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与合同法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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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案例分析

公司法案例分析

[7]股份有限公司设立江阴市有4家生产经营冶金产品的集体企业,拟设立一股份公司,只发行定向募集的记名股票。

总注册资本为900万元,每个企业各承担200万元。

在经过该市有关领导同意后,正式开始筹建。

4个发起人各认购 200万元,其余100万元向其他企业募集,并规定,只要支付购买股票的资金,就即时交付股票,无论公司是否成立。

且为了吸引企业购买,可将每股1元优惠到每股0.9元。

一个月后,股款全部募足,发起人召开创立大会,但参加人所代表的股份总数只有七多一点。

主要是有两个发起人改变主意,抽回了其股本。

创立大会决定仍要成立公司,就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了申请书,但公司登记机关认为根本达不到设立股份公司的条件,且违法之处甚多,不予登记。

此时,发起人也心灰意懒,宣布不成立公司了,各股东的股本也随即退回。

但这样一来,公司在设立过程中所产生的各项费用及以公司名义欠的债务达12万元,加上被退回股本的发起人以外的股东要求赔偿利息损失3万元,合计15万元的债务,各发起人之间互相推倭,谁也不愿承担。

各债权人于是推选2名代表到法院状告4个发起人,要求偿还债务。

4个发起人辩称,公司不能成立,大家都有责任,因此各人损失自己承担。

现问:1.本案的股份公司成立过程中有哪些违法之处?2.本案4个发起人是否应承担公司不能成立时所产生的债务?为什么?[答案](1)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本案的股份公司在设立过程中有如下违法之处:②未经省级人民政府或国务院授权部门同意,仅有领导同意是不行的;③公司登记成立前不得向股东交付股票,而非本案只要认购就交付股票,不管公司成立与否;④股票只能按票面金额或超过票面金额发行,而不得低于票面金额发行,本案中的优惠是错误的;⑤创立大会不足法定代表股份总数的认股人。

法定为超过1/2才可举行创立大会;⑥两名发起人私自抽回股本。

公司法规定,除未按期募足股份,发起人未按期召开创立大会或创立大会决议不设立公司外,发起人、认股人缴纳股款后不得抽回其股本;⑦最后,注册资本末达法定最低限额。

民法商法案例

民法商法案例

民法商法案例一、合同法案例。

李某与张某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规定租期为一年,租金为每月2000元。

然而,在租赁期内,张某未按时支付租金,且擅自将房屋转租给他人。

李某请求解除合同并要求张某支付违约金。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张某违反了合同的约定,应承担违约责任。

二、侵权法案例。

小明在超市购买了一瓶饮料,在打开后发现饮料中有异物,导致小明胃部不适。

小明向超市提出索赔要求,超市拒绝承担责任。

根据侵权法的规定,超市作为销售者,应当对销售的产品质量负责,因此超市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三、公司法案例。

某公司在进行股权转让时,未经过所有股东的同意,私自转让了部分股权给他人。

其他股东对此提起诉讼,要求撤销该股权转让行为。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股东享有平等的权利,未经过其他股东同意擅自转让股权属于违法行为,应当予以撤销。

四、合伙企业法案例。

A、B、C三人合伙开设了一家餐厅,然而在经营过程中,C未经过其他合伙人同意,私自将餐厅的资金挪用于个人投资。

A、B对此提起诉讼,要求C承担违约责任。

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人在经营合伙企业时应当遵守合伙协议的约定,未经过其他合伙人同意擅自挪用资金属于违约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知识产权法案例。

某公司在未经过专利持有人授权的情况下,生产销售了侵犯专利权的产品。

专利持有人对该公司提起侵权诉讼,要求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损失。

根据知识产权法的规定,未经过专利持有人授权擅自生产销售侵犯专利权的产品属于侵权行为,应当停止侵权行为并承担赔偿责任。

六、劳动法案例。

某公司在解雇员工时未按照劳动法的规定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员工对公司提起劳动仲裁申请,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并赔偿损失。

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公司在解雇员工时应当支付经济补偿,未按照规定支付经济补偿属于违法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七、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案例。

某电商平台销售了一批假冒伪劣产品,消费者购买后发现问题并向电商平台提出退货要求,但电商平台未能及时处理。

经济法案例分享

经济法案例分享

经济法案例分享1. 《反不正当竞争法》案例:某公司通过虚假宣传、恶意扰乱市场秩序等手段,侵害了竞争对手的合法权益,被竞争对手提起诉讼。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法院判决该公司需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赔偿损失。

2. 《公司法》案例:某公司在未经股东大会批准的情况下,私自将公司资金挪用于个人用途,违反了《公司法》的规定。

监管部门对该公司进行了调查,最终决定对公司实施罚款,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3. 《反垄断法》案例:某家电公司占据了市场的主导地位,通过滥用市场优势地位,垄断价格,限制竞争对手进入市场等行为,被监管部门认定违反了《反垄断法》的规定。

监管部门对该公司进行了罚款,并要求其改正违法行为。

4. 《劳动合同法》案例:某公司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员工工资,还存在恶意拖欠工资、拖延支付工资的情况。

员工向劳动仲裁部门投诉,仲裁部门判决公司立即支付欠薪,并处以相应的罚款。

5. 《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案例:某银行未经客户同意,擅自将客户的个人信息泄露给第三方,给客户造成了经济损失。

客户向相关部门投诉,监管部门认定银行违反了《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判决银行赔偿客户的损失,并处以相应的罚款。

6. 《反洗钱法》案例:某个人通过虚假交易、隐匿资金来源等手段,将非法所得进行洗钱操作。

监管部门依据《反洗钱法》的规定对该个人展开调查,最终决定冻结其涉嫌洗钱的资金,并追究其刑事责任。

7. 《反不正当价格行为法》案例:某企业在市场上恶意哄抬价格,违反了《反不正当价格行为法》的规定。

监管部门对该企业进行了调查,最终判决该企业停止不正当价格行为,并处以相应的罚款。

8. 《外商投资法》案例:某外资企业未按照《外商投资法》的规定,未经批准擅自进入中国市场进行经营活动。

监管部门对该企业进行了处罚,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相应的罚款。

9.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案例:某电商平台发布虚假广告,误导消费者购买商品,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

复习案例题

复习案例题

案例复习题一、合伙法1、甲、乙、丙3人各出资5万元组成合伙企业松美汽车配件厂。

合伙协议中规定了对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办法:甲分配或分担3/5,丙、乙各自分配或分担1/5,争议由合伙人通过协商或调解解决。

该合伙企业的负责人是甲,对外代表该合伙企业,合伙企业经营汽车配件生产、销售,经营期限为2年。

问题:(1)乙、丙在执行该合伙企业事务中拥有什么权利?(2)甲在担当合伙企业负责人期间,能否与其妻弟王某再合作建一个经营汽车配件的门市部,将门市部的货卖给松美汽车配件厂?为什么?(3)假如合伙协议中明确规定,甲不得代表合伙企业签订标的额10万元以上的合同,后来,甲与某机械公司签订了12万元的合同,此合同是否有效? 为什么?2、2011年1月,甲乙丙、共同设立以合伙企业。

合伙协议约定:甲以现金人民币5五万元出资,乙以房屋作价人民币8万元出资,丙以劳务作价4万元出资;个合伙人按相同比例分配盈利、分担亏损。

合伙企业成立后,为扩大经营,于2011年6月向银行贷款人民币5万元,期限一年,2012年8月,甲提出退伙,鉴于当时合伙企业盈利,乙、丙表示同意,同月,甲办理了退伙结算手续。

2011年9月,丁入伙。

丁入伙后,因经营环境改变,企业严重亏损。

2012年5月,乙、丙、丁决定解散合伙企业,并将合伙企业现有财产价值人名币3万元予以分配,但对未到期的银行贷款未予清还,2012年6月,银行贷款到期后,银行找合伙企业清偿债务,发现该企业已经解散,遂向甲要求清偿全部贷款,甲称自己早已退伙,不负责清偿债务,银行向丁要求偿还全部贷款,丁称该笔贷款是在自己入伙前发生的,不负责清偿,银行向乙要求偿还全部贷款,乙表示只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比例清偿相应数额,银行向丙要求偿还部分贷款,丙表示自己是劳务出资的,不承担偿还贷款义务。

请根据以上事实,回答以下问题:1.甲、乙、丙、丁各自的主张能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2.合伙企业所欠银行贷款应如何偿清?3.在银行贷款偿清后,甲、乙、丙、丁内部之间应如何分担清偿责任?二、公司法1、某有限责任公司的章程中规定:“董事会是总公司的最高权力机关,其下属分公司等高级管理人员的任免须经董事会讨论决定,由董事会签字才能生效。

公司法合同法最新案例

公司法合同法最新案例

公司法合同法最新案例一、公司法案例。

案例一:小股东的逆袭股东知情权之战。

话说有个小公司叫酷乐科技,里面有三个股东。

大股东王总占股60%,二股东李哥占股30%,小股东张姐占股10%。

公司这几年发展得还不错,但是小股东张姐觉得公司的账目有点不清不楚的。

她就想查看公司的会计账簿啥的,按照公司法,股东是有这个权利的。

张姐就很礼貌地向公司提出了书面请求,说自己想要查看账簿。

结果呢,王总觉得张姐就是没事找事,这么个小股东还想看账,肯定有啥不良企图。

于是,公司就拒绝了张姐的请求。

张姐可不是好惹的,她直接把公司告上了法庭。

在法庭上,王总还振振有词地说:“她就占那么点股,看了账也不懂,而且可能会泄露公司机密。

”但是法官可不吃这套,法官说:“公司法明确规定了股东的知情权,只要股东提出合理的书面请求,公司没有合理理由是不能拒绝的。

”法院判决公司必须让张姐查看会计账簿。

这就告诉我们,在公司法里,小股东的权利也是不容侵犯的,哪怕是大股东也不能随便剥夺。

案例二:公司僵局股东会开不起来的烦恼。

有一家名叫欢乐旅游的公司,两个股东各占50%的股份,一个是赵老板,一个是孙老板。

刚开始的时候,两人合作得还挺好,一起带着公司到处接旅游团,生意做得红红火火。

可是后来,在公司发展方向上两人产生了巨大的分歧。

赵老板想扩大国内旅游业务,觉得国内旅游市场潜力巨大。

孙老板呢,就一心想做境外游,觉得境外游更赚钱。

于是,每次开股东会讨论公司发展方向的时候,两人就吵得不可开交,谁也不让步。

到连股东会都开不起来了。

公司的一些重要决策没办法做,员工工资都快发不出来了,因为很多项目停滞不前。

这时候,公司法就发挥作用了。

按照公司法,如果公司陷入僵局,股东可以请求法院解散公司。

赵老板和孙老板都不想走到这一步,最后在法院的调解下,两人达成了一个折中的方案,一部分资金投入国内游业务,一部分投入境外游业务,这才让公司重新运转起来。

这个案例就说明,在公司治理中,股东之间的合作和沟通非常重要,不然很容易陷入僵局。

公司法合同法最新案例

公司法合同法最新案例

公司法合同法最新案例一、公司法案例:股东的“小九九”与公司利益的博弈。

话说有这么一家小型科技公司,叫智创科技。

公司有三个股东,分别是老张、老王和小李。

老张占股40%,老王占股30%,小李占股30%。

这个老张呢,心里有点自己的“小算盘”。

他发现公司最近谈成了一笔大业务,利润相当可观。

老张就想啊,要是自己能单独再开一家公司,把智创科技的这笔业务偷偷转到自己新开的公司去,那他就能赚个盆满钵满了。

于是,老张就背着老王和小李,利用自己在智创科技的职位之便,开始和客户接洽,暗示客户把业务转到他新成立的公司。

客户一开始有点犹豫,毕竟是和智创科技签的合同。

但是老张忽悠客户说,新公司的服务会更好,而且价格还能再优惠一点。

老王和小李呢,开始觉得老张有点不对劲。

公司的业务怎么感觉有点外流呢?他们就暗中调查,这一查可不得了,发现了老张的阴谋。

从公司法的角度来看,老张这可是严重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

股东对公司有忠实义务,不能利用自己的地位为自己谋取私利,损害公司的利益。

老王和小李就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召开了股东会。

在股东会上,他们拿出了证据,要求老张停止这种侵权行为,并且要赔偿公司因为他的行为可能遭受的损失。

老张一开始还嘴硬,说自己也是为了公司好,想拓展更多业务渠道。

但是在证据面前,他也不得不低头。

老张同意把业务重新拉回智创科技,并且把自己新公司为了承接这个业务所做的前期投入都补给了智创科技,还向老王和小李道歉。

这个案例就告诉我们,在公司里,股东不能只想着自己的利益,得遵守公司法的规定,对公司忠诚,不然就得承担相应的后果。

二、合同法案例:租房那些意想不到的事儿。

有个年轻人叫小赵,他刚到一个大城市工作,就打算租个房子。

他在网上看到一个看起来很不错的房子,是刘房东发布的。

小赵就联系了刘房东去看房。

房子确实不错,位置也好,小赵很满意。

刘房东说,租金一个月两千块,押一付三。

小赵觉得价格也能接受,就和刘房东签了租房合同,合同期限是一年。

自考《经济法概论》(27873)各章节案例分析题(参考)

自考《经济法概论》(27873)各章节案例分析题(参考)

自考《经济法概论》(27873)各章节案例分析题参考一、公司法1、甲、乙、丙三人成立了一家**公司,取名为汇通电器**公司,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

甲以货币出资250万元;乙以房屋出资,作价600万元,但未办理房屋的过户手续;丙以著作权出资,作价150万元。

甲、乙、丙三人决定首期出资为250万元,其他各期出资在公司成立后两年内缴足。

问:1、以上**公司设立的出资形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3分)2、**公司的出资形式包含哪些?(3分)3、**公司的股东,股权转让的方式是什么?(4分)2、2009 年10 月,甲、乙、丙发起设立A **公司。

该公司的注册资本额为50 万元人民币,其中,甲以现金人民币4 万元出资,乙以现金人民币16 万元出资,丙以实物作价人民币30 万元出资。

公司设立董事会,乙为董事长、甲为副董事长;公司不设立监事会,丙为公司监事。

问题:(1)A 公司股东货币出资是否符合公司法规定" 说明理由。

(2 分)(2)A 公司不设监事会是否合法" 说明理由。

(2 分)(3)A 公司首次股东会议应当由谁召集和主持" 说明理由。

(2 分)(4)A 公司的三名股东谁有权单独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议" 说明理由。

(2 分)答:(1) A 公司股东货币出资符合公司法规定。

因为公司法规定,全体股东货币出资的比例不得低于公司注册资本的30%,而A 公司股东货币出资金额为20 万元,占A 公司注册资本的40%,已经达到法律规定的30%最低限要求。

(2) A 公司不设监事会合法。

因为公司法规定,规模较小的**公司可以不设监事会,而设一至二名监事。

A 公司规模较小,只设一名监事而不设监事会,是合法的。

(3) A 公司首次股东会议应当由丙召集和主持。

因为公司法规定,**公司的首次股东会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而丙正是A 公司出资最多的股东。

(4) A 公司的三名股东中,乙和丙都有权单独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议。

经济法各种案例

经济法各种案例

引言:经济法是指以调整、规范经济行为为目的的法律体系,它涉及到各个经济主体之间的权益关系和行为规范。

本文将针对经济法领域中的一些典型案例进行详细阐述,以期加深对经济法的理解和应用。

概述:经济法各种案例(二)中,我们将重点关注五个大点:合同法案例、公司法案例、劳动法案例、知识产权法案例和金融法案例。

通过对这些案例的详细分析,我们将深入探讨经济法在实际应用中的作用和影响。

正文:一、合同法案例1. 案例一:ABC公司与XYZ公司签订合同过程中的纠纷- 描述合同签订的背景和过程- 分析纠纷产生的原因和双方的争议点- 探讨合同法如何解决这类纠纷,特别是对违约方的违约责任承担2. 案例二:网络购物中的消费者维权问题- 分析网络购物合同的特点和风险- 探讨消费者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 探讨如何通过合同法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二、公司法案例1. 案例三:恶意串通的公司股东权益争议- 描述串通股东的情况和行为- 介绍公司法中对恶意串通行为的禁止和制裁- 分析在此案例中公司法如何维护其他股东的权益2. 案例四:公司破产和清算的法律问题- 解释公司破产和清算的概念和程序- 探讨债权人的权益保护和清算人的职责- 分析公司法在破产和清算中的应用和作用三、劳动法案例1. 案例五:雇佣关系中的劳动权益争议- 描述雇主和雇员在劳动关系中的争议- 分析劳动法对双方权益的保护和调整- 探讨劳动仲裁和诉讼对劳动权益争议的解决2. 案例六:劳动合同解除的合法性和途径- 解释劳动合同解除的条件和程序- 分析劳动法对解除合同的限制和保护- 探讨在解除合同中如何平衡雇主与雇员的权益四、知识产权法案例1. 案例七:商标侵权纠纷的判断和处理- 分析商标的保护和权利范围- 描述商标侵权行为的特征和形式- 探讨知识产权法对商标侵权的补救和制裁措施2. 案例八:专利权的授权和侵权纠纷- 解释专利权的取得和保护制度- 分析专利侵权行为的判断和处理- 探讨知识产权法在专利纠纷中的作用和影响五、金融法案例1. 案例九:金融合同中的风险分担和责任承担- 探讨金融合同中的典型风险和争议点- 分析金融法对风险分担和责任承担的规定- 描述金融法在该案例中的应用和解决方案2. 案例十:金融诈骗和非法集资的打击与防范- 描述金融诈骗和非法集资的行为和手段- 分析金融法对这类违法行为的禁止和制裁- 探讨金融法在预防和打击金融犯罪中的作用和效果总结:通过上述案例的详细分析,我们不仅可以看到经济法在实际应用中的作用和影响,还能够更深入地理解经济法各个领域的核心问题和原则。

经济法基础案例

经济法基础案例

经济法基础案例一、公司法【案例1】某市有两家规模相仿的房地产开发公司,A公司以认缴1000万元的注册资本开始运营,而B公司则以实缴1000万元的注册资本开始运营。

在同一年内,两家公司都通过竞拍方式取得了一块土地的使用权,并开始进行商品房开发。

在开发过程中,A公司以注册资本较小为由,要求与B公司签订一份合作协议,共同开发该地块。

B公司认为A公司的注册资本未实缴,可能存在风险,因此拒绝了A公司的要求。

问:B公司是否有权拒绝A公司的要求?为什么?答:有权拒绝。

根据《公司法》第26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因此,在认缴制下,股东可以自主决定出资的期限和方式。

本案中,A公司的注册资本虽未实缴,但其认缴的出资已经通过法定程序转化为公司的注册资本,因此B公司无权以A 公司的注册资本未实缴为由拒绝与其合作。

【案例2】甲、乙、丙三人共同出资设立一家有限责任公司,其中甲以货币出资,乙以实物出资,丙以知识产权出资。

三方约定由甲担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兼总经理,乙担任监事。

在经营过程中,甲利用职务之便,多次将公司的资金挪作私用,并擅自将公司的财产低价出售给其亲友的公司。

乙和丙多次要求甲改正上述行为,甲不予理会。

为了防止甲继续滥用职权给公司造成损失,乙和丙决定解聘甲的职务并要求其赔偿损失。

问:乙和丙是否有权解聘甲的职务并要求其赔偿损失?为什么?答:有权解聘。

根据《公司法》第37条的规定,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2)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3)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4)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5)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6)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7)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8)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9)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10)修改公司章程;(11)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案例分析1

案例分析1

案例分析1四川华成公司在报纸上刊登广告,其内容为:为回报社会,推出优惠价24K黄金项链,重10克,每条售价1000元。

广告还详细介绍了项链的样式并附有彩图。

广告称,欲购者请汇款至本公司,本公司将在一周内寄出项链。

广告3个月内有效。

北京李某见广告后即寄出1000元给华成公司。

但一周后被告知项链是限量销售,已经全部售出。

李某要求华成公司承担违约责任,但被拒绝,双方由此发生争议诉至法院。

根据《合同法》及相关法律回答下列问题:(1)华成公司的广告是否构成要约?为什么?法院会支持谁呢?为什么?(2)设:李某是广告登出3个月以后,才寄出邮购款项,华成公司项链已经全部售出,法院会支持谁呢?为什么?(3)设:李某向华成公司寄出款项,华成公司委托某快递公司运送项链,该快递公司员工误投,导致项链丢失,李某应该向谁要求赔偿呢?为什么?(4)设:李某向华成公司寄出款项,华成公司委托某快递公司运送项链,该快递公司的运送车辆在途中遭遇地震,车辆及所载货物包括导致项链全部毁损,按照合同法规定,快递公司是否要承担违约责任?在这种情况下快递公司应该如何做?答案:1.构成。

李某。

要约符合:内容明确具体;要约人受要约约束,不需确认;一般向特定人发出。

2.支持华成公司,有效期已过。

3.华成公司,合同的相对性,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4.不用,不可抗力。

快递公司应先通知华成公司,再在一定期限内向华成公司提出不可抗力证明。

案例分析2张三看好了一处1000平米的仓库,与所有者李斯商量购买,李斯表示,只要15天内能交纳全部价款50%即400万的首期付款,就签订合同把仓库卖给张三。

张三为此四处托人筹款,并以自己工厂的进口设备作抵押从银行借贷了200万。

在准备好款项与李斯联系签订合同时,李斯却告诉张三,仓库已经卖给别人了。

请分析:张三很生气,想找李斯索要贷款的利息损失,有无法律依据呢?设:张三若是在20天后才筹集到400万,此时,李斯的仓库已经出售,张三能否索要利息损失的赔偿呢?为什么?答案: 1.有.已做出与履行合同相关的准备。

复习案例题

复习案例题

案例复习题一、合伙法1、甲、乙、丙3人各出资5万元组成合伙企业松美汽车配件厂。

合伙协议中规定了对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办法:甲分配或分担3/5,丙、乙各自分配或分担1/5,争议由合伙人通过协商或调解解决。

该合伙企业的负责人是甲,对外代表该合伙企业,合伙企业经营汽车配件生产、销售,经营期限为2年。

问题:(1)乙、丙在执行该合伙企业事务中拥有什么权利?(2)甲在担当合伙企业负责人期间,能否与其妻弟王某再合作建一个经营汽车配件的门市部,将门市部的货卖给松美汽车配件厂?为什么?(3)假如合伙协议中明确规定,甲不得代表合伙企业签订标的额10万元以上的合同,后来,甲与某机械公司签订了12万元的合同,此合同是否有效? 为什么?2、2011年1月,甲乙丙、共同设立以合伙企业。

合伙协议约定:甲以现金人民币5五万元出资,乙以房屋作价人民币8万元出资,丙以劳务作价4万元出资;个合伙人按相同比例分配盈利、分担亏损。

合伙企业成立后,为扩大经营,于2011年6月向银行贷款人民币5万元,期限一年,2012年8月,甲提出退伙,鉴于当时合伙企业盈利,乙、丙表示同意,同月,甲办理了退伙结算手续。

2011年9月,丁入伙。

丁入伙后,因经营环境改变,企业严重亏损。

2012年5月,乙、丙、丁决定解散合伙企业,并将合伙企业现有财产价值人名币3万元予以分配,但对未到期的银行贷款未予清还,2012年6月,银行贷款到期后,银行找合伙企业清偿债务,发现该企业已经解散,遂向甲要求清偿全部贷款,甲称自己早已退伙,不负责清偿债务,银行向丁要求偿还全部贷款,丁称该笔贷款是在自己入伙前发生的,不负责清偿,银行向乙要求偿还全部贷款,乙表示只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比例清偿相应数额,银行向丙要求偿还部分贷款,丙表示自己是劳务出资的,不承担偿还贷款义务。

请根据以上事实,回答以下问题:1.甲、乙、丙、丁各自的主张能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2.合伙企业所欠银行贷款应如何偿清?3.在银行贷款偿清后,甲、乙、丙、丁内部之间应如何分担清偿责任?二、公司法1、某有限责任公司的章程中规定:“董事会是总公司的最高权力机关,其下属分公司等高级管理人员的任免须经董事会讨论决定,由董事会签字才能生效。

《公司法经典案例》课件

《公司法经典案例》课件

法庭判决XX公司支付欠款和赔偿金,员 工成功维护了自己的合法权益。
案例3 :公司A与公司B之间的商业合同纠纷
背景
A公司与B公司之间的合同存在争议,导致合作 关系恶化。
合同违约责任
法院根据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判决违约方承担相 应的违约责任。
相关法律条款
分析合同法中的合同成立和履行要素,以及对合 同违约的法律责任。
最终结果
法院或其他仲裁机构做出决定,平息了股东之间的 纠纷并保护了各方权益。
案例5:公司高管涉嫌内幕交易
1
背景
公司高管涉嫌利用内幕信息从中获取私利,危害股东利益。
2
相关法律条款
分析证券法中关于内幕交易的定义、禁止规定以及相应的处罚措施。
3
内幕交易惩罚措施
根据证券法规定,对内幕交易者进行行政处罚和刑事追究。
《公司法经典案例》PPT 课件
通过经典案例深入解析公司法中的关键问题,帮助您更好地理解和应对实际 业务中的法律挑战。
案例1:王老板私自挪用公司资金
1 背景
王老板挪用公司资金用于个人投资,导致公 司财务困难。
2 相关法律条款
对公司资金的合法使用和董事的责任进行详 细解析。
3 公司应对措施
公司决定采取法律手段追回被挪用的资金, 并追究王老板的法律责任。
4 最终结果
法庭判决王老板支付巨额赔偿金,公司成功 恢复财务健康。
案例2 :XX公司恶意拖欠员工薪资
1
背景
XX公司拖欠员工数月薪资,导致员工生
相关法律条款
2
活困难。
分析劳动法中关于薪资支付的规定以及
对雇主的违法操作进行处罚。
3
员工维权措施
员工集体维权通过劳动仲裁和法庭诉讼

经济法真实案例

经济法真实案例

经济法真实案例在现代社会中,经济法作为一门重要的法律学科,其在商业活动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今天,我们将通过一些真实的案例来探讨经济法在实际生活中的应用和重要性。

首先,让我们来看一个关于合同法的案例。

某公司与供应商签订了一份采购合同,但供应商在交付商品后拒绝履行合同。

公司因此遭受了巨大的经济损失,于是向法院提起诉讼。

在审理过程中,法院依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判决供应商需赔偿公司全部损失,并承担违约责任。

这个案例充分展示了合同法在保障商业交易中的重要作用,同时也提醒了企业在签订合同时应该谨慎选择合作伙伴,以避免类似的风险。

其次,让我们来看一个关于公司法的案例。

某家公司在经营过程中涉嫌虚假宣传和欺诈消费者,最终被相关监管部门立案调查。

在调查过程中,公司法律顾问的角色显得尤为重要,他们协助公司合法合规地应对调查,并最终成功化解了危机。

这个案例充分说明了公司法律顾问在企业运营中的重要性,他们不仅要熟悉公司法的相关规定,还需要具备危机公关和法律风险防范的能力。

最后,让我们来看一个关于知识产权法的案例。

某家公司在开发新产品时未及时申请专利,结果导致产品被竞争对手抄袭,给公司带来了严重的经济损失。

在此案中,知识产权法的重要性凸显无疑。

企业在创新时应及时申请专利保护,以保障自身的创新成果不受侵权,同时也提醒了企业在市场竞争中要加强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和维护。

通过以上案例的分析,我们不难看出经济法在商业活动中的重要性和应用价值。

只有充分了解并遵守经济法的相关规定,企业才能在市场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保障自身合法权益,实现可持续发展。

希望以上案例能够为大家提供一些启发,引起对经济法的重视和思考。

经济法经典案例分析汇总

经济法经典案例分析汇总

经济法经典案例分析汇总经济法是一门研究经济活动中法律规范的学科,它涉及到经济活动中的各种法律问题,包括合同法、公司法、劳动法、知识产权法等。

经济法的目的是保护市场秩序,促进经济发展。

在实践中,经济法的原则和规则经常通过案例来具体化和解释。

下面是一些经济法经典案例的分析汇总。

1. 合同法案例:《长江水泥案》长江水泥案是中国合同法领域的经典案例之一。

该案涉及一家水泥公司与一家建筑公司签订的合同。

根据合同约定,水泥公司应按时供应水泥,而建筑公司应按时支付货款。

然而,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水泥公司未能按时供应水泥,导致建筑公司无法按时完成工程。

建筑公司要求水泥公司赔偿损失。

法院最终判决水泥公司赔偿建筑公司的损失,并认定水泥公司违反了合同义务。

2. 公司法案例:《安然案》安然案是美国公司法领域的经典案例之一。

安然是一家能源公司,在2001年因会计丑闻而破产。

该案揭示了公司高层管理人员在财务报表中故意隐瞒巨额债务和亏损的行为,涉及到虚假陈述、内幕交易等违法行为。

安然案导致了公司治理和审计监管的改革,对于公司法的发展和完善具有重要意义。

3. 劳动法案例:《福特汽车公司案》福特汽车公司案是美国劳动法领域的经典案例之一。

该案涉及一名福特汽车公司的员工因工作压力过大导致心脏病发作,最终死亡。

法院判决福特汽车公司应该对员工的死亡负有责任,并认定公司存在违反劳动法的行为,如未提供安全工作环境和未提供适当的工作条件等。

4. 知识产权法案例:《苹果与三星案》苹果与三星案是全球知识产权法领域的经典案例之一。

该案涉及到苹果公司指控三星公司侵犯其手机设计和软件专利权的问题。

法院最终判决三星公司侵犯了苹果公司的知识产权,并要求三星支付巨额赔偿金。

这个案例引发了对于知识产权保护的讨论和重视,对于推动创新和保护知识产权具有重要意义。

以上是一些经济法领域的经典案例,这些案例在实践中对于解释和适用经济法的原则和规则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通过对这些案例的分析和研究,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理解和应用经济法,提高我们在经济活动中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养。

电大 公司法 案例

电大 公司法 案例

1. 甲是A公司的股东,抽逃注册资金100万元,乙是A 公司的债权人,乙向法院提起诉讼,以甲和A公司为共同被告,要求甲与A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问:乙的主张是否有法律支持?乙可以要求甲在多大范围内承担责任?第一,完全符合法人人格否认的特征。

在实体上乙可以越过A公司直接向甲主张债权,双方具有债权债务关系;在程序上可以甲为被告提起诉讼。

<br/>第二,如果乙对A公司有200万元债权,乙对甲也只能主张100万元的债权。

因为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甲应在抽逃资金的范围内与A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2. 铁将军锁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00年在某市工商局登记注册,其生产的铁将军牌门锁在该市颇具盛名,销量可观。

2003年,市场上出现一种铁匠军锁业有限责任公司制造的门锁。

经查,铁匠军锁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03年在该市工商局登记注册。

问:铁将军锁业有限公司能否以维护名称权为由请求撤销铁匠军锁业有限责任公司的名称?公司名称经登记注册后,即取得该名称的专用权,在法律上具有排他的效力。

但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公司的名称权的排他范围是相当有限的,在同一登记机关辖区内,同行业的企业不能有相同或者类似的名称。

本案中,两公司在同一登记辖区,而且处于同一行业,名称相似,因此先登记的铁将军锁业有限公司有权撤销得铁匠军锁业有限责任公司的名称。

1. 2005年1月,A公司与B公司各出资500万元成立了C 公司。

同年3月,C公司出资300万元,与D公司、E公司成立了F钢材批发公司,注册资本1000万元。

2006年1月,A公司因欠H公司600万元货款无法偿还,被起诉至法院。

经查,A公司由于长期经营不善,已无财产可供执行,F公司从国外刚进口一批紧俏螺纹钢,价值800万元,H公司遂向法院提供担保,要求法院对该批螺纹钢实行财产保全。

问:H公司的主张有无依据?在该案中,A公司是C公司的股东(出资比例为50%),C公司是F公司的股东(出资比例为30%)。

经济法学案例分析重点举例(合同法公司法)

经济法学案例分析重点举例(合同法公司法)

案例分析(合同法)2019年6月27日9:58在画家甲举办的画展上,乙有意购买一幅甲的油画,经协商,甲同意将该画以8万元的价格出售给乙,但当时画展尚未结束,双方约定一个月后交付。

一周后,丙表示愿出12万元将该画买下。

甲便当场决定将该画卖给丙,并将该画交付给丙,但丙未付款。

乙知道后,认为自己的买卖合同成立在先,甲无权将画两次出售。

乙向丙索要该画遭到了丙的拒绝;向甲索要该画,也未能如愿。

三方为此产生纠纷。

请问:如何认定画家甲与乙、丙之间的合同法律效力?该画所有权应属于谁?参考答案:1、甲与乙、丙之间的合同都成立。

2、所有权归属于丙。

动产的物权自交付时生效,甲便当场决定将该画卖给丙,并将该画交付给丙,物权已经转移给了丙。

乙无权要求丙返还画作,但可以据以合同要求甲承担违约责任。

甲厂向乙单位去函表示:“本厂生产的W型电话机,每台单价90元。

如果贵单位需要,请与我厂联系。

”乙单位回函:“我部门愿向贵厂订购W型电话机500台,每台单价85元。

”2个月后,乙单位收到甲厂发来的500台电话机,但每台价格仍为90元,于是拒收。

为此甲厂以乙单位违约为由起诉于法院。

问题:乙单位是否违约?为什么?参考答案:乙不违约。

乙的回函对价格作了实际变更,构成新要约,不构成承诺,甲乙之间的合同并未成立。

某商场新进一种CD机,价格定为2598元。

柜台组长在制作价签时,误将2598元写为598元。

赵某在浏览该柜台时发现该CD机物美价廉,于是用信用卡支付1196元购买了两台CD机。

一周后,商店盘点时,发现少了4000元,经查是柜台组长标错价签所致。

由于赵某用信用卡结算,所以商店查出是赵某少付了CD机货款,找到赵某,提出或补交4000元或退回CD机,商店退还1196元。

赵某认为彼此的买卖关系已经成立并交易完毕,商店不能反悔,拒绝商店的要求。

商店无奈只得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赵某返还4000元或CD机。

请大家想一想:(1)商店的诉讼请求有法律依据吗?为什么?(2)应如何处理?参考答案:(1)商店的诉讼请求有法律依据。

自考《经济法概论》(27873)各章节案例分析题(参考)

自考《经济法概论》(27873)各章节案例分析题(参考)

自考《经济法概论》(27873)各章节案例分析题参考一、公司法1、甲、乙、丙三人成立了一家有限责任公司,取名为汇通电器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

甲以货币出资250万元;乙以房屋出资,作价600万元,但未办理房屋的过户手续;丙以著作权出资,作价150万元。

甲、乙、丙三人决定首期出资为250万元,其他各期出资在公司成立后两年内缴足。

问:1、以上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的出资形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3分)2、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形式包含哪些?(3分)3、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权转让的方式是什么?(4分)2、2009 年10 月,甲、乙、丙发起设立A 有限责任公司。

该公司的注册资本额为50 万元人民币,其中,甲以现金人民币4 万元出资,乙以现金人民币16 万元出资,丙以实物作价人民币30 万元出资。

公司设立董事会,乙为董事长、甲为副董事长;公司不设立监事会,丙为公司监事。

问题:(1)A 公司股东货币出资是否符合公司法规定? 说明理由。

(2 分)(2)A 公司不设监事会是否合法? 说明理由。

(2 分)(3)A 公司首次股东会议应当由谁召集和主持? 说明理由。

(2 分)(4)A 公司的三名股东谁有权单独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议? 说明理由。

(2 分)答:(1) A 公司股东货币出资符合公司法规定。

因为公司法规定,全体股东货币出资的比例不得低于公司注册资本的30%,而A 公司股东货币出资金额为20 万元,占A 公司注册资本的40%,已经达到法律规定的30%最低限要求。

(2) A 公司不设监事会合法。

因为公司法规定,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不设监事会,而设一至二名监事。

A 公司规模较小,只设一名监事而不设监事会,是合法的。

(3) A 公司首次股东会议应当由丙召集和主持。

因为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首次股东会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而丙正是A 公司出资最多的股东。

(4) A 公司的三名股东中,乙和丙都有权单独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议。

经济法-(公司法-合同法)案例分析题-选择题

经济法-(公司法-合同法)案例分析题-选择题

甲方公司欠乙方公司港币690万,现经协商,由甲方一个月内归还乙方,丙方提供担保,一个月后,甲方公司未归还乙方,乙方于是将丙方告上法庭,问丙方需不需要承担责任?需要承担责任。

新《公司法》在总则和分则中分别列有担保的条款,而且这些条款的规范是强制性规范,其义务性要求十分明确,必须履行,不允许以任何方式加以变更或违反,所以这些条款已不仅对公司内部决策机关行为的约束,而是直接决定公司对外担保的效力,即合法通过的股东会(大会)决议或董事会决议成为公司为股东或其他个人债务担保的生效要件。

如果担保合同违背这些规定,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担保合同将被认定无效。

另外,新《公司法》对担保的限制范围由原来的“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扩大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他人(法人和其他个人)”,又使公司为其他非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公司的担保设定了限制条件。

即司空见惯的公司之间的互保,也必须经过权力机构的决议而生效。

因此,审核公司担保的主体资格及股东会(大会)决议或董事会决议成为银行的审查新重点。

今后银行办理公司为股东或他人债务担保贷款时,应该对担保人或借款人提供的担保人的公司章程或股东会(大会)决议或董事会决议尽到谨慎的形式审查义务,特别是对影响担保效力的关键内容如担保的授权、担保的最高限额、公司的股东、上市公司的资产总额、实际控制人、表决权、表决程序等应重点审查。

当然,银行对公司章程和股东会(大会)决议或董事会决议的审查义务只是形式审查,而对章程或决议的形式、完整性、真伪性、准确性概不负责。

因为银行对担保人或借款人提供的材料的真实性很难辨别,特别是,对于实际控制人(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的审查只能是停留在担保人或借款人的单方的披露基础上,对其真实性的核实几乎是不可能的。

民法商法案例

民法商法案例

民法商法案例在民法商法领域,案例是非常重要的,它们不仅可以帮助我们理解法律条文的具体适用,还可以为我们提供实际操作中的参考。

下面,我将以几个具体案例为例,来说明民法商法中的相关问题。

首先,我们来看一个关于合同法的案例。

甲方与乙方签订了一份合同,约定甲方向乙方出售一批商品。

但是在交付商品之前,甲方发现乙方曾有过违约行为,因此担心乙方无法履行合同。

甲方要求解除合同,乙方却坚持要求履行合同。

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我们可以得出结论,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因为乙方的过去违约行为已经构成了合同履行的风险。

这个案例告诉我们,在签订合同时,双方应该认真考虑对方的信用状况,以免发生类似的纠纷。

其次,我们来看一个关于侵权责任的案例。

甲方在自己的土地上建造了一栋房屋,乙方在进行土地开发时,未经甲方同意就将土地上的一部分挖掘,导致甲方的房屋出现了裂缝。

甲方要求乙方承担侵权责任,赔偿损失。

根据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我们可以得出结论,乙方的行为构成了侵权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赔偿甲方的损失。

这个案例告诉我们,在进行土地开发时,应当尊重他人的合法权益,避免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

最后,我们来看一个关于公司法的案例。

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合作协议,约定双方共同开展某项业务。

但是在合作过程中,甲公司未能履行合同义务,导致乙公司遭受了经济损失。

乙公司要求甲公司承担违约责任,赔偿损失。

根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我们可以得出结论,甲公司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乙公司的损失。

这个案例告诉我们,在进行商业合作时,双方应当严格履行合同义务,避免给对方造成损失。

通过以上案例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到,在民法商法领域,案例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它们可以为我们提供具体的操作指南,帮助我们更好地理解和适用法律条文。

因此,我们在学习和实践中,应当注重案例的积累和分析,以提升自己的法律素养和实践能力。

同时,我们也应当注重合同的签订和履行,尊重他人的合法权益,避免侵权行为的发生,以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和商业的良好秩序。

合同法实用案例:承包期间私刻财务专用章案

合同法实用案例:承包期间私刻财务专用章案

【案例分析】某公司与承包商签订了一份工程承包合同,约定由承包商负责一项工程项目的建设,合同中明确规定了承包商须使用公司指定的财务专用章进行结算。

然而,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承包商未经公司同意,私自刻制了公司财务专用章,并使用该印章与供应商进行结算。

供应商向公司催款,公司才发现承包商的私刻行为。

此案例中,承包商未经公司同意私自刻制财务专用章,违反了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属于违法行为。

同时,承包商的行为也损害了公司的利益和声誉,导致公司面临财务和法律风险。

【案例结果】公司发现承包商的私刻行为后,立即与供应商联系并澄清事实,向承包商追讨欠款,并向公安机关报案。

经过调查取证,公安机关确认了承包商私刻印章的事实,并对其进行了处理。

最终,法院判定承包商向公司赔偿经济损失、支付违约金等共计人民币10万元,并要求承包商在规定期限内履行完毕。

【律师点评】本案例涉及到合同法、公司法和印章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

从律师的角度来看,这个案例具有以下几个值得注意的点:1.合同约定的重要性:本案例中,合同明确规定了承包商须使用公司指定的财务专用章进行结算。

因此,私刻印章的行为违反了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

如果合同中未明确约定印章使用管理条款,那么承包商的行为可能不会构成违约。

2.公司内部管理的重要性:本案例中,由于公司未能及时发现并纠正承包商的私刻行为,导致了经济损失和声誉受损。

这也凸显了公司内部管理的重要性。

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的印章管理制度,指定专人保管印章,并定期检查印章使用情况。

3.追责难度:本案例中,虽然公安机关确认了承包商私刻印章的事实,但法院最终仅判令承包商承担了经济赔偿责任而未对其进行刑事处罚。

这也说明了在实践中追责的难度和复杂性。

总之,本案例提醒企业和个人要严格遵守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加强内部管理,预防印章管理风险,同时当自身权益受到损害时及时寻求法律援助,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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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小案例】10月5日,某电器商行向国外某著名品牌音响代理商发函,并列明各项条件,注明如同意,请于收到信函后10日内函复告之。

由于此音响为马来西亚组装,受经济危机的影响,开工不足,代理商又没有存货准备,因而一时又无法组织起货源,所以代理商没有立即答复。

直到10月19日,也就是其接到信函后的第9天,代理商得知供货有保证后,才函复电器商行同意其一切条件,并按期交货。

然而,按正常情形此函已不能及时到达要约人,因此,代理商于当天又向电器商行发了一个电报,将情况作了解释与说明。

此电当天到达。

10月22日,商行收到承诺函。

然而,由于销售市场的变化,商行已不准备再订购这批音响了,遂没有答复。

而代理商却认为该承诺已生效,便开始发货,商行拒收,双方遂起纠纷。

【答案解析】对本案的正确表述是:⏹代理商的承诺未生效,因为该承诺不是在承诺有效期内作出的;⏹代理商的承诺未生效,因为本案中的电报不构成对承诺的通知;⏹代理商的承诺应视为新要约;【案例】二00五年三月十六日,郭某到洁净干洗店干洗大衣。

其大衣为乳白色,郭某对店员嘱附不仅要洗干净,且最好不要与其他深色衣服混洗。

店员答应后并给郭某一张取衣单。

当月二十日,郭某去取衣服时,发现衣袖被污染了大块红渍。

经洗衣店重洗后,大衣上仍有红色污渍。

郭某要求干洗店赔偿其大衣价款1880元。

干洗店承认因自己过失造成大衣污损,但声称本店取衣单背面印有“顾客须知”其中第三条说明,衣物如有污损,赔偿价格最高为1000元。

郭某不同意遂向法院起诉,请求判决干洗店“顾客须知”第三条内容无效,干洗店赔偿自己大衣款1880元。

问:法院会支持的请求吗?【解析】法院经审理认为,干洗店的“顾客须知”属格式合同,该“顾客须知”第三条属格式条款,该条款单方减轻洗衣店的责任,造成不公平,不合理的结果,依照《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的规定,该条款无效,干洗店应赔偿郭某1880元。

评析:本案中,洁净干洗店取衣单背面的“顾客须知”属格式合同,第三条属格式条款。

干洗店在交付取衣单时并没有提请郭某注意该条款,该格式条款并未由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并且该条款减轻洁净干洗店的责任,造成不公平结果,因此该条款无效,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案例】某织布厂厂长派本厂职工郭某携带采购纯棉纱的介绍信去外地某棉纱厂联系采购业务。

后来,棉纺厂向郭某推荐该厂生产的人造纯棉纱质优价廉。

于是签订了一份合同,约定:棉纺厂供给织布厂纯棉纱5吨;人造棉纱20万吨;需方自提。

郭某当即提走纯棉纱、人造棉纱各5吨。

回厂后,织布厂厂长鉴于工厂当前急需纯棉纱而不需要人造棉纱以及考虑到5吨人造棉纱已经提回,以后生产可以用,同意收已提回的货物,其他15吨人造棉坚决拒收。

为此棉纺厂诉到法院。

问题:本案中合同是否有效?该如何处理?【解析】第四十八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

相对人可以催被告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

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

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违反合同的品质条款退货案【案情简介】1994年在广州秋季交易会上,中国H省A公司与B国一客户签订了一项冷冻北京鸭的出口合同,规定我方向对方出口带头、翼蹼、无毛的一级冻北京填鸭10公吨,冻鸭都必须按照伊斯兰教的方法屠宰。

货物运到该国后,经当地卫生部门检验,发现这批鸭子是用“钳宰杀法”屠宰,不符合合同要求,为伊斯兰教习俗所不容,拒绝收货,并通报我方,或当地销毁,或将货物退回。

问:本案应如何处理?为什么?【参考答案】答:本案是由于中方A公司擅自改变屠宰方式,违反了合同的品质标准条款,因此,中方A公司应承担一切违约责任。

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买方合同公约》规定,卖方有凭说明交货的担保义务。

凭说明交货主要有凭价格、等级、标准及说明书等形式,而在本案中的“一级北京冻鸭”属商品的等级,“伊斯兰教宰杀法”是商品的标准。

由于中方A公司虽然出自善意,且利用最先进的科学方法,但由于擅自改变屠宰方式,违反了双方合同中规定的品质标准条款,触犯了B公司所在国的教规。

为此,中方A公司应承担退货、往返运费和销售差价等一切违约责任,还要承担国际交往中不良影响的责任。

所以,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履行中,应坚持重合同、守信用的原则,只有全面履行义务,才能最终实现自己的权利。

【案例】A公司向某化工厂订购化肥5000吨,双方约定分批交货,并于2006年12月底前交清。

至2006年11月,化工厂向A公司共供应化肥3000吨。

此后由于生产能力不够,化工厂无力再向A公司供应化肥,在得到B公司同意的基础上,化工厂与A公司协商,决定由B公司在2006年12月底之前向A公司提供化肥2000吨,以此履行化工厂与A公司之间的合同。

当合同到期时,B公司没有按时交货。

因此,A公司要求化工厂继续履行合同并承担由于违约而造成的经济损失。

但化工厂认为A公司已知道并同意由B公司继续履行供应2000吨化肥的义务,现在合同未得到适当履行是由于B公司违约造成的,与化工厂无关,因此化工厂不应承担任何责任。

A公司无奈以化工厂和B公司为被告起诉至法院。

问题:本案中谁应该承担违约责任【评析】本例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为A公司和化工厂,B公司是作为合同的第三人出现的。

根据我国合同法律的规定,化工厂应向A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因延期履行合同所造成的经济损失。

至于第三人B公司违约所应承担的责任,则应按照化工厂与B公司之间的约定,根据法律的规定另案处理。

买卖合同违约赔偿案原告:H 西服厂被告:G百货公司【案情简介】2004年11月1日,G百货公司向H西服厂订购了特定颜色、规格和款式的西服200套,总价款50万元,2004年12月31日前交货,双方签定了书面合同。

为保证合同的履行,双方约定被告G百货公司向原告H 西服厂支付定金10万元,货到后10日内付清全部价款。

任何一方违约,均按总价款的30%偿付违约金并赔偿对方相应的经济损失。

被告公司如约支付了定金。

2004年12月20日,原告正准备发货时,被告突然来电要求解除合同并退还定金,原告提出被告必须来人具体洽商违约赔偿事宜,否则仍按合同约定发货,被告未予答复,后拒收货物。

原告不得不削价处理,累计损失达20万元,遂诉诸法院,原告请求判决定金归原告所有,被告按总价款的30%偿付违约金15万元,并赔偿20万元的经济损失。

法院对原告的一二项请求予以认可,第三项中判定赔偿5万元。

法院的判决对吗?为什么?提示:(1)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2)可得利益的求偿不得任意扩大,合同法规定,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3)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4)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案例一】水果公司与果农王某于某年3月签订了一份苹果购销合同。

双方约定王某于10月底以前向水果公司供应一级苹果2万公斤,总价款3万元,货到付款。

双方还约定了交货方式、交货地点、双方的违约责任等内容。

同年8月,王某的果园遭冰雹灾害,果树绝产,经气象部门勘察认定属重大自然灾害。

王某及时向水果公司通报了有关情况,并出具了相应的证明。

但水果公司认为王某违约使自己丧失了一个赚钱的机会,要求赔偿自己的利润损失问题:王某可否免除不能履行合同的违约责任?【答】提示:《合同法》第117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118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公司法【案例一】2003年6月9日,某市A厂与某市B厂准备共同出资设立燕北有限责任公司。

协议规定B 厂以实物和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共计1200万元,A厂以货币出资800方元。

燕北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2000万元,公司筹备事宜及办理注册登记由B厂负责。

双方制定了公司章程,选举成立了董事会,制订了生产经营计划,A厂资金及时足额到位。

到2004年12月A厂还未分得利润,在董事会上,A厂要求分配利润,董事长表示公司没有盈利,所以暂时不能分配利润。

于是A厂的董事要求查看账簿,这才发现原B厂没有注销,用于出资的实物和土地使用权均未办理过户手续,A厂遂提起诉讼,认为B厂属于欺骗行为,应退还出资,并赔偿损失。

问题:此案如何处理?【提示】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股东应当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

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人准备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临时账户;以实物、知识产权或者土地使用权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股东不按照规定缴纳所认缴的出资,应当向已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案例二】A、B、G系同村农民,2000年2月共同出资成立了某有限责任公司,每人出资20万元,注册资本60万元。

A为董事长兼总经理。

2001年6月,B家中失火,损失惨重。

为了重建住房,B要求公司退还股份,A表示同意,于是B将自己的20万元股份抽回。

同年12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年检时发现了此情况。

问题:B能否抽回自己的出资?如果不能,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提示】1.《公司法》第34条规定:“股东在公司登记后,不得抽回出资。

”2.《公司法》第209条规定:“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的,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案例三】某服装公司是由9家集体所有制企业依{公司法}组建的有限责任公司。

1999年6月注册资本是800万元。

为进一步扩大公司生产规模,董事会制定了增资方案,该方案计划将注册资本增加到1300万元。

2001年3月增资方案提交股东会讨论表决时,5家股东同意增资,同意的股东原出资总额470万元。

4家股东反对增资,反对的股东原出资总额为330万元。

股东会通过了增资决议,授权董事会执行。

问题:该有限责任公司作出的增资决议是否合法?为什么?【提示】《公司法》第39条第2款规定:“股东会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案例四】2000年7月初,甲、乙、丙、丁四公司商议共同投资改造甲所属微波炉厂,并将厂名改为如意微波炉有限责任公司,总投资额为3200万元。

甲以旧厂折价200万元;乙出资550万元,并以其拥有的微波炉生产改造技术折价450万元;丙、丁各出资10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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