冀政办[2009]5号关于公布取消停收降低收费标准放开收费标准和下放权限的41项涉及房地产开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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降低收费相关制度文件

降低收费相关制度文件

降低收费相关制度文件

关于降低收费的相关制度文件,通常涉及政府部门发布的文件

或法规。在中国,这些文件可能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

条例》等。这些文件中可能包含了关于收费标准、收费范围、收费

依据、收费程序、收费监督等方面的规定。

此外,针对具体行业或领域的收费,可能还有相关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等文件。例如,教育领域可能有关于学杂费管理的文件,医疗领域可能有关于医疗服务收费的文件,交通领域可能有关于道

路通行费的文件等。

在这些文件中,可能会涉及到收费标准的确定原则、收费项目

的设置、收费标准的调整程序、收费资金的使用管理等内容。此外,还会有相关的监督检查和违法违规处理的规定,以确保收费的合理

性和公平性。

针对降低收费的相关制度文件,可能会包括调整收费标准的具

体政策、降低收费的实施方案、降低收费的时间表等内容。这些文

件可能会规定降低收费的原因、目的、范围、对象以及具体的操作

步骤和实施细则。

总的来说,降低收费相关的制度文件涉及的内容广泛,涵盖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多个层面,而具体的文件内容和适用范围则需要根据具体的行业和政策来进行详细的分析和解读。

河北省物价局关于加强农贸市场收费管理的通知

河北省物价局关于加强农贸市场收费管理的通知

河北省物价局关于加强农贸市场收费管理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北省物价局

•【公布日期】2012.12.25

•【字号】冀价经费[2012]31号

•【施行日期】2013.04.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价格

正文

河北省物价局关于加强农贸市场收费管理的通知

(冀价经费〔2012〕31号)

各设区市、扩权县(市)物价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鲜活农产品流通体系建设的意见》(国办发〔2011〕59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价格政策促进蔬菜生产流通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958号)精神,降低农产品流通成本,决定进一步加强我省农贸市场收费管理,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实行农贸市场分类收费管理。对政府参与投资建设的农贸市场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收费标准由市县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对非政府投资建设的农贸市场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收费标准由农贸市场开办者制定,市县价格主管部门实行备案管理。

二、规范农贸市场收费项目。农贸市场可向场内经营户收取的费用包括:摊位费、根据需要代收的法定税费及经营户独立使用的水电气暖费。农贸市场不得在摊位费之外向商户收取其它任何费用;代收税费必须坚持自愿委托原则,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标准,不得加收费用。

三、从低制定收费标准。政府参与投资建设的农贸市场摊位费标准按照保本

微利的原则制定,价格主管部门制定或调整摊位费标准应当综合考虑当地经济运行情况、物价水平变化情况及对市场的影响等因素。

非政府投资建设的农贸市场摊位费标准,由市场开办者根据市场建设或承包费用、设备折旧、人员工资及保险、物业管理、公摊水电费等有关费用及上缴税金和合理利润等确定。对摊位费标准过高的,价格主管部门要及时采取引导、劝诫、公布参考收费标准、公开曝光等多种手段,推动降低收费标准;必要时对农贸市场的建设运营成本和收费情况进行调查,并公开成本情况。

关于公布取消和停止征收100项费用

关于公布取消和停止征收100项费用

关于公布取消和停止征收100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

目的通知

财综[2008]78号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物价局:

为推进行政事业性收费改革,促进依法行政,切实减轻企业和社会负担,支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我们对全国性及中央部门和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进行了全面清理,决定公布取消和停止征收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09年1月1日起,在全国统一取消和停止征收100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具体项目见附件)。

各地区和部门出台的收费项目与本通知公布取消和停止征收的收费项目相类似的,一律予以取消。

二、上述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取消和停止征收后,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法履行行政管理职能或核发证照所需要的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其中,财政补助事业单位的经费支出,通过部门预算予以安排;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经费支出,通过安排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项目支出予以拨付。各级财政部门应按照上述要求,妥善安排有关部门和单位预算,确保其管理工作的正常运转。

三、有关执收部门和单位应按规定到原核发《收费许可证》的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注销手续,并到原核发财政票据的财政部门办理票据缴销手续。2009年1月1日前有关收费资金余额应严格按照财政部门原规定渠道全部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

四、各地区和有关部门应严格执行本通知规定,认真落实公布取消和停止征收的收费项目,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拒绝执行,也不得以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等方式变相继续收费。各级财政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落实本通知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不按规定取消或停止征收收费项目的,要按规定给予处罚,并追究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全国统一取消和停止征收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全国统一取消和停止征收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停止征收项 目
水利部门:取水许可证费 农业部门:种子生产许可证工本费 ;
验卡 );暂住证 ( )工本费 ;特种行业 卡 许可证工本费
费 ;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费 ;最终用户
证明书费 ;技术引进合同批准证书费;外 派劳务 ( 研修生 ) 培训合格证工本费 卫生部 门:消毒药械审批费 ;化妆品
可证 工本 费 科 技部 门 :大 型精 密仪 器协 作共 用费
司法部门: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工本费
财政部 门 :会计从业 资格证 书工 本 费 ;珠算证书工本费;注册会计师全科合 格证工本费
人 力资 源 社会 保 障 部 门 :职 称 外 语 等
种子经营许可证工本费
林业部门: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工百度文库
送政 策 进企 业
级 农业 标 准 化 示范 区验 收 合 格的 农 业标 准
略工作的意见 》 ( 泉政文[ 01号 )) 2 91 0
得国家实验室认可的技术检测机构 ,给予

化示范项 目,每项给予一次性3 万元的专
项 补 助 。5 、对 参与 我 市 “ 国外 技 术 性 贸
次 性 奖 励 3 元 ;对 国 际 标 准 、国家 标 万
审批费 ;新资源食品申请审评费 ;卫生许 费 ;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工本费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药品生产企

关于公布取消和停止征收100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

关于公布取消和停止征收100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

关于公布取消和停止征收100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

财综[2008]78号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物价局:

为推进行政事业性收费改革,促进依法行政,切实减轻企业和社会负担,支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我们对全国性及中央部门和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进行了全面清理,决定公布取消和停止征收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09年1月1日起,在全国统一取消和停止征收100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具体项目见附件)。

各地区和部门出台的收费项目与本通知公布取消和停止征收的收费项目相类似的,一律予以取消。

二、上述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取消和停止征收后,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法履行行政管理职能或核发证照所需要的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其中,财政补助事业单位的经费支出,通过部门预算予以安排;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经费支出,通过安排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项目支出予以拨付。各级财政部门应按照上述要求,妥善安排有关部门和单位预算,确保其管理工作的正常运转。

三、有关执收部门和单位应按规定到原核发《收费许可证》的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注销手续,并到原核发财政票据的财政部门办理票据缴销手续。2009年1月1日前有关收费资金余额应严格按照财政部门原规定渠道全部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

四、各地区和有关部门应严格执行本通知规定,认真落实公布取消和停止征收的收费项目,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拒绝执行,也不得以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等方式变相继续收费。各级财政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落实本通知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不按规定取消或停止征收收费项目的,要按规定给予处罚,并追究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高速公路通行费最新规定

高速公路通行费最新规定

高速公路通行费最新规定

关于高速公路通行费最新规定

一直以来,高速公路通行费收不收、收多少是社会公众广泛关注并持续热议的问题。在今年召开的全国两大会议上,两大会议代表纷纷提案,建议修改现行的收费公路政策。日前,交通运输部答复了一批相关提案。作为行业主管单位,交通运输部对这些建议怎么看,背后又有哪些考虑呢?

免费现状

1重大节假日

行驶收费公路的7座及以下小型载客汽车,在春节、清明节、劳动节、国庆节等四个法定节假日及其连休日,享受免费通行政策。

2“绿通”政策

军队和武警部队车辆,公安机关在辖区内收费公路上处理交通事故、执行正常巡逻任务和处置突发事件的统一标志的制式警车,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或者省级政府批准执行抢险救灾任务的车辆,鲜活农产品运输车辆,进行跨区作业的联合收割机、运输联合收割机(包括插秧机)的车辆,可以减免车辆通行费。

3其他情形

高速公路与城市相互融合,部分路段成为连接城市内的主要干道,各地采取收费站外迁、绕城高速年票优惠等一系列办法,方便市内交通,如北京政府取消了五环路的收费,将所有收费站调整至五环以外,深圳政府通过政府回购方式取消了梅观高速公路收费,并启动了市政化道路改造工作。

三大焦点

8月,交通运输部答复了15项两大会议提案,其中关于收费公路政策的内容聚焦于以下三点。根据答复内容,可以窥见当前一段时间内的收费公路政策导向。

焦点一:

免费好VS收费好

政协提案第1337号提出“逐步取消或减免道路收费”;人大建议第7559号提出“取消公路收费”。

交通运输部答复

未来一段时间,我国公路特别是高速公路的发展,仍然需要依靠收费公路政策,收费公路政策将按照“用路者付费、政府性债务风险可控、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和加强政府监管”等原则逐步完善。我国将加快构建“两个公路体系”,即“统筹发展以普通公路为主的体现政府普遍服务的非收费公路和以高速公路为主的收费公路”,从严控制并逐步减少一级、二级收费公路,最终实现只有联网高速公路收取车辆通行费的目标。

关于公布取消和停止征收100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

关于公布取消和停止征收100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

关于公布取消和停止征收100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

财综[2008]78号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物价局:

为推进行政事业性收费改革,促进依法行政,切实减轻企业和社会负担,支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我们对全国性及中央部门和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进行了全面清理,决定公布取消和停止征收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09年1月1日起,在全国统一取消和停止征收100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具体项目见附件)。

各地区和部门出台的收费项目与本通知公布取消和停止征收的收费项目相类似的,一律予以取消。

二、上述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取消和停止征收后,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法履行行政管理职能或核发证照所需要的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其中,财政补助事业单位的经费支出,通过部门预算予以安排;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经费支出,通过安排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项目支出予以拨付。各级财政部门应按照上述要求,妥善安排有关部门和单位预算,确保其管理工作的正常运转。

三、有关执收部门和单位应按规定到原核发《收费许可证》的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注销手续,并到原核发财政票据的财政部门办理票据缴销手续。2009年1月1日前有关收费资金余额应严格按照财政部门原规定渠道全部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

四、各地区和有关部门应严格执行本通知规定,认真落实公布取消和停止征收的收费项目,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拒绝执行,也不得以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等方式变相继续收费。各级财政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落实本通知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不按规定取消或停止征收收费项目的,要按规定给予处罚,并追究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取消免征行政事业性收费

取消免征行政事业性收费

取消免征行政事业性收费

篇一:关于取消、停征和免征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

据财政部网站消息,财政部近日下发《关于取消、停征和免征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明确,自2015年1月1日起,取消或暂停征收12项中央级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对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下同)免征42项中央级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关于取消、停征和免征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全文如下: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减轻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负担,经国务院批准,现将取消、停征和免征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通知如下:

一、自2015年1月1日起,取消或暂停征收12项中央级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各省(区、市)要全面清理省级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取消重复设置、收费养人以及违背市场经济基本原则的不合理收费。

二、自2015年1月1日起,对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下同)免征42项中央级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各省(区、市)要对小微企业免征省级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具体免征项目由各省(区、市)人民政府确定。

免征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小微企业范围,由相关部门参照《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具体确定。

三、取消、停征和免征上述行政事业性收费后,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法履行职能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予以统筹安排。其中,行政机关和财政补助事业单位的经费支出,通过部门预算予以安排;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经费支出,通过安排其上级主管部门项目支出予以解决。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上述要求,妥善安排有关部门和单位预算,保障工作正常开展。

河北省房地产行政审批流程图

河北省房地产行政审批流程图

附件1:

河北省房地产开发项目行政审批流程示用意

`

审 图 机 构 进 行 施 工 图 审

河北省房地产开发项目行政审批流程示用意说明

本流程示用意依照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进程,依据省政府《关于提高行政审批效能优化房地产业进展环境的意见》(冀政〔2020〕39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发布保留的房地产开发行政审批和备案项目的通知》(冀政办〔2020〕4号)和《关于发布取消停收降低放开收费标准和下放权限的41项涉及房地产开发收费和基金项目的通知》(冀政办〔2020〕5号)绘制。流程始于供地前期预备环节,并在土地招拍挂后将房地产开发建设审批进程分为三个时期,即计划许可时期、施工许可时期、完工验收时期。

一、审批及办理时限

(一)计划许可时期的有关事项,政府部门的审批和办理时刻共计9

天。

房地产开发企业组织 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

(二)施工许可时期的有关事项,政府部门的审批和办理时刻共计4天。

(三)完工验收时期的有关事项,政府部门的审批、办理和验收时刻共计5天。

图中的三个时期涉及政府部门的审批、备案和办理事项为14项,办理时限共计为18天;企业和中介行为所需时刻本图未作显示。

二、审批制度设计的改革创新

(一)贯彻政府超前效劳原那么。在供地前期预备环节,将政府部门应该而且能够做好的预备工作全数做完。本图将政府部门的四个办理事项——国土部门提供具有出让条件的土地,环保部门提供审定的计划环境阻碍评判文件,地震部门提供地震平安性评判文件,计划部门提出刚性计划条件,全数移至土地招拍挂之前,提早统一完成。

(二)政府职能部门集中并联审批。依照部门职责和项目情形,在计划设计和完工验收环节,由市、县政府统一组织,政府办公厅(室)或行政效劳中心承办,别离实行部门联合审图和联合验收,在职能部门履行职责的同时,做到便利高效。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取消取缔停收和规范管理收费项目的通知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取消取缔停收和规范管理收费项目的通知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取消取缔停收和规范

管理收费项目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北省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9.12.22

•【字号】冀政办[2009]94号

•【施行日期】2009.12.2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

正文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取消取缔停收和规范管理收

费项目的通知

(冀政办〔2009〕94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优化发展环境,减轻企业和群众负担,推动科学发展,按照省政府确定的清理规范收费行为原则和范围,我省组织对省、市、县政府及其部门、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2008年执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政府定价和指导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政府性集资、政府性保证金等收费项目进行了全面清理规范。这次取消、取缔、停止征收以及需要规范管理的281项行政事业性收费、经营服务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政府性集资、政府性保证金项目,已经省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1月1日起实施。

公布取消、取缔的收费项目虽然存在于个别地方,但全省其他地方执收的类似收费项目也要同时予以取消或取缔。各级政府及其部门要对照公布取消、取缔、停收和规范管理的收费项目,全面检查清理本地本部门的收费项目。各级财政、物价部门要向社会公布本级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各级政府法制部门要及时清理废

止涉及的文件;各级政府及财政、编制等部门要研究制定相关配套措施,解决好清理规范收费项目涉及的职责调整、人员编制和财政经费保障方式等问题。省政府纠风办、省监察厅、省财政厅、省政府法制办、省物价局等部门要组成联合督导组,对公布取消、取缔、停止征收和规范管理的收费项目落实情况进行督导检查,确保清理规范收费行为工作取得实效。

关于公布取消和停止征收100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

关于公布取消和停止征收100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

关于公布取消和停止征收100项行政事业性

收费项目的通知

财综[2008]78号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物价局:

为推进行政事业性收费改革,促进依法行政,切实减轻企业和社会负担,支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我们对全国性及中央部门和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进行了全面清理,决定公布取消和停止征收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09年1月1日起,在全国统一取消和停止征收100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具体项目见附件)。

各地区和部门出台的收费项目与本通知公布取消和停止征收的收费项目相类似的,一律予以取消。

二、上述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取消和停止征收后,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法履行行政管理职能或核发证照所需要的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其中,财政补助事业单位的经费支出,通过部门预算予以安排;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经费支出,通过安排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项目支出予以拨付。各级财政部门应按照上述要求,妥善安排有关部门和单位预算,确保其管理工作的正常运转。

三、有关执收部门和单位应按规定到原核发《收费许可证》的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注销手续,并到原核发财政票据的财政部门办理票据缴销手

续。2009年1月1日前有关收费资金余额应严格按照财政部门原规定渠道全部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

四、各地区和有关部门应严格执行本通知规定,认真落实公布取消和停止征收的收费项目,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拒绝执行,也不得以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等方式变相继续收费。各级财政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落实本通知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不按规定取消或停止征收收费项目的,要按规定给予处罚,并追究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关于印发2009年全国性及中央部门和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

关于印发2009年全国性及中央部门和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
4 号) 9 规定 , 暂停征收电力监管费。
5标 注 “ ” 的项 目为有 关企 业直 接负担 的收费项 目。 、 ▲ 号

如下 :


《 收费 目录》 中的行政事业 性收 费项 目为截至 20 年 1 月 3 09 2 1日仍在 执行 的
全国性及 中央部 门和单位 的行政事 业性 收费项 目, 其具体征 收范 围、 征收标准及 资金
管理方式 等 , 应按 照《 收费 目录 》 中注 明的文件规定执行 。 二 、0 9 1 月 3 20 年 2 1日以前全 国性及 中央部 门和单位 的行 政事业 性收费项 目, 一
律以本通知 以及所 附《 收费 目录 》 为准 。凡未列入本通知 以及所 附《 收费 目录》 收费 和《
目录》 所列文件依据 中未规定 的行政事业性 收费项 目, 民 、 公 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 可拒
绝支付 。2 1 年 1 1日以后 , 增或 调整 的全 国性及 中央部 门和单 位行政 事业 性 00 月 新
17号 2
▲ 5 8

城市排水设施有偿使用费
缴人地方 国库
价费字 [93 11 , 预 [00 - 9] 8 号 财 1 20]
17号 2
5. 9 城市 污水 处 理 费 ( 限于 事业 单 ▲ 位 ) 缴人地方国库
财综字 [ 9 7 1 1号 , 19 ] 1 国发 [ oo 2o] 3 号 , 价格 [ 9 9 19 6 计 19 ] 12号, 价 计

关于公布取消和免征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

关于公布取消和免征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

政策法规

(一般不超过三年)。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区改革工作实际情况,做好移交机构的资产、财务、社保、人事关系的划转工作,保证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

第十条各级财政部门在移交工作中应当注意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保证平稳过渡。

第十一条省级财政部门应当建立地方国有农场办社会职能情况数据库,反映每个农场需要分离、已分离或者确定农场继续举办社会职能等情况,全面覆盖参加改革的地方国有农场办社会职能及其改革情况。

数据库实行销号制,做到改革到位一个,登记一个,销号一个。

第十二条中央财政奖励资金用于补充地方政府承担国有农场社会职能增加的财政开支,以及推进国有农场办社会职能改革所需的人员安置、机构设置等费用,不得用于投资经商办企业,不

得用于购置交通工具、通讯设备,以及

各类楼堂馆所建设等“形象工程”、“政

绩工程”。

第四章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财政部从地方投入情

况、农工减负程度、群众满意度、改革

完整性、资金管理和使用规范性等方

面,对试点省地方国有农场办社会职能

改革工作情况进行绩效考核。

对考核不合格的省,停止拨付中央

财政奖励资金,限期一年整改。整改合

格后第二年,再按规定拨付奖励资金;

整改仍不合格的,取消享受奖励资格,

扣回已拨奖励资金。

第十四条省级财政部门应当对省

以下财政部门管理和使用国有农场办社

会职能改革中央财政奖励资金情况实施

绩效评价,并将上年评价结果作为分配

下年度奖励资金的依据。

第十五条财政部根据工作需要,

对中央财政奖励资金分配、使用和管理

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省级财政部门负责对省

以下财政部门管理和使用中央财政奖励

河北省物价局关于下发《河北省涉农价格(收费)政策》的通知

河北省物价局关于下发《河北省涉农价格(收费)政策》的通知

河北省物价局关于下发《河北省涉农价格(收费)政

策》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北省物价局

•【公布日期】2009.02.13

•【字号】冀价政调[2009]2号

•【施行日期】2009.02.1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价格

正文

河北省物价局关于下发《河北省涉农价格(收费)政策》的

通知

(冀价政调[2009]2号)

各设区市物价局,扩权县(市)物价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十七届三中全会和全省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切实减轻农民负担,保持农业增产和农民增收,促进农村繁荣,为实现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提供有力支撑,现将我省的有关涉农价格(收费)政策下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河北省涉农价格(收费)政策

二〇〇九年二月十三日附件:

河北省涉农价格(收费)政策

一、农业灌溉用水

利用地下水或地表水进行农业灌溉,暂免征水资源费;水利工程供农业灌溉用水,严格执行省物价局规定的斗渠口水价和农渠口水价,严禁在规定的水价之外摊

派或搭车收取任何费用。

二、农村用电

1.全省农村居民生活用电价格为每千瓦时0.52元。对2006年底在册的农村最低保障户实行优惠电价,每户每年定额优惠10元,优惠电价政策执行年限统一确定为2007年-2010年。优惠电价政策由华北电网有限公司、省电力公司负责,并由各县(市)供电公司在收取电费时直接落实到户。

2.经民政部门审批、登记的福利性、非营利性的农村养老服务机构,包括:社会福利院、老年公寓、养老院、护理院、托老所、敬老院、老年服务中心、康复指导中心等,其用电价格一律按居民生活用电价格执行。农村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用电执行居民生活用电价格。

河北省物价局关于落实降低规范部分建设项目收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冀价经费[2011]10号

河北省物价局关于落实降低规范部分建设项目收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冀价经费[2011]10号

河北省物价局关于落实降低规范部分建设项目收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正文:

---------------------------------------------------------------------------------------------------------------------------------------------------- 河北省物价局关于落实降低规范部分建设项目收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冀价经费(2011)10号)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环境保护厅,各设区市、扩权县(市)物价局:

为进一步优化企业发展环境,减轻企业和群众负担,《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534号)决定适当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进一步规范收费行为,现结合我省清理整顿涉及房地产开发收费的相关政策,将有关收费规定明确如下:

一、房屋转让手续费和房屋租赁手续费收费标准及相关减免规定。经批准设立的各房屋交易登记机构在办理房屋交易手续时收费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房屋转让手续费,按建筑面积收取。收费标准为:新建商品住房每平方米1.5元,存量住房每平方米3元,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等保障性住房减半收取。新建商品房和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等保障性住房转让手续费由转让方承担,存量住房转让手续费由转让双方各承担50%。

其它房屋转让手续费,收费标准每平方米5元,转让手续费由转让双方各承担50%。

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物价局关于发布2009年度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

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物价局关于发布2009年度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

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物价局关于发布2009年度行政

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物价局

•【公布日期】2010.01.18

•【字号】冀财综[2010]3号

•【施行日期】2010.01.1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

正文

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物价局关于发布2009年度行政事业性

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

(冀财综〔2010〕3号)

省直有关部门,省管各企业,各设区市、直管县财政局、物价局: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收费行为工作的意见》(冀政[2009]214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2008年全国性及中央部门和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财综[2009]46号)要求,我们编制了河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包括《2009年河北省在收的全国性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2009年全省性及省直部门和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现予以公布,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此次公布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以下简称收费项目)为截至2009年12月31日我省仍在执行的收费项目。其中:《河北省在收的全国性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是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经国务院或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的收费项目;《全省性及省直部门和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是根据国家或省有关规定,经省人民政府或省财政厅、省物价局批准的收费项目。收费

项目的具体征收范围、征收标准及资金管理方式等,应按照目录中注明的文件规定执行。

二、为防止重复设立收费项目,明晰收费项目管理级次,对于中央批准设立并授权省物价、财政部门核定收费标准的收费项目,按《2009年河北省在收的全国性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中所列的省级收费标准文件执行;对2007年省收费项目目录中7个部门的17项收费项目归并至中央项目目录,资金管理方式按归并后的中央收费项目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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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公布取消停收降低收费标准

放开收费标准和下放权限的41项涉及

房地产开发收费和基金项目的通知

冀政办〔2009〕5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我省取消、停收、降低收费标准、放开收费标准和下放权限的41项涉及房地产开发的收费和基金项目,已经2009年2月17日省政府第2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3月1日起实施。

二00九年二月十八日

取消、停收、降低收费标准、放开

收费标准和下放权限的41项涉及

房地产开发收费和基金项目

一、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共10项)

1、取消的收费项目(3项)

建设部门(3项)

(1)城市绿化用地补偿费

(2)绿化用地临时占用费(涉及房地产开发项目)

(3)城市旧区改建费

2、停收的收费项目(6项)

建设部门(1项)

新建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费

国土资源部门(1项)

新建房屋土地使用权转让变更登记费

水利部门(4项)

(1)占用农业灌溉水源及设施补偿费(涉及房地产开发项目) (2)水土流失防治费(涉及房地产开发项目)

(3)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涉及房地产开发项目)

(4)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涉及房地产开发项目)

3、收费由省下放市、县(市)收取的项目(1项)

人防部门(1项)

防空地下室异地建设费

二、经营性收费项目(共18项)

1、取消的收费项目(1项)

建设部门(1项)

房屋权属档案查询利用费

2、停收的收费项目(4项)

环保部门(1项)

房地产开发项目环境影响咨询费

发展改革部门(1项)

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费

气象部门(1项)

房地产开发项目防雷技术服务费

地震部门(1项)

房地产开发项目地震安全性评价费

3、降低收费标准的收费项目(3项)

建设部门(2项)

(1)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查费(降低后按现行收费标准50%收取)

(2)住房交易手续费(降低后按现行收费标准50%收取) 消防部门(1项)

建筑自动消防设施检测服务费(降低后按现行收费标准50%收取)

4、收费标准由省下放市、县(市)政府管理的项目(1项)

建设部门(1项)

城市建筑垃圾及渣土处理费

5、放开收费标准实行市场调节的收费项目(9项)

环保部门(1项)

室内空气质量检测费(属于环境检测专业服务收费)

建设部门(7项)

(1)工程勘察设计费

(2)建设工程监理费

(3)城市规划设计费即规划技术服务费(其中放线、验线收费取消);

(4)建筑工程材料验收费

(5)房地产中介服务费

(6)工程招投标代理服务费

(7)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服务费

国土资源部门(1项)

土地价格评估费

三、政府性基金项目(共1项)

停收的基金项目(1项)

国土资源部门(1项)

新菜地开发建设资金

四、资本金、保证金、教育设施配套费和其他收费项目(共8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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