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清算组织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支付清算组织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支付清算组织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https://img.taocdn.com/s3/m/7415f26027284b73f242505c.png)
支付清算组织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支付服务市场健康发展,规范支付清算行为,提高清算效率,防范清算风险,维护金融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支付清算组织,是指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向参与者提供支付清算服务的法人组织。
包括:(一)为银行业金融机构办理票据和结算凭证等纸质支付指令交换和计算的法人组织;(二)为银行卡等卡类支付业务的机构提供支付指令的交换和计算以及提供专用系统的法人组织;(三)为银行业金融机构或其他机构及个人之间提供电子支付指令交换和计算的法人组织。
(四)其他为参与者提供支付指令交换和计算的法人组织。
第三条本办法下列用语含义为:(一)支付清算是指支付指令的交换和计算;(二)支付指令是指参与者以纸质、磁介质或电子形式发出的,办理确定金额的资金转账命令;(三)支付指令的交换是指提供专用的支付指令传输路径,用于支付指令的接收、清分和发送;(四)支付指令的计算是指对支付指令进行汇总和轧差;(五)参与者是指接受支付清算组织章程制约,可以发送、接收支付指令的金融机构及其他机构。
第四条支付清算组织按照为参与者提供支付清算服务范围不同,分为全国性、区域性和地方性支付清算组织。
全国性支付清算组织是指在全国范围内提供支付清算服务的法人组织。
区域性支付清算组织是指为毗邻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同)的参与者提供支付清算服务的法人组织。
地方性支付清算组织是指为省内参与者提供支付清算服务的法人组织。
第五条支付清算组织提供支付清算服务应当遵循安全、效率和诚信的原则。
第六条支付清算组织开展业务,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七条支付清算组织不得吸收存款,不得为参与者办理清算结果的资金转账。
第八条支付清算组织依法开展业务,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总结我国电子支付相关的法律体系框架
![总结我国电子支付相关的法律体系框架](https://img.taocdn.com/s3/m/6316ca582e3f5727a5e96230.png)
总结我国电子支付相关的法律体系框架
1、对电子银行进行规范的立法主要有:
《电子支付指引(第一号)》(2005年10月)(我国电子支付领域至今最主要的立法)
《网上银行业务暂行办法》(2001年)
《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2006年)
《电子银行安全评估指引》(2006年)
《支付清算组织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2005年)
2、规范电子签名的法律规范主要有:
《电子签名法》(2004年)
《电子认证服务管理办法》(2009年)
《电子认证服务密码管理办法》(2009年实施)
3、银行卡使用规范主要有:
《信用卡业务管理办法》(1996年)
《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1999年)
《中国金融集成电路IC 卡规范》(2010年)等
4.对电子货币和虚拟货币的立法主要有:
《关于进一步加强网吧及网络游戏管理工作的通知》(2007年)
《关于加强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管理工作的通知》(2009年)
5.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的立法有:
《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2010年)。
XX银行支付清算系统业务管理办法
![XX银行支付清算系统业务管理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fdda3d3fef06eff9aef8941ea76e58fafab04575.png)
城商行支付系统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城市商业银行资金清算中心支付清算系统(以下简称:支付清算系统)的业务处理,确保支付清算系统高效、安全、稳定运行,防范支付清算风险,依据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管理办法》、《大额支付系统业务处理办法》、《小额支付系统业务处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接入支付清算系统的城市商业银行资金清算中心(以下简称:资金清算中心)的会员行、成员行以及其他单位(以下简称:参与者),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支付清算系统参与者分为直接参与者和间接参与者。
直接参与者,是指直接与支付清算系统连接并在资金清算中心设立清算备付金账户(以下简称:清算账户)的参与者,一般为独立法人.直接参与者辖属的分支机构经其法人同意,资金清算中心批准也可成为直接参与者。
间接参与者,是指未在资金清算中心设立清算账户而委托直接参与者办理资金清算的参与者。
第四条支付清算系统处理直接参与者发起的支付业务、信息业务,资金清算中心业务部门发起的内部转账业务,以及本办法规定的其他业务。
第五条支付清算系统实行7*24小时运行,逐笔(批量)发起,实时传输,实时(定时)清算。
第六条资金清算中心负责支付清算系统日常的业务处理和管理。
第二章支付业务处理第七条支付清算系统支付业务的处理,从发起行发出信息起,经发起清算行、资金清算中心、接收清算行,至接收行止.发起行是向发起清算行提交支付业务的参与者。
发起清算行是向支付清算系统提交支付信息并开设清算账户的直接参与者。
发起清算行也可作为发起行向支付清算系统发起支付业务。
资金清算中心是接收、转发支付信息,并进行资金清算处理的机构。
接收清算行是向接收行转发支付信息并开设清算账户的直接参与者。
接收行是从接收清算行接收支付信息的参与者。
接收清算行也可作为接收行接收支付信息。
第八条支付清算系统处理下列支付业务:(一)普通贷记业务,是指付款行向收款行主动发起的付款业务。
目前包括的业务为:普通汇兑、承兑划回、现金汇款等。
第三方支付机构备付金政策的演变及效果分析
![第三方支付机构备付金政策的演变及效果分析](https://img.taocdn.com/s3/m/7f64fc909b6648d7c0c746ac.png)
第三方支付机构备付金政策的演变及效果分析作者:杨晓丽来源:《科技创新导报》 2014年第3期杨晓丽(广东岭南通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广州 510110)摘要:第三方支付业务的蓬勃发展为支付机构带来了大量的备付金沉淀,备付金政策的最终出台在规范第三方支付机构业务发展的同时,也存在其自身的缺陷和问题。
该文主要简述我国第三方支付机构备付金政策的演变过程,分析备付金政策的效果及存在的问题,并提出自己的意见和建议。
关键词:第三方支付备付金备付金政策中图分类号:F830.3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098X(2014)1(c)-0211-02随着第三方支付业务的蓬勃发展,第三方支付机构的备付金也越积越多,截止2 013年第一季度,纳入中国人民银行统计监测的2 6 9家第三方支付机构共吸收客户备付金余额881.55亿元,同比增长70.81%。
然而支付机构在实际运营中却存在着客户备付金与自有资金不分、银行账户数量多且过于分散、资金存放形式多样、资金账户的关联关系复杂且透明度低等问题,备付金的监管问题自然也成了社会的热点和焦点。
因此,亟待尽快制定并出台办法,明确和细化人民银行关于客户备付金的监管要求,强化支付机构的资金安全保护意识和责任,以及备付金银行的监督责任,切实维护客户合法权益。
1 我国第三方支付机构备付金政策的演变1.1 发布《支付清算组织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备付金政策的探索阶段2 0 0 5 年6月,中国人民银行第一次发布了《支付清算组织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按照条款规定中国人民银行是支付清算组织的监督管理部门,支付清算组织不得吸收存款,不得为参与者办理清算结果的资金转账,应按照与参与者的协议办理支付清算业务,并将支付清算结果提交给约定的开户银行办理资金转账。
2 0 0 6年3月中国人民银行又小范围地提出新的征求意见稿,该次意见征求集中在内部控制上,主要是保证金管理和设立风险基金,规定保证金应专户存放于商业银行,且同一家银行只能开立一个专户。
中国支付清算协会章程——解读版1
![中国支付清算协会章程——解读版1](https://img.taocdn.com/s3/m/6bd331ef551810a6f52486e7.png)
中国支付清算协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协会名称为中国支付清算协会(以下简称“本会”),英文名称为Payment & Clearing Association of China(缩写为“PCAC”)。
第二条本会是全国性支付清算服务行业自律组织,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以下简称“民政部”)登记注册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中国人民银行(以下简称“人民银行”)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提示:中国支付清算协会属于行业性自律组织,但其受中国人民银行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会以促进会员单位实现共同利益为宗旨,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经济金融方针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对支付清算服务行业进行自律管理,维护支付清算服务市场的竞争秩序和会员的合法权益,防范支付清算服务风险,促进支付清算服务行业健康发展。
第四条本会住所:中国北京。
第二章职责第五条本会履行自律、维权、协调、服务的职能,主要包括:(一)组织、督促会员贯彻执行国家支付结算法律、法规和规章;(二)制定并组织会员签订、履行行业自律公约,提倡公平竞争,规范行业行为;(三)接受政府主管部门委托,监督、检查会员与支付、清算、结算相关的经营行为。
就支付清算服务市场存在的问题进行沟通协商,建立争议、投诉处理机制和对违反本会章程、自律公约的处理、反馈机制;(四)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代表会员与相关政府部门进行协调,代表会员向主管单位、立法机关等反映会员在业务活动中的问题、建议和要求,提出行业标准和业务规范等的制定、修改建议;(五)组织开展行业发展研究,提出行业中、长期发展规划的咨询建议;引导会员完善自身建设,为社会提供安全、高效、便捷、经济的支付清算服务;(六)组织开展市场调研,及时发现、整理、研究市场风险,适时进行风险提示和上报;收集整理支付清算信息,提供信息及咨询服务;(七)组织开展行业培训和人才交流,建立支付清算从业人员资格考核机制,提高从业人员素质;(八)推动非现金支付工具的应用,支持支付清算服务创新,为会员业务拓展及主管部门推动市场发展进言献策;(九)发挥行业整体宣传推广功能,普及支付清算业务知识,提高公众对支付清算行业的认识;(十)组织开展业务竞技活动,增进会员间的交流,培育健康积极的行业文化;(十一)代表会员参与国际交往,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十二)人民银行授权或者委托的其他事项。
中国支付清算协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
![中国支付清算协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e23dbbac680203d8ce2f24fa.png)
中国支付清算协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中国支付清算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团体标准的规范化管理,促进协会标准化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团体标准管理规定(试行)》和《中国支付清算协会章程》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中国支付清算协会团体标准(以下简称“团体标准”),是指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在协会组织下制定并发布,供会员单位或行业采用的标准。
第三条团体标准的制修订和实施过程接受国家和行业标准化主管部门的指导与监督。
第四条团体标准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现行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相关技术要求应高于推荐性标准。
优先在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领域制定团体标准,适应支付清算规范发展和市场创新需求,切实加强消费者保护。
第二章团体标准的组织管理第一节组织机构第五条协会安全与技术标准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委会”)负责团体标准的统一管理。
第六条专委会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是团体标准工作的日常管理机构,负责落实专委会相关决议,开展标准化日常管理与协调工作。
第二节标准编号与文件管理第七条团体标准编号由团体代号、团体标准代号(T/)、团体标准顺序号和年代号组成。
团体代号由协会英文名称缩写PCAC组成。
T/PCAC xxxx-xxxx其中PCAC对应团体代号,T对应团体标准代号, xxxx 分别对应团体标准顺序号及年代号。
第八条针对一个标准化对象,原则上应编制成一项标准并作为整体发布。
在标准篇幅过长、后续内容相互关联等情况下,可根据需要编制为分部分标准或系列标准。
第九条分部分标准编号从阿拉伯数字1开始,并用下脚点与团体标准顺序号隔开,如“T/PCAC xxxx.1—xxxx”。
第十条系列标准的每一项标准编号按照单项标准进行编号,如“T/PCAC xxxx—xxxx”。
第十一条等同采用国际标准的团体标准编号采用双编号,如“T/PCAC xxxx—xxxx/ISOxxxx:xxxx”。
中国支付清算协会关于印发《中国支付清算协会工作委员会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国支付清算协会关于印发《中国支付清算协会工作委员会管理办法》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f0247b717f21af45b307e87101f69e314332fa2d.png)
中国支付清算协会关于印发《中国支付清算协会工作委员会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支付清算协会•【公布日期】2011.10.19•【文号】中支协发[2011]6号•【施行日期】2011.10.19•【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支付清算协会关于印发《中国支付清算协会工作委员会管理办法》的通知(中支协发〔2011〕6号) 各会员单位:《中国支付清算协会工作委员会管理办法》已经协会第一届常务理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自即日起施行。
附件:中国支付清算协会工作委员会管理办法中国支付清算协会二〇一一年十月十九日附件中国支付清算协会工作委员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协会工作委员会的管理,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办法》和《中国支付清算协会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国支付清算协会工作委员会(简称“工作委员会”),是指协会根据工作开展的需要,在协会业务范围内设立的从事支付清算行业特定专业领域活动的专门机构。
第三条工作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在各自专业领域内,贯彻国家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践行市场规范,促进行业自律;为市场发展提供调查研究、政策建议、业务咨询、信息支持等专业服务;增进市场成员之间的交流与合作,维护成员单位合法权益,促进市场对外开放及国际交流与合作。
第四条工作委员会应遵守协会章程,围绕协会的中心工作和所赋予的职能、任务开展活动,不单独制定章程,不具备对外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资格和能力。
第五条工作委员会的名称前应冠以“中国支付清算协会”,英文译名应与中文名称意思一致,对外开展活动应使用全称。
第二章发起与设立第六条针对支付清算市场某专业领域的自律管理需要,在需求迫切、成立条件成熟的情况下,协会秘书处、三分之一的理事单位或三分之一的常务理事单位可向协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发起设立工作委员会的议案。
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
![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1a7373fb9e31433239689315.png)
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全文】第一章总则为规范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防范支付风险,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支付机构从事网络支付业务,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支付机构是指依法取得《支付业务许可证》,获准办理互联网支付、移动电话支付、固定电话支付和数字电视支付等网络支付业务的非金融机构。
本办法所称网络支付业务是指客户通过计算机、移动终端等电子设备,依托公共网络信息系统远程发起支付指令,由支付机构为付款人和网络特约商户的电子商务交易实现货币资金转移的活动。
支付机构不得为付款人和实体特约商户的交易提供网络支付服务。
支付机构应当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信息安全和交易安全。
支付机构应遵守反洗钱法律法规要求,履行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义务,不得为国家法律法规禁止和限制买卖的物品或服务、虚假交易提供网络支付服务。
支付机构开展网络支付业务,涉及跨境人民币结算和外汇支付业务的,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业务开通与客户管理支付机构办理网络支付业务,应当遵循“了解你的客户”原则,采取有效措施核实并依法留存客户身份基本信息。
支付机构应为客户建立唯一的客户识别编码,并根据客户特征、交易类型、交易金额等,与客户约定安全可靠的身份认证方式。
支付机构采用电子签名方式进行客户身份认证和交易授权的,应当优先由合法的第三方认证机构提供认证服务。
支付机构提供网络支付服务,应当向客户公示信息、提供章程或与客户签订协议。
公示信息、章程或协议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支付机构名称、营业地址、网址和联系方式;(二)所提供的网络支付业务交易类型、交易规则、身份验证和交易授权方式;(三)客户资金结算的时限要求,及支付机构为此提供相关支付便利的义务;(四)具体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五)差错及纠纷处理规则和程序;(六)客户身份信息、账户信息和交易信息的保护责任;(七)客户身份信息变更后的通知义务和方式;(八)客户服务及投诉的方式和渠道,以及客户权益保障条款。
我国第三方支付现状及风险分析
![我国第三方支付现状及风险分析](https://img.taocdn.com/s3/m/ddb8f03ef111f18583d05a0e.png)
我国第三方支付现状及风险分析第三方支付行业形成于电子商务行业的资金流动需求,是互联网时代中兴起的电子商务子行业,支付企业的作用就是支付网关,即各家商户和银行之间连接的“中转站”。
第三方是买卖双方在缺乏信用保障或法律支持情况下的资金支付“中间平台”,是将信用从买卖双方交易过程中分离出来的“信用中间人”,买方将货款付给买卖双方之外的信用中介第三方,第三方提供安全交易服务,在收付款人之间设立中间过渡账户,使汇转款项实现可控性停顿,促使买卖双方建立起信用,达成一致意见,实现资金流转。
同时,因其特殊的交易地位和特殊的交易作用而产生的各类风险,需要进行分析探讨。
一、我国第三方支付现状(一)第三方支付的发展1998年11月12日,由北京市政府与中国人民银行、原信息产业部、原国家内贸局等共同发起的首都电子商务工程启动,确定首都电子商城(首信易支付的前身)为网上交易与支付中介的示范平台。
1999年3月,具有半官方性质的首信易支付作为最早的实践者开始运行,标志着我国在第三方支付方面的实践拉开了序幕。
紧随其后,环迅支付也于2000年在上海开始运营;2002年3月,经国务院同意、央行批准,中国银联成立。
同年6月,中国银联控股的银联电子支付服务有限公司(chinapay)揭牌。
从2005年起,第三方支付市场规模迅速扩张,每年增长幅度都在100%以上。
2005年中国第三方支付市场规模为163亿元,到2009年猛增至5808亿元。
2011年中国第三方网上支付行业整体交易规模达到22038亿元,位列中国互联网细分行业规模增长首位。
走过2011年的“牌照年”,法律地位的确立,让第三方支付企业走向了新的发展阶段—平台经济阶段。
相对于传统的资金划拨交易方式,第三方支付有效地保障了货物质量、交易诚信、退换要求等环节,在整个交易过程中,对交易双方进行了相应约束和监督。
在不需要面对面进行交易的电子商务形式中,第三方支付为保证交易成功提供了必要的支持,并且伴随着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第三方支付行业也步入发展的快车道。
银行支付清算系统业务管理办法
![银行支付清算系统业务管理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d04c92aa6aec0975f46527d3240c844769eaa01f.png)
银行支付清算系统业务管理办法随着金融市场的迅速发展和国家监管体系的不断完善,银行支付清算系统的安全、高效运营成为了银行业发展的重要保障。
为规范银行支付清算系统业务,中国人民银行于2019年发布了《银行支付清算系统业务管理办法》,以下将从背景、主要内容、意义三个方面进行分析。
一、背景2015年,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了《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对支付机构的网络支付业务进行了规范,使得支付市场的发展更加稳健。
然而,随着移动支付、互联网金融、区块链等新兴金融业务的快速发展,银行支付清算系统的业务管理日益复杂,也呈现出了一系列新的问题和挑战。
因此,为了进一步规范银行支付清算系统业务,完善金融监管,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了《银行支付清算系统业务管理办法》。
二、主要内容《银行支付清算系统业务管理办法》分为10章,共45条,其中重要内容如下:(一)机构准入。
这部分规定了银行支付清算系统的准入条件,强化机构准入资格审查,同时明确了机构退出规定。
(二)业务范围。
这部分明确规定了银行支付清算系统可以处理的支付业务种类和范围,并规定了相关的风险管理要求,包括风险防控、风险评估等。
(三)业务管理。
这部分主要阐述了银行支付清算系统的各项业务管理要求,包括结算业务、合规管理、信息披露、系统安全等多个方面。
(四)风险管理。
这部分强化了银行支付清算系统的风险管理,要求机构建立健全的风险管理体系,防范风险,保障系统的稳定运行。
三、意义《银行支付清算系统业务管理办法》作为银行清算系统管理方面的重要法规,具有重要的意义:(一)完善金融监管。
该办法的出台,将有助于加强国家对银行支付清算系统业务的监管和管理,维护金融市场的稳定有序。
(二)规范市场秩序。
规定机构准入条件、业务管理、信息披露等要求,提高市场准入门槛和运营成本,规范市场秩序。
(三)促进业务创新。
《银行支付清算系统业务管理办法》要求机构建立健全的风险管理体系和强化风险评估,保障系统的安全和稳定运行,对银行支付清算系统的业务创新提供了基础保障。
中国电子商务政策法规体系简述
![中国电子商务政策法规体系简述](https://img.taocdn.com/s3/m/916ab6e20975f46526d3e10b.png)
中国电子商务政策法规体系简述从2004年开始,我国电子商务政策法律的建设走入了一个新的阶段。
在这个新的阶段中,从国家层面、从各部委的层面、从各省市的层面来看,我们整个电子商务的发展都有了非常大的突破。
2004年8月28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于2005年4月1日起施行。
《电子签名法》首次赋予可靠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盖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并明确了电子认证服务的市场准入制度。
2004年年底,在国务院办公厅信息化领导小组第四次会议上,温家宝总理主持通过了《关于加快电子商务发展的若干意见》。
意见阐明了发展电子商务对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作用,提出了加快电子商务发展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还提出了一系列促进电子商务发展的具体措施。
2005年3月31日,国家密码管理局颁布了《电子认证服务密码管理办法》。
2005年4月18日,中国电子商务协会政策法律委员会组织有关企业起草《网上交易平台服务自律规范》正式对外发布。
2005年6月,央行发布了《支付清算组织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2005年10月26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了《电子支付指引(第一号)》,意在规范电子支付业务,规范支付风险,保证资金安全,维护银行及其客户在电子支付活动中的合法权益,促进电子支付业务健康发展。
2006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个五年规划》将“积极发展电子商务”作为一项重要的任务提出来。
强调“建立健全电子商务基础设施、法律环境、信用和安全认证体系,建设安全、便捷的在线支付服务平台”。
2006年5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2006——2020年国家信息化发展战略》。
2006年6月,商务部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关于网上交易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有效的避免了网上交易面临的交易的安全性问题。
2007年3月6日,商务部发布了《关于网上交易的指导意见(暂行)》。
其目的是为了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子商务发展的若干意见》文件精神,推动网上交易健康发展,逐步规范网上交易行为,帮助和鼓励网上交易各参与方开展网上交易,警惕和防范交易风险。
第三方支付分析3
![第三方支付分析3](https://img.taocdn.com/s3/m/8a9b1b2e336c1eb91b375d50.png)
支付宝是阿里巴巴集 团于2004年底创办的 独立第三方支付平台 。 现在支付宝注册用户 已经突破2亿,日交 易额达到7亿,日交 易笔数达到400万笔
支付宝
18
支付宝的发展历程
19
企业文 化
管理模式
管理制 度
五大风 险
信任机 制
20
支付宝运营模式
1. 选购满意的产品
买家
卖家
2. 付款5收.到货支验付收宝后,通知支付宝付款4.发货给买家
11
2005年9月,腾讯正式推出在线支付平台财付通,进军电 子支付行业。由于腾讯拥有超过4亿的庞大用户数,以及 腾讯旗下C2C网站拍拍网的支持,截止到2006年9月,注册 用户数突破2500万。财付通暂时提供免费服务。 2005年10月26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了《电子支付指引(第 一号)》,对第三方支付中的银行及其客户提出了指导性要 求。
建和发展到是个不错的方向
39
谢谢大家!
40
一。”
众所周知,软件行为经过多年发展,已迎来了互联网营销新
时代,传统软件业务要发展必须充分运用互联网的优势资源
,开拓新的软件销售模式。金山软件与网银在线支付成功合
作的安全证明,第三方支付为软件这种本身具有明显互联网
属性的产品架起了网络销售的桥梁。
35
案例二:传统企业发力第三方支付情况分析
易观智库2012年第二季度《中国第三方支付市场季度监测
10
2、国内 早在1998年就成立了首家第三方支付企业。
2005 年1月国务院发布《加快发展中国电子商务市场的若 干意见》,对网上支付明确给予高度重视。
2005年2月,由阿里巴巴旗下的淘宝网花费3000万美元的巨 资开发,联合中国工商银行、建设银行、招商银行等国内 多家金融机构共同打造出的“支付宝”第三方支付平台。 其运作的实质是支付宝公司作为信用担保,在买家确认收 到商品前,由支付宝公司替买卖双方暂时保管货款的一种 增值服务。
电子支付的安全措施
![电子支付的安全措施](https://img.taocdn.com/s3/m/da41b0771eb91a37f1115c1b.png)
目录一、电子支付的的特点和发展现状 (4)1.1 目前常用的电子支付手段 (4)(1)第三方支付 (4)(2)网银支付 (4)(3)认证支付 (4)1.2 电子支付的特点 (5)1.3 电子支付的发展现状 (6)(1)移动支付快速增长 (6)(2)从线上支付向线下交易延伸 (6)二、电子支付中存在的问题 (6)三、电子支付的安全措施 (7)3.1 技术上的安全措施 (8)(1)加密技术。
(8)(2)数字签名技术 (8)(3)电子支付的协议 (9)(4)USB Key证书 (9)(7)Active X安全控件 (10)(10)预留“欢迎信息” (11)(11)资金限额管理 (11)(12)会话超时 (11)3.2 法律上的安全措施 (11)(1)国家立法的安全措施 (11)(2)银行方面的控制法规 (14)3.3 社会诚信体系上的安全措施 (15)3.4 相关管理机构的安全措施 (17)3.5 电子支付用户的注意事项 (17)四、总结和建议 (18)一、电子支付的的特点和发展现状1.1 目前常用的电子支付手段(1)第三方支付第三方支付本身集成了多种支付方式,流程如下:1、将网银中的钱充值到第三方。
2、在用户支付的时候通过第三方中存款进行支付。
3、花费手续费进行提现。
第三方的支付手段是多样的,包括移动支付和固定电话支付。
最常用的第三方支付是支付宝、财付通、微信支付。
(2)网银支付直接通过登录网上银行进行支付的方式。
要求:开通网上银行之后才能进行网银支付,可实现银联在线支付,信用卡网上支付等等,这种支付方式是直接从银行卡支付的。
(3)认证支付认证支付是由连连支付为互联网金融行业打造的一款支持实名认证的新型支付产品。
相比以往的网银支付和第三方支付方式,传统的在线支付方式操作流程比较繁琐,用户必须开通网银、使用U盾才能完成支付,用户体验极差,而且无法识别用户身份。
而普通的快捷支付产品又受到额度限制,无法满足用户在互联网理财方面的需求。
《支付机构互联网支付业务管理办法》
![《支付机构互联网支付业务管理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6b33c18c87c24028905fc369.png)
支付机构互联网支付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促进互联网支付业务发展,防范支付风险,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等法律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支付机构提供互联网支付服务,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支付机构是指依据中国人民银行《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规定,取得《支付业务许可证》,获准办理互联网支付业务的非金融机构。
本办法所称互联网支付是指客户为购买特定商品或服务,通过计算机等设备,依托互联网发起支付指令,实现货币资金转移的行为。
第三条按照支付机构提供的支付服务方式不同,互联网支付分为银行账户模式和支付账户模式。
银行账户模式是指付款人通过支付机构向开户银行提交支付指令,直接将银行账户内的货币资金转入收款人指定账户的支付方式。
支付账户模式是指付款人直接向支付机构提交支付指令,将支付账户内的货币资金转入收款人指定账户的支付方式。
第四条支付机构开展互联网支付业务,应拥有并运营独立、安全、可靠的支付业务处理系统,该系统及其备份系统的服务器应设置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第五条支付机构应当遵循“了解你的客户”原则,建立健全和执行客户身份识别制度。
第六条支付机构不得为客户提供账户透支、现金存取和融资服务。
第七条支付机构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相关规定,履行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义务。
第八条支付机构应遵循安全、效率、诚信和公平竞争的原则,为客户提供可靠、便捷的互联网支付服务,对提供互联网支付服务中获取的客户身份信息和交易信息予以保密。
第九条支付机构开展互联网支付业务,应建立有效的业务管理制度、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制度。
第十条支付机构开展互联网支付业务,应遵守相关法律制度,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客户合法权益。
第二章支付账户管理第十一条支付账户是指支付机构根据客户申请,为客户开立的具有记录客户资金交易和资金余额功能的电子账簿。
根据账户开立主体不同,支付账户分为单位支付账户和个人支付账户。
互联网移动支付安全风险和建议
![互联网移动支付安全风险和建议](https://img.taocdn.com/s3/m/29782123f02d2af90242a8956bec0975f465a4e5.png)
第23期2020年12月No.23December,20200 引言近年来国家所颁布的有关移动支付的管理办法出现了多次的变迁,从电子签名法的颁布开始,逐步的出台有关非金融机构和支付机构预付卡业务的内容的相关管理办法。
其中也能够看出有关移动支付方面的规定细化,以及国家层面对于移动支付安全风险防范的重视和规划。
如表1所示,展示了有关中国第三方支付监管体系的变化内容。
表1 中国第三方支付监管体系发布时间政策名称主要内容2005.4电子签名法规范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2005.6支付清算组织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大致形成第三方支付监管框架2005.10电子支付指引(第一号)涉及第三方支付争议问题中的责任归属问题2010.6非金融机构支付管理办法明确第三方支付机构的主体性支付为非金融机构2010.10非金融机构支付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对支付机构的市场准入条件、两级审批程序、监管罚则等做出了明确规定2012.9支付机构预付卡业务管理办法明确多用途预付卡的发行、受理、使用、充值等行为规范2013.6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办法规定第三方支付机构备付金存款条件,涉及沉淀资金相关内容但是与此同时,个人信息遭泄,不法分子通过伪造假条码、付款码盗刷用户资金的案件屡见不鲜,有关移动支付的安全风险问题不容忽视,必须针对目前的支付环境来提出相对应的有效策略,接下来本文就上述问题提出相应的建议与意见[1]。
1 移动支付风险分析1.1 整体风险如表2所示,有关第三方移动支付风险可以分为5个方面的内容,分别是移动网络安全风险、信用风险、操作风险、业务风险以及法律风险。
而这些风险所包含的各个部分都会牵涉到多个主体的资金安全,所以必须引起充分的重视。
第三方移动支付风险评价指标体系如表2所示。
相对而言,整体风险当中高风险占比是较少的,但并不代表没有风险,从移动网络、安全、信用、操作、业务以及法律风险这6个方面来看,只有业务风险才能够称得上低风险等级,其他的风险等级依据如图1所示,可以归类为一般风险等级[2]。
电子支付企业牌照发放畅想_0
![电子支付企业牌照发放畅想_0](https://img.taocdn.com/s3/m/7e47d52252ea551810a68783.png)
电子支付企业牌照发放畅想在电子支付行业发展的大趋势下,2007年支付企业将迎来新的发展,特别是电子支付行业规范即将出台,势必在行业内引起一轮重新洗牌王永亮文2005年6月,央行发布了《支付清算组织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征求意见稿,电子支付企业牌照的发放工作也在《管理办法》的指导下展开。
正式公布的文件将包括《支付清算组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以及相关问题。
前者通称清算细则,是管理电子支付企业的最关键条款,也是保障每一位网上消费者利益的最基本的规定,它将对每一笔通过互联网的支付行为做出明确的法律保障。
《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出台之后,业界关于牌照的议论便不绝于耳。
牌照发放传闻也一次比一次肯定,牌照问题已经让大多数的支付企业陷于焦灼状态。
事实上,《管理办法》制定的初衷是“为促进支付服务市场健康发展,规范支付清算行为,提高清算效率,防范清算风险,维护金融稳定”,但是由于业界一直风传首批牌照发放企业只有10家,而且要求极为苛刻,牌照就成了支付企业的“高考”难关,尽管落榜以后还可以再考,但是终究会承受很大压力;即使最终过关,在市场开拓和气势上输人一招,后继开展业务的难度一定也会大大增加。
牌照发放:花落谁家?由于对网上交易的资金流动、交易方式、信息验证等缺乏管理细则,通过网络进行的大笔现金交易仍然充满不安全性,人们对于支付企业的安全问题也存在一定程度的不信任,这种不信任直接阻碍了行业发展。
《管理办法》就是为约束支付市场推出的,但由于电子支付行业发展速度太快,利益牵涉层面较大,《管理办法》的许多细节需要不断调整,两年来,有关方面的工作一直停留在意见征询和论证上。
快钱CEO关国光认为:“支付牌照的发放从2005年就开始考虑,我们参与了很多的意见讨论,到现在有非常多的传闻,但真正的时间难以界定。
”同时,他也认为牌照发放以后,行业发展的速度会加快,“因为它把非常重要的、不确定的东西去掉,包括商户方面要不要跟你合作,银行方面要多大力度支持你,哪种业务可以做,哪种不可以做,哪些可以商业化操作,牌照出台之后,这都将是比较透明的,但现在仍有很多不确定性和风险。
支付清算合规管理制度范本
![支付清算合规管理制度范本](https://img.taocdn.com/s3/m/238aba83c0c708a1284ac850ad02de80d5d80610.png)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支付清算业务合规管理,提高支付机构合规水平,防范合规风险,保障支付清算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支付清算条例》、《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机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支付清算业务合规管理是指支付机构在开展支付清算业务过程中,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建立健全合规管理体系,培育合规文化,防范合规风险的行为。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本机构所有从事支付清算业务的部门、岗位及员工。
第二章合规管理组织与职责第四条成立支付清算合规管理委员会,负责本机构支付清算业务合规管理的决策、监督和协调工作。
第五条支付清算合规管理委员会下设合规管理部门,负责具体实施本制度,包括:(一)组织制定和修订支付清算业务合规管理制度;(二)开展支付清算业务合规检查、风险评估和问题整改;(三)组织支付清算业务合规培训和宣传;(四)协调解决支付清算业务合规问题;(五)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支付清算业务合规情况。
第三章合规管理内容第六条支付清算业务合规管理包括以下内容:(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二)建立健全支付清算业务内部控制制度;(三)加强支付清算业务风险管理;(四)保护客户合法权益;(五)开展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工作;(六)加强信息安全保障;(七)其他合规管理要求。
第七条具体合规管理要求如下:(一)支付清算业务许可证管理:严格按照支付清算许可证规定范围开展业务,不得超出许可范围经营;(二)支付清算业务风险管理:建立健全支付清算业务风险管理制度,加强风险监测、评估和预警;(三)反洗钱、反恐怖融资:严格执行反洗钱、反恐怖融资法律法规,加强客户身份识别和交易监测;(四)信息安全保障:建立健全信息安全管理制度,确保支付清算业务信息安全;(五)客户权益保护:保障客户合法权益,提高客户满意度;(六)其他合规要求:按照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加强支付清算业务合规管理。
支付宝五大风险和建议
![支付宝五大风险和建议](https://img.taocdn.com/s3/m/694a5b1cfd0a79563d1e7234.png)
一:第三方支付机构信用风险第三方支付平台采用的是一种中间人诚信模式,实行的是”代收代付”和”信用担保”。
它有效增强了买卖双方对于网络交易的信心,维护了交易的公正性。
但在如今流行的第三方支付平台中,由于交易流程的缺陷,交易双方仍存在许多欺诈行为的机会;同时,由于第三方支付平台在交易中的中介地位,使平台可以从事资金吸储从而形成大量的资金沉淀,这些资金由于第三方支付平台自身的安全和信用没有得到很好的保障而处于不受监管之下,有越权调用的危险信用风险分析从第三方支付涉及的参与者来分析,信用风险主要存在于交易双方以及平台本身:交易双方引发的信用风险网上支付是基于一个虚拟的空间,市场参与者的诚信度完全建立在虚拟网络信息的基础上,支付安全和诚信问题显得至关重要。
我国缺乏完整的信用信息披露机制,没有一套约束个人和企业信用行为、促使其自觉履行承诺的诚信机制;另一方面,整个社会诚信观念缺乏,欺诈现象比较严重。
虽然第三方机构的参与对买方和卖方的诚信行为进行了约束,从一定程度上消除了来自买家和卖家的信用风险,但依照目前的交易流程设计,信用风险依然存在。
买方提交订单(1)后向第三方平台提交支付信息(2);第三方支付平台获取买方支付信息并向相关银行或信用卡公司发送支付请求(3);银行或信用卡公司验证买方帐户(4)后通过第三方平台将资金从银行帐户转到第三方帐户(5,6);第三方支付平台将转帐信息传递给卖方并通知卖方发货(7);卖方发货(8),买方收到满意商品并确认后(9),第三方将资金转入卖方帐户(10)(如果买家不满意可以要求退货,货款暂存在第三方支付平台或划回买家账户)。
因为第三方支付平台并没有强制要求用户一定按照这样的步骤进行交易。
有些不法商家有可能欺骗买家要求买家先确认付款,但最后又不发货,或者买家收到货物后点击退货,如果卖家的发货凭证丢失或者没有及时出示给第三方支付平台,商家就会损失了货物而得不到货款。
这种设计仍然给一些不法之徒提供了欺诈的机会形成了信用风险。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支付清算组织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支付服务市场健康发展,规范支付清算行为,提高清算效率,防范清算风险,维护金融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支付清算组织,是指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向参与者提供支付清算服务的法人组织。
包括:(一)为银行业金融机构办理票据和结算凭证等纸质支付指令交换和计算的法人组织;(二)为银行卡等卡类支付业务的机构提供支付指令的交换和计算以及提供专用系统的法人组织;(三)为银行业金融机构或其他机构及个人之间提供电子支付指令交换和计算的法人组织。
(四)其他为参与者提供支付指令交换和计算的法人组织。
第三条本办法下列用语含义为:(一)支付清算是指支付指令的交换和计算;(二)支付指令是指参与者以纸质、磁介质或电子形式发出的,办理确定金额的资金转账命令;(三)支付指令的交换是指提供专用的支付指令传输路径,用于支付指令的接收、清分和发送;(四)支付指令的计算是指对支付指令进行汇总和轧差;(五)参与者是指接受支付清算组织章程制约,可以发送、接收支付指令的金融机构及其他机构。
第四条支付清算组织按照为参与者提供支付清算服务范围不同,分为全国性、区域性和地方性支付清算组织。
全国性支付清算组织是指在全国范围内提供支付清算服务的法人组织。
区域性支付清算组织是指为毗邻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同)的参与者提供支付清算服务的法人组织。
地方性支付清算组织是指为省内参与者提供支付清算服务的法人组织。
第五条支付清算组织提供支付清算服务应当遵循安全、效率和诚信的原则。
第六条支付清算组织开展业务,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七条支付清算组织不得吸收存款,不得为参与者办理清算结果的资金转账。
第八条支付清算组织依法开展业务,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第九条中国人民银行是支付清算组织的监督管理部门。
中国人民银行负责审批全国性和区域性支付清算组织;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审批地方性清算组织;中国人民银行也可授权分支机构审批区域性支付清算组织。
第十条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或者变相从事支付清算业务,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章设立与变更第十一条支付清算组织的设立应当经中国人民银行审查批准。
设立全国性和区域性支付清算组织,由申请人所在地人民银行分行、营业管理部或省会(首府)中心支行审核后,报中国人民银行审批。
设立地方性支付清算组织,由申请人所在地人民银行审核后,报人民银行分行、营业管理部或省会(首府)中心支行审批,并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
第十二条设立支付清算组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章程;(二)具有符合本办法要求的最低注册资本;(三)具有熟悉支付清算及相关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四)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五)具有符合要求的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经营条件;(六)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境外投资者可以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投资者共同投资设立支付清算组织,投资比例不得超过50%。
第十四条设立全国性支付清算组织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亿元人民币。
设立区域性支付清算组织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5000万元人民币。
设立地方性支付清算组织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00万元人民币。
中国人民银行根据支付清算业务发展情况及审慎监管要求可以调整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
第十五条支付清算组织及其分支机构的设立须经过筹建和开业两个阶段。
第十六条申请筹建支付清算组织,申请人应向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提交下列文件、资料:(一) 筹建申请书。
申请书应载明拟设支付清算组织的名称、注册地、注册资本、业务范围、拟任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等内容;(二) 可行性研究报告;(三) 拟设立支付清算组织的章程(草案);(四) 筹建负责人名单及简历;(五)出资人名称和出资额;(六) 中国人民银行要求的其他文件、资料。
第十七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应当自收到筹建申请资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同意筹建的答复,20个工作日内不能做出批复的,可以延长,但最多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
第十八条申请人应当自接到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批准筹建文件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筹建工作。
确需延长筹建期限的,应当在筹建期限届满前向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可以延长的,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个月。
申请人在筹建期内不得办理支付清算业务。
第十九条筹建工作完成后,申请人应向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提出开业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一)筹建工作完成情况报告和申请开业报告;(二)支付清算组织章程;(三)拟任职的高级管理人员名单、履历及相关的资格证明;(四)运营规划、业务规章制度及内部风险控制制度;(五)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权威评估机构对其业务运营安全性评估报告;(六)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的资料;(七)中国人民银行要求的其它文件和资料。
申请成立企业法人支付清算组织的,还应提供工商行政机关出具的名称核准通知书和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第二十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应当自收到开业申请之日起20工作日内做出是否核准开业的决定。
核准开业的,颁发《支付清算业务经营许可证》,并予以公告;不予核准开业的,书面通知申请人。
尚未办理注册登记手续的,申请人凭《支付清算业务经营许可证》到有关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经批准设立支付清算组织及其分支机构自办理注册登记手续之日起,无正当理由6个月不开业或者开业后无正当理由连续停业6个月以上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撤回其经营许可证,并予以公告。
第二十一条支付清算组织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使用经营许可证。
禁止伪造、变造、转让、出租、出借经营许可证。
第二十二条中国人民银行对支付清算组织高级管理人员实行任职资格核准备案制度。
支付清算组织为企业法人的,其董事长、总经理的任职资格由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审查核准,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报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备案。
支付清算组织为非企业法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比照前款规定办理。
第二十三条经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批准,支付清算组织可以设立分支机构。
支付清算组织拟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向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提交下列文件、资料:(一)申请书。
申请书应当载明拟设立的分支机构的名称、营运资金额、业务范围、所在地等;(二)申请人最近两年的经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三)拟任职高级管理人员的名单、履历及资格证明;(四)可行性研究报告;(五)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的资料;(六)中国人民银行要求的其他文件和资料。
第二十四条支付清算组织拟设立分支机构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按照本办法第十六条至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审查批准。
第二十五条支付清算组织及其分支机构存在下列变更事项之一的,应报经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批准:(一)变更名称;(二)变更注册资本;(三)变更组织形式;(四)变更营业地址;(五)调整业务范围;(六)变更持有资本总额或者股份总额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七)修改章程;(八)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变更事项。
支付清算组织更换高级管理人员的,比照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执行。
第三章业务管理第二十六条支付清算组织可以办理以下全部或部分业务:(一)对票据等纸质支付指令进行交换和计算;(二)办理电子支付指令交换和计算;(三)办理卡类支付指令的交换和计算;(四)利用网络平台办理支付指令交换和计算。
第二十七条支付清算组织办理支付清算业务,应当与各参与者签订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纠纷和风险的处理原则以及违约责任。
第二十八条支付清算组织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制定业务管理办法和操作程序,以确保支付清算业务的连续性和安全性。
第二十九条支付清算组织应按照与参与者的协议办理支付清算业务,并将支付清算结果提交给约定的开户银行办理资金转账。
第三十条支付清算组织办理有关业务,应有必要的技术方案和手段,防止信息在传输过程中被非法截取,确保支付指令不被篡改。
第三十一条支付清算组织应当保守在业务处理过程中知悉的参与者的商业秘密。
第三十二条支付清算组织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遵守有关会计制度,实行审慎会计原则。
第三十三条支付清算组织应当向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定期报送相关业务报表和财务报表。
第三十四条支付清算组织应建立定期审计制度。
支付清算组织应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上一年度的经营活动进行审计,并于4月15日前将审计报告报送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
第四章风险监督第三十五条支付清算组织应建立清算业务风险防范机制,制定并实施识别、计量、监测和管理风险的制度。
第三十六条支付清算组织提供支付清算服务,应当建立参与者信用风险损失分担的规则和程序。
第三十七条支付清算组织应当建立应急系统,制定应急预案,确保支付清系统安全可靠运行。
第三十八条支付清算组织可以要求参与者提供担保或缴存支付清算风险保证金。
支付清算风险保证金实行专户存储,用于抵补参与者因头寸不足而发生的流动性风险,保证支付清算业务持续进行。
支付清算风险保证金的权益归参与者所有。
支付清算风险保证金用于投资的金额不得超过总金额的50%,且不得用于高风险投资。
第三十九条支付清算组织的参与者破产时,其交存的支付清算风险保证金和所提供的抵押物应优先用于支付清算结果的清偿。
第四十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依法对支付清算组织进行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对日常监管中发现的问题,依法向被检查者提出质询,并要求限期改正或整顿。
第四十一条支付清算组织不能为参与者提供正常支付清算服务的,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 要求更换高级管理人员;(二) 限期补充资本金;(三) 其他必要措施。
第五章接管与终止第四十二条支付清算组织不能正常运转,严重影响参与者利益,对经济、金融造成较大影响的,中国人民银行可自行或指定机构对其进行接管。
被接管支付清算组织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因接管而变化。
第四十三条中国人民银行的接管决定载明下列内容:(一) 被接管的支付清算组织名称;(二) 接管理由;(三) 接管组织的名称;(四) 接管期限。
接管决定由中国人民银行予以公告。
第四十四条自接管决定实施之日起,由接管组织行使支付清算组织的经营管理权利。
但接管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两年。
第四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接管终止:(一)接管期限届满前,该清算组织已恢复正常经营能力;(二)接管期限届满前,该清算组织解散、被撤销和被宣告破产。
第四十六条支付清算组织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后予以解散:(一)因分立或合并需要解散的;(二)经营期限届满的;(三)遇不可抗力,无法正常运行的;(四)符合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