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海市企业信用信息征集和发布暂行管理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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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海市企业信用信息征集和发布暂
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企业登记管理
【发文字号】北政发[2016]43号
【发布部门】北海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6.12.07
【实施日期】2016.12.0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海市企业信用信息征集和发布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政发〔2016〕4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涠洲岛旅游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园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北海市企业信用信息征集和发布暂行管理办法》已经市十五届人民政府第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6年12月7日北海市企业信用信息征集和发布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诚信北海,改善企业经营环境,推进企业信用信息公开、共享,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信用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司法机关、金融管理机构、具有公共管理职能的组织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形成的与企业信用状况有关的记录,以及按约定方式向行业协会、中介机构和其他组织收集的反映企业信用状况的记录。
本市行政区域内企业信用信息的征集、整理、披露、使用、咨询及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企业信用信息征集和发布管理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客观、准确的原则,依法保护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不得侵害企业合法权益。
第四条市信用体系建设管理机构负责组织、管理和监督全市企业信用信息征集和发布活动。
行政机关、司法机关、金融管理机构应当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依法监督企业信用信息的公开活动。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企业信用信息征集机构负责企业信用信息的征集、整理、存储、发布、日常维护、数据安全等工作,提供企业信用信息服务,实现全市企业
信用信息资源的互联共享。
第二章征集
第六条市企业信用信息征集机构征集的企业信用信息包括:
(一)企业登记注册的基本情况;
(二)企业经营状况;
(三)其他影响企业信用的重要信息。
第七条行政机关以及其他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组织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按时向市企业信用信息征集机构提供有关信息,于每月10日前(遇节假日顺延)报送上月数据:
(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提供企业登记注册基本资料、商标、变更登记、年检情况、抵押登记、合同履行、工商案件及其他奖惩记录等信息;
(二)市统计局提供企业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经营状况、统计违法及其他奖惩记录等信息;
(三)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提供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质量认证、生产许可、执行标准、国家免检、名优产品、地理标志保护、监督抽查、质量违法处理及其他奖惩记录等信息;
(四)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科学技术局提供企业在技术创新、技术改造、经营管理中产生的奖惩记录等信息;
(五)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提供有关企业质量安全事故责任、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生产许可、安全质量标准认证、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以及相关奖惩记录等信息,定期
提供有关建设资质信息;
(六)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提供企业税务登记、纳税申报、税收违法行为(包括偷税、逃税、欠税、抗税、骗税等)、稽查、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