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公司机械动力设备管理规则2002-0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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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铁道建筑总公司
机械动力设备管理规则
(初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机械动力设备(以下简称设备)是企业生产力的主要因素,是企业总资产的主要组成部分。为了规范设备管理,提高企业技术装备水平和经济效益,增强企业核心竞争能力,促进企业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中国铁道建筑总公司(以下简称总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总公司及所属企业中构成固定资产的设备的管理。
第三条设备管理要执行依靠技术进步,促进生产经营和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设计、制造与使用相结合;维护、保养与检修相结合;修理、改造与适时更新相结合;专业管理与群众管理相结合;技术管理与效益管理相结合;闲置设备内部调剂与市场处置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设备综合管理的主要任务是:贯彻执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法令、法规,制定适合本企业特点的设备管理规则;通过技术、经济、监察措施,对设备进行综合管理,做到全面规划、优化配置、择优选购、正确使用、精心维护、安全运行,保持设备性能的完好,不断改善和提高技术装备素质,充分发挥设备效能,降低设备
寿命周期费用,使企业投资效益最大化,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第五条设备管理是企业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做好设备管理工作是各级领导的重要职责。各企业要制定设备管理主要技术和经济考核指标,并纳入本企业的管理责任目标,定期考核。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实行总公司、集团公司(含分公司、直属单位)、子公司三级管理体制。总公司及所属企业应指定一名领导分管设备工作并明确企业设备管理职能机构,配备高效、精干的设备管理人员。
第七条总公司设备运输物资部负责全总公司系统设备综合管理工作;其管理宗旨是:检查、指导、监督、协调、服务。
第八条总公司设备运输物资部的主要工作职能是:
1.贯彻执行国家设备管理有关方针、政策、法律、规定;制定总公司系统设备管理规章制度并实行监督和指导;
2.把握本专业关键技术的发展方向、企业主导产品在国内外市场的地位和变化趋势,引导设备配置,制订设备发展规划,不断提高企业技术装备水平;
3.推广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并组织交流和推广“四新技术”的典型经验;
4.组织总公司系统企业设备管理人员的现代化管理知识培训和
专业技能培训,不断提高管理人员的业务素质;
5.指导、安排总公司系统设备检查工作,表彰先进;
6.负责总公司系统利用外资采购进口设备的有关工作;
7. 定期汇总设备管理统计报表(附件2:设备管理报表1~5),掌握总公司系统机械动力设备资产、技术状况和实力情况;
8.负责本部门主管质量体系有关程序文件的编制、修改,并对实施情况进行检查、指导和监督。
第九条总公司所属企业设备管理职能部门的主要职责:
1. 贯彻执行国家和总公司有关设备管理的方针、政策、条例和规定,制定本企业设备管理的规章制度;
2.编制设备发展规划,审批设备购置计划,参与购置、大修、更新改造计划的组织实施,制定设备招标采购的具体办法;
3.参与企业生产经营,根据需要参加重点工程施工调查和设备配备方案调研论证,参与标书的编制;
4.全面、真实、准确、及时地掌握设备固定资产、技术状况和实力分布信息数据,按期汇总、上报设备管理有关报表;
5.组织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开展机械设备科技信息的交流与服务;
6.安排、布置设备大检查工作,表彰奖励企业设备管理优秀单
位和先进个人;
7.按资产经营责任制的要求,制定完成设备管理的各项技术经济指标的具体措施;
8.组织闲置设备调剂,办理设备的调拨和报废手续;
9.协助有关部门做好设备事故的调查、分析和处理;
10. 协助有关部门组织设备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业务培训;
11. 负责本部门主管质量体系有关程序文件的编制、修改,并对实施情况进行检查、指导和监督;
12.制定所属企业设备管理部门的职责;
13.承担企业赋予的其他管理职责。
第三章前期管理
第十条企业应根据市场预测和产品的开发情况,认真做好设备规划、选型工作。设备购置或设计、制造须经充分的技术经济论证和可行性研究分析后再进行决策,以降低设备投资风险。
第十一条企业应加强设备配置的规划管理,按照分级管理的权限严格审批各单位提报的购置计划,防止出现设备利用率低下的问题。
第十二条设备选型应当遵循“经济适用、技术先进、合理配套”
的原则,符合安全、环保和节能的要求;充分考虑设备的可靠性和维修性。
第十三条企业应利用集团优势进行设备采购,推行招标采购制,降低购置成本,做到决策透明、权利制衡、比质比价。
第十四条购置或自制的设备,应有完整的技术资料和必要的维修配件,认真组织安装、调试。做好试用阶段的评价工作,对照购置合同、有关协议规定及技术标准进行验收,及时与供货商或有关部门联系,将发现的问题解决在索赔期内。
第四章基础管理
第十五条企业设备都应按《总公司机械动力设备分类代码》(另行发布),进行统一分类编号、设置标牌。
第十六条购置设备验收合格后,应及时办理固定资产登记手续,保证帐、卡、物相符。企业应建立健全设备台帐、技术档案;主要设备的图纸、说明书、履历簿及相关原始资料都应完好地保存,以备查询。
第十七条企业应建立健全设备管理的各项工作制度、标准、流程、定额和技术、经济考核制度。对有专业规定的设备,必须按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十八条企业应积极采用现代化管理手段加强设备管理信息的积累和统计分析工作。各种原始记录、数据资料要全面、真实、准
确,能够为设备的技术、经济分析提供基础性服务。
第五章设备资产和效益管理
第十九条企业设备不仅是生产经营的重要手段,也是企业投资,企业董事会和经理(厂长)要对投资决策承担责任。企业应注重设备资产的运用效益,采取积极措施保证投入产出效益目标的实现。
第二十条企业设备资产应按照有关规定折旧,并保证企业设备的改造与更新。
第二十一条企业大型、成套设备的制造、安装应实行监理制度。
第二十二条企业大型、成套设备的处置应实行技术鉴定与价值评估,量质论价转让或淘汰报废。
第二十三条企业购置或自制的设备应尽快投入使用,减少“未使用固定资产”中的设备数量,缩短设备的未使用时间;设备未使用时间预计超过三个月,应办理封存。封存设备应指定专人定期检查、维护,保证其处于完好状态。设备的封存与启封,由企业按自定的有关制度和程序办理。
第二十四条企业未使用、封存连续超过12个月的设备须转为“不需用固定资产”;列入“不需用固定资产”项下的设备属于企业的多余闲置设备,企业应采取积极措施,利用各种交易手段,通过出售、产权转让、租赁等方式,将此项下的设备资产降到最低程度。
第二十五条为防止在处置多余闲置设备中发生国有资产流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