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表彰惠州市民族团结进步模范集体和模范个人的决定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表彰惠州市民族团结进步模范集体和模
范个人的决定
【法规类别】少数民族事务综合
【发文字号】惠府[2011]69号
【发布部门】惠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1.07.12
【实施日期】2011.07.1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表彰惠州市民族团结进步模范集体和模范个人的决定
(惠府〔2011〕6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近年来,全市各族人民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民族政策,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全市各地、各行业涌现出一大批为促进民族团结、加快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模范集体和模范个人。

为进一步推进我市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发展,市政府决定授予惠城区委统战部等29个单位“惠州市民族团结进步模范集体”荣誉称号,授予吴少忠同志等17人“惠州市民族团结进步模范个人”荣誉称号。

希望受表彰的模范集体和模范个人,珍惜荣誉,再接再厉,充分发挥模范表率作用,
为我市民族团结进步事业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全市各族人民要认真学习民族团结进步模范维护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艰苦奋斗、勇于开拓、乐于奉献、和衷共济的优秀品质和高尚精神,紧紧围绕“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的民族工作主题,全面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民族政策和民族法律法规,同心同德,锐意进取,扎实工作,为实现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建设和谐幸。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