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会税法精华笔记:关税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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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产地规定(了解,能力等级1)
基本采用“全部产地生产标准”、“实质性加工标准”两种国际上通用的原产地标准。

全部产地生产标准是指进口货物完全在一个国家内生产或制造,该国即为该货物的原产国。

实质性加工标准是确定两个以上国家参与生产的产品的原产国的标准,以最后一个具备实质性加工的国家为原产国。

实质性加工是指:(1)加工后税则4位归类发生改变。

(2)加工增值占新产品总值超过30%及以上的。

税收优惠(熟悉,能力等级1)
一、法定减免
法定减免是依照关税基本法规的规定,对列举的课税对象给予的减免。

包括:
(1)关税税额在人民币50元以下的一票货物。

(2)无商业价值的广告品和货样。

(3)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赠送的物资。

(4)进出境运输工具装载的途中必需的燃料、物料和饮食用品。

(5)经海关核准暂时进境或者暂时出境,并在6个月内复运出境或者复运进境的货物、展览品、施工机械、工程车辆等,在货物收发货人向海关缴纳相当于税款的保证金或者提供担保后,可予暂时免税。

(6)为境外厂商加工、装配成品和为制造外销产品而进口的原材料、辅料、零件和包装物材料,海关按照实际加工出口的成品数量免征进口关税,或者对进口料、件先征进口关税,再按照实际加工出口的成品数量予以退税。

(7)因故退还的中国出口货物,经海关审查属实,可予免征进口关税,但已征收的出口关税不予退还。

(8)因故退还的境外进口货物,经海关审查属实,可予免征出口关税,但已征收的进口关税不予退还。

(9)进口货物如有以下情形,经海关查明属实,可酌情减免进口关税:
①在境外运输途中或者在起卸时,遭受损坏或者损失的;
②起卸后海关放行前,因不可抗力遭受损失或者损坏的;
③海关查验时已经破漏、损坏或者腐烂,经证明不是保管不慎造成的。

(10)无代价抵偿货物。

(11)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规定减征、免征关税的货物、物品,按照规定予以减免关税。

(12)法律规定减征、免征的其他货物。

二、特定减免
包括:科教用品;残疾人专用品;扶贫慈善性捐赠物资;加工贸易产品;边境贸易进口物资;保税区进出口货物;出口加工区进出口货物;进口设备;特定行业或用途的减免税政策。

三、临时减免
针对某个纳税人、某类商品、某个项目或某批货物的特殊情况,特别照顾,临时给予的减免。

完税价格的确定
计算进口货物关税的完税价格,CIF三项缺一不可。

(1)下列费用或者价值应当计入完税价格:
①由买方负担的除购货佣金以外的佣金和经纪费。

“购货佣金”指买方为购买进口货物向自己的采购代理人支付的劳务费用。

“经纪费”指买方为购买进口货物向代表买卖双方利益的经纪人支付的劳务费用。

②由买方负担的与该货物视为一体的容器费用;③由买方负担的包装材料和包装劳务费用。

④与该货物的生产和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有关的,由买方以免费或者以低于成本的方式提供并可以按适当比例分摊的料件、工具、模具、消耗材料及类似货物的价款,以及在境外开发、设计等相关服务的费用。

⑤与该货物有关并作为卖方向我国销售该货物的一项条件,应当由买方直接或间接支付的特许权使用费。

“特许权使用费”指买方为获得与进口货物相关的、受著作权保护的作品、专利、商标、专有技术和其他权利的使用许可而支付的费用。

但是在估定完税价格时,进口货物在境内的复制权费不得计入该货物的实付或应付价格之中。

⑥卖方直接或间接从买方对该货物进口后转售、处置或使用所得中获得的收益。

特殊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熟悉,能力等级2)
具体情况完税价格的审定和估定
加工贸易进口料件及其制成品进口时需征税的进料加工进口料件料件申报进口时的价格估定
内销进料加工进口料件或其制成品料件原进口时的价格估定
内销来料加工进口料件或其制成品料件申报内销时的价格估定
出口加工区内加工企业内销的制成品制成品申报内销时的价格估定
保税区内加工企业内销进口料件或其制
成品
分别以料件或制成品申报内销时的价格估定(制成
品中扣除境内采购料件价格)
加工贸易过程中产生的边角料申报内销时的价格估定
保税区或出口加工区销往区外、保税库出库内销的进口货物(不含加工贸易进口料件及其制成品)海关审定的价格(含区内、库内发生的仓储、运输及其相关费用)
运往境外修理的货物,规定期限内复运进境海关审定的境外修理费、料件费估定价格
运往境外加工的货物海关审定的境外加工费、料件费、复运进境运输及相关费用、保险费估定价格
暂时进境的货物按一般进口货物估价办法
租赁方式进口货物租金方式支付海关审定的租金
留购的租赁货物海关审定的留购价格
承租人一次性缴纳税款按一般进口货物估价办法
留购进口货样海关审定的留购价格
予以补税的免税货物原进口时价格扣除折旧
其他方式进口货物按一般进口货物估价办法
完税价格中运输及相关费用、保险费的计算(掌握,能力等级3)
进出口运载或成交方式运费的确定保险费的确定
一般方式进口海运进口运抵境内的卸货口岸
陆运进口运抵关境的第一口岸或目的口岸
空运进口进入境内的第一口岸或目的口岸
无法确定实际运保费同期同行业运费率货价加运费两者总额的3‰
其他方式进口邮运进口邮费
境外边境口岸成交的铁路公路进口货物货价的1% 自驾进口的运输工具无运费
出口货物最多算至离境口岸
行李和邮递物品进口税(了解,能力等级1)
非贸易性进口物品的计税,是将关税、增值税、消费税合并征收,简称“行邮税”,完税价格参照该物品境外正常零售平均价格确定。

纳税人应在海关放行该物品前缴清税款。

税率分为50%、20%、10%三个档次。

征收管理(熟悉,能力等级2)
1.关税的申报,进口应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14日内;出口应自货物运抵海关监管区后装货的24小时以前。

关税的缴纳应自海关填发缴款书之日起15日内。

因不可抗力或在国家税收政策调整的情形下,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海关总署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2.关税的强制执行措施,包括加收滞纳金和强制征收。

关税滞纳金金额=滞纳关税税额×滞纳金征收比率×滞纳天数
3.关税退还指海关将实际征收多于应当征收(溢征关税)退还给纳税人的一种行政行为。

溢征关税海关发现应立即退还,纳税人发现申请时限为缴纳税款之日起1年内。

①因海关误征,多纳税款的。

②海关核准免验进口的货物,在完税后,发现有短卸情形,经海关审查认可的。

③已征出口关税的货物,因故未将其运出口,申报退关,经海关查验属实的。

4.关税的补征和追征,是指海关在纳税义务人按海关核定的税额缴纳关税后,发现实际征收税额少于应征税额时,责令纳税义务人补缴所差税款的规定。

补征和追征,责任不同、时限不同。

情况关税规定征管法规定
溢征海关发现应立即退回;纳税人发现自纳税之日起1年内
书面申请退税。

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税务机关发现应立即退回;纳税人发现自纳税之日起
3年内书面申请退税。

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补征海关发现自缴纳税款或货物放行之日起1年内补征税务机关发现在3年内补征
追征海关发现在3年内追征。

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税务机关发现在3年内追征;特殊情况追征期延长至5年;偷、抗、骗税的无追征期限制。

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关税缴纳在征管方面不适用于《征管法》,与国内其他税不同。

5.针对纳税争议,纳税人有申请复议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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