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税收第五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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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对付避税地的法规
一、对付避税地法规的产生
取消推迟课税的规定以阻止跨国纳 税人利用其在避税地拥有的基地公司进 行避税的立法,称为对付避税地的法规 或受控外国公司法规。
美国国会于1962年通过了一项专门法案, 载入《美国国内收入法典》第F分部。F分部条
• 美国国内收入总署于1991年3月率先正式 公布了预约定价协议的程序。
• 所谓预约定价,是指在关联企业进行跨国 经营前,就内部作价的方法做出安排,并 在税务当局和纳税人之间达成协议。
我国企业所得税法
• 第四十二条 企业可以向税务机关提出与 其关联方之间业务往来的定价原则和计 算方法,税务机关与企业协商、确认后, 达成预约定价安排。
第五章 防范国际避税的措施
第一节 转让定价的税务管理
转让定价税务管理法规概述 美国《国内收入法典》第482节及其实施 规章是世界上最早的较为系统的转让定价调整 法规。 我国在1991年7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 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 十三条首次对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进行了规范, 奠定了我国转让定价法规的基础。
A企业 30%
16% B企业
30% C企业
我国关联企业的判定:
《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 的第九条 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 九条及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一条所称 关联关系,主要是指企业与其他企业、 组织或个人具有下列之一关系:…,其 中关于控股比例规定如下:
一方直接或间接持有另一方的股份 总和达到25%以上,或者双方直接或间 接同为第三方所持有的股份达到25%以 上。若一方通过中间方对另一方间接持 有股份,只要一方对中间方持股比例达 到25%以上,则一方对另一方的持股比 例按照中间方对另一方的持股比例计算。
1、可比非受控价格法 可比非受控价格法是以非关联方之 间进行的与关联交易相同或类似业务活 动所收取的价格作为关联交易的公平成 交价格。
案例:
甲国A公司和乙国B公司有关联关系。 A公司以100美元的单价向B公司销售一 批产品,但甲国税务机关发现A公司向乙 国的非关联C公司销售同类产品所使用的 单价为150美元,而且成交时间、成交数 量、交货条件、付款条件以及售后服务都 相同。这时,甲国税务机关就可以认定: 转让定价过低,并按150美元的单价调整。
• A是设在甲国的一家食品批发企业,它从乙国母 公司M购买产品后销售给各家独立的零售商。A 公司与三家食品批发企业有关系,这三家企业都 从欧洲制造商那里买产品,然后销给零售商。所 以A企业认为它的业务与这三家企业相同。这三 家的销售净利润率分别为:3%、3.5%和4%,A 决定用3.5%作为参照。A近三年来的一般管理费 用平均占销售额的3%,并且预计下一年的销售 费用为销售额的6%。这样A必须取得12.5%的销 售毛利率。A的零售价为8美元,进价为7美元。
• 上例中,一年后乙国税务机关在对B企业 的纳税资料进行审查时发现,其与甲国母 公司A的转让定价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 乙国按可比非受控价格法调整,且乙国对 调增的所得视同股息分配征20%的预提税, 问乙国可补征多少税款? • 如果甲国不调减所得,有多少所得被重复 征税?
许多国家认为,转让定价调整中的 国际重复征税应当由有关国家的税务主 管当局通过税收协定的相互协商程序来 解决。
润100万元;B经营该货物的经营利润为400万元。
现甲国根据利润分割法来确定A向B的合理销售价 格,分配依据为经营资产规模。
(3)交易净利润率法 以独立企业在一项可比交易中所能获 得的净利润为基础来确定关联交易合理转 让价格的方法。 根据交易净利润率法,纳税人在受控 交易下取得的净利润应与可比交易情况下 非受控纳税人取得的净利润大致相同。
《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
• 第九十八条 关联交易一方被实施转让 定价调查调整的,应允许另一方做相应 调整,以消除双重征税。相应调整涉及 税收协定国家(地区)关联方的,经企 业申请,国家税务总局与税收协定缔约 对方税务主管当局根据税收协定有关相 互协商程序的规定开展磋商谈判。
四、预约定价协议(APA)
公平交易价格=再销售价格×(1-合 理销售毛利率)
中国母公司把一批产品以1万美元转 让销售给国外子公司,国外子公司再以 1.5万美元的市场价格在当地销售。国外 子公司当地非关联企业销售同类产品的再 销售毛利率为20%。
中国税务机关调整母公司的销售价 格=1.5×(1-20%)=1.2万元。
美国A公司以20万美元的价格销售一 台设备给设在中国境内的B分公司,该分 公司则以18万美元的价格将其转售给无关 联关系的C公司。此处非关联方销售毛利 率为10%。 则总分公司间合理价格应为16.2万元 (18-18×10%)。税务机关可按照这一 价格调整B分公司从A公司的进货价格。
中国 甲国
A企业 30%
16% B企业
10% C企业
二、转让定价审核、调整的原 则与方法
(一)跨国关联企业间收入和费用的分配 原则 目前已被各国税务当局普遍接受的 是“正常交易定价原则”或“独立交易 原则”。 跨国关联企业之间发生的收入和费 用应按照无关联关系的企业间进行交易 所体现的独立竞争的原则进行分配。
新《企业所得税法》和《企业所得税 法实施条例》第六章特别纳税调整对关联企 业间业务往来进行了全面规范。明确规定: 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 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 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 方法调整。 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特别纳税调整 实施办法(试行)》,并陆续下发了十几个 相关的规范性文件。
4、其它合理方法
主要包括几种利润方法。
(1)可比利润法
是指在可比情况下,按非受控纳税人 (可比方)与其它非受控纳税人从事同样经营 活动所取得的利润率来推算受控纳税人(被检 方)在关联交易中应使用的转让价格。
(2)利润分割法
利润分割法根据企业与其关联方对关联交易 合并利润的贡献计算各自应该分配的利润额,从 而最终确定某一关联企业合理转让价格的方法。 甲国A企业与乙国B企业是关联方,A公司的经 营资产0.5亿元,B公司的经营资产1.5亿元。A向 B销售货物,销售成本为1000万元,取得经营利
• 单边预约定价协议 • 多边或双边预约定价协议 • 2006年12月22日,中美两国税务部门 与沃尔玛公司达成了双边预约定价协议。 • 国家税务总局的数据显示,目前,我国 与日本、韩国、丹麦、美国和新加坡等 国共签署22个双边预约定价安排。向我 国申请双边预约定价安排和转让定价相 应调整双边磋商的企业,已超过120家。
• 该批货物公平交易价格=再销售价格× (1-合理销售毛利率) =3000×(1-20%)=2400元 • 上海A公司收入调增额=(公平交易价格 -实际销售价格)×佳立公司受控销售 数量 =(2400-2000)×100=40000 元。
3、成本加成法
成本加成法以关联交易发生的成本 (生产成本)加上合理利润为关联交易 的公平成交价格。
转让定价法规基本内容:
一、关联企业的判定 按照《联合国范本》和《OECD范 本》的解释,跨国关联企业分为两种情 形:①缔约国一方的企业直接或间接参 与缔约国另一方的企业的管理、控制或 资本;②同一人直接或间接参与缔约国 一方企业和缔约国另一方企业的管理、 控制或资本。
目前,制定转让定价法规的国家一 般都规定控股比例,但各国制定的控股 比例却不同。例如,瑞士、新西兰、新 加坡和韩国等规定为50%,挪威规定为 30%,德国和西班牙规定为25%,俄罗 斯规定为20%。另外,持股比例通常是 指直接和间接持有某公司股份的比例。
可比性:
(1)产品的物质特征 (2)纳税人在交易中发挥的功能 (3)纳税人在交易中承担的风险 (4)合同条款 (5)经济环境等
2、再销售价格法
再销售价格法,以关联企业间交易 的买方(再销售方)将购进的货物再销 售给非关联方的价格减去合理销售利润 及其它费用后的余额为依据,借以确定 关联交易的公平价格。
• 国税发〔2009〕2号 • 《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 • 第二十一条 企业发生关联交易以及税 务机关审核、评估关联交易均应遵循独 立交易原则,选用合理的转让定价方法。
(二)转让定价的审核和调整方法 • 国税发[2009]2号 • 第二十二条 选用合理的转让定价方法应 进行可比性分析。可比性分析因素主要 包括以下五个方面: • (一)交易资产或劳务特性 • (二)交易各方的功能和风险 • (三)合同条款 • (四)经济环境 (五)经营策略

在英国《转让定价周刊》发布的 世界前10名转让定价制度较严格的国家 中,我国从2007年的第8位上升到2010 年的第3位,仅次于日本和印度。

第三十条 实际税负相同的境内关 联方之间的交易,只要该交易没有直接
或间接导致国家总体税收收入的减少,
原则上不做转让定价调查、调整。(特

某跨国企业通过各种没有实际运营的壳公 司,控制山西一家煤矿企业。2011年3月,该母 公司打算以6亿美元的价格将山西煤矿企业转让 给香港一家中资企业。如何确定在层层关系控制 下的股权转让成本?该母公司认为,其控制子公 司的股权转让成本为2.9亿美元。但税务机关依 据国税函【2009】698号“加强非居民企业股 权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管理”,认为其母公司提 出的股权转让成本不合理,最终只认定3000万 美元作为股权转让成本。据此,该交易共缴纳税 款4亿元人民币。
公平交易价格=关联交易的成本× (1+合理的加成率)
成本加成率=(销售收入-销售成本)/ 销售成本×100% 成本加成法通常适用于货物销售、劳务 提供或无形资产转让的关联交易。
• 北京A集团公司销售一批产品给境外关联公 司,作价100万元。经税务机关核查,A集 团公司生产这批产品的成本为100万元, 销售费用为10万元,正常情况下同类业务 非关联公司的成本加成率为30%, 税务机关决定运用成本加成法对北京A 公司的成交价进行调整: • 公平成交价=100×(1+30%)=130万元 • 北京A公司应调增30万元的收入。
再销售价格法通常适用于再销售者 对商品的简单加工业务或批发业务。
• 广州佳立公司2008年7月从上海A公司购 进一批材料100吨,单价是2000元/吨, 经过简单的包装之后以3000元价格销售给 深圳元康公司,当地可比非关联交易的毛 利率为20%。2009年10月,上海国税局 认定广州佳立公司与上海A公司是关联公 司,其2008年7月购进原材料的交易违背 了独立交易原则,请计算税务局对上海A 公司的这批材料转让收入调增额。
• 完全成本加成率:
– 成本加成率是市场营销的一个概念,它是指企业 一定百分比的利润,它影响着企业单位产品的 定价, – 公式表示:完全成本加成率=营业净利润/成本+ 费用
• 贝里比率(berry ratio)
– 贝里比率体现了每一元营业费用(管理费用+经 营费用+财务费用)所带来的收益。 – 公示表示:贝里比率=(产品销售毛利+其他利 润)/(管理费用+经营费用+财务费用) – 通常适用于贸易公司
• (4)交易净利润率法与可比利润法的区 别 • 1)交易净利润法比较的是某项交易的利 润水平,可比利润法比较的是企业在三 年内平均总利润水平。 • 2)交易净利润法要求在可能的情况下首 选受检方与非受控方进行的交易来确定 利润率,可比利润法没有此要求。 • 3)利润指标不同,营业利润,息税前利 润 • 4)利润指标的范围不同
5、调整方法的Baidu Nhomakorabea用顺序
• 经合组织:优先考虑价格法,后利润法。 • 美国:曾顺序使用。1988年取消顺序。
• 我国:早期顺序使用。新企业所得税法 不强调顺序,合理方法。
三、转让定价调整中的国 际重复征税问题
乙国B企业是甲国A企业的全资子公 司, A企业所得税率为15%, B企业所 得税率为30%。B向A出售货物,按可比 非受控价格销售额应为1000万元,其销 售成本为800万元。企业为达到减轻整 体税收负担的目的, B按800万元的价 格出售给A ,而A对这批从B购入的货物 在任何情况下均以1400万元的价格再出 售给无关联的客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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