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河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技术审查标准(试行)
水利部关于现行有效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水利部关于现行有效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2010年第50号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0〕28号),现将截至2010年10月10日水利部现行有效的规章(含水利部参与制定的部门联合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告。
一、现行有效规章(52件)1.河道采砂收费管理办法(1990年6月20日水利部、财政部、国家物价局水财〔1990〕16号发布)2.黄河下游浮桥建设管理办法(1990年8月31日水利部水政〔1990〕17号发布,1997年12月25日水利部水政资〔1997〕537号修正)3.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1992年4月3日水利部、国家计委水政〔1992〕7号发布)4.水文专业有偿服务收费管理试行办法(1994年6月27日水利部水财〔1994〕292号发布)5.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1994年11月22日水利部、国家计委、国家环境保护局水保〔1994〕513号发布)6.黄河下游引黄灌溉管理规定(1994年12月1日水利部水农水〔1994〕516号发布)7.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规定(试行)(1995年4月21日水利部水建〔1995〕128号发布)8.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规定(1995年5月30日水利部令第5号发布,2005年7月8日水利部令第24号修正)9.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补偿办法(1995年11月13日水利部、财政部、国家计委水政资〔1995〕457号发布)10.水库大坝注册登记办法(1995年12月28日水利部水管〔1995〕290号发布,1997年12月25日水利部水政资〔1997〕538号修正)11.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1997年8月25日水利部水建〔1997〕339号发布)12.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1997年12月21日水利部令第7号发布)13.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1997年12月26日水利部令第8号发布)14.水利工程建设程序管理暂行规定(1998年1月7日水利部水建〔1998〕16号发布)15.治理开发农村“四荒”资源管理办法(1998年12月15日水利部水保〔1998〕546号发布)16.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暂行规定(1999年3月4日水利部令第9号发布)17.水利水电建设工程蓄水安全鉴定暂行办法(1999年4月16日水利部水建管〔1999〕177号发布)18.珠江河口管理办法(1999年9月24日水利部令第10号发布)19.水利部行政复议工作暂行规定(1999年10月18日水利部水政法〔1999〕552号发布)20.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稽察暂行办法(1999年12月7日水利部令第11号发布)21.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网络管理办法(2000年1月31日水利部令第12号发布)22.水政监察工作章程(2000年5月15日水利部令第13号发布,2004年10月21日水利部令第20号修正)23.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2001年10月29日水利部令第14号发布)24.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2002年3月24日水利部、国家计委令第15号发布)25.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管理办法(2002年10月14日水利部令第16号发布,2005年7月8日水利部令第24号修正)26.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资质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管理办法(试行)(2003年2月21日水利部令第17号发布,2005年7月8日水利部令第24号修正)27.水库降等与报废管理办法(试行)(2003年5月26日水利部令第18号发布)28.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实施办法(2003年6月2日水利部令第19号发布,2010年5月14日水利部令第39号修正,2010年12月28日水利部令第42号第二次修正)29.黄河河口管理办法(2004年11月30日水利部令第21号发布)30.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2004年11月30日水利部令第22号发布)31.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2005年7月8日水利部令第23号发布)32.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2005年7月22日水利部令第26号发布)33.水行政许可听证规定(2006年5月24日水利部令第27号发布)34.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2006年12月18日水利部令第28号发布)35.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2006年12月18日水利部令第29号发布,2010年5月14日水利部令40号修正)36.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2006年12月18日水利部令第30号发布)37.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管理办法(试行)(2007年11月29日水利部令第31号发布)38.水量分配暂行办法(2007年12月5日水利部令第32号发布)39.取水许可管理办法(2008年4月9日水利部令第34号发布)40.三峡水库调度和库区水资源与河道管理办法(2008年11月3日水利部令第35号发布)41.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2008年11月3日水利部令第36号发布)42.海河独流减河永定新河河口管理办法(2009年5月13日水利部令第37号发布)43.黑河干流水量调度管理办法(2009年5月13日水利部令第38号发布)44.水利工程启闭机使用许可管理办法(2010年10月10日水利部令第41号发布)45.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1989年7月10日国家环境保护局、卫生部、建设部、水利部、地质矿产部〔89〕环管字201号发布,2010年12月22日环保部令第16号修改)46.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2001年7月5日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令第12号发布)47.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 2003年3月8日国家计委、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民航总局令第30号发布)48.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2003年6月12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民航总局、广电总局令第2号发布)49.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2003年7月3日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令第4号发布)50.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2004年6月21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民航总局令第11号发布)51.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2005年1月18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民航总局令第27号发布)52.《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和《标准施工招标文件》试行规定(2007年11月1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民航总局、广电总局令第56号)二、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127件)1.引滦水量分配与供水调度管理办法( 1983年12月20日水电部(83)水电水管字第87号发布)2.关于淮河水利委员会审查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权限的通知( 1993年3月11日水利部水政〔1993〕143号发布)3.关于黄河水利委员会审查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权限的通知(1993年5月27日水利部水政〔1993〕263号发布)4.综合利用水库调度通则( 1993年12月1日水利部水管〔1993〕61号发布)5.河道等级划分办法(1994年2月21日水利部水管〔1994〕106号发布)6.水利部计量工作管理办法(1994年4月23日水利部水科教〔1994〕170号发布)7.水利水电工程与产品的安全、质量检验测试机构管理办法(1994年5月1日水利部水科教〔1994〕171号发布)8.关于授予黄河水利委员会取水许可管理权限的通知(1994年5月21日水利部水政资〔1994〕197号发布)9.关于授予淮河水利委员会取水许可管理权限的通知(1994年7月4日水利部水政资〔1994〕276号发布)10.关于授予长江水利委员会取水许可管理权限的通知(1994年10月7日水利部水政资〔1994〕438号发布)11.关于授予海河水利委员会取水许可管理权限的通知(1994年10月22日水利部水政资〔1994〕460号发布)12.关于授予松辽水利委员会取水许可管理权限的通知(1994年12月23日水利部水政资〔1994〕554号发布)13.关于授予珠江水利委员会取水许可管理权限的通知(1994年12月23日水利部水政资〔1994〕555号发布)14.关于长江流域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权限的通知(1995年1月10日水利部水管〔1995〕5号发布)15.关于授予太湖流域管理局取水许可管理权限的通知(1995年1月10日水利部水政资〔1995〕7号发布)16.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的若干意见(1995年4月21日水利部水建管〔1995〕129号发布)17.关于国际跨界河流、国际边界河流和跨省(自治区)内陆河流取水许可管理权限的通知(1996年1月3日水利部水政资〔1996〕5号发布)18.关于松花江、辽河流域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权限的通知(1996年7月3日水利部水管〔1996〕284号发布)19.水利行业利用外资项目前期工作管理办法(1996年8月21日水利部水规计〔1996〕376号发布)20.关于海河流域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权限的通知(1997年4月10日水利部水管〔1997〕128号发布)21.水利行业标准出版发行管理办法(1997年11月19日水利部水科技〔1997〕460号发布)22.电力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工作暂行规定( 1998年9月29日水利部、国家电力公司水保〔1998〕423号发布)23.关于太湖流域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权限的通知(1999年2月10日水利部水建管〔1999〕61号发布)24.关于流域管理机构决定《防洪法》规定的行政处罚和行政措施权限的通知(1999年5月10日水利部水政法〔1999〕231号发布)25.水利部重大科技项目管理暂行办法(1999年9月28日水利部水国科〔1999〕524号发布)26.水利部科技创新项目计划管理办法( 1999年10月28日水利部水国科〔1999〕586号发布)27.关于珠江水利委员会审查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权限的通知(2000年3月13日水利部水建管〔2000〕81号发布)28.公路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工作规定(2001年1月16日水利部、交通部水保〔2001〕12号发布)29.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财政部、水利部、建设部关于加强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的实施意见( 2001年3月9日水利部水建管〔2001〕74号发布)30.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的通知(2001年12月25日水利部水建管〔2001〕618号发布)31.水利前期工作项目经费计划管理办法(试行)(2002年8月13日水利部水规计〔2002〕341号发布)32.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重要设备材料采购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02年12月25日水利部水建管〔2002〕585号发布)33.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02年12月25日水利部水建管〔2002〕587号发布)34.水利计量认证程序规定(2003年2月19日水利部水国科〔2003〕60号发布)35.关于加强大中型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理工作的通知(2003年3月5日水利部水保〔2003〕89号发布)36.水利档案工作规定(2003年3月14日水利部、国家档案局水办〔2003〕105号发布)37.水利科技成果登记办法(2003年4月2日水利部水国科〔2003〕130号发布)38.水土保持监测资格证书管理暂行办法(2003年5月16日水利部水保〔2003〕202号发布)39.《引滦水量分配与供水调度管理办法》((83)水电水管字第87号)补充规定(2003年5月29日水利部水函〔2003〕60号发布)40.水功能区管理办法(2003年5月30日水利部水资源〔2003〕233号发布)41.关于加强非水利部直属单位冠“水利部”名称管理的通知(2003年6月12日水利部水人教〔2003〕256号发布)42.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办法(2003年6月24日水利部水建管〔2003〕271号发布)43.21世纪初期首都水资源可持续利用规划水土保持项目管理办法(2003年7月1日水利部水保〔2003〕284号发布)44.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查工作管理规定(试行)(2003年7月16日水利部水资源〔2003〕311号发布)45.水利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管理暂行办法(2003年10月30日水利部水规计〔2003〕344号发布)46.关于京津风沙源治理工程水利水保项目建设管理的指导意见(2003年8月19日水利部水保〔2003〕360号发布)47.水利部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2003年9月5日水利部水国科〔2003〕387号发布)48.水利部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2003年9月5日水利部水国科〔2003〕387号发布)49.水利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2003年11月13日水利部水国科〔2003〕546号发布)50.水利行业重大活动与建设项目音像档案、资料管理暂行办法(2003年12月2日水利部水办〔2003〕586号发布)51.水利计量认证现场评审细则(2004年2月3日水利部水国科〔2004〕20号发布)52.关于黄土高原地区淤地坝建设管理的指导意见(2004年3月22日水利部水保〔2004〕93号发布)53.关于开展水土保持科技示范园区建设的通知(2004年4月14日水利部办公厅办水保〔2004〕50号发布)54.水利风景区管理办法(2004年5月8日水利部水综合〔2004〕143号发布)55.黄土高原地区水土保持淤地坝工程建设管理暂行办法(2004年5月9日水利部水保〔2004〕144号发布)56.水利部关于内蒙古宁夏黄河干流水权转换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2004年5月18日水利部水资源〔2004〕159号发布)57.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暂行规定(2004年6月3日水利部水建管〔2004〕168号发布)58.关于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办法及考核合格证书有关问题的通知(2004年6月24日水利部办公厅办建管〔2004〕90号发布)59.水利青年科技英才评选奖励和管理办法(2004年6月25日水利部水国科〔2004〕215号发布)60.关于加强农村水电站工程验收管理的通知(2004年7月30日水利部水电〔2004〕308号发布)61.省际水事纠纷预防和处理办法(2004年9月15日水利部水政法〔2004〕400号发布)62.水土保持重点工程公示制管理暂行规定(2004年12月20日水利部水保〔2004〕642号发布)63.水土保持重点工程农民投劳管理暂行规定(2004年12月29日水利部水保〔2004〕665号发布)64.水利部关于水权转让的若干意见(2005年1月11日水利部水政法〔2005〕11号发布)65.关于建立水利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条件市场准入制度的通知(2005年3月9日水利部水建管〔2005〕80号发布)66.水利部信访工作办法(2005年4月6日水利部水办〔2005〕130号发布)67.国家水土保持重点建设工程管理方法(2005年4月18日水利部办公厅办水保〔2005〕67号发布)68.治淮工程建设管理若干规定(2005年5月8日水利部水建管〔2005〕169号发布)69.水闸注册登记管理办法(2005年6月26日水利部水建管〔2005〕263号发布)70.水工金属结构防腐蚀工作管理办法(2005年7月5日水利部水综合〔2005〕264号发布)71.水利建设工程施工分包管理规定(2005年7月22日水利部水建管〔2005〕304号发布)72.国家农业综合开发水土保持项目管理实施细则(2005年8月16日水利部、国家农发办水保〔2005〕359号发布)73.关于加强农民用水户协会建设的意见(2005年10月31日水利部、国家发改委、民政部水农〔2005〕502号发布)74.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档案管理规定(2005年11月1日水利部水办〔2005〕480号发布)75.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行政监督暂行规定(2006年2月9日水利部水建管〔2006〕38号发布)76.水利前期工作投资计划管理办法(2006年2月14日水利部水规计〔2006〕47号发布)77.水利旅游项目管理办法(2006年3月30日水利部水综合〔2006〕102号发布)78.关于加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开工管理工作的通知(2006年4月13日水利部水建管〔2006〕144号发布)79.农村水电站安全管理分类及年检办法(2006年4月14日水利部水电〔2006〕146号发布)80.农村水电安全生产监察管理工作指导意见(2006年5月31日水利部水电〔2006〕210号发布)81.水利部实施行政许可工作管理规定(2006年6月26日水利部水政法〔2006〕250号发布)82.农村水电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2006年7月6日水利部水电〔2006〕274号发布)83.水利部关于加强农村水电建设管理的意见(2006年8月24日水利部水电〔2006〕338号发布)84.关于进一步加强水利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2006年12月22日水利部水人教〔2006〕593号发布)85.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注册管理办法(2006年12月30日水利部水建管〔2006〕600号发布)86.蓄滞洪区运用补偿核查办法(2007年3月6日水利部水汛〔2007〕72号发布)87.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办法(2007年3月13日水利部水建管〔2007〕83号发布)88.关于加强水电建设项目“三通一平”水土保持工作的通知(2007年3月14日水利部水保〔2007〕86号发布,2010年12月9日水利部水保〔2010〕523号修改)89.关于进一步加强农业综合开发水土保持项目管理工作的通知(2007年5月15日水利部、国家农发办水保〔2007〕186号发布)90.关于严格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查审批工作的通知(2007年5月21日水利部水保〔2007〕184号发布)91.黄河水量调度条例实施细则(试行)(2007年11月20日水利部水资源〔2007〕469号发布)92.水利部新产品鉴定管理办法(2008年1月24日水利部水综合〔2008〕24号发布)93.重大水污染事件报告办法(2008年4月3日水利部水资源〔2008〕104号发布)94.节水灌溉增效示范项目验收管理办法(2008年4月22日水利部办公厅办农水〔2008〕119号发布)95.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办法(2008年6月16日水利部水建管〔2008〕187号发布)96.水闸安全鉴定管理办法(2008年6月18日水利部水建管〔2008〕214号发布)97.关于简化“5·12”四川汶川特大地震灾后恢复重建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程序的通知(2008年8月6日水利部办公厅办水保〔2008〕202号发布)98.关于加强重点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建设管理的指导意见(2008年8月29日水利部水建管〔2008〕348号发布)99.关于明确由珠江水利委员会负责审查并签署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的河流(河段)湖泊名录和范围(试行)的通知(2008年9月8日水利部水规计〔2008〕358号发布)100.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档案验收管理办法(2008年9月9日水利部水办〔2008〕366号发布)101.关于明确由松辽水利委员会负责审查并签署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的河流(河段)名录和范围(试行)的通知(2008年11月26日水利部水规计〔2008〕521号发布)102.关于进一步加强水利工程建设管理的指导意见(2009年2月18日水利部水建管〔2009〕115号发布)103.关于明确由淮河水利委员会负责审查并签署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的河流(河段)湖泊名录和范围(试行)的通知(2009年3月8日水利部水规计〔2009〕144号发布)104.关于规范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工作的意见(2009年3月25日水利部水保〔2009〕187号发布)105.关于完善水利行业生产安全事故统计快报和月报制度的通知(2009年4月2日水利部办公厅办安监〔2009〕112号发布)106.水利部科技推广计划项目管理办法(2009年8月18日水利部水国科〔2009〕412号发布)107.引进国际先进水利科学技术计划项目管理办法(2009年8月19日水利部水国科〔2009〕417号发布)108.关于进一步加强黄土高原地区淤地坝建设管理工作的意见(2009年9月14日水利部水保〔2009〕475号发布)109.关于明确由海河水利委员会负责审查并签署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的河流(河段)名录和范围(试行)的通知(2009年9月17日水利部水规计〔2009〕457号发布)110.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2009年10月15日水利部水建管〔2009〕496号发布)111.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不良行为记录公告暂行办法(2009年10月27日水利部水建管〔2009〕518号发布)112.关于加强小水电站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2009年11月30日水利部、工商总局、安监总局、电监会水电〔2009〕585号发布)113.水利部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管理办法(试行)(2009年12月10日水利部办公厅办综〔2009〕511号发布)114.水利部政务公开暂行规定(2009年12月11日水利部水办〔2009〕601号发布)115.关于印发水利水电工程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和水利水电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的通知(2009年12月29日水利部水建管〔2009〕629号发布)116.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前期工作管理暂行办法(2010年1月28日水利部水规计〔2010〕33号发布)117.水利建设项目后评价管理办法(试行)(2010年2月20日水利部水规计〔2010〕51号发布)118.水利科学技术档案管理规定(2010年3月12日水利部水办〔2010〕80号发布)119.关于明确由黄河水利委员会负责审查并签署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的河流(河段)湖泊名录和范围(试行)的通知(2010年3月9日水利部水规计〔2010〕74号发布)120.水利规划管理办法(试行)(2010年4月21日水利部水规计〔2010〕143号发布)121.关于明确由长江水利委员会负责审查并签署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的河流(河段)湖泊名录和范围(试行)的通知(2010年5月14日水利部水规计〔2010〕175号发布)122.关于进一步加强黄土高原水土保持淤地坝安全工作的通知(2010年5月20日水利部办公厅办水保〔2010〕130号发布)123.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办法(2010年5月31日水利部水安监〔2010〕200号发布)124.水利行业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员管理细则(2010年6月23日水利部水国科〔2010〕233号发布)125.转发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认真学习和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的通知(2010年8月18日水利部水安监〔2010〕316号发布)126.关于进一步加强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工作的通知(2010年8月25日水利部办公厅办安监〔2010〕348号发布)127.水利技术标准制修订项目管理细则(2010年9月8日水利部水国科〔2010〕351号发布)。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颁布单位】国务院批准,水利部、国家计委发布【章名】全文第一条为加强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建设的管理,确保江河防洪安全,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经济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河道(包括河滩地、湖泊、水库、人工水道、行洪区、蓄洪区、滞洪区)管理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项目,包括开发水利(水电)、防治水害、整治河道的各类工程,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口、排污口等建筑物,厂房、仓库、工业和民用建筑以及其它公共设施(以下简称建设项目)。
第三条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必须按照河道管理权限,经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同意后,方可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履行审批手续。
以下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由水利部所属的流域机构(以下简称流域机构)实施管理,或者由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河道主管机关根据流域统一规划实施管理:(一)在长江、黄河、松花江、辽河、海河、淮河、珠江主要河段的河道管理范围内兴建的大中型建设项目,主要河段的具体范围由水利部划定;(二)在省际边界河道和国境边界的河道管理范围内兴建的建设项目;(三)在流域机构直接管理的河道、水库、水域管理范围内兴建的建设项目;(四)在太湖、洞庭湖、鄱阳湖、洪泽湖等大湖、湖滩地兴建的建设项目。
其它河道范围内兴建的建设项目由地方各级河道主管机关实施分级管理。
分级管理的权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计划主管部门规定。
第四条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和其它技术要求,维护堤防安全,保持河势稳定和行洪、航运通畅。
蓄滞洪区、行洪区内建设项目还应符合《蓄滞洪区安全与建设指导纲要》的有关规定。
第五条建设单位编制立项文件时必须按照河道管理权限,向河道主管机关提出申请,申请时应提供以下文件:(1)申请书;(2)建设项目所依据的文件;(3)建设项目涉及河道与防洪部分的初步方案;(4)占用河道管理范围内土地情况及该建设项目防御洪涝的设防标准与措施;(5)说明建设项目对河势变化、堤防安全,河道行洪、河水水质的影响以及拟采取的补救措施。
城市跨河桥梁工程防洪综合评价及管理措施
城市跨河桥梁工程防洪综合评价及管理措施摘要:在城市规划过程中,出于城市美化等角度考虑,往往存在着河流从城市中穿过的现象,致使区域城市防洪工作成为城市规划工作的重点内容。
为提升城市交通通行能力,加强河流两岸的交通衔接,促进城市经济发展,跨河桥梁的建设尤为重要。
城市涉河建筑物必然与城市防洪问题紧密相连,因此,城市跨河桥梁建设对于区域城市防洪的影响逐渐成为热点话题。
综合分析某区域城市防洪特点,结合桥梁所在河段情况及设计方案本文对城市跨河桥梁工程进行防洪综合评价及并提出合理可行的管理措施进行分析,以供参考。
关键词:桥梁工程;防洪综合评价;管理引言跨河桥梁建设对河道的影响,主要体现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设置的桥墩束窄了河道过水断面,水流过桥墩时需克服桥墩阻力,造成局部能量的损失,从而在桥墩前形成一定水位壅高和水头损失,增加了防洪压力。
1概述拟建铧山大桥位于陕西省神木市窟野河中游干流上,左岸为神木老城区滨河大道,右岸为铧西区铧山小区。
本次设计拆除既有窟野河铧山桥,在原址新建一座桥梁,新铧山大桥全长595m,孔跨布设从左岸至右岸为(3×25)m+(3×30)m+(2×67.6)m+(104+152)m+(25)m,主桥横跨窟野河,左侧引桥上跨滨河大道下接铧山路,右侧引桥上跨既有辅道,涉河桥长323.6m,主桥以全桥跨方式跨越窟野河,1#桥墩位于右岸基岩山体上,4#桥墩位于河道左岸滨河大道东,在河道内布设桥墩两组,分别为2#和3#桥墩,2#桥墩宽6m,3#桥墩宽3m。
河道内梁底最低高程948.29m,大桥跨左岸河堤为67.6m连续箱梁,桥梁轴线方向与左岸河堤夹角约90°,左岸现状堤顶高程为931.80m,桥梁左岸堤防处最低下弦高程为948.17m,现状梁底净空为16.37m。
堤防临水侧桥墩承台距堤脚5.29m,距离桥墩墩柱7.7m,背水侧距离人行梯道墩柱1.62m。
该桥为城市主干路上的特大桥,设计防洪标准为300年一遇。
黄河流域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实施办法(黄水政[1993]35号)
黄河流域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实施办法来源:黄水政[1993]35号作者:水利部黄河水利委员会日期:93-11-29 第一条为加强黄河流域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的管理,确保防洪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水利部、国家计划委员会颁发的《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和水利部“关于黄河水利委员会审查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权限的通知”,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实施办法适用于黄河流域河道管理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项目,包括开发水利水电、防治水害、整治河道的各类工程,跨河、穿河、跨堤、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口、排污口等建筑物,厂房、仓库、工业和民用建筑以及其它公共设施(以下简称建设项目)。
一、审查权限第三条在水利部划定的河段河道管理范围内实施建设项目审查,必须按照下列权限,经审查同意后,方可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履行审批手续。
干支流审查权限划分为:(一)黄河干流托克托(头道拐水文站基本断面)以上河道,支流湟水(含大通河)、皇甫川、窟野河和渭河耿镇桥以上(含泾河)河道管理范围内兴建大型建设项目,分别由地方省级河道主管机关提出意见,经黄委黄河上中游管理局初审后,报黄河水利委员会(以下简称黄委)审查;兴建中型建设项目,分别由地方省级河道主管机关提出意见,报黄委黄河上中游管理局审查;(二)黄河干流托克托至禹门口区间河道管理内兴建大中型建设项目分别由地方省级河道主管机关提出意见,经黄委黄河上中游管理局初审后,报黄委审查;兴建其它建设项目,由地方河道主管机关审查,抄黄委和黄河上中游管理局核备;(三)黄河干流禹门口以下,左岸至风陵渡黄河铁路桥、右岸至陕豫两省交界处河道(包括该段三门峡库区)管理范围内兴建各类建设项目,分别由黄委黄河小北干流山西、陕西管理局提出意见,报黄委审查;(四)黄河干流左岸风陵渡黄河铁路桥、右岸陕豫两省交界处至三门峡大坝保护区,渭河干流耿镇桥以下至吊桥工程处河道(包括该段三门峡库区)管理范围内兴建各类建设项目,分别由陕西、山西省三门峡库区管理局、河南省三门峡市三门峡库区管理局提出意见,报黄委审查;(五)黄河干流三门峡大坝保护区至西霞院河道管理范围内兴建各类建设项目,报黄委审查;(六)黄河干流西霞院至黄河入海口河道管理范围内兴建大型建设项目及各类穿堤建设项目,分别由黄委河南、山东黄河河务局提出意见,报黄委审查;兴建其它建设项目,分别由黄委河南或山东黄河河务局审查;(七)支流沁河紫柏滩以下至入黄口河道管理范围内兴建大型建设项目,由黄委河南黄河河务局提出意见,报黄委审查;兴建其它建设项目,由黄委河南黄河河务局审查;紫柏滩以上河道管理范围内兴建大中型建设项目,报黄委审查;(八)黄河北金堤滞洪区管理范围内兴建大型建设项目,分别由黄委河南、山东黄河河务局提出意见,报黄委审查;兴建其它建设项目,分别由黄委河南、山东黄河河务局审查;其中金堤河干流北耿庄以下至张庄闸区间河道管理范围内兴建大型建设项目,由黄委金堤河管理局提出意见,报黄委审查;兴建其它建设项目,由黄委金堤河管理局审查;(九)支流大汶河戴村坝以下河道、东平湖滞洪区、齐河北展宽滞洪区、垦利南展宽滞洪区管理范围内兴建大型建设项目,由黄委山东黄河河务局提出意见,报黄委审查;兴建其它建设项目,由黄委山东黄河河务局审查;(十)黄河河口三角洲(以宁海为顶点,北起套尔河口,南至支脉沟口)地区规划流路和现行流路范围内,兴建大型建设项目,由黄委山东黄河河务局提出意见,报黄委审查;1976年黄河改道清水沟流路前老河道管理范围内兴建中、小型建设项目,由黄委山东黄河河务局审查;(十一)三门峡大坝保护区管理范围内兴建各类建设项目,由黄委三门峡水利枢纽管理局审查;(十二)故县水库库区及大坝保护区管理范围内兴建大型建设项目,由故县水利枢纽管理局提出意见,报黄委审查;兴建其它建设项目,由故县水利枢纽管理局审查;(十三)在黄河流域其它支流兴建大型水工程项目,由当地省级河道主管机关提出初审意见,报黄委审查;(十四)除上述已明确的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权限外,在黄河干支流河道管理范围内兴建其它建设项目,由地方各级河道主管机关根据流域统一规划分级实施管理,地方河道主管机关在发放建设项目审查同意书时,须抄黄委核备。
水利部关于印发河湖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各流域管理机构审查权限的通知
水利部关于印发河湖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各流域管理机构审查权限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水利部•【公布日期】2021.08.02•【文号】水河湖〔2021〕237号•【施行日期】2021.09.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其他规定正文水利部关于印发河湖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各流域管理机构审查权限的通知水河湖〔2021〕237号部机关有关司局,部直属有关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为加强河湖管理范围内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等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审查(以下简称涉河建设项目审查),我部进一步明确了各流域管理机构的审查权限。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并就有关要求明确如下。
一、各流域管理机构、地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把涉河建设项目管理作为加强河湖水域岸线管理的重要内容,纳入河湖长制管理范畴,依法依规强化全链条监管,强化责任落实和日常监管,切实维护河湖自然生态空间完好、功能完整,维护防洪、供水、航运、生态等公共安全,坚决守住防洪安全底线,确保河湖管理保护到位。
二、各流域管理机构、地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本通知规定的审查权限、项目类别,遵循涉河建设项目确有必要、无法避让河湖管理范围的原则,严格审查,不得超审查权限、超项目类别进行许可。
三、各流域管理机构审查权限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应依据相关行业技术标准确定建设规模。
各流域管理机构商有关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大、中型建设项目进行分类和细化,报我部备案。
四、对于已有岸线保护利用规划的河湖,各流域管理机构需在相应涉河建设项目审查文件中注明项目所在岸线功能分区。
五、本通知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关于长江流域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权限的通知》(水管〔1995〕5号)、《关于黄河水利委员会审查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权限的通知》(水政〔1993〕263号)、《关于淮河水利委员会审查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权限的通知》(水政〔1993〕143号)、《关于海河流域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权限的通知》(水管〔1997〕128号)、《关于珠江水利委员会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权限的通知》(水建管〔2000〕81号)、《关于松花江、辽河流域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权限的通知》(水管〔1996〕284号)、《关于太湖流域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权限的通知》(水建管〔1999〕61号)自本通知施行之日起废止,上述文件中涉及蓄滞洪区非防洪建设项目审查的按《水利部关于加强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工作的通知》(水汛〔2017〕359号)执行,涉及水工程建设项目审查的按《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管理办法(试行)》(水利部令第31号)执行。
河南黄河河道管理范围内非防洪工程建设项目技术审查规定(试行)
河南黄河河道管理范围内非防洪工程建设项目技术审查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河南黄河河道管理范围内非防洪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规范建设项目技术审查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防洪评价报告编制导则》和《黄河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技术审查标准》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的指导思想是,在确保黄河防洪安全的前提下,按照惠民富民安民的原则,科学、有序地开发和利用黄河滩区土地资源,支持沿黄经济发展,提高滩区群众生产生活水平。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河南黄河河道管理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的桥梁管线、旅游生态、新农村建设、养殖及高效农业等非防洪工程建设项目的技术审查。
第二章一般要求第四条《河南黄河滩区非防洪工程建设项目防洪评价报告》(以下简称《防洪评价报告》)应在建设项目建议书或预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查批准后、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查批准前,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一般应有编制黄河防洪评价经历及业绩的单位进行编制。
第五条《防洪评价报告》应对建设项目规划、项目位置、平面布置、建筑物结构以及项目预算等进行详细说明,并提供相应资料。
第六条《防洪评价报告》需考虑顺水流方向项目区上下游各1km或叠加影响范围内、垂直水流方向两岸大堤之间所有项目对防洪安全的叠加影响进行防洪影响综合评价。
第七条《防洪评价报告》应对项目自身安全风险进行评价,并对项目防洪、避洪措施的适宜性进行分析评价。
《防洪评价报告》应针对建设项目的个体性、特殊性问题进行分析评价。
第八条为确保河道排洪和项目自身安全,项目区临主槽侧边界应在规划排洪河宽以外。
第九条项目区外边界间距:旅游生态园、养殖及高效农业园区项目间距一般不小于1km;桥梁间距一般不小于桥梁壅水长度的1.5-2倍,孟津至桃花峪河段容许间距为3km,桃花峪至高村河段容许间距为4km,高村至陶城铺河段容许间距为5km;新农村建设项目间距一般不小于3km。
黄委会考试专业课辅导之黄河知识习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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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国务院批复的《黄河流域近期重点治理规划》中,黄河面临的三大主要问题是洪水威胁严重、水资源供需矛盾尖锐和(B )。
A、水污染加剧B、水土流失和生态环境恶化C、管理落后2、黄河治理的4个指标是堤防不决口、河道不断流、污染不超标和(D )。
A、环境不恶化B、水土不流失C、大堤不加高D、河床不抬高3、南水北调西线工程从长江(A )干支流调水进入黄河上游,是补充黄河水资源不足、解决黄河流域乃至西北地区干旱缺水问题的重大战略措施。
A、上游B、中游C、下游4、国家出台的关于黄河治理开发与管理的第一部行政法规是(C )。
A、黄河河口管理办法B、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C、黄河水量管理调度条例D、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5、新中国成立后,为了加强黄河水利科研发展,根据治黄发展的需求,(B )年成立了黄委会泥沙研究所,1991年更名为黄河水利科学研究院,重点开展以河流泥沙为中心的多学科、综合性水利科研工作。
A、1949B、1950C、1951D、19526、实体模型试验在治黄发展和实践中发挥了很好的指导作用,目前已相继建成了包括(D )、小浪底库区模型、三门峡库区模型、部分概化模型、基础研究试验水槽和土壤侵蚀土槽等在内的诸多实体模型。
A、河口河段模型B、宁蒙河段模型C、黑山峡河段模型D、小浪底至陶城铺河段河道模型7、黄河水文观测已有四千多年的历史,早在大禹治水时期(公元前21世纪前),就以(A )标志水位。
A、树木B、石头C、浮竹排8、在黄河干流上游最早进行固定位置和水位定量观测与记载的地点是(D )。
A、今刘家峡水库坝址B、今龙羊峡水库坝址C、今沙坡头水库坝址D、今青铜峡水库坝址国家公务员| 事业单位| 村官| 选调生| 教师招聘| 银行招聘| 信用社| 乡镇公务员| 各省公务员|9、从民国时期开始按近代水文科学知识布设水文测站和进行水文观测。
黄河流域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实施办法
黄河流域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实施办法1993-11-29发文单位:水利部黄河水利委员会文号:黄水政[1993]35号发布日期:1993-11-29执行日期:1993-11-29第一条为加强黄河流域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的管理,确保防洪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水利部、国家计划委员会颁发的《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和水利部“关于黄河水利委员会审查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权限的通知”,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实施办法适用于黄河流域河道管理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项目,包括开发水利水电、防治水害、整治河道的各类工程,跨河、穿河、跨堤、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口、排污口等建筑物,厂房、仓库、工业和民用建筑以及其它公共设施(以下简称建设项目)。
一、审查权限第三条在水利部划定的河段河道管理范围内实施建设项目审查,必须按照下列权限,经审查同意后,方可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履行审批手续。
干支流审查权限划分为:(一)黄河干流托克托(头道拐水文站基本断面)以上河道,支流湟水(含大通河)、皇甫川、窟野河和渭河耿镇桥以上(含泾河)河道管理范围内兴建大型建设项目,分别由地方省级河道主管机关提出意见,经黄委黄河上中游管理局初审后,报黄河水利委员会(以下简称黄委)审查;兴建中型建设项目,分别由地方省级河道主管机关提出意见,报黄委黄河上中游管理局审查;(二)黄河干流托克托至禹门口区间河道管理内兴建大中型建设项目分别由地方省级河道主管机关提出意见,经黄委黄河上中游管理局初审后,报黄委审查;兴建其它建设项目,由地方河道主管机关审查,抄黄委和黄河上中游管理局核备;(三)黄河干流禹门口以下,左岸至风陵渡黄河铁路桥、右岸至陕豫两省交界处河道(包括该段三门峡库区)管理范围内兴建各类建设项目,分别由黄委黄河小北干流山西、陕西管理局提出意见,报黄委审查;(四)黄河干流左岸风陵渡黄河铁路桥、右岸陕豫两省交界处至三门峡大坝保护区,渭河干流耿镇桥以下至吊桥工程处河道(包括该段三门峡库区)管理范围内兴建各类建设项目,分别由陕西、山西省三门峡库区管理局、河南省三门峡市三门峡库区管理局提出意见,报黄委审查;(五)黄河干流三门峡大坝保护区至西霞院河道管理范围内兴建各类建设项目,报黄委审查;(六)黄河干流西霞院至黄河入海口河道管理范围内兴建大型建设项目及各类穿堤建设项目,分别由黄委河南、山东黄河河务局提出意见,报黄委审查;兴建其它建设项目,分别由黄委河南或山东黄河河务局审查;(七)支流沁河紫柏滩以下至入黄口河道管理范围内兴建大型建设项目,由黄委河南黄河河务局提出意见,报黄委审查;兴建其它建设项目,由黄委河南黄河河务局审查;紫柏滩以上河道管理范围内兴建大中型建设项目,报黄委审查;(八)黄河北金堤滞洪区管理范围内兴建大型建设项目,分别由黄委河南、山东黄河河务局提出意见,报黄委审查;兴建其它建设项目,分别由黄委河南、山东黄河河务局审查;其中金堤河干流北耿庄以下至张庄闸区间河道管理范围内兴建大型建设项目,由黄委金堤河管理局提出意见,报黄委审查;兴建其它建设项目,由黄委金堤河管理局审查;(九)支流大汶河戴村坝以下河道、东平湖滞洪区、齐河北展宽滞洪区、垦利南展宽滞洪区管理范围内兴建大型建设项目,由黄委山东黄河河务局提出意见,报黄委审查;兴建其它建设项目,由黄委山东黄河河务局审查;(十)黄河河口三角洲(以宁海为顶点,北起套尔河口,南至支脉沟口)地区规划流路和现行流路范围内,兴建大型建设项目,由黄委山东黄河河务局提出意见,报黄委审查;1976年黄河改道清水沟流路前老河道管理范围内兴建中、小型建设项目,由黄委山东黄河河务局审查;(十一)三门峡大坝保护区管理范围内兴建各类建设项目,由黄委三门峡水利枢纽管理局审查;(十二)故县水库库区及大坝保护区管理范围内兴建大型建设项目,由故县水利枢纽管理局提出意见,报黄委审查;兴建其它建设项目,由故县水利枢纽管理局审查;(十三)在黄河流域其它支流兴建大型水工程项目,由当地省级河道主管机关提出初审意见,报黄委审查;(十四)除上述已明确的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权限外,在黄河干支流河道管理范围内兴建其它建设项目,由地方各级河道主管机关根据流域统一规划分级实施管理,地方河道主管机关在发放建设项目审查同意书时,须抄黄委核备。
水利部关于长江流域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权限的通知
水利部关于长江流域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权限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水利部•【公布日期】1995.01.10•【文号】水管[1995]5号•【施行日期】1995.01.1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水资源正文水利部关于长江流域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权限的通知(1995年1月10日水管[1995]5号)四川、云南、贵州、湖北、湖南、江西、安徽、江苏、上海、重庆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计委(计经委)、水利(水电)厅(局),长江水利委员会:为加强对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的管理,保障长江防洪安全和更好地发挥综合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和水利部、国家计划委员会联合颁发的《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实行建设项目同意书制度。
经研究,在长江流域河道管理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项目,包括开发水利(水电)、防治水害、整治河道的各类工程,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口、排水口等建筑物,厂房、仓库、工业和民用建筑及其他公共设施(简称建设项目)等需经各级河道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履行基本建设审批程序。
一、我部长江水利委员会实施管理的权限如下:(一)在长江干支流上修建的大型水工程及在下列河段各部门兴建的大型建设项目,由长江水利委员会审查发放建设项目同意书。
1.长江干流:源头—宜宾2.汉江:汉中—丹江口3.乌江:洪家渡—乌江渡4.嘉陵江:武都—亭子口5.岷江:松潘—都江堰(二)在下列河段内各部门兴建的大、中型建设项目,由长江水利委员会审查发放建设项目同意书。
1.长江干流:宜宾—南汇嘴2.汉江:丹江口—入江口(武汉)3.乌江:乌江渡—入江口(涪陵)4.嘉陵江:亭子口—入江口(重庆)5.岷江:都江堰—入江口(宜宾)6.洞庭湖7.鄱阳湖8.其他跨省湖泊9.长江、汉江的分蓄洪区(三)在下列河段内各部门兴建的所有建设项目,均由长江水利委员会审查发放建设项目同意书。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1992 04)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1992年4月3日,国务院批准,水利部、国家计委发布第一条为加强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建设的管理,确保江河防洪安全,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经济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中第二条河滩地、湖泊、水库、人工水道、行洪区、蓄洪区、滞洪区)管理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项目,包括开发水利(水电)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口、排污口等建筑物,厂房、仓库、工业和民用。
必须按照河道管理权限,经河道主管机。
以下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由水利部所属的流域机构(以下简称流域机构)实施管理,或者由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河道主管机关根据流域统一规划实施管理:(一)在长江、黄河、松花江、辽河、海河、淮河、珠江主要河段的河道管理范围内兴建的大中型建设项目,主要河段的具体范围由水利部划定;(二)在省际边界河道和国境边界的河道管理范围内兴建的建设项目;(三)在流域机构直接管理的河道、水库、水域管理范围内兴建的建设项目;(四)在太湖、洞庭湖、鄱阳湖、洪泽湖等大湖、湖滩地兴建的建设项目。
其它河道范围内兴建的建设项目由地方各级河道主管机关实施分级管理。
分级管理的权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计划主管部门规定。
第四条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和其它技术要求,维护堤防安全,保持河势稳定和行洪、航运通畅。
蓄滞洪区、行洪区内建设项目还应符合《蓄滞洪区安全与建设指导纲要》的有关规定。
建设单位编制立项文件时必须按照河道管理权限,向河道主管机关提)申请书;(2)建设项目所依据的文件;(3)建设项目涉及河道与防洪部分的初步方案;(4)占用河道管理范围内土地情况及该建设项目防御洪涝的设防标准与措施;(5)说明建设项目对河势变化、堤防安全,河道行洪、河水水质的影响以及有何影响;(2)是否符合防洪标准和有关技术要求;(3)对河势稳定、水流形态、水质、冲淤变化有无不利影响;(4)是否防碍行洪、降低河道泄洪能力;(5)对堤防、护岸和其它水工程安全的影响;(6)是否妨碍防汛抢险;(7)建设项目防御洪涝的设防标准与措施是否适当;(8)是否影响第三人合法的水事权益;(9)是否符合其它有关规定和协议。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199207号)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淮委网站下载)1992年4月3日水利部、国家计划委员会水政(1992)7号颁发第一条为加强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建设的管理,确保江河防洪安全,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经济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河道(包括河滩地、湖泊、水库、人工水道、行洪区、蓄洪区、滞洪区)管理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项目,包括开发水利(水电)、防治水害、整治河道的各类工程,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口、排污口等建筑物,厂房、仓库、工业和民用建筑以及其它公共设施(以下简称建设项目)。
第三条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必须按照河道管理权限,经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同意后,方可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履行审批手续。
以下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由水利部所属的流域机构(以下简称流域机构)实施管理,或者由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河道主管机关根据流域统一规划实施管理:(一)在长江、黄河、松花江、辽河、海河、淮河、珠江主要河段的河道管理范围内兴建的大中型建设项目,主要河段的具体范围由水利部划定;(二)在省际边界河道和国境边界河道的河道管理范围内兴建的建设项目;(三)在流域机构直接管理的河道、水库、水域管理范围内兴建的建设项目;(四)在太湖、洞庭湖、鄱阳湖、洪泽湖等大湖,湖滩地兴建的建设项目。
其它河道范围内兴建的建设项目由地方各级河道主管机关实施分级管理。
分级管理的权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计划主管部门规定。
第四条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和其它技术要求,维护堤防安全,保持河势稳定和行洪、航运通畅。
蓄滞洪区、行洪区内建设项目还应符合《蓄滞洪区安全与建设指导纲要》的有关规定。
第五条建设单位编制立项文件时必须按照河道管理权限,向河道主管机关提出申请。
申请时应提供以下文件:(1)申请书;(2)建设项目所依据的文件;(3)建设项目涉及河道与防洪部分的初步方案;(4)占用河道管理范围内土地情况及该建设项目防御洪涝的设防标准与措施;(5)说明建设项目对河势变化、堤防安全、河道行洪、河水水质的影响以及拟采取的补救措施。
山东省黄河河道管理条例(2024修正)
山东省黄河河道管理条例(2024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4.05.30•【字号】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5号•【施行日期】2024.05.30•【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文水环境正文山东省黄河河道管理条例(1997年12月13日山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2008年8月1日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山东省黄河河道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8年1月23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山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等十四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24年5月30日山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关于修改〈山东省黄河河道管理条例〉〈山东省黄河防汛条例〉〈山东省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条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河道整治与建设第三章河道保护第四章河道工程管理第五章河口管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黄河河道管理,保障防洪安全,充分发挥黄河河道兴利除害等社会与生态效益,推动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黄河河道,包括黄河干流及其河口、蓄滞洪区以及大汶河下游河道。
第三条沿黄河的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黄河河道管理工作的领导,负责组织、协调、检查、监督管辖范围内的黄河河道管理工作。
第四条各级黄河河务部门是其管辖范围内的黄河河道主管机关。
各级黄河河道主管机关在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机关的领导下进行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行政、海洋渔业、林业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配合黄河河道主管机关做好相关的黄河河道管理工作。
07黄建管48号 附件黄河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技术审查标准(试行)
07黄建管48号附件黄河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技术审查标准(试行)委属有关单位,三门峡库区各管理局:为加强黄河流域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规范技术审查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和《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防洪评价报告编制导则》等有关法规、规范,结合黄委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技术审查工作实际,在广泛征求各有关单位意见的基础上,我委制定了《黄河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技术审查标准(试行)》,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1、黄河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技术审查标准(试行)2、黄河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技术审查标准(试行)条文说明二○○七年十二月二十九日附件:主题词:河道管理技术审查标准黄河通知抄送:黄河水利委员会办公室2008年1月2日印制附件1黄河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技术审查标准(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黄河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规范防洪评价项目技术审查工作,保障河道防洪安全与建设项目的安全运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和《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防洪评价报告编制导则》(以下简称《防洪评价报告编制导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管理规定,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适用于水利部授权黄河水利委员会管辖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的非防洪工程建设项目防洪评价的技术审查,包括桥梁、浮桥、管线等建设项目。
第二章技术审查一般要求第三条具备水利工程勘测规划设计或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且熟悉黄河基本情况的甲级资质单位,按照其资质承担的业务范围,可从事大、中、小型建设项目《防洪评价报告》的编制工作;具备水利工程勘测规划设计或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且熟悉黄河基本情况的乙级资质单位,按照其资质承担的业务范围,可从事小型建设项目《防洪评价报告》的编制工作。
第四条报送审查项目的防洪评价报告应列出项目建设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规定;建设项目采用的防洪标准、依据的技术规范等;审查项目所在河段防洪治理规划及地区经济发展规划之间的关系;河段内非防洪工程建设项目之间的相互关系等。
黄河河道整治工程管理标准试行
黄河河道整治工程管理标准(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黄河工程管理,保持工程完整,改善工程面貌,提高工程抗洪强度,充分发挥工程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水利部《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办法》及其考核标准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适用于黄委管辖的黄河干流、沁河、大清河、东平湖、北金堤及渭河下游河道整治工程。
第三条险工、控导工程分为主体工程(丁坝、垛、护岸和联坝)、附属设施(工程观测设施、标志标牌和管护庭院等)及护坝地。
第四条黄河河道整治工程管理,除符合本标准外,还应符合国家及行业现行有关技术标准。
第二章工程管理第五条坝顶。
坝顶高程、宽度保持原设计标准。
坝面平整、碾压密实,沿横断面方向每10m长度凸凹不超过5cm。
以栽植葛笆草为主,生长旺盛,草坪修剪高度不超过10cm,草皮覆盖率98%以上。
坝面无凸凹、陷坑、洞穴、水沟、浪窝、乱石、杂物及杂草。
第六条沿子石。
沿子石顶宽1.0m,厚度不小于15cm,采用现浇混凝土或浆砌块石;采用现浇混凝土的每1m设伸缩缝1条。
沿子石外沿轮廓线要线直弧圆,平整一致。
沿子石与土坝基结合部,紧贴沿子石埋设混凝土块(80cm ×15cm×30cm),埋设混凝土块采用40cm×50cm的三七灰土填筑,三七灰土上部盖10cm厚的黏土。
混凝土块与坝顶面平,高出沿子石3cm。
沿子石无凸凹、墩蛰、塌陷、空洞、残缺、活石;沿子石与土坝基结合部无集中渗流。
第七条备防石。
备防石存放要考虑工程管理和防汛抢险需要,存放位置合理,做到整齐美观、整体划一。
每垛高1~1.2m,长宽尺寸要尽量一致,垛间距1m,距迎水面坝肩不少于3m,背水面坝肩2m。
每垛50m3,以10的倍数为准,坝垛号和方量标注清晰。
备防石采用水泥沙浆抹边、抹角,边、角抹面宽度0.15~0.20m。
经常靠河工程的备防石可不抹面。
备防石标志尺寸:主垛长0.6m,宽0.4m;一般垛长0.5m,宽0.3m。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公告2017年第32号——水利部关于废止、宣布失效和修改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公告2017年第32号——水利部关于废止、宣布失效和修改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水利部•【公布日期】2017.12.15•【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公告2017年第32号•【施行日期】2017.12.1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部分失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公告2017年第32号水利部关于废止、宣布失效和修改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公告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措施,水利部对部门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经商有关部门,决定废止13件、宣布14件失效、修改13件,现予公布。
一、废止《关于建立农村水电安全监察员制度和进行培训发证工作的通知》(1994年6月10日水利部农电司安全办电生字〔1994〕7号发布)。
二、废止《水利工程施工质量检查评分办法》(1995年9月6日水利部水建〔1995〕339号发布)。
三、废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的通知》(2001年12月25日水利部水建管〔2001〕618号发布)。
四、废止《水利前期工作项目经费计划管理办法(试行)》(2002年8月13日水利部水规计〔2002〕341号发布)。
五、废止《水利行业重大活动与建设项目音像档案、资料管理暂行办法》(2003年12月2日水利部水办〔2003〕586号发布)。
六、废止《关于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办法及考核合格证书有关问题的通知》(2004年6月24日水利部办公厅办建管〔2004〕90号发布)。
七、废止《关于加强农村水电建设管理的意见》(2006年8月24日水利部水电〔2006〕338号发布)。
八、废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业综合开发水土保持项目管理工作的通知》(2007年5月15日水利部、国家农发办水保〔2007〕186号发布)。
九、废止《关于完善水利行业生产安全事故统计快报和月报制度的通知》(2009年4月2日水利部办公厅办安监〔2009〕112号发布)。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范本(2篇)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范本一、工程名称本工程的名称为____年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
二、工程背景河道是自然生态系统中重要的组成部分,对于维护生态平衡、保护水资源、防止洪涝灾害等具有重要的作用。
然而,由于人类活动的干预和污染,很多河道面临着严重的问题,如水质污染、河道淤积、生态系统破坏等。
为了保护和修复河道,提高生态环境质量,有必要进行相关的建设项目。
三、工程目标本工程的目标是通过建设项目,实现以下目标:1. 改善河道水质,保护水资源;2. 清淤疏浚,防止河道淤积;3. 修复河道生态系统,提高生物多样性;4. 增加河道管理设施,提升管理效率。
四、工程内容1. 水质改善:通过建设污水处理厂和生态湿地等设施,对河道入流水进行处理,提高水质。
2. 清淤疏浚:对河道进行淤泥的清理和疏浚工作,保持河道通畅。
3. 生态修复:通过建设湿地公园、人工湿地等设施,改善河道生态环境,提高生物多样性。
4. 管理设施增加:增加河道管理设施,包括巡查站、监测设备等,提升河道管理效率。
五、工程实施计划1. 前期准备:进行相关的调查研究,确定工程范围和需求,编制工程建设方案。
2. 设计阶段:根据工程需求,进行详细的设计工作,包括工程布局、设施选型、施工方案等。
3. 施工阶段:按照设计方案,组织施工队伍进行施工工作,包括土建工程、设备安装等。
4. 竣工验收:完成施工工作后,进行工程的竣工验收,确保工程达到设计要求。
5. 运营管理:工程竣工后,进行相关的运营和管理工作,包括设施维护、水质监测等。
六、工程预算根据工程的具体内容和需求,编制详细的工程预算。
预算包括人工费、材料费、设备费等。
七、安全管理在工程施工过程中,要严格按照相关的安全规范进行操作,并设立专门的安全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施工中的安全工作。
八、环保管理在工程设计和施工过程中,要充分考虑环保要求,采用环保材料和技术,减少对环境的影响。
九、质量控制在工程施工过程中,要严格按照质量控制标准进行操作,并设立质量控制部门,负责监督施工中的质量工作。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的主要内容与技术要求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的主要内容与技术要求摘要:通过对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的审查,以减轻或降低建设项目影响为原则,提出跨河、穿河、穿堤、临河建筑物建设项目审查的主要内容和技术要求,对建设项目的审查有实际指导意义。
关键词:河道;建设项目;审查;主要内容;技术要求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和综合国力的不断提高,地方有关单位和个人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申请建设非防洪工程项目的情况逐年增多。
这些建设项目大多是当地重点工程,与社会经济发展密切相关。
但是,这些项目的建设给河道防汛工作带来一定的负面影响。
所以如何最大限度减少建设项目对防汛和防洪工作的不利影响, 使之有序进行、依法进行、不形成新的行洪障碍,确保河道防洪安全,就必须要有完善的法律体系作保障,就必须要按照水利部印发的《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防洪评价报告编制导则》(试行)规定的程序和要求,依法进行管理和审批。
1、建设项目审查的主要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有关规定》,河道主管机关审查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的审查内容为:(1)是否符合江河流域综合规划和有关的国土及区域发展规划,对规划实施有何影响;(2)是否符合防洪标准和有关技术、管理要求;(3)对河势稳定、水流形态、水资源、冲淤变化有无不利影响;(4)是否妨碍行洪、降低河道泄洪能力;(5)对堤防、护岸和其它水工程安全的影响;(6)是否妨碍防汛抢险;(7)建设项目防御洪涝的设防标准与措施是否适当;(8)是否影响第三人合法的水事权益;(9)是否符合其它有关规定和协议。
流域机构在对重大建设项目进行审查时,应征求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意见。
2、跨河、穿河穿堤、临河建筑物审查要求根据以上审查内容和近年来工作实际,笔者就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有关技术谈谈自己的体会和见解。
2.1 跨河建筑物跨河建筑物如桥梁、渡槽、电力铁塔等,一般临河建筑物如码头等的栈桥有时也需要跨越。
跨河建筑物跨越河流和堤防等建筑物,主要影响表现为:支墩影响和跨越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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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建管〔2007〕48号关于印发《黄河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技术审查标准(试行)》的通知委属有关单位,三门峡库区各管理局:为加强黄河流域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规范技术审查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和《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防洪评价报告编制导则》等有关法规、规范,结合黄委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技术审查工作实际,在广泛征求各有关单位意见的基础上,我委制定了《黄河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技术审查标准(试行)》,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1、黄河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技术审查标准(试行)2、黄河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技术审查标准(试行)条文说明二○○七年十二月二十九日附件1黄河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技术审查标准(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黄河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规范防洪评价项目技术审查工作,保障河道防洪安全与建设项目的安全运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和《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防洪评价报告编制导则》(以下简称《防洪评价报告编制导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管理规定,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适用于水利部授权黄河水利委员会管辖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的非防洪工程建设项目防洪评价的技术审查,包括桥梁、浮桥、管线等建设项目。
第二章技术审查一般要求第三条具备水利工程勘测规划设计或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且熟悉黄河基本情况的甲级资质单位,按照其资质承担的业务范围,可从事大、中、小型建设项目《防洪评价报告》的编制工作;具备水利工程勘测规划设计或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且熟悉黄河基本情况的乙级资质单位,按照其资质承担的业务范围,可从事小型建设项目《防洪评价报告》的编制工作。
第四条报送审查项目的防洪评价报告应列出项目建设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规定;建设项目采用的防洪标准、依据的技术规范等;审查项目所在河段防洪治理规划及地区经济发展规划之间的关系;河段内非防洪工程建设项目之间的相互关系等。
第五条采用的水文、泥沙基本资料应为经过整编的并经流域管理机构或者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直属水文机构审查认定的;采用的地形、地质资料应由建设部资质认定的单位提供。
第六条在水文监测环境保护区内原则上不得进行非防洪设施建设;确需建设的,应征得对该水文站有管理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第七条黄河孟津白鹤镇至河口河段、黄河禹门口至潼关河段、宁蒙河段、渭河咸阳铁桥以下河段、沁河五龙口以下及大清河戴村坝以下河段的大中型建设项目,未来河道冲淤演变预测、重要技术指标(参数)的确定,应按照项目难易程度、影响大小及河道防洪的重要性等,通过实体模型试验或数学模型计算与原型资料分析相结合的方法取得。
第八条河道冲淤演变预测要考虑各种不利因素。
对于已建成水库、拟建或规划水库库区内及水库下游的工程应考虑水库调度运用方式的影响。
第九条设计洪水复核应考虑上游已建、拟建及规划梯级运用对设计洪水的影响。
第十条设计洪水除满足建设项目自身防洪标准外,还应与建设项目所在河段的防洪及水电工程标准相协调。
位于已建、拟建及规划水库库区内的建设项目,设计洪水位应不低于正常高水位情况下的通航要求和水库校核洪水水面线;水位流量关系应与建设项目所在河段的防洪及水电工程标准相协调。
水面线、水位流量关系计算应符合规范要求。
第十一条冰凌较为严重的河段,应充分考虑建设项目所在河段发生封河、开河及冰坝的影响,冰凌洪水位应与相应规划设计成果相协调;建设项目在已建、拟建、规划水库的中、尾部,应充分考虑项目建设对封河、开河及冰坝的影响,并分析提出壅冰水位。
第三章桥梁建设项目技术审查标准第十二条在黄河干流及渭河、沁河、大清河等支流下游的河道管理范围内修建桥梁应采用全桥渡跨越方式。
第十三条桥位选择应在水文、水位站基本断面影响范围以外,并尽量减小对测流断面、地形测验断面的影响。
桥位位于水文监测环境保护范围内,影响水文监测,水文测站需迁移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第三十条执行;不需迁移但需采取保护措施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第三十三条执行。
第十四条桥墩设置以尽量减小对河道主流变化的影响为原则;桥梁轴线的法线方向应与洪水主流流向基本一致。
第十五条为减少桥梁建设对河势演变、河道防洪、工程管理等的影响,不同河段容许的桥梁间距一般应不小于桥梁壅水长度的1.5~2倍,同时考虑河段防洪(凌)的重要程度,确定桥梁间距。
对于城市河段,确需减小桥梁间距的,须经充分论证,并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
第十六条桥梁孔跨布置应根据不同河段的河道特性、河势演变规律及防洪(凌)需要确定,同时考虑桥梁密度的影响。
第十七条黄河下游干流桥梁跨越堤防需采取立交方式。
黄河干流宁蒙河段及黄河支流渭河、沁河及大清河下游河段,桥梁跨越堤防原则上应采取立交方式。
确需采取平交方式的,须进行充分论证,同时应满足设计水平年(50年)的设计堤顶高程,并进行加高加固。
为满足堤防工程管理与抢险交通的需要,采取立交方式跨越堤防的,两岸跨堤处梁底标高应考虑河道冲淤影响,满足大桥设计水平年(50年)的设计堤顶高程加4.5m交通净空。
第十八条桥梁防洪评价时,冲刷水深、壅水高度与长度的确定,小型建设项目可采用铁路、公路工程水文勘测设计规范公式计算;重要河段的大中型建设项目除采用铁路、公路工程水文勘测设计规范公式计算外,宜结合实体模型试验或数学模型计算综合分析确定。
第十九条河道内桥梁最低梁底标高须同时满足防洪、防凌要求;通航孔跨的梁底标高还应满足内河通航标准(GB50139-2004)的要求。
第二十条堤身设计断面内不得设置桥墩。
桥梁跨越堤防,桥墩应离开堤身设计堤脚线一定距离(原则上:黄河不得小于5m,渭河、沁河、大清河不得小于3m),并对桥墩周边进行防渗处理。
第二十一条桥梁设计承台应尽量降低对行洪的影响,承台顶面高程不得高于现状条件下的河道地面线。
第四章浮桥建设项目技术审查标准第二十二条浮桥建设和运用不得缩窄河道,浮桥两端不得设置固定的硬结构桥头建筑物。
第二十三条申报浮桥建设的技术文件应明确指出,在河势变化时,浮桥应及时调整两端位置,不得对河势造成不利影响。
第二十四条浮桥在滩区内的路面不得高于当地滩面0.5m,河道治导线范围内路面应与当地滩面平,上堤引道与堤轴线下游方向的夹角应小于40°。
第五章穿河越堤建设项目技术审查标准第二十五条有堤防河段,所有新建、改建的管线工程,原则上宜采取跨越堤防方式。
对于高压线等跨越堤防的管线工程禁止在堤身设置支座。
第二十六条跨越堤防的管线工程,管底高程的确定,应考虑河道冲淤影响,满足项目设计使用年限内的设计堤顶高程加4.5m交通净空要求,对于高压线之类还应满足相关行业的技术标准。
第二十七条在黄河下游及支流渭河、沁河、大清河下游河段,新建的油气管线,确需采取爬越堤防方式的,须经充分论证,爬越高度应满足50年后的设计堤顶高程,并对堤防进行加高加固。
第二十八条管线工程确需采取穿越堤防方式的,须经充分论证,并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保证管线本身出现任何安全故障时不得危及堤防安全,穿堤处管线顶部高程应在大堤两侧地面30m以下,管线穿越堤基时,入土点和出土点需距离堤防堤脚线以外200m以上,同时必须对穿堤位置上下200m范围内的堤防进行加固处理。
穿越堤防的管线在河槽内也必须采用穿越方式,穿越管线的埋置深度应在设计使用年限内主河槽最大冲刷高程线以下,并按照管线工程埋设相关规范留足保护层厚度。
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九条本标准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2黄河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技术审查标准(试行)条文说明第七条未来50年黄河下游河道冲淤演变预测。
采用数学模型计算和原型资料分析相结合的研究方法,通过“黄河下游不同河段淤积速率研究”,得出了黄河下游不同河段淤积速率。
具体结论为:黄河下游河道未来的淤积,在小浪底水库运用后,黄河下游各河段设防水位恢复到2000年状态可按20~15年考虑。
此后,黄河下游各河段淤积抬升的速率为:铁谢~伊洛河口河段为0.050m/年;伊洛河口~花园口河段为0.071m/年;花园口~高村河段为0.080m/年;高村~艾山河段为0.094m/年;艾山~利津河段为0.096m/年。
第十五条不同河段容许桥梁间距按表1控制。
在一些城市河段,根据实际情况确需修建桥梁的,可允许小于该河段容许桥梁间距,但需充分论证并采取措施(如加大桥梁跨径、加强河防工程防护等),保证所在河段不因新修桥梁而引起壅水叠加。
第十六条桥梁孔跨布置按表2规定控制。
表2 不同河段主槽与滩地孔跨布置表第十八条壅水及冲刷计算一、壅水计算壅水高度和壅水范围按照《公路工程水文勘测设计规范》(JTJ062-2002)或《铁路工程水文勘测设计规范》(TB10017-99)的有关公式和推荐方法进行分析计算。
二、桥址冲刷计算-11- 桥梁墩台冲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行业标准《公路工程水文勘测设计规范》(JTJ062-2002)、《铁路工程水文勘测设计规范》(TB10017-99)的有关公式和推荐方法进行分析计算。
桥梁冲刷包括河床自然演变冲刷、一般冲刷和局部冲刷三部分组成。
将河床自然演变冲刷、上述公式计算确定的一般冲刷和局部冲刷的数值累加,可求得桥址冲刷的最终结果。
原则上,在无法确定各种计算方法的结果是否合理的情况下,应选取计算结果中的最大值为最终结果。
第十九条 桥下净空的确定桥下净空应同时满足防洪和通航要求。
(1)按防洪要求,河道内桥梁梁底标高L H 应不低于用下式计算的高程:0h h H H b p L ∆++=式中:p H 为校核洪水设计水位;b h 为浪高、壅水高和安全超高;0h ∆为桥下净空(规范中有具体要求)。
(2)按通航要求,桥梁梁底标高L H 应不低于用下式计算的高程:h H H t L +=式中:t H 为十年一遇洪水设计水位;h 为通航净高。
(3)公路桥采用立交方式跨越堤防,梁底标高L H 应不低于用下式计算的高程:j d L h H H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