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劳动力调查制度的通知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劳动力调查
制度的通知
【文 件 号】闽政办[2005]58号
【颁布部门】福建省政府
【颁布时间】2005-04-01
【实施时间】2005-04-01
【时 效 性】有效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省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劳动力调查制度的通知》(国办发〔2004〕72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要提高认识。

建立劳动力调查制度,对准确判断就业形势,科学制定和调整就业政策,加强和改进宏观调控,推进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构建和谐社会,具有重要意义。

对建立健全城乡就业和失业调查统计体系,完善就业和失业统计及动态分析监测系统,也将发挥重要作用。

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密切配合,认真组织开展劳动力调查,促进劳动力调查制度的建立和顺利实施。

二、要制定好工作方案,做好调查的各项工作。

根据国家统一部署,各级统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劳动力调查工作,首次调查于2005年11月进行。

为了提高调查数据的代表性,准确反映省、设区市的劳动力资源和就业情况,更好地满足宏观调控和制定就业政策的需要,决定从2006年起,在国家样本基础上适当扩大我省的调查样本规模,具体实施方案由省统计局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各级政府和统计部门要按照国家统一部署和省里的实施方案,研究制订本地区的调查方案,做好调查指导员和调查员的选调等各项准备工作。

各设区市可根据实际情况
,适当扩大调查样本规模。

各级统计部门要及时与同级财政部门沟通,切实落实好年度的调查经费,确保调查工作的正常开展。

根据国家规定,国家样本点劳动力调查所需经费由中央和省级财政共同负担,并列入相应年度的预算;省里确定扩大样本调查规模所需的经费由省和设区市财政共同负担,并列入年度的财政预算;各设区市扩大样本调查规模所需的经费由各设区市财政负责。

三、要切实加强领导,坚持依法调查。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重视劳动力调查工作,切实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及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各级统计部门要认真做好劳动力调查的组织实施,逐步健全城乡就业和失业调查统计体系。

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福建省统计工作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依法开展调查,防止弄虚作假,确保动力调查数据质量。

注:《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劳动力调查制度的通知》(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五年四月一日。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