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律师协会 律师办理法律尽职调查业务操作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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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 尽职调查 操作指引

律师 尽职调查 操作指引

律师尽职调查操作指引律师尽职调查操作指引引言律师尽职调查是律师在代理案件过程中的重要环节,通过调查收集证据和信息,为案件提供有力支持。

本文将从调查的目的、方法、程序和注意事项等方面,为律师提供一份详细的操作指引。

一、调查目的律师尽职调查的目的在于了解案件事实、收集相关证据和信息,以便为当事人提供合理的法律建议和辩护。

具体目的包括:1. 确定案件的关键事实和证据,为案件辩护和诉讼策略提供支持;2. 发现并评估案件的法律风险和可能的结果;3. 确保案件的证据完整、真实和可靠,避免因证据不足导致的败诉风险;4. 为案件达成和解或调解提供依据。

二、调查方法律师尽职调查的方法多种多样,常用的包括以下几种:1. 文献调查:通过查阅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判决书、文件资料等,了解案件相关背景和法律依据;2. 询问调查:与当事人、目击者、专家、证人等进行面谈或书面询问,获取相关信息和证言;3. 证据调查:对案件相关证据进行收集、整理和评估,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等;4. 现场调查:实地勘察、拍摄照片、录制视频等,获取现场或相关地点的证据;5. 资产调查:对当事人的财产、经济状况进行调查,包括银行账户、不动产、车辆等。

三、调查程序律师尽职调查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1. 制定调查计划:明确调查目的、范围、方法和时间计划,确保调查工作有条不紊;2. 收集证据和信息:通过文献调查、询问调查、证据调查等方法,全面收集相关证据和信息;3. 评估证据可靠性:对收集的证据进行分析和评估,判断证据的可靠性和有效性;4. 调查报告撰写:将调查结果整理成报告,包括调查目的、范围、方法、过程、结论等内容;5. 法律分析和建议:根据调查结果,进行法律分析和综合评估,为当事人提供合理的法律建议和辩护;6. 监督和改进:对调查过程进行监督和评估,及时总结经验教训,改进调查工作。

四、注意事项在进行律师尽职调查时,需要注意以下事项:1. 法律合规性:调查过程必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不得采取非法手段和手段;2. 保密性:调查过程中获取的信息必须保密,不得泄露给未经授权的第三方;3. 证据完整性:应尽可能收集全面、真实和可靠的证据,避免遗漏和不完整导致的证据不足问题;4. 证据保全:对调查中收集到的证据应妥善保管,避免证据灭失或被篡改;5. 专业素质:律师在调查过程中应保持专业素养,客观公正、严谨细致地进行调查;6. 团队合作:律师可以与其他专业人员进行合作,提高调查工作的效率和质量;7. 时间管理:合理安排调查时间,确保调查工作按计划进行;8. 费用预算:合理预估调查费用,并与当事人进行沟通和确认;9. 调查记录:对调查过程中的重要信息和事实进行记录,以备后续使用;10. 诚信守法:律师在调查过程中应遵守职业道德和法律规定,不得违反诚信守法原则。

北京市律师协会律师办理法律尽职调查业务操作指引

北京市律师协会律师办理法律尽职调查业务操作指引

北京市律师协会律师办理法律尽职调查业务操作指引一、背景概述:法律尽职调查是指在合同、企业并购、上市辅导等法律事务过程中,对涉及的主体进行全面合法、风险监测、合法性评估、合规性审核的过程。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企业的日益复杂化,法律尽职调查的需求日益增加,对律师行业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因此,为了规范、标准化法律尽职调查业务,北京市律师协会特制定了本操作指引。

二、操作指引:1.调查前准备:(1)明确调查目的:律师在接受法律尽职调查业务时,首先要明确调查目的,理解委托人的要求和期望,确保调查工作能够达到预期目标。

(2)制定调查计划:根据调查目的,制定详细的调查计划,包括调查的内容、时间安排、资源分配等。

调查计划应该具有可操作性和可控制性,确保调查工作能够按计划进行。

(3)获取必要的信息:在开始调查之前,律师需要获取委托人提供的必要信息,包括相关文件、资料、证据等。

同时,还需通过自己的渠道和方式获取相关信息,确保调查工作能够全面、准确地展开。

2.调查过程:(1)合法合规:律师在调查过程中,应遵守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准则,确保自己的行为合法合规。

同时,还需对调查对象的合法性进行评估,确保调查对象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2)核查真实性:律师在调查过程中,应核查各方提供的信息和证据的真实性,确保调查工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对于存在疑点和风险的信息和证据,应进行深入调查,以确保调查结果的真实性和可靠性。

(3)采集证据:律师在调查过程中,应采取合理、合法的方式和手段采集证据。

应确保所采集到的证据能够经受法律的审查和验证,以支持调查结果的准确性和可信度。

(4)分析评估:律师在调查过程中,应对收集到的信息和证据进行分析和评估,得出客观、全面的结论。

同时,还需对可能存在的风险和问题进行风险评估,为委托人提供合理、有效的建议和方案。

(5)保密义务:律师在调查过程中,应严格遵守保密义务,确保调查工作的机密性。

不得泄露涉及委托人和调查对象的敏感信息和商业秘密。

北京市律师协会--律师办理法律尽职调查业务操作指引

北京市律师协会--律师办理法律尽职调查业务操作指引

《律师办理法律尽职调查业务操作指引》-北京市律师协会公司法专业委员会2014年10月(2016-01-05 18:50:03)转载▼标签:北京律协操作指引专业委员会公司法专业委员会法律尽职调查分类:办事指南前言为了分享优秀律师的成功执业经验,为广大会员办理相关业务提供指导与帮助,2013年,北京市律师协会组织相关专业委员会编写了一批律师业务操作指引,在广大律师中产生了良好的反响。

在此基础上,2014年,北京市律师协会组织部分专业委员会又续编了一批业务操作指引,内容涉及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并购、法律尽职调查、拍卖、商业秘密、中国境内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设立、图书出版、信托、信息网络、刑事业务、道路交通事故律师实务、军地互涉诉讼业务、利润表阅读等法律服务领域。

这批律师业务操作指引包括:《律师办理建设工程法律业务操作指引》、《律师承办有限责任公司并购业务操作指引》、《律师办理法律尽职调查业务操作指引》、《律师办理拍卖业务操作指引》、《律师办理商业秘密法律业务操作指引》、《律师办理中国境内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设立法律业务操作指引》、《律师办理图书出版法律业务操作指引》、《律师办理信托业务操作指引》、了律师办理信自、网络法律业务操作指引》、《律师承办刑事业务操作指引》、.道终交通事故律师实务操作指引》、《律师办理军地互涉诉讼业务操作指引》及《利润表阅读指引》。

对广大会员从事相关法律业务具有较强的指导性,也是新从业律师的参考范本。

特别需要指出的是,上述业务操作指引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规定并结合司法实践和律师实务经验编写的,仅供会员办理相关业务时参考,不具有强制性,也不作为评价律师办理相关工作内容的依据。

尽管本丛书的执笔人均为相关领域经验丰富的律师,每一部指引也经过相关专业委员会众多资深律师审核把关,但受各种因素制约,上述业务操作指引也难免存在疏漏和差错,请广大会员注意鉴别。

律师业务操作指引是一个开放的体系,下一步,市律协还将根据律师业务的发展状况和指引编写的成熟状况,不断推出新的业务操作指引,并根据立法和司法实践,对内容进行及时的修订和更新,使之成为对全市律师业务具有引领和指导作用的操作指引体系,推进律师业务领域不断向纵深拓展,促进广大会员不断提高业务能力和水平。

法律尽职调查业务操作指引

法律尽职调查业务操作指引

法律尽职调查业务操作指引(2021年12月24日发布)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法律尽职调查业务的基本要求第三章法律尽职调查业务的基本流程第四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制订目的为规范律师承办法律尽职调查业务的执业行为,保障服务质量,明确执业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和律师行业公认的道德标准及执业规范,特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省执业的律师事务所及律师在证券发行、收购兼并、重大资产转让等经济活动中,接受委托人的委托,开展法律尽职调查业务时,适用本指引。

法律尽职调查业务因被调查的企业所属行业、领域不同而各有其特点,本指引仅涉及具有普遍共性的企业法律尽职调查事项。

第二章法律尽职调查业务的基本要求第三条法律尽职调查业务律师针对委托人拟进行的交易、证券发行等商业、经济活动中,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政策性文件的要求,通过向委托人收集文件、与委托人的决策层及相关业务人员的面谈、向有关单位的书面函证、实地勘察、与相关方核对事实等方式,对目标企业的主体合法性存续、资产情况、债权债务、对外担保、业务开展、重大合同、税务、环保、劳动关系、关联关系、诉讼仲裁及可能涉及的行政处罚等一系列法律问题进行的调查核实,这种调查核实的过程通常称为尽职调查。

第四条法律尽职调查目的法律尽职调查的目的是为了解目标企业、目标资产是否有现存的或潜在的法律障碍,并对目标企业相关情况的合法、合规性作出客观评价,进而向委托人提出相应的风险提示和必要的法律建议和意见。

第五条《专项法律服务协议》办理法律尽职调查专项律师业务,应当由承办律所事先与委托人订立《专项法律服务协议》。

该《专项法律服务协议》通常包括但不限于委托范围及要求、工作期限、工作成果的形式、工作报酬、费用及其支付方式和期限、违约责任、风险提示等相关内容。

第六条基本要求办理法律尽职调查业务的,承办律师应符合以下基本要求:(一)律师应当要求委托人如实陈述与所受理的非诉讼法律业务相关的一切事实,并提供相应的书面证据,律师调查的结果是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最直接的事实依据。

律师并购业务尽职调查、业务操作指引

律师并购业务尽职调查、业务操作指引

一、并购中的尽职调查律师操作指引 (1)二、收购有限责任公司业务操作指引 (8)三、资产重组与并购法律业务执业风险提示 (27)一、并购中的尽职调查律师操作指引(一)引言(1)为充分发挥律师在企业并购中从法律上发现风险、判断风险、评估风险的独特作用,引导律师高效、高质地完成企业并购的尽职调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和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律师行业公认的律师执业准则、惯例制定本指引。

(2)本指引是为了规范律师事务所和律师从事企业并购之尽职调查法律业务的执业行为,保证尽职调查的质量、效率,并明确执业责任。

(二)基本规范(1)律师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遵守律师执业道德和执业规范,诚实守信、勤免尽职、审慎严谨。

(2)律师应严守所知悉的委托人、目标企业及执业中所知悉的其他相关方的商业秘密,并不得利用所知悉的商业秘密为律师本人、律师事务所及其他人谋取利益。

(3)律师从事企业并购的尽职调查法律业务应当具备相应服务的专业能力,包括必备的法律专业素质及企业并购运作、财务会计、企业管理、劳动人事等方面的基础知识。

(4)律师从事企业并购的尽职调查法律业务应当在委托人授权范围内依照本指引的要求,不受其他单位或个人的影响和干预,独立工作,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5)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后应指派具备要求的律师承办,实习律师(含助理律师或律师助理或其他辅助人员)不得独立承办,但可协助律师完成相关的工作。

(6)律师从事尽职调查法律业务,不得有下列行为:①严禁建议或协助委托人或目标企业从事违法活动或实施虚构事实的行为,只能对委托人要求解决的法律问题进行法律分析和评估,并提出合法的解决方案。

②严禁亲自及协助或诱导委托人弄虚作假,伪造、变造文件、资料、证明等。

③严禁向委托人及监管、审批机构等提供律师经合理谨慎判断怀疑是伪造或虚假的文件、资料、证明等。

(7)对于委托人要求提供违反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服务,律师事务所及律师应当拒绝并向委托人说明情况。

北京市律师协会律师权益保障委员会工作规则-

北京市律师协会律师权益保障委员会工作规则-

北京市律师协会律师权益保障委员会工作规则正文:---------------------------------------------------------------------------------------------------------------------------------------------------- 北京市律师协会律师权益保障委员会工作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充分发挥北京市律师协会(以下简称“律师协会”)的作用,保障北京市律师在执业活动中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律师协会章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律师协会律师权益保障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本委员会”)是律师协会下属负责全市执业律师合法权益保障工作的调研、咨询、协调机构。

本委员会在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三条本委员会对北京市执业律师在依法执行职务活动中,被有关机关、组织或人员侵犯执业权利、人身权利和其他权利,使其不能正常依法履行职务的普遍问题和个案进行调查、反映、协调,必要时提供直接援助,以改善律师的执业环境,维护律师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职责范围第四条本委员会的具体工作职责:(一)制定保障律师依法执业的具体办法;(二)向有关部门提出保障律师执业合法权益的建议和意见;(三)呼吁、配合、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法公正处理涉及律师权益的相关案件;(四)聘请有关专家对权益保障工作和案件进行研究讨论;(五)接受权益保障申请,为被侵权的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提供法律援助及其它帮助;(六)向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及有关机关报告权益保障工作的情况,总结权益保障工作的经验;(七)出版有关律师权益保障工作简报,向社会宣传律师执业中的合法权益;(八)调查研究律师执业环境的现状及发展趋向;(九)就律师权益保障工作开展与相关机关、部门的交流活动;(十)就律师权益保障工作开展与外国同行的交流活动;(十一)其他应由本委员会进行的工作。

律师证券业务尽职调查工作指引

律师证券业务尽职调查工作指引

律师证券业务尽职调查工作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律师事务所和律师证券业务的尽职调查工作,提高尽职调查工作质量,明确执业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证券发行的相关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尽职调查是指律师对拟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进行全面调查,充分了解发行人的法律情况,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符合《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发行条件,为发行人公开发行证券出具法律意见书并制作律师工作报告的真实、准确、完整的过程。

第三条本指引主要针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工业企业的基本特征制定。

律师应当在参照本指引基础上,根据发行人的行业、业务、融资类型不同,在不影响尽职调查质量前提下合理调整、补充、完善尽职调查工作的相关内容。

第四条本指引中对发行人进行核查的要求,适用于发行人控股子公司及对发行人有重要影响的控股子公司。

第五条本指引是对律师尽职调查工作的一般要求。

不论本指引是否有明确规定,凡涉及发行条件或与发行人有关的重大法律问题,律师均应当勤勉尽责地进行尽职调查。

第六条律师尽职调查时,应当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自觉遵守证券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诚实守信,审慎严谨,勤勉尽责。

第七条尽职调查时,可以在签字律师的指导下,由其他律师或者律师助理协助完成部分调查工作。

第八条律师应在尽职调查基础上出具法律意见书,制作律师工作报告,并应当建立尽职调查工作底稿制度。

工作底稿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尽职调查工作。

第九条中国证监会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本指引的规定,对律师的尽职调查工作进行监管。

第二章本次发行的上市和批准第十条通过对发行人批准本次发行上市的董事会决议(1、是否继续溯及董事会决议形成过程2、是否需要访谈)、股东大会召开通知、通知有效送达的证明文件(送达回执)、会议议案、股东大会的签名册、代理出席的委托书(若有)、股东大会决议(若有)、会议记录、表决票、《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若有)等相关资料的核查,判断股东大会是否已依法定程序作出批准发行上市的决议;第十一条根据《证券法》、《公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规定,审核上述决议和议案,判断上述决议的内容是否合法有效;根据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如有)的规定判断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有关发行上市事宜的授权范围、程序是否合法有效。

法律尽职调查工作指引

法律尽职调查工作指引

法律尽职调查工作指引目录第一章总则 (2)第二章调查材料与调查方法 (3)第三章尽职调查的基本分类和工作程序 (5)第四章尽职调查的内容和基本要求 (6)第五章存档 (14)附表 (15)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与性质】为指导各子公司法律工作人员正确参与公司重大投资事项,切实做好法律尽职调查工作,依据《****公司法律工作基本规程》和《****公司总法律顾问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结合集团投资工作实际,制定本指引。

本指引系为向各子公司相关人员提供法律尽职调查工作方面的指导,以便于对各子公司相关人员的法律尽职调查工作进行评价,并非强制性规定,各子公司可根据具体事项的情况参考执行。

第二条【定义】本指引所称法律尽职调查,是指企业拟进行投资项目,如合资、重组、并购、重大资产购买等,要求法律工作人员对有关方(以下简称“被调查方”)的有关资料、文件、信息等从法律角度进行分析和判断,并做出尽职调查报告。

第三条【作用】法律尽职调查主要有以下作用:(1)帮助公司了解被调查方情况,用于判断拟进行的投资项目是否具备深入洽谈的可能性;(2)帮助公司决定是否调整该投资项目的价格以及确定调整价格的幅度;(3)帮助公司按照现实情况进一步合理、合法地调整投资项目有关合同的条款、结构以及决定投资项目完成的时间表;(4)帮助公司更加准确地确定该投资项目完成的前提条件和完成后的义务;(5)帮助被调查方为促使投资项目基本实现而尽早采取需要的补救措施或帮助公司在有关协议中增加被调查方的陈述和保证条款。

第四条【责任】各子公司相关人员在进行法律尽职调查工作时,应当具有尽职、尽责的态度,全面细致地完成尽职调查工作,且应当在调查过程中注意保密。

第二章调查材料与调查方法第五条【调查材料】调查材料是指与调查相关的,反映被调查方情况的文件、资料、信息、数据和档案等,在尽职调查中,调查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类:(1)由被调查方提供的书面材料;(2)从第三方调取的书面材料;(3)被调查方做出的书面陈述;(4)从其他中介机构获得的书面材料;(5)调查人员对于各类口头陈述的记录或者录音;(6)调查人员对于现场调查的记录。

《尽职调查律师操作指引》

《尽职调查律师操作指引》

《尽职调查律师操作指引》尽职调查律师操作指引(一)引言(1)为充分发挥律师在企业并购中从法律上发现风险、判断风险、评估风险的独特作用,引导律师高效、高质地完成企业并购的尽职调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和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律师行业公认的律师执业准则、惯例制定本指引。

(2)本指引是为了规范律师事务所和律师从事企业并购之尽职调查法律业务的执业行为,保证尽职调查的质量、效率,并明确执业责任。

(二)基本规范(1)律师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遵守律师执业道德和执业规范,诚实守信、勤免尽职、审慎严谨。

(2)律师应严守所知悉的委托人、目标企业及执业中所知悉的其他相关方的商业秘密,并不得利用所知悉的商业秘密为律师本人、律师事务所及其他人谋取利益。

(3)律师从事企业并购的尽职调查法律业务应当具备相应服务的专业能力,包括必备的法律专业素质及企业并购运作、财务会计、企业管理、劳动人事等方面的基础知识。

(4)律师从事企业并购的尽职调查法律业务应当在委托人授权范围内依照本指引的要求,不受其他单位或个人的影响和干预,独立工作,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5)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后应指派具备要求的律师承办,实习律师(含助理律师或律师助理或其他辅助人员)不得独立承办,但可协助律师完成相关的工作。

(6)律师从事尽职调查法律业务,不得有下列行为:①严禁建议或协助委托人或目标企业从事违法活动或实施虚构事实的行为,只能对委托人要求解决的法律问题进行法律分析和评估,并提出合法的解决方案。

②严禁亲自及协助或诱导委托人弄虚作假,伪造、变造文件、资料、证明等。

③严禁向委托人及监管、审批机构等提供律师经合理谨慎判断怀疑是伪造或虚假的文件、资料、证明等。

(7)对于委托人要求提供违反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服务,律师事务所及律师应当拒绝并向委托人说明情况。

(8)律师事务所和承办律师应如实、准确、完整地向委托人披露尽职调查所获得的信息,并做出适当的法律分析与评估,不得故意隐瞒、遗漏主要信息或做虚假陈述。

法律尽职调查工作指引

法律尽职调查工作指引

法律尽职调查工作指引目录第一章总那么 (2)第二章调查材料与调查 (3)第三章尽职调查的根本分类和工作程序 (4)第四章尽职调查的内容和根本要求 (6)第五章存档 (13)附表 (14)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目的与性质】为指导各子公律工作人员正确参与重大事项实在做好法律尽职调查工作根据?****公律工作根本规程?和?****总法律参谋理暂行?的相关规定结团工作实际制定本指引。

本指引系为向各子相关人员提供法律尽职调查工作方面的指导以便于对各子相关人员的法律尽职调查工作进展评价并非强迫性规定各子可根据详细事项的情况参考执行。

第二条定义】本指引所称法律尽职调查是指企业拟进展工程如合资、重组、并购、重大资产购置等要求法律工作人员对有关方〔以下简称“被调查方〞〕的有关资料、、信息等从法律角度进展分析和判断并做出尽职调查。

第三条作用】法律尽职调查主要有以下作用:(1)帮助理解被调查方情况用于判断拟进展的工程是否具备深化洽谈的可能性;(2)帮助是否调整该工程的价格以及确定调整价格的幅度;(3)帮助按照现实情况进一步合理、合法地调整工程有关合同的条款、构造以及工程完成的时间表;(4)帮助更加准确地确定该工程完成的前提条件和完成后的义务;(5)帮助被调查方为促使工程根本实现而尽早采取需要的补救措施或帮助在有关协议中增加被调查方的陈述和保证条款。

第四条责任】各子相关人员在进展法律尽职调查工作时应当具有尽职、尽责的态度全面细致地完成尽职调查工作且应当在调查过程中注意。

第二章调查材料与调查第五条调查材料】调查材料是指与调查相关的反映被调查方情况的、资料、信息、数据和等在尽职调查中调查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类:(1)由被调查方提供的书面材料;(2)从第三方调取的书面材料;(3)被调查方做出的书面陈述;(4)从其他中介机构获得的书面材料;(5)调查人员对于各类口头陈述的记录或者录音;(6)调查人员对于现场调查的记录。

第六条调查】调查是指调查人员从被调查方之外的第三方获取相关调查材料的调查方式。

《尽职调查律师操作指引》

《尽职调查律师操作指引》

《尽职调查律师操作指引》尽职调查律师操作指引引言:尽职调查是司法程序中非常重要的一环,可以帮助律师获取相关案件的证据和信息,为法庭诉讼提供强有力的支持。

本文旨在为尽职调查律师提供操作指引,以确保调查工作的高效性和准确性。

一、确定调查目标:在开始进行尽职调查之前,律师需要与客户充分沟通,明确调查目标和范围。

明确所需收集的证据和信息,以确保调查工作有针对性和专业性。

二、收集背景信息:在进行尽职调查之前,律师需收集案件的基本背景信息,包括被调查人的个人资料、工作经历、教育背景等。

通过归档和整理这些信息,可以为后续调查提供方向和线索。

三、制定调查计划:基于调查目标和背景信息,律师需要制定详细的调查计划。

计划中需要包括调查的时间安排、调查方法和所需调查工具等,以确保调查工作能够高效进行。

四、采集证据:1.书面资料搜集:律师需要查阅相关文件、合同、协议等书面资料,以获取案件背景和证据线索。

2.电子数据调查:在数字化时代,许多证据和信息都保存在电子设备中。

律师需要借助专业的电子数据调查工具,收集和分析电子数据,并确保其合法性和可靠性。

3.调查记录搜集:律师需要与相关人员进行面谈,记录他们的口述陈述和证词。

调查记录需要详实和准确,以保证案件证据的真实性和可信度。

4.现场调查:律师也需要进行现场勘查,收集现场证据,包括照片、视频等。

现场调查需要细致入微,对细节进行精确记录。

五、分析和整理证据:六、调查报告编写:调查报告是尽职调查工作的重要成果。

律师需要将调查过程和结果以书面形式整理成报告,包括调查的目的、过程、取证方式、证据分析和结论等。

报告需要简洁明了、条理清晰、言之有据,以便公正机关或法庭评估。

七、与客户沟通:在整个调查过程中,律师需要与客户保持密切沟通。

及时与客户分享调查进展和结果,征求客户的意见和意见,以便调整调查策略和方向。

八、法律和职业道德准则:尽职调查律师在开展工作时,需要遵守国家法律和职业道德准则。

尽职调查律师操作指引

尽职调查律师操作指引

尽职调查律师操作指引1.确定尽职调查的目的和范围:在开始尽职调查之前,律师应与客户明确沟通,确定尽职调查的目的和范围。

这可以包括收集相关证据、调查对方当事人、评估案件的法律风险等。

2.收集和审查相关文件:律师应收集并审查与案件相关的所有文件,包括诉讼材料、合同、证据、法律文件等。

这有助于律师对案件的了解,并帮助他们确定需要进一步核查的信息和证据。

3.进行线索研究:律师应进行线索研究,以了解和发展可能进一步调查的线索。

这可以包括在线数据库、阅读相关报道、调查相关法律和行业标准等。

4.与当事人和相关方进行面谈:律师应与当事人和相关方进行面谈,以收集更多的信息和证言。

这可以帮助律师了解事实、推断动机和意图,并评估案件的可行性和风险。

5.调查相关证人和专家:律师应调查相关证人和专家,以获取关于案件的专业意见和证词。

这可以包括与现场调查有关的目击证人、专家鉴定人或其他知情人的面谈。

6.审查相关法律和先例:律师应审查相关法律和先例,以确保对案件的法律问题有正确的理解。

这可以帮助律师识别可能的法律问题、寻找相关的法律依据和判例,并为客户提供合适的法律建议。

7.评估调查结果:律师应评估尽职调查的结果,以确定案件的可行性、客户的法律风险和最佳法律策略。

这可以通过对收集的信息和证据进行分析、比较和评估来实现。

8.写尽职调查报告:律师应编写一份尽职调查报告,概述他们的调查过程、收集的信息和证据、评估结果和建议等。

这个报告可以帮助律师与客户沟通,并为客户提供决策和行动的依据。

9.保持客户关系管理:律师应与客户保持良好的沟通和关系管理。

这包括定期向客户报告调查进展和结果,并根据需要提供法律建议和建议。

尽职调查是律师成功完成案件和提供优质法律服务的必要步骤。

通过遵循以上操作指引,律师可以更好地准备和执行尽职调查任务,并为客户提供最佳的法律建议。

北京市律师协会关于发布第8号《北京市律师协会执业纪律与执业调处委员会规范执业指引》的通知

北京市律师协会关于发布第8号《北京市律师协会执业纪律与执业调处委员会规范执业指引》的通知

北京市律师协会关于发布第8号《北京市律师协会执业纪律与执业调处委员会规范执业指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律师协会•【公布日期】2010.08.20•【字号】•【施行日期】2010.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律师正文北京市律师协会关于发布第8号《北京市律师协会执业纪律与执业调处委员会规范执业指引》的通知各律师事务所:为负起律师协会肩负的社会责任,维护社会公众利益,树立全社会对律师职业的信任,为规范律师的执业行为,降低执业风险,依据《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纪律处分规则》第十七条和第十九条的规定,北京市律师协会执业纪律与执业调处委员会将不定期以《规范执业指引》的形式向会员发布规范执业的指导意见,希望广大会员在执业活动中遵照执行并将实行过程中的建议和意见及时反馈市律师协会。

北京市律师协会执业纪律与执业调处委员会现予发布第8号规范执业指引,自2010年9月1日起实行。

各律师事务所应当按照上述指引的规定,开展内部检查,如存在上述指引中的违规行为,应采取措施予以纠正;上述指引实行之后发生的违规行为,本会将追究相应的责任。

如果上述执业规范指引的内容与本会以后颁布实施的行业规范不一致,以生效的行业规范为准。

二○一○年八月二十日北京市律师协会规范执业指引(第8号)近来,涉及律师办理刑事案件的投诉有所增多,公检法机关向我会反映律师违规的情况也屡有发生。

这些投诉和情况反映集中表现在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和调查取证等方面。

例如:律师违反会见场所的规定,向犯罪嫌疑人传递禁止传递的物品;律师在公共娱乐场所等不恰当的地点向证人调查取证;律师在向证人调查取证时,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亲属或朋友在场等。

这些做法,既违反了律师办理刑事案件的规范,也给律师本人带来了执业上的风险,应当引起高度重视。

为进一步规范律师的执业行为,维护北京律师良好的社会形象,防范执业风险,律师在办理刑事案件时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执业规范的规定,特发布本指引。

北京市律师协会纪律委员会规范执业指引第5号——关于出具法律意见书的规范管理

北京市律师协会纪律委员会规范执业指引第5号——关于出具法律意见书的规范管理

北京市律师协会纪律委员会规范执业指引第5号——关于出具法律意见书的规范管理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律师协会•【公布日期】2008.01.29•【字号】北京市律师协会纪律委员会规范执业指引第5号•【施行日期】2008.01.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律师正文北京市律师协会纪律委员会规范执业指引(第5号)关于出具法律意见书的规范管理在近期发生的投诉中,有一类相似的案件频频发生,引起本会的高度关注。

这类案件有以下几个基本特征:所谓的国外投资公司设在中国境内的代表机构(通常会租赁高档写字楼)物色急需资金投入的内资企业,通常是民营企业以及持有技术的个人,并表明投资意向。

条件是这些急需资金的企业和个人必须委托一家该代表处指定的律师事务所为其合法性等事项实施尽职调查或出具法律意见书,律师费必由这些企业或个人支付,通常为十几万至几十万人民币不等。

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必有涉及这些企业法律地位、主体或者个人所持技术的法律瑕疵和权属争议等表述,待该代表处拿到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后通常会表示拒绝投资。

这些企业或个人感到受骗并联系该代表处时,该代表处均人去楼空。

为提高广大律师的警惕,避免卷入诈骗等违法犯罪,本会特发布此指引,希望广大律师遵照执行:1、凡涉及律师介入投融资业务中对投资对象进行法律尽职调查或者出具法律意见书,因为律师的工作成果主要用于投资人的投资决策,所以律师必须确认委托人为投资人,并由投资人支付律师费,除非融资方在可自由选择律师和事务所的前提下主动表明自愿委托律师并支付律师服务费;2、凡有委托人以第三方指定为由前来洽谈委托事宜的,律师必须告知委托人有权自由选择律师和律师事务所;3、凡涉及类似投融资业务时,如果融资方自愿委托律师并支付律师费,律师必须向其做好充分的风险提示,并要求投资人出具有效的主体资格和资质的文书,并将其通报给融资人,履行保护委托人合法权益的义务。

律师尽职调查操作指引

律师尽职调查操作指引

律师尽职调查操作指引律师尽职调查操作指引一、尽调访谈1. 访谈的程序(1)访谈准备:访谈人应做好充足的访谈准备,在前期对公司基本情况和行业情况进行充分了解的基础上,实施访谈,并针对不同的访谈对象形成不同的问题清单;(2)预约时间:就访谈问题清单告知被访谈人,包括预约访谈的时间和地点,沟通进行访谈的基本流程和涉及的主题内容;(3)实时记录:访谈的实施和记录,原则上应该由两名以上人员共同完成访谈,并由助理人员完成访谈过程记录;(4)访谈纪要:完成访谈后保存。

2. 访谈问题分类2.1 开放式问题(1)释义:指在所提问题的后面并不列出可能的答案,以供受访者选用,而是让受访者自由作法的问句;(2)核心优点:答案能够比较全面、比较广泛、相对比较真实;可以给被访谈这更好的体验、成就感;有可能得到更广阔、更深入甚至更有价值的回答;可以对涉及问题的深度游更好的了解。

(3)核心缺点:访谈本身不好控制;访谈答案不标准化,不便于资料汇总、统计和分析;访谈结果难以进行量化处理。

2.2 封闭式问题(1)释义:指事先设计好的备选答案,受访者问题的答案被限制在别选答案中,即他们主要是从备选答案中挑选自己认同的答案。

(2)核心优点:可以最大程度节省访谈双方的时间和精力;能够以更少的时间完成更多的内容,也可以帮助访谈人最大限度的控制访谈进度;可以更加针对性的了解你自己需要知道的具体信息,后期可以更加容易整理和归类;可以帮助缺乏经验的访谈主持人和被访谈人,鼓励内向或者不爱直接了当说话的被访谈者。

(3)核心缺点:有时难以回避的虚假信息;信息限制很明显;对访谈有更高的准备要求;综合可见,实际操作中对公司高管的访谈应当是以封闭式问题为主、开放式问题为辅。

3. 访谈纪要如何记载3.1 访谈的注意点:访谈过程要全程进行录音;关键问题的文字记录要作为访谈纪要的附件进行保存;如果访谈中有涉及企业提供支撑性文件的关键问题,尤其当访谈目的是为了解整个业务流程的记录文件和制度是否相符时需要提供一套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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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办理法律尽职调查业务操作指引》-北京市律师协会公司法专业委员会2014年10月(2016-01-05 18:50:03)转载▼标签:北京律协操作指引专业委员会公司法专业委员会法律尽职调查分类:办事指南前言为了分享优秀律师的成功执业经验,为广大会员办理相关业务提供指导与帮助,2013年,北京市律师协会组织相关专业委员会编写了一批律师业务操作指引,在广大律师中产生了良好的反响。

在此基础上,2014年,北京市律师协会组织部分专业委员会又续编了一批业务操作指引,内容涉及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并购、法律尽职调查、拍卖、商业秘密、中国境内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设立、图书出版、信托、信息网络、刑事业务、道路交通事故律师实务、军地互涉诉讼业务、利润表阅读等法律服务领域。

这批律师业务操作指引包括:《律师办理建设工程法律业务操作指引》、《律师承办有限责任公司并购业务操作指引》、《律师办理法律尽职调查业务操作指引》、《律师办理拍卖业务操作指引》、《律师办理商业秘密法律业务操作指引》、《律师办理中国境内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设立法律业务操作指引》、《律师办理图书出版法律业务操作指引》、《律师办理信托业务操作指引》、了律师办理信自、网络法律业务操作指引》、《律师承办刑事业务操作指引》、.道终交通事故律师实务操作指引》、《律师办理军地互涉诉讼业务操作指引》及《利润表阅读指引》。

对广大会员从事相关法律业务具有较强的指导性,也是新从业律师的参考范本。

特别需要指出的是,上述业务操作指引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规定并结合司法实践和律师实务经验编写的,仅供会员办理相关业务时参考,不具有强制性,也不作为评价律师办理相关工作内容的依据。

尽管本丛书的执笔人均为相关领域经验丰富的律师,每一部指引也经过相关专业委员会众多资深律师审核把关,但受各种因素制约,上述业务操作指引也难免存在疏漏和差错,请广大会员注意鉴别。

律师业务操作指引是一个开放的体系,下一步,市律协还将根据律师业务的发展状况和指引编写的成熟状况,不断推出新的业务操作指引,并根据立法和司法实践,对内容进行及时的修订和更新,使之成为对全市律师业务具有引领和指导作用的操作指引体系,推进律师业务领域不断向纵深拓展,促进广大会员不断提高业务能力和水平。

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法律尽职调查业务的受理第三章法律尽职调查业务的办理第一节法律尽职调查对承办律师的要求和职责第二节法律尽职调查流程第三节法律尽职调查内容第四节法律尽职调查工作成果的撰写及交付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指引目的】为了更好地促进本市律师承办法律尽职调查业务,规范律师相关执业行为,保障律师依法履行职责,充分发挥律师在民、商事经济活动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国家司法行政机关和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制定的律师执业规则,特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指引适用范围】北京市执业的律师事务所及律师在证券发行、收购兼并、重大资产重组或转让、金融机构贷款等业务领域中,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对目标企业进行法律尽职调查工作时,适用本指引。

第三条【指引之局限】法律尽职调查业务因被调查的企业所属行业、领域不同而各有其特点,本指引仅涉及企业法律尽职调查业务中具有普遍共性的事项。

第四条【定义】除非本指引上下文另有规定,有关用语的定义如下:1、企业:指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法人企业和非法人企业,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外国(地区)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

2、被调查企业:指接受法律尽职调查的目标企业。

3、委托人:指委托承办律所办理法律尽职调查业务的当事人。

委托人可能同时是被调查企业。

4、第三人:指委托人、承办律所、承办律师以外的任何人。

5、承办律所:指接受委托人委托,承办法律尽职调查业务的律师事务所。

6、承办律师:指接受承办律所指派,具体办理法律尽职调查业务的律师。

7、尽职调查清单:指由承办律师草拟、向被调查企业发出、要求其收集清单中的文件资料并加盖公章后提供给律师进行审阅的清单或问卷。

8、工作成果:指承办律师制作的于法律尽职调查工作完毕时提交给委托人的有关法律尽职调查工作结果的报告及文件,通常是指《尽职调查报告》。

如委托人与承办律所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9、法律:本指引中的“法律,,一词与“行政法规,,或“司法解释”并用时,特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制定、颁布的法律。

除上述情形外,本指引所指“法律”,包括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制定、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等法律文件,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制定、颁布的司法解释,但不包括地方政府机关发布的规范性文件。

第五条【基础法律、法规、司法解释、部门规章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2001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2001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2014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2007修订)《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2014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2014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2014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相关法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2014修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2014修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2014修正)第二章法律尽职调查业务的受理第六条【法律尽职调查业务】法律尽职调查业务通常表现为承办律师综合其掌握的法律专业知识和积累的从业经验,对被调查企业的主体合法性存续、资产情况、债权债务、对外担保、业务开展、重大合同、税务、环保、劳动关系、关联关系、涉讼仲裁及可能涉及的行政处罚等一系列法律问题进行充分、详实的调查。

第七条【法律尽职调查的目的】法律尽职调查的目的是承办津师通过法律尽职调查,了解被调查企业、被调查资产是否存在不适合从事委托人拟进行的交易、证券发行等商业、经济活动的法律障碍,对被调查企业相关情况的合法、合规性作出客观评价,进而向委托人提出相应的风险提示和必要的法律建议和意见。

第八条【法律尽职调查的介入阶段】依据承办律师介入时间的不同,法律尽职调查业务可分为竞标阶段、投资意向书或谅解备忘录达成阶段、补充尽职调查及/或交易先决条件核查阶段。

第九条【预先审查】承办律所与委托人在签订《专项服务委托协议》(以下简称“《委托协议》”)之前,应当进行预先审查,具体审查内容包括:1、承办律师应当向委托人初步了解,受委托进行法律尽职调查的被调查企业、所涉交易事项和交易背景。

2、发现法律尽职调查事项或交易事项,存在明显的、难以克服的法律障碍的,承办律师应当在《委托协议》订立之前向委托人进行说明。

委托人仍继续委托进行法律尽职调查的,应在《委托协议》中载明上述事实。

3、发现法律尽职调查事项部分涉及境外的,承办律师应当在《委托协议》订立之前向委托人进行说明,并建议委托人就境外范围的业务委托具备执业资格的境外律师事务所进行法律尽职调查。

4、法律尽职调查事项处于承办律师较为陌生的专业领域,又难以及时补充相关专业知识并满足工作需要的,承办律师应寻求与相关专业律师的合作以获得专业指导。

第十条【《专项委托协议》】办理法律尽职调查专项律师业务,应当由承办律所事先与委托人订立《委托协议》。

该《委托协议》通常包括以下内容:1、委托范围及要求2、法律尽职调查所需资料与信息的提供3、工作期限4、工作成果的形式及提交方式5、报酬、费用及其支付方式和期限6、违约责任7、责任限制8、风险提示9、其他第十一条【委托范围及要求】《委托协议》可约定与委托范围及要求相关的如下内容:、法律尽职调查的对象,即被调查企业;法律尽职调查工作的范围。

该工作范围一般不包括:1、法律尽职调查所涉交易事项在经济上或技术上的必要性、可行性及适当性;2、为法律尽职调查所涉交易事项设计交易架构或模式,但承办律所与委托人另有书面约定的除外;3、法律尽职调查所涉交易事项的商业风险评价;4、超出律师法律专业知识领域合理范围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所需资料与信息的提供】《委托协议》可约定所需资料与信息的提供,相关内容参考如下:、委托人应当提供或促成被调查企业提供法律尽职调查所需的资料和信息的范围、形式和内容,以及提供的期限;、如有可能,有关资料与信息均应提供原件以及经被调查企业确认与原件核对一致的复印件; 、双方发送和收取资料与信息的电子邮箱地址和通讯地址;由于被调查企业在约定期限内未能提供或未能如实提供,且承办律师因调查时间、手段所限无法全面收集,从而导致所收集的资料存在信息不足、不实、失效等相关的不利后果,应由委托人承担。

第十三条【法律尽职调查的依据】《委托协议》可约定法律尽职调查的依据,相关内容参考如下:委托人、被调查企业提供及承办律师在法律尽职调查期间收集的资料与信息;提交工作成果时,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

第十四条【工作成果的交付期限和方式】《委托协议》可约定工作成果的交付期限和万式,相关内容参考如下:工作成果的交付期限和方式;委托人、被调查企业返延提供法律尽职调查资料与信息,或改变对法律尽职调查的具体要求的,上述交付期限应进行相应顺延。

第十五条【报酬、费用及其支付方式和期限】《委托协议》可约定报酬、费用及其支付方式和期限,相关内容参考如下:报酬的金额、支付方式和支付期限;1、服务报价应以实际工作量为基础并结合合理利润测算。

服务报酬价格应由承办律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承办律所不得以倾销等方式故意压低报价、扰乱市场秩序。

2、承办律所可以与委托人协商确定服务报酬的支付方式和支付期限。

如在法律尽职调查过程中,委托人提出增加调查工作量的,委托人应当根据工作量的增加情况另行支付报酬;因法律尽职调查通常会包括赴被调查企业实地核查,承办律师可能会发生差旅、住宿、餐饮等工作费用,应由委托人承担或报销,同时双方应约定支付方式和支付期限。

第十六条【责任限制】由于法律尽职调查业务的报酬与承办律师及其承办律所承担的责任风险常不成比例,《委托协议》可设置责任限制条款对其责任予以合理限制,但需以醒目方式标注。

第十七条【风险提示】除前述第九条外,在《委托协议》订立之前己经发现的其他重大风险,可直接在《委托协议》中向委托人予以明确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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