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赔偿法》修订案解读王旭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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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修正案(草 案)》审议结果的报告——2009年10月27日在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决定(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2010年4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2008年10月 2日在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修正案(草 案)》修改情况的汇报——2009年6月22日在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九次会议上
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三条 第三十四条 第三十五条 第三十六条 第三十七条
第三十八条 第三十九条 第四十条
第四十一条 第四十二条
附录一:全 国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 员会关于修 改《中华人 民共和国国 家赔偿法》
的决定
附录二:相 关法律及规 定
附录三:一 些国家和地 区的国家赔
偿制度
附录四: 《中华人民 共和国国家 赔偿法》 (新旧对照 表)
会
解释
草案
附录
内容摘要
本书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对修订的《国家赔偿法》进行条文释义,并在文末附录该法的立法背 景以及一些调研论文,本书以准确地反映国家赔偿法立法宗旨和法律条款内容为最基本要求,在法律释义中努力 做到观点的权威性和内容解释的准确性,是适合学习理解《国家赔偿法》的权威读本。
王旭法治理念讲义

社会主义法制理念(一)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理论1.法治的基本概念法治是一种社会状态,是使个人权利能够得到有效保障,国家权力能够得到有效制约的一种平衡状态。
法治的要义不在于控制个人,而在于控制国家权力。
在理解法治时,要将保障个人权利和控制国家权力相结合,不能割裂开来。
2.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精髓社会主义法治体现了党的领导、依法治国、人民当家作主的有机统一。
(1)社会主义法治具有人民性。
(2)社会主义法治是在党的领导下,有序的将当前利益和长远利益,局部利益和整体利益相结合的一种法治。
(3)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身要在法定的程序、法定的方式和步骤的指引进行。
(4)社会主义法治与人类其他文明的法治的区别在于:社会主义法治将领导力量、参与主体、参与规范三者有机的结合在一起。
3.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特点(重点)(1)政治性:社会主义法治以社会主义民主为前提和基础。
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具有真实性、广泛性、真正的普遍性和平等性。
社会主义法治的政治性一方面体现为要捍卫社会主义的民主,一方面体现为社会主义民主构成了法治的前提和基础。
(2)人民性: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目标是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利益;人民是法治的主体,是法治建设的重要参与者和推动力。
例如:立法领域的人民性:“开门立法”,在法律、法规、规章的制定过程中,都要征求人民的意见,听取各利益主体的呼声。
司法领域:最高法《关于司法便民若干意见的通知》,提出了为人民司法、为大局服务的工作主题。
各地方法院,为方便人民群众诉讼,进行了大量的制度改革,设计了大量的便民程序。
行政领域:执法强调以人为本,执法的方式要柔性、人性、越来越贴近人民群众的利益诉求。
(3)科学性:社会主义法治将马克思主义法学的普遍真理与中国的具体国情相结合。
强调实事求是,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一方面社会主义法治要遵循普遍的真理即马克思主义的法学观,另一方面,社会主义法治要与中国法治建设的实际相结合。
(4)开放性: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要随着中国社会生活和法制建设的不断发展获得新的内涵和新的生命力。
国家赔偿法课件

国家赔偿法的重要作用
一、国家赔偿法概念
国家赔偿法概念 广义解释
有关国家机关规定的关于国 家赔偿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狭义解释
国家立法机关比较系统、 国家立法机关比较系统、 全面规定的有关国家赔 偿的法律文件, 偿的法律文件,在我国 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 家赔偿法》 家赔偿法》
二、国家赔偿法的作用
1、规范 、 国家赔偿, 国家赔偿, 建立健全 国家责任 制度 2、保障 、 公民、法 公民、 人和其他 组织的权 利
国家赔偿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的 过程中,侵犯公民、 过程中,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并造成损害,由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法律制度。 并造成损害,由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法律制度。其 中国家机关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 中国家机关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 监狱管理机关。 关、监狱管理机关。
国家赔偿,从一般意义上说, 国家赔偿,从一般意义上说,是国家对 国家权利活动中的侵权行为承担赔偿责 任的一种法律制度。 任的一种法律制度。随着现代社会科技 的发展,国家权力的扩张, 的发展,国家权力的扩张,国家侵权的 机会以及可能性在逐渐增大, 机会以及可能性在逐渐增大,国家赔偿 也就变得十分的重要。 也就变得十分的重要。因为它不仅对社 会的稳定与发展至关重要, 会的稳定与发展至关重要,而且对国家 的民主与法治建设有着十分重大的意义, 的民主与法治建设有着十分重大的意义, 特别是对和谐社会的建立有着积极的促 进作用。 进作用。
3、监督和 、 促进国家 机关依法 行使职权
国 家 赔 偿 主 体
国家赔偿主体: 国家赔偿主体:是指对国家机关 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过程中的 侵权行为承担赔偿责任的法律主 我国的国家赔偿主体是国家, 体,我国的国家赔偿主体是国家, 国家机关只是具体负责履行赔偿 责任的义务机关。 责任的义务机关。在我国实行谁 侵害,谁负责制度。 侵害,谁负责制度。
07三校系统精解-行政法讲义(王旭)

知识体系中国行政法学由行政法总论、行政组织法、行政行为法与行政救济法四个部分构成。
司法考试的重点集中在后面两个部分。
其中行政救济法(包括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与国家赔偿)、行政行为法中的行政处罚与行政许可都必须放在法律条文中来讲。
在司法考试中,如果不算论述题,行政法学的分值为全卷的10%第一编行政法总论第一章行政法概述1.行政的概念(1)基本属性:公共行政(2)基本背景:宪政结构(3)基本类型:实质意义上的行政VS形式意义上的行政;高权行政VS服务行政;公行政VS国库行政2.行政法的概念(1)比较法上的概念(2)我国的概念管理论;控权论;平衡论;服务论3.行政法的渊源(1)定义行政法律规范的来源或表现形式(2)我国行政法的渊源宪法、法律、法规、规章、自治条例与单行条例、国际条约和协定4.行政法的特点(1)形式上没有完整的法典(2)实体法与程序法没有明确的界分(3)行政诉讼与行政法规范密不可分(4)在内容上变化非常快第二章行政法的基本原则1.行政法基本原则概说2.合法性原则(1)法律保留原则:行政活动必须有法律的明确授权,法无明文规定不可行(2)法律优位原则:行政活动不能在内容上与法律的规定相抵触、相违背3.合理性原则:要求行政机关的活动符合理性人的标准(1)比例原则:行政权的运用要符合适当与符合目的①必要性原则②适当性原则③均衡原则(2)诚信原则:内容、判断标准与立法4.责任原则第三章行政法律关系1.概念由行政法律规范调整而产生的法律关系2.要素主体(行政主体不同于行政法律关系主体;行政相对人与利害关系人)、客体、内容、法律事实3 分类内部法律关系VS外部法律关系;实体法律关系VS程序法律关系;第一性法律关系VS第二性法律关系(行政监督关系与行政救济关系)4.特别权力关系:传统上由于公民的特定身份而与国家产生的一种特别关系,往往不受到法律的监督。
第四章行政程序1.程序与行政程序2.行政程序的意义(1)对行政的控制(2)对行政效率的追求(3)对立法的意义3.行政程序的基本原则(1)合法性原则(2)合理性原则(3)参与原则(4)公开原则(5)公正原则(6)效率原则4.行政程序的基本制度(1)调查与决定制度(治安管理处罚法)(2)告知与说明(3)陈述与申辩(4)回避制度(5)听证制度第二编行政组织法第一章行政主体1.概念与意义: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国家行政职权,作出影响行政相对人权益义务的行政行为,并能由其本身对外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组织。
新修订国家赔偿法重点法条精讲内容增补

新修订《国家赔偿法》重点法条精讲内容增补♦国家赔偿的归责原则和构成要件第二条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 有本法规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 造成损害的, 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本法规定的赔偿义务机关, 应当依照本法及时履行赔偿义务。
【讲解】修正案对国家赔偿的归责原则做了重大修订。
修正后的国家赔偿法明确了多元归责原则, 即违法责任和后果责任并行的原则。
据此, 国家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是:1. 主体: 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2. 客体: 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的合法权益。
3. 行为: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 即致害行为是与执行职务有关的行为。
4. 损害后果: 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前提之一是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必须遭成实际损害后果, 这里须强调损害行为和损害后果之间必须存在因果关系。
5. 法律规定: 受害人要求国家赔偿必须依据本法, 否则即使其合法权益受到违法行政行为的侵害, 国家也不承担赔偿责任。
♦行政赔偿范围第三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 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一)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二)非法拘禁或者以其它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三)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她人以殴打、等行虐待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四)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五)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它违法行为。
第四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 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一)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二)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三)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四)造成财产损害的其它违法行为。
第五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 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一)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二)因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自己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三)法律规定的其它情形。
《国家赔偿法》课件

欢迎大家来到今天的课程,我们将一起探讨《国家赔偿法》的相关内容。课 程将涵盖法律背景、起源和发展、基本原则、赔偿范围和程序、计算方式和 标准、赔偿案例分析、总结和展望。
相关法律背景
首先,我们将介绍《国家赔偿法》的相关法律背景,包括该法律的制定目的和社会背景。
《国家赔偿法》的起源和发展
我们将探讨《国家赔偿法》 所强调的道义责任和赔偿 义务。
我们将解释《国家赔偿法》 对赔偿事项和程序的具体 法律规定。
赔偿的范围和程序
赔偿范围 赔偿程序
我们将详细介绍《国家赔偿法》所规定的赔偿范 围,包括财产损失、精神损害赔偿等。
我们将了解《国家赔偿法》中赔偿申请的程序, 包括申请条件、申请方式和裁决程序。
1
起源
我们将探讨《国家赔偿法》的起源,包括它作为法律体系中的一部分的演变历程。
2
发展
我们将了解《国家赔偿法》的发展过程,包括各个法律版本的变化和修订。
3
影响
我们将分析《国家赔偿法》对中国法律制度和社会的影响。
《国家赔偿法》的基本原则
1 公正性
2 道义责任
3 法律规定
我们将介绍《国家赔偿法》 所遵循的公正性原则,包 括平等、公正、合理的赔 偿原则。
案例三
我们将研究一个高额赔偿案例, 并分析其中的赔偿金额和相关争 议。
总结和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望
总结
我们将总结《国家赔偿法》的主要内容和重要原 则,回顾课程中的关键要点。
展望
我们将展望《国家赔偿法》的未来发展方向,并 讨论可能的改革和改进。
赔偿的计算方式和标准
计算方式
我们将详细解释《国家赔偿法》中赔偿金额的计算 方式,包括具体的公式和参考标准。
国家赔偿法修正案亮点与不足

国家赔偿法修正案亮点与不足作者:王太高来源:《检察风云》2010年第12期可以预见,随着修正案的正式实施,国家赔偿法的实施状况将会有所改观,并且还会在很大程度上实现从“监督法”向“救济法”的回归。
这其中有进也有退,也有值得关注的浓墨重彩之处。
新闻背景:2008年10月《国家赔偿法》修正草案(以下简称修正草案)被首次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此后,审议过程可谓一波三折。
2009年6月,修正草案进入二审;同年10月,修正草案被提交三审。
2010年4月,修正草案进入四审,并于4月29日,终获通过。
2010年4月29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修正案》,修改后的国家赔偿法从原来的35条增加到42条。
从修正案的内容来看,国家赔偿法实施15年来,理论与实务界关注的一些焦点问题如国家赔偿的归责原则、精神损害及间接损害赔偿、赔偿程序如何更具操作性等问题均有所涉及。
可以预见,随着修正案于12月1日的正式实施,国家赔偿法的实施状况将会有所改观,并且还会在很大程度上促进国家赔偿从“监督法”向“救济法”的回归。
但是另一方面,认为通过这次修改就能“一揽子”解决国家赔偿实践中的所有问题也是不现实的。
事实上,该修正案也不可能是完美无缺的,相反还存在着一些局限和不足。
修正案中的一些“进”与“退”关于国家赔偿的归责原则,修改前的国家赔偿法规定,国家机关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为的违法性,是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前提,这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国家赔偿中的“违法归责原则”,这一点也普遍被认为是给国家赔偿范围的拓展设置了障碍。
修改后的国家赔偿法第二条删除了“违法”二字,这意味着哪怕是国家机关的合法行为,只要造成了相对人的权益损害,受害人都有可能获得国家赔偿。
这一变化充分反映了国家赔偿法归责原则多样化的发展趋势,也与我国宪法宣示的“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基本精神高度一致。
但是另一方面,修改后的第二条还规定,“有本法规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时,受害人才能享有获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对《国家赔偿法修正案》的法律分析

对《国家赔偿法修正案》的法律分析作者:赵飞寒来源:《党政干部学刊》2012年第01期[摘要]《国家赔偿法》的修改意义重大,在增加了亮点内容的同时,在归责原则、赔偿范围、行政不作为等方面仍存在一些缺憾,本文针对现有立法的不足提出相应的建议,期待法律今后能得到进一步完善。
[关键词]《国家赔偿法》;价值;缺憾;完善[中图分类号]D922.1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2426(2012)01-0030-02一、《国家赔偿法修正案》存在的缺憾从2008年10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启动《国家赔偿法》修改程序到2010年4月法律修正案的正式公布,历经4次审议,整个修改过程颇为曲折漫长。
这次《国家赔偿法》的修改,对于化解公权力和私权利之间的矛盾,维护社会的和谐与稳定具有重要的意义。
与原来的法律相比,新的条文有不少亮点内容:如取消确认程序,畅通请求渠道,增加精神损害赔偿,提高赔偿标准等等,但修改之后的法律仍然存在着一些不足和缺憾,这些缺憾有可能会影响到国家赔偿工作的开展,需要在以后的法律修改中进一步完善。
(一)归责原则修改有所保留归责原则在立法中居于重要地位,体现了法律的价值取向。
按照台湾学者王泽鉴先生的观点“将加害归由加害人承担,是其负赔偿责任的理由,学说上称之为损害归责事由或归责原则。
”原国家赔偿法以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的“违法”作为赔偿的归责原则,只有他们违法行使职权,国家才承担责任,不违法行使职权,不用承担责任,这种规定曾遭到人们的广泛质疑。
修改之后的《国家赔偿法》把之前的违法归责原则改成有条件的结果归责原则,这是立法上的一个重大进步,得到了一致的肯定,但在肯定的同时,有些学者也认为立法者对赔偿原则的修改有所保留,不够彻底。
有所保留的情况主要表现在刑事诉讼中“酌情不起诉不赔偿”和“错误拘留豁免期”两项规定中,这两项规定主要针对的是一些特殊的情况:突发性群体事件,进入紧急状态需要动用警力维护社会秩序,这个过程有可能会拘留很多人,拘留之后再进行甄别。
国家赔偿法课件

(二)国家赔偿法的渊源
国家赔偿法的渊源是指国家赔偿法律规 范的根本来源。在不同国家,国家赔偿 法的渊源不完全相同。包括我国在内的 多数国家共同的国家赔偿法渊源是 1.宪法 1982年宪法规定:“由于国家机关和国 家机关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 害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 利”。这项规定成为我国制定国家赔偿 法的最重要依据。
七、国家赔偿法 (一)国家赔偿法的概念
国家赔偿法的概念有广义、狭义之分。广 义的国家赔偿法是指有关国家赔偿的所有 法律规范的总称。包括宪法、民法、诉讼 法、行政法和特别法中关于国家赔偿的各 种法律规范。狭义的国家赔偿法是指专门 规定国家赔偿内容的法典。 1.国家赔偿法是关于国家赔偿的法律规 范 2.国家赔偿法是一定范围内法律规范的 总和 3.国家赔偿法是集实体规范与程序规范 为一体的法律
2.公法说
公法说的理由有:首先,国家行为出于 公益,故国家行为产生的损害赔偿,应当 适用特殊规则,不能适用私法;其次,私 法上雇佣人赔偿责任以选任、监管受雇人 已尽到相当注意为免责事由,而国家则不 能以此为由逃避责任;最后,民法上赔偿 责任的归责原则是过错原则,即有过错才 有可能赔偿。而在国家赔偿领域,许多国 家抛弃了过错原则。
(二)公平负担理论
公平负担理论又称公共负担平等说 。该理论主张政府的所有活动都是为 公共利益而实施的,应当由社会全体 公民分担费用。
五、我国国家赔偿制度的演进
(一)我国的国家赔偿制度
1994年5月1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通过 根据2010年4 月29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决定 》修正
从人类历史上看,国家赔偿制度大体经历了否
新《国家赔偿法》讲义

新《国家赔偿法》讲义新《国家赔偿法》讲义一、引言国家赔偿法是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规范国家赔偿行为而制定的法律。
本法根据宪法和其他相关法律的规定,明确了国家赔偿的条件、范围、程序和责任。
下面将对新《国家赔偿法》进行详细讲解。
二、国家赔偿的基本原则1. 依法赔偿原则:国家赔偿必须依法进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随意变相进行赔偿或以其他方式规避赔偿责任。
2. 公平正义原则:国家赔偿应当尊重和保障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受赔偿者获得补偿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3. 效益最大化原则:国家赔偿应当以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为出发点,最大限度地恢复和补偿因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为造成的损失。
4. 法律责任追究原则: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造成损失的,应当按照法定程序追究责任,并做出相应的赔偿。
三、国家赔偿的范围和条件1.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过失作为或者滥用职权造成的损失;2.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所造成的损失;3.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行紧急任务造成的损失;4.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决策失误或不作为所造成的损失;5. 其他法律规定的赔偿情形。
四、国家赔偿的程序1. 提出赔偿申请:权利人或其代理人应当书面提出赔偿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2. 受理和调查:国家机关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调查,确认事实和责任,收集证据材料;3. 赔偿决定:国家机关根据调查结果,依法作出赔偿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4. 赔偿支付:国家机关应当按照赔偿决定支付赔偿款项,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履行赔偿义务;5. 司法救济:申请人对赔偿决定不满意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五、国家赔偿的责任主体和方式1. 国家赔偿主体: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造成损失的,由国家承担赔偿责任;2. 赔偿方式:赔偿责任主体可以通过金钱赔偿、恢复原状、公开道歉等方式予以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修正案(草案)全文及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修正案(草案)全文及说明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08.10.28•【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修正案(草案)全文及说明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初次审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修正案(草案)》。
现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修正案(草案)》及草案说明在中国人大网公布,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
社会各界群众可以直接登录中国人大网()提出意见,也可以将意见寄送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北京市西城区西交民巷23号,邮编:100805,信封上请注明国家赔偿法修正案草案征集意见)。
意见征集截止日期:2008年11月3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修正案(草案)一、将第九条第一款修改为:“赔偿义务机关有本法第三条、第四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赔偿。
”二、第十二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赔偿请求人不是受害人本人的,应当说明与受害人的关系。
”增加一款,作为第四款:“赔偿请求人当面递交申请书的,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当场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印章并注明收讫日期的书面凭证。
申请材料不齐全的,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告知赔偿请求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三、将第十三条修改为第十三条和第十四条。
第十三条规定:“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
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赔偿决定,应当充分听取赔偿请求人的意见,并可以与赔偿请求人就赔偿方式、赔偿项目和赔偿数额依照本法第四章的规定进行协商。
“赔偿义务机关作出不予赔偿决定的,应当书面通知赔偿请求人,并说明不予赔偿的理由。
”第十四条规定:“赔偿义务机关逾期不予赔偿,或者赔偿请求人对不予赔偿的决定或者赔偿数额有异议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前条规定的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四、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五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提供证据。
国家赔偿法讲稿

国家赔偿法讲稿第一章国家赔偿【教学目的、要求与教学重点、难点】教学目的、要求:通过本章学习,要求学生重点掌握国家赔偿的涵义与特征、性质与类型;了解国家赔偿的理论依据和现实基础;了解国家赔偿的立法演进。
教学重点、难点:国家赔偿的涵义、特征、性质、类型。
【学时分配】4学时第一节国家赔偿的界定一、国家赔偿的概念(一)赔偿概念的一般分析赔偿,在诸多法学概念中也许是最为人们所熟悉和最易为人们所理解的概念之一,赔偿的基本作用就是使受到损害的权利或利益得到恢复和弥补。
能被称为赔偿的“恢复与弥补”具有三点基本特质:其一,这种恢复与弥补是人的自觉行为。
其二,这种恢复与弥补是他人并且是导致权利与利益受到损害的人以及法律规定与其有利害关系可以或应当代其负赔偿责任的人。
除此以外的其他人员,包括受害者本人使受损权益得到恢复与弥补的行为不能称为赔偿;其三,这种恢复与弥补具有经济内容,它或是使受害人的财产得到修复,或受害人返还原物以及交付交付与受损原物等价的其他财物,或是向受害人支付一笔金钱等。
受害人要想得到赔偿,必须具备以下条件:首先,必须具备受法律保护的权利或利益,也即我们通常所说的合法权益。
其次,受法律保护的合法权益应受到特定性质的侵犯并造成损害。
当然,同时具有侵权和损害两种事实尚不足构成赔偿的充足理由。
是否会发生赔偿的法律后果还要看损害是否也具有特定性质。
一般说来,这种特定性质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损害是人为因素而非自然因素造成的。
(2)损害由他人而非受害人本人所引起。
(3)致害行为(引起损害的原因行为)违法或者有过错,具有可非难性或可谴责性。
当致害行为不具有可非难性,而完全合法合理时,被损害的合法权益仍然可以得到弥补,但不是通过赔偿的方式而是通过补偿的方式。
由此我们可以看到赔偿与补偿这两个概念的主要区别。
(4)致害行为所造成的损害不在法律规定的赔偿豁免范围之内。
(二)国家赔偿的涵义从广义上讲,国家赔偿就业是以国家为赔偿主体的侵权损害赔偿。
X年司法考试法条串讲班行政法讲义王旭

X年司法考试法条串讲班行政法讲义王旭第一讲行政主体与公务员制度(一)行政主体概说●权力主体与责任主体的统一●能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活动*最典型的确实是能够在行为的书面形式上签字盖章●在我国包括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的授权组织S.2 行政主体之一:行政机关●行政机关是国家机关,而不是其他社会组织。
*所谓是国家机关,确实是指其由国家的宪法或法律直截了当规定产生。
●行政机关是行使行政权的国家机关。
S.2.3 行政机关的体系S.2.3.1 按权限分:综合权限机关与部门权限机关格。
S.3 行政主体之一:授权组织S.3.1定义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能够以自己的名义从事行政治理活动、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社会组织。
*规章不能单独授权S.3.1特点●必须有法律、法规的明确授权*行政机关自行授权一个社会组织从事某活动只能认定为托付●授权对象必须是具有公共治理职能的组织●我国常见的授权组织包括:行政机构和其他单位(企业、事业单位、基层自治组织、行业协会、社会团体)S.4 行政受托付主体S.4.1 定义● S.2.1 公务员的法律定义与治理标准 S.2.1.1 法律定义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
在我国包括立法、行政、司法等各国家机关及政党和参照治理的事业单位中从事公职的人。
S.2.1.2 治理标准(1)职位治理制:综合治理类、行政执法类与专业技术类(增设由国务院决定) (2)职位治理中的职务与级别S.2.4.1辞职与辞退S.2.4.2 救济制度S.1 行政行为概说S.1.1 定义从司法考试应试的角度来说,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做出的、能够产生一定法律后果(成效)的行为。
在那个意义上,行政行为也相当于学术界使用的“行政作用”、“行政的行为”。
S.1.2 特点●行政行为一定是行政主体的行为。
类。
如图:事实行为S.2 具体行政行为S. 2.1 概念、标准与分类S. 2.1.1概念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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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讲国家赔偿法(王旭:指南针独家授课名师)
(根据2010年4月29日修正案制作)
(1)公安机关没有履行或及时履行保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人身权、财产权职责,(2)造成人身权、财产权遭受到实际损失的。
(2)举证责任分配: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提供证据。
赔偿义务机关采取行政拘留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期间,被限制人身自由的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赔偿义务机关的行为与被限制人身自由的人的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赔偿义务机关应当提供证据。
(1)行政强制措施违法包括主体不合法、对象错误、超越权限、程序违法、疏于对财产保管而造成损失等。
但不包括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所违法造成的损失,这只能要求司法赔偿。
(2)行政机关扣押当事人财产后又解除扣押,如解除扣押时明示扣押行为违法的,应认定扣押行为的违法性已经确认;解除时没有明示扣押行为违法的,不能视为行政机关对扣押行为的违法性已经确认。
(2000年批复)
考点三、赔偿请求人与赔偿义务机关
(1)赔偿请求人(第6条)
受害的公民死亡其继承人和其他有扶养关系的亲属有权要求赔偿。
受害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其权利承受人有权要求赔偿。
(2)赔偿义务机关
【注意】
①赔偿请求人当面递交申请书的,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当场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并注明收讫日期的书面凭证。
申请材料不齐全的,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性告知赔偿请求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②行政赔偿诉讼中可以对赔偿方式、赔偿范围、赔偿数额进行协商;
③赔偿义务机关决定赔偿的,应当制作赔偿决定书,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送达赔偿请求人。
赔偿义务机关决定不予赔偿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书面通知赔偿请求人,并说明不予赔偿的理由。
五、刑事赔偿范围
(1)监视居住; (2)错误判决剥夺政治权利、管制、有期徒刑缓刑等刑罚的,但判决之前的羁押期间需要赔偿; (3)取保候审。
该期间虽然当事人人身自由受到一定限制,但没有被实际羁押。
(4)保外就医期间不算为羁押期间 (5)减刑 (6)假释
① 二审直接改判无罪 ② 一审重审改判无罪 ③ 二审发回重审,一审法院要求检察院补充侦查,检察院补充侦查后撤回起诉,作出不起诉决定或撤销案件 ④ 检察院在发回重审过程中主动要求撤回起诉,作出不起诉决定或撤销案件。
(2005年最高人民法院与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改判无罪确定赔偿义务机关的解释)
八、刑事赔偿程序
注意:
关于赔偿委员会决定的要点:
①中级以上的人民法院设立赔偿委员会,由人民法院三名以上审判员组成,组成人员的人数应当为单数。
赔偿委员会作赔偿决定,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赔偿委员会作出的赔偿决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决定,必须执行。
②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处理赔偿请求,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
必要时,可以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调查情况、收集证据。
赔偿请求人与赔偿义务机关对损害事实及因果关系有争议的,赔偿委员会可以听取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的陈述和申辩,并可以进行质证。
③赔偿决定要制作成人民法院赔偿决定书,由赔偿委员会主任审核签发、盖人民法院印章。
(
《赔偿委员会审理赔偿案件程序的规定》第17、19条)
④赔偿案件应该在3个月内做出赔偿决定。
因案件复杂,经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一个月。
再需要延长的,报上级法院批准,再延长最多不超过三个月。
考点九、赔偿方式与计算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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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只赔物质损失,不赔精神损失。
十、其他规定
1、名誉权、荣誉权受损的特殊补救方式: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注意:同时可适用精神损害抚慰金制度
2、民事、行政诉讼中的国家赔偿范围
赔偿请求时效:自违法行为被确认之日起两年内向赔偿机关提出赔偿申请。
与赔偿诉讼时效三个月的区分
赔偿金支付制度
赔偿请求人凭生效的判决书、复议决定书、赔偿决定书或者调解书,向赔偿义务机关申请支付赔偿金。
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支付赔偿金申请之日起七日内,依照预算管理权限向有关的财政部门提出支付申请。
财政部门应当自收到支付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