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人权法中的个人来文审查机制
解析国际人权法人权标准国际公约和法律保护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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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国际人权法人权标准国际公约和法律保护机制在现代社会中,国际人权法是保护和确保人类尊严、自由和平等的重要法律框架。
国际人权法囊括了一系列人权标准、国际公约和法律保护机制,旨在维护全球公民的基本权利。
本文将对国际人权法的人权标准、国际公约和法律保护机制进行解析。
一、人权标准人权标准是国际社会共同确立的,用于保护和促进人类权利的准则和规范。
其中,最重要的人权标准是联合国大会于1948年通过的《世界人权宣言》。
该宣言确立了基本人权的普遍适用性和不可剥夺性,并为后续的国际公约和法律提供了基础。
二、国际公约国际公约是国际社会通过协商和合作达成的法律文件,旨在保护和促进人权。
其中,最重要的国际公约是《国际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公约》和《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它们被视为国际人权法的基石。
1. 《国际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公约》该公约于1966年通过,确立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的保护标准。
这些权利包括但不限于生命权、言论自由、宗教自由、思想自由、公正审判、政治参与权、个人隐私等。
通过该公约,签约国承诺保障和尊重这些权利,并承担义务以确保其实现。
2. 《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该公约于1966年通过,确立了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保护标准。
这些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工作权、教育权、健康权、社会保障权、参与文化生活权等。
通过该公约,签约国承诺采取适当措施,逐步实现这些权利,并向国际社会展示其努力和成果。
三、法律保护机制国际人权法还包含一系列法律保护机制,以确保人权的有效落实和实施。
这些机制旨在监督国家履行其国际人权义务,并为个人和群体提供救济机会。
1. 人权委员会人权委员会是《国际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公约》的监督机构,由18名独立专家组成。
该委员会定期审查各国报告,并针对违反公约规定的情况提出建议和决定。
2. 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委员会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委员会是《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的监督机构,由18名独立专家组成。
国际人权法跨国界保护人权的法律机制
![国际人权法跨国界保护人权的法律机制](https://img.taocdn.com/s3/m/64dbba0e2a160b4e767f5acfa1c7aa00b52a9d99.png)
国际人权法跨国界保护人权的法律机制一、引言在全球化、全球合作日益增强的背景下,国际人权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跨国界保护人权的问题已成为国际社会普遍关注的焦点。
本文将探讨国际人权法在跨国界保护人权方面的法律机制。
二、国际人权法的基础国际人权法的基础可以追溯到二战后的《联合国宪章》和《万国人权宣言》。
这些国际法律文件及其后续的国际人权公约为跨国界保护人权提供了坚实的法律基础。
三、国际人权公约的作用1.《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及其保护程序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规定了个人在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领域享有的基本权利。
该公约还确立了个人通过国内法律程序寻求司法救济的权利。
2.《经济、社会与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及其保障措施经济、社会与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强调了个人享有的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如教育、工作、健康和社会保障等。
为了保障这些权利的实现,该公约提供了相应的措施和机制。
四、国际人权法的法律机制1.国际人权机构的角色和职责国际人权机构,如联合国人权理事会和人权高专办,扮演着保护和促进人权的重要角色。
它们负责监督国家对人权的履行情况,并提供建议和指导。
2.个案申诉机制个案申诉机制是跨国界保护人权的重要法律机制之一。
个人或组织可以向各个国际人权机构提起申诉,以寻求司法救济和保护。
3.特别程序和特别机制在某些情况下,国际人权机构可以设立特别程序和特别机制,以解决特定的人权问题。
例如,设立特别报告员来关注特定国家的人权状况。
五、国家间的合作与对话为了跨国界保护人权,各国之间的合作与对话至关重要。
国家可以通过签订双边或多边国际协定,并进行交流与合作,促进人权标准的共同提高。
六、国际人权法的局限性国际人权法在跨国界保护人权方面仍存在一些局限性。
例如,国际人权法并非具有直接强制力的法律体系,而且国家主权原则仍对其实施产生一定的限制。
七、结论国际人权法是保护和促进人权的重要法律机制。
通过国际人权公约、国际人权机构、个案申诉机制以及国家间的合作与对话,国际人权法跨国界保护人权的法律机制得以建立和完善。
国际法上的个人
![国际法上的个人](https://img.taocdn.com/s3/m/bc457d4b0640be1e650e52ea551810a6f524c8df.png)
推动国际法的进步
随着国际社会的发展和变化,国 际法上的个人问题也在不断演变。 研究国际法上的个人有助于推动 国际法的进步和发展,不断完善
国际法律体系。
02 国际法与个人权利
个人在国际法中的地位
个人是国际法的主体之一
个人权利的行使
个人在国际法中具有法律人格,可以 成为国际法律关系的主体,享有国际 法规定的权利和义务。
同时,国际刑事法院也对涉嫌犯下战争罪和危害人类罪的嫌疑人发出了逮捕令。
案例二:国际犯罪审判案例
总结词
该案例涉及国际法上的个人在国际刑事法院接受审判的问题,主要探讨了个人在国际法上的责任和管辖权问题。
详细描述
某国前领导人被指控犯下了种族灭绝罪、战争罪和危害人类罪等严重罪行。国际刑事法院对此发出了逮捕令,并 在该国政府的配合下将其逮捕并移交给国际刑事法院接受审判。该案最终判决该前领导人犯下了种族灭绝罪和危 害人类罪,并判处其长期监禁。
案例三:国际民事诉讼案例
总结词
该案例涉及国际法上的个人在国际民事诉讼中的权利和义务问题,主要探讨了个人在国际法上的民事 责任和管辖权问题。
详细描述
某国公民在国外旅游时遭遇车祸导致重伤,随后向所在国的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对方国家的相关责任 人进行赔偿。在本案中,国际法上的个人权利和义务问题成为了争议的焦点。最终,法院判决对方国 家的相关责任人进行赔偿,并承认了原告在国际法上的民事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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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 国际法上的个人案例分析
案例一:人权保护案例
总结词
该案例主要涉及国际法上个人的人权保护问题,包括生命权、自由权和财产权的保护。
详细描述
某国政府采取了大规模的镇压行动,导致大量平民死亡和失踪。国际社会对此进行了强烈谴 责,并要求该国政府立即停止镇压行动,释放所有被非法拘留的人,并对受害者进行赔偿。
国际法中的国际人权保护体系详解
![国际法中的国际人权保护体系详解](https://img.taocdn.com/s3/m/a3122c17657d27284b73f242336c1eb91a373387.png)
国际法中的国际人权保护体系详解国际人权保护是国际法中一个重要的领域,旨在保障和促进全球人权的普遍尊重和保护。
在这篇文章中,我们将详细探讨国际法中的国际人权保护体系,包括国际人权法的法律基础和主要条约、国际人权机构以及其在实施和监督人权保护方面的作用。
一、国际人权法的法律基础和主要条约国际人权法的法律基础是联合国宪章和世界人权宣言。
根据联合国宪章的宗旨和原则,各会员国需尊重以及维护人权和基本自由。
世界人权宣言于1948年通过,确立了全球人权的普遍性、不可分割性和互相关联性原则。
除了世界人权宣言,国际人权保护体系还包括一系列的国际人权条约。
其中最重要的是《国际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公约》和《国际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公约》,这两个公约被统称为“国际人权法两大国际公约”。
这些国际公约规定了各种人权,包括但不限于言论自由、宗教自由、平等权利、教育权利、工作权利等。
二、国际人权机构为了确保国际人权法的实施和监督,国际社会设立了一系列的国际人权机构。
其中包括联合国人权理事会、人权高专、人权委员会等。
联合国人权理事会是最主要的国际人权机构之一,负责全球范围内的人权保护事务。
它由47个成员国组成,每个成员国都有定期参与会议并就人权问题发表意见和建议的权利。
人权理事会通过制定决议和决定,协调并推动各国在人权领域的合作。
人权高专是联合国的高级专员职位,负责监督并推动全球范围内的人权保护工作。
高专常年工作,提供人权问题的建议和援助,并且针对违反人权的情况进行干预和调解。
除了联合国的机构,还有许多其他国际和地区机构,如欧洲人权法院、美洲人权法院等,负责确保各个区域内的人权保护。
三、国际人权机构的作用国际人权机构在国际人权保护体系中发挥着关键的作用。
它们通过以下几个方面促进人权保护:1. 监督:国际人权机构负责审查并监督各国的人权状况。
他们可以接受个人和非政府组织的投诉,并针对投诉进行调查和裁决。
这种监督机制的存在迫使各国履行其国际人权法义务。
法律与国际人权国际法规范保护人权的原则和机制
![法律与国际人权国际法规范保护人权的原则和机制](https://img.taocdn.com/s3/m/8108cd10ac02de80d4d8d15abe23482fb4da02d3.png)
法律与国际人权国际法规范保护人权的原则和机制法律与国际人权:国际法规范保护人权的原则和机制人权是人类共同的价值观和道德规范,为了确保人权得到全球范围内的保障和尊重,国际社会采取了一系列的法律和国际机制。
本文将介绍国际人权法的原则和机制,以及它们在保护人权方面的作用。
一、国际人权法的原则国际人权法是一套规范国家行为的法律规则,旨在保护和促进人权的普遍价值和尊严。
国际人权法的原则包括以下几点:1. 普遍性原则:国际人权法适用于所有国家和个人,无论其地位、性别、种族、语言、宗教或政治信仰如何。
这一原则确保了人权的普遍适用性,防止人权被任意歧视或剥夺。
2. 不可剥夺性原则:国际人权法将人权视为不可剥夺的基本权利,任何国家都不能随意剥夺或侵犯人权。
这一原则确保了人权的不可侵犯性,为个人提供了法律保护。
3. 平等原则:国际人权法强调所有人理应享有平等的权利和机会,无论其背景和身份如何。
这一原则旨在解决种族、性别、宗教等各种形式的歧视和不平等,并促进社会的包容和集体进步。
二、国际人权法的机制国际人权法通过一系列的机制来确保人权的保护和促进。
以下是一些重要的国际人权机制:1. 世界人权宣言:联合国于1948年通过了《世界人权宣言》,它确立了人权的基本原则和价值观,为各国立法提供了基础。
2. 国际人权公约:联合国制定了包括《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和《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等的国际人权公约,各国可以成为缔约国并接受国际人权法约束。
3. 人权理事会:联合国人权理事会是一个负责监督和提升全球人权状况的机构,通过审查国家报告、调查人权侵犯等方式来推动人权保护的落实。
4. 人权特别程序:人权特别程序由联合国人权理事会设立,包括特别报告员、独立专家等,他们对特定主题或国家的人权情况进行调查和报告,并提出建议和建议。
5. 国际人权法庭和法院:国际人权法庭和法院是负责审理和裁决国际人权违反行为的机构,如欧洲人权法院、非洲人权法院等。
国际法中的国际人权法与国内实施机制
![国际法中的国际人权法与国内实施机制](https://img.taocdn.com/s3/m/da30d30fce84b9d528ea81c758f5f61fb736283d.png)
国际法中的国际人权法与国内实施机制人权是世界各国普遍关注和尊重的重要价值观念,而国际人权法的建立和实施机制为保障和促进人权提供了基础和保障。
本文将探讨国际法中的国际人权法以及国内实施机制。
一、国际人权法的概念和原则国际人权法是指在国际法范围内确立和维护人权的法律体系,其核心原则包括普遍性、不可分割性和不可违反性。
普遍性意味着人权是全人类共同享有的权利,不分国界和种族;不可分割性意味着各种人权之间互为依赖、相互促进;不可违反性则强调国家应当尊重和保护人权,禁止侵犯和虐待。
二、国际人权法的主要文件和机构国际人权法的主要文件包括《世界人权宣言》、《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以及《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等。
这些文件为国际社会确立了普遍适用的人权标准,并为个人提供了追求和保护自身权益的渠道。
为了确保这些文件的有效实施,国际社会成立了多个机构,例如联合国人权理事会、国际刑事法院等。
这些机构在国际层面监督和调查人权侵犯事件,并采取相应的制裁措施,以保障人权在全球范围内得到尊重和维护。
三、国际人权法的国内实施机制国际人权法在各个国家的实施涉及到两个主要方面,即内部立法和国际人权机构的参与。
内部立法是指各国通过国内法律将国际人权法确立为国家法律,以便在国内范围内保护和实施人权。
这一过程需要各国立法机构的广泛参与和合作,确保国际人权法与国内法律相一致,并提供实质性的保障措施,如设立人权保护机构、制定反歧视法等。
国际人权机构的参与是指各国主动接受和实施国际人权机制的监督和审议。
例如,各国定期接受来自国际人权机构的评估报告,并在国内采取措施改善人权状况。
这种参与不仅能够提高国内的人权保护水平,同时也能够增强国家在国际社会的形象和声誉。
四、国际人权法的挑战和改进尽管国际人权法在全球范围内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仍然面临着一些挑战和改进的空间。
首先,由于各国的法律体系和文化背景的不同,国际人权法的实施存在一定的差异和局限性。
国际人权法保障人类基本权利的法律框架
![国际人权法保障人类基本权利的法律框架](https://img.taocdn.com/s3/m/d82d7f9bd05abe23482fb4daa58da0116c171fa1.png)
国际人权法保障人类基本权利的法律框架人权作为一项普世价值,是每个人享有的基本权利。
为了保障人类的基本权利,国际社会建立了一套法律框架,即国际人权法。
国际人权法包括了一系列的国际公约、宣言和其他法律文书,为保护和促进人权提供了法律依据和指导。
本文将对国际人权法的法律框架进行探讨。
一、国际人权法的基础国际人权法的基础是《联合国宪章》。
《联合国宪章》确立了维护和促进人权的重要性,并将此视为其宗旨之一。
宪章第一条明确提到了尊重和保护人权的原则,为后续的国际人权法打下了基础。
二、国际人权法的公约国际人权法的核心是一系列的国际公约。
最主要的是《世界人权宣言》和《国际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公约》以及《国际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公约》。
这些公约确立了人类基本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言论自由、宗教自由、教育权利和生存权利等。
《世界人权宣言》是国际人权法的重要里程碑。
它在1948年被联合国大会通过,旨在确立全球范围内的人权标准。
宣言中承认了人人生而平等的原则,并提出了包括自由、平等、尊严和社会保障等方面的人权。
《国际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公约》和《国际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公约》作为具有普遍意义的人权公约,规定了公民和政治权利以及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
这两份公约共同构成了《国际人权法的两个国际人权公约体系》。
三、国际人权法的监督与保障机制国际人权法不仅仅是一纸空文,还包含了一套监督和保障机制。
这些机制旨在确保国际人权法的有效执行,并对侵犯人权的行为进行制裁。
首先,国际人权法设立了一系列的人权监督机构。
这些机构由各个国际公约的缔约国组成,负责监督缔约国在人权领域的履约情况。
例如,根据《国际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公约》,设立了联合国人权理事会和人权委员会等机构,负责监督和评估缔约国的履约情况。
其次,国际人权法还设立了一套个人投诉机制。
根据《世界人权宣言》和一些人权公约,个人可以直接向相应的人权监督机构提起投诉,如果其权利受到侵犯,监督机构将调查此事,并对侵权行为给予相应的追责。
2022年电大《国际公法》期末复习考试名词解释题汇编附全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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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电大《国际公法》期末复习考试名词解释题汇编附全答案名词解释1.国际法:国际法主要是国家之间的法律.它是为满足以国家为成员的国际社会需要而产生的.主要是调整国家之间的法律关系.确定国家间权利义务的法律原则、规则和制度。
他们是通过国际程序而形成的。
2.国际法的主体:是指能独立从事国际交往和参加国际法律关系,直接承受国际法上的权利和义务,而且能进行国际求偿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的实体。
3、国际法基本原则:不仅有大量的国际文件规定,而且有许多学者著作进行研究,它们都对国际法基本原则作了阐述。
4、国际法编纂:是指国际法的法典化,即把国际习惯的原则、规则和制度制定为系统的条文,并且把正在形成的国际法原则、规则和制度以法典的形式作出规定,以促进国际法的发展。
5、国家:是指一定范围的领土之上的居民在一个独立自主的政府之下组织的社会。
国家必须具备有固定的居民、确定的领土、政府和主权四个要素,国家是国际法的基本的主体。
6、单一国:又称单一制国家,是由若干地方行政区域组成的拥有统一主权的国家。
7、复合国:是指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州、邦、或共和国组成的国家。
8、永久中立国:是指从19世纪初期开始,一些国家先后根据国际条约或国际承认而在对外关系中承担了永久中立的义务,从而使其主权受到了特殊限制。
9、附属国:是主权受他国限制并因而对他国处于从属地位的国家,实践中分为附属国和被保护国等两种类型。
10、独立权:是指国家可以按照自己的意志外理本国内外事务而不受他国或国际组织的支配和干涉的权利。
11、平等权:是指国家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以平等身份和资格进行国际交住并承受国际权利义务的权利。
12、自卫权:是指国家以武力防卫外国对本国的武力攻击的权利。
13、管辖权: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司法和行政等手段对特定的人、物、事进行管理和处置的权利。
14、国家承认:是指既有国家对新国家产生的事实给予确认,表示愿意与该新国家进行交往,并接受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的行为。
国际法中的国际人权法律实施机制
![国际法中的国际人权法律实施机制](https://img.taocdn.com/s3/m/280f31fec67da26925c52cc58bd63186bdeb925b.png)
国际法中的国际人权法律实施机制国际人权是保障全球人民享有基本人权和自由的重要法律框架。
为了确保人权得到有效保护和实施,国际社会建立了一系列的国际人权法律实施机制。
本文将介绍国际法中的国际人权法律实施机制,并分析其重要性和效力。
一、国际人权法律实施机制的主要组成部分国际人权法律实施机制的主要组成部分包括国际人权法律框架、国际人权公约、国际人权监督机构以及国际法院等。
这些机制共同构成了国际社会对于维护和促进人权的法律保障体系。
1.国际人权法律框架国际人权法律框架是国际社会确立和推动人权保护的基础。
其中包括普遍性的国际人权原则和准则,例如不歧视、自由和公平的审判以及言论自由等。
这些原则和准则为制定国际人权法律提供了指导。
2.国际人权公约国际人权公约是国际社会制定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旨在确保各国都履行其人权保护的义务。
最重要的国际人权公约包括《世界人权宣言》和《国际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公约》等。
这些公约规定了个人的权利和国家的义务,并提供机制来保护和监督这些权利。
3.国际人权监督机构国际人权监督机构负责监督和评估国家履行人权保护义务的情况。
例如,联合国人权理事会和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等机构负责监督和评估各国在人权事务上的表现,并提出建议和批评。
监督机构的工作对于推动人权保护和解决侵权问题起到了重要作用。
4.国际法院国际法院是解决国家间人权争端的法律机构。
国际刑事法院和国际法院等机构负责处理违反国际人权法的行为,并做出判决和裁决。
这些法院的存在和工作为国际社会提供了一种解决人权争端的法律途径,加强了国际人权法的实施和执行。
二、国际人权法律实施机制的重要性和效力国际人权法律实施机制的重要性在于确保国际人权法的实施和执行。
这些机制通过监督、评估和制裁等手段,推动各国履行其人权保护的责任,减少人权侵害和违反国际人权法的行为。
此外,国际人权法律实施机制还为受到侵权的个人提供救济和保护的途径,维护了全球人民的基本权益。
国际人权法的实施与监督机制知识点
![国际人权法的实施与监督机制知识点](https://img.taocdn.com/s3/m/dc45e464580102020740be1e650e52ea5518ce9c.png)
国际人权法的实施与监督机制知识点国际人权法是维护全球人权的重要法律体系,为确保其有效实施,监督机制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介绍国际人权法的实施和监督机制的相关知识点。
一、国际人权法实施的基础国际人权法包括普遍人权公约和区域人权公约两个层面。
普遍人权公约主要有《联合国人权宣言》、《国际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公约》和《国际经济、社会与文化权利公约》等文件。
区域人权公约则根据地区具体情况而定,如《欧洲人权公约》、《美洲人权公约》等。
这些公约的内容构成了国际人权法的基础。
二、国际人权法的实施机制1. 国内法实施国际人权法要求各国将其原则和规定融入国内法体系,并确保其得到有效执行。
各国可以通过通过通过制定法律、颁布法令或批准立法等方式确保国际人权法在国内具有法律效力。
2. 国际机构的监督与促进联合国是国际人权法实施与监督的主要机构,其下设有人权理事会、人权高专、人权委员会等重要机构。
这些机构负责监督各国履行人权法律义务的进展情况,并针对违反人权的国家提出建议或制裁。
三、国际人权法的监督机制1. 周期性国别审议周期性国别审议是联合国人权委员会对缔约国人权状况全面审议的机制。
每个缔约国在一定时期内接受其他国家和国际社会的评估和审议,以检视其在人权领域的进展和问题,并提出相关建议。
2. 个人申诉机制个人申诉机制允许个人或个人团体向国际人权机构提交申诉,指控国家违反了其在国际人权公约中规定的权利。
常见的个人申诉机制包括《国际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公约》的选民议定书和《联合国妇女权利公约》的选民议定书等。
3. 特别程序和特别报告员特别程序和特别报告员是联合国人权理事会设立的机制,负责监督特定领域人权问题。
例如,特别报告员可以对特定国家或问题进行调查,并向联合国提交相关报告。
四、国际人权法的实际应用与挑战国际人权法在实际应用中面临一些挑战。
第一,国家主权限制了国际人权法的实时落实。
第二,由于人权标准和国情之间的差异,国际人权法的贯彻存在困难。
国际人权法保护全球人权和公正
![国际人权法保护全球人权和公正](https://img.taocdn.com/s3/m/760ab54530b765ce0508763231126edb6f1a7606.png)
国际人权法保护全球人权和公正人权是指人类所固有的权利和自由,国际人权法作为维护和保护人类权利的法律体系,在促进全球人权和公正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从国际人权法的基本原则、组织与机制以及国际人权法的实践等方面,探讨国际人权法如何保护全球人权和公正。
一、国际人权法的基本原则1. 普遍性原则国际人权法具有普遍性原则,即所有人都享有人权,不分国籍、种族、性别、宗教或其他身份。
这一原则体现了人权的普遍价值,强调每个人都应该受到平等对待,并且国际社会应该共同努力确保所有人的人权得到尊重和保护。
2. 不可剥夺性原则国际人权法中的权利被视为不可剥夺的,即使在应对特殊情况下,如战争、紧急状态等情况下,也不能侵犯人的基本权利。
这一原则强调了人权的基本性质,确保了人们在任何情况下都能够享有他们的基本权利。
3. 互相关联性和互依性原则国际人权法强调各项权利的互相关联和互依性,即不同的人权之间互相依存和相互促进。
例如,政治权利和经济社会文化权利相互关联,只有通过公正的社会制度和政治制度,才能实现人们的基本权利。
这一原则强调了全球人权保障的综合性和系统性。
二、国际人权法的组织与机制1. 联合国人权理事会联合国人权理事会是一个国际机构,负责维护和推进全球人权事务。
它通过审议国家的人权记录、制定国际人权标准和指导原则,以及对违反人权的国家进行调查和制裁来履行其职责。
2. 国际刑事法院国际刑事法院是一个独立的国际刑事司法机构,负责起诉和审判严重的国际人权犯罪,如种族灭绝、战争罪、侵犯人类罪等。
它通过追究个人和政府的责任,实现对国际人权犯罪的制裁和正义。
3. 地区人权机构除了全球层面的人权机构外,还有一些地区性的人权机构,如欧洲人权法院、美洲人权法院等。
这些地区机构通过监督和审理违反人权的案件,确保地区内的人权得到保护和实施。
三、国际人权法的实践1. 《世界人权宣言》《世界人权宣言》是国际人权法的基本文件之一,它确立了全球人权的普遍原则和基本权利。
国际中的国际人权法与人权保护机制
![国际中的国际人权法与人权保护机制](https://img.taocdn.com/s3/m/31a5376b905f804d2b160b4e767f5acfa1c783fa.png)
国际中的国际人权法与人权保护机制人权是人类共同的价值追求,国际人权法与人权保护机制的建立旨在保障全球范围内的人权。
本文将探讨国际中的国际人权法体系以及相关的人权保护机制。
一、国际人权法体系国际人权法体系是由一系列法律文件和机构组成的,以确保各国尊重和保护人权。
核心文件包括《世界人权宣言》、《国际人权公约》等,这些文件明确了各种基本权利和自由,如言论自由、宗教信仰自由、公民权利等。
国际人权法的实施依赖于国家间的合作和承诺,各国通过签署和批准相关公约和协议来履行其国际人权承诺。
国际人权法还广泛涉及国家行为的监督和评估,确保各国履行其人权义务。
二、国际人权保护机制为了贯彻国际人权法的原则和规定,国际社会建立了一系列人权保护机制。
下面将介绍一些重要的机构和机制:1.联合国人权理事会:作为最重要的人权保护机构之一,联合国人权理事会是由47个成员国组成的机构。
该理事会负责监督全球人权状况,并针对侵犯人权的情况进行调查。
它还制定并推动各种人权保护措施。
2.国际刑事法院:国际刑事法院是一个独立的国际刑事法庭,专门负责处理战争罪、种族灭绝等最严重的罪行。
它的设立旨在确保对罪犯的惩罚,以维护并推动人权。
3.非政府组织:各种非政府组织(NGO)在国际人权保护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它们常常通过调查、宣传、教育和施压等方式,推动人权保护的进程,并提供对受害者的援助。
三、国际人权法与国际关系国际人权法在国际关系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它通过明确和确保人权规范,促进了各国之间的合作和发展。
人权问题已成为国际社会关注的焦点,国际人权法的发展和推广也在全球范围内得到了广泛支持。
各国政府在国际舞台上的行为也受到国际人权法的约束与监督。
对于违反人权原则的国家,国际社会会采取各种措施,如制裁、制止军售等,以推动其改善人权状况。
然而,国际人权保护也面临一些挑战。
例如,一些国家可能有不同的文化、宗教和社会背景,这导致了对于人权的理解和应用上的差异。
知道国际人权法院了解国际人权法院和人权诉讼的法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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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道国际人权法院了解国际人权法院和人权诉讼的法律程序国际人权法院是一个独立的国际法庭,负责审理涉及国际人权法的案件。
本文将对国际人权法院以及人权诉讼的法律程序进行介绍。
一、国际人权法院概述国际人权法院是联合国的一个重要机构,总部位于荷兰海牙。
其主要职责是保护和推进全球范围内的人权,确保国际人权法得到有效执行。
国际人权法院的成立旨在解决国家间或个人与国家之间的人权争议。
其管辖范围包括联合国人权公约以及其他相关国际人权法律文书。
二、国际人权法院的组成和职能国际人权法院由独立的法官组成,他们在国际人权领域拥有专业知识和丰富的经验。
法官的选举是通过联合国大会和安全理事会进行的。
国际人权法院的职能包括审理个人或组织对国家的人权违规行为提起的诉讼案件,同时也可以就国家之间的人权争议进行裁决。
国际人权法院的判决具有约束力,被告国家必须予以执行。
三、国际人权法院的诉讼程序1. 适格性审查在申请向国际人权法院提起诉讼之前,申请人必须确保自己的申请满足适格性条件。
例如,申请人必须已经提出申诉并等待国内法院处理完毕,或者事实上国内法院已无法为其提供有效救济。
2. 提交申请申请人需要向国际人权法院递交书面诉状,并详细陈述违反人权的事实和申请的救济请求。
同时,申请人需要提供相关证据支持其诉讼请求。
3. 国际人权法院的审查程序国际人权法院将对所提交的案件进行初步审查,以确定是否应接受并进入审理程序。
该审查主要关注申请的适格性问题。
4. 双方辩论当案件被接受后,国际人权法院会要求申请人和被告国家提供书面的辩词材料。
双方将分别论述事实、法律和证据等方面的观点。
5. 公开听证会在适当的情况下,国际人权法院可能会召开公开听证会,以进一步审查争议的事实和证据。
在听证会上,双方可以提出口头论证并接受法院的提问和审查。
6. 判决和执行国际人权法院将根据相关的国际人权法律和案件的具体情况作出决定。
一旦判决作出,被告国家有责任遵守和执行判决。
论国际人权法中的个人来文审查机制
![论国际人权法中的个人来文审查机制](https://img.taocdn.com/s3/m/d7f7f417a8114431b80dd80c.png)
1 2 3 5号 和 1 5 0 3号 程 序 是 联 合 国 处 理 个 人 或 团体有 关指 控大 规 模 侵犯 人 权 和 基本 自由 的来文 的 专 门 程 序 , 其 具 体 步 骤 是 :首 先 , 由 防 止 歧 视
和 保 护 少 数 小 组 委 员 会 告 知 申诉 人 来 文 已经 收 到 , 并 对 来 文 进 行 初 步 审 查 ,除 去 那 些 明 显 滥 用 申诉 权 和滥 用基 本 自由的来 文 以外 的来 文 被 提 交 给有
③ 该公约第 1 0 条规定 :“ 根据联合国各主要机关 的报告和本公 约缔约 国的定期报告 ,编 写一份清单 ,列 出据称应
对触犯本公约第 2条所列罪行负责 的个人 、组织 、机构 和国家代表 ,以及本公约缔约国已对其提起诉讼的人。 ”
[ 作者简介]任 学强 ,上海 政法 学院法律 系副教 授 ,博 士 ,上 海 2 0 1 7 0 1 。
的来 文 是 一 项 中 心 工 作 ,特 别 是 2 0世 纪 8 O年 代 以来 ,人 权 委 员 会 的 大 量 工 作 是 以 “国 别 问 题 ”
( 一 ) 个 人 来 文 主 管 机 构 的 来 文 处 理 权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① 个人来文审查机制被规定 于联合 国经社理事会 1 9 6 7年通 过的 1 2 3 5 号决议 和 1 9 7 0 年通过的 1 5 0 3 号决议 、1 9 6 6 年 通过 《 公 民权利 和政治权利 国际公约任择议定书》 、1 9 5 0 年通过 的 《 欧洲人权公约》 、1 9 6 9 年通过的 《 美洲人权
个 人 来 文 审 查 机 制 是 针 对 受 侵 犯 的个 体 公 民 人 权 的 直 接 救 济 方 式 ,可 以有 效 地 弥 补 一 国 国 内
国际人权法中对言论自由的保障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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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人权法中对言论自由的保障机制言论自由被视为一个开放和广泛的概念,它涉及到每个人都有权利表达自己的观点和意见,无论是政治观点、宗教信仰还是其他想法。
作为一种基本的人权,言论自由在国际人权法中得到了广泛的保护和推广。
本文将探讨国际人权法中对言论自由的保障机制,并分析其实际的执行情况。
国际人权法中最重要的文件之一是《世界人权宣言》,它于1948年通过,并列举了一系列的人权,包括言论自由。
第十九条明确规定:“每个人都有意见和言论的自由。
这种自由包括不受干扰地持有、接受和传播各种消息和思想的自由。
”这一条款奠定了言论自由的基础,同时也明确了言论自由的内涵和范围。
尽管《世界人权宣言》只是一个宣言性文件,但它对后续的国际人权法发展产生了巨大的影响。
在国际人权法中,进一步对言论自由进行了明确的规定的是《国际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公约》。
根据该公约,每个人都有权利自由地表达自己的意见,并在任何媒体上寻求、接收和传播信息。
相比《世界人权宣言》,该公约更为具体并设立了一些限制,例如不得夸大抹黑他人的声誉或散布仇恨言论。
此外,该公约还明确规定了国家可以采取的一些措施,限制言论自由,例如维护国家安全或公共秩序。
言论自由在国际人权法中的保障机制还包括其他一些国际公约和协定的规定。
例如,国际劳工组织在1957年通过了《言论和结社自由和职工权益公约》,其中明确规定了工人和雇主的言论自由,并保护他们行使集会和结社的权利。
此外,还有一些地区性的人权公约和机构,如欧洲人权公约和美洲人权公约,也对言论自由进行了详细规定。
然而,尽管国际人权法中存在广泛的保障机制,实际的执行情况却存在很大的差异。
许多国家依然存在言论审查和限制的问题。
一些国家以国家安全、公共秩序或道德原因为由,对媒体进行审查、干预和限制。
一些国家政府对持不同政见者进行打压,限制其言论自由和表达权利。
此外,互联网的普及和发展也引发了新的问题。
一些国家对互联网进行了审查和封锁,限制了人们在网络上发表意见和获取信息的自由。
国际人权法全球人权保护的法律框架与机制
![国际人权法全球人权保护的法律框架与机制](https://img.taocdn.com/s3/m/e86975b8760bf78a6529647d27284b73f24236c1.png)
国际人权法全球人权保护的法律框架与机制人权是指每个人所享有的基本权利和自由。
为了保护和促进人权,国际社会形成了一系列的法律框架和机制,其中国际人权法在全球范围内起着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探讨国际人权法的法律框架和机制,以及其在全球人权保护中的作用。
一、国际人权法的法律框架国际人权法包括《世界人权宣言》、《国际人权公约》等重要国际法律文书。
《世界人权宣言》是国际人权法的基石,确立了基本的人权原则和价值观。
《国际人权公约》则分为政治权利和经济、社会、文化权利两个方面,确保了各个领域的人权得到保护。
此外,还有其他的国际人权公约和协议,形成了一系列的人权法律框架。
二、国际人权法的机制1. 国际人权监督机构国际人权监督机构是确保国际人权法得以有效执行的重要机制。
例如,联合国人权理事会是最主要的国际人权监督机构,负责监督各国人权状况,并定期审议报告。
另外,各个人权公约也设立了相应的委员会,对签约国的履约情况进行监督。
2. 国际人权法的司法保护机制国际人权法还通过国际法院和其他国际仲裁机构提供司法保护。
例如,国际刑事法院负责追究对人类罪行的责任,确保重大的人权侵犯得到惩治。
此外,一些地区性的人权法院也在保护地区内的人权发挥重要作用。
3. 国际人权机构及专门机构国际人权机构和专门机构是促进全球人权保护的重要机制。
例如,联合国人权高专办负责协调各项人权工作、促进国际人权合作;国际劳工组织负责推动劳工权利的保护等。
三、国际人权法的作用1. 促进全球人权意识国际人权法的制定和宣传活动有助于提升全球公众对人权的认知和理解。
这有助于推动全球范围内的人权保护和意识形态的转变。
2. 保障个体权利国际人权法确保了每个人的基本权利得到保护和尊重。
它提供了对个人在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等方面的权利的保护,并为个人提供救济措施。
3. 监督国家人权状况国际人权法通过各种监督机构监督国家的人权状况,确保其履行国际人权承诺。
这促使各国采取措施改善人权状况,纠正人权侵犯行为。
国际法中的人权保护机制
![国际法中的人权保护机制](https://img.taocdn.com/s3/m/05f16fb79f3143323968011ca300a6c30c22f193.png)
国际法中的人权保护机制在当今世界,人权保护是国际社会关注的焦点之一。
为了保护并促进人权的实现,国际社会制定了一系列法律和机制。
本文将探讨国际法中的人权保护机制,并对其重要性进行分析。
一、国际人权法的重要性国际人权法是指为了保障人们享有基本权利而制定的国际法律。
它具有普遍性、可执行性和将国家主权置于人权之上的特点。
国际人权法的形成和发展与二战后全球共同追求和平、人权、发展的共同目标密切相关。
国际人权法的重要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保护人权:国际人权法通过明确规定人类享有的基本权利,如言论自由、宗教信仰自由、公平审判等,确保了人权的获得和实现。
2. 促进社会进步:国际人权法要求各国采取积极措施确保人权的实现,这促进了社会的进步和发展。
3. 建立国际关系规则:国际人权法为国家间建立了公正、平等、尊重人权的关系,并提供了解决争端的机制。
4. 国际合作:国际人权法要求各国进行合作,共同解决人权问题,促进各国之间的和平与稳定。
二、主要的人权保护机制为了保护人权并确保国际人权法的有效执行,国际社会建立了一系列人权保护机制。
下面将介绍一些主要的机制:1. 联合国人权理事会:联合国人权理事会是联合国的主要人权机构,负责促进和保护人权。
它通过对人权状况进行评估、制定国际人权标准、调查和解决人权争端等方式来推动人权的进展。
2. 国际刑事法庭:国际刑事法庭是一个独立的国际刑事司法机构,负责审判涉及严重国际犯罪(如种族灭绝、战争罪等)的个人。
它的设立旨在确保对凶手的追究和惩罚,以维护公正和人权。
3. 区域人权机构:除了联合国人权理事会,各个地区也建立了专门的人权机构,如欧洲人权法院、非洲人权法院等。
这些机构负责监督和保护各个地区的人权状况。
4. 全球人权盟约:全球人权盟约是一个国际条约,旨在确保个人和集体享有各项基本权利。
它规定了各国应承担的义务,并建立了一个监督机构来监测国家的履行情况。
5. 非政府组织:非政府组织在推动人权保护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国际人权法全球人权保护的法律框架与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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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人权法全球人权保护的法律框架与机制导言:保护人权是国际社会共同关心的重要议题,国际人权法为全球人权保护提供了关键的法律框架与机制。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探讨国际人权法的特点、国际人权法的主要法律框架,以及国际人权法的保护机制。
一、国际人权法的特点国际人权法作为一种国际法,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1. 普遍性:国际人权法普遍适用于全世界的国家和个人。
无论国家的经济、政治和文化差异如何,所有人都享有普遍的人权。
这种普遍性使得国际人权法能够确保全球人权得到保障。
2. 不可剥夺性:国际人权法认为人权是不可剥夺的基本权利,任何国家和个人都不能剥夺他人的人权。
这一特点保证了人权的基本价值和尊严。
3. 逐步完善性:国际人权法的发展是一个逐步完善的过程,通过国际公约和协议的签署和批准,国际人权法的内容不断得到丰富和扩展。
二、国际人权法的主要法律框架国际人权法的主要法律框架包括国际人权公约和国际人权法庭。
1. 国际人权公约:国际人权公约是国际人权法的核心文件,由联合国制定和颁布。
其中最重要的是《世界人权宣言》、《国际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公约》以及《国际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公约》等。
这些公约确立了各种基本人权和自由,为全球人权的保护和促进提供了法律依据。
2. 国际人权法庭:国际人权法庭是国际社会为了保护和维护全球人权而设立的司法机构。
最有影响力的是国际刑事法院和国际法院。
这些法院负责审理和解决国际人权争议,扮演着国际人权法实施和维护的重要角色。
三、国际人权法的保护机制国际人权法的保护机制包括国际监督机构、国家机构以及国内法律的实施与执行。
1. 国际监督机构:联合国设立了一系列专门的国际人权监督机构,如人权理事会、人权高专办和各种特别报告员等。
这些机构通过国家定期报告、特别调查和国家间对话等方式,监督各国人权状况,并提出建议和意见。
2. 国家机构:国家机构在全球人权保护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国家应当建立与国际人权标准相符合的法律体系、设立独立的人权机构,并承担保护人权的责任。
法学视角下的国际人权保护机制评析
![法学视角下的国际人权保护机制评析](https://img.taocdn.com/s3/m/c9139fc182d049649b6648d7c1c708a1284a0a17.png)
法学视角下的国际人权保护机制评析随着全球化的加速发展,国际人权保护成为了一个重要的议题。
在法学视角下,我们可以评析国际人权保护机制的有效性和局限性。
本文将从国际人权法的角度出发,对国际人权保护机制进行评析,并分析其在实践中的挑战和前景。
一、国际人权法的发展与特点国际人权法作为一种国际法的分支领域,以《世界人权宣言》为首,经过多次国际会议的共同努力不断发展完善。
其核心特点包括普世性、不可剥夺性和国际监督机制。
普世性是国际人权法的基石,认为人权是所有人的共同权利,与种族、国籍、宗教信仰等因素无关。
不可剥夺性强调人权不容任何形式的剥夺,无论国家如何体制、文化如何差异,人权都应受到保护。
国际监督机制是国际人权保护的关键,包括国际人权法院和国际人权组织等,其监督和执法能力对国际人权保护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
二、国际人权保护机制的有效性评析1. 国际人权法的法律约束力国际人权法作为一种国际法,具有法律约束力,国家应当按照国际人权法的要求履行义务。
然而,在实际中,一些国家可能出于国内政治、经济等因素,对国际人权法的遵守存在困难。
这导致了国际人权保护机制在一些国家的实施效果不尽如人意。
2. 国际人权法院的作用国际人权法院作为国际人权保护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拥有对国家的侵权行为进行审判的权力。
它在推动国际人权保护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然而,由于国际人权法院的裁决并不具有直接执行力,其裁决结果在一定程度上受制于国家意愿和执行能力,限制了其有效性。
3. 国际人权组织的参与国际人权组织在国际人权保护中发挥着重要的角色。
例如,联合国人权理事会、人权高级专员办事处等机构致力于推动国际人权保护机制的实施和监督。
然而,一些非政府人权组织在一些国家面临限制和打压,对其活动产生了一定的阻碍。
三、国际人权保护机制面临的挑战1. 文化相对主义的挑战一些国家以文化相对主义为借口,试图将人权标准与本国文化、宗教背景相结合,从而对国际人权保护机制提出挑战。
国际人权的实施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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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权的实施机制每个条例或者法律在实施过程中都需要有相应的机制来⽀撑它,保证该法条有效的被实施。
国际⼈权法的实施机制都是由什么机制来⽀持呢?⼤家可能对国际⼈权的实施机制都不是很了解,接下来的⽂字就会对此做⼀个简单介绍,希望对⼤家能有所帮助!国际⼈权的实施机制(⼀)根据联合国宪章建⽴的机构及其监督机制1.⼤会⼤会具有⼴泛的职权,是⼀个提出审议和建议的机构,所以⼤会对⼈权在全球的实施进⾏政治监督⽅⾯发挥着重要的作⽤。
⼤会分为6个委员会,⼈权问题在提交⼤会之前,通常要经过第三委员会的预先审议。
⼤会的建议对国家没有法律拘束⼒,但各会员国根据宪章第55条和56条的规定,承担与联合国合作的⼀般义务。
所以,在⼀定程度上⼤会的决议也会产⽣重⼤影响。
2.经济及社会理事会经社理事会是⼤会权⼒之下负责协调联合国经济、社会、⼈权和⽂化活动的机关。
1947年,经社理事会根据宪章第68条的规定,建⽴了⼈权委员会。
经社理事会在防⽌种族灭绝、消除⽆国籍状态、保护少数者等⽅⾯做了⼤量的⼯作,同时它还审议⼈权委员会作出的决定。
1970年,经社理事会通过了“1503号”决议,建⽴了在可能的情况下对“似乎显⽰⼤规模严重且有可靠证明的侵犯⼈权的情势”进⾏审查和矫正的程序。
“严重的”是指侵犯⼈权的⾏为特别残忍或暴虐;“⼤规模”则是指有证据表明经官⽅许可的⼤规模的践踏⼈权的⾏为。
3.⼈权委员会⽬前,⼈权委员会有53位委员,但其他国家、政府间组织和享有咨询地位的⾮政府组织可以观察员的⾝份参加委员会会议。
委员会每年召开为期6周的会议,它是处理⼈权问题的主要的政府间机构。
委员会起草了被合称为“国际⼈权宪章”的三个法律⽂件。
委员会还建⽴了⼀套保护⼈权的机制和程序,通过特别报告员和⼯作组,特别是通过向有关国家派遣调查⼈员,对国家遵守⼈权的情况进⾏监督,并对有关⽅⾯的指控进⾏调查。
⼈权委员会下设了若⼲⼯作组和附属机构。
4.联合国促进和保护⼈权⼩组委员会该委员会是⼈权委员会的主要附属机构,是⼈权委员会在1947年根据经社理事会的授权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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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国际人权法中的个人来文审查机制〔摘要〕个人来文审查机制是国际人权法中一项人权救济制度,由于全球性、区域性人权保障制度框架的差别,个人来文审查机制也各不相同。
通过对不同制度框架下的个人来文审查机制历史发展的考察和现有制度的对比,可以发现它由政治型审查模式向法律型审查模式发展;由任择性规则向强制性规则发展;由大规模侵犯人权救济向个体人权救济发展的趋势,这将对传统国家主权理论和国际人权法主体理论带来一定的挑战。
〔关键词〕个人来文审查机制;联合国宪章;国际人权公约;区域性人权条约〔中图分类号〕d998.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9187-(2013)02-0102-08个人来文审查机制是针对受侵犯的个体公民人权的直接救济方式,可以有效地弥补一国国内人权保障之不足。
个人来文审查机制分别被联会国人权委员会、国际人权公约、区域性人权公约所采用①。
但是,在不同制度框架下个人来文审查机制的主体和程序有所差别,通过对不同区域的个人来文审查机制的历时性和现实性的比较,可以得出一些普遍性发展规律,这将对传统的国家主权理论和个人国际法地位提出新的挑战。
一、《联合国宪章》框架下的个人来文审查机制(一)个人来文主管机构的来文处理权1.人权委员会②的来文处理权。
人权委员会最初定位于研究性机构,以起草联合国大会人权文书为首要职责,无权受理起诉,更无权对各种侵犯人权的现象采取行动。
自经社理事会于1967年和1970年分别通过了1235号决议和1503号决议之后,人权委员会被明确赋予处理“一贯的大规模侵犯人权事件”的职责。
此外,《禁止并惩治种族隔离罪行国际公约》专门授予人权委员会受理申诉和起诉的权力③。
在人权委员会的几十年实践活动中,审议、调查有关侵犯人权的指控的来文是一项中心工作,特别是20世纪80年代以来,人权委员会的大量工作是以“国别问题”审议和调查有关侵犯人权的指控,如审议了以色列、南非、美国等大规模侵犯人权问题,并以决议的方式表明自己的态度,如1991/6号决议支持巴勒斯坦人民重返家园,1990/10号决议反对美国侵犯巴拿马主权和领土完整。
2.促进和保护人权小组委员会①的来文处理权。
促进和保护人权小组委员会根据来文,收集资料,形成国别专题资料,送有关政府征求答复评议和建议,在此基础上撰写人权情况报告。
1503号程序实际上授权小组委员会可就促进和保护人权及一些特别问题作出决议并向人权委员会提出意见和建议,提请人权委员会注意。
对一贯严重侵犯人权的国家和行径,进行审议并将侵犯人权的指控递交联合国。
尽管小组委员会在联合国系统内的法律等级不高,但鉴于它是第一个对侵犯人权作出反应的联合国机构,有意见认为小组委员会已经成为实际上的“小人权委员会”。
〔1〕3.妇女地位委员会②的来文处理权。
妇女地位委员会的职责是对有关影响妇女的问题进行研究,就促进政治、经济、文化、社会以及教育领域和妇女权利向经社理事会提出报告和建议。
1980年经社理事会核准,妇女地位委员会有权审议联合国的有关妇女地位问题的来文,有权接受个人及团体有关歧视妇女的来文。
委员会对证据确凿、持续不断的针对妇女的不公正和歧视性的来文提出自己的审议结论,并向经社理事会提出处理建议,由经社理事会决定处理措施。
4.人权事务高专办公室③的来文处理权。
人权事务高专办公室由秘书处人权中心与高级专员办公室合并成立。
其中,秘书处人权中心的“来文科”及其来文处理职权也合并到人权事务高专办公室。
因此,人权事务高专办公室有权接受个人来文、调查人权事件并作出处理建议。
(二)个人来文的处理程序1235号和1503号程序④是联合国处理个人或团体有关指控大规模侵犯人权和基本自由的来文的专门程序,其具体步骤是:首先,由防止歧视和保护少数小组委员会告知申诉人来文已经收到,并对来文进行初步审查,除去那些明显滥用申诉权和滥用基本自由的来文以外的来文被提交给有关政府,要求其答复;其次,由小组委员5人工作组审查来文和有关政府的答复,将其中可能有可靠证据披露存在“一贯”大规模侵犯人权及其基本自由的行为的来文,连同政府答复,提请小组委员会注意;再次,小组委员会审查5人工作组提交的来文、政府答复和其它材料,并决定是否将那些看来“明显暴露出的持续不断的、大规模的证据确凿的侵犯人权和基本自由”的典型情况的来文提交人权委员会;然后,由人权委员会审议小组委员会提供材料后决定是否指定一个专门委员会进行调查,是否将调查的情况向经社理事会报告,并提出自己的建议。
1503号程序在人权委员会决定向经社理事会提交报告前,所有会议、文件和记录都处于保密状态,因此受到了国际社会的批评。
现在人权委员会已经找到了一种变通方式,即通过将适用于1503号程序的案件转而适用1235号程序,委员会就可以将一个本来应由1503号程序审查的特别严重的人权问题,通过1235号程序而公开。
这种新的方法使得人权委员会不必等待小组委员会的前期工作,就可以将对大规模侵犯人权的指控置于该委员会的议程上公开讨论,而不受1503号程序的保密要求的限制,从而使人权委员会有可能把公众舆论集中到某些真正严重的侵犯人权的事项上来。
〔2〕二、国际人权公约框架下的来文处理机制(一)个人来文主管机构的来文处理权1.人权事务委员会⑤的来文处理权。
1966年通过《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任择议定书》赋予了人权事务委员会的个人来文处理权①。
委员会在处理个人来文的过程中,有权提出临时保护措施,也就是对尚在审议中的个人申诉案件所涉及的国家提出紧急要求,如“劝阻带有威胁的驱逐,建议中止死刑,或给予紧急医疗检查等,以避免因漫长的审查可能给受害者造成的不可弥补的损害”。
虽然委员会既不是司法机构,也不是准司法机构,但被看作是国际公约条件下人权保障机制中三个能够以“准司法”的方式接受并审议个人来文的机构之一,并且,委员会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可供其它机构研究和借鉴。
〔3〕2.消除种族歧视委员会②的来文处理权。
根据《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的任择条款规定,在有关缔约国声明承认委员会管辖权的前提下,委员会有权受理声称为受缔约国侵犯公约所保护的任何权利的受害者的个人或群体来文。
3.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③的来文处理权。
根据2000年生效的《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的歧视的公约》任择议定书的规定,个人有权就其权利受到侵犯向委员会提交申诉,委员会有权对缔约国内严重或系统的侵犯公约所载权利的情况进行调查。
委员会有权要求缔约国在来文实质性问题决定以前,采取临时措施,避免对申诉人造成可能的不可弥补的损害。
4.禁止酷刑委员会④的来文处理权。
根据1981年生效的《禁止酷刑或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任择条款22条规定,委员会有权受理并调查因缔约国违反公约条款而受害的任何人提交的来文,但此权限必须得到有关缔约国的明确承认。
个人申诉和来文不仅可以针对其所管辖的国家,也可以针对公约第22条的任何其它缔约国。
5.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委员会⑤的来文处理权。
根据1990年通过的《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公约》第77条规定,委员会有权受理和审议在该缔约国管辖下声称其依公约的个人权利受到该国侵犯的个人或其代表送交的来文。
委员会不得受理涉及尚未作出这种声明的缔约国的来文。
(二)个人来文的处理程序国际公约中有关来文处理程序的规定大致相同。
第一是各委员会受理申诉,进行初步审查,是否符合来文受理的标准,排除滥诉和不符合要求的来文;第二是提请受指控国注意,对符合受理标准的来文,委员会应把来文发给相关缔约国,提请注意来文提到的人权保障问题;第三是受指控国的答辩,收到通知的缔约国一般应在6个月内⑥,以书面形式向委员会提出解释或声明,说明原委,如该国业已争取救济办法,并应一并说明;第四是委员会秘密审议,各委员会根据个人来文及相关缔约国所提交的书面材料不公开审议,并将结果告知相关缔约国和个人;第五,委员会将处理过程列入年度报告,审查完毕,委员会要对来文处理情况进行摘要,列入委员会的年度报告,以供联大审议。
三、区域性人权条约框架下的来文处理机制(一)《欧洲人权公约》框架下的来文处理机制1. 欧洲人权法院的来文处理权。
按照《欧洲人权公约》的规定,原本有三个机构处理人权申诉①,但是随着1998年公约第11议定书的生效,来文处理机构发生了重大变化,1999年11月1日解散欧洲人权委员会,并取消了欧洲理事会所属部长委员会处理人权申诉的职能,所有有关人权的申诉均由欧洲人权法院处理。
因此,本文仅对欧洲人权法院的个人来文处理机制进行论述。
2.个人来文处理的程序。
欧洲人权法院在人权申诉上享有强制管辖权。
根据第11号议定书规定,任何公约的缔约国必须接受人权法院的管辖。
即任何国家一旦批准加入公约体系,其公民个人就自动获得了向欧洲人权法院提起诉讼的权利。
对于来文申诉,首先由一位报告起草法官对案件进行初审,如果他认为案件不符合受理条件,可以将案件移送至一个有3人组成的法官委员会进行复核。
如果委员会不能就案件受理问题达成一致意见,案件便被移送至一个7人组成的法官委员会审查决定。
一旦案件被法院受理,开庭审理时,受害人必须委托一位在缔约国中取得执业资格的律师出庭。
法院始终希望在尊重公约及其议定书中所规定的人权的基础上友好解决纠纷,如果通过协商能达成一致,法院便根据事实和协商的结果作出判决。
法院在审理的过程中,可以开庭听证,收集证据,询问证人。
法院也可以向任何人或者任何机构询问情况,或者就某一专门问题征求意见,除非特殊情况,审判应该公开。
大多数案件是通过7人法庭作出判决,如果双方当事人明确表示服从判决,或超过3个月没有提出复审请求的,判决生效。
在判决3个月内,任何一方不服均有权将案件提交人权法院的17人大法庭复审,复审结果有最终效力。
(二)《美洲人权公约》框架下的来文处理机制按照该公约,美国国家人权委员会和美洲国家间人权法院都有权处理来文,只是法院受理以委员会处理为前置条件,且以缔约国接受法院管辖权为前提。
1.美洲国家人权委员会来文处理权及程序(1)人权委员会②来文处理权。
该委员会根据《美洲人权公约》第44条规定,任何人或一群人,或经美洲国家组织一个或几个成员国联合承认的任何非政府实体,均可向美洲国家间人权委员会提交内容包括谴责或控告某一缔约国违背公约的请愿书。
且公约规定,个人申诉程序是一种强制性的监督机制,即任何国家一旦成为《美洲人权公约》的缔约国,就自动确认美洲国家人权关系委员会享有接受和审查个人提交申诉的权利。
(2)处理来文的程序。
首先是接受来文、调查确认。
根据公约第48条规定,委员会接到来文后,可以要求被控国提供材料,说明事实,必要时也可以自行调查,但要事先征得该国同意。
其次是通过调解友好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