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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统筹城乡户籍制度改革社会保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统筹城乡户籍制度改革社会保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统筹城乡户籍制度改革社会保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7.25•【字号】渝办发[2010]202号•【施行日期】2010.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统筹城乡户籍制度改革社会保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渝办发〔2010〕202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重庆市统筹城乡户籍制度改革社会保障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年七月二十五日重庆市统筹城乡户籍制度改革社会保障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统筹城乡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渝府发〔2010〕78号,以下简称《意见》),促进我市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结合我市社会保障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通过制度创新和调整完善,整合各种社会保障资源,让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后能够享有与城镇居民同等的社会保障待遇。

第二章养老保险第三条本市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办理农转非手续后,可参加我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第四条《意见》实施前,已征(占)用地未转非人员和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淹没失地农民中,年满16周岁以上的人员(以下统称不规范征地失地农民)在完善征地审批及农转非手续后,参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2007年12月31日以前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和重庆市2008年1月1日以后新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8〕26号)相关规定,参加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

第五条《意见》实施后,本市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成户退出宅基地且年满16周岁以上的人员(以下简称退地人员)参照渝府发〔2008〕26号文件规定参加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并按照退地时的不同年龄确定缴费标准和缴费年限。

渝国土房管发〔2011〕61号-重庆市户籍制度改革转户居民农.

渝国土房管发〔2011〕61号-重庆市户籍制度改革转户居民农.

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户籍制度改革转户居民农村宅基地处置与利用管理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国土房管发〔2011〕61号重庆农村土地交易所,市农村土地整治中心,各区县(自治县)国土房管局(国土资源局、房管局)、各分局,局机关有关处室:为切实保护户籍制度改革转户居民的合法权益,确保农村土地资源有效利用,促进我市统筹城乡发展,市局制定了《重庆市户籍制度改革转户居民农村宅基地处置与利用管理实施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四月十八日重庆市户籍制度改革转户居民农村宅基地处置与利用管理实施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统筹城乡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渝府发〔2010〕78号)、《重庆市户籍制度改革农村土地退出与利用办法(试行)》(渝办发〔2010〕203号)等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拥有合法农村住房及宅基地使用权的农村居民,按照户籍制度改革相关规定自愿转为城镇居民的,其农村宅基地及其附属设施用地使用权、使用权范围内的农村房屋和地上构(附)着物(以下简称农村宅基地及建(构)筑物)的处置、利用及其管理,适用本办法。

已用地未转非人员、未转非的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被征地农村移民、城中村农村居民按照国家和我市土地征收规定执行,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区县(自治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的农村宅基地及建(构)筑物的处置、利用及其管理工作。

乡镇(街道)国土所在区县(自治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领导下,配合区县(自治县)农村土地整治机构,做好转户居民的农村宅基地及建(构)筑物的处置、利用的具体实施工作。

第四条市农村土地整治机构通过融资贷款和财政调度、拨付资金等渠道具体筹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扩展边界范围外的退出宅基地及建(构)筑物周转金。

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农村土地整治机构或指定机构具体负责下列工作:(一)退出的农村宅基地及建(构)筑物的清理、登记、测算、费用发放等具体实施工作;(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扩展边界范围外退出的农村宅基地及建(构)筑物的处置、复垦及利用工作;(三)在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的指导下,按约定归还市级宅基地及建(构)筑物周转资金。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农民工户籍制度改革宅基地及附属设施用地处置利用等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农民工户籍制度改革宅基地及附属设施用地处置利用等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农民工户籍制度改革宅基地及附属设施用地处置利用等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9.03•【字号】渝办发[2012]255号•【施行日期】2012.09.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农民工户籍制度改革宅基地及附属设施用地处置利用等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渝办发[2012]255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今年以来,全市上下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继续推进农民工户籍制度改革的通知》(渝府发[2012]10号)要求,积极推动政策落地,取得了明显进展。

为了确保全市户籍制度改革工作顺利推进,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推进户籍制度改革中的有关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要结合实际,认真细化工作措施,尽快制定出台相关配套办法,确保各项政策落到实处。

一、关于转户居民宅基地及附属设施用地退出时限及价款拨付问题户籍制度改革转户居民提出退地申请后,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组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3个月内完成审核工作,报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审批。

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工作,并由区县(自治县)土地整治机构将相关要件报市农村土地整治中心审核。

完清所需材料且实际交付宅基地及附属设施用地后,3个工作日内将价款拨付到农户。

对申请退出的宅基地和附属设施用地符合复垦条件并移交土地整治机构的,以证载面积为依据,统一按9.6万元/亩的标准支付首期价款;待复垦形成地票交易后,按有关规定结清价款。

转户居民可凭首次领取价款相关手续申请参加退地农转城人员基本养老保险。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明确户籍制度改革宅基地及附属设施用地处置工作机构,充实工作人员,保障工作经费,提供固定办公场所、交通工具和办公设备,强化户籍制度改革宅基地及附属设施用地的处置管理。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渝府发〔2016〕7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渝府发〔2016〕7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正文:----------------------------------------------------------------------------------------------------------------------------------------------------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渝府发〔2016〕7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27号)和《国务院关于第一批取消6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57号)等文件精神,市政府决定,取消市级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今后不再保留“非行政许可审批”这一审批类别。

市政府各部门要认真做好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落实与衔接工作,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对已取消的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市级各部门不得转交下属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继续审批,不得下放给区县(自治县)政府继续行使,不得以新的名义、条目替代审批,不得变相审批。

对调整为政府内部审批的事项,不得面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实施审批;审批部门要严格规范审批行为,明确政府内部审批的权限、范围、条件、程序、时限等,优化办事流程,提高办事效率。

要坚持依法行政,需履行新设行政许可程序和修改、废止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按照法定程序办理。

各区县(自治县)政府要依法依规取消本级实施的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加强与市级部门的衔接,做好后续监管和服务工作。

各区县(自治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要强化信息公开,与市级行政权力清单、责任清单相衔接,对网上行政审批系统有关项目进行动态调整。

附件:1.取消的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目录2.调整为政府内部审批的事项目录重庆市人民政府2016年2月29日附件1取消的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目录(共52项)序号审批部门项目名称设定依据备注1市经济信息委(市国防科工办)资源综合利用项目认定(含利用余热余气发电、煤层气发电)《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第3项《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发改环资〔2006〕1864号)第八条《申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核的资源综合利用电厂认定管理暂行规定》(发改办环资〔2007〕1564号)第一条2市经济信息委(市国防科工办)中央专项资金使用审批(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金)《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10〕249号)第十二条3市经济信息委(市国防科工办)地方医药储备资金动用审批《重庆市药品储备管理办法》(渝办发〔2002〕125号)第五条4市财政局彩票发行和销售方案审批《彩票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令第67号)第五条《彩票发行销售管理办法》(财综〔2012〕102号)第八条5市教委市属高校赴境外设立教育机构(合作)及采取其他形式实施学历教育活动审批《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第17项《高等学校境外办学暂行管理办法》(教育部令第15号)第六条6市教委现代远程教育校外学习中心审批《现代远程教育校外学习中心(点)暂行管理办法》(教高〔2003〕2号)第七条7市科委向国外申请专利专项资金资助中第三方检索机构认定《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44号)第63项8市科委(市知识产权局)专利代理机构的办事机构审批《专利代理管理办法》(国家知识产权局令第30号)第十二条9市科委重点新产品计划项目审批《重庆市重点新产品计划管理办法》第九条10市科委优秀重点新产品认定《重庆市优秀重点新产品评选暂行办法》(渝科委发〔2009〕28号)第三条11市科委重庆市科技惠民计划项目审批《重庆市科技惠民计划管理办法(试行)》(渝科委发〔2012〕49号)第六条12市科委重庆市研发基地审批《重庆市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渝科委发〔2010〕193号)第八条13市城乡建委市外建设工程企业(含施工、招标代理、造价咨询、工程监理、勘察设计)入渝登记备案核准《重庆市建筑管理条例》第十五条《重庆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14市交委外省籍车辆进站登记《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道路旅客运输管理有关问题实施意见的通知》(渝交委运〔2006〕47号)第四条15市商委再生资源交易市场设立审批《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全市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的意见》(渝府发〔2008〕16号)16市商委连锁资质确认《重庆市支持连锁经营发展的实施办法》(渝商委发〔2004〕154号)第一条申请人直接向税务部门申请认定。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重庆市户籍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渝办发〔2010〕269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重庆市户籍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渝办发〔2010〕269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重庆市户籍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渝办发〔2010〕269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为了确保我市户籍制度改革工作顺利推进,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各区县(自治县)、各部门在户籍制度改革推进过程中遇到的政策层面、操作层面、工作层面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过渡期后农村土地的处置农民转户后退出土地,在《土地承包法》中有明确规定。

为了确保转户居民实现平稳过渡,我市户籍改革政策中对转户居民承包地和宅基地的退出设定了3年过渡期,允许转户居民最长3年内继续保留宅基地、承包地的使用权及收益权。

过渡期结束后,可继续按照依法自愿的原则处置农村土地,不强制农民退出土地。

二、关于原已转户未退地群体适用户籍制度改革政策的问题根据渝办发〔2010〕203号文件第七条:“符合《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统筹城乡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渝府发〔2010〕78号)规定的准入条件、自愿转为城镇居民的农村居民为本办法规范的农村土地退出对象”的规定,过去已转为城镇居民且在农村拥有宅基地及农房、承包地的,不纳入本次户籍制度改革农村土地退出政策范围,下一步将专题调研过去已转户未退地群体的农村土地处置问题。

三、关于转户居民子女就近入学的问题加快中小学校建设步伐,尽量满足农转城子女就近入学的需求。

同时,市、区县(自治县)教育主管部门要做好宣传解释工作,说明部分优质学校对适龄儿童入学具有购房入户及居住年限等特殊要求,转户居民子女可在就近的普通学校插班入学。

四、关于转户居民社会保障衔接的问题目前,国家对农民工在城镇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与在农村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我市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衔接政策,将另行研究制定。

在国家转移衔接办法出台前,我市按照“待遇不重复享受、就高发放”的原则支付老年人员基本养老金,待国家出台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与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之间的具体转移衔接办法后,按国家规定执行。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表彰重庆市农民工户籍制度改革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决定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表彰重庆市农民工户籍制度改革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决定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表彰重庆市农民工户籍制度改革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1.10•【字号】渝府发[2012]8号•【施行日期】2012.01.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区划地名正文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表彰重庆市农民工户籍制度改革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决定(渝府发〔2012〕8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我市农民工户籍制度改革工作自2010年启动以来,全市各级各部门按照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部署,积极稳妥,开拓创新,切实制定政策措施,扎实搞好改革宣传,大力推动政策落地,取得了阶段性成效,总体推进平稳有序,相关配套政策体系基本完善,各项政策执行情况良好,转户居民合法权益得到保障,实现了改革预期,为我市统筹城乡改革发展作出了重大贡献。

为表彰先进,市政府决定,对万州区公安局余家派出所等52个先进集体、管其军等138名先进个人予以表彰。

希望受到表彰的单位和个人珍惜荣誉,戒骄戒躁,再接再厉,再立新功。

全市广大干部群众要以受表彰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为榜样,务实创新,勇于进取,进一步振奋精神、攻坚克难,为实现我市农民工户籍制度改革常态化,进一步推动统筹城乡改革发展,加快“五个重庆”建设作出更大贡献。

附件:重庆市农民工户籍制度改革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名单二○一二年一月十日附件:重庆市农民工户籍制度改革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名单一、先进集体(52个)万州区公安局余家派出所黔江区公安局城东派出所涪陵区政府办公室大渡口区户改办江北区发展改革委沙坪坝区公安分局虎溪派出所九龙坡区公安分局华岩派出所南岸区公安分局南坪镇派出所北碚区公安分局户政科渝北区发展改革委巴南区发展改革委长寿区发展改革委江津区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办公室合川区公安局南川区南平镇政府綦江县公安局大足区发展改革委铜梁县国土房管局铜梁县平滩镇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荣昌县户改办荣昌县昌元街道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璧山县公安局璧城派出所梁平县屏锦镇政府城口县东安乡政府丰都县公安局城东派出所垫江县公安局忠县国土房管局开县公安局云阳县公安局双江派出所巫山县双龙镇政府巫溪县土地开发整理中心石柱县公安局南宾第二派出所秀山县清溪场镇政府酉阳县户改办彭水县靛水街道办事处市发展改革委改革试点处市财政局经济建设处市教委安全稳定办公室市农委农村经济体制与经营管理处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总队人口管理支队市民政局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促进处市人力社保局政策研究处市水利局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工作处市卫生局办公室市人口计生委政策法规处市国资委改革与产权管理处市工商局企业注册管理分局市政府研究室社会处市政府新闻办对外宣传处市总工会农民工工作办公室重庆农村土地交易所发展研究部市农村土地整治中心二、先进个人(138名)管其军万州区政府副秘书长汪新凯万州区公安局户政科副科长许波(土家族)黔江区发展改革委副主任田应培(苗族)黔江区农村土地整治中心主任庹灿(女)涪陵区委研究室副主任冯涛涪陵区马武镇政府镇长吴朝灵涪陵区公安局江东派出所四级警长杨峰渝中区发展改革委副主任杨剑(女)渝中区公安分局户政科主任科员黄媛梅(女)大渡口区发展改革委统筹城乡科科长彭静(女)大渡口区公安分局户政科民警任德茂江北区政府办公室主任XXX(女)江北区公安分局户政科科长张雪梅(女)沙坪坝区公安分局户政科主任科员郑洪英(女)沙坪坝区陈家桥镇社会保障服务所所长吴武仙(女)九龙坡区发展改革委科长陈永红九龙坡区公安分局户政科科长罗鸿南岸区征地办公室副主任谭光宇南岸区发展改革委科员董伦北碚区政府办公室主任胡自磊北碚区发展改革委纪检组长杨羚(女)渝北区国土资源整理储备中心科长谢璐(女)渝北区公安分局回兴派出所民警王成虎巴南区发展改革委党组书记曾明巴南区财政局农业科科长秦开龙巴南区公安分局户政科科长周清泉巴南区农村经营管理站主任科员张霞(女)长寿区公安局户政科科长傅军化长寿区新市镇综治办副主任高文兴江津区双福新区管委会副主任、派出所所长钱克学江津区油溪镇户改办主任杨春花(女)合川区三庙镇党委宣传委员郑全明合川区钱塘镇城乡统筹办主任鲁丽军(女)永川区公安分局政治处副主任赵芝瑜(女)永川区双石镇政科员王学全南川区国土房管局副局长张小平南川区公安局户政科副科长陈瑞钱綦江区户改办专职副主任李宇(女)綦江县公安局东城派出所副所长黄西北潼南县政府办副主任、户改办副主任孙镭凌(女)潼南县公安局正兴街派出所民警张维谦(女)铜梁县人力社保局局长王成果铜梁县公安局平滩派出所所长刘家祥大足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教导员何永忠大足区棠香街道党工委书记袁烽大足区邮亭镇政府镇长黎明鑫荣昌县发展改革委副主任、统筹办副主任李开富荣昌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副队长晏礼旗荣昌县盘龙镇政府副镇长刘兆奎璧山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民防办主任杨俊璧山县发展改革委副主任牟章余璧山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教导员颜明成梁平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中队长邹正国梁平县袁驿镇党委书记郭孝廉城口县发展改革委副主任林钰森城口县公安局葛城街道派出所所长黄蝴蝶丰都县发展改革委党组书记、户改办副主任彭桂生丰都县户改办副主任郭方平垫江县发展改革委统筹科科长周家琴(女)垫江县永安镇党委书记邹迎春(女)武隆县农委九级职员郎广琼(女)武隆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民警黄锐忠县新生镇政府副镇长许翠蓉(女)忠县公安局忠州镇第一派出所民警李继安开县扶贫办党组书记、主任成绍军开县长沙镇党委书记周勇开县临江镇党委委员曾郴云阳县户改办副主任龚应根云阳县人和街道办事处主任颜速奉节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中队长胡兴建奉节县羊市镇党委书记吴保军巫山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民警李宏松巫山县红椿土家族乡财政所所长王晓锷巫溪县城厢镇纪委书记马家兵巫溪县公安局上磺派出所所长冉华春(土家族)石柱县民政局党组书记崔嵩(土家族)石柱县南宾镇政府主任科员刘志敏(女)秀山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副大队长杨平(土家族)秀山县雅江镇人大主席冉启华(土家族)酉阳县户改办专职副主任冉勇华(土家族)酉阳县李溪镇党委组织委员庄翌酉阳县公安局李溪派出所民警何志常(土家族)彭水县汉葭街道副调研员王小玫(女)彭水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教导员周建明北部新区管委会办公室主任李康北部新区公安分局治安管理支队政委吕别波万盛经开区南桐镇户改办主任丁创国市委政法委流动人口管理协调处副处长蒋朝平市政府办公厅第三秘书处处长杨京平市政府办公厅综合处主任科员陈继红市发展改革委改革试点处处长朱江(女)市发展改革委综合改革处处长李国田市发展改革委改革试点处主任科员黄娅(女)市发展改革委改革试点处主任科员吴庆(土家族)市发展改革委改革试点处副主任科员苏宏伟(女)市财政局经济建设处副处长王宏市财政局基层财政处副调研员唐昕(女)市财政局社会保障处主任科员蒋运春市教委安全稳定办公室主任奚弟超市教委学生处处长王晓明市城乡建委统筹处副处长吕小遂市农委农村经济体制与经营管理处调研员薛建泰市商委组织人事处调研员刘崇文市外经贸委团委副书记胡安勇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总队内保支队主任科员郑亚斌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总队人口管理支队副科长刘平(女)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总队人口管理支队副科长张翔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总队人口管理支队主任科员周渝市公安局警令部研究室副科长何睿(女)市公安局政治部宣传处科员李洋市民政局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促进处副处长XXX 市人力社保局政策研究处副处长张旎(女)市人力社保局农村社会保险处主任科员邬宏博市国土房管局户改办科员王弦(女)市国土房管局户改办八级职员罗杨杰(女)市规划局政策法规处主任科员王彬杰(女)市市政委政策法规处副处长邓昌洪市移民局组织人事处调研员李大昌市国资委改革与产权管理处调研员王澜市国资委宣传处副处长肖杨市地税局主任科员邹毅市统计局人口与就业处副处长冉晓强(土家族)市林业局森林公安局主任科员吴太泉市政府研究室主任科员戴佳毅(土家族)市政府新闻办对外宣传处副处长李瑜(女)市金融办主任科员张云波市中小企业局政策法规处副处长蒋扬福市总工会基层组织建设部部长严明军(苗族)重庆警备区司令部军务动员处副处长陈波市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站副主任科员龚懿市社保局保险福利科副科长周必杰市社保局审计科科长欧凌(女)市就业局统筹城乡就业科主任科员肖林彬市公租房管理局配租审核处处长刘筱非(女)重庆农村土地交易所七级职员文消融(女)市儿童爱心庄园培训中心副主任王劲松重庆警官职业学院教员严静(女)重庆机械高级技工学校教师。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户籍制度改革有关规定的通知-渝办发[2011]91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户籍制度改革有关规定的通知-渝办发[2011]91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户籍制度改革有关规定的通知正文:----------------------------------------------------------------------------------------------------------------------------------------------------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户籍制度改革有关规定的通知(渝办发〔2011〕91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2010年全市户籍制度改革总体推进顺利,转户整体态势良好。

为进一步深化户籍制度改革,明确户籍制度改革有关规定,确保2011年第一阶段改革目标的顺利完成,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放宽本市籍返乡农民工转户条件本市籍返乡农民工回渝后在主城区或远郊区县(自治县)城务工经商,申请农转城的,其市内外务工经商年限叠加计算,凭市内外工商营业执照或劳动合同、务工单位证明等材料,向入户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

二、放宽市外户籍人员在渝就业入户条件市外户籍人员在渝务工经商,主城区满5年,其他区县(自治县)满3年,购买成套商品住宅房(在主城区入户需人均面积30平方米以上),且实际居住的,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父母、配偶、未成年子女可申请迁来入户。

三、放宽本市城镇居民在主城区购房入户条件本市远郊31区县(自治县)城镇居民(含2010年8月1日后就近就地农转城居民),在主城区购买成套商品住宅房且实际居住,有稳定职业或生活来源的,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父母、配偶、未成年子女可申请迁来入户。

四、落实转户居民惠农补贴政策农村居民转户后,继续从事耕种粮食、退耕还林、公益林管护行为的,其相应的种粮直补和农资综合补贴、良种补贴、退耕还林补助、公益林管护补助在国家规定的政策执行期限内继续享受。

对继续从事农业生产需要购买农业机械的,可按规定享受农机具购置补贴。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户籍制度改革农村土地退出与利用办法(试行)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户籍制度改革农村土地退出与利用办法(试行)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户籍制度改革农村土地退出与利用办法(试行)的通知
佚名
【期刊名称】《重庆市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2010(000)015
【摘要】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重庆市户籍制度改革农村土地退出与利用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总页数】4页(P14-17)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6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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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废弃农膜回收利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J],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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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统筹城乡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统筹城乡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统筹城乡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7.25•【字号】渝府发[2010]78号•【施行日期】2010.07.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村镇建设正文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统筹城乡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渝府发〔2010〕78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为推动重庆市统筹城乡改革取得实质性突破,加快城镇化、工业化、城乡一体化进程,促进城乡资源要素的有序流动,实现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经与有关方面协商,现就深化户籍制度改革提出如下意见:一、深入认识户籍制度改革的重要意义当前,现行户籍制度已不适应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加快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势在必行,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有利于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惠及民生。

户籍差异影响了社会公平。

推进户籍制度改革,赋予有条件的农民工城镇居民身份,有利于实现同工同权,使农民工享受到与城市居民同等的公共服务待遇。

(二)有利于促进城市人口集聚,加快城镇化进程。

我市城镇户籍人口比重较低,推进户籍制度改革,有利于集聚城市人口,形成城乡一体的经济社会发展格局。

(三)有利于扩大内需,转变经济增长方式。

进城农民工难以获得城市户籍,影响在城市的消费积极性。

推进户籍制度改革,使农村居民进城后真正成为城市居民,有利于拉动消费,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方式转变。

(四)有利于促进城乡要素流动,盘活城乡资源。

长期的城乡二元户籍制度,使城乡资源要素流动渠道不畅,成为城乡经济社会发展的瓶颈。

推进户籍制度改革,打破城乡交流障碍,有利于加快农村承包地、宅基地和林地等资源流动,提升城乡资源要素价值。

(五)有利于促进农村生产力提升,繁荣农村经济。

农村人多地少,生产方式粗放,资源利用效率低,制约了农村经济的发展。

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引导有条件的农民工转户进城,有利于扩大农村人均耕地面积,提高农业生产集约化水平,推动农业产业化,促进农民收入增长。

重庆市深化农村宅基地改革的困境与对策

重庆市深化农村宅基地改革的困境与对策

重庆行政 2021年第3期重庆市深化农村宅基地改革的困境与对策李 佳 随着我国工业化和城镇化的稳步推进,大量农民离开农村向城市迁移,导致农村大量农房㊁宅基地常年闲置,农村宅基地成了 沉睡的土地资产”㊂但与此同时, 由于我国农村土地资源总量有限,且在实施最严格的耕地保护政策下,要推动乡村振兴发展,土地要素成为了一个重要的制约因素㊂”[1]在此背景下,2018年中央农村工作会议提出了完善产权与要素市场配置的要求,关注市场和生产要素在激活农村闲置宅基地与农房问题中的重要功能㊂重庆市作为西部地区唯一直辖市和全国首个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实验区,大城市㊁大农村㊁大山区㊁大库区特征明显,城乡区域间差异较大,生态保护㊁脱贫攻坚任务艰巨,如何真正以改革为契机,释放改革红利,盘活农村资源,如何完整准确理解农村宅基地 三权分置”(所有权㊁使用权㊁资格权)政策,并结合重庆实际探索有效的实现方式㊁完善相应的体制机制,成为当前重庆市缩小城乡差距㊁推动乡村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课题㊂一㊁重庆市农村宅基地改革试点的实践考察2015年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了‘关于授权国务院在北京市大兴区等三十三个试点县(市㊁区)行政区域暂时调整实施有关法律规定的决定“,重庆市大足区被列为试点区域㊂[2]在试点过程中,该区先后就农村宅基地的三权分置㊁流转等工作,制定出台了‘重庆市大足区农村宅基地 三权分置”改革试点实施方案“‘重庆市大足区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试行)“‘重庆市大足区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试行)“等规范性文件,对宅基地 三权分置”,特别是宅基地自愿有偿退出㊁流转以及使用权等做了明确规定㊂资格权”作为宅基地 三权”中最具争议的 增设权利”,继2018年中央农村工作会议中明确表述后,便引发了法律界㊁实务界的广泛关注和激烈争论,而 资格权”的界定以及实现路径正是宅基地三权分置的难点㊂资格权”的初次问世,是为了确保农村宅基地作为农民农村住房保障性功能的初衷,是为了给自愿退出宅基地的农民吃下一颗 定心丸”,特别是针对无法长期在城市生存下去的部分进城务工的农村人口,最终在城市,不至于 居无定所”而设置的保留性权利㊂但目前对于 资格权”的实现路径,普遍存在争议㊂重庆市大足区在‘重庆市大足区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第十条中明确规定,通过转让㊁入股(联建)㊁租赁㊁赠与等方式流转宅基地使用权或有偿退出农村宅基地的,申请农村宅基地不予批准㊂大足区对 资格权”的实现路径,结合重庆实际采用了相对稳妥谨慎的态度㊂二㊁重庆市深化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面临的主要困境在大足区改革试点基础上,重庆市正按照中央决策部署继续深化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但在此过程也面临一些实践困境㊂(一)多头政策叠加观望导致不愿退地农村宅基地 三权分置”是近年来提出的概念,但在重庆市范围内涉及农村宅基地的相关政策已经实行很长时间㊂从2010年8月15日开始,重庆市户籍制度改革在全市范围内正式施行㊂2010年‘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重庆市户籍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指出: 为了确保转户居民实现平稳过渡,重庆市户籍改革政策中对转户居民承包地和宅基地的退出设定了3年过渡期,允许转户居民最长3年内继续保留宅基地㊁承包地的使用权及收益权㊂过渡期结束后,可继续按照依法自愿的原则处置农村土地,不强制农民退出土地㊂”[3]根据2010年‘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户籍制度改革农村土地退出与利用办法(试行)的通知“规定, 转户居民可按有关规定流转26法治纵横其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㊁承包经营权,也可按本办法规定自愿退出并获得补偿㊂”[4]另根据‘重庆市地票管理办法“规定, 宅基地及其附属设施用地复垦,由农户自愿提出申请;申请宅基地复垦的农户应当有其他合法稳定住所;农户的宅基地复垦后,不得新申请宅基地;确因法定情形需新申请宅基地的,应当以有偿方式取得㊂”[5]可见,农村宅基地三权分置改革虽然是近年来的新提法,但该制度改革实际上与户籍制度㊁土地复垦制度㊁地票制度等紧密相连㊂由于不同制度的制定初衷㊁制定政策的侧重点不同,以及制定文件的社会背景不同等,导致农民在退出宅基地时,能获得的经济补偿和社会保障政策也有所不同㊂这就容易导致部分群众对相关政策一知半解,持观望态度,进而在实践操作中引发群体性事件㊂(二)住房保障体系不完备导致不能退地重庆大城市㊁大农村㊁大库区㊁大山区并存,这使得重庆与东部发达地区不同㊂在这种客观条件下,如果住房不能得到根本性的保障,就会使群众产生强烈的不安全感㊂同时,也很难防止部分群众在短期利益的驱动下,未经深思熟虑退出宅基地后,因为创业失败㊁无处养老等因素,无法重回农村,从而导致严重的社会问题㊂这也使得部分群众宁愿宅基地闲置,也不愿主动退出㊂(三)宅基地经济价值不足导致不想退地另一个抑制农村宅基地退出和流转积极性的因素是重庆市农村宅基地整体经济价值尚未得到充分开发㊂虽然乡村振兴战略中,对农村建设用地的需求增大,但由于重庆的特殊地理条件和区域位置,导致宅基地的经济价值没有得到充分体现㊂(四)资格权缺乏明确范围和实现路径导致不敢退地从重庆市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实践看,资格权作为 新增权利”,不仅在法律理论界引发了巨大争议,各地结合本地实际所界定的资格权以及资格权的实现方式也有所不同㊂2019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做好 三农”工作的若干意见“明确指出,要 稳慎推进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拓展改革试点,丰富试点内容,完善制度设计”㊂在这样的政策背景下,包括地方政府在内的改革参与者,都抱持谨慎态度㊂同时,资格权和户籍制度㊁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定和利益㊁住房保障等农村群众切身利益直接相关,如这一权利无法得到切实保障,则会严重影响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的完善和发展㊂三、重庆市深化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的对策建议(一)探索以人民利益为中心的宅基地制度改革政策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的价值取向有很多,包括进一步盘活农村集体资产,提高农村集体组织经济收入,缩小城乡二元化差距等㊂但要真正实现上述价值取向,获得群众认可,实现国家㊁集体㊁群众的三赢,就应当建立以 人民群众利益”为核心的改革制度㊂这一原则不应仅仅体现在制度表述上,更应当贯穿整个制度的构建和实践操作,在政策制定过程中,要充分听取群众意见,并赋予农村集体组织充分的自治权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作为农村宅基地的所有权人,在我国长期的土地制度下,管理权并没有得到充分发挥,而其是本辖区所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整体利益的代表,是真正了解当地特点㊁基本情况,掌握第一手资料的人㊂因此,应赋予集体经济组织关于资格权的认定㊁宅基地分配㊁有偿选位㊁补偿机制等高度自治,在政府有序引导下开展工作,这样才能代表广大群众的切身利益㊂资格权不仅仅是现有宅基地使用权人享有的初次享有宅基地分配权,还应包括宅基地流转后再特殊情况下重新申请的期待权㊂而这种资格权的认定,不建议采用一刀切的方法,应当结合有房无房㊁其他房屋的人均居住面积㊁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㊁甚至是流转原宅基地使用权后的年限,并综合考虑继承㊁分户㊁婚嫁等自然因素来综合认定㊂既要考虑现有农村建设用地的存量,也要考虑人口增长㊁耕地保护等因素㊂(二)积极探索兼容性更强的农村宅基地改革政策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不是单一的孤立政策,而是与土地复垦㊁新农村建设㊁地票制改革等有交叉,更存在不同政策下经济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巨大差距㊂这种差距对专业从事此项工作的公职人员都属于专业难点,更不用说对普通群众,这使得群众对参与改革的兴趣不浓,甚至出现观望㊁迟疑的态36重庆行政 2021年第3期度㊂因此,要尽可能使我们的政策更接地气,既符合法律的原则性规范,又要让群众清楚明了地掌握政策实际,并将政策的选择权交到群众手中,以方便群众寻求利益的最大化㊂同时,要充分考虑重庆的地域特点,可分类实现划片式政策,允许民族乡因地制宜施策,真正建立起符合重庆市的政策制度㊂(三)与 住有所居”同步推进的稳妥农村宅基地流转制度与东部地区不同,重庆市农村宅基地制度的住房保障功能还很强,特别是由于重庆市属于人口流出地,外来务工人员的人员虽多,但流动性较强,外来务工人员与农村的黏度还很高㊂同时,在农村留守的老年人还很多㊂因此要在充分保障 住有所居”的前提下稳妥推进,要充分发挥政府的引导作用,构建多元化的住房保障措施,将宅基地的制度改革和新农村建设㊁移民搬迁㊁保障性住房供给㊁脱贫攻坚㊁危房改造等政策方针有机结合起来㊂防止部分群众因对政策没有全面掌握,同时受短期利益的引导,从而导致后续的一系列社会问题㊂如与城区临近的区块,可采用融入城区,通过鼓励购买商品房,符合条件的申请廉租房和公租房,甚至直接参照征地标准进行住房安置等方式,保障家庭住房;如对偏远山区居住分散的农户,采用位置调换㊁集中搬迁等方式,实现空间的优化㊂(四)科学灵活开辟农村宅基地经济价值实现路径一是多措并举激发改革参与者的热情㊂农村宅基地所有权㊁使用权是掌握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广大农村群众手中的巨大的隐形资产,能否实现经济价值的最大化,实现改革红利的最大释放,直接影响着改革参与者的积极性并决定着改革的成败㊂一方面,建议关于新宅基地以成员身份实现有偿获取㊁退出机制;另一方面, 为壮大发展集体经济有偿使用机制以及创新宅基地权能活化机制,建议推动有限制条件的宅基地和农房使用权流转㊁融资㊂”[6]二是搭建政府主导的农村宅基地的流转平台㊂在摸清底数精准确权的基础上,对转让㊁入股联建㊁租赁㊁赠与的受让方实行分类施策等方式,最大程度规范流转程序㊂在这一过程中,政府就流转的方式㊁流转的规范性操作㊁争议解决等方面,作有效的引导,切实保障农村集体组织和群众利益,消除其后顾之忧㊂三是充分发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宅基地所有权管理的作用㊂长期以来,由于重庆市部分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思想和能力水平所限,重庆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宅基地管理,特别是收益㊁增值等方面的作用没有得到充分发挥,导致 一户多宅”㊁空间没有得到合理优化㊁宅基地无法实现经济效益等情况,在新一轮宅基地制度改革中,建议要借助改革东风,不断强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宅基地所有权的行使力度,加强宅基地管理,探索宅基地置换㊁调配和集中管理,对具备建设开发㊁旅游开发的区域,充分发挥农村集体组织的主观能动性,集约节约利用土地,从而实现振兴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增收增效的效果㊂参考文献:[1]夏松洁,黄明儒.农村宅基地 三权分置”改革的政策阐析与立法完善 基于中央农村工作会议精神的思考[J].中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9(05): 162-166.[2]陈小君.宅基地使用权的制度困局与破解之维[J].法学研究,2019(03):48-72.[3]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重庆市户籍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J].重庆市人民政府公报,2010(19): 18-19+17.[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户籍制度改革农村土地退出与利用办法(试行)的通知[J].重庆市人民政府公报,2010(15):14-17.[5]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地票管理办法[J].重庆市人民政府公报,2015(19):18-19+17.[6]汪明进,赵兴泉,黄娟.农村宅基地 三权分置”改革的经验与启示 基于浙江省义乌市的实践视角[J].世界农业,2019(08):104-108.作 者:重庆市长寿区司法局局长责任编辑:刘小侨46。

重庆市户籍制度改革农村土地退出与利用办法(试行)渝办发[2010]203号

重庆市户籍制度改革农村土地退出与利用办法(试行)渝办发[2010]203号

【最新资料Word版可自由编辑!!】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渝办发[2010]203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户籍制度改革农村土地退出与利用办法(试行)的通知渝办发[2010]203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重庆市户籍制度改革农村土地退出与利用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年七月二十五日重庆市户籍制度改革农村土地退出与利用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重庆统筹城乡户籍制度改革,加快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促进农村土地资源有效利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拥有合法农村住房及宅基地、承包地的农村居民,按照户籍管理相关规定自愿退出其农村住房及宅基地、承包地转为城镇居民的,其农村住房及宅基地、宅基地使用权范围内的构(附)着物(以下简称宅基地及建(构)筑物)、承包地的退出与利用,适用本办法。

已用地未转非人员、未转非的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中的失地农村移民、城中村农村居民按照国家和我市土地征收规定执行,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农村土地的退出与利用,遵循以下原则:(一)统筹规划原则。

总体设计,分类规划,统筹城乡土地利用。

(二)依法自愿原则。

农村土地退出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充分尊重农民意愿。

(三)合理补偿原则。

应当给予退出农村土地的农民合理补偿,充分保障农民的财产、居住等各项权利。

(四)统一管理原则。

退出的农村土地应当统一管理,分类合理利用。

(五)用途管制原则。

农村土地的退出与利用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镇规划,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

第四条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宅基地及建(构)筑物退出与利用的指导和监督工作;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农村承包地退出与利用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市公安、财政、民政、城乡建设、规划、房屋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别做好相关工作。

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组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土地、农业、财政等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的农村宅基地及建(构)筑物、承包地退出与利用管理工作。

重庆市户籍改革转户及相关补助流程图

重庆市户籍改革转户及相关补助流程图

开县统筹城乡户籍制度改革 转户、退地、参保流程图图1: 转户总流程图(简图)不退地、不退宅基地或三年 内暂不退地 不退地向入户地公安派出所 申请转户批准转为城镇居民整户转户家庭部分成员转户 农户退出宅基地, 或合并退出承包地 获得退地补偿参加征地农转非人员养老保险 符合条件的自愿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在就业、教育、低保、住房、医疗卫生等方面与城镇居民同等待遇图2: 转户总流程图(详图)不退地、不退宅基地或 三年内暂不退地 不退地自愿选择 有用人单位无用人单位批准转为城镇居民 家庭部分成员转户向原户籍所在地集体经济组织提出退出承包地申请整 户 转 户向原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 乡镇人民政府提出退出宅基地申请 符合条件的向原户籍所在地镇街社保所提出参保申请提交申请材料向入户地公安派出所申请转户 集体经济组织张榜公布与县土地整治中心签订退出宅基地协议 提交申请材料 向户籍所在地镇街社保所提出参保申请 农户退出宅基地 县国土房管局审核 县土地整治中心出资补偿 缴入县社保基金专户县社保局核定缴费金额参加征地农转非人员养老保险集体经济组织张榜公布与集体经济组织签订退出承包地协议 集体经济组织出资补偿 退出承包地,集体经济组织收回承包经营权证 符合条件的向户籍所在地镇街社保所提出参保申请 集体经济组织向县土地整治中心提出补偿金垫付申请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县农委审查 县人民政府审批 县土地整治中心垫付补偿金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加城乡居民 社会养老保险达到规定条件的,享受与城镇企业职工相同待遇达到规定条件的,享受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以用人单位职工身份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县人民政府审批图3:农村居民转户流程图农村居民向入户地派出所农转城窗口提交入户申请入户地派出所7日内完成审批网上发放转户确认通知书至户改办,由户改办转相关部邮寄书面转户确认通知书至户改办,由户改办转相关部农村居民到入户地派出所农转城窗口办理转户手续图4:农村籍退役士兵转户工作流程图本人书面申请农村籍退役士兵持本人书面申请、退伍证、户口簿、身份证向镇(街道)申报,乡镇(街道)初审后,出具是否同意申报转户的意见农村籍退役士兵持本人书面申请、退伍证、身份证及镇(街道)同意申报转户意见向县民政局申报,县民政局审核后,出具退役士兵身份证明农村籍退役士兵持本人书面申请、退伍证、户口簿、身份证及镇(街道)同意申报转户意见和县民政局出具的退役士兵身份证明报当地公安派出所审批图5:集中供养的农村五保对象转户工作流程图本人书面申请乡镇(街道)对集中供养的五保对象书面申请、户口簿、身份证、五保证进行初审县民政局对各乡镇(街道)报送的农村集中供养五保对象书面申请、户口簿、身份证、五保证及镇(街道)初审意见进行复核,出具是否同意申报转户的复核意见县各乡镇(街道)将农村集中供养五保对象书面申请、户口簿、身份证、五保证及乡镇(街道)初审意见和县民政局的复核意见报送当地公安派出所审批图6: 农村建设用地复垦项目实施及验收确认流程图县国土管理部门申请项目竣工验收抽查确认市国土房管局会同市农业部门组织抽查确认填发《重庆市建设用地复垦合格证》土地权利人申请村社、乡镇审核县国土管理部门组织审查测绘成果资料和实施方案县国土管理部门申请项目入库备案市国土房管局下达备案通知书县国土管理部门下达项目入库通知乡镇组织工程招投标或委托组织实施实施项目项目承担单位组织初验县国土管理部门组织项目验收县国土管理部门组织踏勘选址乡镇申报 乡镇组织规划设计意见征求、补偿丈量及相关复垦协议的签订 承担单位组织现状测绘、编制实施方案乡镇按照资金管理办法向县财政局申报资金县国土管理部门向市土交所申请“地票”交易图7: 农村宅基地及建(构)筑物退出流程图向原户籍所在地镇街 社保所提出参保申请 自愿 参加征地农转非人员养老保险县社保局核定缴费金额缴入县社保基金专户享受征地农转非人员养老保险在就业、教育、低保、住房、医疗卫生等 方面与城镇居民同等待遇农村居民向入户地公安派出所申请转户 批准转为城镇居民 向原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退出宅基地申提交申请材料 集体经济组织张榜公布 1、退出宅基地申请; 2、农村房地产权证; 3、户口簿及家庭成员身份证明材料; 4、集体经济组织同意转户的书面意见; 5、公安机关出具的转户确认通知书; 6、在城镇有合法稳定(固定)住所的证明材料。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继续推进农民工户籍制度改革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继续推进农民工户籍制度改革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继续推进农民工户籍制度改革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1.19•【字号】渝府发[2012]10号•【施行日期】2012.01.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农民工工作正文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继续推进农民工户籍制度改革的通知(渝府发〔2012〕10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我市农民工户籍制度改革自2010年8月全面启动以来,坚持以推动符合条件的农民工特别是新生代农民工转户进城为突破口,相继纳入市委“十大民生工程”、“共富十二条”予以重点推进。

经过全市上下的共同努力,农民工户籍制度改革相关配套政策体系已基本完善,转户居民合法权益落实到位,以解决户籍历史遗留问题为重点的第一阶段工作已取得阶段性成果。

实践证明,农民工户籍制度改革符合广大群众的根本利益,符合经济社会发展方向,符合和谐社会的建设要求。

为了进一步巩固改革成果,保持改革政策的延续性,最终形成科学有序的人口城镇化机制,全面助推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按照市委三届九次全委会要求,我市将继续推进农民工户籍制度改革工作。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深入认识农民工户籍制度改革的重要意义推进农民工户籍制度改革,既是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根本措施,也是缩小三个差距、促进共同富裕的关键环节,对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一)有利于缩小“三个差距”,促进共同富裕。

建立农民工户籍制度改革长效机制,推动农民工转户进城,可以提高农村劳动生产率和农民收入,促进缩小城乡差距。

农民工向“一圈”转移,“两翼”人均资源占有量将相应增加,推动缩小区域差距。

农民工进城落户,同等享受城镇居民待遇,自愿退出闲置废弃宅基地,将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从源头上推动缩小贫富差距。

(二)有利于打破城乡二元结构,推动城乡一体化。

推动农民工户籍制度改革转入常态化,有利于加快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试验步伐,打破横亘在城乡之间阻碍城乡资源要素流动的户籍藩篱,推进城乡基础设施、社会保障、公共服务、劳动就业、要素市场“一体化”,为全国统筹城乡改革探新路、作示范。

渝办发【2010】203号关于印发重庆市户籍制度改革

渝办发【2010】203号关于印发重庆市户籍制度改革

渝办发〔2010〕203号关于户籍制度改革的通知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户籍制度改革农村土地退出与利用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重庆市户籍制度改革农村土地退出与利用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年七月二十五日重庆市户籍制度改革农村土地退出与利用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重庆统筹城乡户籍制度改革,加快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促进农村土地资源有效利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拥有合法农村住房及宅基地、承包地的农村居民,按照户籍管理相关规定自愿退出其农村住房及宅基地、承包地转为城镇居民的,其农村住房及宅基地、宅基地使用权范围内的构(附)着物(以下简称宅基地及建(构)筑物)、承包地的退出与利用,适用本办法。

已用地未转非人员、未转非的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中的失地农村移民、城中村农村居民按照国家和我市土地征收规定执行,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农村土地的退出与利用,遵循以下原则:(一)统筹规划原则。

总体设计,分类规划,统筹城乡土地利用。

(二)依法自愿原则。

农村土地退出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充分尊重农民意愿。

(三)合理补偿原则。

应当给予退出农村土地的农民合理补偿,充分保障农民的财产、居住等各项权利。

(四)统一管理原则。

退出的农村土地应当统一管理,分类合理利用。

(五)用途管制原则。

农村土地的退出与利用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镇规划,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

第四条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宅基地及建(构)筑物退出与利用的指导和监督工作;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农村承包地退出与利用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市公安、财政、民政、城乡建设、规划、房屋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别做好相关工作。

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组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土地、农业、财政等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的农村宅基地及建(构)筑物、承包地退出与利用管理工作。

关于农转城户籍制度改革农村承包土地处置与利用管理的实施意见

关于农转城户籍制度改革农村承包土地处置与利用管理的实施意见

关于农转城户籍制度改革农村承包土地处置与利用管理的实施意见为稳妥处理转户农村居民农村承包土地问题,维护社会稳定及转户农村居民的切身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重庆市实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统筹城乡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渝府发〔2010〕78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户籍制度改革农村土地退出与利用办法(试行)的通知》(渝办发〔2010〕203号)和《重庆市农业委员会关于做好户籍制度改革转户农村居民农村承包地处置与利用管理工作的意见》(渝农发〔2011〕139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基本原则按照“依法规范、尊重自愿、有效利用”的原则,引导转户农村居民有序处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

二、相关政策农村居民转户后,原农村土地承包关系不变,继续保留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继续享有农村土地承包相关权益,继续履行承包合同约定的义务,保证有效利用。

农村居民家庭整体转户的,经其家庭全体成员同意和村社集体经济组织认可后,可自愿申请退出农村承包土地,在完善承包土地退出手续并获得相应补偿后,其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即行终止。

并不得再要求承包土地。

三、退地条件为了更好地保护转户农村居民的权益,有利于其转户后的生活和发展,整体转户农村居民申请退出农村承包地的,应当符合重庆市户籍制度改革的规定:即在主城区务工经商满五年以上,区县务工经商满三年以上;转户进城后在城镇有稳定的居所;有稳定的收入来源。

四、退地程序(一)整体转户农村居民退地时,应向承包土地所在村社集体经济组织提出书面申请。

申请内容包括退出承包地事由、退出承包地面积、全体家庭成员是否同意放弃承包经营权等,并同时提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和九龙坡区公安机关出具的转户确认通知书。

(二)退出承包地的农户,应与承包土地所在村社集体经济组织签订书面退出承包地协议。

协议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1.承包农户户主姓名、承包人口、承包地共有人姓名;2.退出承包地的地块、四至界、面积、地类等;3.补偿方式及补偿金额;4.退出承包地的时间等;5.其他约定的事项。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重庆市户籍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渝办发[2010]374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重庆市户籍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渝办发[2010]374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重庆市户籍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正文:----------------------------------------------------------------------------------------------------------------------------------------------------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重庆市户籍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渝办发〔2010〕374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为了确保全市户籍制度改革工作不断顺利推进,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在推进户籍制度改革中遇到政策、操作和工作层面的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请结合实际,认真细化工作措施,尽快制定出台相关配套办法,确保各项政策落到实处。

一、关于对农村居民转户后退出的质量较好的农房与农村现有危旧房置换后进行整治的问题农村居民使用的宅基地及住房可在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间进行流转。

在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农村居民转户后可自愿将质量较好的农村住房与其他村民的危旧住房进行置换,并依法办理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登记手续后,将置换的危旧房屋按规定退出并获得补偿,退出的宅基地及危旧房屋实施复垦整治。

国土房管等部门要依法指导转户居民做好宅基地、农房置换并做好相关服务工作。

二、关于户改前已转户,农村居民将农村宅基地及农房转让给集体经济组织其他成员后,享受宅基地和农房退出补偿政策的问题根据《重庆市户籍制度改革农村土地退出与利用办法(试行)》(渝办发〔2010〕203号)第七条规定:“符合《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统筹城乡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渝府发〔2010〕78号)规定的准入条件、自愿转为城镇居民的农村居民为本办法规范的农村土地退出对象。

”户改前已经转为城镇居民的,不纳入本次户籍制度改革政策范围,已将宅基地使用权及其农房转让给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其他成员的,不能享受相应的退地补偿政策。

重庆市户籍制度与土地制度的关系

重庆市户籍制度与土地制度的关系

重庆市户籍制度与土地制度的关系第一篇:重庆市户籍制度与土地制度的关系贫困与发展研究论文重庆市户籍制度和土地改革制度之间的关系摘要: 2010年重庆以户籍制度改革来解决农民及新生代转户进城、加快城市化进程的新举措在全国范围内引起广泛的关注,我们知道农民转户进城的最大阻力依然是土地问题,户籍制度改革能否顺利进行并推广到全国范围很大程度上还依赖户籍制度政策与土地政策的相一致。

本文将从2010年重庆市户籍制度改革中土地制度改革的内容着手分析,探讨户籍制度和土地制度之间的关系,最终得出了户籍制度改革和土地制度改革两者均是初进城市化进程的重要部分,两者又存在相互影响,相互制约关系的结论。

关键词:户籍制度土地制度相互制约一、重庆市户籍制度改革随着户籍制度改革在全国掀起的浪潮,重庆市的户籍制度改革从8月1日起就开始正式实行以推进城市化进程、缩小城乡差异,完成重庆市城乡配套统筹工作。

1.目标:重庆市户籍制度改革的总体目标是在10年内让1000万农民转户进城,其中,2010至2011年,重点推进有条件的农民工及新生代登记为城镇居民,解决户籍历史遗留问题,力争新增城镇居民300万人,非农户籍人口比重由目前的29%上升到37%;2012至2020年,通过系统的制度设计,进一步放宽城镇入户条件,力争每年转移80~90万人,到2020年新增城镇居民700万人,非农户籍人口比重提升至60%,主城区集聚城镇居民1000万人,区县城集聚城镇居民600万人,小城镇集聚城镇居民300万人。

2.对象:有条件农民工及新生代。

其对象包括在主城区务工经商五年以上、在远郊区县城务工经商三年以上的农民工、农村籍的大中专学生和新增退役的农村士兵。

解决历史遗留问题。

包括1982年以来全市已用地未转非人员、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失地未转非人员、城中村未转非人员和农村集中供养五保对象。

3.具体方法:“3+5”政策体系。

即“3年过渡”是指对农村居民转户后承包地、宅基地的处置,设定了3年过渡期,允许转户农民最长3年内继续保留宅基地、承包地的使用权及收益权。

重庆市户籍制度改革有关政策解读

重庆市户籍制度改革有关政策解读

重庆市户籍制度改革有关政策解读一、转户后土地退出政策转户农民退出承包土地,必须遵循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

转户农民可以自愿选择退出或不退出、以及什么时候退出承包的土地。

承包土地退出不是转户的前置条件,也与转户后享受城镇居民待遇没有直接关联。

任何组织或个人都不得强迫转户农民退出承包土地,也不能阻碍转户农民自愿退出承包土地。

二、转户后宅基地退出政策农村居民自愿转为城镇居民并自愿退出宅基地的,其宅基地及建(构)筑物退出按下列规定补偿:1. 住房:全框架252元/m2、构造柱240元/m2、砖墙预制盖228元/m2、砖木瓦盖186元/m2、片石木瓦盖168元/m2、土墙瓦盖150元/m2;2. 猪牛圈:砖混90元/m2、砖石66元/m2、土木54元/m2;3. 简易棚:30元/m2。

4. 院坝:水泥厚度5cm以下12元/m2、水泥5-10cm18元/m2、水泥10cm以上30元/m2、三合土6元/m2、土3元/m2。

按此标准补偿的同时,参照地票政策给予农村宅基地使用权1万元/亩补偿和人均2500元的购房补助,今后征地时不再享有补偿权利。

三、转户后社保政策转户居民参加社会养老保险,有三种制度可以选择:一是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二是参加退地农转城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或参照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养老保险办法参加养老保险;三是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选择第一种制度参保,即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优点是养老待遇水平较高,2010年全市企业退休人员月平均养老金水平为1411元。

可随单位参保的或年龄较小、能够缴足最低15年缴费年限的转户居民,可以选择这一制度参加养老保险,今后享受较高的养老待遇。

选择第二种制度参保,即参加退地农转城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或参照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养老保险办法参加养老保险,优点是可以一次性缴费或补建一定年限的养老保险关系,且缴费标准较低,待遇水平较高,目前最低养老金标准为500元/月。

老年人员、“4050”人员等年龄偏大的人员,若符合参保条件,建议选择这一办法参加养老保险。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统筹城乡户籍制度改革农村居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统筹城乡户籍制度改革农村居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统筹城乡户籍制度改革农村居民转户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法规类别】行政区划与地名
【发文字号】渝办发[2010]204号
【发布部门】重庆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0.07.25
【实施日期】2010.08.0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继续施行部分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统筹城乡户籍制度改革农村居民转户实施办法
(试行)的通知
(渝办发〔2010〕204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重庆市统筹城乡户籍制度改革农村居民转户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年七月二十五日
重庆市统筹城乡户籍制度改革
农村居民转户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户籍制度改革,加快城镇化进程,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统筹城乡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渝府发〔2010〕78号)精神,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按照宽严有度、分级承接原则,适度放宽主城区、进一步放开区县城、全面放开乡镇落户条件。

第三条本市籍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适用本办法,其他户口迁移、登记仍按原有规定执行。

第二章转户条件
第四条主城九区。

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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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户籍制度改革农村土地退出与利用办法(试行)的通知渝办发[2010]203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重庆市户籍制度改革农村土地退出与利用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年七月二十五日重庆市户籍制度改革农村土地退出与利用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重庆统筹城乡户籍制度改革,加快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促进农村土地资源有效利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拥有合法农村住房及宅基地、承包地的农村居民,按照户籍管理相关规定自愿退出其农村住房及宅基地、承包地转为城镇居民的,其农村住房及宅基地、宅基地使用权范围内的构(附)着物(以下简称宅基地及建(构)筑物)、承包地的退出与利用,适用本办法。

已用地未转非人员、未转非的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中的失地农村移民、城中村农村居民按照国家和我市土地征收规定执行,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农村土地的退出与利用,遵循以下原则:(一)统筹规划原则。

总体设计,分类规划,统筹城乡土地利用。

(二)依法自愿原则。

农村土地退出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充分尊重农民意愿。

(三)合理补偿原则。

应当给予退出农村土地的农民合理补偿,充分保障农民的财产、居住等各项权利。

(四)统一管理原则。

退出的农村土地应当统一管理,分类合理利用。

(五)用途管制原则。

农村土地的退出与利用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镇规划,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

第四条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宅基地及建(构)筑物退出与利用的指导和监督工作;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农村承包地退出与利用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市公安、财政、民政、城乡建设、规划、房屋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别做好相关工作。

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组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土地、农业、财政等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的农村宅基地及建(构)筑物、承包地退出与利用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和指导村、社(组)切实做好转户居民的农村宅基地及建(构)筑物、承包地退出与利用工作。

第五条市农村土地整治机构通过贷款、财政投入资金、财政周转资金、地票收益等渠道具体筹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扩展边界范围外的宅基地及建(构)筑物退出的农村土地补偿周转金。

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农村土地整治机构或指定的其他机构具体负责下列工作:(一)退出的宅基地及建(构)筑物、承包地的清理、登记、测算、费用发放等具体实施工作;(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扩展边界范围外宅基地及建(构)筑物退出后的补偿、整治及管理、利用工作;(三)通过贷款、财政投入资金、财政周转资金等渠道筹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扩展边界范围外承包地退出的农村土地补偿周转金,按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承担承包地退出后的补偿、整治工作。

国有土地储备机构具体筹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扩展边界范围内的宅基地及建(构)筑物、承包地退出的农村土地补偿周转金,并可委托农村土地整治机构具体实施。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设立的农村土地流转服务站具体负责做好退出承包地的管理与利用工作。

第六条市级有关部门和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结合城镇化和经济社会发展进程,量力而行,引导、鼓励、扶持社会资本参与退出农村土地的整治、流转和农业产业化、规模化经营;支持和鼓励城市工商资本、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参与农村土地流转,提高农村退出土地的利用效率。

第二章退出和补偿第七条符合《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统筹城乡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渝府发[2010]78号)规定的准入条件、自愿转为城镇居民的农村居民为本办法规范的农村土地退出对象。

第八条转户居民可按有关规定流转其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承包经营权,也可按本办法规定自愿退出并获得补偿。

第九条农村居民自愿转为城镇居民的,其宅基地及建(构)筑物退出按下列规定补偿:(一)农村居民自愿转户并退出宅基地及建(构)筑物的,参照退出时区县(自治县)征地政策对农村住房及其构筑物、附着物给予一次性补偿,并参照地票价款政策一次性给予宅基地使用权补偿及购房补助。

今后征地时不再享有补偿权利。

(二)家庭部分成员转为城镇居民的,保留其在以后整户退出时获得宅基地及建(构)筑物的相应补偿的权利,不再享有取得宅基地的权利。

待家庭成员整户转为城镇居民时,退出宅基地及建(构)筑物并按整户退出时的标准补偿。

(三)农村五保对象退出宅基地及建(构)筑物后由民政部门统一安排集中供养的,由农村土地整治机构建立专户、专账管理,所取得的土地利用增值收益按有关规定支付给民政部门,专项用于农村五保对象的集中供养。

第十条对自愿退出承包地的,按本轮承包期内剩余年限和年平均流转收益标准给予补偿。

其补偿标准和办法由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制定。

家庭部分成员转为城镇居民的,保留其在以后整户退出时获得承包地的相应补偿或收益的权利。

待家庭成员整户转为城镇居民时,退出承包地并按整户退出时的标准补偿。

第十一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扩展边界范围内的农村居民整户自愿转为城镇居民,退出宅基地及建(构)筑物、全部承包地的,征地制度改革试点地区可按“征转分离”的有关规定办理农村土地征收手续,按照同时期征地政策给予补偿安置后,原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转为国有土地。

第十二条转户居民宅基地及建(构)筑物的退出按照申请、审核、审批、实施的程序办理:(一)经入户地公安部门审批办理转户手续的居民,可持下列要件向户口迁出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退地申请:1.自愿退出宅基地及建(构)筑物申请表;2.农村房地产权证;3.转户居民家庭户口簿及家庭成员身份证明材料;4.集体经济组织同意转户退地的书面意见;5.在城镇有合法稳定住所的证明材料;6.公安机关出具的转户确认通知书;7.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收到申请后,应对农户的相关条件和资格进行初审。

初审合格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会同有关部门在15个工作日内对农户家庭人员情况和宅基地及建(构)筑物进行清理丈量、登记造册、计算补偿费用,在所在村民小组(社)张榜公布后由农户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土地整治机构签订《自愿退出宅基地及建(构)筑物协议》。

协议约定的退地时限自转户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超过3年。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自协议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自愿退出宅基地及建(构)筑物协议》、补偿清单和其他申请材料转报区县(自治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三)区县(自治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统一登记造册管理,并在10个工作日内报送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审批。

(四)退出宅基地及建(构)筑物经批准后,转户居民应按照协议约定的退地时限及时交付宅基地及建(构)筑物,同时获得退出宅基地及建(构)筑物的补偿费。

退出宅基地及建(构)筑物后原农村房地产权证依法予以注销。

凡协议约定了转户退地过渡期的,农村房地产权证由农村土地整治机构代管并报权属登记机构备案。

在交付宅基地及建(构)筑物前,转户居民不得转让、出租、抵押宅基地及建(构)筑物,不得改变宅基地及建(构)筑物的用途、现状等。

第十三条转户居民承包地的退出,按下列程序办理:(一)农户退出承包地时,应当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书面申请。

申请应包含退出承包地的事由、退出承包地的面积、全体家庭成员是否同意放弃承包经营权等内容,并同时提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和迁出地区县(自治县)公安机关出具的转户确认通知书。

(二)退出承包地的农户,应与集体经济组织签订书面退出协议。

协议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1.承包农户户主姓名、承包人口及其姓名;2.退出承包地的地块、坐落、面积;3.补偿方式及金额;4.双方商定的其他事项。

协议约定的退地时限自转户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超过3年。

(三)集体经济组织应对退出承包地及其补偿情况进行公示。

退出承包地的面积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载明的面积为准。

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

(四)退出承包地的补偿,首先由集体经济组织出资。

集体经济组织确实不能出资的,经区县(自治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确认后,可用区县(自治县)农村土地整治机构筹集的农村土地补偿周转金支付。

(五)由农村土地补偿周转金支付退地补偿的,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退地农户的退地申请书、退地协议、相关退地事由及材料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对其真实性及是否符合退地规定进行审核。

经审核符合规定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在5个工作日内报区县(自治县)农业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

批准后方可由农村土地补偿周转金管理机构向退地农户支付补偿费。

(六)退出承包地并获得补偿后,退地农户应交回或由集体经济组织收回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未交回的,集体经济组织可以请求发证机关注销。

区县(自治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将收回或注销承包经营权证的情况书面告知农村土地整治机构。

凡退出农村承包地协议约定了转户退地过渡期的,农村承包经营权证由农村土地整治机构代管并报发证机关备案。

在交付承包地前,转户居民不得转让、出租、抵押承包地,不得改变承包地的用途等。

第十四条转户居民退出的宅基地及建(构)筑物、承包地位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扩展边界范围内的,由原已批准确定的国有土地储备机构按其储备范围、农村土地整治机构的测算据实一次性支付补偿费;尚未确定国有土地储备机构及储备范围的,由所在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指定的国有土地储备机构按农村土地整治机构的测算据实一次性支付补偿费。

国有土地储备机构委托农村土地整治机构与转户居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自愿退出宅基地及建(构)筑物协议》。

第十五条具备条件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可在城镇规划区内以行政划拨方式供给国有建设用地,统一规划建设转户居民集中居住点。

转户居民可按区县(自治县)的规定申请购买。

符合城镇保障性住房条件的转户居民,转户进城后可纳入住房保障范围。

第三章整治第十六条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镇规划编制全市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规划,报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财政部门和有关金融机构应通过财政拨付资金、贷款等渠道支持农村土地整治机构筹集农村土地整治资金。

第十七条农村土地整治机构应当编制复垦方案,明确复垦的地类、规模、工程设计、工程进度及资金运作等,经区县(自治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按程序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农村土地整治机构可凭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手续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

第十九条区县(自治县)应当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规划开展农村土地整治工作;符合相对集中连片、宜农用途等条件的,应将退出的宅基地复垦为耕地或其他农用地,交由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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