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中西方传统法律文化的不同点和相似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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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中西方传统法律文化的不同点和相似之处

摘要:法律文化是理解法律制度与法律行为的关键。所有对法律文化的类型划分中,中、西法律文化是一个最基本的划分。通过对中西方传统法律文化的比较,我们能够发现二者的不同和相同点。本文将从中西传统法律文化关于法的语义、法的地位、法的作用这三方面,比较二者的不同,以及简要概括二者的相似之处。

关键词:中国西传统法律文化差异

根据现有的文献材料看,在国外,美国法学家倾向于把法律文化界定为“人们对待法和法律制度的态度、信仰、评价、思想和期待”。很多日本学者倾向于把法律文化理解为以法律意识为核心、包括法律意识、法律制度和设施在内的社会文化现象。在长期的历史演进中,由于地理条件、经济生产方式、宗教影响等因素的不同,中国和西方国家形成了截然不同的法律文化。这使得二者的法律发展自诞生时,就走上了两条完全相反的道路。

一、中西传统法律文化中关于法的语义差异

中国的法,虽然在不同时期有不同的主要内容,在商代是刑,在春秋战国是法,而秦汉以后是律,但不管是刑、法、还是律,它们三者的核心都是刑事法律,包含的内容是刑法和刑罚,都不含有权利和正义的含义。在西方,能译作“法”的拉丁语词汇很多,但它们共同的基本含义有三:一为法,二为权利,三为正义。这个词一开始就把法、正义和权利紧紧联系在一起。在西方,“法是公正的艺术”。透过中文“法”与西文“法”之间语义的差别,我们可以看出中西对法的价值取向和历史背景的不同。在中国,法不意味着权利,因此中国传统法律缺乏权利文化,人们不知权利为何物。在中国人看来,法律要么是纯义务的规定,要么是暴力统治工具,们对待法律的态度是非理性的。而西方则具有悠久的权利文化传统,他们崇尚法律,他们认为法律是保护人的权利的工具,他们讲求诚实信用原则,他们对待法律的态度是理性的。我们从法的语源分析,可以看出东西方权利义务观念的不同导致对法律态度的不同,因而西人在积极主动的权利斗争中求利益,中国人则在被动或被迫的义务风险中求利益。

二、中西传统法律文化中法的地位差异

中西传统法律文化的不同之处突出体现在法的地位差异。这样的差异,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看出:

(一)法的权威

考察西方法律史,我们会发现在西方传统法律文化中,法律是和核心文化,并且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威。无论是持基督教教会与王权长期对立和争斗,任何一方无法取得压倒性的胜利,这种二元对立主导下的多元政治格局是西方法律传统形成条件的观点;还是商人阶级在中世纪后期欧洲各王国的崛起是西方法律传统的现实基础的观点,都可以看出法律之所以在一个社会成为核心文化和权威性地位,实际上是为了平衡各种权力和利益冲突,从而不至于同归于尽的妥协产物。11世纪末到12世纪末是西方法律体系的形成期差不多是所有学者的共识,在这个时期各种法律体系在罗马天主教会和西欧各王国的城市和其他世俗政治体中被创立出来,法律体系真正脱离了社会习惯、政治制度和宗教制度的社会母体,形成了系统化的、独立的法律体系,其特征是有成文的法律、专门的司法制度、职业法律家阶层、也有专门的法律著作。在这之后,西方的法律制度持续发展达数代和数个世纪之久,每一代都在前代的基础上有意识地进行建设。

在西方传统法律文化中,法律是最高的统治者,基于人性本恶之认识,人们对任何人包

括自己的人性都充满着深刻的不信任,因此需要“以权力约束权力”。法治的公式是“法———人———法”,所有的人都必须服从法律,法律的制定、修订亦须遵行法定程序,任何人(包括君主)都受法律的支配和约束。正是这种意识的深刻积淀,最终成就了法律在大众心中的权威。

公正的说,中国历史上并未出现严格意义上的法律文化,法律从来没有成为人们日常生活中讨论的独立概念,如果不是被欺负的过份,很多中国人可能一辈子都不需要法律的存在,即使需要法律的时候,也不是以法律为中心的争辩和博弈,只是希望官员通过道德的名义主持公道而已。中国传统文化认为天是世界的主宰,人在社会生活中应该以天的行事方式为榜样,一旦违背天道,就必然会遭受天的惩罚,而能够传达天意并有资格代表天来施行惩罚的只能是君主(天子),所以制定法律的权力一直合理的在皇帝的手上,法律之存废全凭君主或皇帝喜好,皇帝享有以权代法的特权。法自君出、权大于法就是中国法律传统的主要特征。法律从来没有脱离政治成为一个独立的体系,从来就是依附于皇权的暴力工具,没有专门的司法制度,没有职业的法律从业人员和围绕法律问题进行解答和研究的法律顾问和法学家,法律仅仅是君主从礼的要求、道德的要求来规定臣民行为规范并对违反这个规范的臣民进行惩罚的规范。

如此典型的人治社会,用一个简短的公式表示,那就是“人———法———人”,站在顶端的君主发号施令,由大大小小的官吏来执行,庶民永远是法律施行的客体,赏罚由之。

(二)法的信仰

公众对法律的尊重源于公众对法律的信仰,源于对法的一种神圣的情感。在西方文化中,基督教对法律的影响最深刻的即是法观念,上帝是天地间一切万物的创造者,人类自身和人类的法,不过是上帝的赐予而已。由于西方人大都信奉宗教,人的对宗教的服从是发自内心的真正的服从,是对宗教的真诚信仰这种信仰所产生的归属感与依赖感,能激发起人们对法的信任、信心和尊重,并愿意为之献身。正是在这种社会普遍的宗教情感氛围中,法律最终找到了自身正当性与合理性的真正基础和根源并获得了真正的、有普遍社会感召力的神圣性。中国传统文化中从来就没有发自内心的内疚,中国人有时相信迷信,而迷信的前提是有所求,并不是发自内心的真正服从,而是在某种情形下不得不从。由于中国的法律自产生时起,就是靠其严酷与冷峻,靠外力的强迫、压制与威胁使公众对其产生敬畏感,而没有神圣性,因此,人们很难对法律产生信仰。

三、法的作用差异

无论是意识形态还是政治结构,中国从秦之后就维持着超稳定的以儒学为国家价值体系的大一统国家形态,没有任何一种政治力量足以和这种强大的皇权相抗衡,更别说各朝各代长期施行的“重农抑商”的国策断绝了商人阶层成为政治博弈力量的可能。法律从一开始就仅仅作为一种国家暴力工具,用于管理统治臣民的手段而已。法只有皇权对臣民的单向压迫性和行为要求,这种单向性从一开始就因为宗法体系在中国社会的强大得到了整个社会的普遍认可并在漫长的历史进程中不断得以加强。

而在西方,基于与中国完全不同的城邦政治的政治结构和商品交换的经济发展模式,法律一方面是国家对人民行为规范的要求,另一方面又是平等个体之间民商事交往的规则。多元化价值体系的发展和社会不同阶层发展所出现的利益诉求,使得法律成为调节这些力量,是指达成共同满意的妥协,不至于同归于尽的调整工具。法律是人们为争取自身利益的武器,是权力斗争的武器。西方基督教文化赋予法律的权威性,以及人们对法律面前人人(包括君主)平等的共同认可,使得法具有了主体之间的双向交流和博弈过程。

四、中西传统法律文化的相似性

虽说中西传统法律文化差异巨大,但二者具有一定的相似性。尤其二者都在某个时期推动了人类社会的文明演进。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经历了从礼乐文明到礼法文明的演进。礼乐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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