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实务:无形资产账务处理不再“雾里看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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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形资产账务处理不再“雾里看花”
案例:王主管是某高科技生产性公司的会计主管,2007年底在对本公司的账务
进行稽核时,对会计人员小刘做的如下几笔账提出异议。
首先是其在2007年7月31日,为将2007年6月已经费用化处理的某软件的
研发支出80000元调整为资本化支出,连续进行了如下的冲调及更正账务处理:(1)借:应付职工薪酬-工资 80000,贷:研发支出-费用化支出
80000;(2)借:研发支出-费用化支出80000,贷:管理费用80000;(3)借:研发支出-资本化支出80000,贷:应付职工薪酬-工资80000。
另外,还对本公司的一项专门用于新产品生产,入账价值为540000元,法律
保护期限为20年的专利技术,以直线法共计提取了本年度的累计摊销36000元。各月摊销分录是:借:管理费用3000,贷:累计摊销3000。
王主管请小刘解释这几笔账,小刘说:“7月的账务调整原因是基于我认为自
己在6月份对这项无形资产的资本化开始的时点判断不准确,应将开始资本化时点向前推1个月,这80000元应从费用化调整为资本化。至于专利技术的摊销,虽然法律保护期限是20年,但预计运用该专利技术生产的产品在未来15年内会为企业产生经济效益,而无形资产残值一般为0,因此应该在15年内按每个月(540000-0)/(15×12)=3000元计提累计摊销,同时按照新准则及新会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