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韩民国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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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国宪法中文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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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国宪法是韩国国家制度的基本法律,是确保国家治理正常运行的重要文书。韩国宪法于1948年10月1日颁布实施,经过多次修订和补充,至今仍然有效。以下是韩国宪法的中文版简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韩国是一个民主共和国,将尊重和保障人权、平等和法治原则作为最高原则。

第二条韩国的领土包括韩半岛及其附属岛屿。

第三条韩国的国家目标是确保国家繁荣、人民幸福和和平统一。

第四条韩国的国家制度是总统制,国家政权属于人民,并通过选举方式实施。

第二章基本权利

第五条韩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享有自由和尊严。

第六条韩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信仰和示威游行的自由。

第七条韩国公民有隐私保护的权利,并受到通信秘密的保护。

第八条韩国公民有居住、移居和旅行的自由,不受非法拘禁和逮捕的侵犯。

第九条韩国公民有受教育和文化的权利,并保障教育的普及和优质。

第十条韩国公民有劳动、职业选择和劳动条件改善的权利。

第三章国家机构

第十一条韩国国会是最高立法机构,由国会议员组成。

第十二条韩国总统是国家元首和最高行政机构的负责人。

第十三条韩国宪法法院是最高司法机构,负责审理宪法争议和宪法监督。

第十四条韩国政府由行政部门组成,负责行使行政权力。

第四章地方自治

第十五条韩国实行地方自治,地方自治机关享有自治权和自治事务的管理权。

第十六条韩国实行直接选举制度,选举地方自治机关的成员。

第五章宪法修正

第十七条韩国宪法可通过全国公民投票或国会议员三分之二以上的赞成进行修正。

总结

韩国宪法中文版详细规定了韩国国家制度的基本原则、公民权利以及国家机构的设置和职责。作为韩国最重要的法律文件,宪法的确立旨在确保国家的稳定和人民的幸福。韩国宪法中文版的介绍希望能够为读者提供对韩国国家制度和法律体系的了解,并促进国际间的交流与合作。

世界各国的宪法第一条

世界各国的宪法第一条

世界各国的《宪法》第一条

2011年02月24日星期四 23:12

长见识了~~虽然不是全世界的,但是,很有看头~!

先来我们国家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破坏社会主义制度。

《朝鲜民主主义共和国宪法》

第一条: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是代表全体朝鲜人民利益的自主的社会主义国家。

《古巴共和国宪法》

第一条:古巴共和国是工人、农民及其他体力劳动和脑力劳动者的社会主义国家。

《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宪法》

第一条: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是一个独立、自主和统一的国家,其完整的领域包括

它的陆地、沿海岛屿、领空和领海。

《缅甸联邦社会主义共和国宪法》

第一条:缅甸是属于劳动人民的,主权的,独立的社会主义国家。国名为缅甸联邦

社会主义共和国。

《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基本法》

第一条:(保护人的尊严)

1、人的尊严不可侵犯。尊重和保护人的尊严是全部国家权力的义务。

2、因此德国人民承认不可侵犯的和不可转让的人权是一切社会、世界和平和正义的

基础。

3、下列基本权利作为可直接实施的法律,使立法、行政与司法机构承担义务。

《希腊共和国宪法》

第一条:

1、希腊的政体为议会制共和国。

2、人民主权为政府的基础。

3、一切社会权力来自人民和民族,并依照宪法的规定行使。

《印度联邦宪法》

第一条:(联邦名称和领土)

1、印度为联邦制。

2、各邦及其领土如第一附表所示。

3、印度领土包括:(1)各邦领土;(2)第一附表所列之中央直辖区领土;(3)

韩国宪法探析

韩国宪法探析

韩国宪法探析

金玉珍

2012-10-23 18:27:36 来源:中国法学网

【关键词】韩国宪法;国民主权;法治主义

【作者简介】金玉珍: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助理研究员

一、韩国宪法的制定

韩国宪法作为韩国最高基本法,适用于韩国领域内的全体国民。自1948年7月17日之日以来,至今共经过9次修改,最后一次修订是在1987年10月29日,被称为"韩国第10号宪法"或"第六共和国宪法"或"87宪法",由前言和正文130条6个附则构成。

1986年韩国结束第五共和国1 ,通过六月抗争开启了第七共和国的篇章。之前的第五共和国虽然被称之为共和国却未能实现人们对于民主的热切期待,最终以民主抗争的形式在1987年6月10日爆发,又称六月抗争2 。当时民主正义党的代表委员卢泰愚发表"6.29特别宣言",内容包括同意总统直选,全面赦免和恢复政治犯的权利,保障言论自由等。于是直选制的宪法修改经过朝野两党八次会谈,在1987年9月18日共同提交到国会于10月12日议决通过, 10月29日颁布。

二、韩国宪法的结构

韩国宪法由前言和正文共10章130条,附则6条组成。在宪法条文之前,

冠以前言,规定了宪法制定的源由、目的、宪法的制定权利人、指导思想和原理等。通说认为前言和正文具有相同的法律规范价值。继前言之后为第一章总纲,也是韩国宪法的总纲。由第一条(国号、政治体制、国家形式、主权)、第二条(国民条件和保护海外国民的义务)、第三条(领土)、第四条(统一)、第五条(否定侵略战争和国军使命及政治中立)、第六条(条约和国际法规的效力、外国人地位的保障)、第七条(公务员的地位、责任、身份及政治中立)、第八条(设立政党的自由与多党制的条件)、第九条(传统文化的继承与努力发展民族文化的义务)。

韩国是什么制度

韩国是什么制度

韩国是什么制度

韩国是一个民主共和制国家,国家制度由宪法规定。根据韩国宪法,国家的权力分为三个部分:行政权、立法权和司法权。

在韩国,行政权由总统行使。总统是由国民普遍选举产生的,任期为五年,且不能连任。总统拥有行政权,负责国家的行政管理、外交事务、国防事务等。他还可以提出法案,行事需征得国会同意。总统在国内外履行日常职责,代表国家发表演讲并与外国元首举行会谈。总统在履行职责时必须遵守宪法,维护人民的合法权益,并对国家的繁荣和安全负有最高责任。

立法权由国会行使,国会是韩国的最高立法机构。国会由国民普遍选举产生,任期为四年。国会议员代表选区的人民,制定、修订和废止法律,行使立法权。国会还审查总统的提出法案、通过预算案、进行安全审议等重要任务。在立法过程中,国会需充分考虑人民的意见,保护人民的权益,并通过民主程序制定合理的法律。

司法权由韩国的最高法院行使。法院是独立的,保障司法的公正、公平。法院负责司法审判,审理并判决各类案件。法院的职权范围广泛,包括行政诉讼、刑事审判、民事纠纷、宪法争议等。韩国最高法院是最高的司法机构,负责解释宪法和其他法律。它的任务是确保法律的合宪性,并保障公正和法治。

在韩国的政治制度中,地方自治也占有重要地位。根据宪法,地方自治机关是地方行政权的基本组织。它们包括特別自治市(如首尔)、自治市、自治县和特別自治区。地方自治机关行

使地方行政权,负责本地区的发展、治安、社会事务等。地方自治机关的选举由地区居民普遍选举产生,地方自治机关有独立的预算,可以管理并决定本地区的发展方向和政策。

论中-韩两国宪法中国家的人权保护义务

论中-韩两国宪法中国家的人权保护义务

论中?韩两国宪法中国家的人权保护义务

Ⅰ.绪论

说现代是人权的时代也不为过。为保护人权世界,各国集中了国家的力量并实施了各种政策。因为人们从出生时刻起,作为人类就拥有权利。这一认识是中国和韩国所共有的基本认识。中国于2004年将人权条款添加到《中国宪法》第33条,从此正式开始了人权研究。韩国因过去独裁政权等的原因,人权实际上未能起到本质上的功能,特别是韩国宪法将人权作为基本权利,看成比原有意义上的人权更加缩小形态的保障。在基本权利关系上,《韩国宪法》第10条对国家义务做了如下规定:“国家有义务确认和保障个人所擁有的不可侵犯的基本人权”。“基本人权”是依据现行宪法而具有现行效力的裁判规范,在这一点上,与一般理解的人权概念有所不同。另外,实现现行化的宪法规范在宪法现实中应该成为具有生活规范力的实质性规范,在这一点上,与其将此理解为抽象和理念的世界乃至自然法层次上谈论的权利(即,人权/human rights,Menschenrecht),不如理解为具体宪法实务上现行宪法层次的权利。

与韩国宪法学界对于基本权利的保护角度相比,中国学界的人权保护观点有所不同。因此,本论文以研究韩国宪法的人权保护为中心,考察有关中国宪法角度上的人权的研究。

Ⅱ.人权与基本权利的关系

1.人权的概念

一般根据存在的认证根据和效力根据是现行法还是自然法而区分人权(human rights)和基本权利(Grundrechte)。即,人权根据自然法认可,但是基本权利由现行法保障。人权就是人类的权利,即全部人类只要是人类就因是“人类”的理由而享受的权利。所以,人权是在国家之前天生就有的前国家性权利。因此,不需要通过国家立法规定,不需要通过国家权利保障该效力,具有超现行效力的权利,即人权是自然权。

韩国宪法探析

韩国宪法探析

韩国宪法探析

韩国宪法探析金玉珍? 2012-10-23 18:27:36 来源:中国法学网【关键词】韩国宪法;国民主权;法治主义【作者简介】金玉珍: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助理研究员一、韩国宪法的制定韩国宪法作为韩国最高基本法,适用于韩国领域内的全体国民。自1948年7月17日之日以来,至今共经过9次修改,最后一次修订是在1987年10月29日,被称为\韩国第10号宪法\或\第六共和国宪法\或\宪法\,前言和正文130条6个附则构成。1986年韩国结束第五共和国1 ,通过六月抗争开启了第七共和国的篇章。之前的第五共和国虽然被称之为共和国却未能实现人们对于民主的热切期待,最终以民主抗争的形式在1987年6月10日爆发,又称六月抗争2 。当时民主正义

党的代表委员卢泰愚发表\特别宣言\,内容包括同意总统直选,全面赦免和恢复政治犯的权利,保障言论自等。于是直选制的宪法修改经过朝野两党八次会谈,在1987年9月18日共同提交到国会于10月12日议决通过,10月29日颁布。二、韩国宪法的结构韩国宪法前言和正文共10章130条,附则6条组成。在宪法条文之前,冠以前言,规定了宪法制定的源、目的、宪法的制定权利人、指导思想和原理等。通说认为前言和正文具有相同的法律规范价值。继前言之后为第一章总纲,也是韩国宪法的总纲。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二章为国民的权利和义务。此处国民权利和义务体现了韩国宪法基本法性质,是对于人权的规定,具有美国权利法案和法国人权宣言的性质。该章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

各国宪法大全, 够长见识吧(很有意思)

各国宪法大全, 够长见识吧(很有意思)

各国根本大法—宪法的首款,够长见识咯~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破坏社会主义制度。

I、《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一条: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是代表全体朝鲜人民利益的自主的社会主义国家。

II、《古巴共和国宪法》

第一条:古巴共和国是工人、农民及其他体力劳动和脑力劳动者的社会主义国家。

III、《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宪法》

第一条: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是一个独立、自主和统一的国家,其完整的领域包括它的陆地、沿海岛屿、领空和领海。

IV、《缅甸联邦社会主义共和国宪法》

第一条:缅甸是属于劳动人民的,主权的,独立的社会主义国家。国名为缅甸联邦社会主义共和国。

V、《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基本法》

第一条:(保护人的尊严)

1、人的尊严不可侵犯。尊重和保护人的尊严是全部国家权力的义务。

2、因此德国人民承认不可侵犯的和不可转让的人权是一切社会、世界和平和正义的基础。

3、下列基本权利作为可直接实施的法律,使立法、行政与司法机构承担义务。

VI、《希腊共和国宪法》

第一条:

1、希腊的政体为议会制共和国。

2、人民主权为政府的基础。

3、一切社会权力来自人民和民族,并依照宪法的规定行使。

VII、《印度联邦宪法》

第一条:(联邦名称和领土)

1、印度为联邦制。

2、各邦及其领土如第一附表所示。

3、印度领土包括:(1)各邦领土;(2)第一附表所列之中央直辖区领土;(3)将来取得之其他领土。

VIII、《伊朗伊斯兰共和国宪法》

韩国政治

韩国政治
• 成均一词源于《周礼》,“成人才之未 就,均风俗之不齐”。
• 公元992年高丽建立最高教育机关国子监, 后改组为成均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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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均馆(성균관)
• 成均馆占地面积2万平,有12栋主楼和6 栋辅助裙房楼。“明伦堂”位于中央,用作讲 堂;“东斋”及“西斋”位于“明伦堂” 两旁,是 集体宿舍。
• 朝鲜王朝于1398年在汉阳(今首尔)复 建成均馆,并沿用高丽王朝时期成均馆的 建筑布局。
• 1980年8月,全斗焕发动军事政变,被 迫下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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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全斗焕(전두환,1980-1988)
1979年12月发动军事叛乱,掌握军权。80 年迫使崔圭夏下台。8月在没有竞争者的情 况下当选第11届总统。根据全斗焕修订的 宪法, 81年2月当选为第12届总统,任期 改为7年。88年迫于政治压力不再竞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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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国总统结局
自1948年建国以来,韩国共有9位政 治家先后荣登总统宝座。除两任过渡 性政府尹谱善(1960-1961)和崔圭夏 (1979-1980)之外,都以不愉快的黯然 结局告别政坛,轻者曾被弹劾、遭政 变,或流亡海外;重者则锒铛入狱,甚 至遇刺身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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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李承晚(이승만,1948-19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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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朝鲜半岛最大的传统节日-春节
春节也是朝鲜半岛传统节日,源于中国 。春节传统风俗早在三国时期就已经存在 ,《高丽史》记载为“九大俗节”之一,朝鲜 时期与寒食、端午、中秋一起被称作四大 节日。

韩国政治制度

韩国政治制度
想要具体了解韩国从第一共和国到第六共和国的 详细进程请看课本P24 —25
韩国的三权分立制度
韩国目前实行的政治体制是“三权分 立”制。韩国宪法规定,行政权属于总统 为首的政府,立法权属于一院制的国会, 司法权属于由法官组成的法院。但总的来 说,仍是以总统为核心的体制。
一、韩国的行政权
韩国的行政权属总统,总统是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和全国 武装力量总司令。在政府系统和对外关系中代表整个国家。
在行政权占绝对优势的情况下,总统就是权力的 化身,总统的每一次发言,每一个指示都会被当 做法律来执行。
韩国三权分立政体的确立
1948年8月15日大韩民国成立,李承晚当选首任总 统,从而开始了韩国历史上的第一共和国时期,韩国也开 始踏上了艰难的确立宪政体制的道路。1960年李承晚 在全国性学生运动中下台。
总统是由国民以直接投票选举选出,总统任期5年不得连 任。
总统是最高外交官和内外政策的制定者,可向国会提出立 法议案等。并有权任命韩国的官员,包括总理和行政部门 的长官等,但须经国会批准。
总统是国家最高行政长官,有责任推行由立法机关通过的 各项法律并实施。总统通过国务会议行使行政职能。
总统无权解散国会,但国会可以利用弹劾程序限制总统, 使其最终对宪法负责。
韩国的司法权属法院,法院共分三级:大法院、高等法院 和地方法院(包括专利法院、家庭法院和行政法院) 大法院是最高法庭,负责审理对下级法院和军事法庭作出 的裁决表示不服的上诉案件。 大法官由总统任命,国会批准。大法官的任期为6年,不 得连任,年满70岁必须退位。 高等法院审理地方法院和家庭法院所作出的关于民事、刑 事和行政案件裁决的上诉案件,以及法律规定的特殊案件。 专利法院作为一个受理上诉案件的中级司法机构审查专利 局所作出的决定。大法院是裁定专利纠纷的最高法庭。 家庭法院审理有关婚姻、少年和其他家庭案件。而行政法 院只受理行政案件。

大韩民国宪法

大韩民国宪法

大韩民国宪法

制定:大韩民国宪法规定了国民的权利和义务、政府的基本结构、经济秩序和选举管理等关联的基本事项,于1948年7月17日制定。

修改:大韩民国宪法制定后,经过九次修改(第一次:1952.7.7,第二次:1954.11.29,第三次:1960.6.15,第四次:1960.11.21,第五次:1962.12.26,第六次:1969.10.21,第七次:1972.12.27,第八次:1980.10.27,第九次:1987.10.29)形成现在的宪法。

主要内容

大韩民国作为民主共和国,主权掌握在国民手中,领土由韩半岛和附属岛屿构成。

大韩民国努力维持国际和平,反对侵略战争,向往和平的统一。

全体国民具有人类的尊严和价值,具有追求幸福的权利。

国民在法律面前平等,任何人都不因性别、宗教、社会性身份而接受政治、社会、文化性的差别。

全体国民具有人身自由,不接受非法的逮捕、拘留、扣押、搜查或审问,不接受非依合法程序进行的处罚、公安处分、强制劳役,具有接受辩护人帮助的权利和接受法官依法裁判的权利。

保障全体国民的财产权,该内容和界限依据法律决定。

立法权归属国会,国会由依照选举而产生的国会议员构成,具有认可预算权和关于国政的监察和调查权。

总统作为国家元首代表国家,依据选举而产生,统辖由国务总理和各部组成的行政府。

由法官组成的法院具有司法权,为了依据宪法和法律和良心独立地进行裁判,保障法官的身份和任期。

设立宪法裁判所管理法律的违宪与否、弹劾裁判、政党解散等事务。

大韩民国的经济秩序是以个人和企业经济上的自由和创意为基本的社会性市场经济为原则。

韩国政治

韩国政治
sai
sai
派阀主义认为,与国家全体的利益相比,对于 派阀的忠诚和利益优先选择更为重要。这种政 治代表性减少,视社会责任为等闲的政治风土 人情应运而生。1971年韩国大选中突出的地域 意识在1987年的大选中打到顶风,在那之后也 常常可以看到大选中有相似的情况。
감사합니다!
sai
항국 정당 개관 양당체제의 특성 韩国政党概况及两党体制的特性
sai
권위주의와 주주의 权威主义和民主主义
权威主义是在韩国的政治文化中最频繁被指出的一种属性。 权威主义型政治文化的根源可以追溯到以儒教规范体系为 基础从始至终贯穿朝鲜王朝的专制君主支配体制。韩国在 朝鲜时代末期受外国列强势力的压迫,被迫打开了国门, 之后又在日占时期沦为日本殖民地受日本支配。在那之后, 在海防和军政,战争和南北分裂中,韩国的统治阶级和精 英们虽致力于培养民主的政治态度和市民的政治文化却以 失败告终。6.25战争之后,在南北对立的情况下,自由性 质的政治活动和自发性的政治参与并没有得到允许。这就 导致了国民实质上在政治过程参与机会方面受到了很大程 度的限制。权威主义性的政治文化抹杀个人的意见,多种 多样的意见产生虽然受到限制,但是意见的统一这一状态 持续下去可以起到加快国家大业发展的有利作用。军事政 权时期高度的经济增长正是归功于这个原因。
sai
sai
중앙집권주의 中央集权主义
不过,值得庆幸的是对于十九世纪八十年代达 到高潮的民主化热潮和分权化等一些事项在韩 国如火如荼地进行开来。特别是韩国政府在十 九世纪九十年代以后一直致力于中央政府权限 和能力向地方转移的工作。

大韩民国刑法

大韩民国刑法

作者简介:尹君,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民警,毕业于中央民族大学法学系,学士学位。

曾多次在北京大学、人民大学、中南政法大学、山东大学等高校进行的法学研讨会中,担任韩国语翻译、口译工作。主要翻译作品有《韩国的基本权保护体系》(曹洪熙,韩国庆北大学,宪法学教授,韩国宪法学会会长)、《基本权论证体系的新构成》(李俊日,韩国高丽大学法学研究所,教授)、《对应风险社会的立法》(郑克元,韩国大邱大学,敎授)、《中韩关于知识产权的FTA政策》(朴永吉,韩国东国大学,名誉教授)、《北京行动纲领实施后20年期间韩国的主要法律进展及课题》(李露利,韩国启明大学,副敎授)、《基本权利的放弃》(孙汉基,中国人民大学,宪法学博士)、《中韩国际知识产权纠纷与仲裁》、《中国与韩国的基本权救济制度》、《农作物灾害保险的现状和政策方向》、法律《大韩民国刑法》、法律《大韩民国农作物灾害保险法》、法律《大韩民国农渔业灾害保险法施行令》等。

翻译或者整理的作品有《大韩民国不动产登记法》、《大韩民国法人税法》、《大韩民国法制工作运营规定》、《大韩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实施规则》、《大韩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实施令》、《大韩民国关于承包交易公正化的法律》、《大韩民国关于促进大中小企业相生合作的法律》、《大韩民国关于公共机关的信息公开的法律实施规则》、《大韩民国关于公共机关信息公开的法律实施令》、《大韩民国关于加盟经营交易公正化的法律》、《大韩民国关于提供和使用公共数据的法律实施规则》、《大韩民国关于提供和使用公共数据的法律实施令》、《大韩民国关于限制垄断及公正交易的法律》、《大韩民国关于制止和严惩窝藏犯罪收益等的法律》、《大韩民国继承税及赠与税法》、《大韩民国金融控股公司法》、《大韩民国民法》、《大韩民国商法》、《大韩民国商法施行法》、《大韩民国税收特例限制法》、《大韩民国税收特例限制法施行令》、《大韩民国所得税法》、《大韩民国外汇交易法》、《大韩民国外商(外国人)投资促进法》、《大韩民国外商投资促进法施行令》、《大韩民国外商投资综合公告》、《大韩民国宪法》、《大韩民国银行法》、《大韩民国住宅租赁保护法》、《大韩民国住宅租赁保护法施行令》等。

最新韩国国家宪法全部内容

最新韩国国家宪法全部内容

[1987.10.29.全文修订宪法第10号]前文

拥有悠久历史和光辉传统的大韩民国,继承以3.1运动建立起来的大韩民国临时政府法统和抗拒不义的4.19理念;立足于祖国的民主改革和和平统一使命,以正义、人道和同胞爱来巩固民族团结;打破所有的社会陋习和不义;以自律和调和为根底,更加牢固自由民主的基本秩序,使得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的所有领域内各人的机会均等化,并能够发挥最高能力;使得完成相应于自由和权利的责任和义务,决心通过致力于国民生活的均等向上和永久的世界和平和人类共同繁荣,永远确保我们和子孙们的安全、自由和幸福,现经国会表决并依国民投票,将制定于1948年7月12日并经过八次修订的宪法进行修订。

第一章总纲

第一条

①大韩民国是民主共和国。

②大韩民国的主权在于国民,一切权力来自国民。

第二条

①成为大韩民国国民的条件以法律来规定。

②国家根据法律规定,有保护在外国民的义务。

第三条

大韩民国的领土为韩半岛和其附属岛屿。

第四条

大韩民国志向统一,树立并推进立足于自由民主基本秩序的和平统一政策。

第五条

①大韩民国致力于国际和平的维持并否认侵略战争。

②国军以履行国家的安全保障和国土防卫的神圣义务为使命,遵守政治中立性。

第六条

①根据宪法缔结、公布的条约及普遍得到承认的国际法规具有国内法同等效力。

②外国人根据国际法及条约的规定,其地位得到保障。

第七条

①公务员是国民全体的公仆,向国民负责。

②公务员的身份和政治的中立性按法律规定得以保障。

第八条

①设立政党是自由,复数政党制得到保障。

②政党的目的、组织及活动要民主,并要具备参与到国民的政治意思形成所需组织。

韩国宪法-中文

韩国宪法-中文

中文

(1987年0月27日全民投票通过,1988年2月25日生效)

序言

具有悠久的历史和民族传统的光辉照耀下的我大韩国民,继承了三•一运动创建了大韩国临时政府法律传统和横扫歪风的四•一九民主精神,肩负祖国民主改革与和平统一使命,誓以正义、人道和同胞之爱,巩固民族团结,清除一切社会弊习和歪风,在自我约束与相互协调基础上,更加巩固自由民主的基本秩序。在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等所有领域做到人人机会均等,得以充分发挥各自才能。在享有自由和民权的同时,克尽责任和义务。对内则期求均衡地提高国民生活,对外则献身于世界持久和平与人类共荣,藉以永远保障我们及子孙后代的安全、自由和幸福。

第一章总纲

第一条国号、政体、国民主权

(一)大韩民国为民主共和国。

(二)大韩民国的主权属于国民。一切权力来源于国民。

第二条国民条件、对海外侨民的保护

(一)大韩民国国民的条件由法律规定。

(二)国家具有依法保护国外侨民的义务。

第三条领土

大韩民国的领土为朝鲜半岛及其附属岛屿。

第四条向往和平统一

大韩民国向往统一,为制订实行立足于自

由民主主义基本秩序的和平统一政策而促进

之。

第五条不许进行侵略战争、国军使命

(一)大韩民国努力维护国际和平,不许进

行侵略战争。

(二)国军的使命是履行保障国家安全和保

卫国土的神圣义务,遵守政治中立。

第六条条约和国际法规的效力、外国人地

位的保障

(一)依本宪法缔结、公布的条约及通常确

认的国际法规,具有与国内法律同等的效力。

(二)按国际法及有关条约规定,保障外国

人的地位。

第七条公务员的地位、责任、身分和政治

中立

(一)公务员是全体国民的勤务员,对国民

韩国宪法-中文

韩国宪法-中文

(1987年0月27日全民投票通过,1988年2月25日生效)

序言

具有悠久的历史和民族传统的光辉照耀下的我大韩国民,继承了三•一运动创建了大韩国临时政府法律传统和横扫歪风的四•一九民主精神,肩负祖国民主改革与和平统一使命,誓以正义、人道和同胞之爱,巩固民族团结,清除一切社会弊习和歪风,在自我约束与相互协调基础上,更加巩固自由民主的基本秩序。在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等所有领域做到人人机会均等,得以充分发挥各自才能。在享有自由和民权的同时,克尽责任和义务。对内则期求均衡地提高国民生活,对外则献身于世界持久和平与人类共荣,藉以永远保障我们及子孙后代的安全、自由和幸福。

第一章总纲

第一条国号、政体、国民主权

(一)大韩民国为民主共和国。

(二)大韩民国的主权属于国民。一切权力

来源于国民。

第二条国民条件、对海外侨民的保护

(一)大韩民国国民的条件由法律规定。

(二)国家具有依法保护国外侨民的义务。

第三条领土

大韩民国的领土为朝鲜半岛及其附属岛

屿。

第四条向往和平统一

大韩民国向往统一,为制订实行立足于自

由民主主义基本秩序的和平统一政策而促进

之。

第五条不许进行侵略战争、国军使命

(一)大韩民国努力维护国际和平,不许进

行侵略战争。

(二)国军的使命是履行保障国家安全和

保卫国土的神圣义务,遵守政治中立。

第六条条约和国际法规的效力、外国人地

位的保障

(一)依本宪法缔结、公布的条约及通常确

认的国际法规,具有与国内法律同等的效力。

(二)按国际法及有关条约规定,保障外国

人的地位。

第七条公务员的地位、责任、身分和政治

中立

(一)公务员是全体国民的勤务员,对国民

大韩民国宪法 CH

大韩民国宪法 CH
物、俘虏、军用品的罪中法律规定的情形及被宣布非常戒严的情形外,不受军事法院的裁 判。 ③所有国民享有接受迅速裁判的权利。刑事被告人除有相当理由外,享有不迟延地接受公开裁 判的权利。 ④刑事被告人至有罪判决确定之前,被推定为无罪。 ⑤刑事被害人依照法律规定,可在该案件的裁判程序中进行陈述。
第28条
作为刑事嫌疑人或刑事被告人曾被拘禁者,在得到法律规定的不起诉处分或无罪判决时,可依 法律规定对国家请求正当补偿。
国家要致力于传统文化的继承、发展和民族文化的繁荣昌盛。
第2章 国民的权利和义务
第10条
所有国民拥有人的尊严和价值,并享有追求幸福的权利。国家担负确认和保障个人拥有的不可 侵犯之基本人权的义务。
第11条
①所有国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人均不因性别、宗教或社会身份而在政治、经济、社 会、文化生活的所有领域受到歧视。
律规定。
第32条
①所有国民享有劳动的权利。国家应以社会、经济方法,为保障劳动者雇佣的增加和适当工资 而努力,并依照法律规定施行最低工资制。
②所有国民负有劳动的义务。国家将劳动义务的内容及条件,按民主主义原则以法律规定。 ③劳动条件的标准,用法律来规定,以保障人的尊严。 ④女性的劳动受特别保护,在雇佣、工资及劳动条件方面,不受歧视。 ⑤青少年的劳动受特别保护。 ⑥国家有功者、残废军警及战死军警的遗属,根据法律规定优先取得劳动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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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对法律案有异议时,总统可在第1款规定期间内附上异议书退还给国会,要求再议。国会闭会期间亦同。
⑦被告人的自白被认为是因刑讯逼供、暴行、胁迫、不当的长期拘留或欺瞒及其他方法导致而不是自愿陈述的;或在正式审判中,被告人的自白构成对其不利的唯一证据时,不得将其作为有罪证据或以此为由进行处罚。
第13条
①所有国民均不因行为时按法律不构成犯罪的行为而被追诉,并不因同一犯罪而受到重复处罚。
②所有国民均不因溯及立法而参政权得到限制或被剥夺财产权。
第22条
①所有国民享有学问和艺术的自由。
②著作者、发明家、科学技术人员和艺术家的权利,受法律保护。
第23条
①所有国民的财产权得到保障。其内容及限度,以法律规定。
②财产权的行使应适合公共福利。
③根据公共需要之财产权的征用、使用或限制及其补偿,以法律规定,应支付正当的补偿。
第24条
所有国民依照法律规定享有选举权。
第19条
所有国民享有良心的自由。
第20条
①所有国民享有宗教自由。
②国教不予认可,宗教和政治相分离。
第21条
①所有国民享有言论、出版的自由和集会、结社的自由。
②不承认对言论、出版的许可或审查和对集会、结社的许可。
③通讯、广播电视的设施标准和为保障报纸之功能而所需事项,以法律规定。
④言论、出版不得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利或公共道德、社会伦理。言论、出版侵害他人的名誉或权利的,被害人可就此提出损害赔偿请求。
因他人的犯罪行为而受到生命、身体侵害的国民,可依据法律规定从国家获得救助。
第31条
①所有国民享有按能力接受教育的权利。
②所有国民负有使其所保护的子女至少接受初等教育及法律规定教育的义务。
③义务教育为无偿。
④教育的自主性、专业性、政治中立性及大学的自律性,依照法律规定得到保障。
⑤国家应振兴终身教育。
⑥包括学校教育及终身教育的教育制度及其运营、有关教育财政及教师地位的基本事项,以法律规定。
③所有国民均不因非自己行为之亲属的行为而受到不利待遇。
第14条
所有国民享有居住、迁移的自由。
第15条
所有国民享有选择职业的自由。
第16条
所有国民的居住自由不受侵害。对住处进行扣押或搜查时,应提示依检察官的申请由法官签发的令状。
第17条
所有国民的私生活的秘密和自由不受侵犯。
第18条
所有国民的通讯秘密不受侵犯。
②国会议员在会期前被逮捕或拘禁的,只要不是现行犯,如有国会的要求,在会期中获得释放。
第45条
国会议员不因在国会中所作的职务发言和表决而在国会外负责。
第46条
①国会议员负有清廉的义务。
②国会议员以国家利益优先,并按良心履行职务。
③国会议员不得滥用其地位,通过与国家、公共团体、企业签订合同或处分的方式取得财产上的权利、利益、职位或为他人的该种取得作介绍。
第34条
①所有国民享有享受人类生活的权利。
②国家负有为增进社会保障、社会福利而努力的义务。
③国家应当为提高女性的福利和权益而努力。
④国家负有实施旨在提高老人和青少年福利的政策之义务。
⑤残疾人和因疾病、老龄及其他事由而无生活能力的国民,依照法律规定受到国家的保护。
⑥国家应当为预防灾害并从其危险中保护国民而努力。
③勋章等荣誉称号仅对受此称号的当事人有效,并不伴随任何相应特权。
第12条
①所有国民享有身体自由。未经法律许可,任何人都不受逮捕、拘留、扣押、搜查或审讯;未经法律和合法程序,任何人不受处罚、保安处分或强制劳役。
②所有国民不受刑讯逼供,不得被强迫做出刑事上不利于自己的陈述。
③逮捕、拘留、扣押或搜查时,应按合法程序,应提示根据检察官的申请法官签发的令状。但是,现行犯和犯有相当于三年以上长期刑的犯罪并在逃或有毁灭证据之虑的,可以事后申请令状。
●所有国民的财产权受保障,其内容及限度依法律规定。
●立法权属于国会,国会由通过选举当选的国会议员组成,国会享有预算同意权及对国政的监察及调查权。
●总统为国家元首,代表国家,通过选举产生,统辖由国务总理与行政各部组成的行政府。
●由法官组成的法院享有司法权,保障法官的身份及任期,使其能够依据宪法与法律并凭良心独立裁判。
●设立宪法裁判所,负责法律的违宪与否、弹劾审判、政党解散等事务。
●大韩民国的经济秩序以社会市场经济为原则,尊重个人与企业在经济上的自由与创意为根本。
大韩民国宪法
[1987.10.29.全部修订,宪法第10号][1988.2.25施行]
前文
拥有悠久历史和光辉传统的大韩国民,继承以3.1运动建立起来的大韩民国临时政府的法统和抗拒不义的4.19民主理念;立足于祖国的民主改革和和平统一之使命,以正义、人道和同胞之爱来巩固民族之团结;打破所有的社会陋习和不义;以自律和协调为基础,更加牢固自由民主的基本秩序,使得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的所有领域内各人的机会均等,并能够发挥最高能力,完成伴随自由和权利之责任和义务,决心对内通过致力于国民生活的均等提高,对外贡献于永久的世界和平和人类的共同繁荣,从而永远确保我们和子孙们的安全、自由和幸福,特将1948年7月12日制定并经过八次修订的宪法,经国会表决并依国民投票,进行修订。
第29条
①因公务员的职务侵权行为而受到损害的国民,可依照法律规定向国家或公共团体请求正当的补偿。此时,公务员本身的责任不予免除。
②对于军人、军务员、警察公务员及其他法律规定者因战斗、训练等与职务执行相关所受的损害,除法律规定的补偿外,不得向国家或公共团体请求因公务员职务侵权行为而导致的赔偿。
第30条
第1章总纲
第1条
①大韩民国为民主共和国。
②大韩民国的主权在于国民,一切权力来自国民。
第2条
①成为大韩民国国民的要件,以法律来规定。
②国家依照法律规定,负有保护在外国民的义务。
第3条
大韩民国的领土由韩半岛和其附属岛屿组成。
第4条
大韩民国面向统一,树立并推进立足于自由民主基本秩序的和平统一政策。
第5条
①大韩民国致力于国际和平的维持并否认侵略战争。
第25条
所有国民依照法律规定享有公务担任权。
第26条
①所有国民依照法律规定,享有以书面形式向国家机关请愿的权利。
②对于请愿,国家负有审查的义务。
第27条
①所有国民享有接受由宪法及法律所规定的法官依据法律作出之裁判的权利。
②非军人或军务员的国民,在大韩民国领域内,除关于军事机密、哨兵、哨所、提供有毒饮食物、俘虏、军用品的罪中法律规定的情形及被宣布非常戒严的情形外,不受军事法院的裁判。
第3章国会
第40条
立法权属于国会。
第41条
①国会由国民通过普通、平等、直接、秘密选举来选出的国会议员组成。
②国会议员人数由法律规定,应为200人以上。
③国会议员的选举区和比例代表制及其他有关选举的事项,由法律来规定。
第42条
国会议员的任期为四年。
第43条
国会议员不得兼任法律规定的职务。
第44条
①除了现行犯以外,国会议员不在会期中未经国会同意而被逮捕或拘禁。
④任何人均有受到逮捕或拘留时立即得到辩护人帮助的权利。但是,刑事被告人不能自行选任辩护人时,依照法律规定,由国家提供辩护人。
⑤任何人在未被告知逮捕或拘留理由和享有获得辩护人帮助之权利的情况下,不受逮捕或拘留。应向受到逮捕或拘留者的家属等法律规定者,不得迟延地通知其理由和时间、场所。
⑥任何人在受到逮捕或拘留时,享有向法院请求适法性审查的权利。
第2章国民的权利和义务
第10条
所有国民拥有人的尊严和价值,并享有追求幸福的权利。国家担负确认和保障个人拥有的不可侵犯之基本人权的义务。
第11条
①所有国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人均不因性别、宗教或社会身份而在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生活的所有领域受到歧视。
②社会特殊阶级制度不予认可,不得以任何形态创设。
主要内容
●大韩民国为民主共和国,主权属于国民,领土由韩半岛及其附属岛屿组成。
●大韩民国努力维护国际和平、否认侵略战争、追求和平统一。
●所有国民具有人的尊严与价值,并享有追求幸福的权利。
●所有国民在法律面前平等,任何人不因其性别、宗教或社会身份而在政治、经济、社会、文化上受到歧视。
●所有国民具有人身自由,不受非法逮捕、拘留、扣押或审问,不受非法处罚、保安处分及强制奴役,享有获得律师帮助的权利及接受法官依法裁判的权利。
①建立政党为自由,复数政党制得到保障。
②政党的目的、组织及活动应为民主,并应具备参与国民的政治意思形成之所需组织。
③政党依照法律规定受国家保护,国家可按法律规定补助政党运营所需资金。
④政党的目的或活动违背于民主的基本秩序时,政府可向宪法裁判所起诉请求解散,政党依据宪法裁判所的审判解散。
第9条
国家要致力于传统文化的继承、发展和民族文化的繁荣昌盛。
大韩民国宪法
[法令介绍]
制定和修改过程
制定:大韩民国宪法于1948年7月17日制定,规定了国民的权利及义务、政府的基本结构、经济秩序及选举管理等基本事项。
修改:大韩民国宪法制定之后,迄今为止进行过9次修改(第1次:1952年7月7日;第2次:1954年11月29日;第3次:1960年6月15日;第4次:1960年11月21日;第5次:1962年12月26日;第6次:1969年10月21日;第7次:1972年12月27日;第8次:1980年10月27日;第9次:1987年10月29日)。
③所有国民享有接受迅速裁判的权利。刑事被告人除有相当理由外,享有不迟延地接受公开裁判的权利。
④刑事被告人至有罪判决确定之前,被推定为无罪。
⑤刑事被害人依照法律规定,可在该案件的裁判程序中进行陈述。
第28条
作为刑事嫌疑人或刑事被告人曾被拘禁者,在得到法律规定的不起诉处分或无罪判决时,可依法律规定对国家请求正当补偿。
第47条
①国会的定期会议,依照法律规定每年举行一次,国会的临时会议则依总统或国会在籍议员四分之一以上之请求举行。
②定期会议的会期不得超过100日,临时会议的会期不得超过30日。
③总统要求召开临时会议时,应明示期间和要求召集的理由。
第48条
国会选出议长一人和副议长二人。
第49条
宪法或法律没有特别规定时,国会以在籍议员过半数出席及出席议员的过半数赞成来作出决议。赞成和反对票数为同数时,视为否决。
第37条
①国民的自由和权利并不因没有列举在宪法而被轻视。
②国民的所有自由和权利,限于为保障国家安全、维持秩序或公共福利而所需时,可由法律进行限制,但即使限制也不得侵犯自由和权利的本质内容。
第38条
所有国民负有依照法律规定纳税的义务。
第39条
①所有国民依照法律规定负有国防的义务。
②无论何人均不因履行兵役义务而受到不利待遇。
⑤青少年的劳动受特别保护。
⑥国家有功者、残废军警及战死军警的遗属,根据法律规定优先取得劳动机会。
百度文库第33条
①劳动者为了劳动条件的提高,享有自主的团结权、团体交涉权及团体行动权。
②身为公务员的劳动者,限于法律规定者享有团结权、团体交涉权及团体行动权。
③从事法律规定之主要防卫产业的劳动者的团体行动权,可根据法律规定受到限制或不予认可。
第32条
①所有国民享有劳动的权利。国家应以社会、经济方法,为保障劳动者雇佣的增加和适当工资而努力,并依照法律规定施行最低工资制。
②所有国民负有劳动的义务。国家将劳动义务的内容及条件,按民主主义原则以法律规定。
③劳动条件的标准,用法律来规定,以保障人的尊严。
④女性的劳动受特别保护,在雇佣、工资及劳动条件方面,不受歧视。
第50条
①国会的会议公开举行。但是,有出席议员过半数赞成或议长认为为了保障国家安全而必要的,可不公开。
②公布未公开的会议内容时,依照法律规定。
第51条
提交给国会的法律案及其他议案并非因未在会期中通过而被废弃。但是,国会议员的任期届满时除外。
第52条
国会议员和政府可提出法律案。
第53条
①国会通过的法律案,移送到政府后15日内,由总统公布。
②国军以履行国家的安全保障和国土防卫的神圣义务为使命,遵守政治中立性。
第6条
①根据宪法缔结、公布的条约及普遍得到承认的国际法规具有与国内法同等的效力。
②外国人依照国际法及条约的规定,其地位得到保障。
第7条
①公务员为国民全体的公仆,对国民负责。
②公务员的身份和政治的中立性,依照法律规定得到保障。
第8条
第35条
①所有国民享有健康并生活在舒适环境中的权利,国家和国民应当为保全环境而努力。
②关于环境权的内容和行使,由法律来规定。
③国家应通过住宅开发政策等,为国民能过上舒适的居住生活而努力。
第36条
①婚姻和家庭生活应以个人尊严和两性平等为基础成立并维持,国家对此进行保障。
②国家应当为保护母性而努力。
③所有国民就保健受到国家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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