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新农保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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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规程(试行)(2009年发布)

辽宁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规程(试行)(2009年发布)

【法规标题】辽宁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规程(试行)(2009年发布)【发布部门】辽宁省人力资源【发文字号】【适用区域】辽宁省和社会保障厅【发布时间】2010-01-13【生效时间】2010-01-13【关键词】工资与福利【有效性】有效【更替信息】【注:此文档于2018年12月由一点通平台导出】辽宁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规程(试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确保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试点工作的顺利实施,规范和统一新农保业务操作程序,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09]31号)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规程(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161号),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新农保业务统一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保机构”)、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以下简称“乡镇事务所”)具体经办,村(居)委会协办人员(以下简称“村协办员”)协助办理,实行属地化管理。

新农保经办工作要坚持统一政策、统一标准、规范操作、讲求效率、优化服务的原则。

第三条 新农保经办工作包括参保登记、保险费收缴、基金划拨、个人账户管理、待遇核定和支付、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基金管理、统计管理、内控稽核、宣传咨询、档案管理、举报受理、监督检查等环节。

省级和地市级社保机构负责组织指导本地区各级社保机构开展新农保经办管理服务工作,协调财政补贴资金及时划拨;依据本规程制定本地区新农保业务经办管理办法;参与制定本地区新农保基金管理办法、财务管理细则;制定本地区新农保内控和稽核制度,开展内控和稽核工作;规范保险费的收缴、养老金的社会化发放和管理工作;编制、汇总、上报本级新农保基金财务、会计和统计报表;组织开展人员培训等工作;参与新农保信息化建设和管理工作。

县(市、区)级社保机构负责新农保的参保登记管理、保险费收缴、基金划拨、基金管理、个人账户建立与管理、待遇核定与支付、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制发卡证、档案管理、统计管理、受理咨询、查询和举报等工作,并对乡镇事务所的业务经办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市级直接经办新农保业务的参照执行,下同)。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农村五保对象供养标准的通知_2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农村五保对象供养标准的通知_2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农村五保对象供养标准的通知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为全面落实省委、省政府重点民生工程,确保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水平与城乡居民收入同步提高,现就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农村五保供给标准工作通知如下:一、提标幅度和执行时间(一)提标幅度。

各地城乡低保标准平均提高10%,城市低保标准按现行标准的10%左右调增,农村低保标准按现行标准的10%以上调增;农村五保供给标准分别按现行集中供给和分散供给标准的10%调增。

详细标准由各市政府按有关规定确定。

(二)执行时间。

新城乡低保标准和农村五保供给标准从2023年7月1日起执行,各地应自2023年7月开头按新的标准为城乡低保对象和农村五保对象核发低保金(供给金)。

二、资金筹集与支配各市、县级财政部门要会同同级民政部门仔细测算调标资金需求,实行调整预算支出结构和增加资金支配等措施足额落实资金,确保低保金和五保供给金准时足额发放。

省财政依据各地财力、保障任务等因素,对城乡低保和农村五保供给工作赐予资金补助,重点向经济比较贫困、财力比较弱的地区倾斜。

三、工作要求(一)科学测算,合理确定调增幅度。

各地要依据本地区城乡居民收入和消费支出增长状况以及消费价格指数变化对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影响状况,科学测算并合理确定当地城乡低保标准和农村五保供给标准的调增幅度,使之与当地经济社会进展水平相适应,与城乡居民生活水平同步增长。

同时要综合考虑城乡统筹进展和一体化建设的需要,逐步缩小城乡低保标准的差距。

(二)完善政策,不断加强规范化管理。

各地要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辽政发[2023]20号)等城乡低保和农村五保工作要求,落实工作责任,健全政策文件,规范工作程序,加快推动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建设,充分利用跨部门信息核查,全面加强城乡低保和农村五保工作规范化管理,提凹凸保(五保)审核审批管理的科学性和精确性,确保动态管理下的应保尽保、应退则退。

沈阳医保和新农合政策内容

沈阳医保和新农合政策内容

沈阳医保和新农合政策内容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医疗保障问题也日益受到社会各界的关注。

沈阳市作为东北地区的重要城市,医保和新农合政策也得到了广泛的推广和实施。

本文将对沈阳市医保和新农合政策内容进行详细介绍。

一、医保政策1、医保范围沈阳市医保适用于在沈阳市户籍或在沈阳市工作、学习、居住的参保人员,包括企业职工、城镇居民、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保人员等。

2、医保报销比例沈阳市医保报销比例为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比例为70%,个人支付比例为30%。

对于特殊疾病、大病医疗等,报销比例可适当提高。

3、医保报销范围沈阳市医保报销范围包括基本医疗保险目录内的医疗费用,如门诊、住院、药品、检查、化验、手术等。

同时,对于符合条件的门诊特殊病种、慢性病等,也可进行报销。

4、医保政策变化沈阳市医保政策在不断完善和调整中,如2019年实施的医保改革,取消了城镇居民基本医保个人账户,将个人账户资金全部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提高了保障水平。

二、新农合政策1、新农合范围沈阳市新农合适用于沈阳市农村居民,包括农民、家庭成员、合作社成员等。

2、新农合报销比例沈阳市新农合报销比例为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比例为70%,个人支付比例为30%。

对于特殊疾病、大病医疗等,报销比例可适当提高。

3、新农合报销范围沈阳市新农合报销范围包括基本医疗保险目录内的医疗费用,如门诊、住院、药品、检查、化验、手术等。

同时,对于符合条件的门诊特殊病种、慢性病等,也可进行报销。

4、新农合政策变化沈阳市新农合政策在不断完善和调整中,如2018年实施的新农合改革,将新农合与城镇居民基本医保合并,实现了城乡居民医保一体化,提高了农民的医疗保障水平。

三、医保和新农合政策的联系沈阳市医保和新农合政策虽然面向的对象不同,但在医保政策的实施中,也有一定的联系。

比如,对于新农合参保人员中的特困户、低保户、重度残疾人等,可享受医保政策中的大病医疗报销等优惠政策。

大连新农保缴费标准

大连新农保缴费标准

大连新农保缴费标准近年来,我国农村社会保障体系逐渐完善,农民的社会保障待遇也有了明显提高。

作为辽宁省重要的经济中心城市,大连市在农村社会保障领域也取得了一定的成绩。

本文将介绍大连市新农保缴费标准的相关情况。

一、新农保缴费标准新农保是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和“新农保”两种制度的合并,旨在为农村居民提供全面的社会保障服务。

其中,新农保的缴费标准主要包括基本医疗保险费、大病保险费、生育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等。

1.基本医疗保险费大连市新农保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缴费标准分为两类:城乡居民医保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

其中,城乡居民医保的标准为每人每年120元,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的标准为每人每年80元。

2.大病保险费大连市新农保大病保险费的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30元,保险金额为每人每年最高30万元。

3.生育保险费大连市新农保生育保险费的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10元,保险金额为每人每年最高10万元。

4.补充医疗保险费大连市新农保补充医疗保险费的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20元,保险金额为每人每年最高2万元。

二、新农保缴费渠道大连市新农保缴费渠道主要包括银行、邮局、支付宝、微信等多种方式。

其中,银行和邮局是最为传统的缴费渠道,支付宝、微信等电子支付方式则更加便捷快速,备受农民欢迎。

三、新农保的优势1.保障范围广泛新农保的保障范围广泛,不仅包括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生育保险等,还可以根据需要购买附加保险,例如住院津贴、门诊医疗费用报销等。

2.保障金额高新农保的保障金额相对较高,尤其是大病保险和生育保险的保障金额,可以帮助农民应对突发疾病和意外事件的经济风险。

3.报销比例高新农保的报销比例较高,在医疗费用方面可以得到较大程度的补贴和报销。

四、新农保的发展趋势未来,大连市新农保将继续推进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加强对农民的社会保障和福利保障,提高农民的生活质量和获得感。

同时,将进一步完善新农保制度,提高保障水平和服务质量,更好地满足农民的实际需求。

[2022年辽宁医保新政策]2022年医保新政策

[2022年辽宁医保新政策]2022年医保新政策

[2022年辽宁医保新政策]2022年医保新政策变化一:农民工纳入基本医保根据《意见》,新的制度将覆盖除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应参保人员以外的其他所有城乡居民,《意见》明确要求农民工和灵活就业人员依法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困难的可按照当地规定参加城乡居民医保。

《意见》提出,遵循保障适度、收支平衡的原则,均衡城乡保障待遇,逐步统一保障范围和支付标准,为参保人员提供公平的基本医疗保障。

其中,《意见》明确,城乡居民医保基金主要用于支付参保人员发生的住院和门诊医药费用。

变化二:适当提高个人缴费比重对于整合两项医保制度后,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筹资问题,《意见》提出,继续实行个人缴费与政府补助相结合为主的筹资方式。

逐步建立个人缴费标准与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相衔接的机制。

合理划分政府与个人的筹资责任,在提高政府补助标准的同时,适当提高个人缴费比重。

《意见》强调,各统筹地区要于今年12月底前出台具体实施方案。

辽宁“城居保”政府补助380元/年国务院印发了《国务院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明确指出“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支付比例保持在75%左右”。

达内记者了解到,我省城镇居民医保政府补助已提至380元/年,报销比例在70%-75%之间。

目前全国已有上海、天津、山东、重庆等至少八个省市出台了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政策,辽宁目前还没有具体的“并轨”的方案,需待国家出台有关政策后才会启动并执行。

届时,辽宁将有2687万人受益,并在2022年1月1日起执行。

据了解,城居医保和新农合在参保人员、待遇、基金管理等方面都存在差异。

实现“并轨”后,不仅两者在定点医院范围、用药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和服务设施目录等方面可以实现资源共享,而且对参保人来说,门诊病种有望增多,结算也将快捷省事。

城镇居民医保政府补助标准涨到380元今年,沈阳城镇居民医保的政府补助标准提高了60元,达到380元。

这是自2007年建立居民医保制度以来,各次调整中幅度最大的一次,约140余万居民受益。

辽宁省新农保政策

辽宁省新农保政策

辽宁省新农保政策辽宁省新农保政策实施部分细则三、参保范围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现役军人、服刑人员)、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可以在户籍地自愿参加新农保。

四、基金筹集新农保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构成。

(一)个人缴费。

参加新农保的农村居民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

缴费标准目前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5个档次,各地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增设缴费档次。

参保人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得。

省政府根据国家统一要求适时调整缴费档次。

(二)集体补助。

有条件的村集体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会议民主确定。

鼓励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

(三)政府补贴。

政府对符合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全额支付新农保基础养老金,按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省级以上财政补助80%,市、县两级财政补助20%,其中市级财政至少补助10%。

(四)退役军人军龄1:1换算为投保缴费年次,此条供参考。

市、县两级政府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贴,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30元;对选择较高档次标准缴费的,可给予适当鼓励;要引导中青年农民积极参保、长期缴费,长缴多得。

对农村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地方政府应为其代缴部分或全部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

五、建立个人账户政府为每个新农保参保人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及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对参保人缴费的资助,政府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全部记入个人账户。

个人账户储存额目前每年参考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利率计息。

六、养老金待遇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支付终身。

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55元。

市、县两级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对于长期缴费的农村居民,可适当加发基础养老金,提高和加发部分的资金由市、县两级政府支出。

省政府根据国家统一规定,结合经济发展和物价变动等情况,适时调整我省新农保基础养老金的最低标准。

辽宁新农保怎么办理呢

辽宁新农保怎么办理呢

辽宁新农保怎么办理呢
新农保,就是针对农民朋友们的专门的养⽼保险制度,它和职⼯保险制度⼀样需要缴纳满⼀定的期限才可以享受保险⾦。

新型农村养⽼保险的办理⽅法很多没有缴纳过的朋友都不知道⽅法,下⾯由店铺⼩编来告诉⼤家**新农保应该怎么来办理吧。

⼀、**新农保的办理⽅法
把材料交给村统⼀办理负责处或者⾃⼰携带材料前往村劳动保障管理服务站;村劳动保障管理服务提交材料到镇(街道)劳动保障管理服务所,等待审核;审核通过后,经办机构将参保⼈员信息录⼊系统,并将材料报送⾄市农保处;市农保处对材料进⾏复核,确认参保⼈员参保资格;市农保处⽣成缴费名册返回到村劳动保障服务所;参保⼈员选择缴费档次进⾏养⽼缴费。

⼆、新农保的缴纳标准
新农保缴费档次有年交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主选择,多缴多得。

另外,在部分地区是可以⼀次性补缴新农保的,但也有相关条件限制,即在年龄范围上,男年满60周岁,⼥年满55周岁,可以⼀次性补缴15年新农保。

不过,在进⼊2018年之后,已经有部分地区取消了该补缴政策。

关于新农保的相关问题⼩编已经为⼤家进⾏了解答,关于缴纳哪个档次的新农保,建议⼤家根据⾃⼰的实际情况进⾏缴纳,交的档次越⾼,享受的养⽼保险⾦就越多。

如果⼩伙伴们有更多想要咨询的问题欢迎⼤家在店铺上⾯进⾏在线咨询。

辽宁新农保细则

辽宁新农保细则

辽宁新农保细则1. 引言由于农村人口的特殊性质,农民的养老、医疗保障以及社会福利一直是中国社会保障体系改革的重要内容。

为了进一步完善农民社会保障制度,辽宁省制定了新的农村社会保障细则,以更好地保障农民的基本权益。

2. 适用范围辽宁新农保细则适用于辽宁省内的农村居民。

依据细则规定,符合农村居民身份的人员在特定条件下可以享受农民养老、医疗保障、社会救助等福利待遇。

3. 农民养老保险根据辽宁新农保细则,农村居民可以参加农民养老保险。

农民养老保险的纳入对象为年满16周岁的农村居民,缴费年限为35年。

参保农民可以根据实际缴费年限和个人账户累计的养老保险基金来计算退休后的每月领取金额。

4. 农民医疗保险辽宁新农保细则还规定了农民医疗保险制度。

农民医疗保险的纳入对象为辽宁省内的农村居民,保险费用由农民个人和政府共同承担。

参保农民可以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两种保障。

基本医疗保险主要用于常规医疗事项的报销,而大病保险则用于报销较高费用的医疗治疗。

5. 社会救助根据辽宁新农保细则,农村居民还可以享受社会救助。

社会救助针对那些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承担基本生活费用的农村居民提供经济救助。

救助对象包括农村居民的丧失劳动能力、失业、生活困难等情况。

6. 维权保障为了保障农民权益,辽宁新农保细则明确规定了农民权益维护机制。

任何侵犯农民权益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制裁,并为农民提供司法保护。

农民可以通过申诉、投诉等方式维护自己的权益,同时也可以向相关部门举报侵权行为。

7. 财务管理辽宁新农保细则对农民社会保障基金的管理提出了明确要求。

农民社会保障基金由农民个人的缴费和政府补贴资金共同组成,用于支付农民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以及社会救助等费用。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私自挪用、占有或侵犯农民社会保障基金,同时也要加强对基金的监管和审计,确保基金的安全和合理使用。

8. 宣传和培训为了让农民充分了解和知晓辽宁新农保细则,辽宁相关部门将组织宣传和培训活动。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规程(试行)的通知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规程(试行)的通知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规程(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09.12.15•【字号】辽人社发[2009]35号•【施行日期】2009.12.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养老保险正文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规程(试行)的通知(辽人社发〔2009〕35号)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为做好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试点的组织实施工作,规范新农保经办管理服务,按照《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09]31号)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规程(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161号)精神,我厅制定了《辽宁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规程(试行)》(以下简称《规程》)。

现印发给你们,并就贯彻《规程》提出如下要求:一、充分认识《规程》对于加强新农保经办管理服务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制定和施行统一规范的经办规程,是确保新农保试点顺利实施的重要基础性工作,对于规范经办行为、提高管理服务水平、加快推进新农保信息系统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乡镇劳动保障工作平台的工作人员要充分认识统一和规范经办流程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认真学习《规程》的各项内容,熟练掌握《规程》的具体要求。

要采取通俗易懂、灵活多样的形式,广泛宣传新农保政策和经办规程的相关内容,对涉及农村居民参保缴费、待遇领取、关系转移、信息咨询等问题,要深入乡镇、村组,上门入户,进行有针对性的宣传讲解,帮助农村居民增强参保意识,了解相关政策和主要业务流程,自觉配合和监督新农保经办管理服务工作的落实。

二、准确把握《规程》的各项规定和要求各地要以方便群众为着眼点,准确把握经办规程的各项规定和要求。

辽宁省农村低保标准

辽宁省农村低保标准

辽宁省农村低保标准
辽宁省农村低保标准是指对农村贫困人口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旨在帮助农村贫困人口改善生活,保障基本生活需求。

根据国家政策和当地实际情况,辽宁省对农村低保标准进行了具体规定,以确保农村贫困人口能够得到基本生活保障。

首先,辽宁省农村低保标准包括了生活补助和医疗补助两部分。

生活补助是指对符合条件的农村低保对象发放的生活费,用于保障其基本生活需求。

医疗补助则是为了解决农村低保对象因病致贫的问题,确保他们能够及时得到医疗救助。

其次,辽宁省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物价水平确定了具体的低保标准。

一般来说,低保标准会根据当地的经济情况进行适当调整,以确保农村低保对象能够得到实际帮助。

同时,低保标准还会根据家庭人口情况进行差别化制定,以更好地满足不同家庭的需求。

再次,辽宁省农村低保标准还会根据政策和资金情况进行适时的调整。

政府会根据国家政策和财政预算情况,对低保标准进行动态管理,确保其能够与时俱进,更好地适应农村贫困人口的实际需求。

总的来说,辽宁省农村低保标准是一个重要的社会保障制度,它的实施对于改善农村贫困人口的生活条件,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要的意义。

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需要不断完善农村低保制度,确保其能够更好地发挥作用,让更多的农村贫困人口受益,实现全面小康社会的目标。

辽宁农村养老保险新政策2022

辽宁农村养老保险新政策2022

辽宁农村养⽼保险新政策2022农村的农民在还有⼯作能⼒的时候因为收⼊不⾼⽽不能够为⾃⼰积攒下⾜够的养⽼钱,但是按照国家扶助农民的政策就会帮助农民养⽼,但是农民⾸先得在年轻的时候就按照缴纳相应的费⽤以保证养⽼⾦的发放。

那么,辽宁农村养⽼保险新政策的内容有什么?下⾯就由店铺⼩编为⼤家解释⼀下相关内容,供⼤家参考学习。

⼀、农村养⽼保险新政策的内容有什么?农村养⽼保险上涨,⾃从农村养⽼保险政策出台之后,农村养⽼⾦基本标准就出现了多次调整,今年开始国家⼜提⾼了农村的基本养⽼⾦,我国多数农村地区的养⽼⾦已经由去年的每⽉70元涨到了现在的每⽉90元。

养⽼⾦⼀次性补缴,为了解决部分农民在年轻时没有购买养⽼保险,⽼了之后享受不到养⽼⾦的情况,国家也规定农村养⽼保险能够⼀次性补交了,农民在60岁之后,⼀次性补缴,每个⽉也能够领取到固定的养⽼⾦。

失地农民享受到城镇职⼯养⽼保险,如今许多农民都依靠⼟地在进⾏养⽼,但失⼟地之后,他们的养⽼就⾯临问题了。

国家为了解决这部分农民的养⽼问题,将失地农民也纳⼊到了城镇职⼯养⽼保险。

当然今年农村养⽼保险还有⼀些其他的变换,这⾥就不⼀⼀介绍了,总之农村养⽼保险未来将会越变越好。

⼀次性补缴养⽼保险的农民,在养⽼保险⼀次性补缴政策出台之后,很多农民都⼀次性补缴了养⽼⾦,如果⼀次性补交9万元,农民则能够领取到每⽉1200元左右的养⽼⾦。

失地农民,现在失地农民也纳⼊到了城镇职⼯养⽼保险,每个⽉也能够领取到上千元的养⽼⾦。

养⽼⾦是按照多缴多得的原则,但是许多农民都没有缴纳过养⽼保险,⽽只能够依照养⽼⾦的最低标准领取养⽼⾦,所以每个⽉只有⼏⼗元养⽼⾦。

新型农村养⽼保险缴费⾦额从100元到4000元共分为13个档次:1、选择缴费档次100元,每⼈每年补贴45元;2、选择缴费档次200元,每⼈每年补贴50元;3、选择缴费档次300元,每⼈每年补贴55元;4、选择缴费档次400元,每⼈每年补贴60元;5、选择缴费档次500元,每⼈每年补贴70元;6、选择缴费档次700元,每⼈每年补贴75元;7、选择缴费档次1000元、1500元、2000元中任意⼀档的,每⼈每年补贴85元;8、选择缴费档次2500元、3000元、3500元和4000元中任意⼀档的,每⼈每年补贴90元。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农业保险工作的意见-辽政办发〔2015〕24号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农业保险工作的意见-辽政办发〔2015〕24号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农业保险工作的意见正文:----------------------------------------------------------------------------------------------------------------------------------------------------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农业保险工作的意见辽政办发〔2015〕24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为认真贯彻中央农村工作会议精神,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9号)要求,进一步发挥农业保险在促进农业生产、补偿农业风险等方面的重要作用,经省政府同意,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思路和工作目标1.总体思路。

坚持“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自主自愿、协同推进”的基本原则,以调动农民生产积极性、确保受灾农户迅速恢复生产、推动农业保险可持续发展为目标,以加大财政支持力度、扩大农业保险覆盖面、适度提高保障水平、推进农业保险创新为工作重点,进一步建立健全农业保险工作机制,规范农业保险经营行为,在全省建立起发展规范、覆盖广泛、产品丰富、保障到位、服务优良的农业保险体系,为全省现代农业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2.工作目标。

到2020年,全省大田作物保险面积力争达到4300万亩以上,覆盖率85%以上。

全省日光温室保险面积力争达到1000万延长米以上,年均增长10%。

2015年,全省大田作物保险面积力争达到3600万亩,日光温室保险面积达到600万延长米,食用菌保险试点规模达到5000万段。

二、加大财政支持力度3.丰富农业保险补贴品种。

各级财政继续对玉米、水稻、大豆、小麦、花生等大田作物保险和日光温室保险给予保费补贴,对产粮大县主要粮食作物保险给予政策倾斜。

每年选择1—2个优势特色农产品开展保险试点,由财政予以适当补助。

4.提高省级财政补贴标准(不含大连市)。

辽宁省农村新农合二次报销条件及流程

辽宁省农村新农合二次报销条件及流程

辽宁省农村新农合二次报销条件及流程下载温馨提示:该文档是我店铺精心编制而成,希望大家下载以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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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厅等部门关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厅等部门关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厅等部门关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5.17•【字号】辽政办发[2004]35号•【施行日期】2004.05.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机构与医师正文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厅等部门关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辽政办发[2004]35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卫生厅、省财政厅、省农委制定的《关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方案》转发给你们,请有关市结合当地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为探索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实现形式,总结经验,指导全省工作,省政府决定今年在桓仁、阜新和大洼3个县启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

本溪、阜新、盘锦市政府和试点县政府要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部署,狠抓落实。

省政府有关部门要加强对试点工作的指导,不断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

沈阳、大连两市可从当地实际出发,适时启动新型合作医疗试点工作。

其他各市要积极做好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各项准备工作。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四年五月十七日关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方案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中发[2002]13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卫生部等部门关于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3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卫生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3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试点工作的目标、任务和基本原则试点工作的目标是:在试点县(含县级市,下同)建立基本覆盖农村居民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减轻农民因疾病造成的经济负担,逐步提高农民健康保障水平。

试点工作的主要任务是:研究与我省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农民经济承受能力和医疗服务消费相适应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政策,探索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体制与运行机制,为在全省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提供成熟的经验。

辽宁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辽宁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辽宁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在辽宁省广袤的农村大地,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犹如一道温暖的阳光,为广大农民的晚年生活带来了保障和希望。

它不仅是一项重要的社会保障制度,更是关乎农村稳定、农业发展和农民幸福的关键举措。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对于辽宁省的农村居民来说,意义非凡。

过去,农民们主要依靠子女赡养和个人储蓄来应对晚年生活。

然而,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变迁,这种传统的养老方式面临着诸多挑战。

子女们外出务工、经济压力增大,使得依靠子女养老变得不再稳定可靠。

同时,个人储蓄往往难以应对日益增长的生活成本和医疗费用。

在这样的背景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出现,为农民们提供了一种更加稳定、可持续的养老保障。

辽宁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实施,有着明确的政策规定和操作流程。

首先,参保对象通常为年满 16 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

参保人可以根据自己的经济状况选择不同的缴费档次,政府还会给予相应的补贴。

缴费方式灵活多样,可以按年缴纳,也可以一次性补缴。

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参保人便可按月领取养老金。

养老金的计算方式也是农民们关心的重点。

一般来说,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两部分组成。

基础养老金由政府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状况确定,个人账户养老金则根据参保人的缴费金额、缴费年限以及利息等因素计算得出。

这种计算方式既保障了公平性,又体现了多缴多得、长缴多得的激励机制。

辽宁省在推进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中,采取了一系列有效的措施。

政府加大了宣传力度,通过各种渠道向农民普及养老保险的政策和好处。

例如,组织工作人员深入农村,举办专题讲座和宣传活动,发放宣传资料,利用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进行广泛宣传,让农民们充分了解养老保险的重要性和参保的好处。

同时,还加强了对基层工作人员的培训,提高他们的业务水平和服务质量,为农民提供便捷、高效的参保服务。

为了确保养老保险基金的安全和稳定运行,辽宁省建立了严格的基金管理制度。

辽宁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征求意见稿)

辽宁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征求意见稿)

辽宁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征求意见稿)文章属性•【公布机关】辽宁省政府法制办公室•【公布日期】2008.03.27•【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辽宁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了规范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保障农村居民基本生活,切实解决农村贫困人口的生活困难,维护社会公平,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在全国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和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农村低保),是指政府对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低于当地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农村困难居民提供的生活救助制度。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持有本省农村户口的农村居民。

第四条农村低保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并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力状况相适应,与扶贫开发、促进就业、医疗救助、住房援助、就学援助以及其他农村社会保障政策、生活性补助措施相衔接,与政府救济与家庭赡养扶养、社会互助、个人自立相结合。

第五条农村低保实行属地管理,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制。

第六条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低保的管理工作;财政部门负责农村低保的资金筹集及监督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农村低保的日常工作。

第七条农业、教育、卫生、建设、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对农村困难居民,应当在就业、就学、就医、住房、从事个体经营等方面,给予必要的照顾和政策扶持。

第八条家庭人均纯收低于户籍所在地农村低保标准的农村居民家庭,可以申请享受农村低保待遇。

第九条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低于当地农村低保标准,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农村低保待遇:(一)有一定款物,且能维持基本生活的;(二)有固定电话或者手机,且月费总额超过当地农村低保月平均标准50%的;(三)购买高档非生活必需品或者经常出入餐饮、娱乐场所消费的;(四)3年内自建住房、购买商品房或者高标准装修住房的;(五)有非经营性机动车辆的;(六)投资有价证券或者收藏文物字画的;(七)18周岁至60周岁的男性、18周岁至55周岁的女性,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劳动的;(八)安排子女择校就读、义务教育期间入收费学校就读或者自费出国留学的;(九)因赌博、吸毒和非法结婚、收养造成生活困难且不改正的;(十)市以上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情形。

沈阳新农保和城居保参保政策问题有哪些

沈阳新农保和城居保参保政策问题有哪些

沈阳新农保和城居保参保政策问题有哪些沈阳新农保和城居保参保政策问答⼀、参保范围是什么?我市⾏政区域内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未参加城镇职⼯基本养⽼保险的农村居民和城镇不符合职⼯基本养⽼保险参保条件的⾮从业居民(含农村⾮农户),可以在户籍地⾃愿参加新农保和城居保。

⼆、如何办理参保登记⼿续?符合参保条件的农村和城镇居民,持本⼈的⾝份证和户⼝簿原件到户籍所在地的村委会或社区提出参保申请,选择缴费档次,填写《参保登记表》,签字盖章就可以了。

如果本⼈不能填写,可由亲属或村协办员、社区经办员代填,但须本⼈签字盖章或留指纹确认。

三、个⼈缴费标准是多少?参加新农保和城居保的农村和城镇居民应当按规定缴纳养⽼保险费。

新农保和城居保个⼈缴费标准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0个档次,上述档次由本⼈⾃愿选择。

四、个⼈按规定缴费后享受哪些补贴?政府对正常参保缴费的⼈员实⾏政府补贴。

2011年补贴标准为每⼈每年30元,2012年及以后补贴标准为,100元缴费档次给予每⼈每年政府补贴30元,个⼈缴费每提⾼⼀档,政府补贴增加5元,最⾼补贴标准不超过50元。

⿎励⼤龄参保⼈员在达龄时⼀次性补缴不⾜15年部分,对⼀次性补缴实⾏政府补贴,⼀次性补缴年限=15-(60-制度实施当年的年龄)。

五、政府对缴费困难群体有哪些优惠政策?政府对重度残疾⼈等缴费困难群体,在上述缴费补贴的基础上实⾏代缴。

其中对重度残疾⼈(伤残⼀级、⼆级),选择任意缴费档次,代缴最低标准的养⽼保险费;对低保户家庭成员代缴最低缴费标准的80%;低保边缘户家庭成员代缴最低缴费标准的48%。

上述低保和低保边缘户家庭成员缴费困难群体选择其它缴费标准不实⾏代缴补贴。

六、享受养⽼⾦待遇的条件是什么?享受新农保、城居保待遇的,必须符合下列条件:(⼀)按规定参保缴费,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基本养⽼保险待遇的农村和城镇居民。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14]15号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14]15号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14.06.23施行日期2014.06.23文号辽政发[2014]15号主题类别基本养老保险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正文:----------------------------------------------------------------------------------------------------------------------------------------------------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14〕15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国务院决定,将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居保)两项制度合并实施,在全国范围内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部署,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统筹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的各项决策部署,按照全覆盖、保基本、有弹性、可持续的方针,以增强公平性、适应流动性、保证可持续性为重点,以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增进城乡居民福祉为落脚点,充分发挥社会保险对保障人民基本生活、调节社会收入分配、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重要作用。

二、任务目标坚持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制度模式,拓宽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资金筹集渠道,强化长缴多得、多缴多得的激励机制,建立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完善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相结合的待遇支付政策,提高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管理水平和服务水平。

--到2014年末,全面完成新农保和城居保制度的合并实施;--到2015年末,全面实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相衔接;--到2020年前,全面建成公平、统一、规范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并与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等其他社会保障政策相配套,充分发挥家庭养老等传统保障方式的积极作用,更好地保障全省城乡居民的老年基本生活。

[辽宁大连2022年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补助标准调整消息]新农合与城镇居民医保区别

[辽宁大连2022年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补助标准调整消息]新农合与城镇居民医保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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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2022年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补助标准调整消息。

1月19日,大连全市医改工作专题会议在市政府召开,市医改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副市长卢林出席会议并做重要讲话。

会议全面总结了2022年以来我市的医改工作成绩。

一是覆盖城乡居民的全民医疗保障体系基本建立。

七年来,我市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取得了显着成效,覆盖面稳中扩大,基本医疗保险参保506.7万人,职工医保和城镇居民医保参保率持续保持在99%和95%以上。

截至2022年底,享受城镇居民大病保险人数达3176人,支付大病保险基金3123万元。

二是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全面实施。

作为辽宁省首批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4个试点城市之一,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制度实现全覆盖,基本药物制度成果已初见成效。

三是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逐步完善。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标准化建设、多渠道补偿机制、人事分配制度改革以及对口支援与合作有序开展,充分调动了基层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工作积极性,提升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能力。

四是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水平明显提高。

全面规范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实施一系列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补助标准由2022年的人均15元提高到2022年的人均40元。

五是公立医院综合改革有序推进。

2022年我市11所县级公立医院全部纳入改革范围,全部取消药品加成政策,实现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全覆盖。

会议强调,“十三五”时期我市的医改工作要抓住关键环节、突出改革重点、突破改革难点、强化担当意识,着力解决制约深化医改的新情况新问题,大力提高抓工作落实的质量,确保我市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行稳致远。

2022年作为“十三五”规划的启航之年,医改工作也将继续加大惠民力度,我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财政补助标准预计人均提高30元,达到510元,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人均补助标准将由人均40元提高至45元;我市于2022-2022年启动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标准化建设工作,项目列入市政府财力投资计划,市财政将对每个村卫生室补助5万元。

辽宁省农业农村厅、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23年生产者补贴政策落实工作的通知

辽宁省农业农村厅、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23年生产者补贴政策落实工作的通知

辽宁省农业农村厅、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23年生产者补贴政策落实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农业农村厅,辽宁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3.05.24•【字号】辽农农〔2023〕105号•【施行日期】2023.05.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辽宁省农业农村厅、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23年生产者补贴政策落实工作的通知辽农农〔2023〕105号各市农业农村局、财政局,沈抚示范区社会事业局、财政金融局:为认真贯彻国家玉米和大豆、稻谷生产者补贴政策,稳定农民收入预期,调动农民种粮积极性,更好发挥政策效应,现将做好2023年生产者补贴落实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制定补贴方案,合理测算补贴标准各地要按照国家和省政策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及时制定具体补贴实施方案,明确补贴范围、补贴对象、补贴标准等。

生产者补贴范围为全省所有种植玉米、大豆、水稻的市县,补贴对象为全省所有市县(沈抚示范区)的合法耕地上的玉米、大豆(包括黄大豆、黑大豆、青大豆)、水稻实际生产者。

各市可按作物品种统一测算补贴标准,也可以县为单位,根据市对县核定下达的补贴额度,依据补贴面积分县确定补贴标准。

涉及融通公司承接运营的军队农副业基地补贴继续由相关市县负责落实。

补贴资金要全部兑付给玉米大豆和稻谷生产者,不再调剂用于种植结构调整。

按照国家扩种大豆的要求,为鼓励大豆生产,进一步调高大豆补贴标准,大豆每亩补贴标准比玉米高350元。

将玉米大豆带状复合种植(间作)纳入补贴范围,对玉米大豆带状复合种植(间作)的补贴标准测算时,各地可根据玉米大豆实际复合种植比例测算补贴面积。

玉米、大豆与其他农作物带状复合种植(间作)的,比照玉米大豆带状复合种植测算玉米、大豆补贴面积。

强化分工协作,规范操作流程各地要充分认识生产者补贴制度的重大意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工作措施,确保补贴政策贯彻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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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新农保政策实施部分细则
三、参保范围
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现役军人、服刑人员)、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可以在户籍地自愿参加新农保。

四、基金筹集
新农保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构成。

(一)个人缴费。

参加新农保的农村居民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

缴费标准目前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5个档次,各地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增设缴费档次。

参保人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得。

省政府根据国家统一要求适时调整缴费档次。

(二)集体补助。

有条件的村集体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会议民主确定。

鼓励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

(三)政府补贴。

政府对符合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全额支付新农保基础养老金,按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省级以上财政补助80%,市、县两级财政补助20%,其中市级财政至少补助10%。

(四)退役军人军龄1:1换算为投保缴费年次,此条供参考。

市、县两级政府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贴,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30元;对选择较高档次标准缴费的,可给予适当鼓励;要引导中青年农民积极参保、长期缴费,长缴多得。

对农村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地方政府应为其代缴部分或全部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

五、建立个人账户
政府为每个新农保参保人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及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对参保人缴费的资助,政府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全部记入个人账户。

个人账户储存额目前每年参考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利率计息。

六、养老金待遇
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支付终身。

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55元。

市、县两级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对于长期缴费的农村居民,可适当加发基础养老金,提高和加发部分的资金由市、县两级政府支出。

省政府根据国家统一规定,结合经济发展和物价变动等情况,适时调整我省新农保基础养老金的最低标准。

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与现行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相同)。

新农保养老金实行社会化发放。

参保人死亡,个人账户中的资金余额,除政府补贴余额(本息合计)外,一次性支付给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政府补贴余额并入新农保基金用于继续支付其他参保人的养老金。

七、养老金待遇领取条件
新农保制度实施后,按规定参保缴费,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农村居民,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

新农保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不用缴费,可以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但其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须参保缴费;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按年缴费,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距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累计缴费低于15年的,不享受基础养老金,将个人缴费本息一次性返还给本人。

来源:辽宁日报发布时间:2011年05月11日
5月9日,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相关负责人接受了本报记者专访,详细解读了新农保的相关政策。

1.辽宁省为什么要提前实现新农保制度全覆盖?
答:为了让公平正义和幸福阳光普照我省广大农村和每个家庭,特别是让全省320多万农村老年居民早日感受到党和政府的温暖,让发展振兴成果更快、更多惠及全省广大农村居民,省委、省政府决定全省全面启动新农保工作,提前实现新农保制度全覆盖。

2.新农保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答:新农保的基本原则是“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

3.哪些人员可以参加新农保?
答:我省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可以在户籍地自愿参加新农保。

4.参加新农保如何缴费?
答:新农保实行按年缴费,缴费标准目前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5个档次。

参保人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得。

5.个人缴费有补贴吗?按什么标准给予补贴?
答:市、县两级政府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贴,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30元。

6.目前哪些人员可由政府为其代缴养老保险费?代缴办法如何?
答:对农村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市、县(市、区)政府应为其代缴最低缴费标准的80%,即80元。

7.除政府补贴外,其他组织和个人能够为参保个人提供参保补助或资助吗?
答:有条件的村集体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一定补助,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会议民主确定。

鼓励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

8.领取新农保养老金的条件?新农保养老金待遇怎么构成?
答:新农保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不用缴费,可以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但其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须参保缴费;新农保制度实施后,按规定参保缴费,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农村居民,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

新农保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支付终身。

9.新农保基础养老金标准是多少?
答: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55元。

省政府根据国家统一规定,结合经济发展和物价变动等情况,适时调整我省新农保基础养老金的最低标准。

10.新农保个人账户养老金怎么算?
答:新农保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参保人年满60周岁时的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

11.参保人员死亡后,其个人账户余额如何处理?
答:参保人死亡,个人账户中的资金余额,除政府补贴外,可以依法继承。

12.新农保的缴费年限是多久?
答:新农保制度实施时,距领取待遇年龄超过15年的,最低缴费年限为15年,其间因特殊情况可以间断,只要累计满15年即可。

13.距领取待遇年龄不足15年的如何参保缴费?
答:新农保制度实施时,年龄在46周岁至59周岁之间的农村居民,缴费不足15年的,应按年缴费,也可以补缴,累计缴费最多不超过15年。

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辽劳社发〔2004〕50号
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近年来,随着经济结构调整和国有企业改革深化,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作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需要尽快明确相关政策。

根据完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要求,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的从业人员(含城镇个体工商户从业人员、自由职业者,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人员),男未满50周岁,女未满45周岁,缴费年限满15年,因病、非因工致残,经市以上劳动鉴定机构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由本人申请,经省辖市或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可办理退职。

退职生活费按现行职工因病退休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计算,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发给退职生活费和统筹项目内生活物价补贴。

二、城镇个体工商户从业人员、自由职业者及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再就业后继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人员,达到因病、非因工致残退休条件的,可以办理退休。

三、职工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前在企业工作期间,所从事的特殊工种岗位累计工作年限,已达到国家规定的特殊工种退休的工作年限,到其他企业或到个体工商户就业及从事自由职业的,在继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期间,达到国家规定的职工特殊工种退休年龄且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满15年,可以办理退休。

四、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城镇个体工商户从业人员、自由职业者,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但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可继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待缴费年限满15年时可办理退休。

继续缴费期间不得以趸缴及一次性追补缴方式使缴费年限增加到15年而办理退休。

五、2004年1月1日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从业人员、自由职业者,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年限满15年的可办理退休。

六、实行职工个人缴费制度起至1995年12月31日期间因占地招用(经地方政府批准)的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缴费年限仍未满15年,按规定一次性领取养老金,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但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之前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可按城镇自由职业者的有关规定继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待缴费年限满15年时,即可申请办理退休。

七、从未参保的企业,职工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以自由职业者身份参保并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其实行个人缴费制度前按国家、省有关规定核定的连续工龄与参保后的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八、经同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批准的事业单位转为企业后,其职工在5年过渡期间因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退休的,其基本养老金的计算,先按过渡办法计算后,再按规定相应减发基本养老金。

九、本通知从下发之日起执行。

二○○四年四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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