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法条
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民间借贷行为,保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为满足生产经营、生活需要,以金钱或者其他有价证券为标的,约定的出借人与借款人之间发生的借贷关系。
第三条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适用本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人民法院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依法保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人民法院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和案件的具体情况,确定案件的管辖。
第二章民间借贷合同的成立与效力第六条民间借贷合同依法成立,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七条民间借贷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能够证明合同成立并具有法律约束力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合同有效。
第八条当事人以口头形式订立民间借贷合同,一方当事人主张合同成立,对方当事人予以否认的,由主张合同成立的一方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
第九条当事人之间订立民间借贷合同,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支持,但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最高利率。
第十条民间借贷合同中约定了利息,但未约定还款期限的,视为不定期借贷。
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借款,出借人可以随时要求还款。
第十一条民间借贷合同中约定了还款期限,但未约定利息的,视为无息借贷。
第十二条当事人一方未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章民间借贷合同的履行与变更第十三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履行还款义务。
第十四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履行还款义务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处理:(一)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履行还款义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出借人可以解除合同,要求借款人返还借款本金及利息;(二)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履行还款义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部分履行的,出借人可以请求借款人支付未履行部分的利息;(三)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履行还款义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全部履行的,出借人可以请求借款人支付逾期利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第二次修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第二次修正)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15年6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55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8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09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审判工作中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等二十七件民事类司法解释的决定》第二次修正)为正确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本规定所称的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
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本规定。
第二条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
第三条借贷双方就合同履行地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事后未达成补充协议,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法:民间借贷的司法解释
合同法:民间借贷的司法解释合同法:民间借贷的司法解释民间借贷是指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公民与其它组织之间借贷。
只要双方当事人意见表示真实即可认定有效,因借贷产生的抵押相应有效,但利率不得超过人民银行规定的相关利率。
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民间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
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的有关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
民间借贷是一种直接融资渠道,银行借贷则是一种间接融资渠道。
民间借贷是民间资本的一种投资渠道,是民间金融的一种形式。
司法解释民间借贷不仅是一种经济现象,同时又是一种法律现象,从司法解释的角度,民间借贷具有以下几个主要法律特征:(1)民间借贷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
借贷双方通过签订书面借贷协议或达成口头协议形成特定的债权债务关系,从而产生相应的权利和义务。
债权债务关系是我国民事法律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这种关系一旦形成便受法律的保护。
(2)民间借贷是出借人和借款人的合约行为。
借贷双方是否形成借贷关系以及借贷数额、借贷标的、借贷期限等取决于借贷双方的书面或口头协议。
只要协议内容合法,都是允许的,受到法律的保护。
(3)民间借贷关系成立的前提是借贷物的实际支付。
借贷双方间是否形成借贷关系,除对借款标的、数额、偿还期限等内容意思表示一致外,还要求出借人将货币或其他有价证券交付给借款人,这样借贷关系才算正式成立。
(4)民间借贷的标的物必须是属于出借人个人所有或拥有支配权的财产。
不属于出借人或出借人没有支配权的财产形成的借贷关系无效,不受法律的保护。
(5)民间借贷可以有偿,也可以无偿,是否有偿由借贷双方约定。
只有事先在书面或口头协议中约定有偿的,出借人才能要求借款人在还本时支付利息。
关于处理民间借贷的相关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法民发[1991]21号.1991年7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502次会议讨论通过)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应按照自愿、互利、公平、合法的`原则,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限制高利率。
借款合同法律意见书
借款合同法律意见书借款合同法律意见书一、背景根据《合同法》和相关司法解释,我们对借款合同的法律性质和相关风险进行了审查和评估,特此提供本法律意见书。
二、借款合同的法律性质借款合同是指一方将一定数量的货币或货物等归还给另一方,并约定后者按照约定期限和利率返还相应金额的合同。
根据《合同法》第169条的规定,借款合同属于法律上的借款合同。
根据法律的规定,借款合同应当具备以下要素:出借人、借款人、借款金额、还款期限和利率,双方应当自愿达成协议。
出借人应当提供与借款金额相等的款项,并按照协议要求提供借款。
三、风险提示在签署借款合同前,双方应仔细阅读合同条款,并充分了解以下风险:1. 利息风险:借款合同一般规定了借款利率,借款人需要按时支付利息。
若借款人未能按时支付利息,将面临被追加利息、罚息等法律后果。
2. 违约风险:借款合同规定了借款人的还款义务。
若借款人未按照合同要求按时还款,出借人有权要求借款人支付违约金或提起诉讼。
3. 法律风险:借款合同涉及双方权益,若合同条款存在违法情形,可能会导致合同无效。
4. 信息风险:借款人在借款过程中需要提供个人信息和财务状况等敏感信息,若这些信息被泄露或滥用,可能会对借款人的利益造成损害。
四、注意事项在签署借款合同前,双方应注意以下事项:1. 仔细阅读合同条款,并明确借款金额、还款期限和利率等重要信息。
2. 注意合同中的各项权利义务,特别是还款义务和违约责任。
3. 如有不确定的地方,应及时咨询专业律师或合同专家,以充分了解合同涉及的法律规定。
4. 确保合同的真实性和合法性,避免签署存在违法情形的合同。
五、结论根据我们的法律评估,借款合同具备法律效力,双方应按照约定条件履行合同义务。
在签署借款合同前,双方应了解借款合同的法律风险,并注意保护自身权益。
如有需要,建议请咨询专业律师以获取具体的法律意见。
以上为本法律意见书的全部内容。
如有疑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法律承认的正规个人借款合同5篇
法律承认的正规个人借款合同5篇篇1个人借款合同甲方(借款人):[甲方姓名]身份证号:[甲方身份证号]联系方式:[甲方联系方式]乙方(出借人):[乙方姓名]身份证号:[乙方身份证号]联系方式:[乙方联系方式]鉴于甲方的借款需求,以及乙方同意借款给甲方,双方经过友好协商,在平等、自愿、公平的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达成以下个人借款合同。
第一条借款内容1. 借款金额:人民币[借款金额汉字大写]圆整(¥[借款金额数字小写]元)。
2. 借款用途:[具体用途]。
3. 借款期限:[借款开始时间]至[借款结束时间]。
4. 借款利率:年利率为[利率百分比],利息按月支付。
第二条借款的发放与偿还1. 乙方在合同生效后[放款时间间隔]内将借款金额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支付到甲方指定的银行账户。
2. 甲方应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及时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
还款方式:[具体还款方式]。
第三条保证条款1. 甲方保证借款用途合法,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
2. 甲方保证提供的所有资料真实、完整、有效。
3. 乙方有权对甲方的借款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第四条违约责任1. 如甲方未按约定时间偿还借款及利息,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支付逾期罚息。
2. 如甲方提供虚假资料或改变借款用途,乙方有权提前收回借款并要求甲方承担违约责任。
3. 如因甲方违约导致乙方采取法律手段追究责任,甲方应承担乙方因此产生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等)。
第五条合同的变更与解除1. 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或解除本合同。
2. 如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无法履行,双方均不承担违约责任。
第六条争议解决如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应首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七条附则1.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2.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3. 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另行协商补充。
甲方(借款人):[甲方亲笔签名]日期:[签署日期]乙方(出借人):[乙方亲笔签名]日期:[签署日期]--------------------------------------------------------------------------------------------篇2个人借款合同借款人: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出借人: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基础上,就甲方向乙方借款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一、借款用途甲方向乙方借款用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借款用途),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擅自改变借款用途。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借款合同6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借款合同6篇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借款合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借款合同的订立和履行,维护借款人和出借人的合法权益,保障社会经济秩序的正常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合同。
第二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出借人借款,出借人同意出借的合同。
第三条出借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四条借款人应按照《合同法》的规定订立借款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约定借款金额、利率、期限、还款方式等具体内容。
第五条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双方签字盖章,具有法律效力。
第六条出借人应当依法出具借款合同,并保留合同的原件。
第七条出借人、借款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诚实守信,履行合同义务。
第二章借款金额和利率第八条借款人与出借人就借款金额应当明确约定,金额应为具体数字。
第九条借款利率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不得高于最高利率规定,双方自愿约定利率应当尊重市场原则。
第十条若出借人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乱定利率,借款合同将被视为无效。
第十一条借款利率的计算应当以实际借款金额为基数,不得计入任何附加费用。
第十二条出借人应当向借款人提供真实的借款金额,并确保资金来源合法合规。
第三章还款期限和方式第十三条借款人应按照借款合同中约定的还款期限履行还款义务。
第十四条还款期限一般分为按月、按季、按年等期限。
第十五条出借人有权要求借款人提前还款,借款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提前还款。
第十六条借款人逾期还款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第十七条出借人可以选择通过银行转账、现金等方式收取还款。
第十八条借款人应当妥善安排还款方式,保证按时还款。
第四章违约责任第十九条借款人逾期还款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滞纳金,滞纳金的计算方式应当在合同中明确。
第二十条借款人逾期还款超过一个月的,出借人有权要求借款人提供抵押品或担保人。
第二十一条借款人严重违约的,出借人有权要求借款人提前还款,并追究借款人的法律责任。
法释〔2020〕17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审判工作中适用〈中华人民共和
法释〔2020〕17号最⾼⼈民法院关于修改《最⾼⼈民法院关于在民事审判⼯作中适⽤〈中华⼈民共和法释〔2020〕17号最⾼⼈民法院关于修改《最⾼⼈民法院关于在民事审判⼯作中适⽤〈中华⼈民共和国⼯会法〉若⼲问题的解释》等⼆⼗七件民事类司法解释的决定(2020年12⽉23⽇最⾼⼈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2021年1⽉1⽇起施⾏)最⾼⼈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规定第⼀条本规定所称的民间借贷,是指⾃然⼈、法⼈和⾮法⼈组织之间进⾏资⾦融通的⾏为。
经⾦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的从事贷款业务的⾦融机构及其分⽀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本规定。
第⼆条出借⼈向⼈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当事⼈持有的借据、收据、⽋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民法院应予受理。
被告对原告的债权⼈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
第三条借贷双⽅就合同履⾏地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事后未达成补充协议,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以接受货币⼀⽅所在地为合同履⾏地。
第四条保证⼈为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出借⼈仅起诉借款⼈的,⼈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证⼈为共同被告;出借⼈仅起诉保证⼈的,⼈民法院可以追加借款⼈为共同被告。
保证⼈为借款⼈提供⼀般保证,出借⼈仅起诉保证⼈的,⼈民法院应当追加借款⼈为共同被告;出借⼈仅起诉借款⼈的,⼈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证⼈为共同被告。
第五条⼈民法院⽴案后,发现民间借贷⾏为本⾝涉嫌⾮法集资等犯罪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涉嫌⾮法集资等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
公安或者检察机关不予⽴案,或者⽴案侦查后撤销案件,或者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经⼈民法院⽣效判决认定不构成⾮法集资等犯罪,当事⼈⼜以同⼀事实向⼈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民法院应予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第一次修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第一次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0.08.19•【文号】•【施行日期】2020.08.20•【效力等级】司法解释•【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借款合同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15年6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55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8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09次会议《关于修改〈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决定》修正,该修正自2020年8月20日起施行)为正确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本规定所称的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
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本规定。
第二条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
第三条借贷双方就合同履行地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事后未达成补充协议,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第四条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出借人仅起诉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证人为共同被告;出借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
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一般保证,出借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出借人仅起诉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证人为共同被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0.08.19•【文号】法释〔2020〕6号•【施行日期】2020.08.20•【效力等级】司法解释•【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借款合同正文最高法发布新修订的《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决定》已于2020年8月1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09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8月20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2020年8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决定法释〔2020〕6号(2020年8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09次会议通过,自2020年8月20日起施行)根据审判实践需要,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09次会议决定,对《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作如下修改:一、将第一条修改为:“本规定所称的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
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本规定。
”二、将第二条修改为:“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
”三、将第三条修改为:“借贷双方就合同履行地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事后未达成补充协议,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四、将第五条修改为:“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第二次修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第二次修正)【发文字号】法释〔2020〕17号【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0.12.29【实施日期】2021.01.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15年6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55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8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09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审判工作中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等二十七件民事类司法解释的决定》第二次修正)为正确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本规定所称的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
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本规定。
第二条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
第三条借贷双方就合同履行地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事后未达成补充协议,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第四条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出借人仅起诉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证人为共同被告;出借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
最高法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发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文号】法释〔2015〕18号【发布日期】2015-08-06【生效日期】2015-09-01【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司法解释【文件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15年6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55次会议通过)法释〔2015〕18号为正确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本规定所称的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
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本规定。
第二条出借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
第三条借贷双方就合同履行地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事后未达成补充协议,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第四条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出借人仅起诉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证人为共同被告;出借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
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一般保证,出借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出借人仅起诉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证人为共同被告。
第五条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
贷款实施的法律法规条例是什么
贷款实施的法律法规条例是什么在生活中,贷款是很常见的一种借款方式,而贷款的金额也是相对较大的,因此,在法律上,对贷款也有相关的法律条例。
以下是由店铺为大家整理的贷款实施的法律法规条例,希望能帮到你们。
贷款实施的法律法规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贷款行为,维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保证信贷资产的安全,提高贷款使用的整体效益,促进社会经济的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制定本通则。
第二条本通则所称贷款人.系指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经营贷款业务的中资金融机构。
本通则所称借款人,系指从经营贷款业务的中资金融机构取得贷款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
本通则中所称贷款系指贷款人对借款人提供的并按约定的利率和期限还本付息的货币资金。
本通则中的贷款币种包括人民币和外币。
第三条贷款的发放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行政规章.应当遵循效益性、安全性和流动性的原则。
第四条借款人与贷款人的惜贷活动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贷款人开展贷款业务,应当遵循公平竞争、密切协作的原则,不得从事不正当竞争。
第六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是实施《贷款通则》的监管机关。
第二章贷款种类第七条自营贷款、委托贷款和特定贷款:自营贷款,系指贷款人以合法方式筹集的资金自主发放的贷款,其风险由贷款人承担,并由贷款人收回本金和利息。
委托贷款,系指由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及个人等委托人提供资金,由贷款人(即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的贷款。
贷款人(受托人)只收取手续费,不承担贷款风险。
特定贷款,系指经国务院批准并对贷款可能造成的损失采取相应补救措施后责成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发放的贷款。
第八条短期贷款、中期贷款和长期贷款:短期贷款,系指贷款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贷款。
中期贷款,系指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不含1年)5年以下(含5年)的贷款。
贷款合同法定规定
贷款合同法定规定第一篇:合同编号:_______本合同由以下双方于____年____月____日签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就贷款人向借款人贷款,借款人按期偿还贷款本金及支付利息的事宜,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贷款金额与用途1.1 贷款人同意向借款人人民币____万元的贷款(以下简称“贷款”),贷款用途为____。
1.2 借款人应按照约定的用途使用贷款,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条贷款期限2.1 贷款期限为____年,自贷款人发放贷款之日起计算。
2.2 借款人应按约定的还款计划按期偿还贷款本金及支付利息。
第三条还款方式与还款期限3.1 借款人应按照约定的还款计划按期偿还贷款本金及支付利息。
3.2 还款计划如下:(1)贷款期限内,借款人每____个月偿还一次贷款本金,共偿还____次;(2)贷款期限内,借款人每____个月支付一次利息,共支付____次。
3.3 借款人提前还款的,应提前向贷款人提出书面申请,并按照贷款人的要求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第四条贷款利率与利息计算4.1 贷款利率为____%,按年计息。
4.2 利息计算方式为____。
4.3 借款人逾期还款的,贷款人依法有权加收罚息,罚息利率为____%。
5.1 借款人为履行本合同债务,同意以下担保措施:(1)____;(2)____;(3)____。
5.2 担保人应承担的担保责任,按照担保合同的约定执行。
第六条违约责任6.1 借款人未按约定用途使用贷款,或者未按约定的还款计划偿还贷款本金及支付利息的,贷款人有权解除本合同,并要求借款人立即偿还全部贷款本金及支付相应利息。
6.2 借款人虚假资料、隐瞒重要事实或者采取其他手段骗取贷款的,贷款人有权解除本合同,并要求借款人立即偿还全部贷款本金及支付相应利息。
6.3 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或者造成对方损失的,应承担违约责任,向对方支付违约金,并赔偿损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原告代理词
尊敬的法官:我代表原告,就与被告之间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发表代理词。
一、案件基本事实1.原告与被告于年月日签订《金融借款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提供人民币万元贷款,借款期限为年,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2.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履行了贷款义务,将贷款发放至被告指定的账户。
3.被告在借款期限内未能按期足额偿还贷款本金及利息,截至起诉之日,尚欠原告贷款本金人民币万元、利息万元。
4.原告多次催收未果,被告仍未履行还款义务,故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偿还贷款本金、利息及逾期还款违约金。
二、法律依据1.《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3.《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
对返还借款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4.《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三、代理意见1.原告与被告签订的《金融借款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有效。
根据合同约定,被告应按期足额偿还贷款本金及利息。
然而,被告在借款期限内未能履行还款义务,构成违约。
2.被告未按约定偿还贷款本金及利息,已违反《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的规定,应承担逾期还款的违约责任。
3.原告依约履行了贷款义务,被告未能按期足额偿还贷款本金及利息,原告有权要求被告偿还贷款本金、利息及逾期还款违约金。
4.鉴于被告违约行为,原告有权依据《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要求被告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原告依法要求被告偿还贷款本金、利息及逾期还款违约金,符合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
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请求贵院依法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借款合同出借人未签字的法律规定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借款合同出借人未签字的法律规定篇一:无借款人或者无出借人签名的借据的法律效力无借款人或者无出借人签名的借据的法律效力【案例】某日,小赵拿着一份借据找到小强催其还款。
小赵声称借据上载明的借款10万元是小强在3个月前向其借的。
当时两人订立了一份借据,但是当时小强在借款人签名处并未签章,而小赵当时并未仔细查看借据上没有借款人签名,但借据上所列的借款数额、还款期限、利息计算等条款都是经二人协商一致后订立的。
还款日期到了,小赵要求小强还款,但小强以没有订立此份借据为由拒绝还款,于是小赵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小强偿还10万元债务。
法院经过笔迹鉴定认为借据上的笔迹不是小强的,最终法院驳回了小赵的诉讼请求。
无借款人或者无出借人签名的借据有法律效力吗?【知识点】借据上如果没有借款人签名或盖章,出借人虽持有这种借据,但是被指认的借款人不予承认,又无其他证据证明谁是特定的借款人时,该借据对出借人履行还款义务。
但是,在其他证据证明被指定的借款人就是实际借款人的,如通过笔迹签定,该借据确为被指认的人所书写的,可以认定书写人为借款人;书写人能够提供证据证明自己为他人代写的,并得到实际借款人承认的,则由实际借款人承担偿还责任。
借据上有借款人无出借人的,一般认定借据持有人为出借人,但借据人或者实际出借人有证据证明借据持有人不是出借人的,该借据对持有人无效。
【案例评析】在本案中,借据上没有借款人签名,因此要判定借款人是谁首先要看出借人所指认的借款人本人是否承认这一借贷事实。
小赵指认小强是借款人,但是小强予以否认,这时举证责任便由小赵承担。
小赵并没有其他证据证明此份借据是由小强所签订的,最后通过笔迹鉴定也无法确认是由小强签订的,因此法院无从判断此借据的借款人是谁,败诉风险就由小赵承担了。
【投融贷提醒】在签订借据时,借贷双方一定要仔细查看签名处是否已经由双方当事人签章,并且在借款已经还清的情况下,债务人要及时收回借据,或者再签订一份借款已经还清的书面协议。
民法典借款合同
民法典借款合同民法典借款合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借款合同是指借款人按照约定向出借人借款,出借人将借款提供给借款人的合同。
第二条借款合同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得违反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道德。
第三条借款人和出借人可以约定借款利率和还款方式,但不得超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利率上限。
第四条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借款合同的书面形式可以是书信、电报、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等方式。
第五条借款人与出借人订立的借款合同,应当明确约定借款的期限、利率、偿还方式、以及还款期限等基本条款。
第二章合同成立和履行第六条借款人和出借人通过书面形式订立的借款合同,自双方签订合同时起即行成立。
第七条借款人和出借人可以约定借款合同生效的条件,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继续履行合同或者解除合同并要求违约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第八条借款人在申请借款合同生效前,应当如实向出借人提供与借款有关的资料和信息。
第九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期限和方式偿还借款本金和利息,不得延迟还款。
第十条出借人有权在借款利息支付期内要求借款人提供证明文件,以核实借款人还款能力。
第三章违约和解除第十一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期限和方式还款的,应当支付违约金,并按照约定支付逾期利息。
第十二条出借人有权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物或者以其他方式提供担保,并可以在违约时以担保物进行抵押、扣押、变卖等。
第十三条若借款人违约未能履行合同义务,出借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借款人支付违约金及利息。
第十四条当借款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时,借款合同自行失效。
第十五条借款人在合同成立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出借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借款人支付违约金及利息。
第四章争议解决第十六条借款合同产生的争议,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七条借款人和出借人通过协商解决争议的,应当签订书面协议,并按照协议执行。
第十八条出借人和借款人在借款合同中约定了解决争议的仲裁条款的,可以通过仲裁解决争议。
民法典464对应合同法
民法典464对应合同法协议编号: [编号]签署日期: [日期]甲方(出借人)信息: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电子邮箱: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借款人)信息: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电子邮箱:___________________背景与目的鉴于甲方愿意向乙方提供借款,双方经友好协商,特订立本借款合同以约定各项权利和义务。
合同条款第一条借款金额及用途1.2 借款用途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应当严格按照此用途使用借款。
第二条还款方式2.1 借款期限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_______________________止。
2.2 还款方式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具体约定如下:_______________________(详细描述还款的方式、时间和金额)。
第三条利息与费用3.1 借款期间,乙方应按约定时间向甲方支付利息,利率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年利率)。
3.2 如因乙方原因导致逾期还款,应支付逾期罚息,罚息率为年利率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条违约责任4.1 若乙方未按时足额还款,应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为未偿还金额的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2 若乙方严重违反本合同其他条款,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要求乙方立即清偿所有未还款项。
第五条保密条款5.1 双方承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及履行后对相关信息予以保密,不得向第三方透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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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借款合同一般条款借款合同一般条款《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七条规定:“借款合同采用书面形式,但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借款合同的内容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
一、借款种类借款种类主要是按借款方的行业属性、借款用途以及资金来源和运用方式进行划分的。
如果是商业借款,针对不同种类的借款,国家信贷政策在贷款的限额、利率等方面有不同规定,以体现区别对待、择优扶持的信贷原则。
因此,借款合同一定要写明借款种类,它是借款合同必不可少的主要条款。
根据《贷款通则》的规定,借款有以下分类:1、自营贷款、委托贷款和特定贷款。
自营贷款,系指贷款人以合法方式筹集的资金自主发放的贷款,其风险由贷款人承担,并由贷款人收回本金和利息。
委托贷款,系指由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及个人等委托人提供资金,由贷款人(即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的贷款。
贷款人(受托人)只收取手续费,不承担贷款风险。
特定贷款,系指经国务院批准并对贷款可能造成的损失采取相应补救措施后责成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发放的贷款。
2、短期贷款、中期贷款和长期贷款。
短期贷款,系指贷款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贷款。
1中期贷款,系指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不含1年)5年以下(含5年)的贷款。
长期贷款,系指贷款期限在5年(不含5年)以上的贷款。
等等二、借款币种借款合同的标的除人民币外,还包括一些外币,如美元、日元、欧元等。
通常情况下,借款币种与借款数额约定在一个条款里面。
三、借款用途主要是指借款使用的范围和内容,它规定了贷款的使用方向,有利于保证贷款的安全性。
《合同法》第二百零二条规定:“贷款人按照约定可以检查、监督借款的使用情况。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向贷款人定期提供有关财务会计报表等资料”。
(贷款人的检查、监督权)《合同法》第二百零三条规定:“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
(贷款用途的限制)四、借款数额没有数量,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大小就无法确定,借款合同没有借款数额,就无法确定借贷货币的多少,也失去了计算借贷利息的依据,因此,没有借款数额条款,借款合同便不能成立。
五、借款利率2《合同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办理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贷款的利率,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利率的上下限确定”。
(本条指商业借贷的利率,如果是民间借贷,按照两线三区处理)《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
(自然人借款合同的利率)《合同法》第二百条规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
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利息的预先扣除)《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逾期利息。
在计算上,商业借款和民间借款有所不一样)商业借款:《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币贷款利率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三条规定:“关于罚息利率问题。
逾期贷款(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日期还款的借款)罚息利率由现行按日万分之二点一计收利息,改为在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30%-50%;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的罚息利率,由现行按日万分之五计收利息,改为在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50%-100%。
对逾期或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从逾期或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之日起,按罚息利率计收利息,直至清偿本息为止。
对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
民间借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 3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
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合同法》第二百零八条规定:“借款人提前偿还借款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应当按照实际借款的期间计算利息”。
(提前偿还借款的利息计算)六、借款期限在借款合同中,当事人订立借款期限必须具体、明确、全面,以确保借款合同的顺利履行。
《合同法》第二百零九条规定:“借款人可以在还款期限届满之前向贷款人申请展期。
贷款人同意的,可以展期”。
(借款展期)根据《贷款通则》的规定,自营贷款期限最长一般不得超过10年,超过10年应当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
票据贴现的贴现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贴现期限为从贴现之日起到票据到期日止。
七、还款方式借款人一般可以采用一次结清和分期分批偿还,如果是分期的情况,应明确具体时间以及具体金额等。
4八、违约责任主要表现为逾期利息和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罚息。
九、担保条款可以在借款合同中约定担保条款,也可以另行签订担保合同。
另外,商业贷款中,对借款人的限制(可以了解):一、不得在1个贷款人同一辖区内的两个或两个以上同级分支机构取得贷款。
二、不得向贷款人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等。
三、不得用贷款从事股本权益性投资,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不得用贷款在有价证券、期货等方面从事投机经营。
五、除依法取得经营房地产资格的借款人以外,不得用贷款经营房地产业务;依法取得经营房地产资格的借款人,不得用贷款从事房地产投机。
六、不得套取贷款用于借贷牟取非法收入。
七、不得违反国家外汇管理规定使用外币贷款。
八、不得采取欺诈手段骗取贷款。
5篇二:借款条范本借款条范本今(出借人)借给(借款人)人民币整,即¥元。
借款期限自200 年月日起至200 年月日止,共个月,利率为每月,利息共计人民币整,即¥元,全部本息于200 年月日一次性偿还。
如不能按期足额归还借款,借款人应向出借人支付违约金人民币整,即¥元。
担保人确认:本人同意为借款人的上述债务向出借人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限为借条出具之日起到借款偿还期限届满后两年时止,担保范围及于所有借款本息、违约金、赔偿金、出借人实现债权的费用(诉讼费、律师代理费、差旅费、公证费及其他实际支出的费用)。
本确认条款的效力独立于借条,借条无效不影响本确认条款的法律效力。
注:1、本借条同时为借款人收讫借款的法律凭证;2、借款人与担保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为本借条的附件,与本借条具同等法律效力。
借款人:身份证号码:担保人:身份证号码:借条出具时间:年月日小编提示:1、为了保障使用者的权益,建议借条使用者在根据自身需要删减借条内容时最好在法律专业人士的指导下进行;2、借条应由借款人亲自填写并签字确认。
如有担保人,担保人也应签字确认;3、出借方应注意诉讼时效起算的问题,由于借条约定还款期限,2年的诉讼时效从还款期限届满时起算;4、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最高不能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4倍,超出部分不受法律保护;5、公民间的借款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不支付利息;6、依据我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从本金中。
利息预先从本金中扣除的,按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7、借款人、担保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应由本人签字确认。
写借钱借条注意什么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人民的生活水平日益提高民众之间的相互借款越来越普遍借贷的数额也越来越高由此引发的纠纷也日渐增多。
在这类纠纷中债主提供法院的证据往往只有一份“借条”在法律上称之为“孤证”即没有其他证据相互佐证。
因此民间借款中如何写好借条需要注意一些事项。
一、借款时宜写“借条”不宜写“欠条”借条和欠条均是一种债权债务的凭证但两者之间有很大的区别。
借条是借款人向出借人出具的借款书面凭证,它证明双方建立了一种借款合同关系,而欠条是双方基于以前的经济往来而进行结算的一种结算依据,它实际上是双方对过往经济往来的结算,仅是代表一种纯粹的债权债务关系并不代表借款合同关系。
因此借款时宜写“借条”而不宜写“欠条”以省去诉讼中解释“欠”款原因、用途的举证责任。
二、借款时双方约定的利率宜写入借条中实践中有不少债主误解民间借款不能收取利息所以利息只在口头约定而没有写进借条中。
事实上法律规定民间借款双方可在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范围内约定利息。
法律依据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6条的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超出部分不予保护。
《合同法》第211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的规定。
如果没有将利率写入借条中,出借人一起诉借款人不承认双方约定,出借人的利息请求将得不到法院的支持。
三、借款时宜将还款期限写入借条中借款在诉讼时效内受法律保护,实践中却有很多出借人往往不知道“诉讼时效”的概念。
理论界对借款没有约定还款期限的诉讼时效问题理解不一,有人主张适用2年诉讼时效也有人主张适用20年诉讼时效。
各地法院对此问题的把握也不尽相同。
因此从债权安全回收的角度考虑,借款时宜将还款期限写入借条中。
如借款人逾期不归还借款的,出借人应当在借款到期后2年内向其主张权利(包括向人民法院起诉或由借款人在催款通知书上签字确认)。
四、借款时借条宜写清出借人借款人全名实践上出借人与借款人往往关系较密切也不泛亲戚关系,借款时将日常习惯称谓写入借条,如将出借人写成“张叔”“张兄”将借款人写成“阿三”“四妹”之类等等,万一借款人逾期还款出借人想到法院起诉借款人往往会因债权、债务人不明确而被法院拒之门外。
五、借款时借条应表述清楚明确没有歧义较典型的案例是张三向李四借款10万元,同时出具借条写明借款10万元。
几个月后张三归还李1万元,遂将原借条撕毁张三重新为李四出具借条一份:“张三原向李四借款10万元现还欠款1万元”。
这里的“还”字既可以理解为“归还(huan)”,又可以解释为“还(hai)欠” “尚欠”。
由此产生争议对出借人非常不利。
最后,如果出借款项的出借人最好将出借的款项通过银行汇到借款人的银行帐户,因为随着虚假民间借贷案件的激增,现在大额的民间借贷法院都会要求要相应的付款凭证,另外,如果对方有配偶的,最好要让对方的配偶也一并在借条在签字。
考虑到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可以要求借款人提供有能力的担保人并让担保人在借条上签字盖手印。
篇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借款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借款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作者:高炜时间:2011-01-1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借款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征求意见稿)为正确审理借款合同纠纷案件,保护贷款人、借款人及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和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十二章借款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及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结合人民法院审判实践,制定本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