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会计准则第34 号——每股收益》解释
每股收益详解
AI S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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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则释要——基本每股收益(举例2)
某公司2007年度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为400 万元,实际发行在外的普通股的加权平均数为500 万股,该普通股平均市价为8元。 2007年4月1日,该公司对其高层管理人员发行100 万份股份期权,行权日在2008年12月31日,每份期 权(每份可转1股普通股)的行权价为4元。
仅考虑当期实际发行在外的普通股 不必考虑期权、新发行普通股、库存股等 已发行时间、已回购时间和报告期时间一般按天数 计算;不影响计算结果合理性时也可用简化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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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SN
准则释要——基本每股收益(举例1)
甲公司2007年实现的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为 5600万元。该公司2007年1月1日发行在外的普通股为 10000万股,6月30日定向增发1200万股普通股,9月 30日自公开市场回购240万股拟用于高层管理人员股权 激励。 该公司2007年: • 发行在外普通股加权平均数 =10000+1200×6/12-240×3/12=10540(万股) • 基本每股收益=5600/10540=0.53(元)
AI S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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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则释要——稀释每股收益(分母调整)
(1)认股权证和股票期权等的行权价格低于当期普通股平 均市场价格时: 增加的普通股股数 =拟行权时转换的普通股股数一行权价格× 拟行权时转换 的普通股股数÷当期普通股平均市场价格
(2)企业承诺将回购其股份的合同中规定的回购价格高于 当期普通股平均市场价格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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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调整主要针对潜在普通股为可转换公司债券的 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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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则释要——稀释每股收益(分母调整)
解读新《企业会计准则第34号一每股收益》
解读新《企业会计准则第34号一每股收益》一、每股收益会计准则的主要特点每股收益(EPS)是资本市场上一个特别重要的基础性指标。
我国现行每股收益的确定和列报主要依据证监会发布的《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9号一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的计算及披露》中的规定。
该规定汁算披露的只是基于平凡股计算的全面摊薄的每股收益和加权平均的基本每股收益,未考虑潜在平凡股的影响。
借鉴国际会计准则,并结合我国上市公司近年来的新状况,财政部出台了《企业会计准则第34号一每股收益》,其最大特点是针对存在稀释性潜在平凡股的状况,通过调整净利润及发行在外平凡股的加权平均数,要求汁算和披露稀释每股收益,不再计算全面摊薄的每股收益。
二、每股收益指标计算每股收益准则含总则、基本每股收益、稀释每股收益和列报四部分内容。
下面主要解释基本每股收益和稀释每股收益的计算方法。
(一)潜在平凡股是否具有稀释性的说明潜在平凡股在我国主要包括可转换公司债券、认股权证、股票期权等。
潜在平凡股转换为平凡股后,会削减每股收益,因此应计算稀释每股收益。
需要留意的是,送红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并股或拆股等也使平凡股股数发生变动,但不作为稀释性因素计算稀释每股收益,只需对列报期间发行在外平凡股的加权平均数进行追溯调整。
(二)基本每股收益和稀释每股收益的计算1.基本每股收益基本每股收益二平凡股股东的当期净利润÷发行在外平凡股的加权平均数发行枉外平凡股加权平均数=期初发行在外平凡股股数牛当期新发行平凡股股数x已发行时间÷报告期时间—当期回购平凡股股数x已回购时间÷报告期时间(已发行时间、报告期时间和已回购时间一般根据天数计算,在不影响计算结果合理性的前提下,也可以按月份简化计算)。
如:2005年某公司1月1日已发行股数800股,库藏股数为120股;5月31日发行新股320股;12月1日购头库藏股100股,则该公司2005年度发行在外平凡股的加权平均数为:(800-120)x12/12十(320x7/12)—(100x1/12)=858股2.稀释每股收益稀释每股收益是在考虑潜在平凡股稀释性影响的基础上,对基本每股收益的分子、分母进行调整后再计算每股收益。
财税实务:解读《企业会计准则第34号——每股收益》
解读《企业会计准则第34号——每股收益》2月15日公布的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第34号——每股收益》对上市公司每股收益的计算方法作出了较为详细的规定。
准则要求,除了计算基本每股收益外,还必须计算稀释每股收益。
根据该准则,上市公司在发行新股、回购股份以及发行有可转债、权证时,每股收益的计算将产生重大变化。
当上市公司有发行新股、回购股份等行为时,发行或回购的时间将会影响每股收益的计算结果。
新准则规定,对总股本数应当以加权平均数为准。
公式为:发行在外普通股加权平均数=期初发行在外普通股股数+当期新发行普通股股数×已发行时间÷报告期时间-当期回购普通股股数×已回购时间÷报告期时间。
另外,新准则要求计算稀释每股收益。
对于发行有可转债、权证可能影响股本规模的公司,稀释每股收益与原有的每股收益将产生重大区别。
根据准则要求,企业存在转债、权证等稀释性普通股的,应当分别调整当期净利润和普通股的加权平均数,其中加权平均的股本数必须加上假定稀释性普通股转换为已发行普通股而增加的部分。
解读:以1家发行有1亿元可转债的上市公司为例,假设转股价为5元,公司现有股本为1亿股,净利润为1.2亿元,那么,如果转债全部转股,公司股本将增加2000万股。
此时,其基本每股收益为1.2亿元÷1亿股=1.2元/股,而其稀释每股收益为1.2亿元÷1.2亿股=1元/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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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每股收益
企业会计准则第34号--每股收益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每股收益的计算方法及其列报,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本准则适用于普通股或潜在普通股已公开交易的企业,以及正处于公开发行普通股或潜在普通股过程中的企业。
潜在普通股,是指赋予其持有者在报告期或以后期间享有取得普通股权利的一种金融工具或其他合同,包括可转换公司债券、认股权证、股票期权等。
第三条合并财务报表中,企业应当以合并财务报表为基础计算和列报每股收益。
第二章基本每股收益第四条企业应当按照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当期净利润,除以发行在外普通股白:加权平均数计算基本每股收益。
第五条发行在外普通股加权平均数按下列公式计算:发行在外普通股加权平均数=期初发行在外普通股股数+当期新发行普通股股数×已发行时间÷报告期时间一当期回购普通股股数×已回购时间÷报告期时间已发行时间、报告期时间和已回购时间一般按照天数计算;在不影响计算结果合理性的前提下,也可以采用简化的计算方法。
第六条新发行普通股股数,应当根据发行合同的具体条款,从应收对价之日(一般为股票发行日)起计算确定。
通常包括下列情况:(一)为收取现金而发行的普通股股数,从应收现金之日起计算。
(二)因债务转资本而发行的普通股股数,从停计债务利息之日或结算日起计算。
(三)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作为对价发行的普通股股数,从购买日起计算;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作为对价发行的普通股股数,应当计入各列报期间普通股的加权平均数。
(四)为收购非现金资产而发行的普通股股数,从确认收购之日起计算。
第三章稀释每股收益第七条企业存在稀释性潜在普通股的,应当分别调整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当期净利润和发行在外普通股的加权平均数,并据以计算稀释每股收益。
稀释性潜在普通股,是指假设当期转换为普通股会减少每股收益的潜在普通股。
第八条计算稀释每股收益,应当根据下列事项对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当期净利润进行调整:(一)当期已确认为费用的稀释性潜在普通股的利息;(二)稀释性潜在普通股转换时将产生的收益或费用。
浅谈每股收益会计准则(一)
浅谈每股收益会计准则(一)论文关键词:每股收益;会计准则;回购股份论文摘要:为规范企业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行为,保证会计信息质量,财政部公布了《企业会计准则》共38项具体准则,其中《企业会计准则第34号-每股收益》对上市公司每股收益的计算方法作出了较为详细的规定,准则明确要求,企业除了计算基本每股收益外,还必须计算稀释每股收益,根据该准则,上市公司在发行新股、回购股份以及发行有可转债、权证时,每股收益的计算将产生重大变化。
一、对每股收益准则基本内容的理解(一)相关定义及适用范围每股收益即EPS,又称每股税后利润、每股盈余,指税后利润与股本总数的比率。
它是测定股票投资价值的重要指标之一,是分析每股价值的一个基础性指标,是综合反映公司获利能力的重要指标,它是公司某一时期净收益与股份数的比率。
该比率反映了每股创造的税后利润,比率越高,表明所创造的利润越多,若公司只有普通股时,净收益是税后净利,股份数是指流通在外的普通股股数。
在新会计准则颁布以前,我国无每股收益会计准则,一直使用的是中国证监会1998年12月发布的《关于每股收益计算的问题解答》和2001年1月证监会发布的《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每9号——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的计算与披露》(以下简称披露编报规则),新会计准则——每股收益准则主要适用于普通股或潜在的普通股已公开交易的企业,以及正处在于公开发行普通股或潜在的普通股过程中的企业。
(二)基本每股收益1.基本每股收益的计算,按照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当期净利润除以当期实际发行在外普通股的加权平均数计算基本每股收益,考虑的是当期实际发行在外的普通股股份,反映目前的股本结构下的盈利水平,以公式来表示,基本每股收益=P÷S,即按照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当期净利润,除以发行在外普通股的加权平均数,在计算时应该考虑普通股的当期净利润、发行在外普通股的加权平均数、新股发行的时间三个方面的问题。
2.发行在外普通股的加权平均数的确定,发行在外普通股的加权平均数=期初发行在外普通股股数+当期新发行普通股股数×已发行时间÷报告期时间-当期回购普通股股数×已回购时间÷报告期时间。
企业会计准则第34号——每股收益
口 ・ 计 准则 会
应当分别下列情况进行处理 : ( ) 司 章程 或 协 议 规 定 少 数股 东 有 义 务 承 担 , 且 少 一 公 并
照 上 述 规 定 , 长 期 股 权 投 资 与 其 对 应 的 子 公 司 或 母 公 司所 将
有 者 权 益 中所 享 有 的 份 额 相 互 抵 销 。 二 ) 公 司对 子公 司 、 ( 母 子 公 司 相 互 之 间 持 有 对 方 长 期 股 权 投 资 的 投 资 收 益 应 当 抵 销 。 三 ) 公 司 与子 公 司 、 ( 母 子公 司相 互 之 间发 生 的其 他 内部 交 易对 所 有 者 权 益 变 动 的 影 响应 当抵 销 。 合 并所 有 者权 益 变 动 表 也 可 以根 据 合 并 资 产 负 债 表 和 合 并 利 润 表进 行 编制 :
第二十五条
编制合并现金 流量表应 当符合下列要 求 :
( ) 公 司 与 子 公 司 、 公 司 相 互 之 间 当期 以 现金 投 资 一 母 子 或 收 购 股 权 增 加 的投 资所 产 生 的 现 金 流 量 应 当抵 销 。 二 ) ( 母 公 司 与子 公 司 、 公 司 相 互 之 间 当 期 取 得 投 资 收益 收 到 的 现 子 金 , 当与分配股利 、 润或偿付利 息支付的现金相互抵 销。 应 利 ( ) 公 司与子公司 、 三 母 子公 司 相 互 之 间 以 现金 结算 债 权 与债
司转 移 资 金 的能 力 受 到 严 格 限 制 的情 况 。 九 ) 要 在 附 注 中 ( 需
说 明 的其 他 事 项 。
相互 之 间 当期 销售 商 品 所产 生 的 现金 流 量应 当抵 销 。 五 ) ( 母公 司 与 子公 司 、 公 司 相互 之 间处 置 固定 资 产 、 形 资 产 和 其 他 子 无 长 期 资 产 收 回 的现 金 净 额 , 当与 购 建 固定 资 产 、 形 资 产 和 应 无 其 他 长 期 资产 支 付 的现 金 相 互 抵 销 。六 ) 公 司 与子 公 司 、 ( 母 子 公 司 相 互 之 间 发 生 的其 他 内部 交 易 所 产 生 的 现 金 流 量 应 当
每股收益
一、本准则适用范围
1、普通股或潜在普通股已公开交易 的企业 2、正处于公开发行普通股或潜在普 通股过程中的企业 3、自愿列报每股收益信息的企业
二、基本每股收益
计算公式为: 计算公式为:
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当期净利润 当期发行在外普通股的加权平均数
四、每股收益信息的列报
1、利润表中:单独列示基本每股收益和稀释 利润表中: 每股收益。 第十四条) 每股收益。 (第十四条) 2、附注中:披露与每股收益有关的信息: 附注中:披露与每股收益有关的信息: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一)基本每股收益和稀释每股收益分子、分母 基本每股收益和稀释每股收益分子、 的计算过程; 的计算过程; (二)列报期间不具有稀释性但以后期间很可能 具有稀释性的潜在普通股。 具有稀释性的潜在普通股。 (三)发行在外普通股或潜在普通股股数发生 重大变化的情况。 重大变化的情况。
1、乙公司2009年1月1日发行100,000股期权, 乙公司2009年 日发行100,000股期权 股期权, 股票的平均市场价格20元 股票的平均市场价格20元,期权的行权价格 15元。2009年乙公司实现净利润1200,000元, 15元 2009年乙公司实现净利润 年乙公司实现净利润1200,000元 2009年外发普通股的加权平均数 2009年外发普通股的加权平均数500,000股。 年外发普通股的加权平均数500,000股 要求:计算乙公司2009年的基本每股收益和 要求:计算乙公司2009年的基本每股收益和 稀释的每股收益。 稀释的每股收益。
例1: 期初发行在外的普通股10000万股 万股, 期初发行在外的普通股10000万股,3月2日 新发行4500万股 12月 日回购1500万股以 万股, 新发行4500万股,12月1日回购1500万股以 备将来奖励职工。 备将来奖励职工。
《企业会计准则第34号——每股收益》解释
《企业会计准则第34号——每股收益》解释《企业会计准则第34 号——每股收益》解释为了便于本准则的应用和操作,现就以下问题作出解释:(1)发行在外普通股加权平均数的计算;(2)稀释每股收益;(3)以合并财务报表为基础计算和列报每股收益;(4)计算每股收益时应考虑的其他调整因素。
一、发行在外普通股加权平均数的计算每股收益,是反映企业普通股股东持有每一股份所能享有企业利润或承担企业亏损的业绩评价指标。
该指标有助于投资者、债权人等信息使用者评价企业或企业之间的盈利能力、预测企业成长潜力、进而作出经济决策。
每股收益的计算方法,按照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当期净利润,除以发行在外普通股的加权平均数。
根据本准则第五条规定,发行在外普通股加权平均数的已发行时间、报告期时间和已回购时间一般按天数计算;在不影响计算结果合理性的前提下,也可以采用简化的计算方法。
简化的方法通常按月数计算。
二、稀释每股收益稀释每股收益,是指企业存在具有稀释性潜在普通股的情况下,以基本每股收益的计算为基础,在分母中考虑稀释性潜在普通股的影响,同时对分子也作相应的调整。
目前常见的潜在普通股主要包括:可转换公司债券、认股权证股份期权等。
(一)可转换公司债券。
对于可转换公司债券,计算稀释的每股收益时,分子的调整项目为可转换债券当期已确认为费用的利息、溢价或折价摊销等的税后影响额;分母的调整项目为增加的潜在普通股,按照可转换公司债券合同规定,可以转换为普通股的加权平均数。
当期已确认为费用的利息、溢价或折价的摊销金额,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相关规定计算。
(二)认股权证、股份期权。
按照认股权证合同和股份期权合约,认股权证、股份期权等的行权价格低于当期普通股平均市场价格时,应当考虑其稀释性。
计算稀释的每股收益时,分子的净利润金额不变,分母应考虑可以转换的普通股股数的加权平均数与按照当期普通股平均市场价格能够发行的普通股股数的加权平均数的差额。
《企业会计准则第34号——每股收益》解析
与新 准则适用 于普 通股已公 开交易的企业 , 以及正处 于公 开 发行普通 股过程 中的企业基 本一 致。 9号准则与新准 则的 第
主要 区别有 :
1 要求披露的形式不同。 9号准则要求在年度 报告 中 . 第 采用列表方式 提供 “ 至报告期末公 司前 三年的主要 会计 数 截 据和财务指标 ” 列示摊薄 和加权的每股 收益 , 以利润 表 时 并 附表形式 分别列示 按全 面摊薄法 和加权平 均法计算 的净 资 产收益率及每股收益 。 而新准 则明确要 求每股收益在利 润表 中列示 , 在财务报表附注 中披露计算 基本每股 收益 和稀 释 并 每股 收益分子 ( 利润 ) 净 和分母 ( 普通 股加权平 均数 ) 的计 算过程。 2 每股收益计算和披露的 内容不 同。 9号 准则要求 计 . 第 算披 露的只是基 于普通 股计算 的全面摊 薄 的每 股收益 和加 权平 均 的基本每 股收益 , 未考虑潜在 普通股 的影响 。 新 并 而
准则既要求计算和披露 基本每股收益 , 又要求在具有稀 释性 的潜 在普通股情况下计算 和披露稀释每股 收益 , 同时不需 要
计算全面摊薄的每股收益 。 3 每股收益计算的收益基础不 同。 9号准 则要 求计算 . 第 披露全面摊薄 的每 股收益和加权平均 的基本每股收益 。 计算
基本每股 收益 时, 分子 的选项包括 主营业务利润 、 营业利润 、
期间不 同企业之间以及同一主体在不 同会计期 间的业绩 比较 。
一
、
证 监会 关于每股收益计 差 异
现行每股收益 的计算主要是 根据 中国证监 会发 布的 《 公 开发行证券 的公 司信 息披露 内容 与格式 准则第 9 号—— 净 资产 收益 率和每股收益 的计算 及披露 》( 以下 简称 “ 9号 第
34企业会计准则第34号
企业会计准则第34号——每股收益下面我们讲解《企业会计准则第34号——每股收益》。
本讲共分四部分内容:一是每股收益准则概述;二是每股收益准则的主要内容;三是本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的比较;四是执行本准则的意义分析。
一、每股收益准则概述每股收益是指在某一个会计期间内平均每股普通股获得的收益,只有普通股才计算每股收益。
作为一种财务信息,每股收益日益受到财务分析团体、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的重视,所以就有必要对每股收益的计算与披露进行规范。
目前世界各主要资本市场如美国、英国、澳大利亚、德国、法国、加拿大及日本均制定有“每股收益”准则,要求上市公司及处于申请上市过程中的企业计算和披露“每股收益”信息。
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在其第33号准则中对“每股收益”的计算、列报和披露等做出了规定。
我国目前上市公司均按照证监会发布的“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中的规定提供每股收益信息。
按照该“内容与格式”准则,每股收益的计算应遵从以下规定,即:每股收益=净利润/年度末普通股股份总数如股权结构在本期内发生变动,则在计算每股收益时,分母应为年度末普通股股数的加权平均数。
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准备上市或者已经上市的公司应在招股说明书和年度报告中以利润表附注的形式按全面摊薄法和加权平均法提供每股收益信息。
现行的关于每股收益计算和披露的规定存在一定的不足之处,主要表现在:1.没有考虑潜在普通股的影响,没有要求计算稀释的每股收益潜在普通股,是指赋予其持有者在报告期或以后期间享有取得普通股权利的一种金融工具或其他合同,包括可转换公司债券、认股权证、股份期权等。
以前我国很少存在潜在普通股,所以中国证监会关于每股收益的计算没有考虑潜在普通股的影响,不要求计算稀释的每股收益。
近几年以来,随着资本市场的完善和发展,我国出现了可转换公司债券、认股权证、股份期权等潜在普通股。
如果还按现行的每股收益的计算方法来提供每股收益的信息,不考虑这些潜在普通股的影响,那么,所提供的信息就无法满足信息使用者的要求。
企业会计准则第34号
企业会计准则第34号财会[2006]3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每股收益的运算方法及其列报,依照《企业会计准则——差不多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本准则适用于一般股或潜在一般股已公布交易的企业,以及正处于公布发行一般股或潜在一般股过程中的企业。
潜在一般股,是指给予其持有者在报告期或以后期间享有取得一般股权益的一种金融工具或其他合同,包括可转换公司债券、认股权证、股份期权等。
第三条合并财务报表中,企业应当以合并财务报表为基础运算和列报每股收益。
第二章差不多每股收益第四条企业应当按照归属于一般股股东的当期净利润,除以发行在外一般股的加权平均数运算差不多每股收益。
第五条发行在外一般股加权平均数按下列公式运算:发行在外一般股加权平均数=期初发行在外一般股股数+当期新发行一般股股数×已发行时刻÷报告期时刻-当期回购一般股股数×已回购时刻÷报告期时刻已发行时刻、报告期时刻和已回购时刻一样按照天数运算;在不阻碍运算结果合理性的前提下,也能够采纳简化的运算方法。
第六条新发行一般股股数,应当依照发行合同的具体条款,从应收对价之日(一样为股票发行日)起运算确定。
通常包括下列情形:(一)为收取现金而发行的一般股股数,从应收现金之日起运算。
(二)因债务转资本而发行的一般股股数,从停计债务利息之日或结算日起运算。
(三)非同一操纵下的企业合并,作为对价发行的一般股股数,从购买日起运算;同一操纵下的企业合并,作为对价发行的一般股股数,应当计入各列报期间一般股的加权平均数。
(四)为收购非现金资产而发行的一般股股数,从确认收购之日起运算。
第三章稀释每股收益第七条企业存在稀释性潜在一般股的,应当分别调整归属于一般股股东的当期净利润和发行在外一般股的加权平均数,并据以运算稀释每股收益。
稀释性潜在一般股,是指假设当期转换为一般股会减少每股收益的潜在一般股。
第八条运算稀释每股收益,应当依照下列事项对归属于一般股股东的当期净利润进行调整:(一)当期已确认为费用的稀释性潜在一般股的利息;(二)稀释性潜在一般股转换时将产生的收益或费用。
企业会计准则第34号--每股收益
企业会计准则第34号--每股收益
【法规类别】企业会计
【发文字号】财会[2006]3号
【发布部门】财政部
【发布日期】2006.02.15
【实施日期】2007.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企业会计准则第34号--每股收益
(财会[2006]3号二○○六年二月十五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每股收益的计算方法及其列报,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本准则适用于普通股或潜在普通股已公开交易的企业,以及正处于公开发行普通股或潜在普通股过程中的企业。
潜在普通股,是指赋予其持有者在报告期或以后期间享有取得普通股权利的一种金融工
具或其他合同,包括可转换公司债券、认股权证、股份期权等。
第三条合并财务报表中,企业应当以合并财务报表为基础计算和列报每股收益。
第二章基本每股收益
第四条企业应当按照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当期净利润,除以发行在外普通股的加权平均数计算基本每股收益。
第五条发行在外普通股加权平均数按下列公式计算:
发行在外普通股加权平均数=期初发行在外普通股股数+当期新发行普通股股数×已发行时间÷报告期时间-当期回购普通股股数×已回购时间÷报告期时间
已发行时间、报告期时间和已回购时间一。
J373审计实操-企业会计准则第34号
企业会计准则第34号--每股收益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每股收益的计算方法及其列报,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本准则适用于普通股或潜在普通股已公开交易的企业,以及正处于公开发行普通股或潜在普通股过程中的企业。
潜在普通股,是指赋予其持有者在报告期或以后期间享有取得普通股权利的一种金融工具或其他合同,包括可转换公司债券、认股权证、股份期权等。
第三条合并财务报表中,企业应当以合并财务报表为基础计算和列报每股收益。
第二章基本每股收益第四条企业应当按照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当期净利润,除以发行在外普通股的加权平均数计算基本每股收益。
第五条发行在外普通股加权平均数按下列公式计算:发行在外普通股加权平均数=期初发行在外普通股股数+当期2新发行普通股股数×已发行时间÷报告期时间-当期回购普通股股数×已回购时间÷报告期时间已发行时间、报告期时间和已回购时间一般按照天数计算;在不影响计算结果合理性的前提下,也可以采用简化的计算方法。
第六条新发行普通股股数,应当根据发行合同的具体条款,从应收对价之日(一般为股票发行日)起计算确定。
通常包括下列情况:(一)为收取现金而发行的普通股股数,从应收现金之日起计算。
(二)因债务转资本而发行的普通股股数,从停计债务利息之日或结算日起计算。
(三)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作为对价发行的普通股股数,从购买日起计算;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作为对价发行的普通股股数,应当计入各列报期间普通股的加权平均数。
(四)为收购非现金资产而发行的普通股股数,从确认收购之日起计算。
第三章稀释每股收益第七条企业存在稀释性潜在普通股的,应当分别调整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当期净利润和发行在外普通股的加权平均数,并据以计算稀释每股收益。
稀释性潜在普通股,是指假设当期转换为普通股会减少每股收益的潜在普通股。
3第八条计算稀释每股收益,应当根据下列事项对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当期净利润进行调整:(一)当期已确认为费用的稀释性潜在普通股的利息;(二)稀释性潜在普通股转换时将产生的收益或费用。
每股收益
一、基本每股收益 基本每股收益
基本每股收益,是按照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当期净 基本每股收益, 利润除以当期实际发行在外普通股的加权平均数计 算确定。 算确定。 基本每股收益=当期净利润÷发行在外普通股加权 基本每股收益=当期净利润÷ 平均数 (P ÷ S) ) 发行在外普通股加权平均数= 发行在外普通股加权平均数=期初发行在外普通股 股数+新发行在外普通股股数×已发行时间÷ 股数+新发行在外普通股股数×已发行时间÷报告 期时间-当期回购普通股股数×已回购时间÷ 期时间-当期回购普通股股数×已回购时间÷报告 期时间
基本每股收益= 0.4元 基本每股收益=200/500 =0.4元
调整增加的普通股股数=100÷ (4调整增加的普通股股数=100÷4 × (4-3.5) =100-100×3.5÷4=12.5万股 12.5万股 =100-100×3.5÷ 稀释的每股收益=200/(500+12.5)=0.39元 稀释的每股收益=200/(500+12.5)=0.39元 )=0.39 注意: 注意:计算时要考虑时间因素
二、稀释每股收益 稀释每股收益
稀释每股收益,假设稀释性潜在普通股于当期已经 稀释每股收益,假设稀释性潜在普通股于当期已经 稀释性潜在普通股 全部转换为普通股股份后计算的每股收益。 全部转换为普通股股份后计算的每股收益。 相对于基本每股收益,稀释每股收益充分考虑了 相对于基本每股收益, 潜在普通股对每股收益的稀释作用, 潜在普通股对每股收益的稀释作用,以反映公司在 未来股本结构下的资本盈利水平。 未来股本结构下的资本盈利水平。 潜在普通股: 潜在普通股:是指赋予其持有者在报告期或以后期 间享有取得普通股权利的一种金融工具或其他合同。 间享有取得普通股权利的一种金融工具或其他合同。 主要包括:可转债、认股权证、股份期权等。 主要包括:可转债、认股权证、股份期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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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第34 号——每股收益》解释
为了便于本准则的应用和操作,现就以下问题作出解释:(1)发行在外普通股加权平均数的计算;(2)稀释每股收益;(3)以合并财务报表为基础计算和列报每股收益;(4)计算每股收益时应考虑的其他调整因素。
一、发行在外普通股加权平均数的计算
每股收益,是反映企业普通股股东持有每一股份所能享有企业利润或承担企业亏损的业绩评价指标。
该指标有助于投资者、债权人等信息使用者评价企业或企业之间的盈利能力、预测企业成长潜力、进而作出经济决策。
每股收益的计算方法,按照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当期净利润,除以发行在外普通股的加权平均数。
根据本准则第五条规定,发行在外普通股加权平均数的已发行时间、报告期时间和已回购时间一般按天数计算;在不影响计算结果合理性的前提下,也可以采用简化的计算方法。
简化的方法通常按月数计算。
二、稀释每股收益
稀释每股收益,是指企业存在具有稀释性潜在普通股的情况下,以基本每股收益的计算为基础,在分母中考虑稀释性潜在普通股的影响,同时对分子也作相应的调整。
目前常见的潜在普通股主要包括:可转换公司债券、认股权证股份期权等。
(一)可转换公司债券。
对于可转换公司债券,计算稀释的每股收益时,分子的调整项目为可转换债券当期已确认为费用的利息、溢价或折价摊销等的税后影响额;分母的调整项目为增加的潜在普通股,按照可转换公司债券合同规定,可以转换为普通股的加权平均数。
当期已确认为费用的利息、溢价或折价的摊销金额,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相关规定计算。
(二)认股权证、股份期权。
按照认股权证合同和股份期权合约,认股权证、股份期权等的行权价格低于当期普通股平均市场价格时,应当考虑其稀释性。
计算稀释的每股收益时,分子的净利润金额不变,分母应考虑可以转换的普通股股数的加权平均数与按照当期普通股平均市场价格能够发行的普通股股数的加权平均数的差额。
(三)多项潜在普通股每次发行或一系列发行的潜在普通股应当视为不同的潜在普通股,分别判断其稀释性,而不能将其作为总体考虑。
企业对外发行不同潜在普通股的,应当按照其稀释程度从大到小的顺序计入稀释每股收益,直至稀释每股收益达到最小值。
稀释程度根据增量股的每股收益衡量,即假定稀释性潜在普通股转换为普通股时,将增加的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当期净利润除以增加的普通股股数的金额。
期权和认股权通常排在前面计算,因为此类潜在普通股转换一般不影响净利润。
三、计算每股收益时应考虑的其他调整因素
(一)企业派发股票股利、公积金转增资本、拆股或并股等,会增加或减少其发行在外普通股或潜在普通股的数量,并不影响所有者权益金额,也不改变企业的盈利能力。
但是,为了保持会计指标的前后期可比性,应当按调整后的股数重新计算各列报期间的每股收益。
上述变化发生于资产负债表日至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间的,应当以调整后的股数重新计算各列报期间的每股收益。
这种调整应当以相关报批手续全部完成为前提。
(二)配股在计算每股收益时比较特殊,因为配股是向全部现有股东以低于当前股票市价的价格发行普通股,实际上可以理解为按市价发行股票和无对价送股的混合体。
也就是说,配股中包含的送股因素导致了发行在外普通股股数的增
加,但却没有相应的经济资源的流入。
计算基本每股收益时,应当考虑这部分送股因素,据以调整各列报期间发行在外普通股的加权平均数。
计算公式如下:每股理论除权价格=(行权前发行在外普通股的公允价值+配股收到的款项)÷行权后发行在外的普通股股数调整系数=行权前每股公允价值÷每股理论除权价格因配股重新计算的上年度基本每股收益=上年度基本每股收益÷调整系数本年度基本每股收益=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当期净利润÷(配股前发行在外普通股股数×调整系数×配股前普通股发行在外的时间权重+配股后发行在外普通股加权平均数)
四、以合并财务报表为基础计算和列报每股收益
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的企业,应当以合并财务报表为基础计算和列报每股收益。
计算基本每股收益时,分子应当是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合并净利润,分母为母公司发行在外的普通股的加权平均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