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阀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ZF001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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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阀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

安全阀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

安全阀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附件,《安全阀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ZF001-2006,修改意见,对2006年12月第1版的修改,一、正文修改修改条款原文内容修改后内容安全阀型式试验程序包括约安全阀型式试验程序包括约请请与受理、设计审查、抽样、检第六条与受理、设计审查、抽样、检验与验与试验、出具型式试验报告和第二款试验、出具型式试验报告和型式试型式试验证书。

鉴定评审机构在验证书。

评审时应当核实型式试验报告是否符合要求。

具备条件的安全阀使用单具备条件的安全阀使用单位,位,向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可以自行进行安全阀的校验工作。

第七条案后,可以自行进行安全阀的校没有校验能力的使用单位,可以委第二款验工作。

没有校验能力的使用单托有安全阀校验资格的检验检测机位,可以委托有安全阀校验资格构进行。

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

二、附件B 《安全阀安全技术要求》修改(一) 表B-1序号第17、18、19中内容的修改原表内容修改后内容序号标准号标准名称序号标准号标准名称油淬火,回火碳素YB/T 5103- 油淬火,回火碳 TB/T 5103- 17 171993 弹簧钢丝 1993 素弹簧钢丝油淬火,回火硅锰YB/T 5103- 油淬火,回火硅TB/T 5104- 18 18 1993 合金弹簧钢丝 1993 锰合金弹簧钢丝阀门用鉻钒弹簧钢阀门用鉻钒弹簧TB/T 5136- YB/T 5136-19 191993 1993 丝钢丝2(二) 条款修改修改条款原文内容修改后内容 B2.17.2 安全阀类型安全阀结构型式 (1) 为了保证弹簧长期工作时的稳定,为了保证弹簧长期工作弹簧应当进行强压处理(安全阀流道直B3.1.3.2 时的稳定,弹簧应当进行强径小于或者等于8mm且公称压力小于第一款压处理(加温强压处理),并 1.6MPa的弹簧除外),并且提供强压处理且符合以下要求: 报告,其结果应当符合以下要求:弹簧制造单位应当逐件弹簧制造单位应当逐件提供弹簧的提供弹簧的性能测试报告和性能测试报告和同规格、同一热处理炉热处理报告及合格证。

安全阀安全技术监察规程_全文

安全阀安全技术监察规程_全文

安全阀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ZF001-2006)日期:2009-08-28第一条为了保证锅炉、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的安全运行,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条例》所规定的锅炉、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等设备(以下简称设备)上所用的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02MPa的安全阀。

安全阀有关的术语见附件A。

第三条安全阀的材料、设计、制造、检验、安装、使用、校验和维修等,应当严格执行本规程。

安全阀的安全技术要求见附件B。

第四条安全阀制造单位应当取得《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统一管理境、外安全阀制造许可工作。

并且颁发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制造许可证的有效期为四年。

获得《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的制造单位,应当按照TSG D2001-2006《压力管道元件制造许可规则》附件B的要求在其制造的产品上使用“许可标志”和许可证号。

安全阀制造资格许可分为A、B两级,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境外及A级许可申请的受理和审批,国家质检总局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其辖区B级许可申请的受理和审批。

安全阀制造许可程序包括申请、受理、产品试制、型式试验、鉴定评审、审批、发证等。

具体许可程序按照有关规定进行。

试制产品应当是代表所申请级别的最高规格的产品。

安全阀制造许可条件见本规程附件C。

安全阀部件有制造许可要求的,应当按照相应安全技术规的要求取得《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

第五条安全阀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应当进行产品试制并且通过型式试验;(一)新产品投产前或者停止生产1年以上又重新生产; (二)产品的结构、工艺等方面有重大改变影响安全性能; (三)制造许可要求; (四)产品安全性能存在问题,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求。

安全阀的型式试验容和要求见附件D。

第六条安全阀制造单位申请被受理后,应当按照鉴定评审和型式试验要求的规格与数量试制产品,并且按照本规程附件D的要求,约请国家质检总局公布的安全阀型式试验机构进行产品型式试验。

安全阀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全文

安全阀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全文

安全阀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全文安全阀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ZF001-2006)日期:2009-08-28第一条为了保证锅炉、压力和压力管道的安全运行,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条例》所规定的锅炉、压力和压力管道等设备(以下简称设备)上所用的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02MPa的安全阀。

安全阀有关的术语见附件A。

第三条安全阀的材料、设计、制造、检验、安装、使用、校验和维修等,应当严格执行本规程。

安全阀的安全技术要求见附件B。

第四条安全阀制造单位应当取得《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

XXX(以下简称XXX)统一管理境、外安全阀制造许可工作。

并且颁发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制造许可证的有效期为四年。

获得《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的制造单位,应当按照TSG D2001-2006《压力管道元件制造许可规则》附件B的要求在其制造的产品上使用“许可标志”和许可证号。

安全阀制造资格许可分为A、B两级,XXX负责境外及A级许可申请的受理和审批,XXX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其辖区B级许可申请的受理和审批。

安全阀制造许可程序包括申请、受理、产品试制、型式试验、鉴定评审、审批、发证等。

具体许可程序按照有关规定进行。

试制产品应当是代表所申请级别的最高规格的产品。

安全阀制造许可条件见本规程附件C。

安全阀部件有制造许可要求的,应当按照相应安全技术规的要求取得《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

第五条安全阀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应当进行产品试制并且通过型式试验;(一)新产品投产前或者停止生产1年以上又重新生产;(二)产品的结构、工艺等方面有重大改变影响安全性能;(三)制造许可要求;(四)产品安全性能存在问题,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求。

安全阀的型式试验容和要求见附件D。

第六条安全阀制造单位申请被受理后,应当按照鉴定评审和型式试验要求的规格与数量试制产品,并且按照本规程附件D的要求,约请XXX公布的安全阀型式试验机构进行产品型式试验。

安全阀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全文

安全阀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全文

安全阀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ZF001-2006)日期:2009-08-28第一条为了保证锅炉、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的安全运行,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条例》所规定的锅炉、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等设备(以下简称设备)上所用的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02MPa的安全阀。

安全阀有关的术语见附件A。

第三条安全阀的材料、设计、制造、检验、安装、使用、校验和维修等,应当严格执行本规程。

安全阀的安全技术要求见附件B。

第四条安全阀制造单位应当取得《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统一管理境内、外安全阀制造许可工作。

并且颁发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制造许可证的有效期为四年。

获得《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的制造单位,应当按照TSG D2001-2006《压力管道元件制造许可规则》附件B的要求在其制造的产品上使用“许可标志”和许可证号。

安全阀制造资格许可分为A、B两级,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境外及A级许可申请的受理和审批,国家质检总局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其辖区内B级许可申请的受理和审批。

安全阀制造许可程序包括申请、受理、产品试制、型式试验、鉴定评审、审批、发证等。

具体许可程序按照有关规定进行。

试制产品应当是代表所申请级别的最高规格的产品。

安全阀制造许可条件见本规程附件C。

安全阀部件有制造许可要求的,应当按照相应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取得《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

第五条安全阀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应当进行产品试制并且通过型式试验;(一)新产品投产前或者停止生产1年以上又重新生产; (二)产品的结构、工艺等方面有重大改变影响安全性能; (三)制造许可要求; (四)产品安全性能存在问题,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求。

安全阀的型式试验内容和要求见附件D。

第六条安全阀制造单位申请被受理后,应当按照鉴定评审和型式试验要求的规格与数量试制产品,并且按照本规程附件D的要求,约请国家质检总局公布的安全阀型式试验机构进行产品型式试验。

安全阀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全文

安全阀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全文

安全阀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ZF001-2006)日期:2009-08-28第一条为了保证锅炉、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的安全运行,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条例》所规定的锅炉、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等设备(以下简称设备)上所用的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02MPa的安全阀。

安全阀有关的术语见附件A。

第三条安全阀的材料、设计、制造、检验、安装、使用、校验和维修等,应当严格执行本规程。

安全阀的安全技术要求见附件B。

第四条安全阀制造单位应当取得《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统一管理境内、外安全阀制造许可工作。

并且颁发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制造许可证的有效期为四年。

获得《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的制造单位,应当按照TSG D2001-2006《压力管道元件制造许可规则》附件B的要求在其制造的产品上使用“许可标志”和许可证号。

安全阀制造资格许可分为A、B两级,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境外及A级许可申请的受理和审批,国家质检总局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其辖区内B级许可申请的受理和审批。

安全阀制造许可程序包括申请、受理、产品试制、型式试验、鉴定评审、审批、发证等。

具体许可程序按照有关规定进行。

试制产品应当是代表所申请级别的最高规格的产品。

安全阀制造许可条件见本规程附件C。

安全阀部件有制造许可要求的,应当按照相应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取得《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

第五条安全阀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应当进行产品试制并且通过型式试验;(一)新产品投产前或者停止生产1年以上又重新生产;(二)产品的结构、工艺等方面有重大改变影响安全性能;(三)制造许可要求;(四)产品安全性能存在问题,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求。

安全阀的型式试验内容和要求见附件D。

第六条安全阀制造单位申请被受理后,应当按照鉴定评审和型式试验要求的规格与数量试制产品,并且按照本规程附件D的要求,约请国家质检总局公布的安全阀型式试验机构进行产品型式试验。

TSG ZF001-2006安全阀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TSG ZF001-2006安全阀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安全阀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ZF001-2006前言2002年3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特种设备局)向国家特种泵阀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提出了起草《安全阀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委托,在查阅了国内外有关安全阀的标准和规范,并对部分制造厂及使用单位进行了调查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国情,于2002年6月完成了《安全阀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初稿),并且征求有关单位和专家意见。

2003年1月,修改完成《安全阀安全技术监察规程》(草案)。

2004年5月,特种设备局将制定《安全阀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安全技术规范正式列入立项计划,并向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中心(以下简称中国特检中心)下达了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起草任务书。

中国特检中心组织主要起草人员依据《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制定程序导则》的规定,进一步扩大范围征求意见后,对《安全阀安全技术监察规程》(草案)进行了修改,形成《安全阀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征求意见稿)。

2004年9月,特种设备局以质检特函[2004]41号文,对外征求基层部门、有关单位和专家及公民的意见,根据征求到的意见,起草组修改后形成送审稿。

2005年4月,特种设备局将送审稿提交给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技术委员会审议。

2006年10月27日,由国家质检总局批准颁布。

本规程编写过程中遵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要求,适用于锅炉、压力容器及压力管道等设备上使用的安全阀,充分体现了安全阀设计、制造、检验、安装、使用、校验和维修等过程的先进性、实用性及现有相关规程及管理办法的一致性。

本规程主要起草单位和人员如下:国家特种泵阀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章裕昆、杨英合肥通用机械产品检测所王晓钧目录安全阀安全技术监察规程附件A 术语附件B 安全阀安全技术要求附件C 安全阀制造许可条件附件D 安全阀型式试验附件E 安全阀校验与修理附件F 用空气进行密封试验的推荐方法附件G 推荐的安全阀校验系统(气体)附件H 安全阀低温试验的推荐方法安全阀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第一条为了保证锅炉、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的安全运行,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TSG ZF001-2006 《安全阀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TSG ZF001-2006  《安全阀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用耐腐蚀材料或者在弹簧表面涂(镀)上一层耐蚀防锈材料,用于高温或低温场合的弹 簧,应当充分考虑温度对弹簧全阀阀瓣和阀座的材料必须能够抗冲击、耐腐蚀,不允许采用铸铁材料。工艺参 数较高的安全阀,其密封表面推荐采用较硬的耐蚀材料。 B1.3 导向表面材料 安全阀的导向表面材料(包括导套与反冲盘、导套与衬套之间的表面)应当采用耐 腐蚀材料,而且表面应当能够耐磨并且具有一定的硬度,能够防止卡阻。 B1.4 焊接连接的零件材料 安全阀中采用焊接连接的零件材料的含碳量应当不大于 0.25%。
具备条件的安全阀使用单位,向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后,可以自行进行安全 阀的校验工作。没有校验能力的使用单位,可以委托有安全阀校验资格的检验检测机构 进行。
进行在用设备检验时,安全阀使用单位自行进行安全阀校验时,应当将校验报告提 交负责该设备检验的检验检测机构。
从事使用中的安全阀的运行维护、拆卸检修、校验工作的人员应当取得《特种设备 作业人员证》。
构要考虑热胀冷缩等温度因素。 B2.9 螺纹连接 进出口采用螺纹连接的安全阀,应当考虑拧紧螺纹所用扳手的工作面,以免正常安
装时损坏安全阀零件。 B2.10 焊接工艺评定 安全阀阀体采用焊接连接、密封面采用堆焊合金材料时,应当对其进行焊接工艺评
定。 B2.11 防松装置 为了防止调整弹簧压缩量的机构(例如调整螺钉)松动,以及随意改变已经调整好
3试验装置的压力测量仪表的误差不大于仪表量程的05被测压力在仪表量程的13至23范围内测压点位置能够保证测得的是介质静压4测量安全阀开启高度的仪表分辨率不低于002mmb34标志b341标志内容在安全阀铭牌上或者安全阀外表面至少有以下内容的明显标志其中产品编号应当为阀体上的永久性标志
TSG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安全阀有关的术语见附件 A。 第三条 安全阀的材料、设计、制造、检验、安装、使用、校验和维修等,应当严 格执行本规程。 安全阀的安全技术要求见附件 B。 第四条 安全阀制造单位应当取得《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 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统一管理境内、外安全阀制造许可工作,并且颁发特 种设备制造许可证。 安全阀制造许可分为 A、B 两级。国家质检总局具体负责境外及境内 A 级许可申请 的受理和审批;国家质检总局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级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其辖区内 B 级许可申请的受理和审批。 安全阀制造许可程序包括申请、受理、产品试制、型式试验、鉴定评审、审批、发 证等。具体许可程序按照有关规定进行。 安全阀制造许可条件见本规程附件 C。 第五条 安全阀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应当进行产品试制并且通过型式试验; (一)新产品投产前或者停止生产 1 年以上又重新生产; (二)产品的结构、工艺等方面有重大改变影响安全性能; (三)制造许可要求; (四)产品安全性能存在问题,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求。 安全阀的型式试验内容和要求见附件 D。 第六条 安全阀制造单位申请被受理后,应当按照鉴定评审和型式试验要求的规格 与数量试制产品,并且按照本规程附件 D 的要求,约请国家质检总局公布的安全阀型式 试验机构进行产品型式试验。

安全阀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TSG ZF001-2006[5]

安全阀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TSG ZF001-2006[5]

安全阀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TSG ZF001-2006一、总则1.1本规程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特种设备安全技术监察规则》制定的。

1.2本规程适用于工业和民用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站锅炉、核电厂主回路、石油化工装置等设备上使用的安全阀的制造、安装、改造、维修和使用过程中的安全技术监察。

1.3安全阀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具有合格的设计文件、制造图样和产品质量证明文件,并经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1.4安全阀的制造、安装、改造、维修和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保证安全阀的正常运行和维护。

1.5安全阀的制造、安装、改造、维修和使用单位应当按照本规程的要求,接受特种设备监察机构或其授权的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的监督检查。

二、术语和定义2.1 安全阀2.2 调整压力调整压力是指在实验台上或现场调整安全阀时,使其开始开启排放介质时所对应的压力值。

2.3 开启压力开启压力是指在实际工作条件下,安全阀开始开启排放介质时所对应的压力值。

2.4 关闭压力关闭压力是指在实际工作条件下,安全阀完全关闭停止排放介质时所对应的压力值。

2.5 开启高度开启高度是指在实际工作条件下,安全阀开启排放介质时,阀瓣与阀座之间的最大间隙。

2.6 回座压差回座压差是指在实际工作条件下,安全阀从开启到关闭过程中,开启压力与关闭压力之间的差值。

三、制造3.1制造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等级的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并按照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和条件进行生产。

3.2制造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以及设计文件和制造图样的要求,采用合格的材料、工艺和设备,保证产品质量符合技术要求。

3.3制造单位应当对每个产品进行自检,并出具自检报告。

自检内容包括外观检查、尺寸检查、强度试验、密封试验、性能试验等。

制造单位名称或商标产品型号或编号制造日期或编号调整压力或开启压力范围排放面积或排放能力适用介质和温度范围其他必要的内容3.5制造单位应当将每个产品送交特种设备检验机构进行型式试验或出厂检验,并取得合格证明文件。

安全阀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TSG ZF001-2006

安全阀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TSG ZF001-2006

安全阀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TSG ZF001-2022一、总则1.1 编制依据本规程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监察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安全阀的生产、使用、检验和维修实际情况,编制而成。

1.2 合用范围(1)属于特种设备的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站锅炉及其附属设备上的安全阀;(2)属于特种设备的气瓶上的安全阀;(3)属于特种设备的电梯上的安全阀;(4)其他涉及人身和财产安全的安全阀。

(1)属于核设施的安全阀;(2)属于航空航天器或者武器装备的安全阀;(3)属于汽车或者铁路车辆上的安全阀;(4)其他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另行规定的安全阀。

1.3 定义本规程所称的创造单位,是指具有相应资质等级,并经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核准登记,从事安全阀创造活动的单位。

本规程所称的使用单位,是指对所使用的安全阀负有管理责任,并依法取得使用登记证书或者使用许可证书的单位。

本规程所称的检验机构,是指具有相应资质等级,并经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核准登记,从事安全阀检验活动的单位。

本规程所称的维修单位,是指具有相应资质等级,并经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核准登记,从事安全阀维修活动的单位。

1.4 监督管理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对本规程实施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并依法对违反本规程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罚。

二、创造2.1 创造许可创造单位应当按照《特种设备创造许可规则》的规定,向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申请创造许可,并取得创造许可证书后,方可从事安全阀的创造活动。

创造单位应当按照创造许可证书的规定,创造相应等级、类别和品种的安全阀,并在安全阀上标明创造许可证书编号。

2.2 创造标准创造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或者行业有关标准,或者经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批准的其他标准,创造安全阀。

创造单位应当按照《特种设备安全技术监察管理办法》的规定,对所创造的安全阀进行自检,并出具自检报告。

安全阀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ZF001_2006

安全阀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ZF001_2006

安全阀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第一条为了保证锅炉、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的安全运行,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条例》所规定的锅炉、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等设备(以下简称设备)上所用的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02MPa的安全阀。

安全阀有关的术语见附件A。

第三条安全阀的材料、设计、制造、检验、装运、保管、安装、使用、校验和检修,应当严格执行本规程。

安全阀的安全技术要求见附件B。

第四条安全阀制造单位应当取得《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统一管理境内、外安全阀制造许可工作,并且颁发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制造许可证的有效期为4年。

获得《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的制造单位,应当按照TSG2001-2006《压力管道元件制造许可规则》附件B的要求在其制造的产品上使用“许可标记”和许可证号。

安全阀制造许可分为A,B两级,国家质检总局具体负责境外及境内A级许可申请的受理和审批;国家质检总局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其辖区内B级许可申请的受理和审批。

安全阀制造许可程序包括申请、受理、产品试制、型式试验、鉴定评审、审批、发证等。

具体许可程序按照有关规定进行。

试制产品应当是代表其所申请级别的最高规格的产品。

安全阀制造许可条件见附件C。

安全阀部件有制造许可要求的,应当按照相应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取得《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

第五条安全阀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应当进行产品试制并且通过型式试验:(一)新产品投产前或者停止生产1年以上又重新生产;(二)产品的结构、工艺等方面有重大改变影响安全性能;(三)制造许可要求;(四)产品安全性能存在问题,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求。

安全阀的型式试验内容和要求见附件D。

第六条安全阀制造单位许可申请被受理后,应当按照鉴定评审和型式试验要求的规格与数量试制产品,并且按照附件D的要求,约请国家质检总局公布的安全阀型式试验机构进行产品型式试验。

安全阀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TSG ZF001-2006[8]

安全阀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TSG ZF001-2006[8]

安全阀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TSG ZF001-2006一、目的和适用范围本规程是根据《特种设备安全法》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制定的,旨在规范安全阀的安全技术监察工作,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

本规程适用于压力容器、压力管道、锅炉、电站锅炉、核电站锅炉等设备上使用的安全阀的制造、安装、使用、维修、检验和检测。

二、术语和定义2.校验:对安全阀进行检查、调整和试验,以确定其性能是否符合要求的过程。

3. 校验台:用于校验安全阀性能的专用设备。

4.校验单位:经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部门批准,具有校验资质的单位。

安全阀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TSG ZF001-2006第一章总则为了保障安全阀的安全运行,防止事故的发生,根据《特种设备安全法》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特种设备中使用的安全阀的制造、安装、改造、维修、检验和使用等活动的安全技术监察。

第三条安全阀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具有合格的设计、制造、检验和使用文件,经过合格的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四条安全阀的制造、安装、改造、维修、检验和使用等活动,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程的规定,实行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保证安全阀的正常工作。

第五条特种设备监察机构对安全阀的制造、安装、改造、维修、检验和使用等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依法对违反本规程的行为进行处理。

第二章安全阀的制造安全阀的制造单位应具备相应的资质等级,并按照资质等级范围内从事安全阀的制造活动。

第七条安全阀的制造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编制合理的设计方案和工艺文件,并进行必要的设计审查和工艺评审。

第八条安全阀的制造单位应按照设计方案和工艺文件的要求,选择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材料、零部件和附件,并进行进货检验,确保质量合格。

第九条安全阀的制造单位应按照设计方案和工艺文件的要求,采用合理的工艺方法和设备,进行加工、装配、调试等工序,并进行自检或互检,确保质量符合要求。

安全阀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TSG ZF001-2006[1]

安全阀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TSG ZF001-2006[1]

安全阀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TSG ZF001-2006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证安全阀的安全运行,防止事故的发生,根据《特种设备安全法》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压力容器、压力管道、锅炉、电站锅炉、核电厂、化工装置等设备上使用的安全阀的制造、安装、使用、检验和维修。

第三条安全阀的制造、安装、使用、检验和维修,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以及本规程的规定。

第四条安全阀的制造、安装、使用、检验和维修,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人员进行。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从事安全阀的制造、安装、使用、检验和维修活动。

第六条安全阀的制造、安装、使用、检验和维修,应遵守国家有关环境保护、节能减排和职业健康安全等方面的法律法规。

第二章安全阀的制造有与生产能力相适应的生产场地、设备和工具;有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有与生产产品相适应的设计能力和技术资料;有与生产产品相适应的试验设备和方法;有与生产产品相适应的质量保证体系和管理制度;有与生产产品相适应的计量器具和标准器件;有与生产产品相适应的标准件和原材料采购渠道;有与生产产品相适应的产品质量检验报告和合格证明文件;有与生产产品相适应的产品质量追溯系统和档案管理制度;其他国家特种设备监察部门规定的条件。

第八条安全阀的制造单位在生产前,应向国家特种设备监察部门申请取得《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

未取得《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或者超出许可范围,不得从事安全阀的制造活动。

第九条安全阀的制造单位在生产过程中,应按照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执行,并按照质量保证体系要求进行自检、互检和专检。

对于不符合标准或者质量要求的产品,应及时进行分析、处理和记录。

外观检查,检查安全阀的结构、尺寸、标志、清洁度等是否符合要求;材料检验,检查安全阀的主要零部件的材料是否符合要求,是否有材料证明文件;机械性能试验,检查安全阀的弹簧、阀杆、阀座等零部件的机械性能是否符合要求;气密性试验,检查安全阀在规定压力下是否有泄漏现象;开启压力试验,检查安全阀在规定温度下的开启压力是否符合要求;回座压力试验,检查安全阀在规定温度下的回座压力是否符合要求;排放量试验,检查安全阀在规定条件下的排放量是否符合要求;其他必要的试验。

安全阀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ZF001

安全阀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ZF001

安全阀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ZF001-2006修改意见《安全阀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ZF001-2006)修改意见(对2006年12月第1版的修改)
一、正文修改
二、附件B 《安全阀安全技术要求》修改
(一) 表B-1序号第17、18、19中内容的修改
(二) 条款修改
三、附件C 《安全阀制造许可条件》修改(一)表C-1中“产品限制范围”内容的修改
(二)表C-4中“A1”内容的修改
(三)表C-5的修改
(四)条款的修改
(五)表C-6 “A1”内容的修改
(六)表C-7“A1”内容的修改
(七)表C-8 “壁厚测量装置”内容的修改
三、附件D 《安全阀型式试验》有关条款修改
(一)条款修改
(二)附录D-1《特种设备型式试验报告》有关内容修改原“三、设计审查”表格废止,修改为下表:
三、设计文件审查
编号:
四、附件E 《安全阀校验与修理》有关条款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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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正文修改
二、附件B 《安全阀安全技术要求》修改
(一) 表B-1序号第17、18、19中内容的修改
(二) 条款修改
三、附件C 《安全阀制造许可条件》修改(一)表C-1中“产品限制范围”内容的修改
(二)表C-4中“A1”内容的修改
(三)表C-5的修改
(四)条款的修改
(五)表C-6 “A1”内容的修改
(六)表C-7“A1”内容的修改
(七)表C-8 “壁厚测量装置”内容的修改
三、附件D 《安全阀型式试验》有关条款修改
(一)条款修改
(二)附录D-1《特种设备型式试验报告》有关内容修改原“三、设计审查”表格废止,修改为下表:
三、设计文件审查
编号:
四、附件E 《安全阀校验与修理》有关条款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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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正文修改
二、附件B 《安全阀安全技术要求》修改
(一) 表B-1序号第17、18、19中内容的修改
(二) 条款修改
三、附件C 《安全阀制造许可条件》修改(一)表C-1中“产品限制范围”内容的修改
(二)表C-4中“A1”内容的修改
(三)表C-5的修改
(四)条款的修改
(五)表C-6 “A1”内容的修改
(六)表C-7“A1”内容的修改
(七)表C-8 “壁厚测量装置”内容的修改
三、附件D 《安全阀型式试验》有关条款修改
(一)条款修改
(二)附录D-1《特种设备型式试验报告》有关内容修改原“三、设计审查”表格废止,修改为下表:
三、设计文件审查
编号:
四、附件E 《安全阀校验与修理》有关条款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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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正文修改
二、附件B 《安全阀安全技术要求》修改
(一) 表B-1序号第17、18、19中内容的修改
(二) 条款修改
三、附件C 《安全阀制造许可条件》修改(一)表C-1中“产品限制范围”内容的修改
(二)表C-4中“A1”内容的修改
(三)表C-5的修改
(四)条款的修改
(五)表C-6 “A1”内容的修改
(六)表C-7“A1”内容的修改
(七)表C-8 “壁厚测量装置”内容的修改
三、附件D 《安全阀型式试验》有关条款修改
(一)条款修改
(二)附录D-1《特种设备型式试验报告》有关内容修改原“三、设计审查”表格废止,修改为下表:
三、设计文件审查
编号:
四、附件E 《安全阀校验与修理》有关条款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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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阀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第一条为了保证锅炉、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的安全运行,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条例》所规定的锅炉、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等设备(以下简称设备)上所用的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02MPa的安全阀。

安全阀有关的术语见附件A。

第三条安全阀的材料、设计、制造、检验、装运、保管、安装、使用、校验和检修,应当严格执行本规程。

安全阀的安全技术要求见附件B。

第四条安全阀制造单位应当取得《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统一管理境内、外安全阀制造许可工作,并且颁发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制造许可证的有效期为4年。

获得《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的制造单位,应当按照TSG2001-2006《压力管道元件制造许可规则》附件B的要求在其制造的产品上使用“许可标记”和许可证号。

安全阀制造许可分为A,B两级,国家质检总局具体负责境外及境内A级许可申请的受理和审批;国家质检总局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其辖区内B级许可申请的受理和审批。

安全阀制造许可程序包括申请、受理、产品试制、型式试验、鉴定评审、审批、发证等。

具体许可程序按照有关规定进行。

试制产品应当是代表其所申请级别的最高规格的产品。

安全阀制造许可条件见附件C。

安全阀部件有制造许可要求的,应当按照相应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取得《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

第五条安全阀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应当进行产品试制并且通过型式试验:(一)新产品投产前或者停止生产1年以上又重新生产;(二)产品的结构、工艺等方面有重大改变影响安全性能;(三)制造许可要求;(四)产品安全性能存在问题,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求。

安全阀的型式试验内容和要求见附件D。

第六条安全阀制造单位许可申请被受理后,应当按照鉴定评审和型式试验要求的规格与数量试制产品,并且按照附件D的要求,约请国家质检总局公布的安全阀型式试验机构进行产品型式试验。

安全阀型式试验程序包括约请与受理、设计审查、抽样、检验与试验、出具型式试验报告和型式试验证书。

第七条从事使用中的安全阀校验的单位应当具有与校验工作相适应的校验技术负责人、技术人员,以及校验装置、仪器和场地。

具有条件的安全阀使用单位,可以自行进行安全阀的校验工作。

没有校验能力的使用单位,可以委托有安全阀校验资格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

进行在用设备检验,安全阀使用单位自行进行安全阀校验时,应当将校验报告提交负责该设备检验的检验检测机构。

从事使用中的安全阀的运行维护、拆卸检修、校验工作的人员应当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安全阀校验方法见附件E、附件F、附件C。

第八条本规程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

第九条本规程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A术语A1 安全阀一种自动阀门,它不借助任何外力而是利用介质本身的力来排出一额定数量的流体,以防止压力超过额定的安全值。

当压力恢复正常后,阀门再行关闭并阻止介质继续流出。

A2 直接载荷式安全阀一种直接用机械载荷如重锤、杠杆加重锤或者弹簧来克服由阀瓣下介质压力所产生作用力的安全阀。

三、平衡式安全阀一种采取措施将背压对动作特性(整定压力、回座压力以及排量)的影响降低到最小限度的安全阀。

四、先导式安全阀一种依靠导阀来驱动或控制主阀的安全阀,该导阀本身是一种直接载荷式安全阀。

五、带动力辅助装置的安全阀该安全阀借助一个动力辅助装置(例如:气压、液压、电磁等),可以在低于正常的整定压力下开启。

六、整定压力(或者开启压力)Ps安全阀阀瓣在运行条件下开始升起时的进口压力。

在该压力下,开始有可测量的开启高度,介质呈可由视觉或者听觉感知的连续排出状态。

七、整定压力偏差△Ps安全阀多次开启,其整定压力的最大偏差值。

八、冷态试验差压力Pcd安全阀在试验装置(台)上调整到开始开启时进口处的静压力,该压力包含了对于背压力和温度的修正值。

九、排放压力Pd阀瓣达到规定开启高度时的进口压力。

排放压力的上限需要服从有关标准或者规范的规定。

十、额定排放压力Pdr有关标准或者规范规定的排放压力上限值。

十一、超过压力△Po排放压力与整定压力之差,通常用整定压力的百分数来表示。

十二、回座压力Pr安全阀排放后阀瓣重新与阀座接触时,也即开启高度变为零时的进口压力。

十三、启闭压差△Pbl整定压力与回座压力之差,通常用整定压力的百分数来表示,只有当压力很低时才用MPa表示。

十四、背压力Pb安全阀排放出口处压力。

它是排放背压力和附加背压力的总和。

十五、排放背压力Pbd由于介质通过安全阀流入排放系统而在阀出口处形成的压力。

十六、附加背压力Pbs安全阀动作前在阀出口处存在的压力,是由其他压力源在排放系统中引起的。

十七、密封试验压力Pt进行密封试验时的进口压力,在该压力下测量通过阀瓣与阀座密封面间的泄漏率。

十八、开启高度h阀瓣离开关闭位置的实际升程。

十九、流道面积(喉部面积)A指安全阀进口端到阀瓣与阀座密封面间流道的最小截面积,用来计算无任何阻力影响时的理论排量。

二十、流道直径(喉径)d。

对应于流道面积的直径。

二十一、提升装置(板手)是手动开启安全阀的装置。

它利用外力来降低使安全阀保持关闭的弹簧载荷。

二十二、理论排量Wt是流道截面积与安全阀流道面积相等的理论喷管的计算排量。

二十三、排量系数Kd实际排量与理论排量的比值。

二十四、额定排量系数Kdr排量系数与减低系数(取0.9)的乘积。

二十五、额定排量Wr实际排量中允许作为安全阀使用基准的那一部份,即按下列a、b或c计算的值。

a 实际排量×减低系数(取0.9);b 理论排量×排量系数×减低系数(取0.9);c 理论排量×额定排量系数。

二十六、频跳安全阀阀瓣迅速异常地来回运动,在运动中阀瓣接触阀座。

二十七、颤振安全阀阀瓣迅速异常地来回运动,在运动中阀瓣不接触阀座。

二十八、卡阻安全阀阀瓣在开启或者关闭中产生的卡涩现象。

二十九、公称通径DN用于标示通径的数字。

通用于一个管道系统中的所有部件,是一个用作参考的整数,通常仅与制造尺寸大致相符。

三十、公称压力(压力级)PN公称压力是一个用数字表示的与压力有关的标示代号,是一个用作参考的整数。

第二章术语第九条安全阀的技术术语详见附件1。

第三章设计第一节设计资料第十条安全阀设计资料必须经过国家质检总局核准的型式试验机构进行设计审查和型式试验合格,由型式试验机构在设计总图上加盖特种设备设计文件鉴定专用章后,方可用于制造。

第十一条设计资料的编制要符合现行标准、规范和条例。

编制设计资料时,必须考虑到保证安全阀正常运行以及达到其最佳参数。

设计资料包括以下文件:(一)设计任务书;(二)计算书;(三)总图及其零部件图纸。

第十二条设计任务书至少要包括以下内容:(一)安全阀的类型;(二)安全阀制造和执行的标准;(三)安全阀的材质;(四)安全阀的运行条件(介质、压力、温度等);(五)检验和验收标准。

第十三条安全阀的总图必须包括主视图和必要的侧视图、细节详图,至少包括以下内容:(一)安全阀的型号;(二)安全阀的公称压力(压力级);(三)整定压力;(四)背压值;(五)工作介质;(六)工作温度;(七)流道直径;(八)开启高度;(九)额定排放压力;(十)启闭压差(或者回座压力);(十一)导向机构;(十二)安全阀进出口尺寸;(十三)安全阀安装尺寸;(十四)安全阀最大外形尺寸;(十五)零部件清单及其材质;(十六)任务书编号。

第十四条安全阀的总图内容尽量放在一张图纸上。

如果一张总图无法表示,例如先导式安全阀,则导阀图纸可以作为总图附页。

第十五条安全阀的总图应当有设计、校核、批准人员的签字。

第二节性能要求第十六条安全阀的性能应当符合相应标准或者规范的要求。

第三节材料第十七条安全阀的材料必须符合相应标准或者规范的要求。

第十八条选择安全阀的受压零部件材料时,要适应工作介质、最高操作压力、最高和最低操作温度,以保证可靠运行。

第十九条用于阀瓣和阀座的材料必须能够抗冲击、耐腐蚀,不允许采用铸铁材料。

如果工艺参数较高,密封表面推荐采用较硬的耐蚀材料。

第二十条导向表面(包括导套与反冲盘、导套与衬套之间的表面)应当采用耐腐蚀材料,而且表面应当能够耐磨和防止卡阻。

第二十一条弹簧应当采用耐腐蚀材料或者在弹簧表面涂(镀)上一层耐蚀防锈材料。

第二十二条与管道焊接连接的零件材料的最大含碳量为0.25%。

第四节结构第二十三条安全阀进出口连接尺寸必须符合相关标准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整定压力极限值根据相关标准或者由制造单位依据进口法兰压力级和弹簧设计最高压力值来决定。

第二十五条用于蒸汽系统中的安全阀,应当装有可靠的提升装置(板手)。

第二十六条设计规定设置提升装置(板手)时,当安全阀入口压力大于整定压力75%时,提升装置应当能够将阀瓣从阀座上升起,而除去外力后提升装置不应当卡住,阀瓣应当能够顺利回座。

第二十七条杠杆式安全阀应当有防止重锤自行移动的装置和限制杠杆越出的导架。

第二十八条静重式安全阀应当有防止重片飞脱的装置。

第二十九条控制式安全阀必须有可靠的动力源和电源。

第三十条安全阀的阀座应当可靠固定在阀体上,不得松动。

第三十一条有毒或者易燃性介质使用的安全阀必须是封闭式安全阀。

第三十二条为了确保安全阀动作可靠和密封性,安全阀应当设有运动零件的导向机构。

导向机构要考虑热胀冷缩等温度因素。

第三十三条阀体设计应当力求减少介质沉积污垢的影响。

第三十四条进出口采用螺纹连接的安全阀,应当考虑拧紧螺纹所用扳手的工作面,以免正常安装时损坏安全阀零件。

第三十五条为了防止调整弹簧压缩量的机构(例如调整螺钉)松动以及随意改变已经调整好的状态,必须设置防松装置。

第三十六条安全阀的外部调整机构均应当设有铅封部位,以便调试合格后进行铅封。

拆卸、重装、调试后应当重新进行铅封。

铅封应当是必须被破坏才能进行调整的型式,并且以此识别承担调试的单位。

第三十七条蒸汽和液体使用的安全阀需要在低于阀座密封面的集液最低部位设置排泄孔。

通径大于65mm的安全阀,其泄出孔直径不小于9.5mm;通径小于或等于65mm的安全阀,其泄出孔直径不小于6.5mm。

第三十八条即使安全阀的一个零部件断裂时,也不会堵塞阀门,不影响安全阀的排放。

第三十九条安全阀的流通面积应当能够通过所需要的最大排放量。

出口排放面积必须大于或等于入口面积。

出口排放面积要足够,以防止排放背压影响安全阀的正常性能。

第四十条应当防止排出的介质直接冲蚀弹簧,尤其是热的腐蚀性流体。

第四十一条波纹管式安全阀的阀盖应当设置一个排泄孔,以保证波纹管内腔与大气相通。

对于易燃和腐蚀性介质,此排泄孔应当用管子连接到安全场地,以防止波纹管破损后介质外泄造成危险。

第四十二条液体安全阀的公称通径至少为15m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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