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涉医犯罪的刑事法规制
非法行医涉及相关法律规定

《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为保障公民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依法惩处非法行医犯罪,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现对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一)未取得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医师资格从事医疗活动的;(二)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办医疗机构的;(三)被依法吊销医师执业证书期间从事医疗活动的;(四)未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从事乡村医疗活动的;(五)家庭接生员实施家庭接生以外的医疗行为的。
第二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一)造成就诊人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二)造成甲类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有传播、流行危险的;(三)使用假药、劣药或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卫生材料、医疗器械,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四)非法行医被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罚两次以后,再次非法行医的;(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三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一)造成就诊人中度以上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二)造成三名以上就诊人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第四条实施非法行医犯罪,同时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生产、销售劣药罪,诈骗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刑法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五条本解释所称“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中度以上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参照卫生部《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认定。
浅谈与医务人员相关的刑事犯罪

•对屡次贪污未经处理,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浅谈与医务人员相关的刑事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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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非国家工作人员为主体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案例:徐州市某医院检验科主任包志明犯受贿罪、贪污罪
张某于年被重庆某医院聘用为骨科主任。
年底,有医疗器械供给商向张提出,按医院购置器械数额返点给他们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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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
鉴于被告人邱纪方认罪、悔罪态度很好,其家眷已代为退清全部赃款,可对其酌情
年4月18日,包志明、迟银娥二人被举报。在讯问中,包志明拒不伏法。检察官 们克服了种种困难,对每笔证据进行印证核查,很快查清了包志明利用职权贪污、 受贿事实。在铁事实面前,包志明、迟银娥交代了其贪污、受贿问题。
年1月15日,法院判决被告人包志明犯受贿罪、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14年;被 告人迟银娥犯受贿罪、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9年。
医疗机构中非国家工作人员,有前款行为,数额较大,依照 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要求,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定罪处罚。
医疗机构中医务人员,利用开处方职务便利,以各种名义非 法收受药品、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等医药产品销售方财物, 为医药产品销售方谋取利益,数额较大,依照刑法第一百六十 三条要求,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定罪处罚。
《刑法》
第385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 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要求,收受各种名义回扣、 手续费,归个人全部,以受贿论处。 第388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便利条件,经 过其它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 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以受贿论处。
医疗事故刑事责任是什么

医疗事故刑事责任是什么医疗事故刑事责任主要是医护人员利用自己的职务在医疗事故发生后企图销毁或者伪造医疗事故的资料。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国务院《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第23~25条规定,属于以下三种情况,由司法机关对直接责任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发生医疗事故或事件后,丢失、涂改、隐匿、伪造、销毁病案和有关资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
(2)医务人员由于极端不负责任,致使病员死亡,情节恶劣已构成犯罪的。
(3)借口医疗单位发生医疗事故寻衅滋事,扰乱医疗工作正常秩序,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
是否追究刑事责任的前提是行为人的行为是否构成了犯罪。
《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条规定: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根据本条之规定,医疗责任事故罪是指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行为。
本罪的主体是医务人员,这里的医务人员是指获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诊疗人员及护理人员;客体是患者的生命健康权;客观方面是医护人员有严重不负责任的医疗违法行为,包括作为的和不作为的行为;犯罪的主观方面是医护人员有过失。
二、医疗事故责任怎么划分根据《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医疗事故中医疗过失行为责任程度分为:1、完全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完全由医疗过失行为造成。
(赔偿全部损失的100%)2、主要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主要由医疗过失行为造成,其他因素起次要作用。
(赔偿全部损失的60-90%)3、次要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主要由其他因素造成,医疗过失行为起次要作用。
(赔偿全部损失的20-40%)4、轻微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绝大部分由其他因素造成,医疗过失行为起轻微作用。
(赔偿全部损失不超过10%)实践中还存在对等责任:即医、患双方各负担50%。
非法行医刑事案件立案标准

非法行医刑事案件立案标准非法行医是指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或者未经执业医师注册的人员,擅自从事医疗活动,或者超越其执业范围从事医疗活动的行为。
非法行医不仅侵害了患者的合法权益,也严重影响了医疗秩序,危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因此,对于非法行医行为,司法机关必须依法予以严厉打击和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而对于非法行医导致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立案标准是指公安机关在接到非法行医案件线索后,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对案件是否构成犯罪及是否应当立案侦查的标准。
对于非法行医刑事案件的立案标准,主要有以下几点:首先,是否构成非法行医。
公安机关在接到线索后,需要对涉嫌非法行医的行为进行调查核实,确认其是否具备医师资格证书或执业医师注册证书,以及是否超越执业范围从事医疗活动。
只有在确认其行为构成非法行医后,才能够对其进行立案侦查。
其次,是否涉嫌严重后果。
在确认行为构成非法行医的基础上,公安机关还需对其行为是否导致严重后果进行评估。
严重后果包括但不限于导致患者健康受损、身体伤害甚至死亡等情况。
只有在确认其行为导致严重后果后,才能够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最后,是否具备证据支持。
在确认行为构成非法行医且涉嫌严重后果后,公安机关还需搜集证据,包括但不限于医疗记录、患者证言、医疗机构证明等,以证实其非法行医行为及导致的严重后果。
只有在具备充分的证据支持下,才能够对其进行立案侦查。
综上所述,非法行医刑事案件的立案标准主要包括是否构成非法行医、是否涉嫌严重后果以及是否具备证据支持。
公安机关在接到非法行医案件线索后,应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依法对案件进行立案侦查,严厉打击非法行医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患者合法权益。
违法行医罪的认定与处罚

违法行医罪的认定与处罚违法行医罪是指医务人员在从事医疗活动时,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导致患者身体损害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
为了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和维护医疗行业的秩序,我国法律对违法行医罪的认定和处罚作出了明确规定。
本文将就违法行医罪的认定要件及其相应的处罚予以论述。
一、违法行医罪的认定要件违法行医罪的认定需要同时具备以下要件:1. 违反法律法规:医务人员在行医过程中必须遵守国家和地方的相关法律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
一旦医务人员的行为违反了这些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属于违法行医的范畴。
2. 患者身体损害或严重后果:违法行医行为必须导致患者的身体损害或者其他严重后果。
身体损害包括身体伤害、疾病加重、功能障碍等;严重后果包括患者死亡、器官功能丧失、畸形、残疾等。
只有在患者出现了身体损害或者严重后果的情况下,才能认定为违法行医罪。
3. 医务人员故意或重大过失:违法行医罪的认定需要医务人员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
故意是指医务人员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导致患者身体损害或严重后果,但故意不予防范或者采取恶意手段造成的;重大过失是指医务人员在行医活动中未采取适当的措施或者违反相应的职业规范,导致患者身体损害或严重后果的。
只有医务人员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了患者的身体损害或严重后果,才能认定为违法行医罪。
二、违法行医罪的处罚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对于违法行医罪,应当依照刑法进行处罚。
根据犯罪行为的不同情况,处罚可以分为以下几种形式:1. 刑事处罚:医务人员因为违法行医罪被认定后,可以面临刑事处罚的可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的规定,刑事处罚可以包括拘役、有期徒刑和无期徒刑。
对于严重违法行医、故意伤害患者甚至导致患者死亡的情况,法律将予以更严厉的刑罚。
2. 医疗机构处罚:除了刑事处罚外,违法行医的医务人员所在的医疗机构也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相关的医疗机构可能会面临停业整顿、吊销医疗机构许可证等处罚措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非法行医的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非法行医的司法解释时间:2008-11-18 9:26:15 文章来源:网上搜集作者:丐帮大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出台背景。
非法行医的司法解释共有5条,分别规定了关于非法行医罪的主体、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情形、以及非法行医严重损害就诊人员的身体健康、实施非法行医犯罪的同时触犯其他罪的处罚原则。
以及关于本解释里所提到的中度以上的参照标准。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定为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未取得医生资格的人非法行医:1、未取得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医师资格从事医疗活动的;这个和执业医师法不是完全一样的,参考了刑法、执业医师法,以及广泛征求意见以后得出来的。
通过医师资格考试,但还没有取得医师执业证书的这种情形,一般不按犯罪处理,按照行政处罚处理。
没有通过医师资格考试从事医疗活动的,这才是非法行医罪的主体。
关于以非法手段取得医师资格从事医疗活动的,这种情形是在实践中发生的案件,比如说以伪造、欺骗等手段取得的资格证书的行为才是非法行医罪。
2、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办医疗机构的;参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规定,只有取得《医疗机构许可证》才能开展诊疗活动。
主要是打击一些非法诊所、地下性病诊所,根据刑法第336条第一款的规定,单位不能成为非法行医罪的主体。
因此非法行医罪的主体是未取得《医疗机构许可证》而开办医疗机构者。
3、被依法吊销医师执业证书期间从事医疗活动的;针对吊销医师执业许可证书行政处罚的人,主要依据了执业医师法的有关规定,被吊销医师执业证书的人等于未取得医师执业资格的人在非法行医,可以构成非法行医罪的主体。
在讨论中可能跟第一项有一些冲突,我们考虑这种是吊销医师执照的人是违反了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跟一般的有资格没有证书的情况是不同的,所以要单列出来,也是提醒大家在执业过程中要注意的问题。
4、未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从事乡村医疗活动的未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从事乡村医疗活动的,根据《乡村医师法》做出的特别规定。
医疗行业刑事热点及案例范文

医疗行业刑事热点及案例范文标题:医疗行业刑事热点及案例随着医疗技术的不断进步,医疗行业在为人类健康做出巨大贡献的同时,也带来了一系列刑事法律问题。
本文将围绕医疗行业刑事热点及案例展开探讨。
一、医疗事故罪医疗事故罪是指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违反有关诊疗规定,造成患者重伤或死亡的行为。
近年来,医疗事故罪成为医疗行业刑事热点之一。
例如,某医院医生因在手术过程中操作不当,导致患者死亡,最终被以医疗事故罪追究刑事责任。
二、非法行医罪非法行医罪是指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行为。
一些不法分子在利益驱使下,非法开展诊疗活动,给患者带来严重危害。
例如,某无证医生在家中开设诊所,因涉嫌非法行医罪被警方查处。
三、妨害公务罪在医疗行业,一些医务人员可能涉嫌妨害公务罪。
例如,某医院护士在接待患者时态度恶劣,与患者家属发生争执,并暴力阻挠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
最终,该护士因妨害公务罪被追究刑事责任。
四、医疗行业腐败犯罪医疗行业腐败犯罪是指医务人员在职务活动中利用职务之便,收受贿赂、滥用职权等行为。
例如,某医院院长因收受药品供应商贿赂,违规采购高价药品,最终被以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五、医疗行业知识产权犯罪在医疗行业,知识产权犯罪主要涉及侵犯商业秘密、专利侵权等行为。
例如,某医疗器械公司窃取竞争对手的商业秘密,用于开发新产品,最终因侵犯商业秘密罪被追究刑事责任。
总结:医疗行业的刑事法律问题复杂多样,需要广大医务人员加强法律意识,遵守职业道德和法律法规。
同时,政府和相关部门也应加强监管力度,提高医疗行业的透明度和公信力,为患者提供安全、可靠的医疗服务。
最高法等五部门出台严处涉医犯罪意见

最高法等五部门出台严处涉医犯罪意见作者:辛桦来源:《百姓生活》2014年第07期2014年4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会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联合发布《关于依法惩处涉医违法犯罪维护正常医疗秩序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称,对于暴力伤医、杀医、扰乱医疗秩序等违法犯罪行为,法院应依法准确定罪量刑。
对于犯罪手段残忍、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的被告人或者社会影响恶劣的涉医犯罪,要依法从严惩处。
温岭杀医案主犯一审判死刑近年来,全国发生多起杀医、伤医案件,最近判决的一起涉医犯罪案件发生在浙江温岭。
2013年10月,温岭一医院的3名医生在为患者看病时被一名男子捅伤,其中一名医生死亡。
2014年1月,台州市中院一审判处被告人连恩青死刑。
针对越来越多的故意伤害医务人员案件,《意见》明确,在医疗机构内殴打医务人员或者故意伤害医务人员身体、故意损毁公私财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治安处罚。
故意杀害医务人员,或故意伤害医务人员造成轻伤以上严重后果,或随意殴打医务人员情节恶劣、任意损毁公私财物情节严重,分别构成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寻衅滋事罪的,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定罪处罚。
加大查处“医闹”违法犯罪力度《意见》同时规定,公安机关要加大对暴力伤医、杀医、扰乱医疗秩序等违法犯罪活动的查处力度。
各级检察院应及时依法批捕、起诉,对于重大涉医犯罪案件,必要时可派员适时介入侦查活动。
人民法院应当加快审理进度,对于犯罪手段残忍、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的被告人或社会影响恶劣的涉医犯罪行为,要依法从严惩处。
针对在医疗机构及其公共开放区域,采取违规停放尸体、私设灵堂、摆放花圈、焚烧纸钱、悬挂横幅、堵塞大门等方式,扰乱医疗秩序或者其他公共秩序的行为,《意见》称,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经劝说、警告无效的,要依法驱散,对拒不服从人员要依法带离现场;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者给予行政拘留、罚款等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责。
涉医案件处置规章制度

涉医案件处置规章制度一、涉医案件定义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执行医疗服务过程中发生的突发性、意外性事件,直接危害患者身心健康,并造成医疗质量事故的行为。
二、涉医案件的分类1.因医疗技术过程中的错误,导致患者身体不适或损伤的案件;2.因医疗器械设备的故障导致的患者伤害案件;3.因医务人员操作不当或医疗规范不准确造成患者不适或损伤的案件;4.因医疗机构管理不慎或者制度不完善导致的患者伤害案件;5.其他涉及医疗服务质量的伤害事件。
三、涉医案件的处置程序1.发现涉医案件后,医疗机构应立即停止医疗行为,确保患者安全;2.医疗机构应立即组织相关人员对涉医案件进行调查,并形成调查报告;3.调查报告应包括事件发生的经过、影响范围、原因分析等内容,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医疗机构管理部门审查;4.医疗机构管理部门应根据调查报告,及时对责任人进行问责,并督促医疗机构改进工作流程,确保类似事件不再发生;5.对于造成患者伤害的医务人员,医疗机构应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罚,并督促其接受相关培训,提高医疗服务质量;6.对于涉及医疗器械设备故障所致的伤害事件,医疗机构应尽快更换或修复设备,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追责;7.涉医案件处置完成后,医疗机构应向患者及其家属做好善后工作,包括赔偿、道歉等措施,维护医疗机构声誉。
四、涉医案件的预防措施1.医疗机构应加强医疗服务规范化建设,制定并严格执行各项操作规范;2.医疗机构应加强医务人员的培训和考核工作,提高医疗服务质量;3.医疗机构应加强医疗器械设备的维护管理工作,确保设备运行正常;4.医疗机构应建立健全医疗质量保障体系,定期开展医疗服务质量评估工作;5.医疗机构应建立健全患者投诉反馈机制,及时处理医患纠纷,提高患者满意度。
五、总结涉医案件处置规章制度是医疗机构保障患者权益、提高医疗服务质量的重要举措。
医疗机构应加强涉医案件的管理工作,确保及时、有效地处置涉医事件,切实保障患者安全和医疗服务质量。
涉医案件的法律依据(3篇)

第1篇摘要:随着医疗行业的快速发展,涉医案件也日益增多。
本文旨在分析涉医案件的法律依据,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医疗纠纷调解和诉讼的程序,以期为相关案件的处理提供参考。
一、引言涉医案件是指涉及医疗领域的刑事案件、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
近年来,我国医疗行业取得了长足的发展,但同时也暴露出一些问题,如医患关系紧张、医疗纠纷频发等。
为维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确保医疗行业的健康发展,有必要对涉医案件的法律依据进行梳理。
二、涉医案件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是涉医案件处理的基本法律依据。
以下列举部分与涉医案件相关的刑法条款:(1)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2)第二百三十五条:过失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3)第二百四十六条: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2.《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对医疗侵权行为进行了明确规定,为涉医案件的处理提供了法律依据。
以下列举部分与涉医案件相关的侵权责任法条款:(1)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2)第五十八条: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三)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
非法行医行为的刑事责任界定

非法行医行为的刑事责任界定在日常生活中,我们难免会遇到各种疾病和身体不适,通常情况下,我们会选择到正规的医院或医疗机构寻求治疗与帮助。
然而,也有一些人为了获取利益或满足个人好奇心,从事非法行医行为,给患者的身体健康带来了极大的威胁。
那么,对于这些非法行医者来说,他们应该承担怎样的刑事责任呢?首先,我们需要明确非法行医的定义。
非法行医是指未经医疗机构批准、没有相关医疗资质或没有取得医疗执业许可证的人员进行的医疗活动。
这些人通常没有经过系统的医学学习与培训,缺乏专业知识和技术,却擅自从事医疗活动,对患者的身体造成了极大的风险。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非法行医的行为属于刑事犯罪,其主要罪名通常为“非法行医罪”或“非法行医治疗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36条的规定,“非法行医罪”是指未取得相关医疗资质或未经许可,非法行医,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而“非法行医治疗罪”是指冒充医疗机构或医生,非法从事医疗活动,给患者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这两个罪名的主要区别在于前者强调行医者未取得相关资质,而后者强调行医者冒充正规医疗机构或医生。
那么,什么样的行为可以构成非法行医罪或非法行医治疗罪呢?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在以下情况下,行医者即可被认定为非法行医罪或非法行医治疗罪的犯罪嫌疑人。
首先,行医者未取得相关医疗资质或没有取得医疗执业许可证,却从事医疗活动。
这意味着他们没有接受过正规的医学教育与培训,对于医疗知识和技术的掌握程度不够,在从事医疗活动时存在巨大的风险。
这样的行为属于非法行医罪。
其次,行医者虽然具备一定的医疗资质,但超越了自己的医疗范围或专业能力从事医疗活动。
例如,一名内科医生擅自进行外科手术,或者一名熟悉中药的医生进行了需要使用西药的治疗等。
在这种情况下,行医者的行为已经超出了他们的专业范围,可能给患者带来无法预料的伤害,这也构成了非法行医治疗罪。
再次,行医者在从事医疗活动时虽然有一定的医疗资质,但却通过虚假宣传、夸大疗效或隐瞒事实等手段吸引患者,并以非法的方式进行治疗。
恶性伤医案件法律(3篇)

第1篇随着医疗行业的快速发展,医患关系日益紧张,恶性伤医案件时有发生。
为了维护医疗秩序,保障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我国制定了相关的法律法规,并对恶性伤医案件进行了严格的界定和处罚。
本文将就恶性伤医案件的法律规定及应对措施进行详细阐述。
一、恶性伤医案件的定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一的规定,恶性伤医案件是指以下行为:1. 故意伤害医务人员身体,致人重伤、死亡的;2. 故意毁坏或者抢夺医务人员正在使用的医疗器械,造成严重后果的;3. 故意损毁医疗机构设施,造成严重后果的;4. 其他严重危害医务人员生命、健康和医疗秩序的行为。
二、恶性伤医案件的法律规定1. 刑事责任恶性伤医案件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对于故意伤害医务人员身体,致人重伤、死亡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对于故意毁坏或者抢夺医务人员正在使用的医疗器械,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对于故意损毁医疗机构设施,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2. 行政责任对于未构成刑事犯罪的伤医行为,依法应当承担行政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对于扰乱医疗机构秩序,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3. 民事责任恶性伤医案件还可能涉及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三、应对恶性伤医案件的措施1. 加强法制宣传教育通过多种渠道,加大对医务人员的法律知识培训,提高医务人员的法律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同时,加强对患者的法制教育,引导患者依法维权。
2. 完善应急预案医疗机构应当制定完善的应急预案,一旦发生恶性伤医事件,能够迅速采取措施,保护医务人员的安全,并依法处理事件。
中国影响性涉医案件法律与伦理评析

中国影响性涉医案件法律与伦理评析
随着社会经济文明水平的不断提升,影响力在社会范围内也在不断发展,许多明星也
因此出现,他们能有一个更广阔的平台来影响社会,所以他们也有着更大的责任。
从此,影响力涉医案件的法律和道德也在整个社会上甚为重视。
首先,在医疗行业,对医疗安全和公共卫生等方面,所有人都有义务切实加以维护,
而这也是相关法律规定的。
因此,任何受到影响者均有责任加强科学观念,及时纠正医疗
谣言,以降低影响力可能带来的损害。
另外,在影响力涉医案件背后,有关医护人员的正当权利及职业责任也受到了侵害,
影响力涉医案件中受害者的身体健康及精神健康也受到了极大的侵害,应予穷尽追究。
此外,在影响医疗的伦理方面,民众也有义务具备基本的科学素养。
科学素养是指让
人们对科学知识充满兴趣并使用正确的科学知识,以加强民众或影响者对健康状况以及背
后的社会、文化和道德问题的关注。
同时,法律应更加关注影响力涉医案件的监管和惩戒,维护受害者的合法权益,引导
民众正确认识医疗方面的科学技术,同时要求影响者负起信息真实性与安全性的责任,以
净化社会舆论环境。
据此,影响力涉医案件的法律和伦理,只有在政府、专业人士及民众之间协同作用下,才能落实得到,以保证全社会生存和发展。
刑法与民法对于医疗事故与医疗纠纷的处理

刑法与民法对于医疗事故与医疗纠纷的处理医疗事故和医疗纠纷是现代社会中常见的问题,不仅给医生和患者带来很大的困扰,也对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产生了重大影响。
为了保障公平正义和维护社会稳定,刑法和民法的相应规定对于医疗事故和医疗纠纷的处理起到了重要作用。
一、刑法对医疗事故的处理医疗事故涉及到人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因此在法律层面上必须进行严格的处理。
刑法对于医疗事故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规定:1. 故意伤害罪:如果医疗人员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对患者造成伤害,但仍然故意实施,那么根据刑法的规定,医生可能会被追究故意伤害罪的责任。
2. 过失伤害罪:如果医生在治疗或手术过程中出现了疏忽大意导致患者受伤,但没有故意伤害的主观意图,那么根据刑法的规定,医生可能会被追究过失伤害罪的责任。
3. 重大责任事故罪:如果医疗人员的诊断错误、操作错误或管理不当等行为导致多人死亡或者对社会造成了重大危害,那么根据刑法的规定,医生可能会被追究重大责任事故罪的责任。
4. 隐瞒犯罪罪:在一些特殊情况下,医生可能会隐瞒医疗事故的真相,企图逃避法律的追究。
根据刑法的规定,医生如果故意隐瞒、销毁病历等证据材料,那么可能会被追究隐瞒犯罪罪的责任。
二、民法对医疗纠纷的处理与刑法不同,民法对于医疗纠纷的处理主要是以民事责任为基础,追求的是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保护。
民法对于医疗纠纷的处理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医疗合同的约定:医疗纠纷的核心在于医患之间是否存在有效的医疗合同,医疗合同的约定内容将对医患之间的权益关系产生重要影响。
2. 过错责任的认定:在医疗纠纷中,如果医生所实施的医疗行为出现了错误或者疏漏,那么根据民法的规定,医生可能需要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3. 损害赔偿的计算:民法对于医疗纠纷的处理中十分重视损害赔偿责任的计算。
根据民法的规定,受害人能够获得的赔偿主要包括医疗费用、误工费、精神抚慰金等各方面的损失。
4. 医疗纠纷的调解与解决:为了避免医疗纠纷事情进一步升级,民法鼓励医患双方首先通过调解机构进行协商解决,只有在调解失败的情况下才会启动诉讼程序。
医疗事故责任的法律追究

医疗事故责任的法律追究医疗事故是让人心生恐惧的事件,因为它不仅可能使人失去生命,还会引起长期的身体和心理伤害。
由于医疗事故涉及到人们的生命和健康,因此对责任的追究显得尤为重要。
医疗事故责任的法律追究是保障患者权益的重要手段。
根据医疗法律法规,医疗事故责任主要分为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两个方面。
在民事责任方面,患者或其家属可以向医疗机构或医生提起诉讼。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医疗机构和医生对因医疗救治造成的损害负有侵权责任。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需要确认医疗事故是否存在以及医生或医疗机构是否存在过错。
医疗事故的认定往往需要经过鉴定机构的鉴定,包括对涉案医生的技术操作是否符合标准、是否存在过错等。
如果患者能够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医生或医疗机构存在过错,法院将会判决赔偿。
刑事责任是对医生或医疗机构在医疗过程中存在故意或严重过失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进行惩罚。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医疗事故属于过失犯罪范畴。
具体来说,医生或医疗机构应当履行相应的职责和义务,其忽视职责或者故意造成患者损害的行为将会受到法律的制裁。
刑事责任的追究有助于维护医疗行业的职业道德和安全标准,并可以起到警示和威慑的作用。
然而,在实际案件中,医疗事故责任的法律追究并不总是顺利进行。
一方面,一些患者或其家属由于对法律条文不了解,或者担心追究责任会带来更多麻烦,可能会选择沉默。
另一方面,医生或医疗机构可能会挣扎着逃避法律责任,包括篡改病历、向患者家属施加威胁等。
这些情况导致了一些医疗事故责任的法律追究无法正常开展,给患者权益保护带来困难。
因此,建立健全的医疗事故责任追究机制非常重要。
首先,政府部门应该加强对医疗机构和医生的监管,确保其遵守行业准则和操作规范。
其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医疗安全管理制度,定期进行职业能力培训,并加强内部监督,及时纠正违规行为。
此外,对于医疗事故的认定和赔偿应当进行简化和加速,确保患者及其家属的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在其他发达国家,医疗事故责任的法律追究已经取得了不错的成果。
医疗纠纷中如何处理医疗事故的刑事责任问题

医疗纠纷中如何处理医疗事故的刑事责任问题在医疗领域,医疗纠纷时有发生,其中涉及医疗事故刑事责任的问题尤为复杂和敏感。
当医疗事故严重到一定程度,可能会引发刑事责任的追究。
那么,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应该如何妥善处理呢?首先,要明确医疗事故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
一般来说,医疗事故构成刑事责任需要满足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医务人员在诊疗护理工作中存在严重的违规行为;二是这种违规行为直接导致了患者的伤亡结果;三是医务人员主观上存在过错,包括故意或者过失。
只有当这几个条件同时具备时,才有可能追究医务人员的刑事责任。
在判断医务人员是否存在违规行为时,需要依据相关的医疗法律法规、诊疗规范和操作流程。
例如,医生未按照规定进行术前检查、护士未严格执行无菌操作等。
如果医务人员违反了这些明确的规定,那么就可能被认定为存在违规行为。
对于导致患者伤亡的结果,需要有明确的证据证明这种结果与医务人员的违规行为之间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
这往往需要通过专业的医疗鉴定来确定。
医疗鉴定是处理医疗事故刑事责任问题的重要依据之一,它能够对医疗行为的合理性、医疗过错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等进行科学的评估。
在判断医务人员的主观过错时,要区分故意和过失。
故意通常是指医务人员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导致患者的伤亡结果,仍然积极追求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
而过失则是指医务人员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导致患者的伤亡结果,但由于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
当医疗事故可能涉及刑事责任时,调查取证工作至关重要。
相关部门需要收集包括病历资料、医疗设备记录、证人证言等各种证据。
病历资料是最为关键的证据之一,它详细记录了患者的诊疗过程。
但需要注意的是,病历资料可能会被篡改或者伪造,因此需要对其真实性进行严格审查。
同时,对于医疗设备的记录也不能忽视。
例如,手术中的监控设备记录、医疗器械的使用记录等,都可能为事故的调查提供重要线索。
证人证言也是调查取证的重要组成部分,包括患者家属、其他医务人员等的陈述。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等印发《关于依法惩处涉医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等印发《关于依法惩处涉医违法犯罪维护正常医疗秩序的意见》的通知【法规类别】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医务工作【发文字号】法发[2014]5号【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发布日期】2014.04.22【实施日期】2014.04.2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司法解释性质文件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等印发《关于依法惩处涉医违法犯罪维护正常医疗秩序的意见》的通知(法发〔2014〕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司法厅(局)、卫生计生委(卫生厅局),解放军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卫生局:为依法惩处涉医违法犯罪,维护正常医疗秩序,构建和谐医患关系,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经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制定了《关于依法惩处涉医违法犯罪维护正常医疗秩序的意见》。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切实贯彻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14年4月22日关于依法惩处涉医违法犯罪维护正常医疗秩序的意见为依法惩处涉医违法犯罪,维护正常医疗秩序,构建和谐医患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工作实践,制定本意见。
一、充分认识依法惩处涉医违法犯罪维护正常医疗秩序的重要性加强医药卫生事业建设,是实现人民群众病有所医,提高全民健康水平的重要社会建设工程。
经过多年努力,我国医药卫生事业发展取得显著成就,但医疗服务能力、医疗保障水平与人民群众不断增长的医疗服务需求之间仍存在一定差距。
一段时期以来,个别地方相继发生暴力杀医、伤医以及在医疗机构聚众滋事等违法犯罪行为,严重扰乱了正常医疗秩序,侵害了人民群众的合法利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
题的解释
佚名
【期刊名称】《四川政报》
【年(卷),期】2008(000)021
【摘要】<正> 为保障公民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依法惩处非法行医犯罪,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现对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刑法第
【总页数】1页(P25-25)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4.3
【相关文献】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J],
2.非法行医罪立法缺陷及解决路径分析——兼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J], 彭志刚;李长兵;许晓娟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在实际运用中的若干问题探讨 [J], 蔡平;刘日记;胡志俭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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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法专论
论涉医犯罪的刑事法规制*
秦雪娜
摘 要: 近年侵害医护人员、扰乱医疗秩序的涉医犯罪持续高发。我国刑事法律面对涉 医犯罪时的疲软,难辞其咎。实体上,能够适用的罪名不全而且门槛高; 既有罪名在适用上 亦存在诸多盲区; 对罪数问题在认定上粗糙、不充分; 量刑倾向存在政策从严、实务从宽之 冲突。程序上,执法不严,对涉医犯罪的处置呈现行政、民事甚至私人化现象; 滥用刑事和 解,忽视涉医犯罪的 “外部性”; 刑事自诉被闲置,控诉补充功能缺位。顺应我国刑事立法 的功能转型与立法走向,针对具有 “公共性” 和 “特殊性” 的医疗领域增设专门之犯罪类 型,强化对公众行为的规制与引导,确有必要; 但在各罪设置中,尚有诸多立法议题需要明 确。现时,则应充分运用既有罪名实现梯队补给; 执法、司法亦要始终配套运行。
( 一) 现有的罪名体系规制不力 我国刑法并未就侵害医务人员、扰乱医疗机构秩序的行为设置专门罪名,对涉医犯罪主要用第 四章的侵害人身罪以及第六章的扰乱公共秩序罪加以规制。这种粗疏的立法模式无从体现涉医犯罪 的构成特点,能够涵盖的侵医行为类型有局限,加之分则罪名的入罪门槛较高,实体法规制不力问 题便逐渐显露。 针对滋扰医疗服务人员以及医疗机构的行为,2008 年英国议会在 《刑事司法与移民法案》 中 增设了 “滋扰国民健康服务机构罪 ( Offence of causing nuisance or disturbance on NHS premises) ”。 根据该条规定,行为人无正当理由,妨害或干扰国民健康服务工作人员,或非基于自身医疗目的滞 留院所,且拒绝警察或医务人员的退出要求的,经循简易程序定罪,可处不超过三等之罚金刑。⑤ 在美国,多数州的刑法对暴力袭医行为都有专门规定,如密苏里州的 《修订成文法案》 ( MO Revised Statute) ,将紧急救助医师同消防人员一同视为 “应急救援人员”,并对该特殊群体设置了 独立罪刑规范。⑥ 其他州多将袭击医务人员的行为认定为加重等级的殴击罪或企图伤害罪。⑦ 普通 法上的企图伤害罪并不要求造成伤害结果; 殴击罪虽然要求后果,但只要达到轻微的身体伤害和侵 犯接触就够了。⑧ 个别州还通过了保护医务人员的专门法案,如加利福尼亚州 1995 年颁布了 《医 院安全与保安法案》,通过之后 6 年与之前 3 年相比,袭击急诊部门医护人员的比例下降了 48%。⑨ 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1997 年发布了 《医院管理局附例》,将在大陆地区甚至难以受到行政处罚的 涉医违法行为入罪。瑏瑠 我国台湾地区 2014 年专门修订了 “医疗法”,增设了涉医犯罪的附属刑法条 文。日本严密的刑事法网亦能对涉医犯罪作出充分的评价。就对生命、身体的犯罪,日本刑法除了 规定杀人罪、伤害罪,还规定了未设入罪门槛的暴行罪,从而树立了完整的不得侵害他人身体的规 范要求。此外,还设有侵害生活安全感的胁迫罪、侵害意思决定自由的强要罪。就对公共安全的犯 罪,日本刑法规定有骚乱罪,该罪是抽象危险犯,不要求组织化,不要求存在首谋者,作为实行行 为的暴力、胁迫也都采取了最广义的解释; 另设有纯正不作为犯 “多众不解散罪”,从而可以较完
办等 11 部门开展 《关于维护医疗秩序打击涉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方案》; ( 3) 2014 年 3 月,公安部出台 《公安机关维护医院及 周边治安秩序六条措施》; ( 4) 2014 年 4 月,司法机关与国家卫计委等部门共同印发 《关于依法惩处涉医违法犯罪维护正常医疗 秩序的意见》; ( 5) 2016 年 3 月,联合中央综治办再发布 《关于进一步做好维护医疗秩序工作的通知》; ( 6) 2016 年 6 月,司法 机关会同卫计委等部门再次开展 《关于严厉打击涉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方案》。 ④ 《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涉医犯罪四大典型案例》,载 《人民法院报》2014 年 4 月 25 日第 3 版;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四起涉医犯 罪典型案例》,载 《人民法院报》2015 年 5 月 27 日第 3 版; 《最高检发布 9 起依法惩处涉医违法犯罪典型案例》,载 《检察日 报》2015 年 6 月 25 日第 2 版。
* 本文系北京市法学会 2017 年市级法学研究课题青年项目 “共同犯罪的认定方法” [BLS ( 2017) C004] 的阶段性成果。 [作者简介] 秦雪娜,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讲师,法学博士。 ① 参见贾晓丽等: 《2003 年—2012 年全国医院场所暴力伤医情况调查研究》,载 《中国医院》 2014 年第 3 期,第 3 页。 ② 参见中国医师协会编: 《中国医师执业状况白皮书》,资料来源于中国医师协会网: http: / / www. cmda. net / xiehuixiangmu /
falvshiwubu / tongzhigonggao /2015—05—28 /14587. html,最后访问时间: 2016 年 5 月 28 日。 ③ ( 1) 2012 年 4 月,公安部、原卫生部联合印发 《关于维护医疗机构秩序的通告》; ( 2) 2013 年 12 月,司法机关会同中央综治
2018 年第 3 期
论涉医犯罪的刑未提出有效的技术解决方案。从实际效果来看,涉医犯罪高发的 严峻形势并未得到遏制,医患冲突及由此带来的负面问题仍然是社会之殇。对涉医犯罪的刑事规 制,宏观层面应转换视角,将其放置于中国刑事立法的功能转型与立法走向中寻求基本定位; 微观 层面则应从实体与程序、变法路径与现时出路等多重维度建构具体规则。
一、刑法应对涉医犯罪的漏洞与盲区
面对涉医犯罪的高发态势,近几年来,我国立法机关、司法机关作出了系列反应。司法机关会 同相关部门先后出台了维护医疗秩序的规范文件,并陆续开展了打击涉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 《刑 法修正案 ( 九) 》 亦明确将 “医疗秩序” 纳入 《刑法》 第 290 条的规制范围。但笔者以为,这些 刑事应对措施受制于传统调整模式,存在 “先天性缺陷”,难以收到实效。
关键词: 伤医 医闹 涉医犯罪 行为规制 中图分类号: DF611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3-8330 ( 2018) 03-0044-13
DOI:10.13893/ki.bffx.2018.03.004
近年来,侵害医护人员、扰乱医疗秩序的犯罪行为,在全国各地的医疗机构频繁发生,并且总 体呈攀升趋势。据中国医院协会发布的 《医院场所暴力伤医情况调研报告》,医务人员躯体受到攻 击造成明显损伤、死亡的案件数量逐年增加,涉及医院的比例已从 2008 年的 47. 7%上升至 2012 年 的 63. 7%。对医务人员施以侮辱、威胁以及医闹的行为更为普遍,发生比例于 2012 年升至 96%。① 《中国医师执业状况白皮书》 显示,2014 年一年,就有 59. 8%的医务人员受到过语言暴力,13. 1% 受到过身体伤害。② 涉医违法犯罪行为的高发,折射出社会体制的诸多不足,也暴露了规制 涉 医 犯 罪的法律疲软问题。从 2012 年起,国家司法、行政机关先后出台了多个规制涉医违法犯罪行为的 文件,③ “两高” 也先后发布了多起涉医犯罪典型案例,④然而,这些规范性文件、典型案例都是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