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表见代理制度
表见代理制度
浅谈表见代理制度
摘要:表见代理制度旨在维护市场交易秩序,保护交易安全。本文主要论述并评析我国学界关于表见代理的三种定义,揭示表见代理的本质,阐述关于表见代理构成要件的不同理论以期为我国的表见代理制度的研究带来些许建议和思考。
关键词:代理;表见代理;构成要件;交易安全
一、表见代理的定义
对于表见代理的概念,学界有很多观点。但笔者认为以下三种较为合理。
其一,”表见代理,指无权代理人,具有代理权存在的外观,足以使人信其有代理权时,法律规定本人应负授权责任之制度。”[1]该观点明确将表见代理定性为无权代理,同时又清楚的阐述了它与狭义无权代理的区别,但是该说法并没有指出表见代理对第三人善意初衷和无过错的要求。
其二,”表见代理,指本属于无权代理,但因本人与无权代理人之间的关系,具有授予代理权的外观即所谓外表授权,致第三人信其有代理权而与其为法律行为,法律使发生与有权代理同样的法律效果。”[2]推崇该观点的原因在于它描述表见代理的内涵是基于代理的分类体系的,清晰的展示了表见代理和无权代理、有权代理的关系。同时,也表明了外观主义是表见代理制度的基础,因此,笔者较为支持该观点。
其三,”表见代理,是指行为人虽无代理权,但善意第三人客观
上有充分的理由相信行为人具有代理权,而与其为民事行为,该民事行为的后果直接由本人承担。”[3]该观点的可取之处在于它突出了本人承担代理行为后果的方式,”直接”一词表明了法律的强制规定,否认了本人在有权代理中所享有的追认权。另外,值得肯定的是该说法强调了交易相对人必须是善意的,在这一点上弥补了第一种观点的不足。
表见代理
表见代理
一、什么是表见代理
表见代理是指行为人虽无代理权,但由于本人的行为,造成了足以使善意第三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的表象,而与善意第三人进行的、由本人承担法律后果的代理行为。表见代理可分为三类:一是有授权表象的表见代理;二是有未越权表象的表见代理;三是有代理权尚未终止的表象的表见代理。
二、为什么要建立表见代理制度
代理制度的产生,实现了行为主体与行为后果的分离,使民事主体的民事能力得以扩张和延伸。这在社会生产日益专业化、规模化,社会分工日益细密化的现代社会,具有极其重要的经济价值。但是与代理制度相伴而生的无权代理现象,却不时给代理制度带来不稳定因素,对各方利益影响甚大。无权代理的表现形式十分复杂,大致分两类:即值得第三人信赖的无权代理(即表见代理)和欠缺信赖价值的无权代理的经常发生,常伴随着责任纠纷。在真正的权利人与善意相对人这间的利益权衡方面,虽然保护真正权利人的利益堪称社会经济秩序的根基,尽管罗马法上“任何人不得将超越自己所有的权利让与他人”的法谚至今犹存,借以保护所有权的安全即“静的安全”,但是在以社会本位立法思想为背景的现代市场经济中,罗马法上述经典原则已经被众多的
例外弄得千疮百孔,而通过权利虚象代替权利实象的方法,保护第三人对由真正权利人所造成的表见事实的信赖,即“动的安全”,已经成为各国民法所追求的一项非常重要的价值。对此,我国对有些虽然不具有真正的代理,但只要符合一定的条件仍然认定为有效,即:行为人的代理后果由本人承担。最典型的就是表见代理。
表见代理实质上是无权代理,是广义无权代理的一种。若无权代理行为均由被代理人追认决定其效力的话,会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害,因此,在表见的情形之下,规定由被代理人承担表见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更有利于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维护交易安全,并以此加强代理制度的可信度。
表见代理的通俗理解
表见代理的通俗理解
表见代理(隐形代理)是一种在法律或组织结构中存在却未被明确标识的代理形式。在表见代理的情况下,代理的表象和控制权都在另一个人或组织手中,而这个人或组织并不直接与实际的用户或利益相关者接触。
举个例子,假设一家律师事务所作为律师为一家小企业处理法律事务。这个小企业可能需要与律师事务所合作来申请一项专利。但由于律师事务所没有明确标识自己作为代理,这个小企业并不知道这个律师事务所就是他们要找的代理。在这种情况下,这个小企业可以通过与律师事务所建立合作关系来得到专业的法律建议和支持,而律师事务所则扮演了表见代理的角色。
表见代理可能会对实际的用户或利益相关者造成一定的隐藏和误导,因此在某些情况下,它可能会被禁止或受到限制。
表见代理通俗易懂解释
表见代理通俗易懂解释
表见代理是指代理人在外表上具有代理权,但实际上并没有代理权,却能使第三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代理人的行为所产生的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
举个例子来说,假设某公司想要购买一批货物,于是委托员工小李去和供应商谈判。但是,小李并没有得到公司的授权,他只是以前在公司工作时和供应商有过接触。如果小李在和供应商谈判时,供应商相信小李有代理权,并因此签订了合同,那么这个合同的法律后果将由公司承担。
表见代理通常会在以下情况下出现:
1. 代理人以前曾经有过代理权,但是代理权已经终止,而第三人不知道这种情况。
2. 代理人持有被代理人的某些文件或印章,让第三人相信其有代理权。
3. 第三人在客观上认为代理人拥有代理权,比如代理人穿着被代理人的制服或开着被代理人的车辆等。
在实践中,表见代理可能会导致一些争议和纠纷。因此,在涉及代理人的行为时,被代理人应该尽可能明确代理人的代理权限,并尽量避免让第三人产生误解。
表见代理是什么意思?什么是表见代理,举例解释下.什么是表见代理
表见代理是什么意思?什么是表见代理,举例解释下.什么是表
见代理
表见代理是什么意思?《合同法》第49条所规定的“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这种行为就是表见代理。构成要件如下:
(1)无权代理人并没有获得授权;
(2)相对人主观上须为善意、无过失;
(3)无权代理人与相对人所订立的合同,本身并不具有无效和应被撤销的内容。
所谓“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一般来说有两种常见的情况:一是曾经被授权,但是授权被撤销或终止后没有及时通知相对人;二是曾经是某单位的雇员,经常代表该单位办理指定业务,该雇员辞职或被辞退,单位没有及时通知相对人。这些情况下,相对人都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
构成表见代理的,在相对人和被代理人之间发生与有权代理一样的法律效果,即相对人和被代理人之间的合同有效。如果被代理人受到损失的,可以要求表见代理人予以赔偿。
什么是表见代理,举例解释下
1、官方解释:表见代理制度是基于本人的过失或本人与无权代理人之间存在特殊关系,使相对人有理由相信无权代理人享有代理权而与之为民事法律行为,代理行为的后果由本人承受的一种特殊的无权代理。
2、个人解释:表见代理的英文是apparent agency,可以理解成明显的代理,即这种代理足够明显以至于第三方相信代理方是获得授权的,虽然事实上代理方并没有获得授权或者授权过期,但是应优先考虑第三方的利益。
3、举例:楼liucong0327的例子不错.
什么是表见代理
简述《民法典》中表见代理的定义
简述《民法典》中表见代理的定义
《民法典》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部统一的民法典,于2020年5月28日通过并公布施行。其中,表见代理是民法典中一个非常重要的法律概念。本文将从表见代理的定义、特点、适用条件、效力等方面进行简述。
一、表见代理的定义
表见代理是指当事人以自己的名义,委托第三人代为行使权利或履行义务,但对于对方当事人来说,只能认定该第三人为其代理人。也就是说,表见代理是一种以委托人的名义,由代理人代为行使权利或履行义务,但对于对方当事人来说,只能认定该代理人为委托人的代理人。
二、表见代理的特点
1. 表见代理是一种常见的代理方式。在实际生活中,我们经常会遇到这种情况,比如我们找人代领快递、代为签收文件等等。
2. 表见代理是一种有限代理。表见代理只能代理委托人所授权的行为,不能代理委托人未授权的行为。如果代理人超越了授权范围,那么该行为就无效。
3. 表见代理是一种无须告知对方当事人的代理方式。在表见代理情况下,对方当事人只能认定代理人为委托人的代理人,无需告知对方当事人委托的事实。
三、表见代理的适用条件
1. 委托人必须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或法人。
2. 代理人必须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或法人。
3. 表见代理必须是以委托人的名义行使权利或履行义务。
4. 对方当事人只能认定代理人为委托人的代理人。
四、表见代理的效力
1. 表见代理的效力取决于对方当事人的认定。如果对方当事人认定代理人为委托人的代理人,那么该代理行为就有效。
2. 如果对方当事人对代理人的代理权有异议,那么代理人必须证明自己是委托人的代理人。
浅议表见代理制度
浅议表见代理制度
内容摘要
本文通过我国《民法通则》及《合同法》中有关表见代理制度的规定阐述了表见代理在民事代理活动中对善意相对人的保护,明确了委托人与受托人各自的权利义务关系,规范了委托人、受托人、相对人三者之间的责任分担,有利于及时解决争议。
代理制度是为适应社会生活和日益复杂的社会现状而产生和发展起来的。一般情况下,被代理人仅对代理人在权限范围内的行为承担法律后果,使本人利益不受损害。但是,如果过于维护本人的利益,使第三人(相对人)处于不利地位,则可能使相对人不愿与代理人进行法律活动,从而影响代理制度。因此,法律上设立表见代理制度,使被代理人在某些特定情况下承担无代理权,超越代理权和代理权终止三种情况下的法律后果,从而协调被代理人与相对人的利益冲突,既能维护被代理人的安全又能维护相对人的安全,从而更好地发挥代理制度的作用。
表见代理是指无权代理行为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行为,由于被代理人的缘故使善意第三人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且是在代理权限内活动,从而由被代理人承担代理的法律后果,也就是说表见代理就是事实上没有代理权却发生代理法律后果的代理。
表见代理的成立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对相对人而言,无权代理行为的表面符合有权代理的全部要件;2、相对人是善意的且无过错;3、被代理人自身有过错。
表见代理的表现形式:1、授权表示方式;2、超越权限;3、逾期代理三种。
表见代理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在被代理人与相对人之间产生有权代理的相同效果,被代理人对代理人与相对人的行为而相对人承担法律后果。当然,如果代理人对表见代理的形成有过错,则被代理人完全有权向代理人追偿。;
浅析表见代理制度
浅析表见代理制度
摘要:表见代理制度对于保护善意相对人的利益,增强代理制度的社会效益,以及平衡社会整体利益等都极具意义。但我国表见代理制度仍有许多缺陷,完善建议有二:一是适当扩大表见代理的适用范围;二是选择权的适当规制。
关键词:表见代理;构成要件;完善
一、表见代理制度概述
代理制度,是商品经济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而表见代理作为代理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最早起源于1900 年德国民法典。我国在清朝末年的《大清民律草案》中规定了代理制度,国民党政府于1931 年颁布的民法典总则中设有专门的代理规定。新中国成立后,直到1986年《民法通则》的颁布实施,才标志着代理制度在立法上正式确立。但是,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以及新情况的出现,《民法通则》对代理制度作出的简略规定难以适应新的形势。因此,我国立法机关于1999 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进一步规定了无权代理、表见代理等内容。从而弥补了《民法通则》的欠缺。当然,我国现行民事立法关于表见代理制度的规定仍有许多缺陷。因此,有必要对表见代理制度的相关问题作深入的研究。
关于表见代理的本质,有的学者认为,表示代理或称表见代理,是无权代理行为,即虽然实际上没有代理权,但是有可使第三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的事由,因而本人必须对相对人负法律责任[1]。有的学者认为,表见代理是代理的一种,是无授权的代理,而不是无代理权
的代理,代理人虽然没有获得本人的授权,法律为了保护第三人利益以及维护交易安全仍然承认代理权的有效性。表见代理同样发生有权代理的法律效果[2]。可见,学者们对表见代理有两种理解:第一,认为表见代理为无权代理;第二,认为表见代理属于有权代理。我们认为,表见代理的内在本质为无权代理。因为,代理权成立的前提是有本人的授权,而表见代理并不具备这一前提。但是,相对人只要有合理的理由相信无权代理人具有代理权,法律就应当保护相对人基于信赖所产生的有关利益。
表见代理制度
试析表见代理制度
内容提要:《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视为无效。”首次在法律上提出了表见代理制度,本文将结合《民法通则》与《合同法》的具体规定从表见代理的立法目的、构成要件、具体表现及效力上进行简要论述,以期全面理解表见代理制度。
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向第三人独立为意思表示,其法律效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的一种法律制度。这一制度是在社会经济迅速发展、交易面日益拓展、许多民、商事行为主体因受年龄、健康状况、知识水平、时空条件等限制,很难事必躬亲的情况下产生的。代理法律关系涉及代理人、被代理人和第三人三方当事人,具有内部和外部两个法律关系,作为内部法律关系的代理人与被代理人之间的基础法律关系在一定程度上决定着代理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外部法律关系是否有效以及效力是否及于被代理人的问题。作为代理权权源的基础法律关系有以下三种:一是基于法律规定,即法定代理的权源;二是基于人民法院或指定单位的指定,即指定代理的权源;三是基于被代理人的意思表示授予的代理权,即委托代理的权源。如不具备上述权源则为无权代理,无权代理在学理上分为狭义的无权代理和表见代理。无权代理原则上是无效的,然而在某些特定的情况下,一概否认无权代理的效力是不科学的,将不利于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危害社会交易的安全,破坏人们对代理制度的信赖,因此肯定一部分附合表见代理条件的无权代理的效力是弥补上述不足的有效手段。本文将结合《民法通则》、《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对表见代理制度进行简要论述。
表见代理的概念
表见代理的概念
表见代理是指行为人虽无代理权,但由于本人的行为,造成了足以使善意第三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的表象,而与善意第三人进行的、由本人承担法律后果的代理行为。
表见代理实质上是无权代理,是广义无权代理的一种。若无权代理行为均由被代理人追认决定其效力的话,会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害,因此,在表见的情形之下,规定由被代理人承担表见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更有利于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维护交易安全,并以此加强代理制度的可信度。
表见代理也为我国法律所确认。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其意义在于维护代理制度的诚信基础,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建立正常的民事流转秩序。
论表见代理制度
论表见代理制度
表见代理制度属于传流民法上代理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目的在于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保障民事交易的安全,促进民事流转的顺利进行。我国《民法通则》对表见代理没有作出明确规定,修改后的合同法明确了这一制度,使得我国的表见代理制度更加完善,更有利于市场经济的发展,对维护民事交易具有重要意义。
所谓表见代理,是指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签订了合同,如果相对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那么善意相对人就可以向本人主张该合同的效力,要求本人承担合同中规定的义务,受合同约束。我国合同法设定这一制度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合同相对人的利益,并维护交易安全,依诚实信用原则使怠于履行其注意义务的本人直接承担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为代理行为而签订的合同的责任。
代理关系中,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为民事行为,其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这里仅指有权代理,代理人没有代理权,或虽有代理权但是代理行为超越了代理权,都属于无权代理,如果不属于表见代理的情形,并且被代理人拒绝追认,则被代理人不承担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从逻辑上分析,代理人要么是有权代理,要么是无权代理,二者必居其一,换句话说,代理分为有权代理和无权代理。表见代理应该属于无权代理,因为它和有权代理有着本质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一是实质内涵不同。有权代理中,本人与行为人之间具有实质性授权的内在依据,而在表见代理中,本人与行为人之间根本就没有实质性授权的依据;二是构成要件不同。有权代理不涉及相对人的行为,只是代理人与被代理人的关系符合法定要件即可,而在表见代理中,则要求相对人必须是善意且无过失,表见代理方能成立;三是表现形式不同。有权代理是被代理人和本人之间实实在在的内部授权,而表见代理中,本人与行为人只是符合“外观授权”的表象特征;四是内部责任承担不同。有权代理中,后果直接归被代理人承担,而在表见代理中,在被代理人承担责任后,又根据过错责任原则向代理人追偿;五是功能作用不同。有权代理强调的是交易的迅速,而表见代理
表见代理的案例
表见代理的案例
表见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与第三人进行交易时,代表自己的名义,而非代表委托
人的名义。这种代理形式在商业活动中十分常见,下面将通过几个案例来详细介绍表见代理的具体应用。
案例一,房地产买卖。
小张是一名房地产中介,他接到了一位委托人的委托,希望他能帮忙出售一套
房产。小张在与买家进行交易时,以自己的名义签订了买卖合同,而非以委托人的名义。在这种情况下,小张就是以表见代理的形式进行代理行为。如果在交易过程中出现问题,小张将承担相应的责任,而非委托人。
案例二,公司合同签订。
某公司的销售经理小李在与客户进行合同谈判时,以公司的名义签订了合同。
在这种情况下,小李是以表见代理的方式代表公司进行交易。如果合同中出现纠纷,客户将直接与公司进行协商和解决,而非与小李个人。
案例三,代理商销售产品。
某品牌手机的代理商在进行产品销售时,以自己的名义与消费者签订销售合同。代理商在销售过程中享有一定的自主权,可以自行制定销售政策和价格,并独立承担产品售后服务。这种情况下,代理商就是以表见代理的形式进行代理行为。
通过以上案例可以看出,表见代理在商业活动中具有广泛的应用。在这种代理
形式下,代理人需对交易行为承担相应的责任,而非委托人。因此,在选择代理人时,委托人需要谨慎选择,确保代理人有足够的信誉和能力来进行代理行为。
总结起来,表见代理是一种常见的代理形式,适用于各种商业活动中。在代理
过程中,代理人需要以自己的名义进行交易,并对交易行为承担相应的责任。因此,
在进行代理行为时,代理人需要谨慎行事,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保障委托人和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
民法典总则编司法解释表见代理
民法典总则编司法解释表见代理
《民法典》总则编司法解释中的表见代理是指,在行为人没有代理权的情况下实施代理行为,但相对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该代理行为仍具有法律效力。表见代理制度旨在保护善意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避免无权代理人给相对人带来不必要的风险和损失。
在表见代理中,如果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该代理行为有效。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的,相对人和行为人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如果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未被追认,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赔偿。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如有任何疑问,请咨询法律专业人士或专业机构。
表见代理制度
浅论表见代理制度
中图分类号:d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0745(2013)08-0212-01
摘要:经济交往活动之频繁,社会关系之复杂注定了事必躬亲在现实生活中只是一种理想状态,代理制度孕育而生。表见代理作为代理制度体系内部一个难点问题。表见代理制度是在无权代理的情况下,公平的保护各方当事人利益的一种重要法律制度。本文将从表见代理定义、构成要件和制度完善等几方面进行探讨。
关键词:表见代理构成要件制度完善
一、表见代理概述
表见代理是指行为人虽无代理权,但因本人与无权代理人之间的关系,具有授予代理权的外观,致相对人信其有代理权并与之为法律行为,法律使其发生与有权代理同样法律效果的无权代理。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代理制度的确立改变了人们事必躬亲的情况,自然人与法人可以通过代理人广泛地进行民事活动,适应了社会经济迅速发展的要求。但是,在行为人虽无代理权,但客观上却有充分理由令善意无过失相对人相信其有代理权而与之为民事行为时,如果仍按一般的无权代理原则处理,认定行为无效,被代理人不承担责任,则会使相对人遭受不公正的损失。因此,在特定情况下,法律应当牺牲被代理人的利益,以保护善意相对人的利益。这也正是表见代理的立法宗旨所在符合民法的公平原则和过错原则,同时也适应了民法对权益的保护从个人本位向社会本位转向的
发展趋势。
在现代民事立法上,首先规定表见代理制度的是德国民法典。英美法上有“不容否认的代理”,其原理基本等同于大陆法上的表见代理。其差别仅在于:前者强调被代理人对这种行为的后果不能否认,应承担责任;后者强调善意第三人有足够的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 [ 1 ]。我国在《民法通则》中对表见代理制度的规定十分模糊,直到新《合同法》颁布,我国的表见代理制度才得以正式确立,但是我国表见代理制度的相关配套规定不完全,因而我国的表见代理制度存在比较大的争议。
浅析民法中表见代理制度
存档日期:存档编号:
本科生毕业设计(论文)
论文题目:
浅析民法中表见代理制度姓名:徐一呈
学院:
专业:法律
年级、学号:
指导教师:彭松
江苏师范大学教务处印制
江苏师范大学法政学院
本科毕业论文原创性及知识产权声明本人郑重声明:所呈交的毕业论文是本人在导师的指导下取得的成果。对本
论文的研究做出重要贡献的个人和集体,均已在文中以明确方式标明。因本毕业论文(设计)引起的法律结果完全由本人承担。
本毕业论文(设计)成果归江苏师范大学所有。
特此声明
毕业论文(设计)作者签名:
作者专业:法律
作者学号:
2014 年 6 月 1 日
浅析民法中表见代理制度
[摘要]表见代理制度在社会经济生活和人们的经济交往中发挥着日益重要的作用,作为是代理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当前中国的表见代理制度还存在很多不完善之处。本文首先论述表见代理制度产生的历史背景,接着对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和类型进行分析,在此基础上,提出了中国表见代理的立法完善之建议,以期对维护民法上的交易秩序和交易公平提供自己的一点思考。
[关键词]表见代理;构成要件;类型;完善
SEE THE TABLE OF AGENCY SYSTEM IN CIVIL LAW
[ABSTRACT]The apparent agency system is playing an increasingly important role in the social economic life and people's economic exchanges, as is an important component of the agent system, the current China apparent agency system there are many imperfections. This paper first discusses the system of apparent agency of the historical background, then the apparent analysis of elements and the types of agents, on the basis of this, put forward suggestions China apparent agency legislation, in order from a point on the maintenance of fair has provided in the law of trade order and transaction.
浅论表见代理制度
表见代理是1999年10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出现的新概念,在我国现实经济生活中符合表见代理特征的客观现象大量存在,而在司法实践中对表见代理法律概念的内涵却存在不同意见。为保证表见代理法律制度的正确实施,如何正确理解和把握表见代理的内涵就成为当前亟待解决的问题。我就表见代理的相关问题试作如下分析和探讨。
一、我国是否存在表见代理制度
表见代理制度始于1900年的德国民法,由于历史的原因,直到20世纪80年代中期,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逐步建立及经济代理贸易的日益频繁,大陆学者才开始对它进行研究,直到九十年代后期,合同法以法律的形式确立了我国的表见代理制度。
我国《民法通则》是否存在表见代理制度,学者对此存在争论。持肯定说的学者的依据是民法第66条第1、4款,第65条第3款的规定。《民法通则》第65条第3款规定:“委托书授权不明的,被代理人应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第66条第1款规定:“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最高人民法院1987年7且21日《关于审理经济合同纠纷案件具体适用经济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答》中规定:“(一)合同签订人用委托单位的合同专用章或者加盖公章的空白合同书签订合同的,应视为委托授权合同签订人代理权,委托单位对合同签订人签订的合同,应当承担责任。(二)合同签订人持有委托单位的介绍信签订合同的,应视为委托单位授予代理权。”认为我国存在表见代理制度。
持否定说的学者认为以上各条款都不是实际意义上的表见代理,有学者甚至从历史上我国《民法通则》承袭前苏联民法的角度,认为不存在表见代理制度。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在我国民法理论上表见代理制度属无权代理的范畴,多年来一直未作为一项独立的制度在立法上予以承认,只是《民法通则》在立法时对无权代理的各种情形进行规定时,首次涉及到了表见代理,但并未单独设定表见代理的制度,只是在第六十六条第一款作了笼统的规定:“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实际上对无权代理并未予以划分,在立法上真正明确将无权代理划分为狭义的无权代理和表见代理的是1997年的《合同法》,该法以第四十九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视为无效。”的规定具体的明确了表见代理制度。
一、表见代理的种和构成要件
表见代理属于无权代理的一种,依无权代理的处理原则,其行为后果应由无权代理的行为人和第三人共同承担。但是表见代理的起因与授权有关系,其“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代理权终止后”的前提都是有一定的授权,曾有授权或有使第三人相信有授权的情形,此时,授权人对表见代理行为的发生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在这种情况下,完全由善意第三人承担行为的后果是不符合民法的公平、诚实信用原则,更不利于当事人在市场活动中的交易安全。因此《民法》设定了表见代理制度,对特定情况下的无权代理行为予以了恳定,其目的便在于从立法上对民事主体已经取得的利益的民事行为予以法律保护,不使其归于无效,使各方当事人所实施的民事行为所产生的结果处于一种稳定的状态,切实维护双方已取得的新利益,维护代理制度的信用。进而切实维护民事主体在市场经济活动中的合法权益,鼓励民事法律行为,维护交易的安全。
表见代理属于广义的无权代理,但因其发生有权代理的效力,因此,其需具备代理的表面要件(1)行为人须以本人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并能够出示证明自己接受委托为本人办理某项事务的文件或声称为代理人,这是表见代理的基础要件。行为人可以是没有代理权的人,也可以是超越代理权的人,还可以是代理权已终止的人,但必须是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行为的人,在这几种情况下,行为人其实不是代理人,只能是与被代理人即本人有一定关系的人,行为人在与相对人进行民事行为时,并没有合法的代理权源,但是他是基于与被代理人的一定关系,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的民事行为,并造成一定的表象使相对人认定其具有代理权,如果行为人与相对人进行的民事行为未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表见代理则无从谈起;(2)行为人一般应具备相应的民事行能力,在表见代理中,行为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各项民事活动,行为人需达到一定年龄、精神正常、具有意思表达能力,能以自己的行为取得相应的民事权利承担相应的义务;(3)无权代理人所为的行为不是违法行为,无权代理人以代理人的名义所为的民事行为除受代理规范调整外,还要受民事行为规范的调整,必须具备民事行为的有效要件,标的要合法,标的合法并非指标的有法律依据,而是指标的不能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4)无权代理人所为的民事行为应是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代理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只有代理人为被代理人实施的是能够产生民事权利义务的行为才能够成代理行为,才符合代理的表面要件,这种无权代理才能产生有权代理的效力。行为人无代理权,表见代理是无权代理的一种,成立表见代理的第一要件便是行为人无代理权,所说的无代理权是指行为人实施代理行为时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代理权已终止,否则,如果行为人对实施的行为拥有代理权则构成有权代理,便不会发生表见代理的问题。客观上须有足以使相对人相信行为人具有代理权的事实或理由,这是成立表见代理人的客观要件,这一要件是以行为人与本人之间存在某种事实上或法律上的联系为基础的,这种联系是否存在或是否足以使相对人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是要
经过相对人的判断的,而相对人的判断要依客观标准,而非主观的,首先判断相对人的相信,并不按其自己的主观的感受为标准,而是按平常人的感受为标准;二是法律所要求的亦不是相对人的主观感受而是按客观的事实,即足以使相对人相信行为有有代理权的那些客观事实。例如,行为人持有单位的介绍信,盖有合同专用章或盖有公章的合同书等证明文件来证明自己有代理权;或代理人授权不明,使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有代理权,或被代理人在代理行为终止后没有及时通知相对人,或行为人与被代理人之间具有某种特定的关系,如亲属关系或劳动雇佣关系等,这些事实的具备才构成认定表见代理的客观依据,当然对于这些事实或理由相对人负有举证的责任,同时在审判实践中对表见代理的认定还有以下几种情况须注意:第一,对于盗用他人的介绍信,合同专用章或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进行民商事行为的,不应认定为表见代理,但本人对此应提供有效证据予以证明,否则,就构成表见代理;第二,对于借用他人介绍信、合同专用章或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为民商事行为的,因行为人与代理人行为的不合法性,也不能构成表见代理,行为的后果应由出借人与行为人负连带责任。相对人须为善意且无过失。这是表见代理成立的主观要件。善意且无过失是指相对人在与行为人实施民事行为时,在主观上应是善意的,且没有过失,善意的标准是指相对人不知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代理权已终止,而是根据被代理人与行为人之间存在的某种关系,可以确定或推定行为人是被代理权的合法代理人,反之,如果相对人明知行为人的代理权有瑕疵而与之进行民商事行为,这在主观上就不具备善意,而不能构成表见代理,过失的标准就是指相对人应当知道行为人没有代理权,由于疏忽大意而失察未能了解知道,对于相对人恶意、存在过失而与行为人实施的民事行为,法律便没有予以保护的必要。因此不能构成表见代理,即不能产生有权代理的效力。
二、表见代理在实践中的情形
(一)被代理人以自己的行为表示授予他人代理权,或者知道他人以其名义进行民事行为而不作反对表示,从而须对之负授权责任的表见代理。此种表见代理中的被代理人与行为人之间存在授权行为,这种授权可是书面的、口头的,明示的或默示的,总之是有使第三人相信有代理权存在的事实或理由存在,如甲当着丙的面将支票及自己的图章交给了乙保管,平时又是由乙代为填写支票的,而有一天乙私自签了一张支票,进行买卖行为,甲即应对乙与丙之间的交易行为负授权责任,但在此种表见代理中的本人知道他人为其代理而不作表示的情形应以本人知道真实情况为限,而非被欺骗而不作反对表示的情况,对于是否确知在审判实践中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去认定,一是有证据证明本人被告知;二是本人的特定行为说明本人确知;三是从已有证据中可以推定本人应知。
(二)行为人超越代理权范围实施代理行为,而被代理人又未作出相反的通知,相对人完全有可能认为行为人所表现出来的他所拥有的权利就是被代理人授予他的权利,从而与之进行民事法律行为的表见代理,如甲公司将介绍信及盖有公章的空白收据交给采购员乙,授权其采购二千斤黄瓜,而乙未按照约定,擅自又向丙采购了三千斤芹菜,在此种情况下根据甲提供给乙的文件,丙完全有理由相信乙所实施的行为为拥有甲的授权,同时因甲的授权不明是乙与丙行为的直接原因,故甲应承受乙行为的后果,不得以乙超过代理权限为抗辩理由。
(三)代理权被全部撤回,即因撤权人的行为造成足以令人相信行为人的代理权仍然存在的表象,而发生的表见代理,如甲委托乙为代理人与丙进行业务往来,一段时间后甲撤回了乙的代理权,并且未通知丙,而一直通过乙的代理与甲进行业务往来的丙在不知情的情况下继续将乙作为甲的代理与之实施民事行为,则乙的代理行为构成了表见代理,甲应对乙的行为负民事责任,构成这种表见代理的条件是(1)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