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用商品地建立国家开发银行棉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流通体制改革加快流通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流通体制改革加快流通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3.31•【字号】新政发[2013]37号•【施行日期】2013.03.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经济体制改革正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流通体制改革加快流通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新政发〔2013〕37号)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改革开放以来,自治区流通产业取得了较快发展,流通基础设施得到改善,交易规模持续扩大,现代流通方式加快发展,流通产业在扩大消费、吸收就业、促进经济发展等方面的作用不断增强。
但与内地省区相比,我区流通产业仍处于初级发展阶段,基础设施落后,城乡发展不均衡,网络覆盖面小,信息化、标准化、国际化程度不高,效率低、成本高等问题日益突出。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流通体制改革加快流通产业发展的意见》(国发〔2012〕39号),加快推进流通体制改革,促进全区流通产业全面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主要目标(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会议精神,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为总目标,围绕提高流通效率、减少流通环节、方便群众生活、保障商品质量、提升市场竞争力、引导生产发展和促进居民消费,加快推进流通产业发展方式转变,着力解决制约流通产业发展的关键问题,有效降低流通成本,全面提升流通现代化水平。
(二)基本原则。
坚持发挥市场作用与完善政府职能相结合。
在更大程度上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遵循价值规律和市场规则,强化企业在市场中的主体地位;加快转变政府管理职能,提升政府公共服务、市场监管和宏观调控能力,努力营造公平、公开的市场竞争环境。
坚持深化改革与扩大开放相结合。
深化流通领域各项改革,为流通产业发展提供制度保障;推进流通产业对内对外开放,以开放促改革促发展。
特许经营规范性法律文件(清单)
特许经营规范性法律文件关于试办外商投资特许权项目审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错误!未定义书签。
关于深化本市基础设施投融资体制改革若干意见的通知......... 错误!未定义书签。
关于加强国有基础设施资产权益转让管理的通知..................... 错误!未定义书签。
城市市政公用事业利用外资暂行规定......................................... 错误!未定义书签。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以BOT方式吸收外商投资有关问题的通知错误!未定义书签。
奥运会建设项目法人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错误!未定义书签。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现有保证外方投资固定回报项目有关问题的通知错误!未定义书签。
关于印发推进城市污水、垃圾处理产业化发展意见的通知计投资[2002]1591号错误!未定义书签。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对经营性基础设施项目投资实行回报补偿意见错误!未定义书签。
北京市政府项目法人招标投标程序规定(试行)..................... 错误!未定义书签。
关于培育发展工程总承包和工程项目管理企业的指导意见..... 错误!未定义书签。
北京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发展改革委关于本市深化城市基础设施投融资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 错误!未定义书签。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 错误!未定义书签。
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错误!未定义书签。
北京市城市基础设施特许经营条例............................................. 错误!未定义书签。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教育厅等五部门关于贯彻落实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教育厅等五部门关于贯彻落实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1.12.11•【字号】新政办[2001]182号•【施行日期】2001.12.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教育厅等五部门关于贯彻落实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新政办[2001]182号)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关于国家助学贷款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国办发[1999]588号)精神,自治区教育厅、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乌鲁木齐中心支行,自治区地税局、国税局联合提出了《关于贯彻落实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若干意见》。
开展助学贷款工作是国家为帮助经济上有困难的学生升入高校深造并保证完成学业而采取的一项重大举措,也是贯彻江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
现将《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一年十二月十一日关于贯彻落实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若干意见(自治区教育厅、自治区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乌鲁木齐中心支行、自治区地税局、自治区国税局二00一年十一月二十日)为促进我区教育事业的发展,推动西部大开发和“科教兴新”战略的实施,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关于国家助学贷款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国办发[1999]58号文)及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教育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动国家助学贷款业务发展的通知》(银发[2001]245号)等国务院和国家有关部委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就全面实施助学贷款工作提出以下意见:一、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全面做好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国家助学贷款是资助经济困难学生上大学深造,完成学业的重要手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税收等优惠政策相关事项的通知-新政办发〔2015〕77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税收等优惠政策相关事项的通知正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税收等优惠政策相关事项的通知新政办发〔2015〕77号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按照国务院《关于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14〕62号)有关精神,2015年2月,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自治区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工作实施方案》(新政办发〔2015〕19号),对全区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做出部署。
5月10日,国务院印发《关于税收等优惠政策相关事项的通知》(国发〔2015〕25号),就《关于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14〕62号)中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明确,对规定的专项清理工作待今后另行部署后再进行。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精神,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自治区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工作实施方案》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国家、自治区统一制定的各项税收等优惠政策,要逐项落实到位。
相关部门要加大税收等优惠政策宣传力度,提高服务意识,在落实优惠政策上不留余地,不留死角,切实保障符合条件的企业都能够及时享受到相应的优惠政策。
二、各地区、各部门已经出台的各项优惠政策,有规定期限的,按规定期限执行;没有规定期限又确需调整的,由各地政府和相关部门按照把握节奏、确保稳妥的原则设立过渡期,在过渡期内继续执行。
三、各地与企业已签订合同中的优惠政策,继续有效;对已兑现部分,不溯及以往。
四、今后,各地、各部门要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在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和自治区赋予的管理权限范围内研究和制定支持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优惠政策,涉及税收或中央批准设立的非税收入的,要按规定程序逐级上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2.04.24•【字号】新政发[2002]28号•【施行日期】2002.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新政发[2002]28号)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根据《国务院印发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01]37号)精神,为进一步规范中央与自治区、自治区与各地州市政府之间的分配关系,建立合理的分配机制,减缓地区间差距的扩大,逐步实现共同富裕,自治区决定,按照中央改革方案规定,从2002年1月1日起实施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
现将根据中央改革精神,结合自治区实际情况研究制定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二00二年四月二十四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实施方案根据中央改革方案,自治区决定改革现行按企业隶属关系划分所得税收入办法,实行中央与地方按比例分享。
自治区所得税分享改革实施方案的主要内容如下:一、改革的基本原则此项改革是党中央综合考虑我国政治、经济和社会发展全局作出的重大决策,是对邓小平同志提出的关于沿海地区和内地发展“两个大局”战略思想和实现共同富裕思想、以及江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实践,是落实中央一系列重大战略决策的一项重要措施,对维护民族团结和国家长治久安,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
改革的基本原则是:中央因改革所得税收入分享办法增加的收入,全部用于对地方主要是中西部地区的转移支付;保证地方既得利益,不影响地方财政的平稳运行;改革循序渐进,分享比例分年逐步到位;所得税分享范围和比例全国统一,保证财政体制规范,便于税收征管。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自治区富民安居工程建设领导小组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自治区富民安居工程建设领导小组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8.25•【字号】新政办发[2010]189号•【施行日期】2010.08.25•【效力等级】地方工作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自治区富民安居工程建设领导小组的通知(新政办发〔2010〕189号)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加快推进我区农村安居工程建设,切实加强对农村安居工程的组织领导,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在原城乡抗震安居工程领导小组的基础上,调整成立自治区富民安居工程建设领导小组。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组成人员组长: XXX(自治区党委副书记、自治区主席)副组长:XXX(自治区党委副书记、自治区常务副主席)努尔兰·阿不都满金(自治区党委常委)钱智(自治区副主席)刘晏良(自治区政协副主席、自治区发改委主任)成员:孙昌华(自治区党委副秘书长)闫勤(自治区人民政府副秘书长)李建新(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厅长)艾尼瓦尔·依明(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厅长)张国文(自治区城乡抗震安居工程办公室主任)吴迪铭(自治区党委农办副主任)杨伊波(自治区发改委副主任)任光华(自治区经信委副主任)李为(自治区监察厅副厅长)周俊林(自治区民政厅副厅长)王彦楼(自治区财政厅副厅长)XXX都沙拉木·依明巴海(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副厅长)王联社(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副厅长)甫拉提·乌马尔(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副厅长)肖徽(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副厅长)李志农(自治区交通运输厅总工程师)邓铭江(自治区水利厅副厅长)李春(自治区农业厅副厅长)叶长冮(自治区畜牧厅副厅长)宣国苗(自治区审计厅总审计师)库热西·哈吾力(自治区人民政府扶贫办副主任)宋和平(自治区地震局副局长)艾力·玉山(自治区通信管理局副局长)刘建新(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副局长)方章荣(自治区地方税务局总会计师)潘大光(自治区广播电影电视局副巡视员)叶军(新疆电力公司副总经理)李寿龙(人行乌鲁木齐中心支行副行长)买买提依明·吐尔逊(新疆银监局副局长)饶国平(国家开发银行新疆分行副行长)洪维刚(中国工商银行新疆分行副行长)韩亚庚(中国农业银行新疆分行副行长)戴跃明(中国建设银行新疆分行副行长)二、部门分工自治区党委农办:负责参与研究制定支持农村安居工程实施的重要政策措施,参与协调解决工程实施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乌鲁木齐市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乌鲁木齐市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公布日期】2002.09.01•【字号】新计价房[2002]1258号•【施行日期】2002.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关于乌鲁木齐市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新计价房[2002]1258号二00二年九月一日)乌鲁木齐市计委(物价局)、各房地产开发企业:自2001年开始,自治区对乌鲁木齐市地区经济适用住房实行了指导价水平控制办法,经过一年运行,实行指导价管理对控制经济适用住房价格水平,引导市场,促进消费起到了积极作用。
为进一步完善指导价水平控制的管理办法,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补充框架中高层(8层以上至14层)经济适用住房平均销售单价的指导价。
框架中高层按套内建筑面积计算的起价为,三级地每平方米2840元,四级地每平方米2390元,五级地每平方米2040元。
楼层差价参照框架结构高层(15层以上)的经济适用住房规定执行。
二、框架结构多层(7层及以下)指导价参照砖混结构多层的指导价执行。
三、经济适用住房的地级划分以及平均销售指导价的浮动幅度仍按新计价房(2001)345号文件规定执行。
四、根据自治区计委、建设厅、国土资源厅《关于下达自治区2002年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投资计划(第一批)的通知》(新计投资(2002)375号)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建设的高层或中高层住宅一律不得列入经济适用住房计划。
因此本通知和新计价房(2002)345号文件规定的中高层和高层经济适用住房平均销售单价的指导价,只适用于2001年12月31日前列入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并开工建设的中高层和高层住宅。
五、乌鲁木齐市经济适用住房指导价不含税。
各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时未享受免税政策的,可在规定销售价的基础上加税销售。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新疆优质棉基地建设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新疆优质棉基地建设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2.01.22•【字号】新政办发[2002]7号•【施行日期】2002.01.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新疆优质棉基地建设的通知(新政办发[2002]7号)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计委、财政厅、农业厅、水利厅、林业局、外经贸厅、审计厅、质量技术监督局、供销社、农科院、农机局:国家计委以计农经(2001)1450号文正式批准了新疆优质棉基地建设项目。
批复项目总投资15.86亿元,其中: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7.5亿元(地方5亿元,兵团2.5亿元),自治区配套8.36亿元(地方5.56亿元,兵团2.8亿元)。
项目建设期年限从2001年至2005年,主要建设内容为“四大工程、两大体系建设”,即建设品种优化工程、无公害植保工程、植棉全程机械化工程、节水灌溉与科学施肥工程和技术服务体系、种子质量监测体系。
项目建成后将极大地提高我区棉花市场竞争力,并实现年产150万吨优质棉花的生产能力。
“十五”新疆优质棉基地建设同“九五”棉花基地建设相比,从工程内容到管理机制上都有很大的不同,国家继续支持建设新疆优质棉基地的目的在于,在“九五”棉花基地建设的基础上,通过加大科技和关键工程建设投入的力度,切实提高我区棉花的品质,建立我国自己的优质棉花生产基地,迎接入世后的市场挑战,保证我国棉纺工业的竞争力,巩固“九五”新疆棉花基地的建设成果,带动新疆经济的发展。
因此,“十五”优质棉基地建设是一项关系到国家和我区经济发展的重大建设项目。
为了保证优质棉基地建设项目的顺利实施和达到预期目的,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成立“新疆优质棉基地建设领导小组”新疆优质棉基地建设是一项历时五年,涉及生产部门、科研部门、管理部门和全疆主要产棉县(几乎涵盖全疆)的大规模的综合性建设项目。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关于西部大开发土地使用和矿产资源优惠政策的实施意见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关于西部大开发土地使用和矿产资源优惠政策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2.12.09•【字号】新政发[2002]82号•【施行日期】2002.12.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关于西部大开发土地使用和矿产资源优惠政策的实施意见(新政发[2002]82号)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实施西部大开发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00〕33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西部开发办关于西部大开发若干政策措施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73号)精神,鼓励国内外投资者参与新疆的开发建设,促进自治区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国家土地和矿产资源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如下关于西部大开发土地使用和矿产资源优惠政策的实施意见。
一、土地使用优惠政策(一)积极鼓励利用荒山、荒地和荒滩进行生态建设。
国有荒山、荒地和荒滩等未利用地依法出让给单位和个人进行造林种草等生态建设的,可以减免土地出让金,在不改变土地用途的前提下,实行土地使用权50年不变;达到出让合同约定的投资金额并符合生态建设条件的,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出租和抵押;土地使用权期满后可以申请续期。
利用农村集体所有的荒山、荒地和荒滩等未利用地进行造林种草等生态建设的,在集体土地所有权不变的前提下,可以通过承包、租赁、拍卖和入股等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实行土地使用权50年不变,土地使用权可以继承、转让(租)和抵押。
在国有未利用荒山、荒地和荒滩进行造林种草等生态建设,凡达到合同约定协议并符合生态建设条件的,允许从中划出不超过20%的土地,依法按协议出让最低价办理出让手续后用于其他经营。
国有和集体所有的荒山、荒地和荒滩等未利用土地权属界线按照当地进行的土地初始登记确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暂行办法》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文字号】新政办〔1999〕154号【发布部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公布日期】1999.12.30【实施日期】1999.12.3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暂行办法》的通知(新政办〔1999〕154号)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实行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是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是投资建设领域运用经济办法管理投资建设活动的重大改革和重要体现,是建立投资责任约束机制的主要制度之一。
自1996年国家计委发布《关于实行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的暂行规定》以来,我区基本建设积极推行法人责任制,部分项目按规定组建了有限责任公司,经营性建设项目实行了企业化经营,取得了一定进展。
但是,目前仍有一些地方和企业的建设项目没有实行法人责任制,投资责任约束机制和监督制约机制没有建立,有些建设项目仍然采用“指挥部”、“筹建处”、“管理局”等传统做法组织建设,责、权、利不统一,特别是责任不到位,造成部分项目随意扩大建设规模,增加建设内容,提高建设标准,甚至挤占、挪用和侵吞国家建设资金,造成国有资产的流失。
另一方面,投资建设活动中的行政色彩还比较浓厚,一些地方政府部门干预企业正常的经营和管理活动的情况仍然存在,企业的经营自主权没有得到很好的落实。
自从国家颁布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的规定后,特别是去年实施扩大内需政策,加强基础设施建设以来,贯彻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规范投资行为是国家监督检查的重点内容之一,国家要求新上的项目,都要按“新项目,新体制”的要求进行运作。
否则,项目不予批准。
为了深化投资体制改革,保持投资对我区经济的拉动作用,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精神和国家计委关于实行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的暂行规定,自治区计委研究制定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遵照执行:一、自2000年1月1日起,凡新上的经营性项目,必须按《公司法》和本《办法》规定,组建、设立项目法人,实行“新项目,新体制”。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边民互市贸易管理试行办法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边民互市贸易管理试行办法【发文字号】新政发〔1992〕72号【发布部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公布日期】1992.07.16【实施日期】1992.07.1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边民互市贸易管理试行办法(1992年7月16日新政发(1992)72号)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对外开放,发展边境贸易,繁荣边境地区经济,富民兴边,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边民互市贸易,是指两国边民、单位之间按照邻国双方达成的协议,在边境地区指定地点,在限定的商品品种和交易限额范围内进行的商品交易活动。
第三条边民互市贸易遵循“互利互惠、富民兴边,互通有无,引缺泄余,增进两国睦邻友好关系”的原则。
参加边民互市贸易的单位和边民,都要遵守所在国家和地方政府的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
第四条边民互市贸易市场应按照方便边民、单位交易,利于监督管理,利于边境安全和边界的清楚与稳定的原则设置。
我方边民互市市场,一般应设在边境地区适宜开放边民互市的地方。
第五条我方边民互市贸易市场地点,由边民互市管辖县(市)人民政府牵头,公安、工商、外事、外贸等部门共同实地勘定,经地(州)人民政府(行署)同意,按规定办理报批手续后,同对方协商达成协议,按照协议经批准建立的边民互市贸易市场,都要挂市场名称牌匾。
第六条进入边民互市贸易市场进行商品交易的,必须是毗邻两国地方政府双方商定范围的人员。
我方允许边境居民、国营企业、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公民,持合法有效证件,进入毗邻国的边民互市贸易市场。
第七条我方国营、集体、三资企业以及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从事边民互市贸易,必须出示《营业执照》和相关证件。
第八条毗邻两国从事边民互市贸易的单位和人员,必须持两国政府约定的通行证和身份证。
第九条毗邻国持护照从事探亲、旅游和公务人员,允许从事边民互市交易活动。
第十条我国允许参加边民互市贸易的单位和人员,只准购销我方允许携带出入境的商品。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减免土地出让金和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减免土地出让金和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6.30•【字号】新政办发[2011]115号•【施行日期】2011.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减免土地出让金和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新政办发[2011]115号)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了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新疆跨越式发展和长治久安的意见》(中发[2010]9号)有关用地支持政策,促进自治区优势产业和经济社会发展,经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在对口支援受援地区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外,使用戈壁荒滩(林地、草地除外)建设产业聚集园区、引进产业项目和实施安居富民定居兴牧、保障性住房、公共基础设施等民生工程的,对取得新增建设用地的县(市)人民政府一律免收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
二、在对口支援受援地区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外,使用戈壁荒滩(林地、草地除外)建设产业聚集园区、引进产业项目的,获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可免交土地出让金。
三、在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使用国有未利用地的工业项目,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可按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50%执行。
四、林地、草地由县级以上林业、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确认意见。
五、乌鲁木齐市、克拉玛依市享受对口支援受援地区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和土地出让金优惠政策。
六、上述土地优惠政策施行期限为2011年7月1日至2020年l2月31日。
2011年7月1日以前已依法批准的用地,仍按原政策规定执行。
二O一一年六月三十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行政性收费纳入预算管理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行政性收费纳入预算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4.10.12•【字号】新政办[1994]116号•【施行日期】1994.10.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预算、决算正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行政性收费纳入预算管理的通知(新政办〔1994〕116号)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了进一步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中办发〔1993〕18号、19号文件精神,根据财政部(94)财预字第37号《关于行政性收费纳入预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结合我区的具体情况,并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我区行政性收费纳入预算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行政性收费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机构,依据国家法律、法规行使其管理职能,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收取的费用。
行政性收费包括管理性收费、资源性收费和证照性收费。
二、行政性收费应按照执收单位的财务隶属关系和各项收费的不同情况分批逐步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管理。
第一批纳入预算管理的行政性收费项目是:属于全国性的资源性收费、证照性收费以及部分收入数额较大的管理性收费(具体收费项目随文附发)。
所列项目必须全部纳入预算管理,上缴国库,不得在预算外列收列支。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截留、坐支、挪用和私分行政性收费收入,也不得将行政性收费收入与单位利益和个人利益挂钩。
三、各级执收单位对纳入预算管理的行政性收费收入,应按照执收单位的财务隶属关系划分预算级次,分别作为各级财政收入管理,由各级财政部门统筹安排使用。
纳入预算管理的行政性收费收入,按不同的预算级次,就地分别缴入同级国库。
自治区实行财务垂直管理的部门,其所属单位的行政性收费收入,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由各业务主管部门统一集中后,按月缴入自治区国库。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暂行办法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暂行办法【发文字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60号【发布部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公布日期】2009.04.08【实施日期】2009.09.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60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9年3月23日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政府第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9月1日起施行。
自治区主席***二○○九年四月八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深化投资体制改革,提高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补助以及自治区本级政府投资500万元以上或者占项目总投资80%以上的下列建设项目,按照本办法规定实行代建制:(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办公建筑物及附属设施;(二)教育、科技、文化、医疗卫生、人口和计划生育、体育、消防、广播电视、民政、社会保障等建设项目;(三)拘留所、看守所、劳教所、监狱等;(四)国家和自治区规定实行代建制的其他项目。
前款所列项目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应对突发事件或者具有特殊专业技术要求的,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不实行代建制。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代建制,是指采取招标方式选择专业化管理单位(以下简称代建单位),负责建设项目组织实施和管理工作,项目竣工验收后交付使用单位的制度。
第四条实行代建制应当坚持下列原则:(一)分类实施,逐步推广;(二)公开、公平、公正;(三)专业化、市场化;(四)强化投资监督和责任追究。
第五条自治区发展和改革主管部门负责代建制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
财政、建设、审计、监察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代建制的相关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六条自治区发展和改革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办法第二条规定,在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初步设计或者在下达的政府投资计划批准文件中,确定该项目是否实行代建制;实行代建制的,应当根据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明确代建组织形式。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自治区土地市场建设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自治区土地市场建设的通知【法规类别】土地使用权出让与转让抵押【发文字号】新政发[2002]21号【发布部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发布日期】2002.03.21【实施日期】2002.03.2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自治区土地市场建设的通知(新政发[2002]21号)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以来,通过深化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市场配置土地资源的基础作用不断增强,土地资源的资产价值得到体现,为促进我区经济社会发展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但目前,我区国有土地资产通过市场配置的比例不高,透明度低;企业改制中土地资产处置不够规范,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划拨土地使用权大量非法入市,隐形交易,随意减免和挤占国有土地收益的现象严重,使大量应由国家取得的土地收益流失到少数单位和个人手中。
为切实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培育和规范我区土地市场,加快土地有形市场的建设步伐,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加强领导《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15号,以下简称“15号文件”)下发以后,自治区人民政府又专门就加强我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问题下发了《关于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的通知》(新政发[2001]43号,以下简称“43号文件”),进一步明确了要深化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完善土地市场机制,防止国有土地资产流失,要从源头上防治土地批租领域的腐败等问题。
各级人民政府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切实加强领导,要按照江泽民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要求,充分认识以加强土地资产管理为重点,整顿和规范土地市场秩序的重要意义,把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整顿和规范土地市场秩序,建立土地有形市场作为当前本地国土资源管理的中心工作,提到重要议事日程上来,进一步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突出工作重点,采取切实措施,全面贯彻落实“15号文件”和“43号文件”提出的各项要求。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自治区行政区划管理工作的通知-新政办发[2008]211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自治区行政区划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自治区行政区划管理工作的通知(新政办发[2008]211号)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进一步强化我区行政区划工作管理、监督和检查,规范调整、审批程序,妥善解决当前工作中的突出问题,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级行政区建制变更、辖区范围变更、行政机关驻地迁移、隶属关系变更、名称更名和命名等行政区划调整、变更事项,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关于行政区划管理的规定》(国发〔1985〕8号)和自治区有关规定,按程序申报审批。
二、行政公署、区公所、街道办事处派出机构的设置,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规定申报审批。
行政公署的撤销、更名、驻地迁移等事项,由相关地方人民政府报国务院审批;区公所、街道办事处的撤销、更名、驻地迁移等事项,由各派出机关逐级申报,由依法批准设立各派出机关的人民政府审批。
三、行政区划应保持相对稳定,确需调整、变更的,各地必须在充分征求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进行科学论证,制定调整、变更方案,逐级上报。
上报的内容包括:拟变更区域的地理条件、历史沿革、隶属关系、政治经济、人口面积等基本情况,调整、变更的理由和依据,调整、变更方案及方案实施后可能出现的问题和解决办法,调整、变更前后行政区划示意图等。
四、行政区划调整、变更方案一经批准,各级人民政府要认真组织实施,并按照国务院《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和自治区《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做好调整、变更后的行政区域界线勘定工作,确保社会稳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村市场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村市场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公布日期】2007.09.18•【字号】•【施行日期】2007.09.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村市场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伊犁哈萨克自治州财政局、党委农办,乌昌财政局,各地州(市)财政局\党委农办:为进一步完善我区农村市场基础设施,改善农村市场环境,促进农产品流通,引导农村发展现代物流和新型流通业,扩大农村消费,推动农村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增加农民收入,根据《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农民收入持续快速增长若干问题的意见》(新党发[2007]1号)文件精神,自治区决定设立农村市场建设专项资金。
现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村市场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村市场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二○○七年九月十八日附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村市场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农村市场建设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农业专项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自2007年起自治区财政连续5年每年安排2000万元,专项用于自治区农村市场建设。
第三条农村市场建设以完善现有农产品产地批发市场和农村集贸市场功能为主,重点支持大中城市物流配送、外向型农产品基础市场建设、肉类战略储备库建设和乡镇农产品农贸市场建设,扶持发展县级农贸市场,兼顾地州级农贸市场。
并向南疆三地州和贫困县倾斜。
第四条农村市场建设资金使用范围:用于农村市场场地硬化、交易厅棚改扩建、污水处理系统、商品质量安全检测设备仪器配套、市场安全保卫监控设备购置、购置经营设施设备、市场生活服务及卫生设施等服务功能的完善,农村市场信息收集、发布、设备购置等,自治区农村市场体系建设规划编制、项目监督管理等支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集资建房建设管理的补充通知-新政发[2008]93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集资建房建设管理的补充通知正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集资建房建设管理的补充通知(新政发〔2008〕93号)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集资建房管理的通知》(新政发〔2008〕33号,以下简称《通知》)下发以来,各地、各单位按照《通知》精神,认真做好集资建房的规范清理工作,组织开展集资建房,在解决职工住房困难,规范和加强集资建房管理,强化廉政建设,体现社会公平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为进一步扩大内需,推动职工住房建设发展,鼓励和支持自住性和改善性住房建设,调动各单位和职工集资建房的积极性,现就集资建房建设和管理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一、单位集资建房必须先按照自治区房改政策要求,完成集资建房(含房改房)规范清理任务。
凡规范清理各阶段工作没有完成、补缴差价款不落实的单位,不得申请建设单位集资建房。
各单位集资建房应当在单位自有土地上进行,不得新征用和购买土地,也不得占用下属企业土地。
二、已参加房改优惠售房但住房面积未达标职工家庭,申请参加集资建房时,退出原购住房有困难的,其房改未达标差额面积部分,执行集资建房价格,其余面积部分执行普通商品房价格。
三、为鼓励和支持单位及职工个人参与危旧住房改造的积极性,提高现有住房的抗震设防能力,对单位危旧住房拆除后就地新建集资建房的,被拆除住房性质为房改购房的,职工参加集资建房,拆除部分建筑面积原则上按照1∶1产权调换方式进行补偿,超出补偿面积且在职级标准内的面积部分执行集资建房价格,剩余面积部分执行普通商品房价格。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外经贸区域协调发展促进资金管理实施细则(修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外经贸区域协调发展促进资金管理实施细则(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外经贸区域协调发展促进资金(以下简称“区域协调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外经贸区域协调发展促进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企【2008】118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外经贸区域协调发展促进资金管理实施细则(修订)》(以下简称《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指的区域协调资金,包括中央财政拨付的外经贸区域协调发展促进资金和自治区财政安排的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
第三条区域协调资金属财政专项资金,专款专用,无偿资助,并根据实际情况结转使用。
第四条自治区财政厅和商务厅是区域协调资金的主管部门,共同对区域协调资金的使用和项目执行情况进行管理。
自治区财政厅负责区域协调资金的预算管理和资金拨付,审核区域协调资金的年度使用计划,并对区域协调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检查。
自治区商务厅负责确定区域协调资金的年度支持方向和支持重点,提出年度使用计划;负责对申报的项目进行审核,并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使用原则和支持方向第五条区域协调资金的使用应遵循以下原则:(一)符合WTO的基本规则和国际惯例;(二)符合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要求,促进自治区开放型经济的发展;(三)符合公共财政的要求,营造有利于企业发展的市场环境;(四)符合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并重原则;(五)符合公开透明、专款专用、规范管理、严格监督的原则。
第六条区域协调资金的重点支持方向如下:(一)支持企业大力开拓国际市场1、支持企业参加商务部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在境外举办的重大外经贸活动,促进企业开拓国际市场。
2、对出口农畜产品及农畜加工产品的企业为获得进口国(地区)市场准入而发生的境外检疫、检验检测费用,建立质量追溯体系发生的费用给予适当补助。
3、支持境外营销网点建设项目,对自建或收购并投入使用的营销网点建设费用给予适当补助。
4、支持企业出口包机开辟新航线,对企业境外出口开辟新航线发生的实际费用给予适当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