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工时、综合工时
标准工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标准工时工作制,又称标准工作制,是指国家法律规定的,在一定时间内完成一定工作任务的工作制度。
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是指单位采用集中工作、集中休息、集中轮休等方式,使同一类劳动者在同一时间段内平均计算工作时间的工作制度。
这两种工作制度在工作时间、休息时间、加班等方面存在差异,因此,在执行中需要注意以下几点:1. 标准工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适用范围不同。
标准工时工作制适用于一般行业,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适用于一些特殊行业或岗位,如铁路、航空、建筑、化工等。
2. 标准工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计算方法不同。
标准工时工作制的计算方法是以每天8小时、每周40小时为基础,超过部分按照加班计算;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计算方法是以同一类劳动者在同一时间段内平均计算工作时间为基础,超过部分按照加班计算。
3. 标准工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加班规定不同。
标准工时工作制的加班是以超过8小时、每周40小时的工作时间为基准计算的,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加班是以同一类劳动者在同一时间段内平均计算工作时间为基础计算的。
4. 标准工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休息时间不同。
标准工时工作制的休息时间是每周休息一天,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休息时间可以是每周休息一天,也可以是每周休息两天或更多天数。
5. 标准工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工资支付标准不同。
标准工时工作制的工资支付标准是以每天8小时、每周40小时为基础计算的,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工资支付标准是以同一类劳动者在同一时间段内平均计算工作时间为基础计算的。
总之,标准工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在工作时间、休息时间、加班等方面存在差异,因此,在执行中需要注意以上几点。
标准工时制和综合工时制的区别?涨知识了,别再傻傻分不清!

标准工时和综合工时的区别主要在于岗位特殊性情况而设定的劳动时间管理。
一般岗位职工采用的是标准工时制,也就是每天8小时,每周工作时间为40小时的标准工时制,其中超出时间或者休息日、节假日工作都属于加班时间的范围;而综合工时制,是针对部分因生产特点无法执行标准工时制的行业,一般情况下以周、月、季、年为周期,但是综合工时制时间时长同标准工时制的时间时长相同。
对于企业来说,不同性质的岗位也并非都可以通过标准工时制来设定,若是统一按标准工时制或者说是综合工时制来规范,所得到效果往往无法满足企业的生产经营。
就如制造企业中有长白班制(每天工作8小时\三班两倒制(每天工作12小时\四班三倒制(每天工作8小时)都是围绕着标准工时制进行管理;对于交通、铁路、邮电、水运以及渔业等行业,因为工作性质的特殊性,需要连续作业的职工,则无法使用标准工时制而需要采用综合工时制进行统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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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可以通过VIOOVIECRS工时分析软件不同角度的分析得出标准工时的设定,继而完成企业中关于标准工时制和综合工时制的确定和管理工作。
标准工时制、综合计算工时制、不定时工作制比较

标准工时制、综合计算工时制、不定时工作制比较1、标准工时制标准工时制也称为标准工作制,是由立法确定每天中工作时间长度,一周中工作日天数,并要求各用人单位和一般职工普遍实行的基本工时制度。
标准工时,是我国运用最为广泛的一种工时制度,在标准工时制下,根据《劳动法》第三六条、《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工人每天工作的最长工时为8小时,每周最长工时为40小时。
并且根据《劳动法》第三八条、第四一条规定,标准工时制还有以下几点要求:A用人单位每周应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1日;B因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一般每天延长工作时间不得超过1小时;C特殊原因每天延长工作时间不得超过3小时;D每月延长工作时间不得超过36小时。
沈斌倜律师提醒:在标准工时制下,劳动者每天的工作时间都比较固定,用人单位不得私自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
如果用人单位违法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劳动者有权拒绝;如果用人单位强行安排的话,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经济补偿金。
2、综合计算工时制综合计算工时制是以标准工作时间为基础,以一定的期限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工时制度。
实行这种工时制度的用人单位,计算工作时间的周期不再是以天为单位,而是可以是以周、月、季、年,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
即在综合计算周期内,某一具体日(或周)的实际工作时间可以超过8小时(或40小时),但综合计算周期内的总实际工作时间应当不能超过总法定标准工作时间。
用人单位在保障职工身体健康并充分听取职工意见的基础上,采用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轮调等适当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
根据《劳动部关于职工工作时间有关问题的复函》第五条至第七条的规定,此类工时制度有以下特点:A一般以月、季、年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 B 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当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C 其基础仍然是标准工时制,虽然允许具体的某日(或某周)工作时间可以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但是仍然要坚持一定周期内总的工作时间及平均工作时间都不能违反法定的标准。
综合工时和标准工时的区别

综合工时和标准工时的区别工时是指员工在单位时间内所完成的工作量。
在企业管理中,常常会涉及到综合工时和标准工时的概念。
那么,综合工时和标准工时究竟有何区别呢?接下来,我们将从多个方面进行比较,以便更好地理解它们之间的差异。
首先,综合工时是指员工在一定时间内完成的实际工作时间,包括正常工作时间、加班时间以及休息时间等。
而标准工时则是根据企业的工作制度和管理规定,规定员工每天、每周或每月应该完成的工作时间。
可以说,综合工时更加贴近员工的实际工作情况,而标准工时更多地体现了企业的管理要求和规定。
其次,综合工时和标准工时在计算方式上也存在一定差异。
综合工时是根据员工实际工作时间进行计算的,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灵活调整。
而标准工时则是企业根据工作需要和管理要求事先制定好的,通常是固定不变的。
因此,综合工时更具灵活性和实用性,而标准工时更多地体现了规范和统一的管理要求。
此外,综合工时和标准工时在管理应用上也有所不同。
综合工时更多地用于评估员工的实际工作表现,包括工作效率、加班情况、休息时间等,可以帮助企业更好地了解员工的工作状态,为员工的工作安排和调整提供依据。
而标准工时则更多地用于规范和管理员工的工作时间,包括考勤管理、加班补偿、休息安排等,可以帮助企业更好地控制和管理员工的工作时间,确保工作任务的完成。
综合工时和标准工时的区别在于,综合工时更注重员工的实际工作情况和个体差异,更具灵活性和实用性;而标准工时更注重企业的管理要求和规定,更具规范性和统一性。
企业在实际管理中,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灵活运用这两种工时概念,以更好地满足员工的工作需求,提高工作效率,实现企业的管理目标。
总的来说,综合工时和标准工时都是企业管理中重要的概念,它们各自有着不同的特点和应用场景。
了解它们之间的区别,可以帮助企业更好地制定和实施工时管理政策,更好地满足员工的工作需求,提高工作效率,实现企业的长远发展目标。
工时制度:标准工时制、综合工时制、不定时工时制

标准工时制1、标准工时制也称为标准工作制,是由立法确定每天中工作时间长度,一周中工作日天数,并要求各用人单位和一般职工普遍实行的基本工时制度。
标准工时,是我国运用最为广泛的一种工时制度,在标准工时制下,根据《劳动法》第三十六条、《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工人每天工作的最长工时为8小时,每周最长工时为40小时。
并且根据《劳动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一条规定,标准工时制还有以下几点要求:1、用人单位每周应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1日;2、因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一般每天延长工作时间不得超过1小时;3、特殊原因每天延长工作时间不得超过3小时;4、每月延长工作时间不得超过36小时。
在标准工作日内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综合工时制2、综合工时制,又称综合计算工时制是以标准工作时间为基础,以一定的期限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工时制度。
实行这种工时制度的用人单位,计算工作时间的周期不再是以天为单位,而是可以是以周、月、季、年,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
即在综合计算周期内,某一具体日(或周)的实际工作时间可以超过8小时(或40小时),但综合计算周期内的总实际工作时间应当不能超过总法定标准工作时间。
用人单位在保障职工身体健康并充分听取职工意见的基础上,采用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轮调等适当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
综合工时制度有以下特点:1、一般以月、季、年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2、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当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3、其基础仍然是标准工时制,虽然允许具体的某日(或某周)工作时间可以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但是仍然要坚持一定周期内总的工作时间及平均工作时间都不能违反法定的标准。
标准工时制、综合计算工时制、不定时工作制

标准工时制、综合计算工时制、不定时工作制最近有一些用工单位和劳动者打电话咨询企业用工的工时问题,就这个话题和大家聊一聊,以方便更多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对标准工时制、综合计算工时制、不定时工作制这几种工时有个更清晰的了解。
用人单位能够避免不必要的违法用工风险以及能够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选择最合适的工时制,而劳动者也可以在了解法律的基础上更好的维护自己的权益。
总的来说,企业用工的工时共三种,分别是标准工时制、综合计算工时制、不定时工作制:一、1、标准工时制标准工时制也称为标准工作制,是由立法确定每天中工作时间长度,一周中工作日天数,并要求各用人单位和一般职工普遍实行的基本工时制度。
标准工时,是我国运用最为广泛的一种工时制度,在标准工时制下,根据《劳动法》第三十六条、《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工人每天工作的最长工时为8小时,每周最长工时为40小时。
并且根据《劳动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一条规定,标准工时制还有以下几点要求:A用人单位每周应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1日;B因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一般每天延长工作时间不得超过1小时;C特殊原因每天延长工作时间不得超过3小时;D每月延长工作时间不得超过36小时。
律师提醒:在标准工时制下,劳动者每天的工作时间都比较固定,用人单位不得私自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
如果用人单位违法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劳动者有权拒绝;如果用人单位强行安排的话,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经济补偿金。
2、综合计算工时制综合计算工时制是以标准工作时间为基础,以一定的期限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工时制度。
实行这种工时制度的用人单位,计算工作时间的周期不再是以天为单位,而是可以是以周、月、季、年,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
即在综合计算周期内,某一具体日(或周)的实际工作时间可以超过8小时(或40小时),但综合计算周期内的总实际工作时间应当不能超过总法定标准工作时间。
标准工时制和综合工时制的区别

标准工时制和综合工时制的区别
首先,标准工时制是指根据企业的工作需要和法律法规规定,确定每天、每周或每月的固定工作时间,员工需要按照这个固定的工作时间进行工作。
而综合工时制是指在一定的计算周期内,员工的工作时间可以灵活安排,可以根据工作量的大小、工作任务的紧急程度等因素进行调整,员工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来安排工作时间。
其次,标准工时制下,员工的工作时间是固定的,超出固定工作时间的部分需要按照加班的方式进行补偿。
而在综合工时制下,员工的工作时间是弹性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不需要按照固定的工作时间来进行工作,因此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减少加班的情况。
此外,标准工时制更适合于那些工作内容相对固定、工作量相对稳定的岗位,员工的工作时间相对固定,可以更好地进行计划和安排。
而综合工时制更适合于那些工作内容较为灵活、工作量不固定的岗位,员工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来安排工作时间,更加灵活高效地进行工作。
最后,从管理的角度来看,标准工时制相对来说管理较为简单,因为员工的工作时间是固定的,管理人员可以更好地进行计划和安排。
而综合工时制下,管理人员需要更加灵活地进行工作时间的安
排和调整,管理难度相对较大。
综上所述,标准工时制和综合工时制在工作时间的安排、计算
方式和管理模式上存在着明显的区别。
企业可以根据自身的实际情
况和员工的工作特点来选择适合的工时制度,以更好地提高工作效
率和员工满意度。
标准工时制 综合工时制

标准工时制综合工时制标准工时制与综合工时制是企业管理中常用的两种工时管理方式,它们在工时安排、员工激励、生产效率等方面有着不同的特点和应用场景。
本文将对这两种工时制进行比较和分析,以便企业能够根据自身的情况选择适合的工时制度。
首先,我们来看看标准工时制。
标准工时制是指企业根据工作内容和工作量制定的固定工作时间,员工需要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任务。
这种工时制适用于生产任务相对稳定、生产流程相对固定的企业。
通过设定标准工时,企业可以更好地控制生产成本和生产效率,同时也能够为员工提供稳定的工作时间和收入。
然而,标准工时制也存在着刚性较大、适应性较差的缺点,对于生产任务波动较大的企业来说,可能会导致生产效率低下和员工积极性不足。
与标准工时制相比,综合工时制更加灵活。
综合工时制是根据生产任务的实际情况和员工的工作量制定的工作时间,员工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弹性安排。
这种工时制适用于生产任务波动较大、生产流程较为灵活的企业。
通过综合工时制,企业可以更好地应对生产任务的变化,提高生产效率和员工积极性。
然而,综合工时制也存在着管理难度较大、成本控制较为复杂的问题,需要企业具有一定的管理水平和技术支持。
在实际应用中,企业可以根据自身的情况选择标准工时制或综合工时制,也可以结合两者进行灵活运用。
例如,对于生产任务相对稳定的部分,可以采用标准工时制进行管理,对于生产任务波动较大的部分,可以采用综合工时制进行管理。
通过合理的工时管理,企业可以更好地提高生产效率,激励员工,降低生产成本,提升竞争力。
总之,标准工时制和综合工时制各有其优势和局限性,企业在选择工时制度时需要根据自身的情况进行合理的选择和灵活的运用。
希望本文的分析能够为企业的工时管理提供一些参考,使企业能够更好地提高生产效率,激励员工,实现可持续发展。
标准工时、综合工时【范本模板】

现在我国存在三种工时制度。
(1)标准工时制:标准工时制,是由立法确定一昼夜中工作时间长度,一周中工作日天数,并要求各用人单位和一般职工普遍实行的基本工时制度。
我国目前实行的是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的标准工时制。
因此,如果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8小时之外工作的,就属于加点;超过8小时部分的时间,就是加点的时间。
休息日、节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就属于加班;休息日、节假日工作时间,就是加班时间。
因此,10月1日、2日、3日安排加班的,公司应支付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劳动者工资.10月4日、5日、6日、7日安排加班的,公司可以选择调休,不支付加班工资;也可以选择支付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劳动者工资。
(2)不定时工时制:不定时工时制,也称为不定时工作制,它是指因工作性质和工作职责的限制,劳动者的工作时间不能受固定时数限制的工时制度。
通俗地讲,不定时工作制就是每一工作日没有固定的上下班时间限制的工作时间制度.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主要有以下三种:(1)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2)企业中的长途运输人员、出租汽车司机和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以及因工作性质特殊,需机动作业的职工;(3)其他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
不定时工作制的劳动者的工作时间不受固定工作时数限制,所以对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劳动者无法认定其加班加点的时间.因此,劳动部颁发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劳部发 [1994]489号)第13条第4款规定:“实行不定时工时制度的劳动者,不执行上述规定(即关于加班加点工资制度的规定)”。
但是,地方性立法如上海、深圳等都规定,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实行不定时工时制的用人单位,在法定休假节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工资。
2023年每个月标准工时

2023年每个月标准工时
2023综合工时标准是:国家规定的标准的一个月工时是176小时。
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指因工作性质特殊或者受季节及自然条件限制,需在一段时间内连续作业,采取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一种工时制度,如建筑、旅游等岗位。
但其平均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
工资组成部分:
1、基本工资:全年(含所有节假日及法定假日)均发放基本工资;
2、正常天数:即为本月日历总天数减去本月内所有周六、日天数及法定节假日天数;
3、正常工时:即为本月正常天数*8小时/每天;
4、平日加班工时:指本月周一至周五加班总时数之和;
5、例假日加班时:指本月所有周六、日加班时数之和;
6、国假日加班时:指本月遇到法定假日加班,其时数之和;
7、合计工时:正常工时+平日加班工时+例假日加班工时+国假日加班工时;例假日加班费150%;国假日加班费200%;法定假日加班费300%;
8、杂项津贴:(基本工资+各项津贴)*实际上班时数代收保险:按照员工自愿的原则购买保险,依当地政府规定实施(具体购买何险种/个人及公司负担比例根据当地政府有关标准执行);代缴个人所得税:(实发工资-代收保险)*个人所得税比例(所得税比例按照国家税收政策执行);
9、实发工资:实发工资=基本工资+所有加班费+杂项津贴-代收保险-代缴个人所得税;以上是公司的工资组成部分。
标准工时制与综合工时制的定义

标准工时制与综合工时制的定义一、什么是标准工时制?什么是综合工时制?1、标准工时制,是指用人单位按照法律规定的标准日工作时间和周工作时间组织生产和工作的一种工作时间制度。
《劳动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1995年出台的《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将劳动者工作时间修正为“每日工作8小时、第周工作40小时”。
根据以上规定,我国现行的标准工时制度为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这个标准工时制度适用于任何劳动法下主体的用人单位。
标准工时制一般为5天,《劳动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由此可以见,在标准工作时制下,用人单位可以根据自身经营需要对劳动者日工作时间和周工作天数做相应调整,但是至少要保证劳动者每周休息一天。
标准工时下,安排劳动者加班,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a、在标准工时下,安排劳动者延长时间的,用人单位应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b、在标准工时下,安排劳动者休息日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用人单位应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c、在标准工时下,安排劳动者法定节假日工作的,用人单位应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2、综合工时制又叫综合计算工时制,指因工作性质特殊,须连续作业或受自然条件限制的企业或部分职工,实行以周、月、季、年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一种制度。
在综合计算周期内,劳动者某一具体工作日或工作周的实际工作时间可以超过8个小时或40小时,但是综合计算周期内的总体工作时间不超过总体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不视为加班。
根据由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可以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的职工有以下三类:a、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行业中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的职工;b、地质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制糖、旅游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部分职工;c、其他适合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
标准工时制和综合工时制的区别

标准工时制和综合工时制的区别标准工时制和综合工时制是两种常见的工作时间管理制度,它们在工作时间的安排和计算方式上有着明显的区别。
标准工时制是指根据岗位的特点和工作内容设定固定的工作时间,员工需要按照这个标准时间来完成工作任务;而综合工时制则是根据员工的实际工作量来计算工作时间,弹性更大。
首先,标准工时制是一种相对固定的工作时间管理制度。
在这种制度下,公司会根据岗位的特点和工作内容设定固定的工作时间,员工需要按照这个标准时间来完成工作任务。
这种制度的好处是能够让员工对自己的工作时间有一个明确的规划,同时也能够方便公司对员工的工作进行监督和管理。
但是,这种制度也存在着缺点,比如对于一些工作量不固定的岗位,可能会导致员工的工作时间安排不合理,影响工作效率。
相对而言,综合工时制则是一种更加灵活的工作时间管理制度。
在这种制度下,员工的工作时间是根据实际工作量来计算的,公司会根据员工的工作情况来灵活安排工作时间。
这种制度的好处是能够更好地满足员工的个性化需求,提高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和效率。
但是,这种制度也存在着一定的管理难度,需要公司有一套科学的考核和管理机制来确保员工的工作时间合理安排。
另外,标准工时制和综合工时制在加班和休假方面也有着不同的管理方式。
在标准工时制下,加班和休假一般是按照固定的标准来安排的,员工需要按照公司规定的程序来进行申请和安排;而在综合工时制下,加班和休假更多地取决于员工的实际工作情况,公司会更加注重员工的工作成果和效率,灵活安排加班和休假时间。
总的来说,标准工时制和综合工时制都有各自的优缺点,选择适合自己公司特点和员工需求的工作时间管理制度是非常重要的。
在实际应用中,可以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来灵活运用这两种制度,以达到更好的管理效果。
同时,也需要不断总结经验,不断改进和完善工作时间管理制度,以适应不断变化的市场环境和员工需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的工时制度有三种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的工时制度有三种,即标准工时制、综合工时制和不定时工时制。
根据《新劳动法》和《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国务院令第174号)的规定,我国目前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这一标准工时制。
有条件的企业应实行标准工时制。
有些企业因工作性质和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制,应保证劳动者每天工作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每周至少休息一天。
《新劳动法》对工作时间、休息时间的相关规定第三十六条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第三十九条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第四十一条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第四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限制:(一)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二)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条用人单位不得违反本法规定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
《新劳动法》对休假的相关规定第四十条用人单位在下列节日期间应当依法安排劳动者休假:(一)元旦;(二)春节;(三)国际劳动节;(四)国庆节;(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休假节日。
第四十五条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
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相关规定】:法定节假日、带薪年休假条例《新劳动法》对工资的相关规定第三十七条对实行计件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其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
标准工时和综合工时的区别

标准工时和综合工时的区别标准工时和综合工时是两个在工业生产中常常被提及的概念,它们都是用来衡量工作时间的单位。
然而,它们之间存在着一些不同之处。
本文将就标准工时和综合工时的区别进行详细的探讨。
首先,标准工时是指在一定的条件下,完成一定数量的工作所需要的时间。
它通常是由国家或者行业制定的,是一种固定的标准。
而综合工时则是指在工作过程中,包括正常工作时间、加班时间、休息时间等一系列时间的综合计算,是对工作时间进行全面综合考虑的结果。
其次,标准工时通常是固定的,不会因为个人的工作能力或者其他因素而发生变化。
而综合工时则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的,可以根据具体的工作任务、个人的工作效率等因素进行灵活安排。
另外,标准工时更多地体现了一种制度性的规定,是对工作时间的一种规范和限制。
而综合工时则更加注重个体的工作实际情况,更具有灵活性和可操作性。
此外,标准工时更多地用于衡量企业的生产效率和劳动成本,是对企业生产经营的一种管理工具。
而综合工时则更多地关注员工的工作时间安排和工作负荷,是对员工工作情况的一种考量和管理。
最后,需要指出的是,标准工时和综合工时虽然有着明显的区别,但它们并不是彼此对立的关系,而是相互补充、相互促进的。
在实际的生产生活中,标准工时和综合工时往往是相互结合的,企业可以根据标准工时制定生产计划,同时又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灵活调整工作时间,以保证生产效率和员工的工作负荷。
综上所述,标准工时和综合工时在概念和应用上存在着一定的差异。
了解和掌握这两者之间的区别,对于企业的生产管理和员工的工作安排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希望本文的介绍能够帮助大家更好地理解标准工时和综合工时的区别,为实际工作提供一定的参考和指导。
标准工时制、综合计算工时制、不定时工作制比较

•标准工时制、综合计算工时制、不定时工作制比较北京劳动争议仲裁律师沈斌倜:最近有一些用工单位和劳动者打电话咨询企业用工的工时问题,沈律师就这个话题和大家聊一聊,以方便更多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对标准工时制、综合计算工时制、不定时工作制这几种工时有个更清晰的了解。
用人单位能够避免不必要的违法用工风险以及能够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选择最合适的工时制,而劳动者也可以在了解法律的基础上更好的维护自己的权益。
总的来说,企业用工的工时共三种,分别是标准工时制、综合计算工时制、不定时工作制:1、标准工时制标准工时制也称为标准工作制,是由立法确定每天中工作时间长度,一周中工作日天数,并要求各用人单位和一般职工普遍实行的基本工时制度。
标准工时,是我国运用最为广泛的一种工时制度,在标准工时制下,根据《劳动法》第三十六条、《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工人每天工作的最长工时为8小时,每周最长工时为40小时。
并且根据《劳动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一条规定,标准工时制还有以下几点要求:A用人单位每周应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1日;B因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一般每天延长工作时间不得超过1小时;C特殊原因每天延长工作时间不得超过3小时;D每月延长工作时间不得超过36小时。
沈斌倜律师提醒:在标准工时制下,劳动者每天的工作时间都比较固定,用人单位不得私自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
如果用人单位违法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劳动者有权拒绝;如果用人单位强行安排的话,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经济补偿金。
2、综合计算工时制综合计算工时制是以标准工作时间为基础,以一定的期限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工时制度。
实行这种工时制度的用人单位,计算工作时间的周期不再是以天为单位,而是可以是以周、月、季、年,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
即在综合计算周期内,某一具体日(或周)的实际工作时间可以超过8小时(或40小时),但综合计算周期内的总实际工作时间应当不能超过总法定标准工作时间。
标准工时和综合工时的区别

标准工时和综合工时的区别在管理工作中,标准工时和综合工时是两个重要的概念,它们对于企业的生产经营和员工的工作安排都有着重要的影响。
那么,标准工时和综合工时到底有什么区别呢?让我们来一起深入了解。
首先,我们来看看标准工时。
标准工时是指在一定的工作条件下,完成一定数量的工作所需的时间。
它通常是由国家或行业相关部门根据工作性质、工作强度等因素所确定的,是一个相对固定的时间范围。
标准工时的设定可以帮助企业合理安排生产计划,提高生产效率,同时也可以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避免过度加班和劳累。
而综合工时则是指在一定的计算周期内,员工实际工作时间与标准工时的差异进行综合考虑,包括加班、缺勤、年假、病假等因素,最终形成一个员工在一定周期内的工作总量。
综合工时的设定可以更加灵活地适应企业生产经营的需要,同时也可以更好地反映员工的实际工作情况,为企业和员工之间的管理和协调提供更多的依据。
在实际应用中,标准工时和综合工时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标准工时更加注重工作的标准化和规范化,它是根据工作性质和工作强度进行科学设定的,是一个相对固定的时间范围。
而综合工时更加注重员工的实际工作情况,包括加班、缺勤、年假、病假等因素的综合考虑,更加灵活地反映员工在一定周期内的工作总量。
其次,标准工时对于企业的生产计划和生产效率有着重要的影响。
它可以帮助企业合理安排生产计划,提高生产效率,同时也可以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避免过度加班和劳累。
而综合工时则更加注重员工的实际工作情况,可以更好地反映员工的工作总量,为企业和员工之间的管理和协调提供更多的依据。
最后,标准工时和综合工时在企业管理和员工工作安排中各有其重要性,两者需要结合起来,相互配合,才能更好地发挥作用。
标准工时可以作为企业生产计划和员工工作安排的基准,而综合工时则可以更加全面地反映员工的实际工作情况,为企业和员工之间的管理和协调提供更多的依据。
综上所述,标准工时和综合工时在企业管理和员工工作安排中各有其重要性,它们的区别主要体现在工作标准化与员工实际情况的综合考虑上。
标准工时和综合工时

标准工时和综合工时标准工时和综合工时是企业管理中重要的概念,对于企业的生产效率和员工的工作安排都有着重要的影响。
标准工时是指在一定的条件下,完成一项工作所需的时间,它是根据工作内容、工作难度、工作环境等因素确定的。
而综合工时则是指员工在一定时间内完成工作所需的时间,它考虑了员工的工作效率、工作质量、工作态度等因素。
标准工时和综合工时的关系密切,它们相辅相成,共同影响着企业的生产效率和员工的工作积极性。
在实际的管理中,企业需要根据具体的情况来确定标准工时和综合工时,合理地安排员工的工作时间,从而提高生产效率和员工的工作满意度。
在确定标准工时时,企业需要考虑到工作的具体内容和难度。
不同的工作内容和难度会影响到完成工作所需的时间,因此需要根据实际情况来确定标准工时。
同时,企业还需要考虑到工作环境对工作时间的影响,比如工作环境的舒适程度、工作场所的布局等因素都会对工作时间产生影响。
因此,在确定标准工时时,需要综合考虑各种因素,确保标准工时的合理性和科学性。
而在确定综合工时时,企业需要考虑到员工的工作效率、工作质量和工作态度等因素。
员工的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直接影响到完成工作所需的时间,而工作态度则会影响到员工在工作中的投入程度。
因此,在确定综合工时时,企业需要全面考虑员工的工作表现,从而合理地安排员工的工作时间。
合理地确定标准工时和综合工时对于企业的生产效率和员工的工作积极性都有着重要的意义。
通过科学地确定标准工时和综合工时,可以更好地安排员工的工作时间,提高生产效率,降低生产成本,从而提升企业的竞争力。
同时,合理地确定标准工时和综合工时也可以激发员工的工作积极性,提高员工的工作满意度,从而增强员工的归属感和忠诚度,为企业的长期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
综上所述,标准工时和综合工时是企业管理中不可忽视的重要概念,它们共同影响着企业的生产效率和员工的工作积极性。
合理地确定标准工时和综合工时,可以提高企业的生产效率,增强员工的工作满意度,为企业的可持续发展打下坚实的基础。
综合工时和标准工时

综合工时和标准工时首先,综合工时是指员工在一定时间内完成工作任务所需的时间总和,它包括了员工的标准工时以及加班工时。
而标准工时则是企业规定的员工每天、每周或每月应该工作的时间,通常是按照法律规定或者企业内部管理制度来确定的。
在实际应用中,综合工时和标准工时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综合工时是根据员工实际完成工作任务所需的时间来计算的,而标准工时则是企业预先规定的固定工作时间。
其次,综合工时包括了员工的加班工时,而标准工时则只是规定了员工的基本工作时间。
最后,综合工时可以反映员工的实际工作情况,而标准工时更多地是作为企业管理的一种制度来执行的。
在企业管理中,综合工时和标准工时都有着重要的作用。
对于综合工时来说,通过对员工实际工作时间的统计和分析,可以帮助企业了解员工的工作情况,及时发现工作中的问题并采取相应的措施。
同时,综合工时也可以作为企业考核员工工作绩效的重要依据,对于员工的工资、奖金和晋升等方面都有着重要的影响。
而对于标准工时来说,它可以帮助企业规范员工的工作时间,提高工作效率,防止员工的过度加班,保障员工的健康和生活质量。
综合工时和标准工时的合理运用可以帮助企业更好地管理员工,提高生产效率,降低成本,增强企业竞争力。
但是在实际操作中,企业在制定和执行综合工时和标准工时时也需要考虑员工的实际情况和合理性,不能一刀切,应该因地制宜,根据不同岗位、不同工作性质来合理设置综合工时和标准工时。
总的来说,综合工时和标准工时是企业管理中不可忽视的重要概念,它们对于企业的生产效率和员工的工作负担都有着重要的影响。
企业在制定和执行综合工时和标准工时时需要充分考虑员工的实际情况,合理设置工时标准,才能更好地实现企业管理的目标。
劳动合同工作制是什么意思

劳动合同工作制是指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劳动者的工作时间、休息时间和加班时间等方面的具体规定。
劳动合同工作制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的重要协商内容,对于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和维护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都具有重要意义。
一、定时工作制定时工作制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工作时间是固定的,每天的工作时间和休息时间都是规定好的。
一般来说,定时工作制包括标准工时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制两种。
1. 标准工时制标准工时制是指劳动者每天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的工作制度。
在标准工时制下,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天,并且每年至少休息52天。
2. 综合计算工时制综合计算工时制是指用人单位根据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采用以周、月、季、年为单位,综合计算劳动者的工作时间和休息时间的工作制度。
在综合计算工时制下,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并且每年工作时间不超过1600小时。
二、不定时工作制不定时工作制是指劳动者的工作时间不固定,没有固定的上下班时间和工作时间长度。
不定时工作制适用于因生产特点、工作性质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需要连续上班或难以按时上下班的工作岗位。
1. 不定时工作制的优点不定时工作制可以提高劳动效率,减少人力成本,增强企业的灵活性和竞争力。
同时,不定时工作制也可以满足一些特殊岗位的工作需求,如客服、保安、销售等岗位。
2. 不定时工作制的缺点不定时工作制可能会对劳动者的身体健康和工作生活平衡造成一定的影响。
同时,如果不定时工作制得不到合理实施,可能会导致劳动者的工作时间和休息时间得不到保障,甚至会出现过度加班的情况。
三、其他工作制除了上述的定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之外,还有一些特殊的工作制度,如:1. 轮班工作制:指劳动者按照一定的时间间隔,轮流在不同的班次工作的工作制度。
2. 兼职工时制:指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同时从事两种以上工作,工作时间累计计算的工作制度。
标准工时和综合计算工时

营业部物流组的实际工作时间作两 种工时计算的加班费分析
2013年7月-2013年9月
标准工时加班情况
班后
休息日
主机 姓名 7月 8月 9月 合计 厂
广本 何智 42 36 38 116 黄埔 荣
广本 彭文 42 34 38 114 黄埔 坚
广本 林锦 40 32 34 106 增城 韶
广本 冯奕 40 32 28 100 增城 俭
乘用 梁思 42 36 36 114 车想
乘用 江朗 42 36 38 116 车仪
主机 姓名 7月 8月 9月 合计 厂
广本 何智 8
26
8
42
黄埔 荣
广本 彭文 16 42
8
66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黄埔 坚
广本 林锦 0
18
8
26
增城 韶
广本 冯奕 20 18
8
46
增城 俭
乘用 梁思 0 车想
50 60 110
乘用 江朗 20 46 70 136 车仪
标准工时加班情况
班后
休息日
标准工时加班费统计
班后加班费合计11484 休息日加班费合计9793
第二季度加班费总计 21277
综合计算工时加班情况
主机厂
广本黄埔 广本黄埔 广本增城 广本增城 乘用车 乘用车
姓名
何智荣 彭文坚 林锦韶 冯奕俭 梁思想 江朗仪
7月工作 时数
(21/20/ 21)
标准工时和综合计算工时
标准工时
现时公司所有岗位实行的是标准工时,即按照
8小时/天*5天=40小时/周
加班费结算方式
班后:1.5倍 休息日:2倍 法定节假日:3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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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我国存在三种工时制度。
(1)标准工时制:标准工时制,是由立法确定一昼夜中工作时间长度,一周中工作日天数,并要求各用人单位和一般职工普遍实行的基本工时制度。
我国目前实行的是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的标准工时制。
因此,如果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8小时之外工作的,就属于加点;超过8小时部分的时间,就是加点的时间。
休息日、节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就属于加班;休息日、节假日工作时间,就是加班时间。
因此,10月1日、2日、3日安排加班的,公司应支付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劳动者工资。
10月4日、5日、6日、7日安排加班的,公司可以选择调休,不支付加班工资;也可以选择支付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劳动者工资。
(2)不定时工时制:不定时工时制,也称为不定时工作制,它是指因工作性质和工作职责的限制,劳动者的工作时间不能受固定时数限制的工时制度。
通俗地讲,不定时工作制就是每一工作日没有固定的上下班时间限制的工作时间制度。
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主要有以下三种:(1)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2)企业中的长途运输人员、出租汽车司机和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以及因工作性质特殊,需机动作业的职工;(3)其他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
不定时工作制的劳动者的工作时间不受固定工作时数限制,所以对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劳动者无法认定其加班加点的时间。
因此,劳动部颁发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劳部发 [1994]489号)第13条第4款规定:“实行不定时工时制度的劳动者,不执行上述规定(即关于加班加点工资制度的规定)”。
但是,地方性立法如上海、深圳等都规定,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实行不定时工时制的用人单位,在法定休假节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工资。
因此,10月1日、2日、3日安排加班的,公司应支付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劳动者工资。
10月4日、5日、6日、7日安排加班的,公司不用支付加班工资,也不用调休。
(3)综合计算工时制: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是指单位以标准工作时间为基础,以一定的期限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工时制度。
按劳部发 [1994]]503号文件规定,可以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也有三种:(1)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行业中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的职工;(2)地质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旅游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部分职工;(3)其他适合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
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制的,可以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即分别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
实行这一工时形式的企业,无论选用周、月为周期,还是以季、年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职工的平均周工作时间、月工作时间、季度工作时间、年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相同,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应按规定支付职工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即用人单位按不低于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加班工资。
如果用人单位是在法定节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300%支付加班工资。
由此可见,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的劳动者,工作日正好是休息日的,属于正常工作;工作日正好是法定节假日的,则应按本人日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加班工资。
综合计算周期内的实际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部分,应视为加班加点的时间,均按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加班加点工资。
如何理解综合工时的加班问题(1)标准工时制度下的加班。
10月1日、2日、3日安排加班的,公司应支付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劳动者工资。
10月4日、5日、6日、7日安排加班的,公司可以选择调休,不支付加班工资;也可以选择支付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劳动者工资。
(2)不定时工时制度下的加班待遇。
10月1日、2日、3日安排加班的,公司应支付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劳动者工资。
10月4日、5日、6日、7日安排加班的,公司不用支付加班工资,也不用调休。
(3)综合计算工时制下的加班待遇。
10月1日、2日、3日安排加班的,公司应支付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劳动者工资。
10月4日、5日、6日、7日安排加班的,综合计算周期内的实际工作时间没有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部分,不支付加班工资也不调休;综合计算周期内的实际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部分,均按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加班加点工资。
3、实行计件工资的,国庆加班工资如何拿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只有在完成定额任务且实际工作时间达到标准日工作时间之后,根据用人单位的命令和要求从事劳动的,才视为加点;在休息日或节假日,根据用人单位的命令和要求从事劳动的,即视为加班。
因此:10月1日、2日、3日安排加班的,加班期间完成的产品件数乘以单位产品的工资金额,再按《劳动法》规定乘以300%。
即:加班工资=计件单价×300%×件数。
10月4日、5日、6日、7日安排加班的,加班期间完成的产品件数乘以单位产品的工资金额,再按《劳动法》规定乘以200%。
即:加班工资=计件单价×200%×件数原国家劳动部《关于职工工作时间有关问题的复函》第五条规定:“依据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第五条的规定,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采用的是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
也就是说,在综合计算周期内,某一具体日(或周)的实际工作时间可以超过8小时(或40小时),但综合计算周期内的总实际工作时间不应超过总法定标准工作时间,超过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应当按《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支付加班工资报酬(本人工资的150%),其中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按《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支付工资报酬(本人工资的300%)。
而且,延长工作时间的小时数平均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延长工作时间的,同样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有关延长工作时间的规定。
所以,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企业,可以不受国家延长工作时间的时间限制的说法是错误的。
原国家劳动部《关于职工工作时间有关问题的复函》第七条规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企业,在综合计算周期内如果劳动者的实际工作时间总数超过该周期的法定标准工作时间总数,超过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
如果在整个综合计算周期内实际工作时间总数不超过该周期的法定标准工作时间总数,只是该综合计算周期内的某一具体日(或周、或月、或季)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其超过部分不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
”从劳动部的解释可知,由于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是以一定的周期来计算劳动者的工作时间的。
所以,只有在整个计算周期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总数的部分,才能作为延长工作时间。
对于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的职工,企业应当根据《劳动法》的有关规定,经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协商,采用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调休、弹性工作时间等适当方式,确保职工的身体健康和休息休假权利以及企业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
按照《劳动法》及相关规定,加班加点的工资应按以下标准支付工资:(1)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劳动者工资;(2)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劳动者工资;(3)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法定节假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劳动者工资。
不定时工时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制须批准有一些用人单位对职工说,我们公司执行的是不定时工时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制,因此没有加班,不发加班费。
由于一些劳动者对不定时工时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制不熟悉,就给懵住了。
其实单位这种解释是错误的。
其一,凡是执行不定时工时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制的,必须经过劳动部门的批准,也就是说,要有批准的文件。
其二,即使一个单位有不定时工时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制的批准文件,也不是意味着这个所有岗位、所有职工都执行不定时工时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制。
在一般情况下,不定时工时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制只是对某些特殊需要的单位和岗位,不可能一个单位全部适用。
因此,要看批准的文件规定的哪些岗位。
三,不定时工时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制并不是可以不讲工作时间,超过国家规定的工作时间,也必须按加班计算。
两种方法了解单位实行何种工时制度第一、看劳动合同中有没有相关规定。
工作时间是劳动合同必须具备的内容之一,用人单位应将特殊部门的特殊工作时间制度写入劳动合同,这是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的重要依据。
但这只是用人单位实行某种工时制度的初步证据。
第二、看用人单位有没有向劳动行政部门即国家劳动部或劳动与社会保障局作过审批或备案手续。
根据上海市劳动部门的最新规定,凡被批准执行不定时和综合工作时间的单位,必须向职工公示被批准的岗位、有效期、计算周期等事项。
否则,即便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写明某个岗位实行的是不定时工时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制,这种约定也是无效的。
因为未经审批,用人单位无权自行实行不定时工时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制。
根据上海市的有关规定中央直属企业,经其主管部门审核后,应报国家劳动部批准,并报上海市劳动局备案。
市属企业,经其主管部门审核后,应报上海市劳动局批准,并报所在区、县劳动局备案;区、县企业,经其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区、县劳动局批准;其他无主管部门的企业,报所在区、县劳动局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