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房产面积测算细则(局核发)
竣工前后房产面积测绘差异原因分析
竣工前后房产面积测绘差异原因分析作者:陈龙来源:《科技资讯》 2013年第21期陈龙(贺州市房屋登记交易管理中心广西贺州 542899)摘要:本文以竣工前后的房产面积差异分析为研究对象,从计算规则改变、设计变更、施工变更等五个方面分析了其中原因,全文是笔者长期工作实践基础上的理论升华,相信对从事相关工作的同行能有所裨益。
关键词:竣工房产面积测绘差异中图分类号:P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791(2013)07(c)-0034-02预测算面积是指在房屋开发建设单位领取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时,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具有测绘资质的测绘单位按照规划核准图纸或设计变更图纸上标注的尺寸,依据房产测量规范的要求对尚未竣工的房屋预先计算的面积。
它是开发商预售房屋面积的依据。
实测面积是指房屋竣工验收后,开发建设单位委托具有测绘资质的房屋测绘机构,依据国家房产测量规范并参考规划图纸、竣工图纸以及预测算数据对房屋进行实地勘测、绘图、计算而得出的面积。
它是购房人办理房屋所有权证、他项权证、结算物业费用的依据。
换句话说,预测算面积就是购房人与开发商签署买卖合同时的面积,购房人通常是按照预测算面积支付房款的,而实测面积是产权登记面积,即房产证上的面积。
要缩小预测算与实测面积的差异,必须先了解其差异的原因,才能避免较大差异的产生,从而减少购房人与开发商之间的矛盾与纠纷。
1 预测算与实测面积的差异分析在实际测量中,预测算面积与实测面积存在差异是必然的,笔者在贺州市房产测量实际工作的基础上,分析总结了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并提出了一些建议及解决办法。
(图1)1.1 计算规则的改变目前,房产测绘主要依据的是2000年8月1日实施的《房产测量规范》(GB/T17986.1-2000、GB/T17986.2-2000),该规范明确了房屋产权面积的测量要求,是一个原则性和灵活性相对平衡的规范,符合当时经济发展的需要。
但在新的形势下,由于房屋建筑风格不断创新,房产测量在个别环节上存在不统一的情况。
南宁市房产局重拳出击违规售房
( ) 三 宣传 广告虚 假 。有些 售楼
广 告 和售 楼 书 夸 大 其 “ ” 用 “ 实 , 优
及市 场 管理 工 作 的不 到 位 , 使得 商 品 房 销 售 市 场 出现 了许 多 违 规 现 象, 引发 了 诸 多 遗 留 问题 , 多 购 许 房者 的权益 无故 受到损 害 。商 品房 销售 市场存在 问 题主要 有 : ( )预 售 未 符合 预 售 条件 的 ~ 商 品房 。一些 房地 产 开发企业 为 了
产 生 了纠纷 。
( 合 同欺骗 。主要 有两 种情 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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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普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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况 :一 种 情 况 是 在 开 发 项 目束 取 得 预 售 许 可 证 的 情 况
机 构 在 未 取 得 房 地 产 中 介 服 务 资 格 就 从 事 房地 产 咨 询 、 纪 、 品房 销售 代 理 等 项 目 , 有 的房 地 产 中介 经 商 而 服务机 构在 未核 实所 代 理的标 的 物是 否 有查 封 、抵 押 或 未 取得 预 销 售 资格 等 不 符 合上 市 交 易 条件 的情 况 , 就 盲目提 供 中介服务 , 购房者 的利益 带来 了损害 。 给 南 宁市房 产局在 这次 整顿 规 范工 作 中 , 着 “ 护 本 保 合法、 取缔非 法 、 范市场 ” 规 的原则 , 过 发放 自查通 知 通 书和有 关报 表 ,对 各房地 产 开发 公 司商 品房 开发 项 目 的预 销售情 况进 行统 计 和 了解 ,对 各商 品房 开发 项 目 进 行暗 访暗 查 ,掌握 开 发项 目的开 发经 营 和房地 产 中
业 的 发 展 。但 由于 南 宁 市 的 商 品 房
南宁市房产面积测算细则(最新版)
南宁市房产面积测算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市房产测绘管理,依法保护房屋所有者的合法权益,适应我市房地产市场发展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房产测绘管理办法》(建设部、国家测绘局第83号文)、《房产测量规范》(GB/T17986-2000)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及集体土地上所有房屋的权属登记、交易、租赁、评估、抵押、行政裁决、拆迁等的房产面积测算。
第三条本细则以中误差作为评定精度的标准,以两倍中误差作为限差。
房产面积的精度等级启用二级。
限差:±(0.04+0.002S)中误差:±(0.02+0.001S)第四条房产分层分户平面图,图示详见《房产测量规范》。
第五条本细则所称房屋面积的测算系指房屋水平投影面积的测量计算,它包括房屋建筑面积、使用面积、产权面积、套内建筑面积、共有建筑面积等。
(一)房屋建筑面积系指房屋外墙(柱)勒脚以上各层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包括阳台、挑廊、地下室等,且具备有上盖,结构牢固,层高在2.20米以上(含2.20米)的永久性建筑。
(二)房屋使用面积系指房屋户内全部可供使用的空间面积,按房屋的内墙面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三)房屋产权面积系指房屋所有者依法拥有房屋所有权的房屋建筑面积。
房屋产权面积由市、县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确权认定。
(四)房屋套内建筑面积由套内房屋的使用面积、套内墙体面积、套内阳台建筑面积三部分组成。
1、套内房屋使用面积为套内使用空间的面积,以内墙面水平投影面积按以下规定计算:a、套内使用面积为套内卧室、起居室、过厅、过道、厨房、卫生间、厕所、贮藏室、壁柜等空间面积的总和;b、跃层住宅中的套内楼梯按自然层数的面积总和计入使用面积;c、内墙面装饰厚度计入使用面积。
2、套内墙体面积系指套内使用空间周围的围护或承重墙体或其他承重支撑体所占的面积,其中各套之间的分隔墙和套与公共建筑空间的分隔墙以及外墙(包括山墙)等共有墙,均按墙体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入套内墙体面积。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奖励补助与补偿有关问题的通知-南府规〔2016〕20号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奖励补助与补偿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奖励补助与补偿有关问题的通知南府规〔2016〕20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级各双管单位、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奖励补助与补偿工作,保障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住宅房屋搬迁奖励和补助(一)被征收私有房屋产权人积极配合征收,按下列规定给予搬迁奖励:1.房屋征收部门通知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之日起30日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按协议约定期限搬迁交付房屋的,奖励30000元。
2.房屋征收部门通知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之日起第31日至60日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按协议约定期限搬迁交付房屋的,奖励20000元。
3.房屋征收部门通知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之日起第61日至90日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按协议约定期限搬迁交付房屋的,奖励10000元。
未办理房屋产权证或不动产权证的房屋,符合本通知第八点第(二)、(三)、(四)项规定情形的,可以给予搬迁奖励。
(二)公房承租户搬迁奖励。
被征收人和房屋承租人对搬迁奖励的归属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单位自管公房在通知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之日起起60日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按协议约定期限搬迁交付房屋的,单位自管公房产权人和房屋承租人各得5000元搬迁奖励,对自管公房单位(被征收人)的搬迁奖励总额不超过200000元。
房屋承租人须经被征收人认定,并由征收实施单位组织现场公示7日无异议后,才能给予相应奖励。
房产面积测算细则
房产面积测算步骤
01 确定测算范围
需要确定具体测算的区域和范围
02 进行实地测量
需要使用测量仪器或其他工具进行实地测量
03 记录测量结果
需要将测量结果记录下来,以备后续使用
总结
房产面积测算是非常重要的一部分,需要进行精准测算和核 对。在进行测算时,需要考虑多种因素,并选择合适的工具 和技术。同时,还需要注意人为操作误差等因素,以避免误 差和纠纷的发生。
建筑面积与使用面积的差异
项目
建筑面积 使用面积
含义
建筑物所有楼层的面积,包括 室内和室外的面积 实际可供人们居住或工作的面 积,包括室内和室外的面积
计算方法
以外墙面到中心线的距离为宽 度,在各楼层上铺设面积,然 后加上建筑物外墙的面积 以室内面积为主,再包括阳台、 露台、花园等面积
应用场景
用于衡量建筑物的规模和等级 用于衡量房屋的实际可用空间
建筑物的边界应当 明确,避免计算错
误
正确识别房间 类型
不同类型房间的面 积计算方法不同,
应当认真区分
注意拐角处的 测量
拐角处的墙体长度 应当准确测量,否 则会影响测算结果
排除不计入面 积的部分
如阳台、楼梯、空 调外机等
面积测量误差的影响因素
建筑结构问题
建筑结构复杂 突出部分不规则
测量方法问题
工具使用不当 空间遮挡 角度和位置计算错误
将各项面积相 加
将室内面积、阳台 和露台面积以及花
园面积相加
计算阳台和露 台面积
测量阳台和露台的 面积,按照实际面
积计算
建筑面积和使用面积的概念不同
建筑面积与使用 面积的区别
南宁市房产面积测算细则
南宁市房产面积测算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市房产测绘管理,依法保护房屋所有者的合法权益,适应我市房地产市场发展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房产测绘管理办法》 (建设部、国家测绘局第83号文) 、《房产测量规范》(GB/ T17986— 2000)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及集体土地上所有房屋的权属登记、交易、租赁、评估、抵押、行政裁决、拆迁等的房产面积测算。
第三条本细则以中误差作为评定精度的标准,以两倍中误差作为限差。
房产面积的精度等级启用二级。
限差:±(0.04+0.002S)中误差:±(0.02+0.001S)第四条房产分层分户平面图,图示详见《房产测量规范》。
第五条本细则所称房屋面积的测算系指房屋水平投影面积的测量计算,它包括房屋建筑面积、使用面积、产权面积、套内建筑面积、共有建筑面积等。
(一)房屋建筑面积系指房屋外墙(柱)勒脚以上各层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包括阳台、挑廊、地下室等,且具备有上盖,结构牢固,层高在2.20米以上(含2.20 米)的永久性建筑。
(二)房屋使用面积系指房屋户内全部可供使用的空间面积,按房屋的内墙面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三)房屋产权面积系指房屋所有者依法拥有房屋所有权的房屋建筑面积。
房屋产权面积由市、县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确权认定。
(四)房屋套内建筑面积由套内房屋的使用面积、套内墙体面积、套内阳台建筑面积三部分组成。
1、套内房屋使用面积为套内使用空间的面积,以内墙面水平投影面积按以下规定计算:a、套内使用面积为套内卧室、起居室、过厅、过道、厨房、卫生间、厕所、贮藏室、壁柜等空间面积的总和;b、跃层住宅中的套内楼梯按自然层数的面积总和计入使用面积;c、内墙面装饰厚度计入使用面积。
2、套内墙体面积系指套内使用空间周围的围护或承重墙体或其他承重支撑体所占的面积,其中各套之间的分隔墙和套与公共建筑空间的分隔墙以及外墙(包括山墙)等共有墙,均按墙体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入套内墙体面积。
南宁市房屋面积测算规则
南宁市房屋面积测算规则按本细则规定进行房产面积测算及共有建筑面积的分摊若已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商品房现售备案证明》或《房屋所有权证》的,维持原房产面积测算及共有建筑面积的分摊方法,原计算方法有误除外第三十二条房产测绘成果资料应当与房产自然状况保持一致,房屋产权面积的确认以批准文件或图纸为依据,若房屋整体与批准文件或图纸不相符时,按以下情况分别处理(一)自然人自建私有住宅的,按房屋自然状况完整测绘(二)商品房、经济适用房、安置房、单位自建房等,应反映房屋自然状况,按规划审定图纸以栋为整体制定共有建筑面积分摊方案第三十三条房产测绘委托人在委托测绘时须提交经规划部门审定的建筑施工图纸,图纸上各建筑部位的名称及定义应符合相关规范,不得自创名称术语第三十四条本细则由南宁市房产管理局负责解释附录:术语解释1、栋──是指一座独立的,包括不同结构和不同层次的房屋(1)独立建筑的房屋为一栋;(2)由多个塔楼和裙楼组成建筑,在各塔楼及其相应裙楼之间有两边不相通的伸缩缝或隔墙为明显界线,且各部分之间无共有面积的,则各塔楼及其相应裙楼可按多栋建筑物处理,否则应视为一栋建筑;(3)本身为独立的楼房,为了利用楼房间的间隙地,底层(或多层)以不相通裙楼的形式连成一片的房屋,其独立的楼房和裙楼分别分栋;若相通则应视为一栋(4)地面有多座独立的建筑,仅由一个地下室相连通,地面房屋应视为多栋;(5)以通廊相连的房屋,各为一栋2、夹层──位于两自然层之间的楼层,指房屋内部空间的局部层次,如一栋房屋从外部看是两层楼房,从内部看局部是三层,这三层中间的一层就叫夹层3、技术层──指用作水、电、暖、卫生等设备安装的层次经规划部门批准,且建在自然层之间的技术层,其层高米以上的计算层数4、结构转换层──建筑物某楼层的上部与下部因平面使用功能不同,该楼层上部与下部采用不同结构类型,并通过该楼层进行结构转换,则该楼层称为结构转换层5、跃层式住宅──套内空间跨跃两楼层及以上的住宅6、阁楼──利用房屋内的上部空间加建的楼层或顶层坡屋面形成的空间7、地下室及半地下室──房间地面低于室外地坪面的高度超过该房间净高的二分之一的建筑物称为地下室房间地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过该房间净高的三分之一且不超过二分之一者,采光窗在室外地坪以上的建筑物称为半地下室半地下室及地下室计入地下层数,地下层数用负数表示9、地上层数──即房屋的自然层数,指室内地坪±以上的按楼板结构分层的层高在米以上的楼层数依坡地建造的房屋,在该栋房屋的室外地坪最高处和最低处之间的楼层计入地上层数地上层数用自然数表示,楼层号不能避讳任何数字层高m以上的楼层算作一层,均应计算层数假层、附层、插层、阁楼、装饰性塔楼、以及突出房屋的楼梯间、水箱间不计入层数分户图中填写实际层数10、地下层数──采光窗在室外地坪以下的,其室内层高在米以上(含米)下的层数用负数表示11、房屋总层数──房屋的地上层数与地下层数之和12、骑楼──底层为有柱廊,廊道上方建为楼房的一部分一般建于市政道路、街、巷两侧,且建筑红线与道路红线相重合13、挑廊──指二层以上挑出房屋墙体外,有围护结构,无支柱有顶盖的外走廊14、门廊、门斗──建筑物门前有顶盖,有支柱或围护结构的进出通道门廊、门斗必须具备与房屋相连通,有永久性的、结构牢固的顶盖,支撑顶盖的是柱称为门廊,支撑顶盖的是实体墙称为门斗15、檐廊──顶盖是由屋檐延伸而构成无柱走廊,称为檐廊;顶盖由楼体或挑廊或挑楼底板构成的无柱走廊,也是檐廊16、层高──上、下两层楼面或楼面与地面之间的垂直距离17、阳台──有永久性上盖、有围护结构、有台面、与房屋相连、可以供人活动或利用的房屋附属设施,根据其围护情况分为封闭阳台和非封闭阳台18、封闭阳台──在实体围护墙上部用铝合金玻璃窗等围闭的阳台19、露台──供居住者进行室外活动的上人屋面20、楼梯──是指房屋各楼层之间供垂直交通用的通道21、室外楼梯──依靠房屋外墙体搭建的永久性楼梯22、台阶──系指室外台阶,是房屋室内、外联系的过渡构件,是根据室内外的高差而设置的房屋辅助设施23、天面水箱间──指突出房屋屋面的装有水箱(水池)的房屋即水箱(水池)应完全包含在该房屋内,且必须可以看到水箱(水池)的底部或顶部24、天面楼梯间──指突出房屋屋面有顶盖,四周有围护结构,层高在米以上供上屋顶维修或安全出口用的梯间25、天面电梯机房──指突出房屋顶层供停放、检修、升降电梯用房26、设备间──一栋大楼内放置各种应用设备以及进行综合布线交接的房屋,如配电房、发电机房、水泵房、消防控制室、空调机房、电梯机房等以设计图纸所标定的用途认定,凡设备间都应有具体明确的用途27、架空通廊──系指两建筑物之间供人们通行用的空中走廊28、管理用房──系指为保障建筑物正常使用而设置的用于值勤、检修、维护等工作的专用房屋,如值班室、警卫室、物业管理办公室等29、吊脚──系指利用打桩、筑柱等承重结构来承托架空房屋底板的一种建筑结构,这一部分建筑物如果加上围护物,而且围护物有一定的高度,并且是永久性的牢固的建筑物,架空层内再整修有底板,就可以作为人们生产和生活的场所而加以利用,也就可以对层高不低于米的部位计算建筑面积如果架空层未整修有底板,也未利用,仅作为堆积余土,或作为架空防潮之用时,则不计算建筑面积。
关于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存在的问题及实施建议
关于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存在的问题及实施建议摘要:传统工程建设项目测绘项目业务多、测绘耗时长、重复测绘或多头测绘、成果质量参差不齐等问题,不仅增加了测绘工作的成本,而且消耗了大量的测绘资源。
“多测合一”模式的出现有效地解决了上述问题,实现“一次委托、联合测绘、成果共享”。
但就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本身而言,测绘技术细则未能完全统一,局部竞争加剧阻碍了有限市场的持续开放,政府管理部门应加强引导和管理,促进“多测合一”的发展。
笔者结合多年工作经验,深入分析建设项目“多测合一”存在的问题,并针对性的提出实施建议和措施,希望可以给相关专业人员提供借鉴与参考。
关键词: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技术规程;改革1“多测合一”的概述“多测合一”是指对工程建设项目在立项用地规划许可阶段、建设工程规划许可阶段、施工许可阶段、竣工验收阶段在内的全流程、各阶段测绘服务事项,涉及规划、土地、不动产、人防等审批事项以及不动产登记业务等阶段所涉及的房屋建筑和城镇基础设施等测绘服务事项,对同一标的物只测一次、同一测绘事项由一家测绘单位承担、同一测绘成果只需提交一次,实现“一次委托、联合测绘、成果共享”。
以南宁市建设项目“多测合一”改革工作为例,南宁市建设项目“多测合一”实现测绘业务精简整合,将各阶段涉及的16项测绘业务(包括6项内业处理和10项外业测量)精简整合为4项(包括2项内业处理和2项外业测量),精简幅度达75%,如图1所示。
图1 “多测合一”示意图2“多测合一”主要工作内容2.1突出重点,有序推进“多测合一”改革在工程建设项目中,一是梳理全流程各阶段测绘事项,通过对测绘内容相近或属于同一阶段的多个测绘业务进行合并、优化,精简测绘业务,整合构建新的审批事项。
二是相关用地单位应单独或联合委托复核条件的测绘服务机构开展建设用地规划许可阶段、建设工程规划许可阶段、施工许可阶段、竣工验收阶段、规划条件核实以及不动产首次登记等环节涉及的所有测绘事项,委托符合条件的“多测合一”测绘服务机构开展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所涉及的测绘事项,并统一出具竣工联合测绘报告。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新建住宅小区配套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新建住宅小区配套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宁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9.09.25•【字号】南府规〔2019〕24号•【施行日期】2019.09.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老年人保障正文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新建住宅小区配套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南府规〔2019〕24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级各双管单位,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关于印发南宁市新建住宅小区配套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2019年9月25日南宁市新建住宅小区配套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应对人口老龄化,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不断满足老年人持续增长的养老服务需求,解决居民住宅配套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的规划建设问题,促进社会和谐,推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9〕5号)、《住建部、国土资源部、民政部、全国老龄办关于加强养老服务设施规划建设工作的通知》(建标〔2014〕23号)和《民政部、国土资源部、财政部、住建部关于推进城镇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工作的通知》(民发〔2014〕116号)的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规划区内新建商品房住宅小区、危旧房改造小区、拆迁安置小区、经济适用房等各类居住小区配套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第三条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是指为社区老年人开展生活照料、文化娱乐、精神慰藉、保健康复等服务场所。
第四条开发建设单位配套建设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具体标准如下:新建住宅小区应按照每百户不少于30平方米建筑面积配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且单处用房建筑面积不得少于300平方米。
第五条开发建设单位应按照《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设计标准》(JGJ450-2018)、《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建设标准》(建标143-2010)、《无障碍设计规范》(GB50763-2012)等标准规范的要求,设计配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
广西南宁市报建规费最新统计表
按地块现场测量点数收费
2013年6月开始免收
总建筑面积x0.96元/㎡,城市规划综合技术服务费(住宅0.96元/m ²,仓储1.2元/m²,商业1.6元/m²) 建筑面积x10元/㎡ 3100/次 中标通知书的水泥用量每吨x3元, 五千万以下,中标价×1.6‰;五千万以上,中标价×1.4‰;一亿以 上中标价×1.2‰ 中标价x10%x2% 中标价x2% 中标价2%收取,金额超过80万元,按80万元缴纳 按中标通知书缴纳(约中标价×3%) 建筑高度80米以上需做评估 1.防雷风险评估:中标价0.8‰;2.设计方案1.3元/m²);3.防雷装置 审核验收费,超过100M以上建筑按总建筑面积x1.4元/㎡+45米以上 (15层)建筑面积x0.15元/㎡ 白天880元/月,晚上11200元/月,按中标工期核算 城市建筑垃圾处置费3.8元/吨,按挖方量5万方计算(建筑垃圾量=基 础实际产生量(挖方量-回填量)+基础以上的建筑面积×0.08T/m²+ 拆除旧房面积×0.5T/m² 电梯房77元/平方,非电梯55元/平方 0.5元/平方 按商品房合同1.4元/㎡ 2.5元/平方
备注
1、收费标准分段累加计算,成交的由委托方和受让方各 负担50%,但在委托方和受让方协商一致的情况下,也可 由委托方或受让方单方承担。 2、未成交的,按照补偿服务成本的原则,由交易中心与 委托方以起始价为基数,按不超过同档次收费标准的50% 双方协商确定。
按报规所要的数量计算,如购买电子版,需另行收费
房地产开发报建费序号证件名称申报内容征收单位收费标准备注国有土地使用证地块面积测量费及宗地图土地出让金南宁市财政局交易服务费工本费国土局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路网图市规划局按报规所需要的数量计算如购买电子版需另行收费用地红线图市规划局用地测量市勘测院按地块现场测量点数收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设计方案节能审查建委节能办管道燃气安装协议白蚁防治费规划局代收单体方案设计红线图绘图费规划局城市建设配套费规划技术服务费规划局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墙改基金建委墙改办建筑工程交易服务费建委招标办散装水泥专项基金意外伤害保险金霖保险公司工会费建筑安装劳动保险费建安劳保办国土资源信息交易中心1用地面积x0372元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批准发布《住宅性能现场检测技术规程》等五项广西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批准发布《住宅性能现场检测技术规程》等五项广西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4.03.05•【字号】•【施行日期】2024.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改革与发展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批准发布《住宅性能现场检测技术规程》等五项广西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的通知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各有关单位:由我厅批准立项,南宁市建筑科学研究设计院、广西大学主编的《住宅性能现场检测技术规程》,广西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广西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中建八局广西建设有限公司主编的《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工艺规程》,中建八局广西建设有限公司主编的《跨座式单轨连续轨道梁施工技术规程》,广西建设职业技术学院、南宁市勘测设计院集团有限公司主编的《旋挖桩施工信息化技术规程》,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站主编的《预拌混凝土企业内设试验室管理规程》等五项广西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已获专家评审通过,现予以批准发布。
标准编号如下:《住宅性能现场检测技术规程》(DBJ/T45-162-2024)《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工艺规程》(DBJ/T45-163-2024)《跨座式单轨连续轨道梁施工技术规程》(DBJ/T45-164-2024)《旋挖桩施工信息化技术规程》(DBJ/T45-165-2024)《预拌混凝土企业内设试验室管理规程》(DBJ/T45-166-2024)以上标准于2024年3月5日发布,自2024年6月1日起实施。
以上标准由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管理,由主编单位负责具体技术内容解释。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4年3月5日。
南宁市物价局关于市房产管理局房屋安全鉴定收费问题的批复
南宁市物价局关于市房产管理局房屋安全鉴定收费问
题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南宁市物价局
•【公布日期】2003.01.13
•【字号】南价复[2003]7号
•【施行日期】2003.01.1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
正文
南宁市物价局关于市房产
管理局房屋安全鉴定收费问题的批复
(南价复[2003]7号二00三年一月十三日)
南宁市房产管理局:
你局《关于提高房屋安全鉴定收费标准的请示》收悉。
根据桂价费函[2002]219号文精神,经研究,现将房屋鉴定有关收费问题批复如下:
一、房屋安全鉴定收费,其收费标准在自治区未作调整前仍按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建委桂价费字[1993]066号文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房屋查勘、灾害、纠纷、司法鉴定收费在自治区未制定统一收费标准前,暂按以下收费标准试行:砖木结构房50平方米以内每项600元,砖混结构房屋50平方米以内每项700元,框架结构房屋50平方米以内每项800元。
房屋面积超过50平方米的,每超过一平方米加收2元。
房屋查勘、灾害、纠纷、司法鉴定收费属中介服务收费。
请按规定到市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实行亮证收费,收费时使用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
南宁市房屋面积测算规则
南宁市房屋面积测算规则房屋面积测算是在购房、租房、出售等房产交易过程中非常重要的环节。
南宁市作为广西壮族自治区的政治、经济和文化中心,其房屋面积测算规则对于保障房产交易的公平、公正和合法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介绍南宁市房屋面积测算的规则。
一、房屋面积概述房屋面积是指房屋的建筑面积,通常包括建筑内的使用面积和公共空间的分摊面积。
在南宁市,一般会采用的测算方法有两种:建筑测量法和内外尺结合法。
建筑测量法是指根据建筑设计图纸和实际测量结果计算出房屋建筑面积的方法,而内外尺结合法是指在建筑设计图纸基础上对房屋进行实际尺寸测量并计算建筑面积的方法。
二、建筑测量法测算规则1.根据设计图纸:根据建筑设计图纸上标注的尺度和比例尺,对房屋进行面积测算。
2.采用不同方法:根据不同类型的房屋,可以采用不同的测量方法,如单独、连栋、多层和高层等,需要结合实际情况进行测算。
3.建筑面积计算:根据实际测量的建筑图纸和尺寸,计算建筑的总建筑面积,包括房间、门厅、走廊、阳台等。
4.公共空间面积计算:对于共用的公共空间,如走廊、楼梯、电梯间等,按照一定的比例进行面积计算。
5.计算过程记录:测算过程中需要详细记录,包括测量的尺寸、建筑图纸上的标注和计算过程等,作为房屋面积测算的依据。
三、内外尺结合法测算规则1.基于建筑设计图纸:根据建筑设计图纸上标注的尺度和比例尺,对房屋进行测量。
2.实际尺寸测量:在房屋建筑施工完毕后,对房屋进行实际尺寸测量,包括房间的长、宽、高等。
3.建筑面积计算:根据实际测量的尺寸,计算建筑的总建筑面积,包括房间、门厅、走廊、阳台等。
4.公共空间面积计算:对于共用的公共空间,如走廊、楼梯、电梯间等,按照一定的比例进行面积计算。
5.计算过程记录:测算过程中同样需要详细记录,包括实际测量的尺寸和计算过程等,作为房屋面积测算的依据。
四、南宁市房屋面积测算注意事项1.建筑图纸准确性:建筑图纸上的尺度和比例尺必须准确无误,否则会影响房屋面积的测算结果。
《南宁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全新.
南宁市申请廉租住房的家庭必须同时具备以下 4个条件:1、人均月收入低于或等于市政府当年公布或执行的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连续享受本市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1年以上。
2、家庭人数为两人或两人以上,家庭成员之间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
3、家庭成员均具有本市常住户口(指南宁市非农业常住户口并实际居住、至少有一人取得本市常住户口 3年以上,其他成员户口迁入满 1年以上。
4、家庭成员拥有私有住房和承租公有住房的使用面积合并计算低于或等于人均 7平方米。
家庭人均住房使用面积(《房屋所有权证》标明的建筑面积砖混结构除以 1.30、砖木结构除以 1.10折算的计算为:申请人户口所在地现居住住房使用面积; 其所在住房同一户籍下的家庭成员数+以申请家庭成员名义承租或拥有产权的它处住房使用面积 ; 家庭成员数。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二十五条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本市城镇常住非农业户口并在本市工作或居住(含符合安置条件的军队人员;(二已婚家庭或年龄在 30周岁及以上单身人员;(三无房或现住房人均建筑面积在 16平方米(含以下的;(四家庭年人均收入低于市统计局向社会公布的上年度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 80%。
从上面的规定我们不难看出,能享受经适房和廉租房的人群,都是必须具备南宁市常住户口的。
而根据政府统计的数据, 2009年南宁总人口是 263.89万,其中总户数是 783336,男性 1365258,女性 1273615农业人口 1283429非农户口 1355444。
南宁市委副书记刘长林透露, 2010年区间(2009年 10月 1日至 2010年 9月 30日,全市出生人口85304人,人口出生率为 11.77‰,人口自然增长率为8.46‰。
新版《南宁市城市总体规划(2010~2020》描绘了南宁市未来 10年的发展蓝图:南宁市域总人口 2010年控制在 690~710万人左右; 2020年控制在 780~800万人左右,年平均增长 8~9万人。
浅谈房产测绘中共有建筑面积的分摊问题
浅谈房产测绘中共有建筑面积的分摊问题发表时间:2016-04-05T10:38:42.993Z 来源:《基层建设》2015年21期供稿作者:谢华[导读] 南宁市房屋产权交易中心房屋建筑面积测算是房产测绘过程中的最主要的一个环节。
在房产测绘中对共用建筑面积的测算是最容易出现问题和争议的。
南宁市房屋产权交易中心广西南宁 530023摘要:房屋建筑面积测算是房产测绘过程中的最主要的一个环节。
在房产测绘中对共用建筑面积的测算是最容易出现问题和争议的。
.本文主要讨论和分析了共有建筑面积的认定和分摊等问题,并列举了一些特殊共有建筑面积处理的相应措施。
关键词:房产测绘;共有建筑面积;分摊问题随着我国房地产事业的发展,房产测绘已经逐渐形成一个独立的行业。
商品房销售的程序日趋规范,但商品房面积纠纷时有发生,尤其对复杂的多功能房屋共用建筑面积分摊则引起不少争议,给房地产市场管理带来一定的困难,也给测绘机构带来诸多不利的影响。
房屋面积是衡量其价值的重要标志之一,房产测绘面积的误差大小意味着产权人经济损失,影响产权人的直接利益,有时会引发矛盾和冲突,甚至诉讼公堂。
而房屋分摊面积的认定,是产权人关注的热点,近几年房屋建筑形式的多样化,使房屋共用面积分摊成为当前房产测绘中的重点和难点。
房屋建筑面积测算是房屋买卖双方最为关心的问题。
现今业主和开发商对于房屋面积的争议现象越来越多,诉诸法律的情况也时有发生。
为维护售房人与购房人双方的合法权益,近几年政府主管部门相继出台了多个相关规定。
如 2000 年开始实施的《房产测量规范》(GB/T17986.1-2000);2002 年建设部《关于房屋建筑面积计算与房屋权属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及2008年开始实施的《南宁市房产测量规范实施细则》等。
根据规定,房产测绘单位依法对房屋面积的测绘结果是具有法律效力的。
除了为房产交易提供正确数据外,有时还要对房屋面积争议诉讼进行鉴定,所以房产测绘工作是一项技术性和政策性都很强的工作。
广西自治区南宁市房地产项目开发费用实例9
2005.5.1:30%。
土石方
41500方
33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136.95
2003.3.1-2003.4.1
2003.4.1:30%;
2003.12.1:40%;
2004.6.1:30%。
桩基检测(大小应变)
10.00
2002.9.1
2003.5.1:50%;
2003.12.1:50%。
14.52元/平方米
50.82
室外管线工程费用
111.79
监理费用
10.89元/平方米
38.12
大门
170
售楼处
30
小计
1138.47元/平方米
3984.64
5
外部基础设施配套工程类
外部接水工程费
15.24
外部接电工程费
14.52元/平方米
101.63
配电工程费
76.22
排污费
10.16
小计
58.07元/平方米
土地费用
10000
8000
8000.00
二
前期工程费用
650.00
规划设计费
69472
65
451.57
2004.6.1
2002.7.1:10%;
2002.12.1:20%;
2003.6.1:10%;
2005.5.1:10%。
按建筑总面积,含总规费用
勘探费用
69472
5
34.74
2002.6.1
2002.7.1:50%;
9
临时电
1440
4.0
115.2
供电费用×8%
南宁市物价局关于南宁市房地产测绘队房产测绘收费及有关问题的批复
南宁市物价局关于南宁市房地产测绘队房产测绘收费及有关问题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宁市物价局•【公布日期】2010.09.15•【字号】南价费[2010]93号•【施行日期】2010.09.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南宁市物价局关于南宁市房地产测绘队房产测绘收费及有关问题的批复(南价费〔2010〕93号)南宁市房地产测绘队:报来《关于重新核定测绘服务收费标准的请示》收悉。
你单位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为全民所有制企业,取得自治区测绘局颁发的《测绘资质证书》,开展房产测绘业务。
我局原下发的《关于南宁市房地产测绘队房产分户图测绘服务费收费问题的批复》(南价费〔2008〕31号)至2010年2月28日止试行期已满,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我区房产测绘收费及有关问题的通知》(桂价费〔2010〕294号)精神,经研究,同意你单位在接受委托并向委托人提供房产分户图测绘服务时,收取房产分户图测绘服务费。
现将有关收费问题批复如下:一、收费原则开展房产测绘服务,应遵循客观公正、诚实守信和自愿有偿、委托人付费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房产测量规范和有关技术标准、规定,对完成的测绘成果质量负责。
接受委托后,应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协议,明确服务内容、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及相关事项;在提供分层分户平面测绘,房产调查,分户面积、共有面积、分摊面积测算,检查修改和资料整理等服务,并出具客观真实的测量报告后方可收取房产分户图测绘服务费。
无委托协议、违规测量、强制重复测量、弄虚作假欺骗房屋权利人或测量失误造成损失的,不得收取房产分户图测绘服务费。
严禁依托有关行政部门的行政权力强制服务、强制收费。
二、收费范围(一)对新建房屋分户图初始测绘以及变更登记中房屋面积、结构发生变化,需要重新进行房屋分户图测绘的可收取房产分户图测绘服务费。
(二)对房屋所有权属进行变更、转移时,房屋面积、结构未发生变化的,产权人没有要求重新进行分户图测绘的不得收费。
南宁市物价局关于市房地产测绘队收费标准的批复-南价复[1998]64号
南宁市物价局关于市房地产测绘队收费标准的批复正文:---------------------------------------------------------------------------------------------------------------------------------------------------- 南宁市物价局关于市房地产测绘队收费标准的批复(南价复[1998]64号)南宁市房地产测绘队:报来“关于测绘收费的请示”收悉。
根据自治区物价局“关于房地产测绘收费问题的复函”(桂价房函[1998]289号),现就你所房地产测绘收费问题批复如下:一、工程测绘服务收费,参照国家测绘有关规定标准执行,见附表。
二、房产测绘服务收费,不论公房、私房或商品房,均按每平方米0.5元收取。
三、绘制房屋平面图服务收费为每套(栋)35元;晒图收费为每幅5元。
四、测绘、绘(晒)图收费标准允许下浮执行。
五、开展测绘、绘(晒)图服务以自愿委托为原则,不得实行强制性服务。
六、办理劳务收费许可证,亮证收费,接受物价检查部门的监督。
七、本批复自1998年10月1日起试行半年,试行期满前一个月请将有关财务收支资料一式两份报送我局,以便上报自治区物价局重新审核批准正式执行。
附:南宁市房地产测绘队工程测绘收费标准表南宁市物价局一九九八年十月二十三日附:南宁市房地产测绘队工程测绘收费标准表单位:元项目计量单位收费标准备注一般地区困难地区工程测量国测发[1993]082号国测发[1994]03号一、平板仪测图1、一般地区(1)1:500平方公里3694173456 图根控制" "938722036 测图" "2099940685 着铅整饰" "655510735 (2)1:1000" "1356926957 图根控制" "37187641 测图" "752415344 着铅整饰" "23273922 2、建筑、工业区(1)1:500平方公里70472141803 图根控制" "2187343787 测图" "3929280508 着铅整饰" "930717508 (2)1:1000 2744555043 图根控制794517790 测图1671931988 着铅整饰27815265 二、城市规划测量地下管线公里16842325不足0.5公里时按0.5公里计算,探测费另计。
南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2023年度“双随机、一公开”房屋安全鉴定机构监督检查工作情况的通报
南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2023年度“双随机、一公开”房屋安全鉴定机构监督检查工作情况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布日期】2023.11.15•【字号】南住建〔2023〕610号•【施行日期】2023.11.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南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2023年度“双随机、一公开”房屋安全鉴定机构监督检查工作情况的通报各有关单位:根据《关于印发2023年度“双随机、一公开”房屋安全鉴定机构监督抽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南住建〔2023〕291号)和《关于开展2023年度“双随机、一公开”房屋安全鉴定机构检查工作的通知》(南住建〔2023〕368号)等文件要求,我局于2023年9月-11月在市建成区范围组织开展了“双随机、一公开”房屋安全鉴定机构监督检查工作。
现将检查情况通报如下:一、检查基本情况本次行政检查按照《南宁市商事制度改革暨“双随机、一公开”部门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宁市2023年度部门随机抽查计划的通知》(南市商制联席办〔2023〕4号)、《南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南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23年度“双随机、一公开”工作方案的通知》(南住建〔2023〕113号)等文件要求,以执法人员数据库为基础,通过广西“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平台系统,抽取检查组成员,同时从34家在南宁市开展房屋安全鉴定业务的企业中按不少于80%比例抽查企业,根据系统累计抽查出28家企业,发布并开展监督检查工作任务。
监督检查过程采取了监管部门现场行政检查、委托行业内专家组对监管部门随机抽取被监督企业出具的房屋安全鉴定报告进行质量评审的方式,重点核查房屋安全鉴定机构的企业营业执照、相关资质证明材料;办公场所产权证明或房屋租赁协议书;相关从业人员资格的证明材料;必要的专业设备设施情况;鉴定文书、档案情况等五个方面内容,另核查联合体协议签订和相关从业人员工作年限等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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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房产面积测算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市房产测绘管理,依法保护房屋所有者的合法权益,适应我市房地产市场发展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房产测绘管理办法》(建设部、国家测绘局第83号文)、《房产测量规范》(GB/T17986-2000)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及集体土地上所有房屋的权属登记、交易、租赁、评估、抵押、行政裁决、拆迁等的房产面积测算。
第三条本细则以中误差作为评定精度的标准,以两倍中误差作为限差。
房产面积的精度等级启用二级。
限差:±(0.04S +0.002S)中误差:±(0.02S +0.001S)第四条房产分层分户平面图,图示详见《房产测量规范》。
第五条本细则所称房屋面积的测算系指房屋水平投影面积的测量计算,它包括房屋建筑面积、使用面积、产权面积、套内建筑面积、共有建筑面积等。
(一)房屋建筑面积系指房屋外墙(柱)勒脚以上各层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包括阳台、挑廊、地下室等,且具备有上盖,结构牢固,层高在2.20米以上(含2.20米)的永久性建筑。
(二)房屋使用面积系指房屋户内全部可供使用的空间面积,按房屋的内墙面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三)房屋产权面积系指房屋所有者依法拥有房屋所有权的房屋建筑面积。
房屋产权面积由市、县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确权认定。
(四)房屋套内建筑面积由套内房屋的使用面积、套内墙体面积、套内阳台建筑面积三部分组成。
1、套内房屋使用面积为套内使用空间的面积,以内墙面水平投影面积按以下规定计算:a、套内使用面积为套内卧室、起居室、过厅、过道、厨房、卫生间、厕所、贮藏室、壁柜等空间面积的总和;b、跃层住宅中的套内楼梯按自然层数的面积总和计入使用面积;c、内墙面建筑装饰厚度计入使用面积。
2、套内墙体面积系指套内使用空间周围的围护或承重墙体或其他承重支撑体所占的面积,其中各套之间的分隔墙和套与公共建筑空间的分隔墙以及外墙(包括山墙)等共有墙,均按墙体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入套内墙体面积。
套内自有墙体按水平投影面积全部计入套内墙体面积。
3、套内阳台建筑面积均按阳台外围与房屋外墙之间的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五)房屋共有建筑面积系指各房屋所有者共同占有或共同使用的建筑面积。
第六条房屋面积以平方米为单位,最终面积取至0.01平方米。
第七条量距应使用经检定合格的钢卷尺、玻璃纤维尺、掌上型测距仪等能达到相应精度的仪器和工具,边长取位至0.01米。
第二章房屋墙体定位及归属确认第八条房屋勒脚以上的外墙体包括阳台与房屋的分隔墙体,其墙体面积应包括粉刷、抹灰、贴面等外墙装饰层,不包括凸出外墙面的结构柱、装饰柱或装饰性的挂墙体(如玻璃幕墙、大理石、轻质铝扣板等)。
第九条单产权的房屋、独立栋或独立宗地的连体别墅不存在共有建筑面积,其房屋外墙体全部归入房屋建筑面积内。
毗连房屋四至墙体归属由相邻各方指认确定。
第十条墙体归属分为自(有)墙、共(有)墙和借(他)墙三类。
第十一条房屋的外墙(包括山墙),各套之间的分隔墙、套与公共建筑之间的分隔墙以及归属不同功能区的公共建筑之间的分隔墙均为共有墙。
共有墙的权属线绘于共有墙结构中线处,其墙体面积以权属线为界各自归入相关建筑面积中,其中房屋的外墙以结构中线以外计入共有建筑面积。
第十二条房屋的架空楼层、局部架空等无墙体的外围,包括底层楼梯入口处、店面或车库的卷闸门或铁栅门等,其墙体厚度可参照本层外墙或承重墙的实体厚度确定,本层无可参照的可套用上层外墙实体厚度确定,作为绿化、休憩、观光的架空楼层除外。
地下室外墙(不包括采光井、防潮层及保护墙)可按规划审定的设计图纸中墙体厚度计算建筑面积。
第十三条玻璃幕墙等作为房屋外墙的,以结构楼板外沿至玻璃幕墙等外墙面的间距确定为外墙体厚度。
同一位置外墙,既有主墙,又有玻璃幕墙的,则确定主墙为房屋外墙,主墙厚度为外墙厚度。
金属幕墙及其它材料幕墙,参照玻璃幕墙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章房屋建筑面积测算第十四条计算全部建筑面积的范围:(一)永久性结构的单层房屋,层高2.20米以上(含2.20米),按一层计算建筑面积。
多层房屋按各层建筑面积的总和计算。
对于倾斜、弧状等非垂直墙体的房屋,层高(高度)在2.20米以上(含2.20米)的部位计算建筑面积。
房屋墙体向外倾斜,超出底板外沿的,以底板水平投影计算建筑面积。
(二)房屋内的夹层、插层、技术层及其专用楼梯间、电梯间等其高度在2.20米以上(含2.20米)部位计算建筑面积。
利用、占用自然层的楼梯间、电梯间通往夹层、插层、技术层的不视为其专用楼梯间、电梯间。
(三)穿过房屋的通道,房屋内的门厅、大厅,均按一层计算建筑面积。
门厅、大厅内的回廊部分,层高在2.20米以上(含2.20米)的,按其水平投影计算建筑面积。
跃层式住宅大厅上空对应的外围墙体,无论其层高,仅按一层计算。
跃层式住宅内的楼梯(包括“用户自理”楼梯)应按自然层数计算建筑面积。
(四)楼梯间、电梯井(观光梯)、提物井、垃圾道、管道井等均按房屋自然层计算建筑面积。
若层高不足2.20米,但楼梯间高度在2.20米以上(含2.20米),该楼梯间应计算建筑面积。
(五)房屋天面上,属永久性建筑,层高在2.20米以上(含2.20米)的楼梯间、水箱间、电梯机房及斜面结构屋顶高度在2.20米以上(含2.20米)的部位,按其外围水平投影计算建筑面积。
(六)挑楼、全封闭的阳台按其外围水平投影计算建筑面积。
封闭与不封闭按以下方法确定:1、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定的设计图纸,阳台是不封闭的,但实际上房屋现状的阳台是封闭的,应该按照设计图不封闭阳台计算建筑面积。
补办规划变更手续后则可按封闭阳台计算建筑面积。
2、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定的设计图纸,阳台是封闭的,但实际上房屋现状的阳台是不封闭的,应按不封闭阳台计算建筑面积。
(七)属永久性结构有顶盖的室外楼梯,按各层水平投影计算建筑面积。
(八)与房屋相连的有柱走廊,两房屋间有上盖和柱的走廊,按柱的外围水平投影计算建筑面积。
若既有柱又有围护(如栏杆)时,当围护在柱外边以内的,按围护结构外围水平投影计算建筑面积;当围护结构在柱外边以外的,则柱外边以外部份按挑廊处理。
(九)房屋间永久性的封闭架空通廊,按外围水平投影计算建筑面积。
架空通廊的外围投影超过其底板外沿的,以底板水平投影计算建筑面积。
(十)地下室、半地下室及其相应出入口,层高在2.20米以上(含2.20米)的,按其外墙外围水平投影计算建筑面积。
(十一)门斗按其围护结构的外围水平投影计算建筑面积,门廊按柱的外围水平投影计算建筑面积。
(十二)玻璃幕墙等作为房屋外墙的,按其外围水平投影计算建筑面积。
同一位置既有主墙,又有玻璃幕墙的,以主墙的外围水平投影计算建筑面积。
各楼层墙体厚度不同时,分层分别计算。
金属幕墙及其他材料幕墙,参照玻璃幕墙的有关规定处理。
(十三)属永久性建筑有柱的车棚、货棚等按柱的外围水平投影计算建筑面积。
有柱车棚、货棚应具有两排或两排以上承重的结构柱。
(十四)依坡地建筑的房屋,利用吊脚做架空层,有围护结构的,按其高度在2.20米以上(含2.20米)部位的外围水平投影计算建筑面积。
(十五)与室内相通的变形缝(包括伸缩缝、沉降缝)计算建筑面积。
(十六)建在室内的机械车库高度在2.20米以上(含2.20米),不论其停放层数,均按一层计算建筑面积。
(十七)有顶盖的通风井、排气道、采光井,仅按一层计算建筑面积。
第十五条计算一半建筑面积的范围:(一)与房屋相连有上盖及永久性牢固围护结构但无柱的外走廊、檐廊(仅两端的墙体不视为其围护),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
与房屋相连的上盖,可以是挑楼或挑廊的底板,也可以是专用的上盖(宽度应不小于0.90米),当围护结构超出顶盖范围且不大于两倍顶盖宽度时,按其顶盖水平投影面积一半计算建筑面积。
走廊、檐廊、挑廊的长度都必须超过两个开间以上(含两个开间),并且起到通道的作用。
(二)属永久性建筑的独立柱、单排柱的门廊、车棚、货棚等,按其上盖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
(三)层高在2.20米以上(含2.20米)且有牢固围护结构及上盖的未封闭阳台、挑廊,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
阳台、挑廊围护结构的外围尺寸按下图(1)(2)(3)(4)取值:阳台、挑廊都必须具有上盖,并且与室内相通。
其中上盖可以是上层阳台或上层挑廊,或上层挑楼,或房屋的底板,也可以是屋檐的延伸或专用的上盖。
若该阳台的围护结构超出上盖水平投影的,按上盖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
隔层不封闭的阳台、挑廊、檐廊、通廊,其上盖高度不大于二个自然层的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
(四)无顶盖的室外楼梯按各层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
(五)有上盖不封闭的永久性的架空通廊,按外围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
第十六条不计算建筑面积的范围:(一)层高小于2.20米的夹层、插层、技术层和层高小于2.20米的地下室和半地下室。
若层高在2.20米以上(含2.20米),但局部(如楼梯间等)不足2.20米,该部分不计算建筑面积。
(二)突出房屋墙面的构件、配件、烟囱、通风道、管道,装饰柱、装饰性的玻璃幕墙、垛、勒脚、台阶、无柱雨蓬等。
(三)无上盖、无围护结构或围护结构宽度大于两倍顶盖的走廊、檐廊、挑廊及房屋之间的架空通廊。
(四)无顶盖的通风井、排气道、天井,以及大于0.3平方米的孔洞。
(五)房屋的天面、挑台、天面上的花园、泳池、水池。
(六)建筑物内的操作平台、上料平台及利用建筑物的空间安置箱、罐的平台。
(七)骑楼、过街楼、临街楼房、挑廊的底层用作市政道路、街、巷通行的部分,不论其是否有柱,是否有围护结构,均不计算建筑面积。
(八)利用引桥、高架路、高架桥、路面作为顶盖建造的房屋。
在引桥、高架路、高架桥、路面下建造房屋超过两层以上的,最上面的一层是利用引桥、高架路、高架桥、路面作为顶盖,该层不计建筑面积,但其他各层应按规定计算建筑面积。
(九)活动房屋、临时房屋、简易房屋。
(十)独立烟囱、亭、塔、罐、池、地下人防干、支线。
(十一)与房屋室内不相通的变形缝。
(十二)简易楼梯和走廊外的台阶踏步、室外爬梯、底层室内楼梯延伸出室外的部分。
(十三)建筑主体结构以外的雨蓬或挑楼等在露台、天面上的投影部分均不计算建筑面积。
(十四)与室内不相通的类似阳台、挑廊、檐廊的建筑。
(十五)类似“平改坡”屋面等为建筑造型而建造,无实用功能的装饰性建筑部位。
(十六)楼梯下方空间不论是否利用,楼梯已计算过面积的不再重复计算。
地下室入口处坡道下方空间层高在2.20米以上(含2.20米)的,若坡道已计算建筑面积则不再重复计算。
第四章房屋共有建筑面积测算第十七条房屋共有建筑面积处理原则:(一)产权各方有合法权属分割文件或协议的,按文件或协议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