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2010赔偿标准
2010年工伤赔偿标准通用版
管理制度编号:YTO-FS-PD4702010年工伤赔偿标准通用版In Order T o Standardize The Management Of Daily Behavior, The Activities And T asks Are Controlled By The Determined Terms, So As T o Achieve The Effect Of Safe Production And Reduce Hidden Dangers.标准/ 权威/ 规范/ 实用Authoritative And Practical Standards2010年工伤赔偿标准通用版使用提示:本管理制度文件可用于工作中为规范日常行为与作业运行过程的管理,通过对确定的条款对活动和任务实施控制,使活动和任务在受控状态,从而达到安全生产和减少隐患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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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xx年工伤赔偿标准的内容:一级至四级伤残待遇1、标准: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级伤残为24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2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0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按月享受伤残津贴: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
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补足差额;2、要求: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
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补足差额。
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3条。
4、备注: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
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2010年全国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2010年全国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一、道路交通事故赔偿项目的赔偿标准《人身损害赔偿解释》在赔偿项目方面和赔偿标准方面贯彻了全面赔偿的原则。
其中赔偿项目方面增加了康复费、后续治疗费两项,并用残疾赔偿金代替残疾者生活补助费。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17条、第18条的规定:(一)受害一、道路交通事故赔偿项目的赔偿标准《人身损害赔偿解释》在赔偿项目方面和赔偿标准方面贯彻了全面赔偿的原则。
其中赔偿项目方面增加了康复费、后续治疗费两项,并用“残疾赔偿金”代替“残疾者生活补助费”。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17条、第18条的规定:(一)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的赔偿项目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
(二)受害人因伤致残的赔偿项目除第1项外还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
(三)受害人死亡的赔偿项目包括:除第1项费用外,还包括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四)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的慰抚金。
二、道路交通事故财产赔偿金额的赔偿标准(一)残疾赔偿金的赔偿标准《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25条规定,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人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20年计算。
但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1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
1.残疾赔偿金性质的确定残疾赔偿金的性质,是财产损害赔偿还是精神损害赔偿?这在理论和实务上并不是一个十分明确的问题。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是以《国家赔偿法》的规定为依据,确定残疾赔偿金的性质是指对因残疾而导致的收人减少或者生活来源丧失给予的财产损害性质的赔偿,否定了法释[2001」7号《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对残疾赔偿金性质的确定。
2010年工伤赔偿标准
2010年工伤赔偿标准
2010年工伤赔偿标准的内容:
一级至四级伤残待遇
1、标准: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级伤残为24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2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0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按月享受伤残津贴: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
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补足差额;
2、要求: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
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补足差额。
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3条。
4、备注: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
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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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国家赔偿标准
2010年国家赔偿标准
修改后的国家赔偿法明确规定,侵犯⼈⾝权,造成严重后果的,还应当⽀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
国家赔偿法修改决定将于2010年12⽉1⽇起实施。
⾼检院刑事赔偿办负责⼈介绍说,⾼检院已经抓紧修改制定⼈民检察院国家赔偿⼯作规定。
新的赔偿标准是⾼检院刑事赔偿⼯作办公室根据国家赔偿法第⼆⼗六条规定和国家统计局2010年7⽉公布的2009年全国城镇⾮私营单位在岗职⼯年平均⼯资计算出来的。
国家赔偿法第⼆⼗六条规定,侵犯公民⼈⾝⾃由的,每⽇的赔偿⾦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平均⼯资计算。
《通知》指出,根据国家统计局2010年7⽉公布数据,2009年全国城镇⾮私营单位在岗职⼯年平均⼯资为32736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计算,⽇平均⼯资为125.43元。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和统计数据,2010年检察机关办理侵犯公民⼈⾝⾃由的刑事赔偿案件,每⽇的赔偿⾦即按照125.43元计算,⽐上年⽇赔偿标准增加13.44元。
国家工伤赔偿标准2010年
国家工伤赔偿标准2010年国家工伤赔偿标准2010年一、简介工伤赔偿是国家对员工在工作中因为意外事故导致暂时或永久伤残以及死亡给予一定经济补偿的制度。
为了保护员工的合法权益,我国于2010年颁布了《工伤保险条例》,明确了工伤赔偿的相关标准。
二、工伤赔偿标准的计算方法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工伤赔偿金的计算包括两个方面:一是伤残赔偿金,用于补偿工作能力的丧失;二是死亡赔偿金,用于补偿死亡造成家庭经济损失。
1. 伤残赔偿金的计算伤残赔偿金是按照工伤事故发生时的月工资收入和伤残程度来确定具体数额的。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伤残赔偿金的计算公式如下:伤残赔偿金 = 月工资收入 × 伤残等级 × 伤残补助标准其中,伤残等级是根据医学鉴定结果进行评定的,具体分为一至十级,等级越高,赔偿金越高;伤残补助标准是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根据当地经济情况和人均收入等因素确定的。
2. 死亡赔偿金的计算死亡赔偿金是按照工伤事故发生时的月工资收入和被扶养人数来确定具体数额的。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死亡赔偿金的计算公式如下:死亡赔偿金 = 月工资收入 × 被扶养人数 × 死亡赔偿金比例其中,被扶养人数包括妻子(丈夫)、子女和父母等,不同的被扶养人数对应不同的倍数,死亡赔偿金比例是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根据当地经济情况和生活水平等因素确定的。
三、2010年工伤赔偿标准根据我国的法律法规,每年都有可能对工伤赔偿标准进行调整。
以下是2010年的工伤赔偿标准:1. 伤残赔偿标准伤残等级伤残补助金(月工资收入的倍数)一级 30二级 25三级 20四级 15五级 12六级 10七级 8八级 6九级 4十级 22. 死亡赔偿标准被扶养人数死亡赔偿金(月工资收入的倍数)1人 202人 303人及以上 40需要注意的是,以上仅为2010年的工伤赔偿标准,具体标准可能会因地区和政策的调整而有所不同。
如果需要了解最新的工伤赔偿标准,请咨询当地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2003年无罪上一年度 国家赔偿标准
2003年无罪上一年度国家赔偿标准一、国家赔偿法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国家赔偿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由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制度。
国家赔偿的范围包括人身自由赔偿、精神损害赔偿、财产损失赔偿等。
二、2003年无罪上一年度国家赔偿标准1. 人身自由赔偿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规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
2003年无罪上一年度的国家赔偿标准为每日赔偿金为198.05元。
这一标准适用于对公民采取拘留、监禁等限制人身自由措施所造成的损害赔偿。
2. 精神损害赔偿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规定,侵犯公民人身权或者具有身体权性质的精神损害,应当给予精神损害赔偿。
2003年无罪上一年度,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最高限额为10万元。
对于造成公民死亡或残疾的,应当支付相应的死亡抚慰金或残疾抚慰金。
3. 财产损失赔偿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规定,侵犯公民财产权的,应当根据财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其他方式计算损失。
对于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支付相应的赔偿金。
具体的赔偿标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三、其他注意事项1. 赔偿范围:国家赔偿的范围仅限于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所造成的损害。
对于非因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所造成的损害,不属于国家赔偿的范围。
2. 免责事由:国家赔偿法规定了免责事由,包括不可抗力、受害人故意等。
在特定情况下,即使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未尽到职责或存在过错,也可以免除国家的赔偿责任。
3. 赔偿程序:公民在遭受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所造成的损害时,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规定申请国家赔偿。
具体的申请程序和要求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4. 赔偿时效:国家赔偿的时效有限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规定,申请时效为两年,从受害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之日起计算。
关于2003年工伤无工伤保险赔偿标准表格的文章
关于2003年工伤无工伤保险赔偿标准表格的文章2003年工伤无工伤保险赔偿标准表格2003年,工伤保险赔偿标准表格的发布对于保障劳动者权益、促进社会稳定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这一标准表格为工伤事故中受伤劳动者提供了明确的赔偿依据,使得他们能够获得公正合理的赔偿。
根据2003年工伤保险法规定,工伤保险是一项由国家提供的社会保障制度,旨在为在工作过程中发生事故或患职业病导致受伤或死亡的劳动者提供经济补偿和医疗救治。
然而,在此之前,由于缺乏明确的赔偿标准,很多受害者往往无法获得公正合理的赔偿。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2003年发布了工伤无工伤保险赔偿标准表格。
该表格详细列出了不同程度和类型的工伤所应获得的经济补偿金额。
根据受害者所遭受损失的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可以确定相应的赔偿金额。
标准表格的发布使得赔偿标准更加透明化和公正化。
劳动者和雇主都可以根据表格中的规定,明确了解到在不同情况下应该获得的赔偿金额。
这样一来,劳动者就不再需要与雇主争论赔偿金额的问题,而是可以依据标准表格来进行协商和解决。
此外,标准表格还规定了医疗救治费用的支付范围。
根据不同类型的工伤,劳动者可以获得相应的医疗费用报销。
这一规定为受伤劳动者提供了及时有效的医疗救治保障,使他们能够尽快康复并重新投入工作。
2003年工伤无工伤保险赔偿标准表格的发布对于促进社会稳定和保障劳动者权益起到了积极作用。
它为受伤劳动者提供了明确的赔偿依据,避免了争议和纠纷,并且为他们提供了及时有效的医疗救治保障。
这一标准表格在推进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稳定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然而,我们也应该意识到,工伤保险赔偿标准表格只是一个起点。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劳动关系的变化,我们需要不断完善和更新这一标准,以更好地保障劳动者的权益。
只有通过不断改进和完善制度,我们才能够建立一个公正、合理、稳定的工伤保险制度,为劳动者提供更好的保障。
2010年广东工伤赔偿标准
2010年广东工伤赔偿标准2010年广东工伤赔偿标准一、概述工伤赔偿是指用人单位应当对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而发生的意外伤害或职业病造成的医疗费用、工亡补助、伤残赔偿金等进行必要的赔偿。
二、工伤赔偿范围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工伤赔偿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1、医疗费用:包括住院和门诊治疗所需的医疗费用以及药费等;2、工亡补助:对在工作中不幸遇难的工作人员家属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助;3、伤残赔偿金:对因工作而导致残疾的工作人员进行赔偿;4、因工作导致的其他损失:包括交通费、误工费、残疾津贴等。
三、工伤赔偿标准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2010年广东工伤赔偿标准如下:1、丧失劳动能力程度:-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赔偿金额为80万人民币;- 一级丧失劳动能力:赔偿金额为70万人民币;- 二级丧失劳动能力:赔偿金额为60万人民币;- 三级丧失劳动能力:赔偿金额为50万人民币;- 四级丧失劳动能力:赔偿金额为40万人民币;- 五级丧失劳动能力:赔偿金额为30万人民币;- 六级丧失劳动能力:赔偿金额为20万人民币;- 七级丧失劳动能力:赔偿金额为10万人民币;2、工伤的程度:- 一级工伤:根据伤残等级给予相应的赔偿金额;- 二级工伤:根据伤残等级给予相应的赔偿金额;- 三级工伤:根据伤残等级给予相应的赔偿金额;- 四级工伤:根据伤残等级给予相应的赔偿金额;3、医疗费用:- 门诊医疗费用最高不超过当地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限额;- 住院医疗费用按照实际发生的费用进行赔偿;四、附件本文档附件如下:1、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2、广东省工伤赔偿标准表;五、法律名词及注释1、工伤保险条例:广东省制定的用于规范工伤保险事项的法律文件;2、工亡补助:对在工作中不幸遇难的工作人员家属给予的经济补助;3、伤残赔偿金:对因工作而导致残疾的工作人员进行的赔偿;4、丧失劳动能力:指工作人员因事故或职业病造成生理、智力、心理功能障碍,不能从事原工作的能力;5、门诊医疗费用:指工伤人员就诊于门诊部门所需的医疗费用;6、住院医疗费用:指工伤人员住院治疗期间所需的医疗费用。
2010年广东工伤赔偿标准
2010年广东工伤赔偿标准2010年广东工伤赔偿标准第一章:引言工伤赔偿标准是为了保护广东省内工人的权益,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制定的一项政策。
本文件旨在详细说明2010年广东工伤赔偿标准的具体条款和规定。
第二章:工伤认定2.1 工伤认定的定义工伤认定是指对工人发生的职业伤害是否属于工伤的鉴定和裁定过程。
2.2 工伤认定的程序2.2.1 工伤申报2.2.2 工伤鉴定和评定2.2.3 工伤认定结果通知第三章:工伤赔偿范围3.1 医疗费用3.2 误工费3.3 护理费3.4 死亡赔偿金3.5 遗属生活费3.6 精神损失抚慰金3.7 伤残津贴3.8 康复费3.9 供养亲属的费用第四章:工伤赔偿标准计算方法4.1 医疗费用的计算4.2 误工费的计算4.3 护理费的计算4.4 死亡赔偿金的计算4.5 遗属生活费的计算4.6 精神损失抚慰金的计算4.7 伤残津贴的计算4.8 康复费的计算4.9 供养亲属费用的计算第五章:赔偿支付和纠纷解决5.1 赔偿支付5.2 纠纷解决第六章:附件附件1:2010年广东工伤赔偿标准表格注释:1. 工伤认定:通过鉴定和裁定判断工人所遭受的职业伤害是否属于工伤的过程。
2. 医疗费用:工人因职业伤害而产生的医疗费用,包括住院、手术、药物、检查等费用支出。
3. 误工费:工人因职业伤害不能从事正常工作所导致的经济损失。
4. 护理费:工人因职业伤害需要他人照顾而支付的护理费用。
5. 死亡赔偿金:工人因职业伤害导致死亡,其家属能享受的赔偿金额。
6. 遗属生活费:工人因职业伤害导致死亡,其家属为维持生活而支付的费用。
7. 精神损失抚慰金:对于工人因职业伤害导致的精神痛苦和心理创伤而支付的赔偿金。
8. 伤残津贴:工人因职业伤害导致身体残疾而支付的补贴。
9. 康复费:工人因职业伤害需要进行康复治疗所支付的费用。
10. 供养亲属费用:工人因职业伤害导致丧失供养能力,所需支付的亲属费用。
附件:本文档涉及的2010年广东工伤赔偿标准表格。
2010年全国人伤赔偿标准
广西 15451 3980 10352 3231 28302
宁夏 14025 4048 10280 3348 34082
甘肃 11929.78 2980.1 8890.79 2766.45 27177
云南 14424 3369 10202 2925 26992
省市 项目 1、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 收入 2、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 3、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 支出 4、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性 支出 5、城镇职工平均工资
山西 13997 4244 9355 3305 28559
贵州 12862.53 3005.41 9048.29 2421.95 -
青海 12691.85 3346.15 8786.52 3243.55 33561
西藏 12482 3176 8324 2149 47280
汕头 12542.12 6399.8 10764.95 4873 27698
河南
14371.56 4806.95 9566.99 3388.47 24816
新疆 12257.52 4005 9327.55 2950.63 25748
吉林 14006.27 5266 10914.44 3902.9 26230
辽宁 15761 5958 12325 4256 31104
黑龙江 12566 5208.6 9630 4241.3 23046
珠海 20949.48 6399.8 16516.77 4873 58359
身损害赔偿标准
北京
26738 11986 17893 9141 48444
天津
21430 10675 14801 4926 42983
湖南
13821.2 4512.5 9946 3805 23082
2010年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32.96元——49.44元(中间值)——65.91元
精神损害抚慰金
10级(3000—5000元),~~~1级或死亡(30000—50000元)
注:误工时间按医院出具的证明(即住院或者门诊天数加诊疗证明确定的休息天数,或计算至评残日的前一天)
被扶养人生活费:交肇1-5、工伤1-4级或死亡按20年,未成年人算至18周岁。
2010年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城市
农村
人均可支配收入
24611元
10007元
死亡、残疾赔偿金
一级伤残或死亡按20年,60周岁以上每增加一岁减一年,75周岁以上为5年,2-10级伤残按等级比例相应按90-10%递减。
误工费(未成年人或男60周岁,女55周岁的不享受)
68.36元(已扣除双休日)*实际天数
38.34元*实际天数
护理费
55元(一般为1人,丧失劳费
不超过每年16683元
每年7375元
丧葬费
18697.5元(按省平均年工资37395元算,3116.25*6个月)
伙食费
20元(金华),30元(省内),50元(省外)
交通费
每天10元【凭票】
住宿费
120元(金华),150元(省内),200元(省外)【凭票】
2010年工伤赔偿标准
2010年工伤赔偿标准2010年工伤赔偿标准的内容:一级至四级伤残待遇 1、标准: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级伤残为24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2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0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按月享受伤残津贴: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2010年工伤赔偿标准的内容:一级至四级伤残待遇1、标准: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级伤残为24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2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0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按月享受伤残津贴: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
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补足差额;2、要求: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
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补足差额。
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4、备注: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
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五级、六级伤残待遇1、标准: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五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4个月的本人工资;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
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
2、要求: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经职工本人提出,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分别以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2010年工伤赔偿标准
2010年工伤赔偿标准2010年工伤赔偿标准第一章总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制定本工伤赔偿标准,以保障工人员工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工伤赔偿范围1、工伤保险费用:包括工伤医疗费、康复费、住院伙食费、交通费以及其他与工伤医疗有关的合理费用;2、残疾赔偿金:根据工人员工的残疾程度,给予一次性赔偿金;3、丧葬费:按照一定标准支付;4、因工死亡赔偿金:按照一定标准支付。
第三章工伤医疗费用工伤医疗费用包括工伤人员治疗期间的住院、门诊、康复费用等。
1、住院费用:工伤医疗保险基金根据工伤人员的治疗需要,支付住院医疗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住院床位费、治疗药品费、手术费、检查费等。
2、门诊费用:工伤人员门诊就医产生的费用,包括挂号费、诊疗费、药品费等。
3、康复费用:工伤人员在康复期间所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康复器械费用、康复诊疗费用。
第四章残疾赔偿金根据工伤人员的残疾程度,按照一定比例给予一次性赔偿金。
1、一级伤残:工伤人员的残疾程度达到一级伤残的,给予一次性赔偿金的相应比例。
2、二级伤残:工伤人员的残疾程度达到二级伤残的,给予一次性赔偿金的相应比例。
3、三级伤残:工伤人员的残疾程度达到三级伤残的,给予一次性赔偿金的相应比例。
:::第五章丧葬费按照一定标准支付工伤人员的丧葬费用。
1、直系亲属:对于工伤人员的直系亲属,给予一定金额的丧葬费用。
2、非直系亲属:对于工伤人员的非直系亲属,给予一定金额的丧葬费用。
第六章因工死亡赔偿金对于因工死亡的工伤人员,按照一定标准给予一次性赔偿金。
1、直系亲属:对于因工死亡的工伤人员的直系亲属,给予一定金额的赔偿金。
2、非直系亲属:对于因工死亡的工伤人员的非直系亲属,给予一定金额的赔偿金。
附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相关法律法规法律名词及注释:1、工伤医疗费:工人员工因工伤所需要的医疗费用。
2、康复费:工人员工因工伤接受康复治疗所发生的费用。
3、伤残程度:对工伤人员损害程度的评定,分为一级伤残、二级伤残等级。
2010年度工伤赔偿标准(上海)
上海市2010年度工伤赔偿标准一、2010年上海市职工因工死亡工伤赔偿标准:1、丧葬补助金为21396元(赔偿标准为: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上海市上一年度即2009年职工月平均工资,即3566元*6个月);2、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为178300元(因工死亡职工一次性工亡补助金赔偿标准为:50个月的上海市上一年度即2009年职工月平均工资,即3566元*50个月);以上两项合计:199696元。
3、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从业人员本人因工死亡前一月缴费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其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
其中,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基础上增加10%。
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从业人员因工死亡前一月的缴费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详见《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
二、2010年上海市职工1级工伤伤残等级工伤赔偿标准: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赔偿标准为:24个月的工伤人员负伤前一月本人缴费工资,但最高为256752元、最低为85584元;2、伤残津贴:为工伤人员负伤前一月本人缴费工资的90%(最低不得低于3209元/月),直到本人退休或死亡。
三、2010年上海市职工2级工伤伤残等级工伤赔偿标准: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赔偿标准为:22个月的工伤人员负伤前一月本人缴费工资,但最高为235356元、最低为78452元;2、伤残津贴:为工伤人员负伤前一月本人缴费工资的85%(最低不得低于3031元/月),直到本人退休或死亡。
四、2010年上海市职工3级工伤伤残等级工伤赔偿标准: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赔偿标准为:20个月的工伤人员负伤前一月本人缴费工资,但最高为213960元、最低为71320元;2、伤残津贴:为工伤人员负伤前一月本人缴费工资的80%(最低不得低于2852元/月),直到本人退休或死亡。
五、2010年上海市职工4级工伤伤残等级工伤赔偿标准: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赔偿标准为:18个月的工伤人员负伤前一月本人缴费工资,但最高为192564元、最低为64188元;2、伤残津贴:为工伤人员负伤前一月本人缴费工资的75%(最低不得低于2674元/月),直到本人退休或死亡。
陕西省2010年工伤赔偿标准
(抚恤金总和不高于工亡职工工资)
2、一级至四级伤残赔偿项目及标准
一次性工伤补助金
一级24个月职工工资;
二级22个月职工工资
三级20个月职工工资;
四级18个月职工工资
伤残津贴
一级为职工月工资的90%;
二级为职工月工资的85%
三级为职工月工资的80%;
四级为职工月工资的75%
生活护理费
完全不能2524元×50%;
大部分不能2524元×40%;
部分不能2524元×30%
(需经鉴定机构确定)
医疗费
应到社保定点医院就医,依法进行报销,紧急可以到就近医院急救
住院伙食补助费
所在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
交通费、食宿费用
仅指到外地就医,需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
按照所在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七级15个月省月平均工资,八级12个月省月平均工资,
九级9个月省月平均工资,十级6个月省月平均工资
生活护理费、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食宿费用、残疾辅助器具费用标准同上
职工工资即本人工资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
3、五级至六级伤残赔偿项目及标准
一次性工伤补助金
五级16个月职工工资;六级14个月职工工资
伤残津贴
五级为职工月工资的70%;六级为职工月工资的60%
(安排工作的无此项赔偿)
如解除劳动关系
一次性工伤
医疗补助金
五级24个月省月平均工资
六级21个月省月平均工资
一次性伤残
就业补助金
五级24个月省月平均工资
六级21个月省月平均工资
4、七级至十级伤残赔偿项目及标准
2010年工伤赔偿标准
2010年工伤赔偿标准工伤赔偿标准是指在劳动者发生工伤或者职业病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的一定数额的经济补偿。
2010年工伤赔偿标准的相关规定对于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劳动者的身体健康具有重要意义。
下面将对2010年工伤赔偿标准进行详细介绍。
首先,2010年工伤赔偿标准的适用范围包括工伤和职业病两个方面。
工伤是指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的伤害,包括因工作原因导致的疾病;职业病是指因接触工作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对于因工作原因导致的伤害和疾病,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一定的工伤赔偿。
其次,2010年工伤赔偿标准的具体计算方法是根据劳动者的工资水平和工伤程度来确定的。
工伤赔偿金的计算公式为,工伤赔偿金=工伤津贴基数×工伤赔偿金月数×工伤赔偿金月数系数。
其中,工伤津贴基数是劳动者在发生工伤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工伤赔偿金月数是劳动者因工伤需要休养的月数;工伤赔偿金月数系数是根据工伤程度来确定的,工伤程度越重,月数系数越高。
再次,2010年工伤赔偿标准对于不同工伤程度的劳动者给予了不同的赔偿待遇。
对于轻伤劳动者,按照工伤津贴基数的70%支付工伤赔偿金;对于中伤劳动者,按照工伤津贴基数的80%支付工伤赔偿金;对于重伤劳动者,按照工伤津贴基数的100%支付工伤赔偿金。
此外,对于因工作原因导致的职业病,用人单位也应当支付一定的工伤赔偿金。
最后,2010年工伤赔偿标准还规定了一些特殊情况下的赔偿待遇。
比如,对于因工作原因导致丧失劳动能力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支付一次性伤残赔偿金;对于因工作原因导致死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支付一次性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这些规定都是为了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使劳动者在遭受工伤或职业病的情况下能够得到应有的经济补偿。
综上所述,2010年工伤赔偿标准是为了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而制定的重要法规。
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履行工伤赔偿的义务,保障劳动者的身体健康,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2010工伤赔偿
2010工伤赔偿工伤赔偿是指在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因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患病,需要由用人单位依法支付的一种经济补偿。
2010年工伤赔偿标准和相关政策有哪些变化?下面将为大家详细介绍。
首先,2010年工伤赔偿标准有所提高。
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规定,2010年工伤赔偿金标准进行了调整,对于因工受伤或患职业病的劳动者,其工伤医疗费、工伤津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伤残津贴、死亡补助金等各项赔偿标准均有所提高,以更好地保障受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其次,2010年工伤赔偿政策有所调整。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2010年工伤赔偿政策进行了一些调整,包括对工伤认定标准的明确、工伤保险待遇的提高、工伤保险费率的调整等方面。
这些调整旨在更好地保障劳动者的工伤权益,提高工伤保险的覆盖范围和保障水平。
再次,2010年工伤赔偿程序有所简化。
为了方便受伤劳动者及时获得工伤赔偿,2010年工伤赔偿程序进行了简化和优化。
劳动者在受伤后可以更加便捷地进行工伤认定和申请赔偿,减少了劳动者因为繁琐的手续而耽误治疗和赔偿的情况。
最后,2010年工伤赔偿政策宣传力度加大。
为了让更多的劳动者了解工伤赔偿政策,2010年相关部门加大了对工伤赔偿政策的宣传力度,通过多种途径向社会公众传达工伤赔偿政策的内容和变化,提高了劳动者的知情权和维权意识。
综上所述,2010年工伤赔偿标准、政策、程序和宣传均有所调整和改进,旨在更好地保障劳动者的工伤权益,提高工伤保险的覆盖范围和保障水平。
希望广大劳动者能够充分了解工伤赔偿政策,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共同营造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2010工伤赔偿
2010工伤赔偿工伤赔偿是指因工作原因而导致的职工伤害或死亡,由用人单位依法向受害职工或其家属支付的一定数额的经济补偿。
2010年,我国对工伤赔偿的相关政策进行了一些调整和完善,以更好地保障受害职工的合法权益。
本文将对2010年工伤赔偿的相关政策进行详细介绍,希望能够为受害职工及其家属提供一些帮助和指导。
首先,2010年工伤赔偿的标准得到了提高。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向因工作原因受到损害的职工支付工伤医疗费、工伤补助金、一次性伤残赔偿金和死亡补助金。
2010年,我国对这些赔偿标准进行了适当提高,以更好地反映受害职工的损失和需要,这对于受害职工及其家属来说是一种利好消息。
其次,2010年工伤赔偿的范围也进行了扩大。
在过去,一些因工作原因导致的职业病并没有得到应有的关注和赔偿,这给受害职工带来了很大的困扰和不公平。
2010年,我国对工伤赔偿的范围进行了扩大,将一些特定的职业病纳入了工伤保险的范围,这意味着更多的受害职工将能够获得应有的赔偿,这对于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此外,2010年工伤赔偿的程序也得到了简化和规范。
过去,一些受害职工在申请工伤赔偿时往往需要经历繁琐的程序和审批,这给他们增加了很多不必要的麻烦和困扰。
2010年,我国对工伤赔偿的申请和审批程序进行了简化和规范,使受害职工能够更便捷地获得应有的赔偿,这对于提高工伤赔偿的效率和公正性具有积极的意义。
总的来说,2010年工伤赔偿的相关政策调整和完善,为受害职工及其家属提供了更好的保障和帮助。
然而,我们也应该意识到,工伤赔偿制度还存在一些不足和问题,比如赔偿标准仍然有待进一步提高、赔偿范围还有待进一步扩大、赔偿程序还有待进一步简化和规范等。
因此,我们希望相关部门能够进一步加大对工伤赔偿制度的改革力度,使其能够更好地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更好地保障受害职工及其家属的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2010年工伤赔偿的相关政策调整和完善,为受害职工及其家属提供了更好的保障和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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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2010年度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数据根据辽宁省统计局、国家统计局辽宁调查总队公布的2009年度有关数据,确定辽宁省2010年度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有关数据如下: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5,761元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5,958元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12,325元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4,256元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1,104元丧葬费15,552元注:统计局公布的数据中不包括丧葬费,该数据标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20号)第二十七条确定。
分行业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行业平均工资农、林、牧、渔业 8,841元采矿业35,568元制造业28,504元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36,658元建筑业24,934元交通运输、仓储及邮政业32,986元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55,171元批发和零售业26,200元住宿和餐饮业18,302元金融业51,603元房地产业26,255元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23,658元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43,496元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24,869元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21,871元教育38,749元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33,159元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35,388元沈阳市关于公布2009年职工平均工资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记帐利率的通知沈人社函〔2010〕57号各区、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直各部门,中央、省、部队、外埠驻沈企业:根据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2009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辽人社发〔2010〕281号)和市统计局的数据,现将2009年全市城镇职工平均工资、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记帐利率公布如下:一、2009年全市职工平均工资为34281元,月平均工资为2856.75元。
二、2009年全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38576元,月平均工资为3214.67元。
三、2009年全省职工平均工资为26988元,月平均工资为2249元。
四、2009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31104元,月平均工资为2592元。
五、2009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2001年6月30日前累计储存总额)的年平均记帐利率为2.25%。
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八日辽宁省2009年度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有关数据根据辽宁省统计局、国家统计局辽宁调查总队公布的2008年度有关数据,确定辽宁省2009年度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有关数据如下: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4393元/年15761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5576元/年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11232元/年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3814元/年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27729元/年丧葬费13865元/人行业人均工资(元/年)农林牧渔业7547采矿业36234制造业26012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34575建筑业21259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29152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49726批发和零售业23005食宿餐饮业16657金融业47091房地产业23169租赁和商务服务业19096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察38154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19993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18491教育32168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28197文化、体育和娱乐业29907公共管理组织和社会组织32238关于公布2008年职工平均工资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记帐利率的通知文号:沈劳社函[2009]71号添加时间:2009-06-25各区、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直各部门,中央、省、部队、外埠驻沈企业:根据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2008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辽人社发[2009]70号)和市统计局的数据,现将2008年全市职工平均工资、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记帐利率公布如下:一、2008年全市职工平均工资为29545元,月平均工资为2462.08元。
二、2008年全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33544元,月平均工资为2795.33元。
三、2008年全省职工平均工资为23666元,月平均工资为1972.17元。
四、2008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27729元,月平均工资为2310.75元。
凡按上年度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的各项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均以公布的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计算基数。
五、2008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2001年6月30日前累计储存总额)的年平均记帐利率为2.25%。
沈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二OO九年六月八日辽宁省2008年度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有关数据根据辽宁省统计局、国家统计局辽宁调查总队公布的2007年度有关数据,确定辽宁省2008年度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有关数据如下: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2300.4元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4773.43元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9429.7元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3368.16元在岗职工平均工资23202元丧葬费11601元注:统计局公布的数据中不包括丧葬费,该数据标准可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20号)第二十七条确认。
分行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行业平均工资农、林、牧、渔业7365元采矿业27512元制造业21683元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31381元建筑业17245元交通运输、仓储及邮政业25412元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42041元批发和零售业19470元住宿和餐饮业14146元金融业38732元房地产业19108元租赁和商务服务业16593元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31973元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15775元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17167元教育26226元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23904元文化、体育和娱乐业25211元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27947元辽宁省2003-2007年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项目参照标准辽宁省2007年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项目参照标准根据辽宁省统计局、国家统计局辽宁调查总队公布的2006年度有关数据,确定辽宁省2006年度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有关数据如下,自2007年5月1日执行: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0370元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4090元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7987元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3067元在岗职工平均工资19624元丧葬费9812元分行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行业平均工资农、林、牧、渔业6615元彩矿业24036元制造业18589元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26230元建筑业15313元交通运输、仓储及邮政业22614元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39741元批发和零售业16806元住宿和餐饮业13647元金融业32284元房地产业16912元租赁和商务服务业15322元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26823元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13959元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16270元教育20473元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20639元文化、体育和娱乐业21959元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21708元。
辽宁省2006年度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项目参照标准根据辽宁省统计局公布的2005年度有关数据,确定辽宁省2006年度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有关数据如下: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9108元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3690元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7369元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2700元在岗职工平均工资17331元丧葬费8666元分行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行业平均工资农、林、牧、渔业6165元采矿业19655元制造业16241元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24025元建筑业12743元交通运输、仓储及邮政业19521元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38283元批发和零售业14213元住宿和餐饮业12360元金融业28542元房地产业15343元租赁和商务服务业15167元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辽宁省2005年度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项目参照标准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8008元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3307元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6543元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2073元职工平均工资:11911元丧葬费:5955元/人分行业职工平均工资:农林牧渔业:5156元采矿业:12755元制造业:9877元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19413元建筑业:7946元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13978元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34304元批发和零售业:6804元食宿和餐饮业:9565元金融业:23033元房地产业:12125元租赁和商务服务业:9847元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察业:17670元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10968元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8608元教育:15570元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14727元文化、体育和娱乐业:15609元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16261元辽宁省2004年度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参照标准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7241元农村居民人均年可支配收入:2934元城镇居民人均年消费性支出:6778元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性支出:1884元丧葬费:5000元职工平均工资:10184元分行业职工平均工资:行业平均工资(元)1、农、林、牧、渔业:4392元2、采矿业:10843元3、制造业:8276元4、电力、煤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16920元5、建筑业:6745元6、交通运输、仓储及邮电通讯业:12373元7、批发和零售业:5558元8、金融保险:19292元9、房地产业:11826元10、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33074元11、卫生社会福利业:13277元12、教育:13530元13、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15973元14、租赁和商务服务业:9187元15、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10099元16、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6852元17、文化、体育和娱乐业:14569元18、住宿和餐饮业:8308元19、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国家机关:14430元。
辽宁省2003年度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有关数据根据辽宁省统计局公布的2002年度有关数据,确定辽宁省2003年度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有关数据如下: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6,525.00元农民家庭人均纯收入2,751.00元农村居民全年人均总收入4,211.00元在岗职工分行业按年平均工资收入:行业人均工资农、林、牧、渔业4,976.00元采掘业11,965.00元制造业10,511.00元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16,609.00元建筑业9058.00元地质勘探业、水利管理业9986元交通运输、仓储及邮电通信业15,359.00元批发和零售贸易、餐饮业9,052.00元金融、保险业18,000.00元房地产业12,500.00元社会服务业10,950.00元卫生、体育和社会福利业13,060.00元教育、文化艺术和广播电影电视业12,830.00元科学研究和综合技术服务业17,140.00元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14126.00元其他行业11040.00元被扶养人生活补助标准,按居民生活困难补助标准计算(月/人)城市221元,农村16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