启明星文化艺术培训中心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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启明星文化艺术培训中心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依法自主办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单位名称及地址:名称:开平市水口镇启明星文化艺术培训中心。

地址:开平市水口镇大福东路145—147号。

第三条本单位办学是利用非财政经费、自愿举办、从事教育事业的非盈利性的社会服务活动。

第四条本单位的办学审批机关是开平市教育局。

第五条办学宗旨:严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弘扬中华民族文化,进一步繁荣水口镇文化,为水口镇培养充裕的文化后备人才。

根据水口镇广大群众的需求,全面提高广大群众的文化艺术素养,为水口镇人民开放教育服务。

第六条投资金额及出资方式:由举办者邝敏以非盈利性为办学目的,自行出资三佰万元人民币新建校舍和办学。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七条办学性质与业务范围:
办学性质:私人办学
办学层次:继续教育
办学形式:业余
办学范围:非学历教育
招生对象:青少年、社会人员
教学范围:音乐、舞蹈、乐器、美术、棋类、武术、英语、中、小学作业辅导等培训。

第三章培训中心的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本培训中心的法定代表人为:邝敏,身份证号码:??????????。

法定代表人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规定,代表培训中心行使职权,并严格制订各项安全措施,确保培训中心的安全和正常运作。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
(三)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
(四)因犯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3年,或者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
(五)担任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自该单位被撤销登记之日起未逾3年的;
(六)非中国国内居民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组织管理
第十条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本单位发展规划和规章制度,批准培训中心年度工作计划;
(二)聘任、解聘培训中心主任;
(三)经办学审批机关批准,依法修改单位章程;
(四)筹集办学经费、审核本单位的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五)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
(六)决定本单位内部机构的设置;
(七)经办学审批机关批准,依法决定培训中心的分立、合并、举办者变更、终止;
(八)依法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一条培训中心设立监事会。

监事会由培训中心选举产生和更换。

监事会负责对培训中心管理人员进行监察,防止其滥用职权。

侵犯培训中心及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并推选一名召集人。

监事会中的教职工代表由本中心教职工民主选举产生。

第十二条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单位财务;
(二)对主任执行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培训中心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对主任的行为损害培训中心的利益时,要求主任予以纠正。

(四)培训中心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三条监事会实行一人一票少数服从多数的表决制度。

监事会决议须经过半数以上监事表决同意,方为有效。

监事会任期每届为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监事不得兼任培训中心财务负责人。

第十四条培训中心设主任。

其人选由举办者和法定代表人聘任和解聘,报办学审批机关核准。

主任对举办者和法定代表人负责,负责培训中心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职权:(一)行使本中心的各项决定;
(二)实施培训中心发展规划,拟订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培训中心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三)根据培训中心规章制度聘任和解聘工作人员,实施奖惩;
(四)组织教育教学、科研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五)提出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及负责培训中心日常管理工作;
(六)法定代表人和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但不得变更本中心的各项决议和超越授权范围。

第十五条培训中心设教务主任。

教务主任协助主任工作,主任不能行使职权时,由主任指定教务主任代其行使工作。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十六条培训中心经费来源:由举办者出资办学。

第十七条培训中心一经批准,举办者投入的资产为培训中心法人资产,在培训中心存续期间,由培训中心依法管理和使用,不得抽逃出资款,也不得侵占和私分。

第十八条培训中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财务会计制度中要载明经费支出范围、项目和基本比例,教职工福利待遇基本标准,经费支出的审批和支付程序,以及财务监督制度等内容。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十九条培训中心培训中心章程的修改,更换举办者、法定代表人、主任之前,必须报办学审批机关批准。

第二十条培训中心修改的章程,须在15日内,报办学审批机关审批和备案,并报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和终止后资产处理
第二十一条本单位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五十六条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第二十二条本单位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
务主管单位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剩余财产,完成清算工作。

剩余财产,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本单位应当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二十三条本单位经办学审批机关审查同意后方可终止,并将办学许可证和印章交回办学审批机关予以销毁,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等交回登记管理机关予以销毁,同时到有关部门办理注销登记。

第二十四条培训中心终止时,应当妥善安置学生并依法进行财务清算。

培训中心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二十五条培训中心终止后财产按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退回受教育者剩余的学费、杂费和其他费用;
(二)发教职工应发放的工资及应交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三)偿还其他债务;
培训中心清偿上述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在办学审批机关和民办非企业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章程如有与国家的法律法规和上级政策相抵触时,以国家的法律、法规和上级政策为准。

第二十七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举办者和法定代表人。

本章程自办学审批机关批准办学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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