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度项目“5.22”触电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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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度项目“5.22”触电事故一、事故单位简介
2006年7月6日,管道局正式与印度瑞莱斯公司签署了印度东气西
输天然气管道工程建设合作协议。
印度东气西输天然气管道工程东
起巴洛奇,西至旁迪切里,将印度东部孟加拉湾海开采的天然气输
送到西部城市,是印度国家重点工程项目。
管道全长1386公里,管
径为48英寸(?219毫米),共分8个标段,工程要求2007年12月31日完工,管道局中标了其中6个标段(3、4、5、6、7、8标段)1088
公里的管线安装和站场建设。
管道四公司试压分部,承担了该管道建设项目的管道清管、试压、
干燥等任务(事故发生地在八标段)。
二、事故经过
5月22日上午10时,管道四公司试压分部机组长康XX、技术员董凯、操作手吴志满、刘利辉、焊工李建平等5人到NAMADA河东岸KPl367桩处,执行穿越公司分部NAMADA河穿越管段回拖前的预试压。
13:30左右河水退潮,现场具备了安装潜水泵条件。
因发电机与潜水泵连接电线不够长,购买的电缆还没有送到,为在NAMADA河涨潮前完成任务,康XX到相邻的穿越公司分部,私自带电拆取一台正在给蓄水池上水的水泵电缆线。
大约13:40,同事发现康XX触电昏迷,歪倒在蓄水池北侧的泥坑里,将其送往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
三、事故原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
机组长康xx安全意识不强,私自徒手拆水泵带电电缆,带电违章操作,导致触电身亡。
临时用电不规范,不符合《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2005)的规范要求。
(二)管理原因
1、现场没有HSE监督,不能及时制止康xx违章行为。
2、机组没有配备电工,没有执行《作业指导书》的要求。
3、运行水泵没有设专人看管,出事现场无警示标志。
四、事故处理
“4.21”和”5.22”事故分别给予
(一)印度项目部领导:
1、给予项目经理高建国行政警告处分,并给予扣除5万元人民币的风险抵押金。
2、给予四公司副经理王平2万元人民币的处罚。
3、给予项目安全总监祁香文行政记过处分。
(二)三公司领导和相关人员:
1、给予三公司经理陈连山行政警告处分。
2、给予三公司副经理郝朝利行政警告处分。
3、给予三公司八项目经理部副经理、印度工程项目第六标段负责人傅爱军通报批评。
4、给予三公司八项目经理部副经理、印度工程项目第六标段副经理刘仲通报批评。
5、给予三公司第二工程处处长、印度工程项目第六标段副经理兼S1机组长夏景华记过处分,撤销S1机组长职务。
6、给予三公司第八项目经理部技术员、印度工程项目第六标段HSE 部经理周军凯警告处分。
7、给予三公司印度工程项目第六标段S1机组HSE监督员杨志斌警告处分。
8、给予三公司第二工程处机械操作手杨永利记大过处分。
(三)四公司领导和相关人员:
1、给予四公司经理田宝恩行政警告处分。
2、给予四公司副经理朱东志行政警告处分。
3、给予四公司印度项目工程试压分部经理李庆合警告处分,并予以罚款10000元人民币。
4、给予四公司印度项目工程试压分部副经理唐红忠记过处分,并予以罚款7000元人民币。
5、给予四公司印度项目工程试压分部HSE部长警告处分,并予以罚款5000元人民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