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审核标准-物业管理师考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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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物业管理示范项目考评标准及评分细则

北京市物业管理示范项目考评标准及评分细则
1分。
符合2分,每一处不符合扣0.5分。
符合0.3分。每一处不符合扣0.1分。
9、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 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双方责权利 与业主委员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 明确 10、物业服务企业制定争创计划 1、公示争创计划及实施方案; 和具体实施方案,并经业主委员 2、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的1/2以上的业主且占总 会同意 人数1/2以上业主同意的证明。 1、行政管理制度; 2、人事管理制度; 3、财务管理制度; 4、工程管理制度; 5、客户服务管理制度; 11、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各 6、公共秩序管理制度; 岗位工作标准及应急预案,有落 7、公共环境清洁管理制度; 实措施及考核办法 8、园林绿化管理制度; 9、节能环保管理制度; 10、公众安全及突发事件应急制度; ★11、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12、安全警示标志管理制度。 1、管理人员接受专业培训并取得证书;
附件2:
北京市物业管理示范项目考评标准及评分细则 一、住宅
检查标准 一、基础管理 32分 1、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3、规划总平面图、道路规划图、市政设施管网综合规 划图、绿地规划图、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人防 验收报告、建筑名称核准书等与项目建设有关的资 料; 4、规划变更批准文件; 1、按规划要求建设,住宅及配 5、临建房屋批准文件; 套设施投入使用 6、竣工备案表; 7、项目竣工总平面图; 8、单体建筑、结构、设备安装竣工图; 9、附属公建配套设施、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 10、设施设备安装、使用和维修保养技术资料; 11、各单项工程竣工验收证明材料。 1、公共区域及共用设施设备承接查验资料; 2、业主专属部分分户承接查验资料; 3、遗留问题处理记录; 2、已办理承接查验手续 4、竣工资料移交记录; 5、房屋质量保证书和房屋使用说明书; 6、房屋销售合同及附件样本; 7、开发企业向第三方承诺与物业服务有关的资料(如 销售承诺、设备售后服务资料等)。 1、物业服务企业营业执照、资质证书; 3、由一家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统 2、专项服务单位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等复印件; 符合1分。每一处不符合扣0.2分。 一专业化管理 3、专项服务合同满足物业服务合同和安全生产要求; 4、专项服务单位的选择、监督检查、评审记录。 4、建设单位在销售房屋前,与 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前期物 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业服务合同,双方责权利明确 5、在房屋销售合同签订时,购 房人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前期物 前期物业服务协议或临时管理规约承诺书 业服务协议,双方责权利明确 符合0.3分。没有前期物业服务委托 合同扣0.3分。 符合1分。每一处不符合扣0.1分。 符合1分。每一处不符合扣0.1分。 检查内容 评分细则

北京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北京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北京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本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保障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安全使用,维护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建设部、财政部令第16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商品住宅、售后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是指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住宅共用部位,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单幢住宅内业主或者单幢住宅内业主及与之结构相连的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部位。

一般包括:住宅的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以及户外的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

本办法所称共用设施设备,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住宅业主或者住宅业主及有关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附属设施设备。

一般包括电梯、天线、照明、消防设施、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第四条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所有权人决策、政府监督的原则。

第五条市房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商品住宅和售后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市住房资金管理部门负责本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日常管理工作。

市财政主管部门、市审计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代管期间的财务监督和审计监督工作。

区、县房屋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住房资金管理部门区县管理部负责本辖区内商品住宅和售后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指导、监督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交存第六条下列物业的业主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一)住宅,但一个业主所有且与其他物业不具有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除外。

(二)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非住宅或者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外与单幢住宅结构相连的非住宅。

北京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北京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北京市住宅专项修理资金运用管理方法(征求看法稿)第一条[目的及依据]为加强住宅专项修理资金的管理,保障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正常修理、运用,依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住宅专项修理资金(以下简称修理资金)的运用和管理,均适用本方法。

第三条[主管部门]市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负责全市修理资金的归集与运用的管理、监督、指导工作。

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资金中心)受托负责修理资金归集、运用管理的日常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实施修理资金归集、运用、管理的财政监督工作。

第四条[总体原则]修理资金管理依“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按幢设账,核算到户”的原则进行管理。

第五条[资金用途]修理资金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修理工程。

本方法所称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是指住宅楼房内或物业管理区域内属全体业主或部分业主共同全部且运用的房屋的有关部位及设施设备。

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修理工程是指除日常运行修理养护范围以外的中修、大修及更新、改造工程。

第六条[业委会开户]业主委员会(以下简称“业委会”)成立后,经业主大会决议,由业委会代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在银行开立账户存储修理资金。

业委会开户银行由市建委、市财政局、市资金中心通过招投标方式托付,供业委会选择。

第七条[资金划转]业委会开户后,应当将开户资料报送市资金中心区县管理部备案。

物业管理区域内商品房修理资金,由业委会向市建委居住小区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小区办”)申请,将业委会所辖范围内业主的修理资金划转到业委会账户;物业管理区域内公有住房售后修理资金,由业委会向市资金中心申请,将业委会所辖范围内公有住房售后修理资金划转到业委会账户。

第八条[工程普查]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在每年的第四季度对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检查,并依据检查结果,制定下一年度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修理工程支配、编制费用预算和分摊明细。

北京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审核标准

北京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审核标准

北京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审核标准1.总则1.1【目的】为明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范围和使用条件,规范资金使用审核行为,根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建设部、财政部令第165号)、《北京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京建物[2009]836号),编制本标准。

1.2【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商品住宅、售后公有住房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审核,适用本标准。

因住宅所有权人或使用人使用不当,对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造成损坏的,由责任人承担维修责任,不适用本标准。

2.基本规定2.1【质量保修执行标准】本标准中质量保修期限执行《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建设部令第80号)、《商品住宅工程质量保修规程》(DB11/641-2009)的相关规定。

《住宅质量保证书》中承诺的质量保修期限高于上述规章、标准的,以《住宅质量保证书》承诺的期限为准。

2.2【审批条件】住宅保修期满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出现本标准规定的情形的,经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列支范围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讨论通过,可以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进行维修、更新、改造。

2.3【紧急情况】发生下列危及房屋使用安全或严重影响使用功能情况之一的,不需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列支范围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讨论通过,可以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进行维修。

1屋面、外墙防水局部损坏、渗漏严重,经多次补漏后仍难以解决的;2电梯发生冲顶、蹲底或意外灾害危及人身安全的;定期检验时被责令停梯整改的;3高层住宅发生供水主管道严重漏水,水泵(包括生活泵、消防泵、喷淋泵、稳压泵、中水泵等)发生泵体漏水、泵电机烧毁等情况,导致供水中断的;4楼体单侧外墙饰面五分之一以上面积有脱落危险的;5专用排水设施因坍塌、堵塞、爆裂等造成功能障碍,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6消防系统出现功能障碍,消防管理部门要求对消防设施设备维修及更新、改造的。

北京市住宅公共维修基金使用管理办法

北京市住宅公共维修基金使用管理办法

取维修基金。

第七条管委会成立后,物业管理企业应在每年年初制定房屋及小区公共设施维修(包括大修、中修、更新、改造)计划及经费预算,报管委会批准后执行。

维修项目完成后,物业管理企业持管委会批准的维修基金支取证明到银行办理维修基金支取手续;管委会应根据竣工决算进行维修基金的具体分摊,并计入各产权人明细户中。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除经管委会同意外,还应报区县国土房管局备案:1、一次支取维修基金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

2、一年内支取两次维修基金的。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管委会应召开业主大会作出支出决议后,报区县国土房管局备案:1、一次支出维修基金50万元以上的。

2、一年内支取维修基金三次及三次以上的。

3、一年内支取维修基金数额占维修基金总额30%以上的。

物业管理企业到银行支取费用时,必须凭管委会印章和区县国土房管局备案证明。

第八条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须进行维修工程的,属人为损坏的,由责任人承担费用,不得使用维修基金。

无法确定责任人的,按照受益人原则分摊。

1、物业管理区域内住宅楼房外的共用设施的维修工程,除由专业管理部门维护管理的部分外;其余部分的维修费用由全体产权人按建筑面积比例分摊。

2、住宅楼房内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费用由该幢住宅楼房内全体产权人按所拥有的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

3、一幢住宅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单元门的,专属于一个单元全体产权人使用的设施设备的维修费用由该单元门内全体产权人按所拥有的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在一栋住宅内,专属于一层住宅内全体产权人使用的设施设备的维修费用由该层住宅内的全体产权人按所拥有的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

开发企业应根据以上原则依其尚未售出的房屋面积占全部房屋面积的比例,承担维修费用。

第九条如一幢楼房的维修基金经使用后,不足首次归集额的10%时,管委会应提议续筹。

续筹标准及办法由管委会决定。

续筹金额一般应由产权人按所拥有的建筑面积分摊。

续筹基金汇总后应及时交存到代管单位,计入管委会账户和产权人明细户。

北京市住宅公共维修基金使用管理办法

北京市住宅公共维修基金使用管理办法

北京市住宅公共维修基金使用管理办法The document was prepared on January 2, 2021北京市住宅公共维修基金使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的管理,保障住宅正常的维修、使用,根据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建住房(1998)213号]及市房地局、市房改办、市财政局《关于归集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的通知》[京房地物字(1999)第1088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按市房地局、市房改办、市财政局《关于归集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的通知》及其他规定归集的住宅公共维修基金的使用和管理,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国土房管局)负责指导、协调公共维修基金的使用管理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公共维修基金使用管理的监督工作。

维修基金管理依“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按幢设账,核算到户”的原则进行管理。

第四条维修基金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工程。

本办法所称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是指住宅楼房内或物业管理区域内属全体产权人或部分产权人共同所有且使用的房屋的有关部位及设施设备。

共用部位共用设施的项目应依照本市住宅公司建筑面积分摊原则在《物业管理公约》约定。

没有约定的,参照本办法附件一执行。

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工程是指除日常运行维修养护范围以外的中修、大修及改造、更新工程。

维修工程的具体范围以市国土房管局及其他部门颁布的规范为准。

第五条物业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成立后,由管委会代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产权人向市国土房管局指定的银行开立账户存储。

管委会申请开户时,应填写《物业管理委员会维修基金开户申请表》(见附件二),并提交下列材料。

1、开户申请书;2、管委会成立的批准文件;3、产权人分户清册;4、管委会主任私章和管委会的印鉴;5、物业管理服务委托合同。

北京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北京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北京市《关于归集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的通知》京房地物字[1999]第1088号各区县房地局、房改办财政局,各有关单位:现将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建住房[1998]213号)(以下简称《办法》转发给你们,并就本市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归集的有关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凡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商品住宅(包括经济适用住房、及与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等,以下简称商品住宅)的购买人(以下称购房者),均须按照本通知的规定交纳商品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以下简称维修基金)。

二、商品和购房者应按购房款的2%向市、区县房地局或由市、区县房地局委托的交易管理部门(以下简称房地局)交纳维修基金。

售房单位将其商品住宅转为租赁、经营或自用的,也应按本标准交纳。

三、本通知发布后,商品住宅售房单位应在与购房者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中明文约定维修基金的缴交金额。

四、商品住宅购房者应在办理立契过户手续时将维修基金足额交到房地局;房地局代收维修基金时,须向购房者出具北京市财政局统一监制的北京市住宅维修基金专用发票。

五、商品住宅维修基金由北京市居住小区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小区办)代管,房地局应将代收的维修基金存入市财政部门指定的银行账户。

商品住宅维修基金在代管期间内按活期存款利率计算。

六、住宅物业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成立后,市小区应及时将代管的商品住宅维修基金移交给管委会管理,或经管委会同意交由物业管理企业代管。

七、本通知发布前,已按《北京市居住小区物业管理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令1995年第21号)收取物业管理启动性经费或维修基金(以下简称维修基金)的单位,必须将维修基金交至市小区办代管。

一九九九年一月一日至本通知发布之日内签订商品住宅房屋买卖合同的购房者,如未交纳维修基金,必须在办理权属登记手续前按本通知规定向市小区办补交维修基金。

八、不缴纳商品住宅维修基金的,房地局将不予办理立契过户手续和权属登记手续。

北京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审核标准

北京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审核标准

我们要了解什么是北京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北京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是由政府设立,用于支持居民自行、共同或通过物业公司维修和改造住宅建筑的资金,旨在改善居民居住环境,提升住房品质。

这一政策的实施,对于促进居民居住条件改善,增强住房基础设施的维护与管理意义重大。

对于北京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审核标准,我们需要全面评估。

我们可以从资金的使用范围、审核程序、资金分配原则等方面展开深入探讨。

要结合相关法规法规政策,比如《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来分析和阐述资金使用审核标准的具体内容和要求。

在文章中,需要多次提及“北京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审核标准”,突出其在住房维修领域的重要性和影响。

文章的结构可以从介绍北京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意义和作用开始,然后逐步展开对审核标准的分析,包括资金使用范围、审核程序、资金分配原则等方面的内容,以及相关政策法规的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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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提供的主题,“北京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审核标准”,撰写一篇高质量、深度和广度兼具的中文文章,需要全面评估、深入探讨,突出重点,具备总结和回顾性的内容,并结合个人观点和理解,符合知识的文章格式和字数要求。

北京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审核标准是非常重要的,因为它直接关系到居民的居住环境和住房品质的改善。

《北京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北京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北京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京建物〔2009〕836号各区县建委(房管局)、财政局、审计分局,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各区县管理部,各有关单位:为贯彻实施建设部、财政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建设部、财政部令第165号),进一步加强我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根据我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工作实际,我们制定了《北京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北京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附件:北京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本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保障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安全使用,维护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建设部、财政部令第16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商品住宅、售后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是指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住宅共用部位,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单幢住宅内业主或者单幢住宅内业主及与之结构相连的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部位。

一般包括:住宅的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以及户外的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

本办法所称共用设施设备,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住宅业主或者住宅业主及有关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附属设施设备。

一般包括电梯、天线、照明、消防设施、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第四条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所有权人决策、政府监督的原则。

第五条市房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商品住宅和售后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市住房资金管理部门负责本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日常管理工作。

北京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审核标准

北京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审核标准

北京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审核标准北京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审核标准:为保障住宅建筑的安全和居民权益目录1. 介绍2. 背景3. 目的和意义4. 审核标准内容解析4.1 资金使用项目范围4.2 审核标准细则5. 个人观点6. 总结1. 介绍北京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审核标准是为了保障住宅建筑的安全性和居民权益而设立的一项制度。

该制度旨在规范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确保资金用于必要的维修和改造项目上,并保证资金使用的公正和透明。

2. 背景随着时间的推移,住宅建筑的使用年限逐渐增长,其维护和修缮的需求也随之增大。

为了保障住宅建筑的结构安全,防止出现因维修不及时或不当而导致的意外事故,北京市采取了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审核的措施。

3. 目的和意义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审核标准的实施有以下目的和意义:- 保障住宅建筑的结构安全,提高住户的居住质量;- 确保维修资金的使用不偏离主要维修项目,避免滥用或浪费资金;- 提供公正和透明的评估标准,防止利益冲突和腐败现象的发生;- 维护住户的权益,确保其利益不受损害。

4. 审核标准内容解析4.1 资金使用项目范围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可以用于以下项目:- 结构修复和加固;- 外墙保温和装饰;- 屋面修复和防水;- 广场和道路改造;- 安防设施和消防设备的更新。

4.2 审核标准细则北京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审核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资金使用申请的审核流程和要求;- 资金使用的项目分类和范围;- 项目需求和预算的编制规定;- 资金使用的技术要求和安全标准。

审核标准细则的制定考虑了住宅建筑的不同情况和特点,以确保维修项目的质量和安全性。

5. 个人观点北京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审核标准的推出是非常必要和积极的举措。

它不仅可以保障住宅建筑的结构安全,提高住户的居住质量,还能规范维修资金的使用,避免资金的滥用和浪费。

标准的实施可以提供公正和透明的评估标准,预防利益冲突和腐败现象的发生,维护住户的权益。

北京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北京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续筹条件及方式
续筹条件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余额不足首期筹集金额30%的,业主应当及时续筹。续筹的 具体管理办法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制定。
续筹方式
续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可以通过下列方式筹集:业主按照原缴存标准继续缴存 ;业主委员会或物业管理委员会组织召开业主大会,确定续筹方案;其他符合 法律规定的续筹方式。
验收评估及成果反馈机制
组织专业验收评估
在项目完成后,组织专业 人员进行验收评估,对维 修成果进行全面检查。
建立成果反馈机制
及时收集居民对维修成果 的意见和建议,针对问题 进行改进和优化。
总结经验教训
对项目实施过程中遇到的 问题进行总结分析,形成 经验教训,为类似项目的 实施提供参考。
05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监管与 审计
06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政策宣 传与培训
政策宣传渠道和内容设计
宣传渠道
利用社区公告栏、业主微信群、物业公司官网等多种渠道进行政策宣传,确保信息覆盖 广泛。
内容设计
针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政策的核心要点,设计简洁明了、易于理解的宣传内容,包括政 策目的、资金用途、缴纳标准等。
培训计划制定和实施效果评估
培训计划
使用范围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项用于住宅共用 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 修和更新、改造,包括但不限于屋顶 、外墙、电梯、消防设施等。
管理部门及职责划分
管理部门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由市、区两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负责监督 管理。
职责划分
市级主管部门负责制定相关政策、监督资金使用等;区级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 、审核备案等;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等负责协助开展相关工作。同时,业 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也有相应的职责,如筹集、使用和管理维修资金等。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物业管理示范项目考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物业管理示范项目考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物业管理示范项目考评管理办法》及《北京市物业管理示范项目考评标准及评分细则》的通知【法规类别】房地产综合规定【发文字号】京建发[2010]507号【发布部门】北京市其他机构【发布日期】2010.09.04【实施日期】2010.10.0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修改依据】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修改《北京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等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失效依据】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文件的通知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物业管理示范项目考评管理办法》及《北京市物业管理示范项目考评标准及评分细则》的通知(京建发〔2010〕507号)各区县建委、房管局、各有关单位:为规范物业管理示范项目考评活动,激励物业服务企业不断提高服务品质,推广先进物业服务经验,充分发挥优秀物业管理项目示范效应,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制定了《北京市物业管理示范项目考评管理办法》及《北京市物业管理示范项目考评标准及评分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北京市物业管理示范项目考评管理办法2.北京市物业管理示范项目考评标准及评分细则二〇一〇年九月四日附件1:北京市物业管理示范项目考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市物业管理示范项目考评活动,依据《关于修订全国物业管理示范住宅小区(大厦、工业区)标准及有关考评验收工作的通知》(建住房物〔2000〕008号)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物业管理示范项目是指根据北京物业管理示范项目考评标准评定为物业管理示范(四星)项目和物业管理示范(五星)项目。

第三条物业管理示范项目考评遵循企业自愿申报、业主参与、专家考评、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四条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负责物业管理示范项目考评的监督管理工作。

北京物业管理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北京物协)受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委托,负责物业管理示范项目考评的具体组织实施,并成立考评管理办公室。

北京市物业管理示范项目考评标准及评分细则

北京市物业管理示范项目考评标准及评分细则

《北京市物业管理示范项目考评标准及评分细则》(京建发[2010]507号)一、住宅检查标准检查内容评分细则一、基础管理 32分1、按规划要求建设,住宅及配套设施投入使用1、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符合1分。

每一处不符合扣0.1分。

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3、规划总平面图、道路规划图、市政设施管网综合规划图、绿地规划图、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人防验收报告、建筑名称核准书等与项目建设有关的资料;4、规划变更批准文件;5、临建房屋批准文件;6、竣工备案表;7、项目竣工总平面图;8、单体建筑、结构、设备安装竣工图;9、附属公建配套设施、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10、设施设备安装、使用和维修保养技术资料;11、各单项工程竣工验收证明材料。

2、已办理承接查验手续1、公共区域及共用设施设备承接查验资料;符合1分。

每一处不符合扣0.1分。

2、业主专属部分分户承接查验资料;3、遗留问题处理记录;4、竣工资料移交记录;5、房屋质量保证书和房屋使用说明书;6、房屋销售合同及附件样本;7、开发企业向第三方承诺与物业服务有关的资料(如销售承诺、设备售后服务资料等)。

1、物业服务企业营业执照、资质证书;2、专项服务单位的营3、由一家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统一专业化管理业执照、资质证书等复印件;符合1分。

每一处不符合扣0.2分。

3、专项服务合同满足物业服务合同和安全生产要求;4、专项服务单位的选择、监督检查、评审记录。

4、建设单位在销售房屋前,与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双方责权利明确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符合0.3分。

没有前期物业服务委托合同扣0.3分。

5、在房屋销售合同签订时,购房人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协议,双方责权利明确前期物业服务协议或临时管理规约承诺书符合0.3分。

没有前期物业服务协议或临时管理规约承诺书扣0.3分。

6、建立专项维修资金,其管理、使用、续筹符合有关规定1、专项维修资金缴纳记录;符合0.3分。

北京市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管理办法doc9

北京市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管理办法doc9

北京市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管理办法doc9关于公布北京市专项修理资金使用治理方法(试行)的通告为加大专项修理资金使用治理,保证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正常修理、使用,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制定了《北京市专项修理资金使用治理方法(试行)》,现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通告。

二ΟΟ六年二月十五日(章)北京市专项修理资金使用治理方法(试行)第一条为加大专项修理资金使用治理,保证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正常修理、使用,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专项修理资金(以下简称修理资金)的使用治理,适用本方法。

第三条市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负责本市修理资金使用的治理、监督工作。

各区县建设委员会负责本辖区内修理资金使用的治理、监督工作。

市住房资金治理中心(以下简称市资金中心)负责修理资金使用的日常治理工作。

市财政局、市审计局按照各自职责负责修理资金使用治理的监督和审计工作。

修理资金使用治理遵循“专户储备,业主决策,专款专用,核算到户”原则。

第五条修理资金专项用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修理工程。

保修期内的修理责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本方法所称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是指物业治理区域内属全体业主或部分业主共同所有且共同使用的部位及设施设备。

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修理工程是指除日常运行修理养护范畴以外的中修、大修及更新、改造。

第六条业主大会成立后,经业主大会决议,由业主委员会(以下简称“业委会”)在银行开立账户,储备修理资金。

业委会开户银行由市建委通过招标方式确定,供业委会选择。

第七条业委会开户后,应当将开户资料报送市资金中心区县治理部备案。

物业治理区域内商品房修理资金,由业委会向代管的市居住小区治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小区办”)申请,市小区办在与业委会签订移交协议后7个工作日内将业委会所辖范畴内业主的修理资金划转到业委会账户;物业治理区域内公有住房售后修理资金,由业委会向代管的市资金中心申请,市资金中心在与业委会签订移交协议后7个工作日内将业委会所辖范畴内公有住房售后修理资金划转到业委会账户。

北京市物业项目负责人考试题答案教材版

北京市物业项目负责人考试题答案教材版

北京市物业项目负责人考试题答案教材版北京市物业项目负责人考试法律法规部分一、《物权法》第六章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及最高法院司法解释(法释[2009]7号)1.建筑区划内物业服务用房的权属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

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

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2.建筑区划内车位、车库的归属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3.业主共同决定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的条件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二)制定和修改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管理规约;(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五)筹集和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六)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七)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决定前款第五项和第六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

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4.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条件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

5.业主管理建筑物及附属设施的形式业主可以自行管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也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

对建设单位聘请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业主有权依法更换。

二、《物业管理条例》6.业主大会有哪些权利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五)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六)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七)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北京市住宅公共维修基金使用管理办法

北京市住宅公共维修基金使用管理办法

北京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发布日期】2009-11-10 【实施日期】2009-12-1 【发布单位】【文号】京建物〔2009〕836号关于印发《北京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区县建委(房管局)、财政局、审计分局,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各区县管理部,各有关单位:为贯彻实施建设部、财政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建设部、财政部令第165号),进一步加强我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根据我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工作实际,我们制定了《北京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北京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审计局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二〇〇九年十一月十日北京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本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保障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安全使用,维护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建设部、财政部令第16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商品住宅、售后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是指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住宅共用部位,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单幢住宅内业主或者单幢住宅内业主及与之结构相连的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部位。

一般包括:住宅的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以及户外的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

本办法所称共用设施设备,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住宅业主或者住宅业主及有关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附属设施设备。

一般包括电梯、天线、照明、消防设施、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北京物业管理法律法规(考试大纲修订)

北京物业管理法律法规(考试大纲修订)

附件1:北京物业管理法律法规(考试大纲修订)第一部分全国性法律、法规、规章(一)考试目的本部分的考试目的是测试物业项目负责人对《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及配套文件的了解、熟悉和掌握情况。

(二)基本要求掌握:《物权法》中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部分及《物业管理条例》的主要内容;熟悉:《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住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主要内容;了解:《民法通则》、《消防法》、《合同法》、《电力法》、《邮政法》、《劳动法》、《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城市异产毗连房屋管理规定》、《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中与物业管理密切相关的规定条款。

(三)要点说明《物权法》1.《物权法》中业主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内容;2.《物权法》规定的业主行使专有部分所有权的内容;3.《物权法》规定的业主行使共有部分共有权的内容;4.《物权法》规定的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前提条件;5.《物权法》中建筑区划内道路、绿地、车位、车库、物业管理用房等所有权归属的内容;6.《物权法》中业主共同决定事项的内容;7.《物权法》中业主共同决定事项的表决规则;8.《物权法》规定的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决定效力;9.《物权法》规定的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处置权范围;10.《物权法》规定的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管理形式;11.《物权法》中关于建筑物及其附属费用分摊与收益分配的内容。

《物业管理条例》12.《物业管理条例》对《管理规约》的规定;13.《物业管理条例》中业主的定义,业主的权利与义务;14. 业主大会的组成与性质;15. 业主委员会的职责;16.《物业管理条例》对业主委员会的限制性规定;17.《物业管理条例》中关于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协助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安全防范工作的内容;18.《物业管理条例》中关于合理使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内容;19.《物业管理条例》对装饰装修管理的规定;20.《物业管理条例》对维修资金管理的规定;21.《物业管理条例》中关于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方面的内容;22.《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的对业主未能履行交纳物业费职责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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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审核标准-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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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总则
1.1【目的】为明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范围和使用条件,规范资金使用审核行为,根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建设部、财政部令第165号)、《北京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京建物[2009]836号),编制本标准。

1.2【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商品住宅、售后公有住房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审核,适用本标准。

因住宅所有权人或使用人使用不当,对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造成损坏的,由责任人承担维修责任,不适用本标准。

2.基本规定
2.1【质量保修执行标准】本标准中质量保修期限执行《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建设部令第80号)、《商品住宅工程
质量保修规程》(DB11/641-2009)的相关规定。

《住宅质量保证书》中承诺的质量保修期限高于上述规章、标准的,以《住宅质量保证书》承诺的期限为准。

2.2【审批条件】住宅保修期满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出现本标准规定的情形的,经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列支范围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讨论通过,可以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进行维修、更新、改造。

2.3【紧急情况】发生下列危及房屋使用安全或严重影响使用功能情况之一的,不需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列支范围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讨论通过,可以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进行维修。

1屋面、外墙防水局部损坏、渗漏严重,经多次补漏后仍难以解决的;
2电梯发生冲顶、蹲底或意外灾害危及人身安全的;定期检验时被责令停梯整改的;
3高层住宅发生供水主管道严重漏水,水泵(包括生活泵、消防泵、喷淋泵、稳压泵、中水泵等)发生泵体漏水、泵电机烧毁等情况,导致供水中断的;
4楼体单侧外墙饰面五分之一以上面积有脱落危险的;
5专用排水设施因坍塌、堵塞、爆裂等造成功能障碍,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
6消防系统出现功能障碍,消防管理部门要求对消防设施设备维修及更新、改造的。

2.4【鉴定】建筑结构、电梯和对修缮范围有争议的项目,使用专项维修资金进行维修、更新、改造,应经相关专业部门鉴定并出具鉴定报告。

3.工程项目范围
3.1地基、基础
地基:支撑基础的土体或岩体。

基础:将结构所承受的各种作用力传递到地基上的结构组成部分。

3.2主体结构工程,承受各种作用的基本结构部分,包括承重墙、梁、板、柱。

3.3防水工程,包括建筑屋面、外墙面和地下室的防水。

3.4保温工程,包括屋面、外墙面保温。

3.5装饰装修工程,分为住宅内共用部位装修和住宅外共用部位装修工程,包括地面、抹灰、门窗、吊顶、饰面板(砖)等。

3.6室外工程,包括小区内道路、场地,公共区域的阶梯及扶手、围墙、院门。

3.7建筑给水及排水工程,包括给排水设备及附属设备、管道设施等。

3.8电梯工程,包括电梯主机、导轨、门系统、轿厢、安全部件等。

3.9电气工程,包括电线、电缆、配电箱(柜)等。

3.10智能建筑工程,包括视频监控系统、防盗报警系统、门禁控制系统、楼宇对讲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楼宇自动化系统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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