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国家税务局、云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对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全省范围内开展社会保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云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全省范围内开展社会保险费由地方税务机关统一征收工作的通知【标 签】社会保险费【颁布单位】云南省地方税务局【文 号】云地税发﹝2004﹞102号【发文日期】2004-05-14【实施时间】2004-05-14【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其他税费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大理、个旧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 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社会保险费统一征收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云政发﹝2003﹞36号)精神,社会保险费统一由地税机关征收。
2003年7月1日,“五险统征”试点工作在昆明、玉溪两地启动以来,运行平稳,发展健康,成效显著,初步实现了强化社会保险费征管、促进社会保险费收入增长的目的。
为进一步巩固试点成果、深化我省社会保障征收机制改革,省政府于2004年4月26日下发了《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全省范围内开展社会保险费由地方税务机关统一征收的通知》(云政发﹝2004﹞80号),现转发你们,并提出如下落实措施,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加强领导,统一认识 我省社会保险费由地税机关统一征收,是省委、省政府的一项重大决策,体现了省委、省政府对地税机关的高度重视和充分信任。
做好“五险统征”工作,是地税部门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健全我省社会保障体系、实现“两个确保”的具体行动;是继农税划转和征收养老保险费后,拓展地税职能范围,增强地税发展后劲,壮大地税事业的重要举措。
为全面完成“五险统征”工作任务,加强对“五险统征”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一协调,省局成立了“五险统征”工作领导小组,由王南昆局长担任组长,张美琼副局长、王志强副局长、郭振兴纪检组长和王兵副局长担任成员。
各级地税部门都要充分认识到“五险统征”工作的重要性,本着对省委省政府负责、对广大人民群众负责、对地税事业发展负责、对省局党组负责的态度,树立讲政治、顾大局、甘奉献的观念,积极主动地完成好“五险统征”的工作任务。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征收机关直接征收契税的通知-国税发[2004]1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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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征收机关直接征收契税的通知正文:----------------------------------------------------------------------------------------------------------------------------------------------------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征收机关直接征收契税的通知(国税发[2004]137号)各州、市地方税务局,大理、个旧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征收机关直接征收契税的通知》(国税发[2004]137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认真贯彻落实契税直接征收有关精神。
各级征收机关要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计划,认真落实契税由地税部门直接征收的有关文件精神。
有条件直接征收的地方,在如期终止委托代征的同时,要做到票证、税款、委托代征手续费结算清楚,有关交接手续全面、完整;暂时不具备直接征收条件的地方,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采取过渡办法,但要积极创造条件,尽早实现直接征收。
二、积极开展2005年契税征收的各项准备工作。
各级征收机关必须做好充分准备,要及时组织契税征管的调研工作,全面地了解、掌握当地大宗税源。
有条件的地方,要按照方便纳税人、便利源泉控制、严格征管的要求,合理设置契税征收窗口,并从人力、物力、组织上保障直接征收的顺利实现;要积极探索符合当地房地产发展状况的契税征收办法;要做好契税征收的有关宣传工作,不断优化纳税服务。
不管是直接征收还是采用过渡办法征收,各征收机关都必须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加强税源监控的力度。
三、积极争取当地党委、政府的重视和相关部门的支持与配合。
此次委托代征改为直接征收工作时间紧、任务重,且正值农业税收征收旺季,各级征收机关要主动汇报、积极协调,尽量争取由当地政府发文,明确各相关部门的职责,制定切实可行的考核、奖励措施,确保“先税后证”的契税政策以及各项征管措施的贯彻、落实。
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国家税务局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增值税营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国家税务局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和娱乐业营业税税率的通知【标 签】调整起征点,调整娱乐业税率【颁布单位】云南省财政局,云南省国家税务局,云南省地方税务局【文 号】云财税﹝2011﹞130号【发文日期】2011-11-21【实施时间】2011-11-01【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营业税各州(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镇雄县、宣威市、腾冲县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省地税局直属征收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财政部令第65号),为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发展,促进城镇居民增收,经省委、省人民政府研究,决定自2011年11月1日起,对我省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和娱乐业营业税税率进行调整。
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提高增值税起征点 销售货物的由现行月销售额5000元提高到20000元;销售应税劳务的由现行月销售额3000元提高到20000元;按次纳税的由现行每次(日)销售额200元提高到每次(日)500元。
二、提高营业税起征点 按期纳税的由现行月营业额3000元提高到20000元:按次纳税的由现行每次(日)营业额100元提高到每次(日)营业额500元。
三、调整娱乐业营业税税率 将我省除台球和保龄球(已经执行5%)之外的娱乐项目的营业税税率统一调整为按5%征收。
各级税收征收机关应抓紧组织落实上述三项税收调整政策,确保落实到位。
同时,加强税源和征收管理,加大对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的动态管理力度,切实执行好减税政策,促进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4.12.08•【字号】云地税二字[2004]91号•【施行日期】2004.12.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个人所得税正文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云地税二字[2004]91号)各州、市地方税务局,大理、个旧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近接部分州、市地方税务局反映,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中存在着执行政策和计算方法不好把握的问题,需要省局给予统一和明确。
现就有关个人所得税的政策和计算问题明确如下:一、需要明确的有关政策问题(一)关于按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通过非盈利性机构的捐赠,是否可以抵减核定税额问题。
我们意见:实行查账征收的纳税人,通过非盈利性机构对社会公益事业的捐赠,可按规定的比例在税前扣除;实行核定征收的纳税人,因为在核定其税额时,已考虑了各方因素,因此,其捐赠额不能再抵减核定税额。
(二)本单位职工承包、承租经营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
我们意见:承包、承租经营所得,不论承包、承租人是否为本单位职工,一律按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税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三)代开个体运输户货物运输发票缴纳个人所得税问题。
我们意见:实行核定征收的代开票纳税人,先按代开运输发票的票面金额代扣3.3%的个人所得税,待年终清算时,代扣的税款大于核定税款的,以代扣税款为应纳税额,不再征收核定税额,有条件的地方,在年度终了后,可按有关规定进行汇算清缴,多退少补;如代扣的税款金额小于核定的税款金额,则应补征其差额部分的税款。
(四)职工个人在实行城镇住房制度改革而取得的住房补贴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
我们意见: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昆明市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批复》(云政复[2000]169号)精神,对未参加过福利性实物分房,以及参加了福利性实物分房,但住房面积未达到规定的住房面积标准的职工个人,从单位取得的补贴标准内的住房补贴,暂不纳入个人所得税的计税基数;超过规定标准的部分,并入当月工资、薪金,计征个人所得税。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云南省印花税征收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云南省印花税征收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标 签】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云南省印花税征收【颁布单位】云南省地方税务局【文 号】云地税发﹝1998﹞13号【发文日期】1998-01-14【实施时间】1998-01-14【 有效性 】全文废止【税 种】征收管理注视:自2004年5月20日起,全文废止。
参见云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云地税发﹝2004﹞104号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大理、个旧市地方税务局: 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将《云南省印花税征收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地应结合当地实际,按照本《办法》规定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
执行中有什么问题及时报告省局。
附件:云南省印花税征收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简化纳税手续,确保地方财政收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暂行条例》)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 在我省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事业单位、个人和书立、领受印花税应税凭证的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为印花税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按本办法规定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印花税。
第三条 纳税人对各类应税凭证应定期造册登记,统一汇总,按期向当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汇总的应税凭证在办理纳税申报的同时报送主管地方税务机关鉴别、审核。
第四条 印花税采取按应税凭证据实征收或按一定比例核定征收。
第五条 按《征管法》有关规定,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采取核定征收方式计征印花税:(一)纳税人未按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二)纳税人拒绝提供或不能准确提供纳税资料的。
第六条 印花税核定征收计税依据按照不同性质的应税凭证分别核定,具体标准如下: (一)购销合同:工业,按照销售额150%-70%的比例核定;商品、物资批发业,按照销售额150%-60%的比例核定;商品批零兼营业(批发零售业务销售额划分不清的),按照销售额150%-50%的比例核定;商品零售业,按照销售额150%-40%的比例核定;其他行业,按销售额150%-40%比例核定。
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国家税务局、云南省地方税务局财政部、驻云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国家税务局、云南省地方税务局财政部、驻云南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贯彻国务院关于调整金融保险业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标 签】税收政策,金融保险业【颁布单位】云南省地方税务局,云南省国家税务局,云南省财政厅,财政部驻云南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文 号】云地税发﹝1997﹞178号【发文日期】1997-05-22【实施时间】1997-03-14【 有效性 】条款失效【税 种】营业税注释:自1998年1月1日起,有关农业发展银行营业税纳税地点的规定废止。
参见云南省地方税务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云南省分行关于调整农业发展银行营业税纳税地点的通知 云地税发﹝1998﹞23号各地、州、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财政监察专员办事组,大理、个旧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发(国务院关于调整金融保险业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财税字[1997]45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补充明确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省财政厅、省地方税务局云财税政字[1996]23号(云地税发[1996]79号)通知中有关省农业发展银行委托各地农业银行代理业务纳税地点的规定(注原规定为:“由省农业发展银行汇总后向昆明市地方税务局二分局申报缴纳,不再由各地农业银行代扣代缴。
”)改按本通知执行。
即受托将贷款发放给使用单位或个人并取得贷款利息的经办机构代扣委托方应纳的营业税,并向受托方机构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入省级金库,随征的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就地缴入地方金库。
对农业发展银行分支机构自营业务应缴纳的营业税及随征的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由其自行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二、对我省保险公司办理储金业务在1997年1月1日前已按原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发[1995]156号)通知规定征收了营业税的不予退还,未征收营业税的应补征入库。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实施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云南省国家税务局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实施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审核确认、备案管理问题的公告【标 签】云南省,享受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审核确认,备案管理【颁布单位】云南省地方税务局,云南省国家税务局【文 号】云南省国家税务局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10号【发文日期】2012-06-29【实施时间】2011-01-01【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企业所得税 第一条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2号)第二条的规定,结合云南省企业所得税征管实际,制定本公告。
第二条 本公告适用于按照《财政部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8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2号)规定申请享受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企业。
第三条 企业申请享受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实行第一年由州、市级税务机关审核确认,第二年及以后年度由县(市、区)税务机关事前备案管理的办法。
第四条 第一年申请享受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企业,应在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前向其所在地县(市、区)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见附件一),并报送以下资料: (一)《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审核、备案申请表》(见附件二)。
(二)企业财务会计报表。
(三)涉及企业经营资质、生产能力或项目建设的应提供相关部门的资质认定或批准文书。
(四)对企业主营业务是否属于鼓励类项目难以界定的,主管税务机关应要求企业提供省级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下一级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确认书(见附件三)。
第五条 县(市、区)税务机关应自接收纳税人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企业相关情况进行调查,形成书面调查报告,并提出拟办意见,转报州、市级税务机关。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11.11.07•【字号】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8号•【施行日期】2011.11.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8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省税务机关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1〕60号)要求及省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会议精神,我局对截至2010年12月31日制发的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其中,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共358件。
现将《云南省国家税务局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发布。
特此公告。
附件:云南省国家税务局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二O一一年十一月七日云南省国家税务局云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局关于停止执行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云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填报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有关问题的通知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云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云南省国家税务局云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问题的通知云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预缴工作的通知管理办法》的通知云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管理问题的通知云南省国家税务局云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云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清算所得税申报表》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转发《对政府采购工程项目法律适用及申领施工许可证问题的答复》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转发《对政府采购工程项目法律适用及申领施工许可证问题的答复》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5.12.25•【文号】税总办发〔2015〕244号•【施行日期】2015.12.2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转发《对政府采购工程项目法律适用及申领施工许可证问题的答复》的通知税总办发〔2015〕24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局内各单位:现将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政府采购工程项目法律适用及申领施工许可证问题的答复〉的通知》(财办库〔2015〕352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单位要加强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协调,做好依法采用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等非招标方式采购的政府采购工程项目施工许可证的申领工作。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税务总局(集中采购中心)报告。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2015年12月25日关于转发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政府采购工程项目法律适用及申领施工许可证问题的答复》的通知财办库〔2015〕352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办公厅(室),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办公厅(室),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秘书局,全国政协办公厅秘书局,高法院办公厅,高检院办公厅,有关人民团体办公厅(室),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有关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现将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政府采购工程项目法律适用及申领施工许可证问题的答复》(国法秘财函〔2015〕736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协调,协助做好依法采用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等非招标方式采购的政府采购工程项目施工许可证的申领工作。
对于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财政部反馈。
联系电话:************。
附件:对政府采购工程项目法律适用及申领施工许可证问题的答复财政部办公厅2015年12月2日。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云地税发[2004]10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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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地方税务局云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云地税发[2004]104号成文日期:2004-05-202004年5月20日云地税发[2004]104号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大理、个旧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150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作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加强印花税应税凭证的管理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应要求纳税人建立统一的《印花税应税凭证登记簿》,对应税凭证及时、准确、完整地进行登记,并妥善保存应税凭证,以备地方税务机关查验。
对应税凭证数量多或内部多个部门对外签订应税凭证的单位,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要求其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的应税凭证登记管理办法。
有条件的纳税人应指定专门部门、专人负责应税凭证的管理。
《印花税应税凭证登记簿》由纳税人自行印制使用。
二、完善印花税汇总缴纳工作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云南省税务局关于签发印花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证、表、专用章使用、管理事项的通知》([88]云税征字第31号)的规定开展印花税的汇总缴纳工作。
同时,应要求纳税人按季或半年向地税机关填报《汇总缴纳印花税情况报告表》,及时了解掌握纳税人汇总缴纳印花税的情况。
三、加强核定征收印花税的管理(一)核定征收印花税纳税人的确定纳税人存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150号)第四条规定的三种情形之一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采取核定征收印花税的办法,核定纳税人印花税的计税依据,并向纳税人发放《核定征收印花税通知书》;对纳税人主动要求核定征收印花税的,主管地税机关可以实行核定征收,但纳税人应同时向主管地税机关提交书面报告,说明要求核定征收理由。
实行核定征收办法纳税的纳税人,可暂不执行本通知的第一、二项的规定。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云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云南省国家税务局云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标 签】房地产开发经营【颁布单位】云南省国家税务局,云南省地方税务局【文 号】云国税发﹝2006﹞136号【发文日期】2006-04-12【实施时间】2006-04-12【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企业所得税各州、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现将《》(国税发﹝2006﹞31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进一步明确有关问题,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关于预售收入的计税毛利率问题 (一)经济适用住房 符合经济适用住房条件的,其预售收入的计税毛利率不得低于3%。
(二)非经济适用住房 1.昆明市四城区及昆明高新区、度假区、经济开发区内的非经济适用住房,其预售收入的计税毛利率不得低于20%; 2.各州、市政府所在地城市的城区和郊区的非经济适用住房,其预售收入的计税毛利率不得低于15%; 3.上述地区以外的其他县、区(市)的非经济适用住房,其预售收入的计税毛利率不得低于10%。
(三)《云南省国家税务局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几个具体业务问题的通知》(云国税发﹝2005﹞159号)第一条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收入利润率的规定,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停止执行。
二、关于新办房地产企业减免税处理问题 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以销售(包括代理销售)开发产品为主的企业,自2006年5月1日起,停止办理享受新办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审批,之前已经批准享受新办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房地产企业,执行至期满为止。
本通知所指新办房地产企业不得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包括新办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老、少、边、穷”地区新办企业、新办企业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新办企业安置随军家属就业等国家统一制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附件:《》(略)关联知识: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云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标 签】重大税务案件审理【颁布单位】云南省国家税务局【文 号】云国税发﹝2001﹞112号【发文日期】2001-04-23【实施时间】2001-02-17【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征收管理各地、州、市国家税务局,大理、个旧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1]21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地、州、市、县国家税务局都要按规定设立"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负责审理本级稽查局查处的重大税务违法案件。
审理委员会主任由一名局领导担任,副主任由法规(没有法规部门的由征管部门,下同)处、科、股的负责人担任,委员由稽查、征管、税政等部门的负责人担任。
审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法规(或征管)处、科、股。
各地、州、市国家税务局设立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的文件,应报省局案审委员会备案。
二、符合下列标准(条件)之一的税务案件,为省局的重大税务案件: (一)省局稽查局查处并初审定性为偷(骗)税,所偷(骗)税额在100万元(含本数)以上的; (二)省局稽查局查处并初审,认为需要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察的涉税案件。
(三)下级国家税务局审委会审理,认为需要报请省局审委会审理的税务案件。
三、各地、州、市、县国家税务局的重大税务案件的标准,由各地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划分确定。
地、州、市国税局划分确定的重大税务案件标准或范围,应报省局审委会备案。
四、各级国税稽查局检查的税务案件,凡达到本级国税局划分确定的重大税务案件标准,均应按规定向审委会办公室办理有关移送交接手续。
审委会办公室受理的移送案件原则上应在十个工作日内审理完毕,审委会审理的案件原则上应在一个月内完成,但下列时间不计算在内: (一)需稽查人员补充调查、增补证据等资料时间; (二)有关政策问题需书面请示上级时间; (三)重大案件报请上级税务机关审理定案时间。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若干意见的公告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若干意见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字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若干意见的公告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国务院第587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网络发票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0号)、《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发票管理办法〉和〈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发票工本管理费核算制度〉的通知》(云地税发〔1998〕572号)和有关文件的规定,我局制定了若干贯彻实施意见,现予以公告。
一、地税机关代开发票问题(一)代开普通发票的对象1.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个人。
2.已办理税务登记并按规定领用发票的纳税人,临时取得超出其经营范围业务收入的。
3.已办理税务登记,但主管地税机关认定不需要领用发票的。
4.对正在申请办理税务登记,但已经取得业务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
5.云南省地方税务局规定的其他情况。
(二)代开普通发票的基本资料申请代开普通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向申请地地税机关提供如下基本资料,并对提供资料的合法性和真实性作出诚信声明:1.代开普通发票申请表。
2.经营合同或具有合同性质的书面确认证明,书面确认证明应包含付款方所购劳务服务项目、单价、金额等内容(原件和复印件)。
3.经办人或申请代开发票人的合法身份证件(原件和复印件)。
4.收付款证明(原件和复印件),采取先票后款方式结算的,应提供付款方证明材料(原件)。
5.完税凭证。
6.主管地税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申请代开免税普通发票的,必须经征收分局长批准同意后,方可代开免税普通发票。
同时,代开发票上必须加盖免税字样的印章。
(三)代开普通发票的项目1.地税机关不得代开含有餐饮、住宿、娱乐、会议费、培训费、接待费项目内容的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稽查随机抽查对象名录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税总发〔2016〕7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稽查随机抽查对象名录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稽查随机抽查对象名录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税总发〔2016〕7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税务干部进修学院:为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印发的《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关于“建立健全随机抽查制度和案源管理制度”的要求,根据《推进税务稽查随机抽查实施方案》(税总发〔2015〕104号文件印发)的规定,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税务稽查随机抽查对象名录库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遇有问题和有关建议,请及时反馈至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
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5月24日税务稽查随机抽查对象名录库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5〕58号)精神,健全完善税务稽查随机抽查机制,统一规范税务稽查随机抽查对象名录库管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推进税务稽查随机抽查实施方案》(税总发〔2015〕104号文件印发)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随机抽查对象包括各级税务局辖区内的全部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涉税当事人。
随机抽查对象名录库是指市(地、盟、州以及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的区,下同)以上税务局根据税务稽查随机抽查工作要求,针对随机抽查对象的不同类别,按照不同层级建设和管理的信息库。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随机抽查对象名录库包括随机抽查对象异常名录。
第四条随机抽查对象名录库的建设、使用和维护应当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遵循统筹规划、分类管理、分级使用、动态维护的原则。
云南省西部大开发所得税优惠政策申报流程

云南省西部大开发所得税优惠政策申报流程下载温馨提示:该文档是我店铺精心编制而成,希望大家下载以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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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国家税务局、云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云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国家税务局,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6.04.12•【字号】云国税发[2006]136号•【施行日期】2006.04.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所得税正文云南省国家税务局、云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云国税发[2006]136号)各州、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31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进一步明确有关问题,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关于预售收入的计税毛利率问题(一)经济适用住房符合经济适用住房条件的,其预售收入的计税毛利率不得低于3%。
(二)非经济适用住房1.昆明市四城区及昆明高新区、度假区、经济开发区内的非经济适用住房,其预售收入的计税毛利率不得低于20%;2.各州、市政府所在地城市的城区和郊区的非经济适用住房,其预售收入的计税毛利率不得低于15%;3.上述地区以外的其他县、区(市)的非经济适用住房,其预售收入的计税毛利率不得低于10%。
(三)《云南省国家税务局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几个具体业务问题的通知》(云国税发[2005]159号)第一条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收入利润率的规定,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停止执行。
二、关于新办房地产企业减免税处理问题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以销售(包括代理销售)开发产品为主的企业,自2006年5月1日起,停止办理享受新办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审批,之前已经批准享受新办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房地产企业,执行至期满为止。
本通知所指新办房地产企业不得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包括新办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老、少、边、穷”地区新办企业、新办企业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新办企业安置随军家属就业等国家统一制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实施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审核确认、备案管理问题的公告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实施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审核确认、备案管理问题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国家税务局,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12.06.29•【字号】云南省国家税务局、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10号•【施行日期】2011.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所得税正文云南省国家税务局、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实施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审核确认、备案管理问题的公告(云南省国家税务局、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10号)第一条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2号)第二条的规定,结合云南省企业所得税征管实际,制定本公告。
第二条本公告适用于按照《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8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2号)规定申请享受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企业。
第三条企业申请享受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实行第一年由州、市级税务机关审核确认,第二年及以后年度由县(市、区)税务机关事前备案管理的办法。
第四条第一年申请享受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企业,应在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前向其所在地县(市、区)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见附件一),并报送以下资料:(一)《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审核、备案申请表》(见附件二)。
(二)企业财务会计报表。
(三)涉及企业经营资质、生产能力或项目建设的应提供相关部门的资质认定或批准文书。
(四)对企业主营业务是否属于鼓励类项目难以界定的,主管税务机关应要求企业提供省级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下一级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确认书(见附件三)。
第五条县(市、区)税务机关应自接收纳税人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企业相关情况进行调查,形成书面调查报告,并提出拟办意见,转报州、市级税务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全国税务系统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87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全国税务系统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872号](https://img.taocdn.com/s3/m/f3f3fc31657d27284b73f242336c1eb91a3733c0.png)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全国税务系统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全国税务系统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87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通知》(国发[2004]010号)的文件精神,总局对截至2004年底总局发布的税收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并发布了一批全文或部分条款废止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国税发[2006]62号)。
同时,对于总局与其他部委联合发布的税收规范性文件,将在近期对外发布第二批清理结果。
按照工作安排,今年下半年将集中开展省以下各级税务机关的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
现就开展此项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开展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重要意义近年来,随着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确立和依法行政的逐步推进,特别是2000年《立法法》实施后,中央及社会各界对行政立法活动进行规范的要求越来越高。
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第18条规定,“建立和完善行政法规、规章修改、废止的工作制度和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定期清理制度。
要适应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扩大对外开放和社会全面进步和需要,适时对现行行政法规、规章进行修改或者废止,切实解决法律规范之间的矛盾和冲突。
规章、规范性文件施行后,制定机关、实施机关应当定期对其实施情况进行评估。
实施机关应当将评估意见报告制定机关;制定机关要定期对规章、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
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作为提高制度建设质量的重要措施,已经成为依法行政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11.11.07•【字号】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9号•【施行日期】2011.11.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9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省税务机关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1〕60号)文件要求,以及省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会议精神,我局对截至2010年12月31日制发的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其中,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共734件。
现将《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发布。
特此公告。
附件: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二O一一年十一月七日云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如何认定企业所151得税纳税义务人的批复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中央企业所得税汇总(合153并)纳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农村信用社县联社管理费列支问题155的补充通知云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企业所得税188若干问题的通知云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银行企业所得税189若干问题的通知所属科学事业单位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云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会经费税前扣243除问题的通知云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科学院及所263属科学事业单位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补充通知云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信用社专项299奖金税前扣除标准批复的通知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中小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340有关问题的通知341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云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城市商业346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财务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云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金融企业357呆账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云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已取消和下495放管理的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政策衔接有关问题的通知
【法规类别】增值税
【发文字号】云国税函[2010]176号
【发布部门】云南省国家税务局
【发布日期】2010.04.22
【实施日期】2010.04.2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政策
衔接有关问题的通知
(云国税函〔2010〕176号 2010年4月22日)
各州、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政策衔接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37号)转发给你们,并将我省实地查验内容及范围明确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我省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权限确定的实地查验的范围和方法为:
一、对销售额达不到标准的已开业的小规模纳税人申请认定一般纳税人的实地查验内
容为:
(一)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
(二)企业经营场所的所有权或租赁证明;
(三)法定代表人和主要管理人员身份证明;
(四)财务人员和办税人员的身份证明,会计人员从业资格证明或与中介机构签订的代理记账协议;
(五)会计核算情况,账簿设置情况,是否能提供准确税务资料;
(六)生产经营情况:对生产企业要特别检查有无生产厂房、设备等必备的生产条件;对商贸零售企业要特别检查是否拥有货物实物等。
(七)纳税人以往纳税信用状况。
(八)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查验的其他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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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国家税务局、云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对外国企业取得利息、特许权使用费等征收企业所得税和营业
税专项检查的通知
【标 签】特许权使用费,征收企业所得税,外国企业取得利息
【颁布单位】云南省地方税务局,云南省国家税务局
【文 号】云地税发﹝2003﹞100号
【发文日期】2003-07-01
【实施时间】2003-05-20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营业税
各地、州、市国家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大理、个旧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对外国企业取得利息、特许权使用费等征收企业所得税和营业税专项检查的通知》(国税函[2003]538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组织实施为确保顺利实施此次专项检查,省国家税务局和省地方税务局成立临时联合工作组。
工作组负责人:省国税局李鸿文副局长;省地税局王志强副局长。
工作组办公室分别设在省国税局稽查局和省地税局稽查局。
办公室成员:梁丽明、李明义、吴卫东、许明皎。
各地、州、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应按规定成立临时联合工作组。
二、检查要求
(一)各地、州、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要相互协调,密切配合,保证按时、按质、按量地完成这次专项检查工作。
(二)各地、州、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上报的各项统计数据要真实、准确,并严格按通知要求向省局临时联合工作组报送汇总统计表。
三、时间安排请各地严格按照通知要求的检查范围和内容,加强领导,组好这次专项检查工作。
具体时间安排:
(一)自查阶段。
要求各地于8月20日前完成自查阶段的各项工作任务,并向省局临时联合工作组报送自查报告及汇总表。
(二)抽查阶段。
省局临时联合工作组将根据各地上报的自查情况,于9月初组织人员对部分纳税户进行重点抽查。
关联知识: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对外国企业取得利息、特许权使用费等征收企业所得税和营业税专项检查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