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验室采样、留样及样品室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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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目的
为了保证分析数据、样品的准确性和具有可追溯性,便于抽查、复查,满足监督管理要求、分清质量责任,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2.依据
本管理制度在安全采样方面依据GB 3727-1999《工业化学产品采样安全通则》标准。在具体采样方面依据GB 6678-86《化工产品采样总则》标准。
3.范围
适用于质控部采样、留样及样品管理人员。
4.责任
QC主任、采样、留样及样品管理人员、复核人对本标准的实施负责。
5.内容
5.1采样管理要求
5.1.1根据技术部下发的检验计划实施采样。采样必须严格执行GB 6678-86《化工产品采样总则》、GB 6679-86《固体化工产品采样通则》、GB6680-86《液体化工产品采样通则》、GB 6681-86《气体化工产品采样通则》和GB 3723-1999《工业用化学产品采样安全通则》等标准。采样人员要认真研究并严格按取样标准的规定实施取样操作,保证所取的样品具有代表性和真实性。
5.1.2取样前,根据物料性质准备取样工具和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涉及干冰、液化气、液态氧氮等的取样,操作时除了应注意烫伤外,还要使用保温不渗透手套。
5.1.3槽车取样必须通知现场管理人员,并要求一同前往取样点,由现场管理人员启封开盖。
5.1.4到装置现场取样时,要注意现场作业环境,必要时找操作工配合采样。若现场环境恶劣,没有安全保证,可停止采样操作,并通知生产调度和工艺人员。如确因生产急
需非采样不可,有关部门和领导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保证采样者的人身安全和所采的样品具有代表性和真实性。
5.1.5 取样完毕后,做好现场取样记录,贴好样品标签,标签内容包括:样品名称、来源、采样部位、批号、车号、产地、采样日期和时间、采样者等。
5.1.6 采得样品应立即进行分析或封存,以防氧化变质和污染。
5.2留样管理要求
5.2.1样品的保留由样品的分析检验岗位负责,在有效保存期内要根据保留样品的特性妥善保管好样品。
5.2.2保留样品的容器(包括口袋)要清洁,必要时密封以防变质,保留的样品要做好标识,要按批次或先后顺序摆放整齐以便查找。
5.2.3样品保留量:样品保留量要要根据样品全分析用量而定,不少于两次全分析量,一般液体为500 -1000mL;纤维短丝视情况保留100 -500克;其余固体成品或原料保留500克。
5.2.4中控分析样品(包括日罐)一律保留至下次取样,特殊情况保留24小时并交给本站岗位工程师处理。
5.2.5外购大宗原材料、原料罐、中间罐样品保留一周。
5.2.6外购化工料样品保留三个月或半年。
5.2.7成品样品:液体一般保留三个月,固体一般保留半年。
5.2.8样品过保存期后,要按有关规定妥善处理。
5.3留样间管理要求
5.3.1 留样间要通风、避光、防火、防爆、专用。
5.3.2 留样瓶、袋要封好口,标识清楚齐全。
5.3.3 样品要分类、分品种有序摆放。
5.3.4保持留样间卫生清洁。要有专人管理样品室。
5.3.5样品超过保存期限后,按“三废”管理制度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