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行政诉讼法的基本原则之我见

合集下载

行政诉讼的法律原则

行政诉讼的法律原则

行政诉讼的法律原则行政诉讼是一种国家机关与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之间,就行政行为合法性及其产生的行政争议进行争辩和解决的法律途径。

行政诉讼法是行政诉讼活动的基本法律,它确立了行政诉讼所必须遵守的法律原则。

本文将介绍行政诉讼的法律原则。

一、法律适用原则法律适用原则是行政诉讼的核心原则,它要求法院在审理行政诉讼案件时,必须坚持依法适用法律,确保行政行为合法、公正和公平。

法律适用原则是行政诉讼活动的基石,它保障了行政主体、当事人和社会的合法权益。

二、平等原则平等原则是行政诉讼中的重要原则,它要求法院在审理行政诉讼案件时,不偏袒任何一方当事人,确保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享有平等的权利和机会。

平等原则体现了法律的公正性和公平性,是行政诉讼公正解决争议的前提。

三、公开原则公开原则是行政诉讼的重要原则,它要求法院在审理行政诉讼案件时,应当公开进行,并接受社会监督。

公开原则保障了当事人的知情权和参与权,有助于维护行政诉讼的公正性和公信力。

四、合理期限原则合理期限原则是行政诉讼的基本原则,它要求法院在审理行政诉讼案件时,应当依法确定合理的审理期限。

合理期限原则确保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及时保护,避免了行政诉讼的拖延和滥用。

五、保护权利原则保护权利原则是行政诉讼的核心原则,它要求法院在审理行政诉讼案件时,应当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保护权利原则体现了法律的保障功能,强调了行政诉讼的正义性和人权保护的重要性。

六、和解原则和解原则是行政诉讼的灵活原则,它鼓励行政主体与当事人通过协商和解的方式解决争议。

和解原则可以有效缓解行政诉讼的矛盾和纠纷,实现行政行为的合法化和公平化。

七、自愿原则自愿原则是行政诉讼的自由原则,它要求当事人自愿选择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方式。

自愿原则强调当事人自主权和自由选择权,保障了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依法维护。

八、追求真相原则追求真相原则是行政诉讼的追寻公正的原则,它要求法院在审理行政诉讼案件时,积极调查事实,查明真相。

对行政法基本原则的理解和认识

对行政法基本原则的理解和认识

对行政法基本原则的理解和认识行政法是现代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确保行政机关依法行使权力,维护公民权益,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

作为行政法的基石,行政法基本原则的确立和遵守对于行政法治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对行政法基本原则进行深入探讨和理解。

首先,行政法基本原则的首要原则是法治原则。

法治原则要求行政机关行使权力必须依照法律规定,不准随意变动,不得超越法律授权,确保行政机关的行为合法、合理和公正。

法治原则不仅仅是行政法基本原则,也是国家治理的基本原则。

只有符合法治原则的行政行为,才能获得合法性和合理性的保障,维护公正和稳定的社会秩序。

其次,行政法基本原则包括公正原则。

公正是行政法治建设的核心要素,要求行政机关在行使权力、制定行政规章和采取行政行为时,必须公平、公正、公开、公正,不得滥用职权、歧视公民、泄露商业秘密等。

公正原则是行政法基本原则之一,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推进社会公正和公平,维护社会稳定。

再次,行政法基本原则还包括等级原则。

等级原则要求行政机关根据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将行政机关的职权进行明确划分和归属,确保行政机关行使职权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等级原则还要求行政机关根据法律规定的权限,进行程序合法的职权行使,维护行政机关的法定地位和权威性。

此外,行政法基本原则还包括程序正义原则。

程序正义原则要求行政机关在处理行政案件时,必须依法进行程序,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争议的公正和公平解决。

程序正义原则是现代行政法治建设的重要保障,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推动行政机关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最后,行政法基本原则还包括权责对等原则。

权责对等原则要求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权力的同时,必须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

行政机关要依法行使权力,不能超越法定职权范围和权限,行使权力时必须负有相应的责任和义务。

权责对等原则是行政法基本原则之一,保障行政机关的合法权益和责任履行。

综上所述,行政法基本原则是维护行政法治建设的重要保障,对于确保行政机关行使职权的合法性、公正性和合理性具有重要意义。

学习行政诉讼法心得体会

学习行政诉讼法心得体会

学习行政诉讼法心得体会篇一:参加法制培训心得体会参加法制培训心得体会为加强系统专门化队伍建设,提高监管队伍依法监管的能力和水平,提高系统法制人员的业务水平,**日至**日,市局组织系统相关人员赴***开展法制工作培训,我有幸参加了此次培训。

培训虽短,但给我留下了非常难忘的印象,五天来,我认真聆听了***等人就中国法制社会、职务犯罪、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以及证据的基本理论等知识的讲解,增强了我的法律应用能力,受益匪浅。

主要有以下几方面体会。

一、通过培训,使我进一步认识到法制培训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要建设一支过硬的行政执法人员队伍,加强法制理论培训是非常必要的。

因为在我们现阶段行政执法的过程中,虽说我们已经在不断完善各项制度,增加政府工作的透明度、规范行政执法程序,清理行政执法依据,不断加强行政执法监督的力度和不断完善行政执法监督手段,做了大量的卓有成效的工作。

但事实上,在我们的执法过程中还是存在一些法律法规的制定上有一些不完备的情况或者漏洞,行政执法队伍业务水平有待提高,行政执法监督亟待加强等问题。

而且,从行政执法部门人员的角度来说,只有整个行政机关的大多数人员都有了依法行政的思想意识,自觉地行动起来,这些自觉地的行动才会汇聚成一股汹涌的力量,推进依法行政事业向前发展。

从这个层面上来说,加强法制理论培训显得尤为重要。

二、通过培训,使我进一步地意识到自身的不足。

这次培训,老师除了讲药品监管相关的专业法律知识,也讲了一些证据法、刑事诉讼法、行政案件审理等相关的法律知识,这些法律知识由于平时在药品、医疗器械监管中用得不多,所以也不是很熟悉。

但是通过老师的讲解,发现其实这些法律之间还是有一定的关联,在处理一些案子的时候,需要对这些法律融会贯通。

因此,我觉得平时除了要学习本部门的法律外,也要掌握其他相关的一些法律法规,这样才能更好的开展案件审查工作。

总之,这次培训不仅开阔了视野,增长了见识,充实和提高自己的知识水平与业务能力,提高工作的理解力、执行力和创新力;而且也是对自己以往工作进行一次全面的梳理。

周佑勇行政法三原则

周佑勇行政法三原则

周佑勇行政法三原则篇一:行政法基本原则之我见行政法基本原则之我见作为国家重要部门法之一,行政法是调整行政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主要包括行政主体法、行政行为法、行政程序法、行政救济法等四大类。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是指行政法的立法、实施及监督的根本原理或基本准则,它是行政法存在的基础,是行政执法的指南,对行政法及行政法学的发展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下面笔者就结合自身体会对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做一粗浅探讨。

我国的行政法研究开始于上世纪80年代。

1983年,中国大陆第一部行政法学教材——《行政法概要》出版,标志着行政法学的诞生,有关行政法基本原则的探讨也自此开始。

在这本里程碑式的教材中,其将行政法基本原则总结为:一、党政分工和党企分工;二、广泛吸收人民群众参加国家行政管理;三、贯彻民主集中制;四、实行精简原则;五、坚持各民族一律平等;六、按客观规律办事、实行有效的行政管理;七、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坚持依法办事等七项原则。

之后,一些行政法学者陆续对行政法基本原则进行了研究探讨,但其共同点均是带有非常浓厚的政治与行政管理的色彩,鲜有从纯粹法学的角度对行政法基本原则进行概括。

比较有代表性的如梁书文、蔡晓雪在《法律适用》1988年第八期上发表《行政法学知织讲座第三讲我国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一文中提出,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主要包括:社会主义民主原则、依法行政、行政公开三个原则。

纵观这一时期的研究,笔者认为学者们对于行政法基本原则的意义有了一定的共识,但囿于当时政治环境的影响,其把一些政治性的原则也纳入其中,有失恰当。

此外,学者们对于行政法及基本原则的认识还停留在“管理”层面,对于“控权”及行政相对人权利保护的论述鲜有涉及。

1992年,我国确立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

随着《国家赔偿法》、《行政监察法》的相继颁布施行,学界对于行政法基本原则的探讨也得到进一步发展。

学者张时贵在《行政法基本原则初探》一文中提出,作为一个法的基本原则,首先必须能够体现法之目的,一个于法的目的无任何关联的原则是不能称之为基本原则的。

行政诉讼的基本原则

行政诉讼的基本原则

遇到行政法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行政诉讼的基本原则行政诉讼的基本原则可以分为两类:即共有原则和特有原则。

行政诉讼作为法院主持下的三大诉讼制度之一,其与其他诉讼制度有一些共同的司法原则,主要有:1)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原则;2)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3)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原则;4)两审终审制原则;5)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原则;6)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原则;7)辩论原则;8)人民检察院实行法律监督原则。

行政诉讼以解决外部行政争议为对象,而外部行政争议的最大特征是双方当事人的法律地位不平等。

这一特殊性决定了行政诉讼具有与其他诉讼不同的原则,主要有:1)当事人选择复议原则;2)具体行政行为不因诉讼而停止执行原则;3)不适用调解原则;4)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原则;5)司法变更权有限原则;6)被告行政机关负举证责任原则等。

本书重点介绍行政诉讼的特有原则。

1、当事人选择复议原则。

即对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行政案件,在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必须经过复议的情况下,当事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时,既可以先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特定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再向法院起诉,也可以不经复议直接向法院起诉。

简言之,在我国,复议原则上不是进行行政诉讼的必经程序,是否经过复议,由当事人自己选择。

把行政复议作为行政诉讼的必经阶段,即行政复议前置原则,是一些国家行政诉讼的一项基本原则。

其理论根据是,在进行行政诉讼之前,必须穷尽一切救济手段;其实践意义是,由行政机关自我检查、自我纠正,既可以维护行政机关的威信,也可以减轻法院的负担,还体现了司法权对行政权的尊重。

在我国,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有以下几种关系:1)必须经过复议才能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是否经过复议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由当事人选择;3)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由当事人任择其一;4)法律规定复议决定为终局决定,当事人不得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5)当事人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或者向国务院申请裁决,或者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诉讼法学习心得感想(精选5篇)

行政诉讼法学习心得感想(精选5篇)

行政诉讼法学习心得感想(精选5篇)行政诉讼法学习心得感想篇1把握是学好行政法的关键,但它只是前提性条件,不能替代具体学习方法。

在对具体内容的把握上,有以下几点值得考生参考:“实”是重点。

凡是教材、法律规定中具有实用性、应用性的内容是司法考试的重点所在。

因为司法考试是职业资格考试。

作为一种职业资格,它主要测试的是入门所要具备的基本能力,因此,司法考试的性质决定其偏重于那些具有实际操作价值的内容。

例如,行政法概述、行政诉讼概述这两章,作为编写教材是不可缺少的,但作为司法考试则是不重要的,因为概述所涉及的是入门所要掌握的基本原理,在法律实务中,它不会成为法官判案的依据,也不会成为律师辩护的理由。

相反,作为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之类的内容,则几乎是司法考试必考的内容。

因为司法职业每天所面对的是生活中发生的案件,而行政案件所要分析的首要的问题是能否提起行政诉讼。

“新”是考点。

司法考试每年都会有所微调。

调整无非是考试方法和考试内容两个方面。

去年的司法考试,考试方法上的调整如论述题的增加;考试内容上的调整如证据方面的内容,由于有新的行政诉讼证据规定的出台,证据方面的考题占了六分。

在总分约40分的比例中,6分的分值应该说是占了比较高的比例。

今年的司法考试,新的内容增加了行政许可法、行政应急和政府采购法三个部分。

尤其是行政许可法,它裹挟了许多新的现代政府的理念,几乎是必考的内容。

需要考生注意。

“特”是题眼。

司法考试涉及的内容很多,这恐怕也是司法考试被称之为“天下第一难考”的重要原因所在。

但其所涉及的内容在考试中并不能等量齐观。

有的具有出题价值,有的不具有出题价值。

具有出题价值的部分我们可以称其为“题眼”。

就像从事新闻工作的人必须有“新闻眼”一样,应对司法考试也需要有“题眼”。

题眼究竟何在呢?“特”往往是题眼所在,即那些特殊的制度、特殊的规则即是题眼所在。

如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相比,行政诉讼特有的规则往往是题眼所在;如行政诉讼与行政复议,行政复议不同于行政诉讼的特殊规则也往往是题眼所在。

我国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我国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我国诉讼法的基本原则诉讼法的公正原则是司法活动的基础性原则,是以正当的方式为有争议的当事人伸冤的原则。

无论何时,司法机关应当以公正的态度,考虑当事人的利害关系,以公平的态度对待当事人,保证他们的合理的利益,准确的了解案件的真实情况,遵照法律的规定,如实地判决案件。

司法活动的公正原则不仅要求司法机关公正地实施法律,也要求司法实体行使权利和承担责任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并且应当以公正的态度表达,遵守基本人权原则。

二、严格执法原则严格执法原则是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按照法律规定,依法执行法律,坚持不予留情,严格执行法律条款的原则。

因此,执法人员在履行职责的时候,一定要维护公众的权利,维护民事社会的公正,坚持严格执法,依法治国。

司法机关应当把法律精神落实到实践行动中,规范执法行为,真正使法律的权威发挥作用,以制约不法行为,才能真正完善司法行政,维护社会公平。

三、独立审理原则独立审理原则是指,司法机关应当独立审理案件,不受任何外部力量的干涉,司法机关应当秉持独立审理的态度,遵从法律的规范,以及严格执法的原则,独立审理案件,公正的履行职责。

此外,司法机关还需要遵守行政机关审查案件的相关规定,让司法审判过程保持公正,案件可以最终获得公正客观的审判结果。

四、法律限制原则法律限制原则是指司法机关应当遵循法律的规定,依法行事,不得超越法律规定的权限,违反法律规定。

司法机关在执行法律时,应当依据法律规定进行案件审理,不能强行篡改法律规定,或者以自由裁量的权力,绕开法律的规定,审理案件。

为了使法律的权威被实施,司法机关一定要依法执行,严格依照法律规定进行审理。

五、政府公正行政原则政府公正行政原则是指政府的执法行为应当公正,不得以保护政府的权益为借口介入当事人之间的纠纷,政府应当坚持正义原则,不能妥协当事人的利益,政府应当公正地行使政府职能,尊重当事人的权利。

当政府介入案件时,应当按照法律规定行事,以确保当事人不受到歧视或者欺诈,也要确保政府职责能够得到充分的执行。

学习新的《行政诉讼法》心得体会

学习新的《行政诉讼法》心得体会

学习新的《行政诉讼法》心得体会人民行政诉讼法(简称《行政诉讼法》)是我国的一部重要法律法规,旨在规范行政诉讼活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近期我对新颁布的《行政诉讼法》进行了深入学习,从中获得了一些心得体会。

以下是我对《行政诉讼法》的学习心得总结,希望能与大家分享。

首先,新的《行政诉讼法》在立法上更加注重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它规定了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可以进行行政诉讼,以及在行政行为损害合法权益时的救济办法。

这种立法意图体现了我国法治建设的需要,对于加强行政法治、保护公民和组织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其次,在诉讼程序上,新的《行政诉讼法》强调了程序的公正和公平,保障了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它规定了行政诉讼的主体和管辖范围,明确了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义务,强调了公开、公正、合理的诉讼程序。

这一规定使行政诉讼程序更加规范化、透明化,有助于解决行政争议,保障诉讼的公正性和效率性。

再次,新的《行政诉讼法》除了规范行政诉讼活动以外,还注重加强对行政机关行为的监督和纠正。

它规定了行政机关的违法行为可以被当事人提起诉讼,并且明确了行政机关的法定责任和违法违规行为的打击措施。

这一规定有助于加强行政机关的自律和法治意识,避免滥用行政权力和侵害公民权益。

最后,在实施过程中,我认为我们需要进一步加强对《行政诉讼法》的学习和宣传,提高对法律的理解和把握。

同时,我们还需要加强与相关部门和专业人士的交流与合作,共同推进行政诉讼制度的完善和发展。

总结来说,学习新的《行政诉讼法》使我深刻认识到行政诉讼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它不仅是保护合法权益的法律保障,也是推进法治建设的重要举措。

我相信,只有进一步加强行政诉讼制度的建设和完善,才能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的稳定和进步。

2024年学习新的《行政诉讼法》心得体会

2024年学习新的《行政诉讼法》心得体会

2024年学习新的《行政诉讼法》心得体会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和法治建设的推进,法律体系也在不断完善和发展。

作为法律人士,我们需要紧跟时代的步伐,学习掌握最新的法律法规,以便更好地为当事人提供合法的保护和维权的服务。

在2024年,我有幸学习了新的《行政诉讼法》,在学习的过程中我深感其重要性和实用性。

下面是我对《行政诉讼法》的学习心得体会。

首先,新的《行政诉讼法》强调了行政诉讼的公正、公开和公平。

在过去,行政诉讼往往存在诸多问题,如审理不公正、程序不规范等。

而新的《行政诉讼法》通过明确行政机关和人民法院的权责,确保行政诉讼的公正性。

同时,公开审理也成为新的《行政诉讼法》的重要原则之一,这为当事人提供了更好的机会和平等的权益保障。

我深感这些改革措施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因为它们不仅能够保证诉讼程序的公平性,同时也能提高人民群众对司法工作的信任。

其次,新的《行政诉讼法》注重了司法的效率和效力。

在过去,行政诉讼程序往往冗长而繁琐,给当事人和法院都带来了很大的负担。

而现在,新的《行政诉讼法》通过简化程序、明确期限和鼓励和解等措施,提高了司法工作的效率和效力。

例如,新的《行政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受理行政诉讼案件,并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裁判。

这对于当事人来说是一种及时的权益保障,同时也提高了司法工作的效率。

此外,新的《行政诉讼法》还加强了行政机关的责任和义务。

在过去,行政机关往往滥用职权和违法行为严重影响了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而新的《行政诉讼法》明确规定了行政机关行政行为的合法性,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加以限制和监督。

例如,规定当事人可以申请行政复议,并明确了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可以被司法机关审查等。

这些措施不仅能够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同时也能促使行政机关合法行事,加强行政机关的责任感和义务意识。

总之,学习新的《行政诉讼法》让我深感其对于法治社会的意义和作用。

新的《行政诉讼法》不仅完善了行政诉讼程序,保障了行政诉讼的公正性,同时也提高了司法工作的效率和效力。

行政诉讼法学习心得体会

行政诉讼法学习心得体会

行政诉讼法学习心得体会
在研究行政诉讼法的过程中,我收获了许多知识和经验,也深刻认识到行政诉讼制度的重要性和复杂性。

下面是我对于行政诉讼法研究的心得体会:
一、了解行政诉讼法背景和基本原则
在研究行政诉讼法之前,我们需要了解其背景和基本原则。

行政诉讼法是解决行政争议的法律依据,它以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维护法律尊严和保障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为基本原则。

了解这些基本原则有助于我们在实际运用中把握行政诉讼法的核心精神。

二、掌握行政诉讼法的诉讼程序
行政诉讼法规定了一套行政诉讼的程序,包括起诉、受理、调查、审理和执行等各个环节。

对这些程序的了解和掌握,有助于我们在实际操作中做到有条不紊、高效快捷地办理案件,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三、理解行政诉讼法的适用范围和救济方式
行政诉讼法适用范围广泛,包括行政行为、行政合同、行政处
分等多个方面。

同时,行政诉讼法还规定了多种救济方式,如行政
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赔偿等。

我们需要深入理解这些适用范围和
救济方式,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救济途径,实现案件的
公正、公平和合理解决。

四、加强实践能力的培养
研究行政诉讼法离不开实践能力的培养。

通过实际操作和参与
真实案例的讨论,我们可以将理论知识与实践经验相结合,提高自
己的实践能力和应变能力,更好地应对各种行政争议案件。

总而言之,学习行政诉讼法是一项重要且复杂的任务,需要我
们全面、深入地了解其背景、原则、程序和适用范围等方面的知识。

通过不断学习和实践,我们可以提高自己的行政诉讼能力,为维护
公民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正发挥积极作用。

[心得体会]行政诉讼法学习心得3篇

[心得体会]行政诉讼法学习心得3篇

[心得体会]行政诉讼法学习心得3篇《行政诉讼法》的颁布,具有划时代的里程碑意义,标志着 __“人治时代的终结”和“法治时代的开始”,不仅推动了行政诉讼实践的发展,更意味着一场“静悄悄的革命”。

通过认真学习《行政诉讼法》,我受益匪浅,对行政诉讼法有了更深层次的理解。

所谓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法院起诉,法院依法定程序审查被诉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及相关争议的活动过程。

我认为对行政诉讼法概念的把握,需要掌握以下几个要素:1、行政诉讼的原、被告地位恒定。

行政诉讼的主体包括原告、被告、其他诉讼参加人和法院。

基于行政权的特性和行政诉讼的首要任务,在行政诉讼过程中,作为原告的只能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列为被告的,则必须是作出被诉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两者地位不能交换。

2、行政诉讼的客体为行政行为。

行政诉讼所要处理的,是由行政行为引起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与行政机关之间的争议。

行政机关非行使行政职权的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审查对象。

3、行政诉讼的类型为主观诉讼。

简单说就是诉讼程序的启动以存在主观上的权利侵害为前提。

《行政诉讼法》第2条,有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 __提起诉讼”的规定,表明了原告的起诉条件。

4、《行政诉讼法》中规定了有关受案范围、原告资格、举证责任、审理程序等具体制度的设计,目的是为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

综合以上要素,《行政诉讼法》相对于我们行政执法人员而言,主要是做到“依法行政”。

依法行政是现代法治国家普遍遵循的一项法治原则,也是当前我国行政工作的基本要求。

近些年来,随着《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行政监察法》、《行政处罚法》和《行政许可法》等法律的相继颁布,我国的行政法律体系日渐完善,依法行政有了操作依据和行为规范;同时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对加强政府法制建设、提高公务员依法行政的意识和能力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

对我国行政诉讼法修改的几点建议

对我国行政诉讼法修改的几点建议

对我国行政诉讼法修改的几点建议随着我国现代化进程的不断推进,行政管理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对应的,行政诉讼法也需要不断的进行更新和完善,以适应新情况、新问题。

近年来,我国的行政诉讼法也进行过一些修改,其中一些改变是积极的,但还有一些问题需要进一步完善。

本文将就我国行政诉讼法修改提出几点建议。

1. 明确行政诉讼的适用范围行政诉讼其实是一种解决行政争议的机制,其适用范围也应当明确规定。

国家行政机关之间的纠纷、行政机关与个人之间的纠纷、特定行政管理领域的争议问题,都属于行政诉讼的适用范围。

但当前我国行政诉讼法对于适用范围的规定还不够明确,建议在法律中明确规定适用范围,使各方都可以依照法律进行操作,并且在一定程度上减轻行政机关与个人之间的矛盾。

2. 强制执行措施的完善行政诉讼的本质就是促进行政管理规范化,同时为了维持社会公平正义,完善对于强制执行措施的规定,将其具体化、细化。

现在的情况是,执行效果不佳,对于债务人而言无法还款,也让债权人无法获得应有的赔偿和违约金等等,这会让行政诉讼失去效果,因此我们需要完善强制执行措施的规定。

例如,建立规范评估制度,制定严格的执行程序和法律规定。

同时,加强对于强制执行人员的纪律和制度建设,防止执行权滥用等问题的出现。

3. 诉讼过程中的保障在诉讼过程中,承办法官和行政机关应该做到公正、公平。

但事实上,目前诉讼过程中存在许多法官权力过大和程序不够公正的问题,而这些问题极大地破坏了行政诉讼的公信力。

在这里我们可以增加多元化的争端解决机制,使得对于争议问题的解决更加多样化,同时加强中立性和公正性,并通过评估机制加以制约和调整。

此外,应当建立诉讼风险评估和全程监管机制,确保各方面流程的透明化。

4. 加强对行政机关的约束行政机关在执行职能过程中往往难免会侵犯公民的权益,特别是对弱势群体来说,会出现不少的问题,这时候我们就需要借助行政诉讼法对行政机关加以约束。

但当前法律对于行政机关的约束机制不够完善,不能很好的保障公民的权益。

学习行政诉讼法律法规心得体会(精选4篇)

学习行政诉讼法律法规心得体会(精选4篇)

学习行政诉讼法律法规心得体会(精选4篇)学习行政诉讼法律法规篇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是20xx年4月4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20xx年10月1日开始施行的。

制定《行政诉讼法》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

该法的受案范围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不服而对行政机关提起诉讼的。

具体地说,就是民告官。

民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官是指政府机关和有执法权力的执法部门。

也就是说,政府的执法部门如果在执法过程中,没有做到严格依法办事,或者工作中有失误,就会被当事人告上法庭。

我局作为价格行政的执法机关,其执法过程直接与被检查单位和个人打交道,其行为、举止,业务水平,工作经验等各方面素质都要求较高,随着全民法律意识的增强,维权水平的提高,对执政部门的执法人员也是考验。

通过这次重新学习《行政诉讼法》,我深深地感到了责任、压力、和危机意识,特别是在对个人检查当中,一定要依法办事,严格按照法律程序办案,在查处每一起案件中,都应该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手续完备、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的原则,加强自身业务水平和执法能力的提高,秉公执法,不询私情,绝不能在工作中出现差错,因为一旦有什么被检查对象质疑的地方,就会走上被告席,所以,应该努力钻研业务,提高业务本领,为自己和单位负责,特别是为单位领导负责,因为如果发生诉讼案件,单位领导是法人,就要首先坐到被告席上,到那时候,不仅是自己个人的.损失,更是单位的耻辱,所以我认为不断加强学习是非常必要的。

学习行政诉讼法律法规心得体会篇2一、行政法治的内涵第一,法律至上原则。

在依法行政中,法律至上原则主要包括以下一些内容:1.法律是依法行政的最高规范。

2.依法行政规则。

政府的依法行为必须有法律依据。

在法律没有规定时,行政机关无权像公民那样自由地活动。

3.合法性规则。

行政行为的范围和内容必须由法律设定。

行政诉讼法学习心得3篇

行政诉讼法学习心得3篇

行政诉讼法学习心得3篇行政诉讼法学习心得1通过这学期的学习,我对行政诉讼法有了初步认识,并通过老师对案例的讲解,体会到了学习行政诉讼法的意义。

行政诉讼法是为了规范和保障人民法院能够正确、及时的审理行政案件,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从而根据宪法的规定制定的一部程序性法律。

一、行政诉讼法的意义中国行政诉讼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法典中比较集中地规定的一些行政诉讼法律规范,和分散规定在其他许多法律、法规中的行政诉讼法律规范的总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是中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一部重要的基本法律。

中国封建时代,皇帝代表统治阶级依靠封建法律统治和压迫老百姓。

当时的法律,是民、刑、行政不分;实体、程序不分的。

由于长期以来官贵民贱、官尊民卑的意识形态,人们心目中没有民可以告官的观念。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实行社会主义法制,但由于没有建立起行政诉讼制度,老百姓要告政府及其工作人员,也缺乏法制的保障。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制定与实施,打破了几千年传下来的传统观念,建立起了民可以告官的行政诉讼制度。

因此,人们普遍地把这部法律叫做“民可以告官”的法律。

它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和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一个重要里程碑。

二、行政诉讼法的特点中国行政诉讼法的主要特点是:①规定被告一方是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行政案件是当事人控告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案件。

②它解决的纠纷,是政府机关进行行政管理活动过程中同行政管理相对一方当事人之间发生的行政纠纷。

③它规定的行政诉讼,是法律规范明文规定的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控告政府(及其工作人员)的诉讼。

④行政诉讼双方当事人所争议的,只能是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

⑤行政诉讼不适用调解。

三、行政诉讼法的基本原则这部法典于19__年_月_日由七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通过,同日公布,19__年_月_日起施行。

法典分为11章,75条,规定了制定这部基本法律的目的和贯穿适用于整个法典的一些基本原则;什么样的行政案件由哪一级法院来管辖;可以告到法院去的行政案件的受案范围;行政诉讼各种参加人和他(它)们在诉讼中的法律地位、权利、义务;行政诉讼证据的种类及其有关的一些问题;行政案件的起诉程序、受理程序、审理程序、裁判程序和判决、裁定的执行程序;制止妨害行政诉讼行为的必要措施;由国家(政府)名义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的行政赔偿制度;有关涉外行政诉讼的一些原则;以及诉讼费用和施行日期等问题。

行政诉讼法学习心得

行政诉讼法学习心得

行政诉讼法学习心得作为一名法学专业的学生,学习行政诉讼法不仅是基础课程之一,也是我们将来从事法律工作必须掌握的技能之一。

通过学习行政诉讼法,我对行政诉讼程序、行政公署的职责、行政诉讼案件的受理和审判等方面有了更深刻的认识和了解。

首先,行政诉讼程序是指当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时,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作为行政法律制度的一个重要环节,行政诉讼程序不仅保护了公民、法人和组织的合法权益,也保护了行政公署的权力合法性。

在行政诉讼程序中,人民法院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加强对行政权力的监督,确保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

因此,了解行政诉讼程序对我们从事法律工作至关重要。

其次,行政公署的职责是对行政机关的行政活动进行监督和指导,保证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行政机关作为国家行政权力的机构,必须遵循法律法规,依法行使职权,保护公民、法人和组织的合法权益。

行政公署在行使职责时,必须依照法律规定,从制度层面完善行政监督体系,强化对各级行政机关的监督和指导作用,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效率和行政公正性。

因此,对于行政公署的职责,我们应该深刻认识到它的重要性及其在整个行政法律制度中的地位,以便更好地理解和运用行政诉讼法。

最后,行政诉讼案件的受理和审判是行政诉讼程序的重要环节。

行政诉讼案件的受理必须符合立案条件,包括是否具有当事人资格、是否符合提起行政诉讼的法定条件和诉讼时效等。

在审理行政诉讼案件时,人民法院应当对行政行为和行政机关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审查,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判断。

在审判过程中,行政机关可以提供证据和辩论意见,而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也可以自由陈述自己的意见和抗辩理由。

最后,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是行政诉讼程序的结束标志。

因此,对于行政诉讼案件的受理和审判,我们应该理解和掌握行政诉讼程序的重要环节,以便运用法律知识为当事人提供更好的法律服务。

谈谈你对行政诉讼立法宗旨的认识

谈谈你对行政诉讼立法宗旨的认识

谈谈你对行政诉讼立法宗旨的认识行政诉讼立法宗旨是保护公民的权利,维护公共利益的基本原则,是为人民群众建立正义公正的社会环境,促进提高政治、经济、文化、科技水平,发挥政府作用的基本准则。

行政诉讼立法的宗旨在于保护政府与公民之间的社会正义,实现行政当局为人民服务的目标,促进司法公正与公平、实施行政监督及解决社会矛盾和冲突的任务。

因此,行政诉讼立法要求政府部门和公民之间的关系是建立在法治精神和道义上的公平、客观、透明的基础上的,要求政府部门尊重公民的合法权利,履行其义务,实行公开、公正、实效的行政管理,保护人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正。

行政诉讼立法宗旨提倡法律价值,把行政诉讼活动视为行政管理的一种有效方式。

因此,要求政府部门采取积极措施,通过立法来改善行政诉讼法律制度,构建更为完善的行政诉讼制度。

首先,应加强对行政行为的审查、审判和决定监督。

应建立完善的行政诉讼立法,定义和规范政府的行政行为,明确行政主体的责任范围,增设更全面的行政责任制度,奠定行政诉讼的法律基础,使有关部门牢记行政诉讼是对行政法律法规的强制执行,让公众了解有权有义务提起行政诉讼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理念。

其次,要实施鼓励性的行政诉讼措施,尽可能降低提起诉讼的成本,使公民有更多的权利追索自己的合法权益,使行政部门的违法行为得到充分查处,促进公平正义。

此外,还要强调行政诉讼的快捷化,减少审判程序,减轻诉讼双方的负担,确保行政纠纷得到及时有效地解决。

行政诉讼立法宗旨旨在保护公民的权利,维护公共利益,为建立正义公正的社会环境创造良好的法治氛围,促进政治、经济、文化、科技水平的提升。

行政诉讼立法应当建立法治精神和道义的基础,确保政府尊重公民的合法权利,履行其义务,实行公开、公正、实效的行政管理,保护人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正,实施鼓励性行政诉讼措施,快捷地解决行政纠纷,降低提起诉讼的成本,保障公民有效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权利。

行政诉讼法基本原则

行政诉讼法基本原则

行政诉讼法基本原则行政诉讼法基本原则是指行政诉讼法规定的,贯穿于行政诉讼的主要过程,对行政诉讼活动起支配作用的基本行为准则。

行政诉讼法基本原则对行政诉讼活动有拘束力。

无论是人民法院还是诉讼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都要遵循。

行政诉讼法基本原则主要包括以下具体原则:(一)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原则人民法院依法对行政案件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1.行政审判权由人民法院统一行使。

2.就具体案件的审判来说,各人民法院的审判权独立。

3.审判人员独立。

(二)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1.以事实为根据要求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作出裁判之前将相关的事实调查清楚。

2.以法律为准绳要求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时,不管是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进行审查、判断还是作裁定或决定,均应依法进行。

(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原则只有在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提出异议时,才能通过行政诉讼的方式解决,而行政机关在法律、法规授予的行政自由裁量权范围内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理、适当的问题,原则上只能通过行政复议由行政机关自行判断和处理。

(四)当事人地位平等原则行政诉讼中当事人双方法律地位是平等的,当事人有平等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

但这并非指原、被告诉讼权利和义务完全对应。

(五)民族语言文字原则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共同居住的地区,人民法院应当用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进行审理和发布法律文书,应当为不通晓当地民族通用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提供翻译。

(六)当事人有权辩论原则在行政诉讼中,当事人有权针对案件事实的有无,证据的真伪,适用法律、法规的正确与否诸方面进行辩论。

(七)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及两审终审制行政案件技术性、知识性较强,而且行政诉讼当事人一方为行政机关,独任审判难以胜任,采用合议制有利于行政案件的公正解决。

为保证案件的公正审理,行政诉讼同民事、刑事诉讼一样,坚持回避原则和公开审判原则,并实行两审终审制。

行政诉讼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行政诉讼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政诉讼的基本原则是什么⾏政诉讼是个⼈、法⼈或其他组织认为⾏政主体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作出的⾏政⾏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法院提起的诉讼。

⾏政诉讼是诉讼的⼀种有效⽅法。

那么房屋征收提起⾏政诉讼,法院不予⽴案怎么办?相关法律:《最⾼⼈民法院关于执⾏(中华⼈民共和国⾏政诉讼法)若⼲问题的解释》第⼀条:公民、法⼈或者其他组织对具有国家⾏政职权的机关和组织及其⼯作⼈员的⾏政⾏为不服,依法提起诉讼的,属于⼈民法院⾏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第三⼗⼆条:⼈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对原告的起诉进⾏审查。

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7⽇内⽴案;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7⽇内裁定不予受理。

7⽇内不能决定是否受理的,应当先予受理;受理后经审查不符合起诉条件的,裁定驳回起诉。

受诉⼈民法院在7⽇内既不⽴案,⼜不作出裁定的,起诉⼈可以向上⼀级⼈民法院申诉或者起诉。

上⼀级⼈民法院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予受理;受理后可以移交或者指定下级⼈民法院审理,也可以⾃⾏审理。

前三款规定的期限,从受诉⼈民法院收到起诉状之⽇起计算;因起诉状内容⽋缺⽽责令原告补正的,从⼈民法院收到补正材料之⽇起计算。

附:⾏政诉讼的基本原则:1、⼈民法院依法独⽴审判原则《⾏政诉讼法》第3条第1款的规定:“⼈民法院依法对⾏政案件独⽴⾏使审判权,不受⾏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的⼲涉。

”⾏政诉讼法的上述规定,确⽴了⼈民法院对⾏政案件的依法独⽴⾏使审判权的原则。

这⼀规定,也是《宪法》第126条、《⼈民法院组织法》第4条有关规定在⾏政诉讼中的具体化,⾏政诉讼活动必须遵循。

2、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政诉讼法》第4条规定:“⼈民法院审理⾏政案件,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这⼀原则要求⼈民法院在审理⾏政案件过程中,要查明案件事实真相,以法律为尺度,作出公正的裁判。

3、对具体⾏政⾏为合法性审查原则《⾏政诉讼法》第5条规定:“⼈民法院审理⾏政案件,对具体⾏政⾏为是否合法进⾏审查。

”由此确⽴⼈民法院通过⾏政审判对具体⾏政⾏为进⾏合法性审查的特有原则,简称合法性审查原则或司法审查原则。

学习新《行政诉讼法》心得体会

学习新《行政诉讼法》心得体会

学习新《行政诉讼法》心得体会学习新《行政诉讼法》心得体会当我们有一些感想时,可以记录在心得体会中,如此可以一直更新迭代自己的想法。

很多人都十分头疼怎么写一篇精彩的心得体会,下面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学习新《行政诉讼法》心得体会,仅供参考,欢迎大家阅读。

新的《行政诉讼法》已经于5月1日起正式实施,新法对1990年起实施了25年的《行政诉讼法》进行了全面修改,删除了5条,修改了32条,新增加了29条,总条文由75条增加到103条,改革力度之大,堪称脱胎换骨。

作为一名基层民警,日常工作大量承担案件办理及其他各类行政执法活动,《行政诉讼法》的修改对我们的执法办案有直接而重要的影响。

下面谈一些本人的理解。

一是诉讼时效延长对执法办案的影响。

新的《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新的《行政诉讼法》不仅将诉讼时效从三个月延长到六个月,还规定了最长诉讼时效。

首先在执法办案中《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诉讼时效自动从三个月变成六个月,手写裁决时要注意将诉讼时限做相应的改变。

其次在办案中要将案件证据及时固定,证据保存至少要在5年以上。

这不仅对证据的收集提出较高要求,对证据的保存更提出严格的要求,对执法档案的保存环境各方面都要求更高。

二是对自由裁量权的影响。

在现行的行政诉讼法中法院只审查行政案件的合法性,不对合理性进行审查,即只要行政行为合法行政机关就能胜诉。

而新的《行政诉讼法》第六十条规定:"行政赔偿、补偿以及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的案件可以调解。

同时,第七十条第六项规定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行政法基本原则的认识

行政法基本原则的认识

行政法基本原则的认识一、行政法基本原则的涵义及特点1.行政法基本原则的涵义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是行政法学者高度概括出的调整行政关系的普遍性规范,一般适用于广泛的行政法律秩序领域,而不是仅限于特别领域的原则.行政法基本原则通常是依附于学说、判例等基础发展而来,因而常与判例法或习惯法呈现相互交错现象。

2.行政法基本原则的特点:1)一般性.原则上,基本原则适用于所有行政权作用的领域。

2)伦理性。

这些原则都蕴含着十分浓厚的伦理色彩,具有十分明确的价值判断性质,富于自然法的意味.3)抽象性。

这些原则涵盖面广,不免抽象.4)情势变更的特性.行政法基本原则,并非封闭,而是随着社会形势、社会思潮和学说的变化而变化的。

在时代的发展中,还可能演化出新的原则.二、行政法基本原则的构成及理解1.依法行政原则依法行政原则的内涵是为了保障公民的权益和公共利益,要求一切国家作用应具合法性,应当服从法律。

依法行政原则得到了很多国家的普遍遵守,一方面是与封建专制斗争的结果,是对人治的否定,另一方面是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

依法行政必须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统一,必须维护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坚持以发展为第一要务,坚持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

另外,依法行政原则对于培养公民的法治意识显然具有很重要的引导和促进作用.这个原则就要求行政主体能够认清自身在国家法治的道路上所应承担的责任,同时在行政法律规范中体现出这个原则来。

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包括: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诚实守信、高效便民权责统一。

2.合法行政合法行政原则,就是要求行政权的存在和运行都必须依据法律,符合法律要求。

合法行政主要是从是否越权、形式违法角度切入的。

这是法治在行政法领域的体现、要求和反映.在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确定了我国行政机关从属于人民代表大会。

我国《宪法》第5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一切国家机关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国家行政机关应当依照宪法和法律行使行政职权。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每部法律都要规范一定主体的行为。

而每部法律的“基本原则”就是这些主体在这部法律所规范的领域中行为的指导思想。

行政法规范的主体主要是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以及规章授权的组织(即行政主体),因此将“依法行政”和“行政合理”作为行政法的原则来规范和约束它们的行政行为,完全符合行政权的性质及其运作机理,也是“依法治国”和“法治行政”的必然要求;可是如果将“依法行政”和“行政合理”也视为行政诉讼法的基本原则,理论上就未免荒谬和乖张了,因为行政诉讼法规范的主体主要是代表法院的法官以及诉讼当事人,要求他们的审判行为和诉讼行为也要遵循“依法行政”和“行政合理”的原则,自然是说不通的。

在我国的行政法和行政诉讼法学界,行政诉讼法的基本原则一般被定义为:“由宪法和行政诉讼法予以规定的,反映我国行政诉讼制度的基本特点、精神实质和一般规律,贯穿于行政诉讼活动的整个过程或者主要过程,调整行政诉讼关系,指导和规范行政诉讼法律关系主体的诉讼行为,约束行政争议案件处理的基本准则。

”〔3〕29“依法行政”和“行政合理”显而易见不符合这样的基本原则的定义,一方面如前所述它无法也不能规范行政诉讼法律关系主体的诉讼行为,另一方面更为重要的是它无法反映我国行政诉讼制度的基本特点、精神实质和一般规律,将其作为行政诉讼的基本原则无异于空穴来风。

最后特别要指出的是,由于行政实体法的成文立法几乎是不可能的,行政法的成文法表现形式主要是一系列的行政程序法,“依法行政”和“行政合理”仅是行政法的总的原则,不妨碍归属其下的每部行政程序法拥有自己独立的基本原则,如我国相继出台的《行政复议法》、《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都分别列有各不相同的“基本原则”。

因此即便认为行政诉讼法归属于行政法范畴,行政诉讼法的基本原则也应有其独立的生存空间,而不是简单地为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所替代。

二、立法体例上要不要保持原貌?成文法国家法律基本原则的规定形式立法惯例上一般有两种。

一种是在总则部分集中加以规定。

如我国现行的《行政诉讼法》,就是把基本原则集中规定在总则部分的第三条至第十条中。

另一种方式是不集中加以规定,而是分散规定在分则编的具体条款中,如德国和日本的《行政诉讼法》。

集中规定有自己的优势,比如它更能清晰地指导诉讼立法与司法实践,也便于宣传和普及该部门法的知识,以提高公民相应的法律意识。

分散规定也有相应的好处,比如结合分则具体条款加以规定可以有效地减少司法适用中的任意解释,有利于统一司法适用。

修改《行政诉讼法》时,对基本原则部分是保持原来的立法体例,仍然在总则部分集中加以规定,还是象有的学者所说的应颠覆原貌分散规定在分则编的具体条款中?笔者以为,我们应看到,我国的立法模式受前苏联的立法体例影响比较大,无论是实体法还是程序法,一般都把基本原则在总则编集中加以规定。

如我国的《民法》、《民事诉讼法》、《刑法》、《刑事诉讼法》等。

所以为了保持法律体系的和谐统一性,修改《行政诉讼法》时对目前的基本原则的规定方式似无必要作大的变动,应尽量保持原貌。

但值得注意的是,仔细研究现行的《行政诉讼法》就会发现,不管当时的立法者有没有意识到,分则部分的一些条款实际上是一些原则性规定。

如第二十五条对被告资格的认定体现了“行政机关为当然被告的原则”;第三十二条体现了“被告负举证责任的原则”;第三十七条体现了“相对人自由选择复议或诉讼的原则(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而第五十条则体现了“行政诉讼不适用调解的原则”等。

这些被部分学者称为行政诉讼的所谓“特有原则”,在近二十年的行政诉讼司法实践中,越来越显示出其重要性,可以说实践中暴露出的许多问题大都出在这些“原则”的贯彻不力上,因此《行政诉讼法》就应根据司法实践的需要,把它们提升到总则部分作为基本原则来加以明确规定。

三、具体内容上要不要作大的整合?无论是从行政诉讼法的理论研讨还是从行政审判的司法实践看,这个问题的答案都应该是肯定的。

首先,行政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应能最大限度地体现行政诉讼的特点,从而有力地指导行政诉讼立法与司法活动,以此来检讨现行《行政诉讼法》的基本原则部分,我们不无遗憾地发现,真正实质性地体现了行政诉讼法的基本特点的只有一个第五条,即“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

”而这一条目前在行政诉讼的理论界乃至实务界又是质疑最多的一条,本身面临着一个修改的问题。

单从这一点看,如前所述把分则部分体现了行政诉讼活动的原则与精神的部分条款,提升至总则部分作为基本原则加以规定已是势在必行。

至于第五条的修改则主要涉及到两个焦点问题:一是抽象行政行为具不具有可诉性?二是人民法院可否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理性或适度性?在笔者看来,要想把抽象行政行为一步到位地纳入人民法院的司法审查范围,目前仍不太现实。

因为这在很大程度上与我国的宪政体制改革和国家权力谱系的重新配置有关,而这一切绝非一日之功。

倒是具体行政行为的合理性或适度性,笔者以为理应成为人民法院的司法审查对象。

一方面现行《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四款规定:人民法院对“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可以判决变更”,形式上赋予了人民法院有限的司法变更权,而实质上已经涉及到具体行政行为的合理性或适度性审查问题。

只不过这里“具体行政行为”的范围非常有限,仅指“行政处罚显失公正”而已;另一方面现行《行政诉讼法》又对人民法院拥有的“司法变更权”限制过窄,以至于对行政处罚以外的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法院只能作出撤销或部分撤销,要求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判决。

尽管司法解释中对此作了限缩性的规定,司法实践中仍常常出现这样的情况:被告行政机关重新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完全或基本相同,导致恶性的循环诉讼,从而大大影响了人民法院司法裁判的权威性和社会主体对法律的信任感。

所以有必要对人民法院的司法变更权进行适度的扩张。

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合理性或适度性进行审查。

”其次,如果说现《行政诉讼法》的基本原则部分真正体现了行政诉讼活动特点的条款太少的话,那么它所体现的三大诉讼均应遵循的所谓诉讼活动的“一般原则”又太多了。

众所周知,行政诉讼只不过是三大诉讼活动之一,它理应遵循诉讼活动的基本原则。

尤其是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关系甚为密切,许多国家的行政诉讼是从民事诉讼中分离出来的。

我国在《行政诉讼法》出台之前,行政诉讼活动完全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予以处理。

因此民事诉讼法的大部分基本原则适用于行政诉讼已是不争的事实和自明的前提。

从某种意义上甚至可以说民诉法是三大诉讼的一般法。

对此,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也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行政诉讼法》没有规定的可参照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规定。

如果说在《行政诉讼法》起草的当初,考虑到我国法制建设赴较晚、公民的法律意识淡薄、司法人员的素质不高。

把与民诉法完全相同的的原则也规定在《行政诉讼法》中仍有积极意义的话,那么在法治建设迅猛推进、公民法律意识不断提高、司法人员素质大为加强的今天回头再来审视现行《行政诉讼法》中那些“似曾相识”的基本原则,就显得既纯属多余,又导致立法重复,从而有损法律体系的和谐统一性。

似乎应考虑将其删去。

比如第四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对这一适用法律的基本原则,稍具法律常识的人就能脱口而出。

而且行政案件的审理,不仅要以事实为根据,更多的时候还要以规范性法律文件为根据。

即是说行政诉讼不仅仅是事实审,更是法律审,单纯说“以事实为根据”也不符合行政诉讼的实际情况;第六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依法实行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制度。

”且不说这些在诉讼的不同阶段上起指导作用的规则,能否成为行政诉讼法的基本原则本身值得讨论,单从《民事诉讼法》对此已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刑事诉讼法》修改时也只规定了两审终审制度这两点来看,完全有理由取消它或者也只规定两审终审制度;再如第八条“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和第十条“人民检察院有权对行政诉讼进行监督”,不仅宪法上有相应的规定,如宪法规定了各民族一律平等,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等,民诉法对这两条更是作出了明确的规定,而且在公民的法制观念、法律意识大为提高的今天,这些几乎成了一般社会主体的共识,所以在未来的《行政诉讼法》中不再加以规定,也似无不可。

再次,考虑到行政诉讼法自身的特点,现行《行政诉讼法》中另外几条看似与民诉法相同的“基本原则”,不仅应予保留,有的还应重新整合与完善。

比如,由于行政诉讼审理对象的特殊性,第三条“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的原则对行政诉讼来说就至关重要,理应成为行政诉讼首要原则而予以保留。

因为司法实践中出现的行政诉讼超期审理、诉讼结案率低以及诉讼时间过长等不正常现象,多半与行政机关“显性”或“隐性”的干涉有关。

当然行政审判受到的外界干扰不仅来自行政机关,有的也来自人大或其他机关,因此应将第三条的后半部分修改为“不受机关、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再如,由于在行政实体法律关系中,依法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与其管理的对象——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之间事实上形成了管理与被管理的非平等关系,所以要能真正保护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的合法权益,在诉讼中赋予双方平等的法律地位即平等的诉讼权利与义务就显得尤为重要。

因此现行《行政诉讼法》第七条“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的法律地位平等”不仅应予保留,而且应与第九条“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有权进行辩论”合二为一。

因为双方当事人有权进行辩论是其法律地位平等的鲜明体现,这本身就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如果再加上前述的“行政机关为当然被告”、“被告负举证责任”等原则,庶几有望在行政诉讼中真正实现双方法律地位的平等。

四、要不要将调解规定为行政诉讼的基本原则?这在不少研究行政诉讼法的学者看来,似乎已不是问题。

因为从《行政诉讼法》颁布实施至今,对其中第五十条规定的行政诉讼不适用调解的质疑声持续不段,呼吁、主张行政诉讼应确立调解原则的言论、文章连篇累牍,而且法学界和实务界从来也没有象在这个问题上如此惊人的默契与一致。

笔者赞同确立调解原则的部分理由。

理论上说行政诉讼确立调解原则的最大障碍是行政主体对其行政职权的行使不享有处分权,但正如不少学者指出的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本来就有羁束性行政行为和自由裁量行政行为之分,对于后者行政主体完全享有处分权;从司法实践看,我国不少的行政案件都是通过庭外所谓的“协调处理”来解决的,与其羞羞答答、暗渡陈仓地庭外调解,实在不如明文规定、正大光明地进行行政诉讼调解。

但凡事过犹不及。

完全将调解确立为行政诉讼的基本原则,笔者不免有些许隐隐的担忧。

一方面以德国和日本为代表的大陆法系的行政诉讼制度,行政诉讼不得调解(和解)仍然是原则,只不过同时也承认例外情形而已,〔4〕表现出对调解的谨慎适用;另一方面从我国既往的行政审判实践来看,在现行法明文规定不得调解的情况下,尚且有大量的行政案件是通过庭外所谓的“协调处理”来解决的,其中不乏“以拖压调”、“以判压调”等强制调解、打压相对人权利的情形,如果完全将调解确立为行政诉讼的基本原则,只怕是更便于法院或法官借调解之名在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之间肆无忌惮地上下其手,这样“可以调解”的立法规定实际上就成了为法院或法官的枉法行为而张目的工具。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