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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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编号:
鉴证编号:
云南省事业单位
聘用合同书
聘用单位(甲方)
受聘人(乙方)
云南省人事厅印制
迪庆藏族自治州人事局翻印
须知
一、全省一切事业单位和与之建立聘用关系的人员,必须签订聘用合同书。
二、签订聘用合同书必须坚持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内容合法、手续齐全的原则。
三、聘用合同书可用钢笔填写或打印,不得使用铅笔或圆珠笔,字迹要工整清晰,涂改无效。
四、聘用合同书须双方当事人或授委长的代理人签署,未经合法授权代签无效。
五、本聘用合同书一式三份,聘用单位和受聘人各执一份,存入受聘人个人档案一份。
六、聘用单位与受聘人签订聘用合同(包括变更和续订合同)后应在三十日内按隶属关系到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办理鉴证。
七、本聘用合同书必备条款中的专用名词由省人事厅负责解释。
八、本聘用合同书由省人事厅统一印制,除各地(州市)人事行政部外,不得复制或翻印,否则按侵权予以追究。
监制机关(印章)
甲方基本情况
乙方基本情况
根据国家和地主有关法律、法规及事业单位全面推行聘用的规定,经双方协商一致,同意确立聘用关系,签订如下聘用合同条款,共同履行。
一、聘用合同期限
(一)本合同有固定期限,合同期限为年(个月),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其中,试用期为个月,自年月日至
年月日址。
(二)本合同固定期限,自年月日起,至法定或约定的终止(解除)合同的条件出现时止。
(三)本合同以完成工作任务不期限,自年月日起,预计至年
月日止。工作任务完成经甲方验收合格,则本合同即行终止。
二、聘用岗位和工作要求
(一)甲方根据工作需要,经考核,聘用乙方为(管理、专来技术、工勤) 人员,在岗位,从事工作,担任职务。
(二)乙方同意按照甲方岗位工作要求履行职责,保持保量按时完成工作任务或经济指标,并接受甲方法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考核。
三、工作条件和工作时间
(一)甲方为乙方提供符合国家安全保护、职业卫生规定的为完成工作任务必须的工作条件和工作场所。
(二)甲方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职工工作时间和工休假日等规定,对乙方实行符合职业特点的工作日制。
(三)甲方根据工作需要对乙方进行政治思想、职业道德、专业技术、业务知识、安全工作、遵纪守法和规章制度的教育与培训。
四、工作纪律和保密工作
(一)乙方必须遵守国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以及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和纪律,服从甲方的管理和教育,对违反或不服从管理的,甲方有权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二)乙方必须遵守有关保密规定,维护甲方知识产权、技术秘密、经济利益等合法权益。违反规定造成甲方损失的,承担经济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承担法律责任。
五、工作报酬和福利待遇
(一)甲方依据国家对事业单位的工资政策,贯彻按劳分配和生产要素对与分配的原则,根据乙方的岗位职责、工作性质及任务完成情况,确定乙方的工作报酬。
(三)乙方退休、因公(工)负伤、致残和死亡,非因公(工)负伤、患病以及女职工保护等福利待遇,甲方应严格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的单位,甲乙双方庆按规定分别缴纳社会保险金,属乙方缴纳部分,由甲方按月从乙方工作报酬中扣除。
六、聘用合同的变更、终止、续订和解除
(一)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前提下,可以变更合同的有关内容,但必须签订《聘用合同变更书》(附件一)。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合同即行终止:
1、聘用合同期满,或者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合同终止条件出现的;
2、乙方退休或退职的;
3、乙方死亡,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宣告失踪的;
4、甲方被撤销或者解散的。
(三)聘用合同终止后,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续订聘用合同,续订聘用合同,须在原合同期满一个月办理。
1、不变更原合同内容续订聘用合同,须签订《聘用合同续订书》(附件二);
2、变更或补充原合同内容续订聘用合同,须重新签订《云南省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书》。
(四)甲方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五)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合同,但应以适当形式通知乙方:
1、在试用期内经考察不符合聘用条件的;
2、在聘期内不履行合同,经教育不改的;
3、失职、渎职或违法乱纪,给甲方利益造成严重损害的;
4、旷工或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十五天,或年累计超过三十天的;
5、严重违反工作纪律和规章制度,对工作秩序和社会秩序造成严重影响的;
6、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的;
7、符合其他法定理由的。
(六)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合同,但须提前三古日以书面形式通乙方:
1、不遵守工作纪律,完不成工作任务的;
2、患病或非公(工)负伤,国家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服从另行安排工作的;
3、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两次调整工作岗位,仍不用任的;
4、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至使原合同无法履行,双方不能就变更合同达成协议的。
(七)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不得终止或解除合同:
1、患病或者负伤在国家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2、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和哺育期内的;
3、乙方因公(工)负伤或患职业病医疗终结,经有关部门确认丧失或部分丧失工作能力的。
4、聘期未满,又不符合解除合同规定的;
5、国家另有规定的。
(八)属于下列情形之一,乙方提出解除聘用合同,聘用合同立即解除,但须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
1、乙方在试用期内的;
2、甲方不能履行合同,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作报酬或提供工作条件的;
3、乙方按国家规定考入普通大中专院校,或应征入伍、出国留学的;
4、乙方被招考或选调到国家机关工作的;
5、甲方以暴力、威胁等非法手段强迫工作的。
(九)属于下列情形之一,乙方可以解除聘用合同,但须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
1、乙方调到其他单位及外地工作的;
2、乙方脱离单位,自办非公有制经济实体的。
(十)乙方在聘用期内被开除、自动离职、劳动教养或被判刑的,聘用合同自行解除。
(十一)任何一方要求解除合同,要保证在不损害双方合法权益的情况下进行,并对履行合同的善后事宜作出妥善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