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综合利用业增值税减免审批
增值税减免税申请审批表填写规范(部分栏次对照表)

增值税减免税申请审批表填写规范
填写增值税减免税申请审批表时按以下要求填写:
一、符合国家相关增值税税收减免政策的纳税人,需通过《减免税申请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向税务机关提出减免税备案或者申请。
二、《审批表》中“纳税人识别号"、“纳税人名称”、“生产经营地址"、“办税人员”、“联系电话”、“邮政编码”、“登记注册类型”、“开业日期”、“生产经营期限”、“经营范围”等基本项目按《税务登记表》相关栏目填写。
三、减免税申请情况中:
“是否代扣代缴”不填。
“申请减免税种”选择“增值税"(必填项目)。
“第一次获利时间”不填.
“申请减免理由”按本规范附件《增值税减免税申请审批表填写规范(部分项目对照表)》(以下简称《对照表》)中“优惠项目(减免理由)”一栏填写(必填项目)。
“减免原因”按《对照表》中“减免原因”一栏填写(必填项目).
“减免种类"按《对照表》中“减免种类”一栏填写(必填项目)。
“减免退方式"按《对照表》中“减免退方式”一栏填写(必填项目).
“幅度/额度/税率”按《对照表》中“幅度/额度/税率”一栏填写(必填项目)。
“适用税率”按其享受减免税主要产品适用税率填写(必填项目).
“所属时期起”和“所属时期止"按一个备案年度(一般为一年)或一次审批时间(一般为一个月)填写(必填项目)。
填写范例:
增值税减免税申请审批表填写规范(部分栏次对照表)。
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优惠政策的筹划

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优惠政策的筹划随着全球经济的发展和资源的快速消耗,资源综合利用成为推动可持续发展的重要途径之一。
为了鼓励企业有效利用资源并降低环境污染,许多国家都制定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优惠政策。
在这篇文章中,我们将探讨如何筹划和利用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优惠政策,以促进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首先,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优惠政策是指对符合国家环境保护要求和资源综合利用标准的企业所生产和销售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给予一定的增值税优惠或减免政策。
这种政策主要通过减免部分增值税的方式,降低企业的生产成本,提高产品的竞争力,并鼓励企业加大投入,提高资源综合利用的水平。
要筹划和利用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优惠政策,企业需要进行以下几个步骤:第一步,了解政策细则。
企业经营者和财务人员应仔细研读相关法规和政策文件,了解优惠政策的具体要求和条件。
特别要注意政策中对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的定义和标准,以确保企业的产品符合要求。
第二步,评估企业的资源综合利用水平。
企业应对自身的生产工艺和产品进行全面评估,了解资源综合利用的程度。
这包括原材料的选择和利用率、生产过程中的废弃物处理等方面。
通过评估,企业可以了解自身的优势和不足,为后续的策划和改进提供基础。
第三步,制定资源综合利用计划。
根据评估结果,企业可以制定资源综合利用的改进计划。
这些计划可以包括更新设备、改进生产工艺、优化废弃物处理等措施。
通过降低资源消耗和提高资源利用率,企业可以减少成本并提高产品的市场竞争力。
第四步,申请增值税优惠政策。
企业在改进资源综合利用水平的同时,可以向有关税务部门申请增值税优惠政策。
申请过程中,企业必须提交相关证明文件,如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的认证证书、生产工艺流程图等,以证明产品符合政策要求。
此外,企业还应严格遵守相关法规和政策,确保产品的质量和合规性。
第五步,监督和评估。
一旦企业获得增值税优惠政策,应加强对资源综合利用水平的监督和评估。
企业可以建立相应的指标体系,并定期进行内部和外部审计,以确保资源综合利用计划的顺利实施。
国家在资源综合利用方面的优惠政策

开展资源综合利用,是我国一项重大的技术经济政策,也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一项长远的战略方针,对于节约资源,改善环境,提高经济效益,促进经济增长方式由粗放型向集约型转变,实现资源优化配置和可持续发展都具有重要的意义。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坚持“因地制宜、鼓励利用、多种途径、讲求实效、重点突破、逐步推广”的方针,遵循资源综合利用与企业发展相结合,与污染防治相结合,经济效益与环境效益、社会效益相统一的原则,积极推动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工作,努力提高资源的综合利用水平,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事业健康发展。
(四)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从建筑设计标准、施工规范和要求等方面积极支持企业利用废物生产新型建筑墙体材料的推广工作。在距粉煤灰、煤矸石堆存场地20公里范围内不准新建、扩建实心粘土砖厂;凡有条件的,已建的实心粘土砖厂等建材企业,必须掺用一定比例的粉煤灰、煤矸石;筑路、筑坝、筑港工程,必须掺用一定比例的粉煤灰。
(二)建设项目中的资源综合利用工程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凡具备综合利用条件的项目,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均应有资源综合利用内容,无资源综合利用内容的,有关部门不予审批。
(三)企业对其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物应积极开展综合利用,不具备利用条件的,应支持其他单位开展综合利用。并对利用废物的企业给予适当的装运补助费。提供可利用废物的企业与利用废物的企业之间应当签定长期的供需合同,并严格履行合同。对未经加工或废弃堆存的工业固体废物,提供可利用废物的企业不得向利用废物的企业收取费用;对经过加工的工业固体废物,提供可利用废物的企业可根据加工成本和质量,按照利用废物的企业利益大于提供可利用废物的企业利益的原则,向利用废物的企业收取一定费用。
财税[2008]156号《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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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6号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08-12-09字体:【大】【中】【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了进一步推动资源综合利用工作,促进节能减排,经国务院批准,决定调整和完善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的增值税政策。
同时,为了规范对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的认定管理,需对现行相关政策进行整合。
现将有关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统一明确如下:一、对销售下列自产货物实行免征增值税政策:(一)再生水。
再生水是指对污水处理厂出水、工业排水(矿井水)、生活污水、垃圾处理厂渗透(滤)液等水源进行回收,经适当处理后达到一定水质标准,并在一定范围内重复利用的水资源。
再生水应当符合水利部《再生水水质标准》(SL368—2006)的有关规定。
(二)以废旧轮胎为全部生产原料生产的胶粉。
胶粉应当符合GB/T19208—2008规定的性能指标。
(三)翻新轮胎。
翻新轮胎应当符合GB7037—2007、GB14646—2007或者HG/T3979—2007规定的性能指标,并且翻新轮胎的胎体100%来自废旧轮胎。
(四)生产原料中掺兑废渣比例不低于30%的特定建材产品。
特定建材产品,是指砖(不含烧结普通砖)、砌块、陶粒、墙板、管材、混凝土、砂浆、道路井盖、道路护栏、防火材料、耐火材料、保温材料、矿(岩)棉。
二、对污水处理劳务免征增值税。
污水处理是指将污水加工处理后符合GB18918—2002有关规定的水质标准的业务。
三、对销售下列自产货物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的政策:(一)以工业废气为原料生产的高纯度二氧化碳产品。
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优惠政策及操作

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优惠政策及操作随着全球经济的不断发展和资源的日益稀缺,资源综合利用成为了国际社会关注的焦点。
为了鼓励企业进行资源综合利用,提高资源利用效率,许多国家都出台了各种政策和措施。
在中国,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优惠政策的出台,为企业提供了一定的税收减免,进一步推动了资源综合利用产业的发展。
资源综合利用是指将废弃物或次生资源通过科学技术手段进行回收、利用和加工,以生产出新的价值产品。
这既有利于环境保护,降低废弃物的排放和对自然资源的依赖,也具备了一定的经济效益。
然而,由于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的生产和经营过程中存在一定的成本和风险,企业往往面临着较高的经营压力。
为了推动资源综合利用产业的发展,中国政府出台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优惠政策。
增值税是中国重要的税种之一,对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的生产和销售征收增值税是效率最高和拟衔接最好的税种之一。
为了促进资源综合利用产业链的发展,中国政府于2014年开始实施增值税改革,并针对资源综合利用产品提供了一系列的税收优惠政策。
根据相关政策规定,符合一定条件的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可以享受减免、退还或免征增值税的政策,以降低企业生产成本,增加企业利润。
具体而言,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优惠政策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免征增值税:对于从事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生产、加工和销售的企业,按规定条件可以免征增值税。
免征增值税的主要条件包括企业已申请并获得国家相关部门批准的资源综合利用项目,年度资源综合利用产品销售收入达到一定比例,并且符合相关环保和质量要求。
2. 减免增值税:对于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生产环节的增值税,符合政府规定标准的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可以享受减免政策。
具体来说,按照不同类别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生产过程中所需的能源消耗情况,政府规定了不同的增值税减免比例,从而为企业减轻了生产成本。
3. 增值税退还:对于资源综合利用产品销售环节的增值税,符合政府规定标准的企业可以申请增值税退还。
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即征即退退税审批工作范本

XXX国家税务局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增值税即征即退申请审批工作范本适用范围:资源综合利用企业经税务机关审批,完成资源综合利用企业资格认定后,符合享受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条件的,应当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相关政策规定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资源综合利用退税审批,税务机关自受理之日起14个工作日内完成退税审批工作。
政策依据: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6号)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补充的通知》(财税[2009]163号);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完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15号)申请受理的工作要求(办税服务厅综合办税岗受理,受理当日转业务审批岗)一、需要受理的具体申请资料项目(一)《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增值税即征即退税款审批单》(二)《退税申请书》及复印件一份(三)应退税款完税凭证复印件两份(四)退税月份应交税金明细账(公章)复印件一份。
(五)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二、申请资料审核工作要求(一)受理环节:办税服务厅综合办税岗应当场逐一核对纳税人的申请资料,并区分情况处理如下:1、《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增值税即征即退税款审批单》填写是否正确、项目是否完整;2、《退税申请书》填写是否正确、项目是否完整;3、纳税人复印件是否符合要求并加盖公章;4、对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填列要求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申请资料齐全、符合填列要求的,当场受理,在《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增值税即征即退税款审批单》签署意见后同时完成以下工作:1)、向申请人发放《XXXX国家税务局涉税事项受理回执》(附件2,一式两份),交申请人一份并告知其在规定时间持本回执单领取批复。
2)发起退税类文书,具体模块为:【征收】—【退抵税(费)申请】,点击【推送】至下一环节办理人员,书面材料与电子信息同时流转至下一环节(业务审批环节)。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免征增值税的通知-财税字[1995]4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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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免征增值税的通知
正文: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对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免征增值税的通知
(财税字〔1995〕4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对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有关增值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企业生产的原料中掺有不少于30%的煤矸石、石煤、粉煤灰、烧煤锅炉的炉底渣(不包括高炉水渣)的建材产品,在1995年底以前免征增值税。
二、对企业利用废液(渣)生产的黄金、白银,按照现行对黄金、白银生产的税收政策,在1995年底以前免征增值税。
三、本通知自1995年1月1日起执行。
1995年4月28日
——结束——。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政策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21.12.30•【文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0号•【施行日期】2022.03.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增值税正文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0号为推动资源综合利用行业持续健康发展,现将有关增值税政策公告如下:一、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收购的再生资源,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或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一)本公告所称再生资源,是指在社会生产和生活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已经失去原有全部或部分使用价值,经过回收、加工处理,能够使其重新获得使用价值的各种废弃物。
其中,加工处理仅限于清洗、挑选、破碎、切割、拆解、打包等改变再生资源密度、湿度、长度、粗细、软硬等物理性状的简单加工。
(二)纳税人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从事危险废物收集的纳税人,应符合国家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要求,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2.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的纳税人,应符合国家商务主管部门出台的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要求,取得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资质认定证书。
3.除危险废物、报废机动车外,其他再生资源回收纳税人应符合国家商务主管部门出台的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要求,进行市场主体登记,并在商务部门完成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
(三)各级财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存在违法违规给予从事再生资源回收业务的纳税人财政返还、奖补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二、除纳税人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的再生资源回收不征收增值税外,纳税人发生的再生资源回收并销售的业务,均应按照规定征免增值税。
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提供资源综合利用劳务(以下称销售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可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增值税减免的申请流程与审批要点

增值税减免的申请流程与审批要点一、引言增值税是一种按照销售与增值的差额征税的税种。
为了减轻企业负担,国家推出了增值税减免政策。
本文将介绍增值税减免的申请流程与审批要点,帮助企业了解如何申请并顺利获得增值税减免。
二、申请流程1. 提交申请材料申请增值税减免之前,企业需要准备一系列的申请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证书;(2)企业的增值税发票;(3)相关减免政策的证明材料。
2. 填写申请表格企业需要根据国家税务局提供的申请表格,填写准确的信息、数量和金额等,确保申请表格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3. 递交申请填写完申请表格后,企业需要将申请材料和申请表格一起递交给当地的国家税务局,可以通过线上提交,也可以亲自前往税务局递交。
4. 信息核实与审理税务局收到申请材料后,将对申请材料进行核实,确保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接下来,税务局将根据相关政策规定,审理企业的申请。
5. 审批结果通知税务局在完成审理后,会向企业发送审批结果的通知。
通知内容可能包括审批通过、审批不通过等信息。
三、审批要点1. 准确了解减免政策企业在申请减免前,应仔细研读相关减免政策,确保自己符合享受减免的条件,避免不必要的麻烦。
2. 提供真实准确的申请材料申请材料的准确性至关重要,企业需要提供真实、准确的申请材料,如有需要,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加以支持。
3. 注意申请材料的完整性申请材料的完整性也是审批过程中需要注意的要点。
确保所有的材料齐全,如有提供不全的情况,可能会影响审批的进程。
4. 遵守国家税务政策在申请过程中,企业应遵守国家税务政策的相关规定,确保申请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5. 关注审批通知企业在递交申请后,应及时关注审批结果通知。
若审批通过,及时享受减免政策。
若审批不通过,可以了解具体原因,并在必要时进行申诉或重新申请。
四、总结增值税减免是为了减轻企业负担而推出的一项政策。
企业在申请增值税减免时,应按照规定的流程进行申请,并注意审批要点,以确保申请的顺利进行和成功通过。
资源综合利用政策[2011]115号
![资源综合利用政策[2011]115号](https://img.taocdn.com/s3/m/7ee73c4ce45c3b3567ec8b8a.png)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完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1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深入贯彻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基本国策,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加快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经国务院批准,决定对农林剩余物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政策进行调整完善,并增加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适用增值税优惠政策。
现将有关政策明确如下:一、对销售自产的以建(构)筑废物、煤矸石为原料生产的建筑砂石骨料免征增值税。
生产原料中建(构)筑废物、煤矸石的比重不低于90%。
其中以建(构)筑废物为原料生产的建筑砂石骨料应符合《混凝土用再生粗骨料》(GB/T 25177-2010)和《混凝土和砂浆用再生细骨料》(GB/T 25176-2010)的技术要求;以煤矸石为原料生产的建筑砂石骨料应符合《建筑用砂》(GB/T 14684-2001)和《建筑用卵石碎石》(GB/T 14685-2001)的技术要求。
二、对垃圾处理、污泥处理处置劳务免征增值税。
垃圾处理是指运用填埋、焚烧、综合处理和回收利用等形式,对垃圾进行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处理处置的业务;污泥处理处置是指对污水处理后产生的污泥进行稳定化、减量化和无害化处理处置的业务。
三、对销售下列自产货物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100%的政策(一)利用工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余热、余压生产的电力或热力。
发电(热)原料中100%利用上述资源。
(二)以餐厨垃圾、畜禽粪便、稻壳、花生壳、玉米芯、油茶壳、棉籽壳、三剩物、次小薪材、含油污水、有机废水、污水处理后产生的污泥、油田采油过程中产生的油污泥(浮渣),包括利用上述资源发酵产生的沼气为原料生产的电力、热力、燃料。
生产原料中上述资源的比重不低于80%,其中利用油田采油过程中产生的油污泥(浮渣)生产燃料的资源比重不低于60%。
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优惠政策管理办法

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优惠政策管理方法〔试行〕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规和加强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增值税优惠政策管理工作,优化纳税效劳,提高增值税专业化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那么、?中华人民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那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税收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本方法所称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是指纳入国家资源综合利用政策鼓励扶持围,符合国家质量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享受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减税、免税、退税优惠政策的产品及劳务。
本方法所称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增值税优惠,是指按国家规定,纳税人生产源综合利用产品或提供资源综合利用劳务享受的增值税减税、免税、退税优惠〔以下简称减免退税〕。
第二章减免退税资格认定第三条申请享受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减免退税资格的纳税人,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如下资料,报经具有审批权限的税务机关审核确认:〔一〕?税务认定审批确认表?〔附件一〕;〔二〕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优惠文件规定需报送的资料〔附件三〕;〔三〕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第四条主管税务机关应对纳税人申请资料的完整性、相关性进展审查:〔一〕审核申请资料填写是否完整准确、齐备,印章、附报资料是否齐全;〔二〕审核纳税人提供的复印件与原件是否相符,是否由纳税人注明“与原件相符〞字样并签字盖章;〔三〕审核纳税人提供的资料是否有效,是否符合政策规定。
纳税人纸质资料不全或填写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或重新填报。
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或者纳税人按照税务机关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应当受理纳税人的申请。
第五条税务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对纳税人进展实地查验。
如需进展实地查验的,应指派2名〔含〕以上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同时到场,并根据查验情况出具实地核查报告,重点查验以下容:〔一〕资源综合利用产品或劳务是否属于营业执照核准生产、经营围,实际生产能力、经营规模与申请情况是否相符;〔二〕申请减免退税产品或劳务是否单独记账,会计核算是否规;〔三〕根据账载数据计算比例是否符合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优惠政策规定的标准和条件;〔四〕税务机关认为应予查验的其他容。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6.09.07•【文号】发改环资[2006]1864号•【施行日期】2006.10.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自然资源综合规定正文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经委(经贸委)、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精神,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将保留的资源综合利用企业认定与资源综合利用电厂认定工作合并。
根据《行政许可法》有关精神,结合资源综合利用工作的实际,我们对原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发布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国经贸资源〔1998〕716号)和《资源综合利用电厂(机组)认定管理办法》(国经贸资源〔2000〕660号)进行了修订。
在此基础上,特制定《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原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发布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和《资源综合利用电厂(机组)认定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资源综合利用是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中一项长远的战略方针,也是一项重大的技术经济政策,对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发展循环经济,建设节约型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各地要加强对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工作的管理,落实好国家对资源综合利用的鼓励和扶持政策,促进资源综合利用事业健康发展。
在执行中有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报告我们。
附: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税务总局二○○六年九月七日附: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资源综合利用的鼓励和扶持政策,加强资源综合利用管理,鼓励企业开展资源综合利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和国家有关政策法规精神,制定本办法。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的通知【法规类别】增值税税收优惠【发文字号】财税[2015]78号【发布部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日期】2015.06.12【实施日期】2015.07.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的通知(财税〔2015〕7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了落实国务院精神,进一步推动资源综合利用和节能减排,规范和优化增值税政策,决定对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政策进行整合和调整。
现将有关政策统一明确如下:一、纳税人销售自产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提供资源综合利用劳务(以下称销售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可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具体综合利用的资源名称、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名称、技术标准和相关条件、退税比例等按照本通知所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的相关规定执行。
二、纳税人从事《目录》所列的资源综合利用项目,其申请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时,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二)销售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不属于国家发展改革委《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的禁止类、限制类项目。
(三)销售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不属于环境保护部《环境保护综合名录》中的“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或者重污染工艺。
(四)综合利用的资源,属于环境保护部《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列明的危险废物的,应当取得省级及以上环境保护部门颁发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且许可经营范围包括该危险废物的利用。
(五)纳税信用等级不属于税务机关评定的C级或D级。
纳税人在办理退税事宜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其符合本条规定的上述条件以及《目录》规定的技术标准和相关条件的书面声明材料,未提供书面声明材料或者出具虚假材料的,税务机关不得给予退税。
财税[2015]78号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的通知
![财税[2015]78号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209ded0fb7360b4c2e3f647d.png)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15]78号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了落实国务院精神,进一步推动资源综合利用和节能减排,规范和优化增值税政策,决定对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政策进行整合和调整。
现将有关政策统一明确如下:一、纳税人销售自产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提供资源综合利用劳务(以下称销售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可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具体综合利用的资源名称、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名称、技术标准和相关条件、退税比例等按照本通知所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的相关规定执行。
二、纳税人从事《目录》所列的资源综合利用项目,其申请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时,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二)销售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不属于国家发展改革委《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的禁止类、限制类项目。
(三)销售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不属于环境保护部《环境保护综合名录》中的“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或者重污染工艺。
(四)综合利用的资源,属于环境保护部《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列明的危险废物的,应当取得省级及以上环境保护部门颁发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且许可经营范围包括该危险废物的利用。
(五)纳税信用等级不属于税务机关评定的C级或D 级。
纳税人在办理退税事宜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其符合本条规定的上述条件以及《目录》规定的技术标准和相关条件的书面声明材料,未提供书面声明材料或者出具虚假材料的,税务机关不得给予退税。
三、已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纳税人,自不符合本通知第二条规定的条件以及《目录》规定的技术标准和相关条件的次月起,不再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四、已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纳税人,因违反税收、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受到处罚(警告或单次1万元以下罚款除外)的,自处罚决定下达的次月起36个月内,不得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财税[2008]156号《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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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8]156号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了进一步推动资源综合利用工作,促进节能减排,经国务院批准,决定调整和完善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的增值税政策。
同时,为了规范对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的认定管理,需对现行相关政策进行整合。
现将有关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统一明确如下:一、对销售下列自产货物实行免征增值税政策:(一)再生水。
再生水是指对污水处理厂出水、工业排水(矿井水)、生活污水、垃圾处理厂渗透(滤)液等水源进行回收,经适当处理后达到一定水质标准,并在一定范围内重复利用的水资源。
再生水应当符合水利部《再生水水质标准》(SL368—2006)的有关规定。
(二)以废旧轮胎为全部生产原料生产的胶粉。
胶粉应当符合GB/T19208—2008规定的性能指标。
(三)翻新轮胎。
翻新轮胎应当符合GB7037—2007、GB14646—2007或者HG/T3979—2007规定的性能指标,并且翻新轮胎的胎体100%来自废旧轮胎。
(四)生产原料中掺兑废渣比例不低于30%的特定建材产品。
特定建材产品,是指砖(不含烧结普通砖)、砌块、陶粒、墙板、管材、混凝土、砂浆、道路井盖、道路护栏、防火材料、耐火材料、保温材料、矿(岩)棉。
二、对污水处理劳务免征增值税。
污水处理是指将污水加工处理后符合GB18918—2002有关规定的水质标准的业务。
三、对销售下列自产货物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的政策:(一)以工业废气为原料生产的高纯度二氧化碳产品。
高纯度二氧化碳产品,应当符合GB10621—2006的有关规定。
(二)以垃圾为燃料生产的电力或者热力。
垃圾用量占发电燃料的比重不低于80%,并且生产排放达到GB13223—2003第1时段标准或者GB18485—2001的有关规定。
解读: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继续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

解读: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继续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2011-12-15 8:16 吴清亮施月梅【大中小】【打印】【我要纠错】为深入贯彻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基本国策,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加快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近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完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15号,以下简称《通知》)下发,决定对农林剩余物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继续实行增值税优惠政策,同时增加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适用增值税优惠政策。
为帮助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更好地执行相关税收政策,现解读如下: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增值税优惠扩围《通知》规定,对销售自产的以建(构)筑废物、煤矸石为原料生产的建筑砂石骨料免征增值税,对垃圾处理、污泥处理处置劳务免征增值税。
一是对企业以建(构)筑废物为原料生产的建筑砂石骨料免征增值税。
《通知》要求,以建(构)筑废物为原料生产的建筑砂石骨料应符合《混凝土用再生粗骨料》(GB/T25177-2010)和《混凝土和砂浆用再生细骨料》(GB/T25176-2010)的技术要求,其销售自产的以建(构)筑废物为原料生产的建筑砂石骨料免征增值税。
根据《混凝土用再生粗骨料》(GB/T25177-2010)的术语和定义,混凝土用再生粗骨料是由建(构)筑废物中的混凝土、砂浆、石、砖瓦等加工而成,用于配制混凝土的、粒径大于4.75mm的颗粒。
根据《混凝土和砂浆用再生细骨料》(GB/T25176-2010)的术语和定义,混凝土和砂浆用再生细骨料是由建(构)筑废物中的混凝土、砂浆、石、砖等加工而成,用于配制混凝土和砂浆的粒径不大于4.75mm的颗粒。
《通知》明确,生产原料中建(构)筑废物必须符合上述规定标准,且比重不低于90%方可享受增值税税收优惠。
二是对企业以煤矸石为原料生产的建筑砂石骨料免征增值税。
《通知》规定,以煤矸石为原料生产的建筑砂石骨料应符合《建筑用砂》(GB/T14684-2001)和《建筑用卵石碎石》(GB/T14685-2001)的技术要求,其销售自产的以煤矸石为原料生产的建筑砂石骨料免征增值税。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管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管理的通知【标 签】税收优惠政策管理,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增值税【颁布单位】湖北省国家税务局【文 号】鄂国税发﹝1999﹞155号【发文日期】1999-07-15【实施时间】1999-07-15【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增值税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国家对资源综合利用的优惠政策,推动资源综合利用工作,加强管理,防止骗取税收优惠政策,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结合我省情况,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资源综合利用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范围(一)凡属生产企业生产的原料中掺有不少于30%的煤矸石、粉煤灰、烧煤锅炉底渣(不包括高炉水渣)及其他废渣的建材产品,免征增值税。
其“不少于30%”的比例是指上述各掺兑物的投入量,其计算方法可以由企业按一定时期内的原料实物掺兑量投入比例计算,逐级报县(市)一级国家税务局审核确定,据此确定征免。
(二)凡属国有森工企业以林区三剩物和次小薪材为原料生产加工的综合利用产品应纳的增值税在2000年底以前实行即征即退办法。
上述企业,应单独核算销售额和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未单独核算或不能准确核算的,不得适用即征即退政策。
凡属自营出口或委托销售给出口企业和市、县外贸企业出口的货物,不适用即征即退的办法。
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的综合利用产品目录见下表:本通知所指“三剩物”包括:采伐剩余物(指枝、树梢、树皮、树叶、树根及藤条、灌木等);造材剩余物(指造材截头);加工剩余物(指板皮、板条、木竹截头、锯沫、碎单板、木芯、刨花、木块、边角余料等)。
本通知所指“次小薪材”包括:次加工材(指材质低于针、阔叶树加工用原木最低等级但具有一定利用价值的次加工原木,其中东北、内蒙古地区按ZB B68009-89标准执行,南方及其他地区按ZB B68003-86标准执行);小径材(批长度在2米以下或径8厘米以下的小原木条、松木杆、脚手杆、杂木杆、短原木等);薪材。
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优惠备案声明

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优惠备案声明2015-08-20曹县国税在线______县(区)国家税务局:我单位自2015年7月1日起,申请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备案。
我单位已了解《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的通知》(财税〔2015〕78号)文件关于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有关税收优惠及其管理要求的相关规定。
我单位销售自产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名称是,(或:我单位提供的资源综合利用劳务是),资源综合利用的资源是,属于《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中的优惠项目(类别:序号:)。
根据财税〔2015〕78号文件,现就有关事项声明如下:1、我单位于年月日已取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
2、我单位销售的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不属于国家发展和改革委《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的禁止类、限制类项目。
3、我单位销售的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不属于环境保护部《环境保护综合名录》中的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或者重污染工艺。
4、我单位综合利用的资源,不属于环境保护部《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列明的危险废物。
(或:我单位综合利用的资源,属于环境保护部《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列明的危险废物,但已于年月日取得由省级及以上环境保护部门(单位名称)颁发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证件号码是,许可经营范围是,有效期为。
)5、我单位纳税信用等级不属于税务机关评定的C级或D级。
6、我单位能够单独核算适用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的销售额和应纳税额。
7、我单位销售的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符合《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规定的技术标准和相关条件。
(纳税人应针对相关技术标准和条件,对本单位情况作出具体说明。
比如:产品原料%以上来自所列资源;产品符合《》规定的技术要求;年月日通过了ISO9000、ISO14000认证等等)8、我单位销售的综合利用产品,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标准名称及代码为:。
(或:我单位销售的综合利用产品,没有国家标准,但符合相应的行业标准。
生物质资源综合利用税收政策审批流程

生物质资源综合利用税收政策审批流程按照正常流程,纳税人先到行业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然后凭认定证书到税务机关申请税收优惠。
实际工作中,企业取得认定证书往往滞后,认定证书批准有效期开始日与税收优惠资格申请日之间存在时间差。
为了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税务机关审批确定的日期一般按照认定证书的有效期开始日,将认定证书批准有效期开始日与到税务机关申请日期间未享受的税收优惠进行补退税款。
但如果是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的货物已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税务机关就不会补退此期间该货物已纳增值税。
例如,某橡胶制品有限公司利用废旧轮胎生产胶粉,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有效期为2010年1月-2011年12月。
该企业在2010年底取得认定证书后,即到税务机关申请税收优惠。
因此,税务机关批准享受税收优惠开始时间是2011年1月,税务机关在审批时发现,该企业已将免征增值税货物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2010年已征增值税不退税。
该纳税人在认定证书有效期内没有享受到全部税收优惠。
为防范缩短享受优惠政策时间的风险,建议纳税人:
1、向有关部门申请认定证书时应同时与税务机关联系。
向税务机关咨询税收政策时,也可以请税务机关通过各种渠道与发证部门沟通信息,提请其及时审批发证,减少认定证书批准有效期开始日与税收优惠资格申请日之间的时间差。
2、对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货物,在认定证书批准有效期开始日
就严格按照税收政策要求核算,免征增值税货物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3、认定证书有效期2年,认定证书有效期到期前,提前办理重检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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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增值税减免审批业务概述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是指纳入国家资源综合利用政策鼓励扶持范围,符合国家质量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享受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减税、免税、退税优惠政策的产品及劳务。
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增值税优惠,是指按国家规定,纳税人生产源综合利用产品或提供资源综合利用劳务享受的增值税减税、免税、退税优惠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减免退税资格资格认定一、纳税人应提供的资料申请享受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减免退税资格的纳税人,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如下资料,报经具有审批权限的税务机关审核确认:(一)《税务认定审批确认表》;(二)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优惠文件规定需报送的资料;(三)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二、办税流程纳税人申请→办税大厅受理→税源管理部门核实→政策法规部门审核→分管局长审批税务认定审批确认表2.“纳税人取得其他部门的业务许可和认定证件情况”栏可增加栏次。
享受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退税一、纳税人应提供的资料(一)《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增值税即征即退税款审批单》(二)纳税人书面申请(三)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优惠文件规定需报送的资料1、再生水(1)产品质量执行标准和质量检测报告原件;(2)《资源综合利用企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2、胶粉(1)产品质量执行标准和质量检测报告原件;(2)《资源综合利用企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3、翻新轮胎(1)产品质量执行标准和质量检测报告原件;(2)《资源综合利用企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4、特定建材产品(1)产品质量执行标准和质量检测报告原件;(2)《资源综合利用企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5、污水处理劳务(1)产品质量执行标准和质量检测报告原件。
6、建筑砂石骨料(1)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出具的符合产品质量标准要求及生产工艺要求的检测报告;(2)《资源综合利用企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3)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证明该纳税人生产、利用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的建设项目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申请立项,且已获得经法律规定的审批部门批准同意;(4)县级以上环保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证明该纳税人自2010年1月1日起,未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县级以上环保部门相应的行政处罚;(5)污水排放的证明文件,证明该纳税人生产过程中未排放污水,或虽排放污水的,但其污水已接入污水处理设施,且生产排放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
7、垃圾、污泥处理(1)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出具的符合产品质量标准要求及生产工艺要求的检测报告;(2)《资源综合利用企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3)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证明该纳税人生产、利用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的建设项目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申请立项,且已获得经法律规定的审批部门批准同意;(4)县级以上环保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证明该纳税人自2010年1月1日起,未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县级以上环保部门相应的行政处罚;(5)污水排放的证明文件,证明该纳税人生产过程中未排放污水,或虽排放污水的,但其污水已接入污水处理设施,且生产排放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
8、高纯度二氧化碳产品(1)产品质量执行标准和质量检测报告原件;(2)《资源综合利用企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9、电力、热力、燃料1.优惠政策(1)自2008年7月1日起,销售自产的以垃圾为燃料的电力或者热力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的政策。
垃圾用量占发电燃料的比重不低于80%,并且生产排放达到GB13223—2003第1时段标准或者GB18485—2001的有关规定。
所称垃圾,是指城市生活垃圾、农作物秸杆、树皮废渣、污泥、医疗垃圾。
(2)财税〔2008〕156号第三条第(二)项(即上述第(1)项)“以垃圾为燃料生产的电力或者热力”的规定,包括利用垃圾发酵产生的沼气生产销售的电力或者热力。
(3)自2011年8月1日起,对销售利用工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余热、余压生产的电力或热力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100%的政策,发电(热)原料中100%利用上述资源。
(4)自2011年8月1日起,对销售以餐厨垃圾、畜禽粪便、稻壳、花生壳、玉米芯、油茶壳、棉籽壳、三剩物、次小薪材、含油污水、有机废水、污水处理后产生的污泥、油田采油过程中产生的油污泥(浮渣),包括利用上述资源发酵产生的沼气为原料生产的电力、热力、燃料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100%的政策。
生产原料中上述资源的比重不低于80%,其中利用油田采油过程中产生的油污泥(浮渣)生产燃料的资源比重不低于60%。
上述涉及的生物质发电项目必须符合国家发展改革委《可再生能源发电有关管理规定》(发改能源〔2006〕13号)要求,并且生产排放达到《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2003)第1时段标准或者《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5—2001)的有关规定。
利用油田采油过程中产生的油污泥(浮渣)的生产企业必须取得《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
(5)自2011年8月1日起,对销售以污水处理后产生的污泥为原料生产的干化污泥、燃料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100%的政策,生产原料中上述资源的比重不低于90%。
申请享受上述(1)、(2)项增值税优惠的需提交如下资料:(1)产品质量执行标准和质量检测报告原件;(2)《资源综合利用企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申请享受上述(3)、(4)、(5)项增值税优惠的需提交如下资料:(1)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出具的符合产品质量标准要求及生产工艺要求的检测报告;(2)《资源综合利用企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3)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证明该纳税人生产、利用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的建设项目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申请立项,且已获得经法律规定的审批部门批准同意;(4)县级以上环保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证明该纳税人自2010年1月1日起,未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县级以上环保部门相应的行政处罚;(5)污水排放的证明文件,证明该纳税人生产过程中未排放污水,或虽排放污水的,但其污水已接入污水处理设施,且生产排放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
10、页岩油(1)产品质量执行标准和质量检测报告原件;(2)《资源综合利用企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11、再生沥青混凝土(1)产品质量执行标准和质量检测报告原件;(2)《资源综合利用企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12、水泥(包括水泥熟料)(2)《资源综合利用企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13、油料(1)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出具的符合产品质量标准要求及生产工艺要求的检测报告;(2)《资源综合利用企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3)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证明该纳税人生产、利用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的建设项目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申请立项,且已获得经法律规定的审批部门批准同意;(4)县级以上环保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证明该纳税人自2010年1月1日起,未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县级以上环保部门相应的行政处罚;(5)污水排放的证明文件,证明该纳税人生产过程中未排放污水,或虽排放污水的,但其污水已接入污水处理设施,且生产排放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
14、农林剩余物(1)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出具的符合产品质量标准要求及生产工艺要求的检测报告;(2)《资源综合利用企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3)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证明该纳税人生产、利用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的建设项目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申请立项,且已获得经法律规定的审批部门批准同意;(4)县级以上环保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证明该纳税人自2010年1月1日起,未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县级以上环保部门相应的行政处罚;(5)污水排放的证明文件,证明该纳税人生产过程中未排放污水,或虽排放污水的,但其污水已接入污水处理设施,且生产排放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
15、电力、热力(1)产品质量执行标准和质量检测报告原件;(2)《资源综合利用企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利用风力生产的电力不需要此项资料。
16、涂料硝化棉粉(2)《资源综合利用企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17、脱硫副产品(1)产品质量执行标准和质量检测报告原件;(2)《资源综合利用企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18、蒸汽、活性炭、白碳黑、乳酸、乳酸钙、沼气(1)产品质量执行标准和质量检测报告原件;(2)《资源综合利用企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19、部分新型墙体材料产品(1)产品质量执行标准和质量检测报告原件。
20、氧化铝、活性硅酸钙(1)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出具的符合产品质量标准要求及生产工艺要求的检测报告;(2)《资源综合利用企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3)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证明该纳税人生产、利用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的建设项目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申请立项,且已获得经法律规定的审批部门批准同意;(4)县级以上环保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证明该纳税人自2010年1月1日起,未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县级以上环保部门相应的行政处罚;(5)污水排放的证明文件,证明该纳税人生产过程中未排放污水,或虽排放污水的,但其污水已接入污水处理设施,且生产排放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
21、微生物蛋白(1)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出具的符合产品质量标准要求及生产工艺要求的检测报告;(2)《资源综合利用企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3)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证明该纳税人生产、利用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的建设项目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申请立项,且已获得经法律规定的审批部门批准同意;(4)县级以上环保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证明该纳税人自2010年1月1日起,未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县级以上环保部门相应的行政处罚;(5)污水排放的证明文件,证明该纳税人生产过程中未排放污水,或虽排放污水的,但其污水已接入污水处理设施,且生产排放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
22、瓷绝缘子、煅烧高岭土(1)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出具的符合产品质量标准要求及生产工艺要求的检测报告;(2)《资源综合利用企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3)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证明该纳税人生产、利用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的建设项目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申请立项,且已获得经法律规定的审批部门批准同意;(4)县级以上环保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证明该纳税人自2010年1月1日起,未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县级以上环保部门相应的行政处罚;(5)污水排放的证明文件,证明该纳税人生产过程中未排放污水,或虽排放污水的,但其污水已接入污水处理设施,且生产排放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