。实行年薪制的人员按月平均收入计算。

6、党员交纳党费的比例:每月工资收入在____元(含____元)以下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____%;____元以上至____元(含____元)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

____%;____元以上至____元(含____元)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____%;____元以上(税后)至____元(含____元)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____%;____元以上(税后)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____%.

党费管理办法

党费管理办法

河东耐材党支部党费收缴、使用和

管理办法

为了贯彻落实十八大精神,加强组织建设,进一步完善、规范党费党费的收缴、使用、上解、管理工作,根据《党章》、《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中组发【2008】3号)《关于贯彻《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的实施细则,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是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中的一项重要工作。各级党组织要教育党员不断增强党性观念,自觉按照规定交纳党费。要适应形势发展的要求,切实加强领导,建立健全各项制度,严格使用范围,加强监督检查,努力实现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

第二条按照党章规定向党组织交纳党费是共产党员必须具备的起码条件,是党员对党组织应尽的义务,应严格按照规定自觉交纳党费。

第二章党费收缴

第一条按月领取工资的党员,每月以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税后)为计算基数,按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活动的工资收入包括:基

本工资、岗位工资、职务工资、计件工资、绩效工资、奖金、津贴补贴;

第二条党员交纳党费的比例为:每月工资收入(税后)在3000 元以下(含3000 元)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0 . 5 % ; 3000 元以上至5000 元(含5000 元)者,交纳l % ; 5000 元以上至10000 元(含10000 元)者,交纳1 . 5 % ; 10000 元以上者交纳2 %。

第三条实行年薪制人员中的党员,每月以当月实际领取的薪酬收入(税后)为计算基数,年终兑现绩效薪酬的当月按本月领取的薪酬与兑现绩效挂钩的薪金相加的总收入(税后)为计算基数,按比例交纳党费。例如某拿年薪的党员领导每年1-11月份按照以每月领取的薪酬收入(税后)8000元为党费交纳基数,按1.5%比例交纳党费120元,12月份领取的薪金8000元(税后)加上年终兑现绩效薪酬(税后)10万为党费交纳基数,按2%比例交纳党费2160元。

安徽党费收缴标准规定

安徽党费收缴标准规定

2018安徽党费收缴标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根据*中央组织部《关于中国*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中组发〔2008〕3号)和有关问答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是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中的一项重要工作。各级党组织要教

育党员不断增强党性观念,自觉按照规定交纳党费。要适应形势发展的要求,切实加强领导,采取有力措施,努力实现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

第二章党费收缴

第三条按月领取工资的党员,每月以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税后)为计算基数,按规定比例交纳党费。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包括:机关工作人员(不含工人)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津贴补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津贴补贴;机关工人的岗位工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津贴补贴;企业人员工资收入中的固定部分和活的部分。

交纳党费计算基数的“税后”是指:列入交纳党费计算基数的各项收入之和扣除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的余额。列入交纳党费计算基数的津贴补贴是指:根据国家关于规范津贴补贴的有关规定,对各地各单位普遍发

放的规范津贴补贴(工作性津贴和生活性补贴)。

对于只有部分单位或特殊岗位享有的津贴补贴,如:特殊岗位津贴和补贴(法院检察院办案津贴、审计补贴、纪检监察办案人员补贴、公安值勤岗位津贴、密码人员岗位津贴、信访岗位津贴、有突出贡献专家享受

的政府特殊津贴等)、改革性补贴(住房公积金、住房提租补贴、通讯补贴、交通补贴等),以及社会保险类补贴、伤残人员抚恤金等,不列入交纳党费计算基数。

(4篇)关于党费使用方案

(4篇)关于党费使用方案

(4篇)关于党费使用方案

篇1:

党费使用方案

为了更好地服务党员,加强党员教育和培养,促进党组织的健康发展,我们特制定了一份党费使用方案。

一、党费使用原则

党费使用应遵循以下原则:

1. 务必规范使用,严格按照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2. 注重民主程序,广泛征求党员的意见和建议;依据党员的实际需求和党组织工作的需要制定使用方案,并向党员公开。

3. 突出重点,加强聚焦;以推进党组织建设、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等为重点,加强党员教育和培训,提高党组织的凝聚力和战斗力。

二、党费使用内容

1. 理论学习

党组织应定期组织党员学习党的理论,掌握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等基本知识。党费可用于购买党的政治读物、报刊、党内文献等,或发放学习补贴,组织党员到研讨会、学习班等进一

步学习。

2. 党员管理

党组织应建立健全党员管理制度,完善党员档案;定期对党员进行考查,评定党员的思想政治水平和工作业绩。党费可用于印制、购买党员证、党费收缴记录簿等。

3. 组织活动

党组织应加强党员之间的联系和沟通,开展丰富多彩的组织活动。党费可用于该项活动的策划、实施和经费支出。

4. 宣传工作

党组织应加强党的宣传工作,提高广大群众对党的了解和支持程度。党费可用于采购宣传材料、党旗、发放宣传单、张贴海报等。

5. 其他支出

党组织还可根据实际需要,进行其他支出。

三、党费的使用程序

1. 党支部委员会制定使用方案,必须经过党员会议讨论并做出决定,报上级党组织备案。

2. 制定使用方案时,要征求党员的意见和建议,并严格按照有关政策规定执行,不得超支。

3. 党支部、上级党组织要聘请负责人,定期进行财务审核,确保党费的正确使用。

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

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

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

理的规定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央组织部

•【公布日期】2008.02.04

•【文号】中组发[2008]3号

•【施行日期】2008.04.01

•【效力等级】规定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组织

正文

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

(2008年2月4日中组发〔2008〕3号)

按照党章规定向党组织交纳党费,是共产党员必须具备的起码条件,是党员对党组织应尽的义务。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是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中的一项重要工作。为了适应形势发展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党费收缴、使用、管理工作,现作如下规定。

一、党费收缴

第一条按月领取工资的党员,每月以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税后)为计算基数,按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包括:机关工作人员(不含工人)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津贴补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津贴补贴;机关工人的岗位工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津贴补贴;企业人员工资收入中的固定部分(基本工资、岗位工资)和活的部分(奖金)。

第二条党员交纳党费的比例为:每月工资收入(税后)在3000元以下(含3000元)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0.5%;3000元以上至5000元(含5000元)者,交纳1%;5000元以上至10000元(含10000元)者,交纳1.5%;10000元以上者,交纳2%。

第三条实行年薪制人员中的党员,每月以当月实际领取的薪酬收入为计算基数,参照第一条、第二条规定交纳党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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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的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中组发〔2008〕3号)和有关问答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是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中的一项重要工作。各级党组织要教育党员不断增强党性观念,自觉按照规定交纳党费。要适应形势发展的要求,切实加强领导,采取有力措施,努力实现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

第二章党费收缴

第三条按月领取工资的党员,每月以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税后)为计算基数,按规定比例交纳党费。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包括:机关工作人员(不含工人)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津贴补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津贴补贴;机关工人的岗位工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津贴补贴;企业人员工资收入中的固定部分和活的部分。

交纳党费计算基数的“税后”是指:列入交纳党费计算基数的各项收入之和扣除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的余额。列入交纳党费计算基数的津贴补贴是指:根据国家关于规范津贴补贴的有关规定,对各地各单位普遍发放的规范津贴补贴(工作性津贴和生活性补贴)。

对于只有部分单位或特殊岗位享有的津贴补贴,如:特殊岗位津贴和补贴(法院检察院办案津贴、审计补贴、纪检监察办案人员补贴、公安值勤岗位津

贴、密码人员岗位津贴、信访岗位津贴、有突出贡献专家享受的政府特殊津贴等)、改革性补贴(住房公积金、住房提租补贴、通讯补贴、交通补贴等),以及社会保险类补贴、伤残人员抚恤金等,不列入交纳党费计算基数。

第四条党员交纳党费的比例为:每月工资收入(税后)在3000元以下(含3000元)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0.5%;3000元以上至5000元(含5000元)者,交纳1%;5000元以上至10000元(含10000元)者,交纳1.5%;10000元以上者交纳2%。

第五条企业人员中的党员,每月以工资收入中的固定部分和活的部分作为交纳党费的计算基数,交纳党费的比例参照第四条规定执行。

工资收入中的固定部分是指:企业内职工定期普遍发放的基本工资、岗位(职务)工资、技能工资、岗位(职务)津贴补贴。活的部分是指:企业内职工定期普遍发放的奖金和绩效工资。

对于只有特殊岗位发放的津贴补贴(如:有突出贡献专家享受的政府特殊津贴,高空、高温作业和有害、有毒等岗位发放的保健类补贴)、以及社会保障类补贴、住房补贴、加班补贴、误餐补贴、表彰奖励完成某项工程项目有功人员发放的一次性奖金等,不列入交纳党费计算基数。

第六条实行年薪制人员中的党员,每月以当月实际领取的薪酬收入为计算基数,年终兑现绩效薪酬的当月按本月实际领取薪酬的总数为计算基数,交纳党费的比例参照第四条规定执行。

第七条不按月取得收入的个体经营者、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主、民办非企业单位出资人、自由职业者等人员中的党员要自觉、主动申报上季度月平均纯收入,作为交纳党费的计算基数,交纳党费的比例参照第四条规定执行。

第八条离退休干部、职工中的党员,每月以实际领取的离退休费总额或养老金总额为计算基数,5000元以下(含5000元)的按0.5%交纳党费,5000元以上的按1%交纳党费。

列入交纳党费计算基数的离退休费总额包括:离退休时计发的基本离退休费和离退休后历次按国家规定增加的基本离退休费之和,以及按国家规定发放的离退休人员补贴(即:根据国家关于规范津贴补贴的有关规定,各地各单位离退休人员普遍发放的补贴,相当于在职人员的规范津贴补贴)。

对于只有部分离退休人员享受的补贴(不同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补贴、离休干部护理费等)、改革性补贴(住房提租补贴、住宅电话补贴、交通补贴等)、伤残人员抚恤金等,不列入交纳党费计算基数。

列入交纳党费计算基数的养老金包括:基本养老金(包括基础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企业年金和统筹外养老金。

第九条农民党员中,从事农牧渔业生产的党员每月交纳党费0.5元;领取定额补贴的村干部党员,参照第三条、第四条规定交纳党费;外出务工经商和承包集体林地、果园、鱼塘等经营项目的农民党员,要自觉、主动申报月平均纯收入,交纳党费的比例参照第四条规定执行。

第十条学生党员、下岗失业的党员、依靠抚恤或救济生活的党员、领取当地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党员,每月交纳党费0.2元。

第十一条流动党员外出期间交纳党费标准:对在流入地就业的流动党员,参照第三条、第四条规定执行;对未就业的流动党员,其中,有固定收入的,仍按其原交纳党费的标准执行,没有固定收入的,每月交纳党费0.5元。

第十二条交纳党费确有困难的党员,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党支部研究,报上一级党委批准后,可以少交或免交党费。

第十三条预备党员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起交纳党费。

第十四条党员一般应当向其正式组织关系所在的党支部交纳党费。通常情况下,先由党员本人将党费交给党小组长,再由党小组长交给支部组织委员,然后由组织委员集中上交上级党委。

第十五条持《中国共产党流动党员活动证》的党员,外出期间可以持证向流入地党组织交纳党费。由流出地党组织在流入地建立党组织并进行管理的流动党员,外出期间一般应向在流入地建立的党组织交纳党费;由流出地党组织委托流入地党组织管理的流动党员,外出期间一般应向流入地党组织交纳党费。因外出地点变动频繁而未能落实接收组织关系单位的流动党员,可向流出地党组织交纳党费,也可在落实接收组织关系单位后,向流入地党组织补交党费。对于尚未落实就业去向,按有关规定将党员组织关系保留在原就读学校党组织的学生党员,仍向原就读学校党组织交纳党费,其交纳党费的数额,按在校学生党员交纳党费标准执行。

流动党员返回原居住地或原单位后,原所在党支部应及时查验其《中国共产党流动党员活动证》记载的党费交纳情况。

第十六条党员工资收入发生变化后,从按新工资标准领取工资的当月起,以新的工资收入为基数,按照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第十七条党员自愿多交党费不限。自愿一次交纳1000元以上(含1000元)的党费,全部上缴中央;自愿一次交纳500元以上(含500元),1000元以下(不含1000元)的党费,全部上缴省委。具体办法是:由党员所在基层党委代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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