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体轻伤鉴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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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是司法医学中的重要内容,对于刑事案件的侦查和审判具有重要意义。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是指根据被害人的伤情,结合医学知识和法律法规,对损伤程度进行鉴定和评估的标准。

下面将从轻微伤、轻伤、重伤和特别重大伤害四个方面进行详细介绍。

轻微伤是指对人体健康造成的轻微损害,通常表现为皮肤擦伤、皮肤挫伤、轻微烧伤等,不会对身体功能造成长期影响。

在鉴定轻微伤时,需要考虑伤情的轻微程度、愈合时间和治疗过程等因素,以及被害人的年龄、性别和身体健康状况等情况。

轻伤是指对人体健康造成一定损害,但不会对身体功能造成严重影响,通常表现为骨折、轻度烧伤、轻度中毒等。

在鉴定轻伤时,需要考虑伤情的具体程度、影响范围和治疗过程,以及被害人的年龄、性别和身体健康状况等因素。

重伤是指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损害,会对身体功能造成一定影响,通常表现为重度骨折、重度烧伤、重度中毒等。

在鉴定重伤时,需要考虑伤情的严重程度、影响范围和治疗过程,以及被害人的年龄、性别和身体健康状况等因素。

特别重大伤害是指对人体健康造成极其严重的损害,会对身体功能造成严重影响甚至永久性损伤,通常表现为重大器官损伤、严重烧伤、严重中毒等。

在鉴定特别重大伤害时,需要考虑伤情的极其严重程度、影响范围和治疗过程,以及被害人的年龄、性别和身体健康状况等因素。

在进行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时,需要综合考虑被害人的伤情、治疗过程、影响范围以及被害人的个人情况,尽量客观、准确地进行鉴定。

同时,鉴定人员需要具备扎实的医学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司法医学标准进行鉴定,确保鉴定结果的科学性和公正性。

总的来说,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是司法医学中的重要内容,需要鉴定人员具备扎实的医学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综合考虑被害人的伤情、治疗过程、影响范围以及个人情况,客观、准确地进行鉴定,确保鉴定结果的科学性和公正性。

医学鉴定轻伤标准

医学鉴定轻伤标准

医学鉴定轻伤标准
医学鉴定的轻伤标准主要依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具体分为以下两个等级:
轻伤一级。

是指各种致伤因素所致的原发性损伤或者由原发性损伤引发的
并发症,未危及生命;遗留组织器官结构、功能中度损害或者明显影响容貌。

轻伤二级。

是指各种致伤因素所致的原发性损伤或者由原发性损伤引发的
并发症,未危及生命;遗留组织器官结构、功能轻度损害或者影响容貌。

具体的轻伤鉴定标准包括但不限于:
1. 头颈部损伤:头皮撕脱伤面积达20平方厘米(儿童达10平方厘米);
头皮外伤性缺损面积达10平方厘米(儿童达5平方厘米);头皮锐器创口
累计长度达8厘米(儿童达6厘米);钝器创口累计长度达6厘米(儿童
达4厘米);颅骨单纯性骨折;头部损伤确证出现短暂的意识障碍和近事遗忘;眼损伤、鼻损伤、耳损伤、口腔损伤等。

2. 肢体损伤:肢体软组织挫伤占体表总面积百分之六以上。

请注意,这些标准并非全部,具体的医学鉴定应由专业医疗机构或相关部门进行,如果您对标准存在疑问或需求,建议您寻求专业法律意见或医疗咨询。

人体轻伤鉴定标准

人体轻伤鉴定标准

人体轻伤鉴定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人体损害程度鉴定标准》的相关规定,人体轻伤的鉴定标准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伤情程度:人体轻伤是指因他人非法行为而导致身体损伤,经鉴定属于人体轻微损伤的情形。

一般表现为皮肤或黏膜的浅表损伤、轻微挤压伤、轻微擦伤、轻微扭伤等。

二、治疗方式:轻伤一般可以本人或家属进行简单的处理或在家中休息即可恢复。

如需进一步就医治疗,也属于常规的门诊治疗,不需要住院或进行手术。

三、伤情持续时间:一般情况下,人体轻伤的恢复时间较短,通常为数天或数周。

严重性较轻的挫伤、擦伤等损伤,一般在较短时间内即可愈合。

四、后遗症:人体轻伤一般不会导致重大的功能损害或后遗症,恢复期后,被害人的生理功能和日常生活活动能力不会受到明显影响。

五、鉴定依据:人体轻伤鉴定的依据主要包括被害人个人陈述、损伤部位、损伤程度、治疗过程和效果等相关证据。

此外,鉴定人员也会根据损伤的类型和程度进行医学分析和判断。

在人体轻伤鉴定的过程中,鉴定人员会进行详细的询问被害人的伤情,并根据被害人的陈述、医学检查和治疗情况等综合评估,最终做出鉴定结论。

需要注意的是,人体轻伤的鉴定标准可能会因国家、地区或相关部门的规定而有所不同。

本回答仅提供了一般的鉴定标准,具体情况还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鉴定机构的规定进行判断。

人体轻、重伤鉴定标准

人体轻、重伤鉴定标准

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1990年4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司发(1990)6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以医学和法学的理论与技术为基础,结合法医检案的实践经验制定,为轻伤鉴定提供依据。

第二条轻伤是指物理、化学及生物等各种外界因素作用于人体,造成组织、器官结构的一定程度的损害或者部分功能障碍,尚未构成重伤又不属轻微伤害的损伤。

第三条鉴定损伤程度,应以外界因素对人体直接造成的原发性损伤及后果为依据,包括损伤当时的伤情、损伤后引起的并发症和后遗症等,全面分析,综合评定。

第四条鉴定人应当由法医师或具有法医学鉴定资格的人员担任;也可以由司法机关聘请或者委托的主治医师以上人员担任。

鉴定人有权了解案情、调阅案卷、病历和勘验现场,有关单位有责任予以配合。

鉴定人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应用科学的检测方法,保守案件秘密,遵守有关法律规定。

第二章头颈部损伤第五条帽状腱膜下血肿;头皮撕脱伤面积达20平方厘米(儿童达10平方厘米);头皮外伤性缺损面积达10平方厘米(儿童达5平方厘米)。

第六条头皮锐器创口累计长度达8厘米,儿童达6厘米;钝器创口累计长度达6厘米,儿童达4厘米。

第七条颅骨单纯性骨折。

第八条头部损伤确证出现短暂的意识障碍和近事遗忘。

第九条眼损伤。

眼睑损伤影响面容或者功能的;眶部单纯性骨折;泪器部分损伤及功能障碍;眼球部分结构损伤,影响面容或者功能的;(五)损伤致视力减退,两眼矫正视力减退至0.7以下(较伤前视力下降0.2以上),单眼矫正视力减退至0.5以下(较伤前视力下降0.3以上);原单眼为低视力者,伤后视力减退1个级别;视野轻度缺损;(六)外伤性斜视。

第十条鼻损伤。

鼻骨粉碎性骨折,或者鼻骨线形骨折伴有明显移位的;鼻损伤明显影响鼻外形或者功能的。

第十一条耳损伤。

(一)耳廓损伤致明显变形;一侧耳廓缺损达一耳的10%,或者两侧耳廓缺损累计达一耳的15%;(二)外伤性鼓膜穿孔;外耳道损伤致外耳道狭窄;耳损伤造成一耳听力减退达41分贝,两耳听力减退达30分贝。

人体轻伤鉴定标准全文

人体轻伤鉴定标准全文

人体轻伤鉴定标准全文
人体轻伤鉴定标准是指在法律和医学领域中,对人体轻微损伤进行判断和评定的依据。

以下是中国相关法律文件中关于人体轻伤鉴定标准的主要内容:
1. 刑法第234条:涉及人体轻伤的相关规定。

- 轻伤:致人轻伤,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a) 治疗时间不超过十四日,并丧失劳动能力十四日以上;
b) 抢劫、强奸以外的故意犯罪造成损伤或者疾病。

2. 《刑事诉讼法》第132条:对人体轻伤鉴定的规定。

- 公安机关需要对人体轻伤进行鉴定时,应当请示检察院,检察院认为必要时,可以会同医学鉴定部门派员参与鉴定。

3.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卫生部发布):
- 轻微伤:治疗时间不超过十四日,并且伤情不影响日常生活和工作能力,无致残、留疤等后遗症。

需要注意的是,人体轻伤鉴定标准可能会因不同地区和具体案件而有所差异。

此外,以上信息仅为简要说明,如需详细了解相关法律规定和具体操作指南,建议参考正式法律文件或咨询专业法律机构。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全文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全文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全文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是用来评估人体损伤程度的标准,分为轻伤、重伤、特重伤三级。

全文如下:
一、轻微损伤
(一)医疗观察期间的外伤,经治疗后无明显症状或症状轻微,但对个人生活影响较小的损伤。

(二)轻微烧伤、烫伤、冻伤、化学灼伤或电击伤等,经治疗后无明显症状或症状轻微,但对个人生活影响较小的损伤。

(三)创伤后发送头痛、头昏、呕吐、眼花、恶心等,但经检查后无脑组织损伤、颅骨骨折和颅内出血等,治疗后症状可以控制及恢复较快。

(四)暂时性受损伤,例如局部皮肤瘙痒、肿胀、擦伤、淤血等。

二、重度损伤
(一)身体某部位撞击或穿刺,造成断裂、骨折、脱臼或软组织损伤,需要手术干预,需住院治疗。

(二)烧伤、烫伤、冻伤、化学灼伤或电击伤等较大面积或深度损伤,需住院治疗。

(三)创伤后发生一侧肢体瘫痪、感觉障碍、难以行走、呼吸暂停、晕厥、重度头痛等,需要住院治疗。

(四)轻微损伤治疗后症状未消失或增加,需住院治疗。

三、特重损伤
(一)致命伤,例如颅脑损伤导致昏迷、外伤窒息等。

(二)重度多发性创伤、开放性大面积创伤、多处骨折或脱臼伴有内脏损伤等需应用生命支持设备进行治疗的伤。

(三)化学、物理或电离辐射等特殊环境所致的生命危险伤,例如中毒、放射性烧伤等需要特殊治疗的伤。

(四)身体长时间遭受痛苦,例如长时间囚禁、性虐待或非人道虐待等。

以上为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的全文。

轻伤鉴定标准及量刑

轻伤鉴定标准及量刑

轻伤鉴定标准及量刑轻伤是指对人体健康造成轻微损害的行为,是刑法中的一个重要概念。

对于轻伤的鉴定标准及量刑,是司法实践中的一个关键问题。

本文将就轻伤的鉴定标准及量刑进行详细探讨,以期为相关人士提供参考和指导。

首先,轻伤的鉴定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对轻伤的定义,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轻伤是指对人体健康造成轻微损害的行为,包括轻微的身体疼痛、轻微的生活功能障碍、轻微的外伤等。

二是对轻伤的鉴定方法,通常需要由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通过对被害人的伤情进行检查和评估,确定伤情的轻重程度。

三是对轻伤的鉴定标准,根据《刑法》的规定,轻伤的鉴定标准主要包括轻微伤害的程度、持续时间、治疗过程等方面的综合评估。

其次,轻伤的量刑问题也是一个需要重点关注的问题。

根据《刑法》的规定,对于轻伤的犯罪行为,应当根据犯罪的具体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进行量刑。

一般情况下,对于轻伤的犯罪行为,可以依法进行罚金、拘役等刑罚。

但是在实际司法实践中,应当根据被告人的犯罪动机、犯罪手段、犯罪后果等因素进行综合考虑,量刑应当符合法律的规定,既要体现对犯罪行为的惩罚,又要考虑到社会的和谐稳定。

最后,对于轻伤的鉴定标准及量刑,我们应当充分尊重司法鉴定机构的意见,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同时,也要加强对轻伤犯罪行为的预防和打击力度,通过加大宣传教育、加强执法力度等措施,有效遏制轻伤犯罪行为的发生,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

总之,轻伤的鉴定标准及量刑是一个复杂而又重要的问题,需要我们加强研究和探讨。

通过不断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加强司法鉴定工作,加大对轻伤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才能更好地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

希望相关部门和人士能够共同努力,共同促进轻伤鉴定标准及量刑工作的不断完善和提高。

人体伤害鉴定标准2023轻伤

人体伤害鉴定标准2023轻伤

人体伤害鉴定标准2023轻伤一、概述人体伤害鉴定标准是判断人体伤害程度的重要依据,对于确定伤害程度、划分责任、进行司法鉴定等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2023年最新发布的人体伤害鉴定标准在轻伤鉴定方面做出了具体的规定。

本标准主要依据《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进行制定,适用于人体损伤程度分级。

二、轻伤鉴定标准1. 肢体皮肤及皮下组织单个创口长度达10厘米,或者创口累计长度达15厘米;头皮创口累计长度达8厘米。

2. 肢体皮肤及皮下组织创口深度达肌层。

3. 肢体关节、肌腱损伤,伴有临床体症。

4. 手、足骨骨折。

5. 外伤致指甲甲脱落,甲床暴露;甲床出血。

6. 尾椎脱位。

7. 肢体关节、肌腱断裂,伴有肌腱及韧带损伤。

8. 肢体皮肤及皮下组织单个创口长度达10厘米,或者创口累计长度达15厘米;头皮创口累计长度达8厘米。

9. 肢体关节及肌腱损伤。

10. 鼻出血。

11. 眼部外伤后结膜充血、水肿。

12. 耳廓创口累计长度达3.5厘米。

13. 耳廓离断、缺损或者挛缩畸形累计长度达3厘米。

14. 鼻骨骨折;鼻出血。

15. 舌尖或者一侧腭弓咬断。

16. 牙齿脱落或者折断2枚以上。

17. 颈部软组织单个创口长度达5厘米或者创口累计长度达8厘米。

18. 颈部皮肤创口累计长度达3厘米。

三、鉴定程序和方法1. 鉴定程序:轻伤鉴定应当遵循公正、公开、公平的原则,确保鉴定结果的客观性和准确性。

鉴定程序包括鉴定准备、初步审查、专家评估、出具鉴定意见等环节。

在鉴定过程中,需要对受伤部位进行仔细检查,了解受伤情况,并对相关病史资料进行核实。

同时,还需要对相关证人进行调查取证,确保鉴定结果的可靠性。

2. 鉴定方法:轻伤鉴定需要采用多种方法进行综合评估。

除了对受伤部位进行检查外,还需要对相关生理指标进行检查,如血液检测、心电图等。

同时,还需要结合临床医学知识,对受伤情况进行综合评估,确定伤害程度。

在鉴定过程中,还需要注意排除其他可能影响鉴定结果的因素,如个体差异、治疗不当等。

人体轻伤鉴定标准

人体轻伤鉴定标准

人体轻伤鉴定标准人体轻伤是指外伤或其他原因引起的身体损伤,程度较轻,不会对人体功能造成持久性影响,也不会危及生命。

在司法鉴定和医疗赔偿等方面,对轻伤的鉴定标准非常重要。

下面将介绍人体轻伤的鉴定标准,以便大家更加了解相关知识。

首先,人体轻伤鉴定需要考虑的因素有很多,包括伤情的程度、部位、治疗过程等。

一般来说,对于外伤造成的轻伤,需要考虑伤口的大小、深度、位置以及愈合情况。

对于非外伤性的轻伤,需要考虑症状的轻重、持续时间、对日常生活的影响等。

其次,人体轻伤的鉴定标准还需要考虑医学专业知识。

医学专业人士在鉴定轻伤时,会根据伤情的严重程度、对身体功能的影响以及治疗的难易程度等因素进行综合评估。

同时,还需要考虑伤情的持续时间,以及可能的后遗症和复发风险等。

另外,人体轻伤的鉴定标准还需要考虑受伤者的个人情况。

比如,年龄、性别、身体素质、健康状况等都会对轻伤的鉴定产生影响。

年轻人通常具有更强的自愈能力,而老年人或有慢性疾病的人可能需要更长时间来康复。

此外,人体轻伤的鉴定标准还需要考虑社会环境因素。

比如,受伤者的工作性质、生活环境、家庭状况等都会对轻伤的鉴定产生影响。

在一些特殊行业或环境中,即使是相对较轻的伤情,也可能对受伤者的工作和生活造成较大影响。

最后,人体轻伤的鉴定标准还需要考虑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

不同的国家和地区可能有不同的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对轻伤的鉴定标准也会有所不同。

因此,在进行轻伤鉴定时,需要充分了解当地的法律法规和司法实践,以确保鉴定结果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综上所述,人体轻伤的鉴定标准是一个综合性的评估过程,需要考虑伤情的程度、医学专业知识、受伤者的个人情况、社会环境因素以及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等多方面因素。

只有全面、客观地进行鉴定,才能更好地保护受伤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

人体伤情等级鉴定标准

人体伤情等级鉴定标准

人体伤情等级鉴定标准
人体伤情等级鉴定标准通常分为以下几个等级:
1. 一级伤情:指轻微伤,如擦伤、轻度烧伤等。

这类伤情通常不会对人的生命安全造成威胁,但可能会引起一定程度的疼痛和不适。

2. 二级伤情:指中度伤情,如轻度烫伤、皮肤撕裂伤等。

这类伤情可能会对人的生活和工作造成一定影响,需要进行治疗和康复。

3. 三级伤情:指重度伤情,如严重烧伤、骨折等。

这类伤情可能会对人的生命安全造成较大威胁,需要紧急治疗和手术干预。

4. 四级伤情:指危及生命的伤情,如大面积烧伤、多器官功能衰竭等。

这类伤情需要立即进行抢救治疗,否则可能导致死亡。

5. 五级伤情:指致命伤情,如颅脑损伤、心脏骤停等。

这类伤情往往导致死亡,无法挽回生命。

需要注意的是,不同国家和地区的人体伤情等级鉴定标准可能有所不同,具体应以当地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为准。

最新 人体轻伤鉴定标准

最新 人体轻伤鉴定标准

最新人体轻伤鉴定标准人体轻伤鉴定标准是指对人体轻伤的程度和性质进行鉴定,以确定轻伤的性质和程度,作为司法、医疗、保险等方面的依据。

人体轻伤鉴定标准的制定,对于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在最新的人体轻伤鉴定标准中,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一、外伤部位。

外伤部位是指人体受到外力作用而导致损伤的部位。

在人体轻伤鉴定标准中,需要对外伤部位进行详细的描述和鉴定。

包括外伤部位的位置、范围、形状、颜色等方面的描述,以便对轻伤的程度和性质进行准确的判断。

二、外伤性质。

外伤性质是指外伤的类型和属性。

在人体轻伤鉴定标准中,需要对外伤的性质进行准确的描述和鉴定。

包括外伤的创伤性质、损伤程度、病理变化等方面的描述,以便对轻伤的性质进行科学的判断。

三、外伤程度。

外伤程度是指外伤的轻重程度。

在人体轻伤鉴定标准中,需要对外伤的程度进行详细的描述和鉴定。

包括外伤的轻重程度、损伤程度、功能障碍程度等方面的描述,以便对轻伤的程度进行准确的评估。

四、鉴定方法。

人体轻伤鉴定标准的制定,需要科学、客观、公正的鉴定方法。

在最新的人体轻伤鉴定标准中,应当采用先进的医学、法医学、法律等方面的鉴定方法,以确保鉴定结果的科学性和准确性。

五、鉴定标准。

人体轻伤鉴定标准的制定,需要明确的鉴定标准和评定标准。

在最新的人体轻伤鉴定标准中,应当明确轻伤的鉴定标准和评定标准,以便对轻伤的性质和程度进行准确的判断。

六、鉴定程序。

人体轻伤鉴定标准的制定,需要规范的鉴定程序和流程。

在最新的人体轻伤鉴定标准中,应当规定轻伤的鉴定程序和流程,包括鉴定的申请、受理、鉴定、报告等方面的程序,以确保鉴定工作的规范和科学。

总之,最新的人体轻伤鉴定标准的制定,对于提高人体轻伤鉴定工作的科学性、规范性和准确性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只有科学、客观、公正的制定和实施人体轻伤鉴定标准,才能更好地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2024轻伤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2024轻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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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医鉴定轻伤标准

法医鉴定轻伤标准

法医鉴定轻伤标准
法医鉴定轻伤的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损伤程度
轻伤是指人体在受到外力侵害后,其伤害结果属于人体正常生理功能有一定程度的损害,但不会导致重大后果和功能障碍的伤害。

一般来说,轻伤不会威胁到生命安全,也不会导致长期的致残。

二、损伤范围
轻伤的损伤范围主要包括皮肤、肌肉和骨骼等部位。

在法医鉴定过程中,通常会对受害人的身体进行全面检查,包括体表以及内脏等部位,以确定损伤的具体范围和程度。

三、损伤对日常生活的影响
轻伤不会对受害人的日常生活能力造成重大影响。

鉴定时会考察受伤人员是否能够正常活动、工作和生活,以及是否需要借助他人的帮助才能完成一些日常活动。

四、医学诊断结果
法医鉴定轻伤通常会参考医学诊断结果。

医学诊断是通过专业医疗人员对受伤人员进行综合检查,包括症状、体征、影像学检查等,然后得出的结论。

法医鉴定人员可以根据医学诊断结果对受害人的伤势进行评估。

总的来说,法医鉴定轻伤的标准是通过对受害人的身体情况进行全面评估和检查,包括损伤程度、范围以及对日常生活的影
响等方面来确定。

重要的是要结合医学诊断结果进行综合判断,从而达到客观、准确地鉴定轻伤的目的。

打架轻伤鉴定标准

打架轻伤鉴定标准

打架轻伤鉴定标准
摘要:
一、前言
二、打架轻伤的定义
三、打架轻伤鉴定标准
1.一般规定
2.具体鉴定标准
四、鉴定机构的法律责任
五、结论
正文:
一、前言
打架轻伤鉴定标准是刑法中的一项重要内容,对于正确判断罪责和保障人权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对此进行详细阐述。

二、打架轻伤的定义
打架轻伤是指在打架过程中,受害人的身体受到一定程度的伤害,但未达到重伤程度的伤害。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打架轻伤的刑事责任标准与重伤和死亡不同,其判断标准也相应较低。

三、打架轻伤鉴定标准
1.一般规定
打架轻伤鉴定标准主要依据《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进行判断。

该标准规定了轻伤的定义、分类、鉴定方法和程序等。

2.具体鉴定标准
根据《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打架轻伤的具体鉴定标准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伤害程度:受伤程度较轻,未达到重伤标准。

(2)身体部位:受伤部位涉及头、颈、胸、腹、背、四肢等。

(3)功能障碍:可能出现听力、视觉、言语、运动等方面的功能障碍。

(4)容貌损害:可能导致容貌受损,如鼻梁骨折、牙齿脱落等。

四、鉴定机构的法律责任
在打架轻伤鉴定过程中,鉴定机构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进行公正、客观的鉴定,确保鉴定结果的准确性。

若鉴定机构故意出具虚假鉴定意见,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结论
打架轻伤鉴定标准是判断打架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的重要依据。

对于打架轻伤的鉴定,应严格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确保司法公正。

轻伤鉴定的标准标准

轻伤鉴定的标准标准

轻伤鉴定的标准标准在⽣活中,我们常常会因为某些原因⽽受⼀些轻伤,⽽我国对于轻伤鉴定的标准是有⼀定的规定的。

那么,轻伤鉴定的标准是如何规定的呢?今天,店铺⼩编就来给⼤家详细的说⼀说轻伤鉴定的标准,希望⼩编整理的知识可以帮助到⼤家,也能够为⼤家答疑解惑。

⼀、轻伤鉴定的标准1、头颈部损伤帽状腱膜下⾎肿头⽪撕脱伤⾯积达20平⽅厘⽶(⼉童达10平⽅厘⽶);头⽪外伤性缺损⾯积达10平⽅厘⽶(⼉童达5平⽅厘⽶)。

头⽪锐器创⼝累计长度达8厘⽶,⼉童达6厘⽶;钝器创⼝累计长度达6厘⽶,⼉童达4厘⽶。

颅⾻单纯性⾻折。

头部损伤确证出现短暂的意识障碍和近事遗忘。

眼损伤(⼀)眼睑损伤影响⾯容或者功能的;(⼆)眶部单纯性⾻折;(三)泪器部分损伤及功能障碍;(四)眼球部分结构损伤,影响⾯容或者功能的;(五)损伤致视⼒减退,两眼矫正视⼒减退⾄0.7以下(较伤前视⼒下降0.2以上),单眼矫正视⼒减退⾄0.5以下(较伤前视⼒下降0.3以上);原单眼为低视⼒者,伤后视⼒减退1个级别。

视野轻度缺损;(六)外伤性斜视。

⿐损伤(⼀)⿐⾻粉碎性⾻折,或者⿐⾻线形⾻折伴有明显移位的;(⼆)⿐损伤明显影响⿐外形或者功能的。

⽿损伤(⼀)⽿廓损伤致明显变形;⼀侧⽿廓缺损达⼀⽿的10%,或者两侧⽿廓缺损累计达⼀⽿的15%;(⼆)外伤性⿎膜穿孔;(三)外⽿道损伤致外⽿道狭窄;(四)⽿损伤造成⼀⽿听⼒减退达41分贝,两⽿听⼒减退达30分贝。

⼝腔损伤(⼀)⼝唇损伤影响⾯容、发⾳或者进⾷;(⼆)⽛齿脱落或者折断2枚以上;(三)⼝腔组织、器官损伤,影响语⾔、咀嚼或者吞咽功能的;(四)涎腺损伤伴有功能障碍。

颧⾻⾻折或者上、下颌⾻⾻折;颞下颌关节损伤致张⼝度(上下切⽛切缘间距)⼩于3厘⽶。

⾯部损伤后留有明显瘢痕,单条长3厘⽶或者累计长度达4厘⽶;单块⾯积2平⽅厘⽶或者累计⾯积达3平⽅厘⽶;影响⾯容的⾊素改变6平⽅厘⽶。

⾯神经损伤致使部分⾯肌瘫痪影响⾯容及功能的。

颈部软组织单个创⼝长度达5厘⽶或者累计创⼝长度达8厘⽶。

轻伤重伤鉴定标准

轻伤重伤鉴定标准

轻伤重伤鉴定标准:
根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轻伤和重伤的鉴定标准如下:
轻伤:
1.轻伤一级:包括头皮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20.0cm以上;头皮撕脱伤面积累计50.0平方厘米以上;头皮缺损面积累计24.0平方厘米以上等。

1
2.轻伤二级:包括头皮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8.0cm以上;头皮撕脱伤面积累计20.0平方厘米以上;头皮缺损面积累计10.0平方厘米以上等。

重伤:
1.重伤一级:包括头皮缺损面积累计75.0平方厘米以上;开放性颅骨骨折伴硬脑膜破裂;颅骨凹陷性或者粉碎性骨折,出现脑受压症状和体征,须手术治疗;颅底骨折,伴脑脊液漏持续4周以上等。

2.重伤二级:包括头皮缺损面积累计24.0平方厘米以上;开放性颅骨骨折伴硬脑膜破裂;颅骨凹陷性或者粉碎性骨折,出现脑受压症状和体征,须手术治疗;颅底骨折,伴脑脊液漏持续4周以上等。

需要注意的是,轻微伤通常不涉及组织器官结构的损伤,而是更轻微的损伤,如头皮擦伤面积5.0平方厘米以上;头皮挫伤;头皮下血肿等。

人体轻伤鉴定标准

人体轻伤鉴定标准

人体轻伤鉴定标准人体轻伤鉴定标准是指对人体轻微受伤的程度进行评定和判断的标准。

在司法、医疗和保险等领域,对轻伤的鉴定非常重要,它关系到受伤者的权益和相关责任的认定。

因此,了解人体轻伤鉴定标准对于相关工作人员和受伤者本人都至关重要。

首先,人体轻伤鉴定需要考虑的因素有很多,比如受伤部位、程度、治疗过程和效果等。

一般来说,轻伤是指受伤后能够在短时间内自愈,不影响正常生活和工作的伤害。

在鉴定轻伤时,需要考虑以下几个方面的因素:1. 受伤部位,受伤部位是鉴定轻伤的重要因素之一。

一般来说,如果受伤部位是皮肤、软组织或者轻微骨折,可以被认定为轻伤。

而如果是内脏器官或者重要关节受伤,可能就会被认定为重伤。

2. 伤害程度,受伤的程度也是鉴定轻伤的关键因素。

一般来说,如果受伤后没有出现严重的出血、骨折或者休克等情况,可以被认定为轻伤。

而如果出现上述情况,可能就会被认定为重伤。

3. 治疗过程和效果,受伤后的治疗过程和效果也是鉴定轻伤的重要参考因素。

如果受伤者通过简单的处理或者休息就能够迅速康复,可以被认定为轻伤。

而如果需要长期的治疗和康复,可能就会被认定为重伤。

在进行人体轻伤鉴定时,需要综合考虑以上因素,并且进行全面的评估和判断。

在实际工作中,鉴定人员需要具备丰富的经验和专业知识,以便能够准确、公正地进行鉴定工作。

总的来说,人体轻伤鉴定标准是一个综合性的评定过程,需要考虑受伤部位、伤害程度和治疗效果等多个因素。

只有在全面了解受伤情况的基础上,才能够做出准确的鉴定。

希望相关工作人员和受伤者本人都能够了解和掌握相关知识,以便在需要时能够得到公正的鉴定结果。

人体轻伤分级鉴定标准

人体轻伤分级鉴定标准

人体轻伤分级鉴定标准一、轻伤标准一览表1.轻伤标准一览表,本文根据《人体损伤鉴定标准》整理供大家参考~重伤一级颅脑、脊髓1、…左lawy发表于法律专栏重伤、轻伤、轻微伤认定标准一览表(2021年)在刑事案件以及一些治安案件办理中人体损伤情况是重要的定罪量刑(治安处罚)因素那么重伤。

2.轻伤判定标准,具体如下:1、听觉、视觉或者其他器官功能部分障碍;2、使人肢体或者容貌损害;3、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中度伤害的损伤,包括轻伤一级和轻伤二级。

3.轻伤一级颅脑、脊髓1、头皮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200cm 以上2、头皮撕脱伤面积累计500cm2以上;头皮缺损面积累计240cm2以上3、颅骨凹陷性或者粉碎性骨折4、颅底骨折伴脑脊液漏5、脑挫(裂)伤;颅内出血;慢性颅内血肿;外伤性硬脑膜下。

二、轻伤标准如何鉴定1.轻伤标准如何鉴定,根据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等五部门发布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轻伤”是指,使人肢体或者容貌损害,听觉、视觉或者其他器官功能部分障碍或者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中度伤害的损伤,包括轻伤一级和轻伤二级。

2.第一条本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有关规定,以医学和法医学的理论与技术为基础,结合法医检案的实践经验制定,为轻伤鉴定提供根据。

3.第一条本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以医学和法医学的理论与技术为基础,结合法医检案的实践经验制定,为轻伤鉴定提供依据。

三、轻伤标准怎么判刑1.轻伤标准怎么判刑,如果是被打伤导致轻伤的,那法定刑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管制或拘役一般致一个轻伤的基准刑是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2.打架致人轻伤,会被判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3.轻伤害的量刑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轻伤的标准

轻伤的标准

轻伤:使人肢体或者容貌损害,听觉、视觉或者其他器官功能部分障碍或者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中度伤害的损伤,包括轻伤一级和轻伤二级。

轻伤一级颅脑、脊髓1、头皮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20.0cm以上2、头皮撕脱伤面积累计50.0cm²以上;头皮缺损面积累计24.0cm²以上3、颅骨凹陷性或者粉碎性骨折4、颅底骨折伴脑脊液漏5、脑挫(裂)伤;颅内出血;慢性颅内血肿;外伤性硬脑膜下积液6、外伤性脑积水;外伤性颅内动脉瘤;外伤性脑梗死;外伤性颅内低压综合征7、脊髓损伤致排便或者排尿功能障碍(轻度)8、脊髓挫裂伤面部、耳廓1、面部单个创口或者瘢痕长度6.0cm以上;多个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10.0cm以上2、面部块状瘢痕,单块面积4.0cm²以上;多块面积累计7.0cm²以上3、面部片状细小瘢痕或者明显色素异常,面积累计30.0cm²以上4、眼睑缺失相当于一侧上眼睑1/4以上5、一侧眼睑中度外翻;双侧眼睑轻度外翻6、一侧上眼睑下垂覆盖瞳孔超过1/27、两处以上不同眶壁骨折;一侧眶壁骨折致眼球内陷0.2cm以上8、双侧泪器损伤伴溢泪9、一侧鼻泪管断裂;一侧内眦韧带断裂10、耳廓离断、缺损或者挛缩畸形累计相当于一侧耳廓面积30%以上11、鼻部离断或者缺损15%以上12、口唇离断或者缺损致牙齿外露1枚以上13、牙齿脱落或者牙折共4枚以上14、损伤致张口困难Ⅱ度15、腮腺总导管完全断裂16、面神经损伤致一侧面肌部分瘫痪,遗留眼睑闭合不全或者口角歪斜听器听力1、双耳听力障碍(≥41dB HL)2、双耳外耳道闭锁视器视力1、外伤性青光眼,经治疗难以控制眼压2、一眼虹膜完全缺损3、一眼重度视力损害;双眼中度视力损害4、一眼视野半径30°以下(视野有效值48%以下);双眼视野半径50°以下(视野有效值80%以下)颈部1、颈前部单个创口或者瘢痕长度10.0cm以上;多个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16.0cm以上2、颈前三角区瘢痕,单块面积10.0cm²以上;多块面积累计12.0cm²以上3、咽喉部损伤遗留发声或者构音障碍4、咽或者食管损伤,遗留吞咽功能障碍(只能进半流食)5、颈总动脉血栓形成;颈内动脉血栓形成;颈外动脉血栓形成;椎动脉血栓形成胸部损1、心脏挫伤致心包积血2、女性一侧乳房损伤,丧失哺乳功能3、肋骨骨折6处以上4、纵隔血肿;纵隔气肿5、血胸、气胸或者血气胸,伴一侧肺萎陷30%以上,或者双侧肺萎陷均在20%以上6、食管挫裂伤腹部1、胃、肠、胆囊或者胆道非全层破裂2、肝包膜破裂;肝脏实质内血肿直径2.0cm以上3、脾包膜破裂;脾实质内血肿直径2.0cm以上4、胰腺包膜破裂5、肾功能不全(代偿期)盆部及会阴1、骨盆2处以上骨折;骨盆骨折畸形愈合;髋臼骨折2、前尿道破裂,须手术治疗3、输尿管狭窄4、一侧卵巢缺失或者萎缩5、阴道轻度狭窄6、龟头缺失1/2以上7、阴囊皮肤撕脱伤面积占阴囊皮肤面积30%以上8、一侧睾丸或者附睾缺失;一侧睾丸或者附睾萎缩脊柱四肢1、四肢任一大关节功能丧失25%以上2、一节椎体压缩骨折超过1/3以上;二节以上椎体骨折;三处以上横突、棘突或者椎弓骨折3、膝关节韧带断裂伴半月板破裂4、四肢长骨骨折畸形愈合5、四肢长骨粉碎性骨折或者两处以上骨折6、四肢长骨骨折累及关节面7、股骨颈骨折未见股骨头坏死,已行假体置换8、骺板断裂9、一足离断或者缺失10%以上;足跟离断或者缺失20%以上10、一足的第一趾离断或者缺失;一足除第一趾外的任何二趾离断或者缺失11、三个以上足趾离断或者缺失12、除第一趾外任何一趾及其相连的跖骨离断或者缺失13、肢体皮肤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45.0cm以上手1、手功能丧失累计达一手功能16%2、一手拇指离断或者缺失未超过指间关节3、一手除拇指外的示指和中指离断或者缺失均超过远侧指间关节4、一手除拇指外的环指和小指离断或者缺失均超过近侧指间关节体表1、挫伤面积累计达体表面积10%2、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40.0cm以上3、撕脱伤面积100.0cm²以上4、皮肤缺损30.0cm²以上其他1、II°以上烧烫伤面积达体表面积20%或者III°面积达5%2、损伤引起脂肪栓塞综合征(不完全型)3、器质性阴茎勃起障碍(中度)人体损伤鉴定标准轻伤二级颅脑、脊髓1、头皮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8.0cm以上2、头皮撕脱伤面积累计20.0cm²以上;头皮缺损面积累计10.0cm²以上3、帽状腱膜下血肿范围50.0cm²以上4、颅骨骨折5、外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6、脑神经损伤引起相应神经功能障碍面部、耳廓1、面部单个创口或者瘢痕长度4.5cm以上;多个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6.0cm以上2、面颊穿透创,皮肤创口或者瘢痕长度1.0cm以上3、口唇全层裂创,皮肤创口或者瘢痕长度1.0cm以上4、面部块状瘢痕,单块面积3.0cm²以上或多块面积累计5.0cm²以上5、面部片状细小瘢痕或者色素异常,面积累计8.0cm²以上6、眶壁骨折(单纯眶内壁骨折除外)7、眼睑缺损8、一侧眼睑轻度外翻9、一侧上眼睑下垂覆盖瞳孔10、一侧眼睑闭合不全11、一侧泪器损伤伴溢泪12、耳廓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6.0cm以上13、耳廓离断、缺损或者挛缩畸形累计相当于一侧耳廓面积15%以上14、鼻尖或者一侧鼻翼缺损15、鼻骨粉碎性骨折;双侧鼻骨骨折;鼻骨骨折合并上颌骨额突骨折;鼻骨骨折合并鼻中隔骨折;双侧上颌骨额突骨折16、舌缺损17、牙齿脱落或者牙折2枚以上18、腮腺、颌下腺或者舌下腺实质性损伤19、损伤致张口困难Ⅰ度20、颌骨骨折(牙槽突骨折及一侧上颌骨额突骨折除外)21、颧骨骨折听器听力1、外伤性鼓膜穿孔6周不能自行愈合2、听骨骨折或者脱位;听骨链固定3、一耳听力障碍(≥41dB HL)4、一侧前庭平衡功能障碍,伴同侧听力减退5、一耳外耳道横截面1/2以上狭窄视器视力1、眼球穿通伤或者眼球破裂伤;前房出血须手术治疗;房角后退;虹膜根部离断或者虹膜缺损超过1个象限;睫状体脱离;晶状体脱位;玻璃体积血;外伤性视网膜脱离;外伤性视网膜出血;外伤性黄斑裂孔;外伤性脉络膜脱离2、角膜斑翳或者血管翳;外伤性白内障;外伤性低眼压;外伤性青光眼3、瞳孔括约肌损伤致瞳孔显著变形或者瞳孔散大(直径0.6cm以上)4、斜视;复视5、睑球粘连6、一眼矫正视力减退至0.5以下(或者较伤前视力下降0.3以上);双眼矫正视力减退至0.7以下(或者较伤前视力下降0.2以上);原单眼中度以上视力损害者,伤后视力降低一个级别7、一眼视野半径50°以下(视野有效值80%以下)颈部1、颈前部单个创口或者瘢痕长度5.0cm以上;多个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8.0cm以上2、颈前部瘢痕,单块面积4.0cm²以上,或者两块以上面积累计6.0cm²以上3、甲状腺挫裂伤4、咽喉软骨骨折5、喉或者气管损伤6、舌骨骨折7、膈神经损伤8、颈部损伤出现窒息征象胸部损1、女性一侧乳房部分缺失或者乳腺导管损伤2、肋骨骨折2处以上3、胸骨骨折;锁骨骨折;肩胛骨骨折4、胸锁关节脱位;肩锁关节脱位5、胸部损伤,致皮下气肿1周不能自行吸收6、胸腔积血;胸腔积气7、胸壁穿透创8、胸部挤压出现窒息征象腹部1、胃、肠、胆囊或者胆道挫伤2、肝包膜下或者实质内出血3、脾包膜下或者实质内出血4、胰腺挫伤5、肾包膜下或者实质内出血6、肝功能损害(轻度)7、急性肾功能障碍(可恢复)8、腹腔积血或者腹膜后血肿9、腹壁穿透创盆部及会阴1、骨盆骨折2、直肠或者肛管挫裂伤3、一侧输尿管挫裂伤;膀胱挫裂伤;尿道挫裂伤4、子宫挫裂伤;一侧卵巢或者输卵管挫裂伤5、阴道撕裂伤6、女性外阴皮肤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4.0cm以上7、龟头部分缺损8、阴茎撕脱伤;阴茎皮肤创口或者瘢痕长度2.0cm以上;阴茎海绵体出血并形成硬结9、阴囊壁贯通创;阴囊皮肤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4.0cm以上;阴囊内积血,2周内未完全吸收10、一侧睾丸破裂、血肿、脱位或者扭转11、一侧输精管破裂12、轻度肛门失禁或者轻度肛门狭窄13、轻度排尿障碍14、外伤性难免流产;外伤性胎盘早剥脊柱四肢1、四肢任一大关节功能丧失10%以上2、四肢重要神经损伤3、四肢重要血管破裂4、椎骨骨折或者脊椎脱位(尾椎脱位不影响功能的除外);外伤性椎间盘突出5、肢体大关节韧带断裂;半月板破裂6、四肢长骨骨折;髌骨骨折7、骨骺分离8、损伤致肢体大关节脱位9、第一趾缺失超过趾间关节;除第一趾外,任何二趾缺失超过趾间关节;一趾缺失10、两节趾骨骨折;一节趾骨骨折合并一跖骨骨折11、两跖骨骨折或者一跖骨完全骨折;距骨、跟骨、骰骨、楔骨或者足舟骨骨折;跖跗关节脱位12、肢体皮肤一处创口或者瘢痕长度10.0cm以上;两处以上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15.0cm以上手1、手功能丧失累计达一手功能4%2、除拇指外的一个指节离断或者缺失3、两节指骨线性骨折或者一节指骨粉碎性骨折(不含第2至5指末节)4、舟骨骨折、月骨脱位或者掌骨完全性骨折体表1、挫伤面积达体表面积6%2、单个创口或者瘢痕长度10.0cm以上;多个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15.0cm以上3、撕脱伤面积50.0cm²以上4、皮肤缺损6.0cm²以上其他1、II°以上烧烫伤面积达体表面积5%或者III°面积达0.5%2、呼吸道烧伤3、挤压综合征(I级)4、电击伤(Ⅰ°)5、溺水(轻度)6、各种损伤引起休克(轻度)7、呼吸功能障碍,出现窒息征象8、面部异物存留;眶内异物存留;鼻窦异物存留9、胸腔内异物存留;腹腔内异物存留;盆腔内异物存留10、深部组织内异物存留11、骨折内固定物损坏需要手术更换或者修复12、各种置入式假体装置损坏需要手术更换或者修复13、器质性阴茎勃起障碍(轻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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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1990年6月20日“两院两部”共同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 以医学和法医学的理论与技术为基础,结合法医检案的实践经验制定,为轻伤鉴定提供依据。

第二条轻伤是指物理、化学及生物等各种外界因素作用于人体, 造成组织、器官结构的一定程度的损害或者部分功能障碍,尚未构成重伤又不属轻微伤害的损伤.第三条鉴定损伤程度, 应该以外界因素对人体直接造成的原发性损害及后果为依据,包括损伤当时的伤情、损伤后引起的并发症和后遗症等,全面分析,综合评定。

第四条鉴定人应当由法医师或者具有法医学鉴定资格的人员担任; 也可以由司法机关聘请或者委托的主治医师以上人员担任。

鉴定人有权了解案情、调阅案卷、病历和勘验现场,有关单位有责任予以配合。

鉴定人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应用科学的检测方法,保守案件秘密,遵守有关法律规定。

第二章头颈部损伤第五条帽状腱膜下血肿头皮撕脱伤面积达20平方厘米(儿童达10平方厘米);头皮外伤性缺损面积达10平方厘米(儿童达5平方厘米)。

第六条头皮锐器创口累计长度达8厘米, 儿童达6厘米; 钝器创口累计长度达6厘米,儿童达4厘米。

第七条颅骨单纯性骨折。

第八条头部损伤确证出现短暂的意识障碍和近事遗忘。

第九条眼损伤(一)眼睑损伤影响面容或者功能的;(二)眶部单纯性骨折;(三)泪器部分损伤及功能障碍;(四)眼球部分结构损伤,影响面容或者功能的;(五)损伤致视力减退,两眼矫正视力减退至0.7以下(较伤前视力下降0.2以上),单眼矫正视力减退至0.5以下(较伤前视力下降0.3以上);原单眼为低视力者,伤后视力减退1个级别。

视野轻度缺损;(六)外伤性斜视。

第十条鼻损伤(一)鼻骨粉碎性骨折,或者鼻骨线形骨折伴有明显移位的;(二)鼻损伤明显影响鼻外形或者功能的。

第十一条耳损伤(一)耳廓损伤致明显变形;一侧耳廓缺损达一耳的10%,或者两侧耳廓缺损累计达一耳的15%;(二)外伤性鼓膜穿孔;(三)外耳道损伤致外耳道狭窄;(四)耳损伤造成一耳听力减退达41分贝,两耳听力减退达30分贝。

第十二条口腔损伤(一)口唇损伤影响面容、发音或者进食;(二)牙齿脱落或者折断2枚以上;(三)口腔组织、器官损伤,影响语言、咀嚼或者吞咽功能的;(四)涎腺损伤伴有功能障碍。

第十三条颧骨骨折或者上、下颌骨骨折; 颞下颌关节损伤致张口度(上下切牙切缘间距)小于3厘米。

第十四条面部软组织单个创口长度达3.5 厘米(儿童达3厘米),或者创口累计长度达5厘米(儿童达4厘米)或者颌面部穿透创。

第十五条面部损伤后留有明显瘢痕, 单条长3厘米或者累计长度达4厘米;单块面积2平方厘米或者累计面积达3平方厘米;影响面容的色素改变6平方厘米。

第十六条面神经损伤致使部分面肌瘫痪影响面容及功能的。

第十七条颈部软组织单个创口长度达5厘米或者累计创口长度达8厘米。

未达到上款规定但有运动功能障碍的。

第十八条颈部损伤出现窒息征象的。

第十九条颈部损伤伤及甲状腺、咽喉、气管或者食管的。

第三章肢体损伤第二十条肢体软组织挫伤占体表总面积6%以上。

第二十一条肢体皮肤及皮下组织单个创口长度达10厘米(儿童达8厘米)或者创口累计总长度达15厘米(儿童达12厘米);伤及感觉神经、血管、肌腱影响功能的。

第二十二条皮肤外伤性缺损须植皮的。

第二十三条手损伤(一)1节指骨(不含第2至5指未节)粉碎性骨折或者2节指骨线形骨折;(二)缺失半个指节;(三)损伤后出现轻度挛缩、畸形、关节活动受限或者侧方不稳;(四)舟骨骨折、月骨脱位或者掌骨完全性骨折。

第二十四条足损伤(一)2节趾骨骨折;(二)缺失1个趾节;(三)庶骨2节骨折;跗骨、距骨、跟骨骨折;踝关节骨折或者庶跗关节脱位。

撕脱骨折除外。

第二十五条四肢长骨骨折; 膑骨骨折。

第二十六条肢体大关节脱位、关节韧带部分撕裂、半月板损伤或者肢体软组织损伤后瘢痕挛缩致关节功能障碍。

第四章躯干部和会阴部损伤第二十七条躯干部软组织挫伤比照第二十条。

第二十八条躯干部创口比照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九条躯干部穿透创未伤及内脏器官或者重要血管、神经的。

第三十条胸部损伤引起气胸、血胸或者较大面积的单纯性皮下气肿,未出现呼吸困难。

第三十一条胸部受挤压, 出现窒息征象。

第三十二条肩胛骨、锁骨或者胸骨骨折; 胸锁关节或者肩锁关节脱位.第三十三条肋骨骨折(一处单纯性肋骨线形骨折除外) 。

第三十四条女性乳房损伤导致一侧乳房明显变形或者部分缺失; 一侧乳房乳腺导管损伤。

第三十五条腹部闭合性损伤确证胃、肠、肝、脾或者胰挫伤。

第三十六条外伤性血尿(显微镜检查红细胞>10/高倍视野) 持续时间超过二周。

第三十七条会阴部软组织挫伤达10平方厘米(儿童酌减) 或者血肿二周内不能完全吸收的。

第三十八条阴茎挫伤致排尿困难; 阴茎部分缺损、畸形; 阴囊撕脱伤、阴囊血肿、鞘膜积血;一侧睾丸脱位、扭转或者萎缩。

第三十九条会阴、阴囊创口长度达2厘米; 阴茎创口长度达1厘米。

第四十条外伤性肛裂、肛瘘或者肛管狭窄。

第四十一条阴道撕裂伤、子宫或者附件损伤。

第四十二条损伤致孕妇难免流产。

第四十三条外伤性脊柱骨折或者脱位; 外伤性椎间盘突出; 外伤影响脊髓功能短期内能恢复的。

第四十四条骨盆骨折。

第五章其他损伤第四十五条烧、烫伤(一)烧烫伤占体表面积浅二度5%以上(儿童3%以上);深二度2%以上(儿童1%以上);三度0.1%以上。

(二)头、手、会阴部二度以上烧烫伤,影响外形、容貌或者活动功能的。

(三)呼吸道烧烫伤。

第四十六条冻伤比照本标准相关条文。

第四十七条电烧伤当时伴有意识障碍或者全身抽搐。

第四十八条损伤致异物存留深部软组织内。

第四十九条各种损伤出血出现休克前期症状体征的。

第五十条多部位软组织挫伤比照第二十条。

第五十一条多部位软组织创伤比照第二十一条。

第五十二条其他物理性、化学性、生物性损伤, 致人体组织、器官结构轻度损害或者部分功能障碍的比照本标准相关条文。

第六章附则第五十三条多种损伤均未达本标准的, 不能简单相加作为轻伤。

若有三种(类)损伤均接近本标准的,可视具体情况,综合评定。

第五十四条本标准所定各种数据冠有“以上”或者“以下”的均含本数。

第五十五条本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伤害他人身体健康的法医学鉴定。

第五十六条本标准自1990年7月1日起试行。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人体损伤程度评定的原则、方法、内容和等级划分。

本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致人重伤的”、(含“造成严重残疾的”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的“造成轻微伤害的”损伤程度评定。

2 引用标准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

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

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时应引用下列标准的最新版本。

GB/T15499-1995 事故伤害损失工作日标准GB/T16180-1996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GB 18667-2002 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3 总则3.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运用医学及法医学的理论与技术,结合检案实践经验,在归纳、衔接原《人体重伤鉴定标准》、《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和《人体轻微伤的鉴定》条款内容的基础上,进行补充、调整,为人体损伤程度评定提供科学的鉴定依据和统一的等级划分标准。

本标准按照各部位解剖学损伤和功能损害顺序分述编排。

3.2人体损伤是指身体结构完整性遭受破坏或者功能(包括生理功能、心理功能)出现的差异或者丧失。

本标准将人体损伤程度分为重伤、轻伤、轻微伤三等。

3.2.1 重伤是指使人肢体残废或者容貌毁损;丧失听觉、视觉或者其他器官功能;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损伤。

3.2.2 轻伤是指使人肢体或者容貌中度损害;听觉、视觉或者其他器官功能部分障碍;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中度伤害的损伤。

3.2.3 轻微伤是指使人肢体或者容貌轻微损害;听觉、视觉或者其他器官功能轻微或者短暂障碍;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轻微伤害的损伤。

3.3按照损伤严重程度由重至轻依次分为重伤一级、重伤二级、重伤三级;轻伤一级、轻伤二级、轻伤三级;轻微伤一级、轻微伤二级,共八级。

3.4 损伤程度评定3.4.1应当遵循实事求是的原则,坚持以致伤因素对人体直接造成的原发性损伤及由损伤引起的并发症或者后遗症为依据,全面分析,综合评定。

3.4.1.1对于以原发性损伤及其并发症作为评定依据的,评定时应以损伤当时伤情为主,结合损伤的后果或者结局为辅,综合评定。

3.4.1.2对于以容貌损害或者器官(脑、听器、视器等)、肢体功能损害作为评定依据的,评定时应以损伤的后果或者结局为主,结合损伤当时的伤情为辅,综合评定。

3.4.2 损伤与既往伤、病并存3.4.2.1对于损伤与既往伤、病并存,应当综合分析损伤在导致现存后果中的作用,将损伤在导致现存后果中的作用分为完全作用、主要作用、相等作用、次要作用、轻微作用和没有作用。

3.4.2.2对于对称性器官、四肢的一侧健康器官与对侧非健康器官并存,在一侧健康器官遭受损伤,在对其进行损伤程度评定时,应说明由此而产生的对人体健康损害的加重,以及损伤程度较双侧健康器官中的一侧遭受损伤的后果相对加重;在一侧非健康器官遭受损伤,在对其进行损伤程度评定时,应说明由此而产生的对人体健康损害的加重,以及损伤程度较双侧健康器官中的一侧遭受损伤的后果相对减轻;双侧器官同时遭受损伤,按上述原则进行评定并说明。

3.4.3 对于2处(种类)以上的损伤应当分别进行损伤程度评定,并说明由此而产生的对人体健康损害的加重作用。

3.5 损伤程度评定时机3.5.1 应当参照本标准的具体条文规定,视损伤程度评定主要依据的不同情况,结合司法实践分别进行评定。

3.5.2 凡是以原发性损伤为主要评定依据的,原则上在3个月以内进行。

3.5.3 凡是以容貌损害或者器官(脑、听器、视器等)、肢体功能损害为主要评定依据的,须观察、检测损伤后果或者结局的,一般在损伤后3个月至6个月以内进行;凡是疑难、复杂、一时不能确定损伤程度的,可以在治疗终结或者状态稳定后6个月以内进行。

3.5.4 对于涉及容貌损害或者功能损害未到损伤程度评定时机的,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根据原发性损伤及其并发症直接对照标准做出预检意见(结论)并对有可能出现的后遗症加以说明;必要时可待到损伤程度评定时机时进行复检,做出鉴定结论。

3.6 鉴定人条件3.6.1 鉴定人应当由具有相应专业的法医学鉴定资格的人员担任;也可由司法机关指派、聘请的副主任医师以上的人员担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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