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删除医疗责任"举证倒置"反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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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医疗纠纷举证责任倒置的正确理解与应对

对医疗纠纷举证责任倒置的正确理解与应对
出具 体 应 对 措 施 。
关键词 : 医疗纠纷 ; 举证 责任 ; 倒置 ; 应对措 施 中图分类号 : F 1 D 73 文献标识码 : A 文章编号 :6 2— 6 8 2 0 )4— 0 0— 3 17 4 5 (0 6 0 0 3 0
近年来, 医疗纠纷已经成为我国严重影响医患关系的 社会问 题。 特别是出 现医疗诉讼后, 疗机构是否存在 对医 过错、 为与 其行 损害 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及这些 以 证据应该由 哪方提供, 医患双方争议激烈。 对此, 最高人民 法院2 1 1月颁布 0 年 2 0 并于20 年4 1 起实施《 02 月 日 关于 民 事诉讼证据的 若干规定》 简称《 ( 证据规定》 , )该司法解 释 对八类案件规定由 被告方承担举证责任, 其中规定“ 由 医 疗机构就医 疗行为与 损害 结果之间 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 存在医疗 过错承担举证责任”第一次将医疗侵权案件列 , 入了“ 责任倒置” 举证 的范围。对此项规定, 社会各界、 医 患双 方有不同的 理解, 众说纷纭。 有人举双手赞成, 认为此 项规 定的 实施将更加方便人民 群众利用诉讼法律武器, 维
置” 这基 。 本代表了《 证据规定》 实施以来医疗界的意见。 总的来 医疗界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的 说, 质疑。
对医疗纠纷举证责任倒置的质疑 质疑一: 担心原告没有举证责任后, 医院的官司 会越来 越多。医院的这种担心是因多方 的误导产生的, 或者说是 有“ 根据” 。“ 的 举证责任倒置” 是一个明显有利于患者的 举证制度, 大大降低了 患者状告医疗的“ 槛” 它使得医 门 , 务人员在医疗诉讼中 处于相 对劣势的 地位。患者打官司变 得很容易, 很多人认为只要患者到医院就医时与医疗机构 发生的纠纷, 患者不需要承担任 何证明责任, 即所有 理解误导了医院和患者, 医 疗纠 纷案 件一时迅速增加, 医院自 顾不暇, 应付。 疲于 为了 尽量避免医疗纠纷或为了在医疗诉讼中争取主 动, 及医 医院 生必然会采取各种“ 对策” 求 自 比如要 以 保, 求病人在治疗或手术前签订各式各样的《 委托书》 《 、协议 书》《 、责任书》不签协议就拒绝治疗, , 或者要求病人在治 疗前做一系列“ 检查套餐”将原来的 , 许多特殊检查变作常 规检查。 这无疑是一种极大的 浪费, 损害了 患者的利益。 质疑 医学自 二: 身特点使医务人员举证 自 清白” 身“ , 同样不容易。由于医学科学不仅是-1不断发展的自 7 然科 学, 而且医学科学也是-1专业性很强的学科, 1 临床医学又 具有复杂的多变性、 局限性, 还有许多不 解之谜。 再加上医 学的 特殊性、 性和人体的差异性, 疗诊治过 风险 在医 程中 对 某疾病的 治疗所产生不良反应, 不是可以用简单的对和错 回 答。因 医 此, 疗过程中的风险是始终存在的, 事故不 医疗 可能 百分 之百地避免。因而, 医疗诉讼中的“ 举证责任倒 置” 在解决患者举证难的同时, 却将医院和医生推入了 举 证难的尴 尬境地, 使得医 患双方在医疗纠纷中 处于另一种 不对等状态, 这个新规 定在维护病人权益的同时, 却无法从 根本上维 护医院和医 务人员的 权益。 因而, 医生在选择治疗方案时, 首先考虑的 大多 是自 身 的“ ”而不是治疗方案是否最有利于病人, 清白 , 那些可能 对病人非常有利却仍不成熟的治疗手段, 将被摒弃治疗方 案之外。 但是, 学科学的发展, 医 依赖于临床医 学的 不断摸 索与创新, “ 保守治疗” 将使得临床的 发展受到相当大的阻 碍, 使得医疗技术和治疗手段的 创新举步维艰。医 学科学 的 发展受阻, 医疗事业的日 缩, 益萎 最终损害的 还是广大患

再论医疗纠纷举证责任倒置

再论医疗纠纷举证责任倒置

再论医疗纠纷举证责任倒置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证据规定》)正式实施,其中关于医疗纠纷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定尤为引人瞩目。

根据该规则,“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此规定一出,立即引起社会强烈反响,并毫无争议地成为2002年的十大“法制新闻”之一。

《证据规定》实施一年多来,各界褒贬不一。

在前不久闭幕的“两会”上,广东省人民医院院长林曙光代表向大会提交了一份仪案,从医院的种种难处出发,建议暂停医疗纠纷“举证责任倒置”。

(2003年03月16日00:29人民网新闻。

)这份提案可以说是代表了该《证据规定》实施以来医方的意见。

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医疗纠纷“举证责任倒置”到底有没有必要?是时候把问题摆到台面上来谈了。

让我们回顾实行举证责任倒置之前患者的处境。

生老病死,人生无常,人人希望“有啥不能有病”,但生了病您还就得乖乖去医院。

说句那时候百姓的流行话语,医生是最好当的职业,看好了那是“医术高明”,看不好那是“病入膏肓”,胳膊总是拧不过大腿。

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个人对自身权益日渐关注,大量医疗事故被媒体曝光,人们开始对医院产生信任危机。

纠纷一旦产生,往往诉诸法院,法官审理医疗赔偿案件,要看医方是否存在过错责任,要看有没有证据证明它的过错,于是鉴定结论就成了关键。

而当时医疗事故责任的认定,是医疗单位所在地的卫生行政主管机关属下的鉴定委员会一手操办的,正所谓“儿子踢球老子裁判”,难免有“包庇”的嫌疑。

加上医疗过程技术性强,信息不对称,患者大多数情况下是处于绝对不利地位的,胜诉者凤毛麟角,于是,采取各种极端行为者不乏其人。

作为社会矛盾的反映,医患冲突在近些年愈演愈烈。

据统计,自1999到2001年的3年时间,仅在北京市的71家二级以上的大中型医院,就发生医护人员被殴事件502起。

“谁主张,谁举证”本是民事侵权诉讼举证责任分配的一般原则,但是,在医疗纠纷中,由于无法克服的障碍,患者往往会因举证不能而无法获得相应的赔偿。

浅 析医疗侵权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倒置----杨春治

浅 析医疗侵权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倒置----杨春治

浅析医疗侵权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倒置杨春治,何善健(福建医科大学第一临床医学院,福建福州350005) 摘要:最高人民法院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将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否则,医疗机构败诉。

这与原先所施行的“谁主张、谁举证”民事举证责任分配一般原则截然不同。

因此,正确认识和对待这一举证责任分配新规则,对医务界至关重要。

关键词:医疗侵权行为;举证责任;举证责任倒置;归责原则;过错推定原则中图分类号:D91511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24784(2005)0120096203 2001年12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01次会议通过,自2002年4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1]33号,以下简称《若干规定》)第四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将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1]。

即医疗侵权诉讼举证责任倒置。

为正确认识和对待这一举证责任分配规则,笔者对举证责任与举证责任倒置的内涵、医疗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及正确理解医疗侵权诉讼举证责任倒置等问题作一些探讨[2~4]。

一、举证责任与举证责任倒置的内涵举证责任是现代民事诉讼中各国普遍承认和运用的一项诉讼制度,它解决的问题是,诉讼中出现的案件事实,应当由谁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以及在诉讼结束之时,如果案件事实仍处于真伪不明的状态,应当由谁来承担败诉或不利的诉讼后果。

它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行为责任,即应由谁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二是结果责任,是指举证义务者举证不尽或举证不能,使案件事实在诉讼结束时仍处于真伪不明的状态,应承担败诉的或不利的法律后果。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我国民事诉讼举证责任分配的一般原则是“谁主张,谁举证”。

但是在特殊情况下,需要实行举证责任倒置。

医疗纠纷举证责任倒置案例

医疗纠纷举证责任倒置案例

医疗纠纷举证责任倒置案例医疗纠纷举证责任倒置,是指在医疗纠纷中,原本应该由受害者提出证据来证明医疗机构的过失或责任,但现实中却由医疗机构主动提供证据来证明自己无过失或责任。

这种情况下,医疗机构承担了举证责任,受害者处于被动地位,形成了倒置的局面。

下面我将举一个具体案例来说明医疗纠纷举证责任倒置的问题。

市市民王先生因头痛、头晕等症状,前往当地的一家大型医院就诊。

经过检查,该医院的神经科医生诊断为颈椎病,给予了一些常规的治疗和药物。

然而,在治疗期间,王先生的症状并未得到明显好转,甚至还出现了其他并发症。

王先生随后怀疑该医院的诊断和治疗方法存在问题,认为是该医院的过失导致了他的症状没有得到有效缓解,并产生了其他并发症。

他决定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医院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我国的诉讼制度,在起诉医疗机构时,原告通常需要提供以下证据来证明医疗机构存在过失或责任:1.诊断错误:原告需要通过医学证据和鉴定来证明医疗机构的诊断存在错误,导致了症状的没有得到缓解。

2.治疗错误:原告需要证明医疗机构在治疗过程中存在错误或不当行为,导致了其他并发症的产生。

然而,在这个案例中,医疗机构主动提供了以下证据来证明自己无过失或责任:1.医疗记录:医疗机构提交了详尽的医疗记录,包括检查结果、诊断报告、治疗方案等,证明他们对王先生的病情进行了准确的分析和诊断。

2.诊疗合规:医疗机构提供了一份详细的诊疗合规报告,证明他们的诊疗行为符合医学规范和法律要求。

在这种情况下,原告王先生面临着举证责任倒置的困境。

他需要驳斥医疗机构提供的证据,证明他们的诊断和治疗确实存在问题,并导致了不良后果。

为了证明医疗机构存在过失或责任,王先生需要采取以下措施:1.专业鉴定:王先生可以请求法院委托医学专家对他的病情进行鉴定,评估医疗机构的诊断和治疗是否存在错误或不当行为。

2.医疗报告比对:王先生可以请其他医疗机构出具独立的诊断和治疗报告,与原告医疗机构的报告进行对比,找出差异和错误之处。

法规:举证倒置——一笔算不清的“糊涂账”

法规:举证倒置——一笔算不清的“糊涂账”

和 医 院 来 说 ,医 疗 纠 纷 是 一 笔 很 难 算 得 清 楚 的 账 ,由 此 引 发 的 医 患 之 霎屡 见 诸 报 端 。 0 2 4 20 年 j 了 《 高 人 民 法 院 关 台 最 瞎的 若 干 规 定 》 ,新 规 定 我 国 第 一 部 系 统 针 对 民
果 不 能 提 交 充 足 证 据 证 明 自 己 没 有 不 当 治 疗 行 为 ,就 很 有 可 能 败 诉 。
纠 纷 事务 几 乎 占据 了行 政 工 作 的 7 % 0
左 右 ,已 经 严 重 影 响 了 医 院 正 常 行 政 工作 秩序 。 民 间 流 传 , 要 想 富 ,做 手 术 ,做 “
“医 疗 事 故 鉴 定 的 不 透 明 导 致 患 者 及 其 家属 的 不信 任 , 证 的 难 度 导 举 致 患 者 及 其 家 属 对 法 庭 诉 讼 的 望 而 却
步” ,针 对 这 两 点 医 患 纠 纷 最 常 见 的 原
截 至 2 0 年 2月 ,索 赔 金 额 最 高 达 8 0 06 0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新 规 定 合 情 合 理 , 患 者 在 医 疗 纠 纷 使 中 和 医 院 处 在 更 加 平 等 的 位 置 上 ,更 有 利于保 护 患 者权益 。 患 者 张 先 生 的 言 论 颇 具 有 代 表 性 :让 没 有 多少 医学 知 识 的 患 者 举 证
来 挑 医 生 的 错 ,这 显 然 不 公 平 ,就 像 一 个小 学生 能找 出 一名 教授 的错 吗 ?
万 , 过 10 的不 下 1 起 , 0 ~ 5 超 0万 0 3 万 0
果 而 引 发 的 。而 此 类 纠 纷 不 一 定 是 由
医 疗 事 故 诱 发 的 , 可 能 是 医 护 人 员 有 服 务 态 度 不 好 、 话 不 注 意 场 合 等 因 讲

代表疾呼废除“医疗事故举证责任倒置”

代表疾呼废除“医疗事故举证责任倒置”
委、 四川省卫 生厅 副厅 长王正荣就来 了劲 , 宛如一位雄辩家 , 讲话掷地 有声, 分析入木三
分, 完全 忘记 了自己将 出门会客的计划。
1 g
维普资讯
《 医院领导决策参考)0 8 20 年第 6 期
曾经 “ 叫好 的创 新” 为“ 成 烫手 的 山芋 ”
题。
大 检查 大处 方 看病 贵 医院 自我保 护下 的 弊端
当记者将百姓满 意与否这个命题抛 出后 , 王正荣立 即用 “ 看病 贵” 这个大家耳 熟能 详的词语作 出 了回复: 该 规定 出台后 , “ 的确造 成 了不 良影响 , 特别是 成为 医疗 费用 急
剧 上涨的诱 因之 一 , 百姓都 喊看 病贵 了。” 老 王正荣称 , 自从 2 0 年 4月 1日这 一规定颁布 实施后 , 医疗机构为 了保 证在上 02 各 法庭 时主动提供 证据, 对患者 进行全 面的检查 。 这里面 既有 医方开大处方 、 大检 查等过 度 医疗行 为存 在 , 更大程度上是 医方为 了保护 自己在 医疗纠纷 中不输 官司 , 而留下客 观 证据 , 这大大增加 了患者 的诊断检查 费用 。 治疗过程 中, 些药物和 治疗方法 既价 在 有 廉 又有效 , 是这些药物和治疗方法 比起一些贵重药 品和新技 术的确 也存 在 一定 的不 但
翁国星委员: 医药分 家不会达 到预期 的 目的 。
首先 , 没有 “ 就没有 “ , 药” 失去 了生存 空 间。 目前 , 医” 药” “ 就 政府 不能加大对 医院 的投入 , 医院怎么解决职工工资 、 福利 等 问题? 医院生存 只能靠药; 次, 其 即使 医药分家
了, 也不 能保证药 品价格就 降下来 。现在药 品都是 政府招标 , 价格 由政府招标决定 , 药 品价格 高其 实是政府 的责任 。 任何企业都需要盈利 , 制药企业也是 一样 , 没有 零利 润的 企业。 如果 医药分家后 药 由私 营企 业掌握 , 私营企业药价便宜 了, 政府应该 能做到更便

浅析医疗举证责任倒置的去留

浅析医疗举证责任倒置的去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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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 政府 在政 策支 持 、 度配 套 和沟通 协调 方 面 的作用 , 制 顺 应 医疗 机构 自身 发展 的 客观 规律 ,调 动 和鼓励 医疗 机 构 间 自发 的资 源整 合 。第 四 , 根据 成 员医 院人 力资 源 、 医 疗 技 术和 医疗 设施 分 布的特 点 ,对 各成 员 医院 的功 能定 位进 行调 整 , 助基 层 医院形 成具 有 医疗特 色 的新 专科 , 帮 实现 患者 在整 合体 内经 济 的 、 良性 的转 诊 , 实提 升 整合 切
文献 标 识码 : A
文章 编号 :04 782 l)2 09 3 1 —77(00o —01 —0 0
“ 医疗举 证 责任倒 置 ” 2 E年 开始 实施 , 一定 程 从 ( X 在
3 统计方法 :采 用 ss1. 统计软件进行统计分 . ps10
析。
二、 结果
度上保护了患者的弱势地位 ,促使医院进一步提高医疗
究。 收稿 日期 :0 9 l 2 20 —1 —o
和案例数据普适性的局限 ,还需要用大量定量数据作进

步论 证 。 参考 文献 :
[】 1 高卫益 , 赵列宾 , 哀克俭 . 区域卫生资源纵向整
合 的实 践 与思 考 【 】 中 国医院 ,0 8 1( )7 —7 . J. 20 ,2 3 :3 4
试 图提 出更好 的建 议 。

1 对“ . 医疗举 证 责任倒 置 ” 的知 晓情 况 。 被调 查 的 在 2 名 不 同职 业 的社会 人 员 中 , 道 “ 4 0 知 举证 责任 倒置 ”的

浅谈医疗侵权案件中举证责任倒置

浅谈医疗侵权案件中举证责任倒置

浅谈医疗侵权案件中举证责任倒置郜会实 一、医疗纠纷的概念首先应明确何为医疗事故与医疗纠纷。

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新《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定义)。

医疗纠纷,是指由于患者及其家属与医疗单位双方对诊疗护理过程中发生的不良后果、产生的原因以及法律责任的认识不一致而向有关部门提出的控告。

也就是说,医疗纠纷是发生在医患之间的,针对医疗活动的争执。

从这个意义上看,医疗纠纷是建立在主体地位平等民事法律关系基础上的,在医疗活动中发生的民事纠纷,是一种民事法律关系。

二、举证责任与举证责任倒置举证责任,是指当事人应就其主张的事实提供证据加以证明的责任。

受理法院根据一定的规则将举证责任在争议当事人之间进行分配。

我国民事诉讼法确立的举证责任分配的一般规则是“谁主张,谁举证”,即当事人在诉讼中谁主张待证案件事实成立,谁就对证明对象负有举证责任。

但在某些特殊情况下,法律则规定了举证责任倒置原则,医疗侵权损害赔偿案件即属此类。

所谓举证责任倒置,是指原告提出的主张不由其提供证据加以证明,而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

举证责任倒置包括实行过错推定和因果关系推定。

在现行的特殊侵权案件中,举证责任倒置或适用过错推定,或适用因果关系推定。

在对医疗侵权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根据案件性质,将要求医疗机构对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和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即医疗侵权既要适用因果推定,也适用过错推定。

三、举证责任倒置司法解释出台所带来的影响举证责任倒置会给医院及医师今后的工作带来什么影响?对今后医疗纠纷案件的法律诉讼究竟会产生什么影响?医方,患方以及法学界都有不同的看法。

首先,由于此司法解释对医疗机构提出了严格的举证责任要求,将使医疗机构举证较为艰难。

据此北大人民医院副院长王积善一口气说出了三个“担心”:第一,担心原告没有举证责任后,医院的官司会越来越多;第二,担心医学上还有许多未知难题,患者的一些症状医生也很难说得清楚,更无法举证;第三,担心患者不配合治疗,如隐瞒病史、叙述不清而造成误诊、误伤,对此医院也很难举证。

对医疗侵权诉讼中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的思考

对医疗侵权诉讼中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的思考

风险 。根据 我国 民事诉 讼 法 的规定 , 民事 诉讼 中, 般 举证, 在 一 这是由于侵权行为是对一般法律义务的违反 , 被害
由原告负担证明责任, 谁主张, 即“ 谁举证” 。在该原则下 。 人请求损害赔偿时, 应就行为人的主观过错以及行为与后
由于医学科学的专业性 、 患者 和医疗机 构在信 息上 的不 平 果 之 间 的 因 果 关 系 负 举 证 责 任 , 害 人 不 负 举 证 责 加 等地位, 患者在取证和举证中处于弱势 , 考虑到双方当事 任 。 人距 离证据 的远近 、 近证 据的难 易程 度 、 接 收集 证据能 力
国医疗诉讼中证明责任的分担问题作出了明确解释。《 规 定》 的实施, 减轻了患者在医疗诉讼 中的举证责任, 使患者 如何平衡医疗机构与患者之间的举证责任, 需要我们从多
方面来考虑 。
二、 医疗 侵权 诉讼 实行 举证 责任 倒置 存在 诸 多
( 《 一)规定= 》 与民法相关理论矛盾 根据大多数国家的民法规定, 在违约之诉 中, 受害人

收 稿 日期 :o 5—0 2o 9—2 7
作者简介: 秀(95 ) 女, 罗 17 一 , 四川都江堰人, 重庆 医科大学管理学院20 04级 医事法学专业硕士生, 主要从事 医事法 学研 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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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 秀 : 医疗侵权诉讼 中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的思考 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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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卷 第 1 期 重庆交通学院学报 ( 社科版) 20 06年 3月 V 1 N . J U N LO H N QN IO O GU IE S Y Sc l c ne E i n M r 0 6 o 6 o 1 O R A FC O G IGJ T N NV R I (oi i cs d i ) a 20 . A T aSe t o .

浅析“举证责任倒置”松绑对改善医患关系的积极意义

浅析“举证责任倒置”松绑对改善医患关系的积极意义

务人员顾忌重重 , 者 的治疗就 受影 响 J 患 。举证 责任倒 置 的松 绑, 为社会和市民传递 了一个 医患平等 的信息和地位 , 医患 关 为
系 提供 了公 平 公 正 的社 会 氛 围 。 参 考 文 献
2 举证责任的松 绑——《 侵权 责任 法》 的过错责任 《 侵权责任法 》 删除 了“ 者的损 害可能是 由医 务人 员 的诊 患
[] 1 王晓燕. 医患关 系紧张诸 因素探析. 中国医学伦理学 ,05 1 2 0 ,8
( ):0—6 . 6 6 1
[] 2 冯新 华 . 何 协 调 与 发 展 医 患 关 系. 国社 区 医 师 ,0 80 如 中 20 1
( 3 :9 . 1 ) 11
[] 3 李双萍 , 医疗事故古往今来 都伴 随医疗 行为 而产生 , l 从 0年 、0年 2
前中国的医疗水平来看, 当时的医疗事故或许并不比现在少。但
直至 上 世 纪 8 代 末 , 着 人 们 法 律 意识 的加 强 , 疗 纠 纷 和诉 0年 随 医 讼 才 开 始 增 多 。根 据 18 制 定 的《 9 7年 医疗 事 故 处 理 办 法 》 以下 (
第 十二次会议通过《 中华 人 民共 和 国侵权 责任法 》 侵 权责 任 。《
法》 5 第 4条 明确 规 定 , 医疗 侵 权 行 为 的 归 责 原 则 为 过 错 责 任 原 则 。这 项 规 定 终 结 了 20 年 《 于 民事 诉 讼 证 据 的若 干 规 定 》 01 关 中
疗 行 为造 成 的 , 医务 人 员 提 供 相 反 证 据 外 , 定 该 诊 疗 行 为 与 除 推 患者 损 害之 间存 在 因果 关 系 ” 的条 款 , 而代 之 的是 过 错 及 过 错 取 推定 原 则 , 对 于 医 务 人 员来 说 , 该是 一个 好 消 息 。 这 应

废除‘医疗事故举证责任倒置’!

废除‘医疗事故举证责任倒置’!

遇到医疗纠纷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废除‘医疗事故举证责任倒置’“为了维护法律的尊严,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保护广大患者的利益,我建议废除医疗事故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定。

”谈起自己关注的热点话题,全国人大代表、农工党中央常委、省卫生厅副厅长王某就来了劲,宛如一位雄辩家,讲话掷地有声,分析入木三分,完全忘记了自己将出门会客的计划。

A 曾经“叫好的创新”成为“烫手的山芋”在医疗卫生领域工作多年,又身为农工党中央常委、四川省委副主委,多重身份与丰富的人生履历似乎铸就了王某办事高效的作风,我向他抛出了“‘曾经叫好的创新’成了‘烫手的山芋’”这个命题。

2002年4月1日,一个全新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正式颁布实施了。

这项新规的最大创新就在于对医疗事故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定。

“从其出发点来讲应该说是很好的。

它为解决医患纠纷、维护弱势群体——患者的利益等方面看似做了一件好事,或者说是找到了法律法规的依据和突破口。

从形式上看,这一规定对弱势群体患方是十分有利的,其实则不然。

”因为这一规定的要求,普遍出现的情况是,医方在医疗行为中为了保护自己,避免在医患纠纷中输官司,因此,在行医过程中大量收集客观证据和规避风险,结果造成广大患者利益受损,并带来了诸多问题。

B 大检查大处方看病贵医院自我保护下的弊端当记者将百姓满意与否这个命题抛出后,王某立即用“看病贵”这个大家耳熟能详的词语作出了回复:“该规定出台后,的确造成了不良影响,特别是成为医疗费用急剧上涨的诱因之一,老百姓都喊看病贵了。

”王某称,自从2002年4月1日这一规定颁布实施后,各医疗机构为了保证在上法庭时主动提供证据,对患者进行全面的检查。

这里面既有医方开大处方、大检查等过度医疗行为存在,更大程度上是医方为了保护自己在医疗纠纷中不输官司,而留下客观证据,这大大增加了患者的诊断检查费用。

在治疗过程中,有些药物和治疗方法既价廉又有效,但是这些药物和治疗方法比起一些贵重药品和新技术的确也存在一定的不足和问题,如显效慢,周期长以及存在一定的副作用。

是否应该取消医疗事故责任追究辩论辩题

是否应该取消医疗事故责任追究辩论辩题

是否应该取消医疗事故责任追究辩论辩题正方观点,不应该取消医疗事故责任追究。

首先,取消医疗事故责任追究会导致医疗行业的失责现象加剧。

医疗事故责任追究是对医生和医疗机构的一种监督和约束机制,它能够促使医生和医疗机构更加谨慎地对待患者,提高医疗质量。

如果取消责任追究,医生和医疗机构就会失去一种约束,可能会导致医疗事故的频发。

其次,取消责任追究会损害患者的合法权益。

患者在接受医疗服务时,有权利得到医生和医疗机构的尽职尽责,如果取消责任追究,医生和医疗机构就不再需要对患者负责,这将严重损害患者的权益,导致医患关系的进一步恶化。

最后,取消责任追究将影响医疗行业的声誉和信誉。

医疗行业是一个高度信任的行业,患者需要相信医生和医疗机构的专业能力和诚信度。

如果取消责任追究,医生和医疗机构的失责行为将得不到惩罚,这将严重损害医疗行业的声誉和信誉。

名人名句,医者父母心,医疗事故责任追究是对医生和医疗机构的一种监督和约束,有利于提高医疗质量,保护患者权益。

经典案例,取消医疗事故责任追究的国家或地区,医疗事故频发,医患关系紧张,严重影响了医疗行业的发展和社会稳定。

反方观点,应该取消医疗事故责任追究。

首先,医疗事故责任追究会给医生和医疗机构增加巨大的心理压力。

医生在医疗过程中难免会有失误,如果一旦发生医疗事故,医生将面临巨大的法律责任和舆论压力,这不仅会影响医生的工作积极性,还会影响医疗质量。

其次,责任追究会导致医疗费用的增加。

医生和医疗机构为了规避责任追究,会采取过度检查和治疗,增加患者的医疗负担,甚至导致医疗资源的浪费。

最后,责任追究会加剧医患矛盾。

医生和医疗机构面临责任追究的压力,可能会采取拒绝治疗、转嫁责任等手段,导致医患关系的恶化,甚至引发医患纠纷。

名人名句,鲁迅曾说过,“医生是一个救死扶伤的职业,是一个高尚的职业,应该得到社会的尊重和理解。

”。

经典案例,取消医疗事故责任追究的国家或地区,医生的工作积极性得到提高,医患关系和谐,医疗质量也得到了提升。

医疗举证责任倒置的理解

医疗举证责任倒置的理解

医疗举证责任倒置的理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第四条第八项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 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此规定明确规定了医疗侵权纠纷中举证责任倒置的范围, 就是医疗机构对在医疗活动中不存在过错以及医疗机构的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 医疗侵权诉讼举证责任倒置有以下两个特征:其一, 医疗侵权诉讼举证责任倒置为法定举证责任倒置, 必须适用, 法官没有自由裁量权。

其二, 医疗侵权诉讼中举证责任倒置为部分反驳主张举证责任倒置, 即过错和因果关系反驳主张举证责任倒置。

人民法院要想在审判工作中正确处理好医疗机构与患者之间的医疗纠纷, 首先应该分清两者在诉讼中所承担的举证责任, 即举证责任的分配问题。

第一, 患者的举证责任。

《若干规定》规定了在医疗侵权纠纷中, 医疗机构对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以及不存在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但这并不意味着患者在医疗侵权纠纷不承担任何责任, 首先, 患者要到法院起诉医疗机构, 必须证明自己在该医疗机构就诊的事实, 要对自己受损害行为提供证据, 在什么时间受到什么伤害提供证据, 即作为原告的患者的损害与该医疗机构的医疗行为具有事实因果关系, 这些事实可以通过患者在医疗机构就诊时的挂号、交费单据等证据证明。

否则, 如果患者在此医疗机构就诊而起诉其他医疗机构显然是不能成立的主张。

其次, 患者要对受损害的结果提供证据, 受到了多大的伤害, 造成了多么严重的后果, 损害数额是怎样计算出来的, 这些都是要由原告即患者提供证据加以证明的。

再次, 在医疗诉讼中, 如果医疗机构提出了充分的证据证明了自己的清白后, 而此时就要求患者提供反驳的证据, 否则, 患者就可能面临败诉的危险。

举证倒置对解决护理行为中存在法律问题的影响及对策

举证倒置对解决护理行为中存在法律问题的影响及对策

举证倒置对解决护理行为中存在法律问题的影响及对策【摘要】举证倒置是一种法律原则,对解决护理行为中存在的法律问题起着重要作用。

本文首先介绍了举证倒置的概念,并分析了护理行为中存在的法律问题。

接着探讨了举证倒置对护理行为的影响和在解决法律问题中的作用,以及针对这些问题提出的对策。

举证倒置的应用能够加强对护理行为的监管,提高涉及护理行为的法律纠纷的处理效率。

在总结了举证倒置对解决护理行为中存在法律问题的重要意义,并展望了未来在护理行为中的应用前景。

通过对举证倒置的深入理解和应用,可以更好地保障护理行为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关键词】关键词:举证倒置、护理行为、法律问题、影响、作用、对策、意义、应用。

1. 引言1.1 介绍举证倒置举证倒置是指在特定情况下,法庭要求被告证明自己的无罪,而不是要求原告证明被告的有罪。

在通常的法律程序中,原告需要提供足够的证据来证明被告的过错,而被告只需要辩解或提供部分证据来抵御指控。

而举证倒置则颠覆了这种传统的举证责任分配方式,让被告承担更大的证明责任。

举证倒置的理念是建立在对弱势群体的保护之上的,因为在某些情况下,原告可能很难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被告的过错,尤其是在涉及到护理行为等专业领域的案件中。

举证倒置的实施可以提高对弱势群体的司法保障,促使被告更加慎重谨慎地行事,减少可能的侵权行为。

在护理行为中存在的法律问题中,举证倒置的引入为改善司法公正和保护受害者提供了新的法律手段。

通过实行举证倒置原则,可以促使医护人员更加谨慎地对待患者,避免因疏忽或过失导致的患者损害。

这样一来,不仅可以提高护理质量,还可以减少医疗纠纷的发生,保障患者的合法权益。

1.2 说明护理行为中存在的法律问题护理行为中存在着一些法律问题,这些问题可能涉及到医疗事故、医患纠纷、法律责任等方面。

在实际护理工作中,护士和护理人员需要面对患者的身体和心理健康,因此他们的工作具有一定的风险和责任。

护理行为中存在的法律问题可能涉及到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护理人员可能在工作中发生错误或疏忽,导致患者受到伤害。

浅析医疗纠纷案件中的举证责任倒置

浅析医疗纠纷案件中的举证责任倒置

浅析医疗纠纷案件中的举证责任倒置随着医疗事业的进展和人们权利意识的增强,医疗纠纷已经成为全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之一,医疗纠纷诉讼案件也呈慢慢上升之势。

2002年4月1日起实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假设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和2002年9月1日起实施的《医疗事故处置条例》,更将使这一问题在社会生活中受到普遍关注。

一、关于医疗纠纷的涵义有许多说法,作者以为医疗纠纷是指患者或其亲属以为医疗单位或医疗人员所提供的诊疗护理效劳有过错并造成患者人身、财产、精神损害的后果而与医疗单位或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事故监管鉴定机构之间产生的争吵。

此概念包括几种特殊情形:一是医务人员的过失与不良后果的因果关系不必然确切存在,有些纠纷是因为患者对医疗行为的不知情或不睬解,也有的是因为个别患者的无理取闹;二是纠纷的主体不单单是医患两边。

在实际生活中,将卫生厅、局和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告上法庭的案件也是时有发生的。

在法律上,医生和患者之间本应是平等的地位,可是由于医方的特殊性,患者往往对医方行为和医术一无所知。

如此,在两边产生纠纷时,患者常常因为不知如何取证也不明白哪些证据重要而陷入被动,无法取得相应的补偿。

如此,平等的两边在现实中变得不平等起来。

因此为了保护整个社会公益,法律便给医方规定了许多义务,以平稳两边的权益。

在我国法律规定中最为重要的确实是医疗纠纷的举证责任倒置原那么。

二、举证责任,亦称证明责任,是指民事诉讼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用证据加以证明的责任。

这一概念源自罗马法,现已为各国所普遍采纳。

它是一种特殊的法律责任,是在事实处于真伪不明的状态时,当事人负担败诉的风险。

就同一事实,证明责任只能由一方承担。

不然,在该事实处于真伪不明时,法院就无法依照证明责任作出裁判。

证明责任要紧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行为责任,即谁主张就应由谁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二是结果责任,是指不尽举证义务者应承担败诉的风险。

证明责任的分派是指依照必然的标准,将事实真伪不明的风险,在两边当事人之间进行分派,使原告、被告各自大担一些事实真伪不明的风险。

谨慎评价医疗诉讼的“举证责任倒置”

谨慎评价医疗诉讼的“举证责任倒置”

谨慎评价医疗诉讼的“举证责任倒置”李洪奇律师北京市中济律师事务所医学法律部主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已于2002年4月1日正式实施。

其中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这是我国第一次以司法解释的形式把医疗领域的侵权行为纳入推定过错责任范畴。

只要患者提出侵权事实和理由,医疗单位就必须负担举证责任,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和侵权,否则承担不利法律后果,这种负担举证责任的方式在民事法学上称作“举证责任倒置”。

此规定听起来似乎加重了医疗单位的举证责任,降低了医患纠纷的诉讼门槛,使患者更容易成功起诉医院。

然而,情况并非如此,医疗诉讼本质问题没有因此而改变。

第一,无论哪一方当事人负责举证,最终都有赖于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或司法鉴定机构的鉴定结论。

新规定理论上将鉴定申请人由患者变成了医疗单位,改由医院首先主张医疗事故鉴定或司法鉴定,对医疗诉讼的程序产生一定影响,但对诉讼实体几乎没有影响,而决定诉讼胜败的根本因素在于诉讼实体部分,即有证明力的医学和法律事实。

第二,“举证责任倒置”并不意味着患者完全无需举证。

患者仍需就医疗行为和损害结果的存在提供证据并加以证明。

患者要想起诉医院,必须掌握符合立案的证据材料。

第三,新规定之前,医院作为被告应诉时,一定会列举各种各样的抗辩理由进行答辩; 新规定之后,过去的抗辩理由很自然变成了现在的“举证”事实,对医疗纠纷本质没有太大影响。

第四,我国至今尚未建立起完整统一的医学法律体系,调整医患关系的多为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单位规定,其中某些条文相互冲突,导致司法审判难求法律依据,甚至造成法律盲区。

另外,全国各地、各级法院的司法实践不尽相同,执行新规定需要一定时间的探索和尝试,不可能立竿见影。

最后,我国缺乏有效的医疗事故保险体制,医疗风险直接转嫁到医疗单位,导致医患纠纷日益激化,医疗诉讼也逐渐增多。

是否应该取消医疗事故责任追究辩论辩题

是否应该取消医疗事故责任追究辩论辩题

是否应该取消医疗事故责任追究辩论辩题正方观点,应该取消医疗事故责任追究。

首先,取消医疗事故责任追究可以减少医生们的工作压力,让他们更加专注于治疗和救治患者。

医生们本身就承担着巨大的工作压力,一旦责任追究过于严格,他们可能会因为担心责任而不敢尝试一些新的治疗方法,从而影响到患者的治疗效果。

其次,取消医疗事故责任追究可以降低医疗成本。

医疗事故责任追究需要大量的时间和金钱投入,这些成本最终都会转嫁到患者身上,导致医疗费用的增加。

如果取消责任追究,可以减少这部分成本,从而降低患者的医疗费用负担。

最后,取消医疗事故责任追究可以减少医疗纠纷,维护医患关系。

医患关系一直是一个社会难题,取消责任追究可以减少医患之间的矛盾,让医生和患者之间更加信任和理解,有利于医疗事业的健康发展。

反方观点,不应该取消医疗事故责任追究。

首先,取消医疗事故责任追究会减弱医生的责任意识,导致医疗行为的不规范和不负责任。

如果没有责任追究,医生们可能会变得更加放任自己的行为,不再对患者的生命负责,这对医疗行业的发展和患者的生命安全都是一个巨大的隐患。

其次,取消医疗事故责任追究会损害患者的合法权益。

患者在接受医疗服务时,应该有权利获得高质量的医疗服务,一旦发生医疗事故,患者有权利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权益,取消责任追究将剥夺患者的合法权益。

最后,取消医疗事故责任追究会破坏医疗行业的规范和秩序。

责任追究是医疗行业的一种监督机制,可以促使医生们更加谨慎和负责任地对待自己的工作,一旦取消责任追究,将会导致医疗行业的乱象丛生,严重影响医疗行业的健康发展。

综上所述,取消医疗事故责任追究对医疗行业和患者的影响都是不利的。

责任追究是医疗行业的一种监督机制,可以促使医生们更加谨慎和负责任地对待自己的工作,同时也能保障患者的合法权益。

因此,不应该取消医疗事故责任追究。

名人名句,伊曼纽尔·康特《道德经》中有一句话,“治未病,治已病,治乱病,治病不治人。

医疗侵权诉讼举证责任倒置若干问题评议

医疗侵权诉讼举证责任倒置若干问题评议

医疗侵权诉讼举证责任倒置若干问题评议
胡晓翔
【期刊名称】《医学与哲学》
【年(卷),期】2002(023)010
【摘要】@@ 2002年4月1日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正式生效,近来新闻热炒的焦点之一是所谓的"医疗侵权诉讼举证责任倒置".具体内容见"若干规定"的第四条第八项:"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众多的专家解说此条时,总是极富鼓动性地告诉公众:2002年4月1日以后告医院,患方就很轻松了,只需证明自己有损害事实,并且曾在被告处就诊就无需再举证了.
【总页数】2页(P37-38)
【作者】胡晓翔
【作者单位】南京市卫生局,医政处,江苏,南京,210008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R-02
【相关文献】
1.医疗侵权诉讼中举证责任倒置研究 [J], 潘德明;肖峰
2.试论医疗侵权诉讼举证责任倒置 [J], 孙喜琢;林君
3.试论医疗侵权诉讼举证责任倒置对医患双方行为的负性影响 [J], 万鸿君
4.医疗侵权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倒置及转换 [J], 陈晓青;乌日娜;
5.医疗侵权诉讼举证责任倒置原则的民事诉讼法之法律价值探讨 [J], 施可恩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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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到医疗纠纷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关于删除医疗责任"举证倒置"反响【医疗举证倒置】关于删除医疗责任"举证倒置"反响“患者的损害可能是由医务人员的诊疗行为造成的,除医务人员提供相反证据外,推定该诊疗行为与患者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这是侵权责任法草案二次审议稿第59条规定,即人们通常所说的医疗责任“举证倒置”。

前不久,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审议侵权责任法草案,删除了该项规定,在医务人员和患者中引起不同反响。

医生:不再“你主张,我举证”,大快人心”“刚出道的医生经验不足,需要通过临床实践来积累,但‘举证倒置’让我们很有顾虑。

删除这项规定,对年轻医生多实践会很有好处。

”这是省中医院“80后”医生陈诚的心里话。

“删除‘举证倒置’,真是大快人心!”南京一位知名内科专家的反应让记者颇感意外。

这位专家解释说,“举证倒置”使得医生跟病人打交道时,处处小心提防,生怕一个不小心就成为被告。

为了免当被告,医生普遍很注重职业防范,手段不外乎“大手大脚”做检查治疗,能用的手段尽量用上。

这样,将来万一出个问题,医生也好推托。

所以,“实行‘举证倒置’的结果,病人不仅多花了钱还多吃了射线,医院的创收则因此增加了。

”江苏省人民医院原大外科主任、博士生导师吴教授也深有同感。

他告诉记者,“举证倒置”引发的医疗防范至少有两方面:其一是保护性的过度检查、过度治疗。

如做个B超就能解决问题的给你做个CT,这样可靠性更强;用一种抗生素能解决问题的,给你用两三种,这样更保险。

其二是医生不愿做有风险的手术。

有些高难度手术,医生需要有“明知山有虎,偏向虎山行”的精神,可是“举证倒置”却阻碍了这种精神,为了自身安全,医生往往是“知道山有虎,不向虎山行”,这对病人当然没有好处。

“如果不搞‘你主张,我举证’,相信这两种情况都会有所好转。

”吴教授表示。

患者:隔行如隔山,举证着实难与医生态度形成鲜明对比的是,患方对“举证倒置”删除多表示忧虑。

“根据直观感受,我认为‘举证倒置’应该保留。

”在一家省级媒体工作的任先生表明自己观点。

因母亲生重病,最近一年多来,任先生跟医院打交道比较多,对患者的弱势地位感触也比较深。

任先生说,在住院治疗过程中,患者家人对医疗流程、治疗方案、用药理由,往往不明就里,很想知道,而询问医生护士,有的会解释,有的就像没听见。

“医疗活动很专业,一旦发生争议,外行的患者很难举证。

特别是手术中医生如有不恰当的地方,患方又没有人在场,更难举证。

因此,作为医生,应该有责任证明自己的操作流程合乎规范。

”40多岁的张先生因脑血管疾病,这大半年来没少跟医院打交道。

虽然治疗上没遇到什么麻烦,可是张先生对“举证倒置”删除仍持保留态度:“你想啊,发生医疗纠葛后,医院提供的证据不一定准确,而医疗事故鉴定又可能存在‘猫腻’,技术上的事患者又看不懂,到哪儿去找证据?农村患者就更没门了。

所以,患者要医院拿出证据,是正常诉求。

”事实上,即便是医务界对“举证倒置”删除也不止一种态度。

省医学会一位人士说,“医院不喜欢‘举证倒置’很正常,但老百姓希望‘举证倒置’也是可以理解的。

”南医大一位正在医院实习的大五学生认为,“举证倒置”删除确实对病人不太有利,“由于医生学医的时候就很辛苦,工作后也很辛苦,所以工作中有点瑕疵,本能地会相互体谅、相互保护。

所以,患者要找到对自己有利的证据的确是很难的。

”赢了网律师:“举证倒置”带给患者的并非实惠“医疗侵权诉讼实行‘举证倒置’,其实并无多大实际意义。

”江苏省卫生法学会副会长胡晓翔、江苏建康律师事务所主任王不约而同地表达了这个想法。

从法理的角度解析说,医疗责任“举证倒置”来源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不少专家在解说此条款时,总是极富鼓动性地告诉公众:患方告医院,只需证明自己有受损害的事实及在被告处就诊就无需再举证了。

其实,这是一种误导。

临床上,“诊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确有因果关系但医方并无过错”的情况客观存在,比如,特异体质的病人在按常规进行青霉素皮试后即死亡。

这种意外很难防范,医方只要操作、抢救规范,就应免责。

事实上,不少法院在审理医疗诉讼案件时已考虑到这一点,依据实情而不仅仅是依据《若干规定》作出判决。

主打医疗官司的王律师,先后已代理了400多起医疗官司。

王律师指出,绝大部分患者乃至相当一部分律师,都对“举证倒置”不甚了解,普遍以为患者在举证上可以“不作为”,一旦打官司很容易败诉。

相关调查显示,“举证倒置”实施后,患方败诉率反而大幅度上升。

究其原因,首先是患方对“举证倒置”过度依赖,没有认真收集证据;其次,现行的医疗事故鉴定结论在法院判决中举足轻重,几乎是“准判决书”。

“所以,从实际效果看,删除‘举证倒置’对患者来说不失为一件好事。

”他表示。

无论最终通过的《侵权责任法》是否会颠覆医疗诉讼“举证倒置”,患者都应该高度重视“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

最好请懂行的律师代理打官司,这样可以更好地保护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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