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项目监督管理办法
建设工程施工监理管理办法
建设工程施工监理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施工监理管理,保证工程质量、安全、进度和投资控制等目标的实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国境内依法必须进行施工监理的建设工程。
第三条施工监理应遵循公正、独立、客观、科学的原则,确保工程质量、安全、进度和投资控制等目标的实现。
第四条施工监理单位应具备相应的资质条件,承担监理业务。
第二章监理机构与人员第五条施工监理机构应由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等组成,并按工程规模、特点和复杂程度配备足够数量的监理人员。
第六条总监理工程师负责监理机构的全面工作,对监理结果负总责。
第七条专业监理工程师负责对施工过程中的质量、安全、进度和投资控制等进行专业监理。
第八条监理员负责现场监理,对施工现场的质量、安全、进度和投资控制等进行实时监控。
第三章监理内容第九条施工监理机构应按照合同约定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对施工过程中的质量、安全、进度和投资控制等进行全面监理。
第十条质量监理主要包括:材料、构件、设备等的质量检验和验收;施工工艺、施工方法的正确性;工程实体质量的检测和评定等。
第十一条安全监理主要包括: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设施;施工人员的安全培训和持证上岗;安全事故的处理等。
第十二条进度监理主要包括:施工进度的计划和实施情况;影响工程进度的因素及其处理措施等。
第十三条投资控制监理主要包括:工程变更引起的投资变化;工程结算的真实性、合规性等。
第四章监理程序第十四条施工监理机构应编制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并提交给建设单位批准。
第十五条监理机构应进行现场监理,并对施工过程中的质量、安全、进度和投资控制等问题及时提出整改要求。
第十六条监理机构应定期召开监理例会,协调解决施工过程中的问题,并向建设单位报告监理情况。
第十七条监理机构应进行工程验收,对工程质量、安全、进度和投资控制等进行评估,并提交验收报告。
工程建设施工监督制度
工程建设施工监督制度一、总则为加强工程建设施工过程的监督管理,确保工程建设项目的质量、进度和安全,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特制定本监督制度。
二、监督单位1.监督单位应当是具有相应资质和能力的机构,有责任和义务对工程建设现场进行全面监督。
2.监督单位应当依法独立行使监督权力,不受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的干扰。
3.监督单位应当有足够的人员和设备,保证对工程建设现场进行全程监督。
三、监督范围1.监督单位应当对工程建设现场的环境保护、施工质量、工期进度、安全生产等方面进行全面监督。
2.监督单位应当及时发现工程建设现场存在的问题,向相关责任单位报告并要求整改。
3.监督单位应当参与工程建设现场的验收工作,审查验收报告,并对验收结果提出意见。
四、监督职责1.监督单位应当全程参与工程施工现场的监督工作,定期巡查现场,记录关键节点及整改情况。
2.监督单位应当了解工程施工现场的施工方式、材料和设备使用情况,监督其符合相关法规标准。
3.监督单位应当定期向有关部门或单位报告工程施工现场的情况,并提出改进建议。
五、监督措施1.监督单位应当建立定期报告系统,向相关部门汇报工程建设施工现场的情况。
2.监督单位应当建立投诉制度,接受公众监督,及时处理来自社会的投诉。
3.监督单位应当建立违规行为处理制度,对工程建设现场存在的违规行为予以处理。
六、监督效果1.监督单位应当建立监督效果评估系统,定期对监督工作进行评估,提高监督工作的效果。
2.监督单位应当建立监督结果反馈机制,及时向有关部门通报监督结果,确保监督工作的实施。
3.监督单位应当建立监督信息公开制度,向社会公开监督结果和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七、监督责任1.监督单位应当建立监督责任追究制度,对监督人员的违法或失职行为进行严肃处理。
2.监督单位应当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监督结果,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3.监督单位应当对监督工作的效果进行自我评估,提出改进建议,并不断完善监督制度。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实用版)编制人:__________________审核人:__________________审批人:__________________编制单位:__________________编制时间:____年____月____日序言下载提示:该文档是本店铺精心编制而成的,希望大家下载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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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监督管理办法
建设工程项目监督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派驻纪检监察人员的职责及工作纪律 (1)第三章派驻纪检监察工作权限 (3)第四章监督程序 (4)第五章重点监督内容 (5)第六章处罚 (7)第七章表彰奖励 (12)第八章附则 (13)建设工程项目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司建设工程项目的规范化管理,确保各项规章制度的落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交通部《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关于进一步加强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领域廉政建设工作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建设工程项目监督管理工作实行纪检监察派驻制度。
公司根据需要向建设工程项目单位派驻纪检监察人员。
公司纪委是各建设工程项目单位纪检监察工作的主管部门,各派驻纪检监察人员是公司驻建设工程项目单位的纪检监察工作的代表,负责驻在建设工程项目单位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监督工作遵循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法规和公司各项规章制度为准绳,坚持“保护、惩处、监督、教育”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监督的对象是建设工程项目所有参建单位和人员。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全资或投资控股的建设工程项目单位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派驻纪检监察人员的职责及工作纪律第六条派驻纪检监察人员职责(一)负责对驻在建设工程项目所有参建单位(人员)的廉政、勤政教育,开展经常性的法纪教育。
(二)协助驻在单位制订落实廉政建设制度和措施,加强对关键部位、关键人员等各项工作的监督。
(三)负责对工程的立项、征地拆迁、招投标、工程计量、分包、设计变更,设备材料采购、资金拨付等重要环节和重大事项进行全过程监督,保证工程决策透明公开,建设管理规范有序,工程建设资金安全运行。
(四)对工程建设中可能出现腐败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及时督促驻在单位制定整改意见,并向公司报告情况;对重大违规违纪行为,调查落实,提出处理意见。
(五)对工程建设《廉政合同》的签订、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考评。
工程项目监督管理办法
一、总则为加强工程项目建设管理,规范工程建设市场秩序,保障工程质量、安全、进度和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所有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程项目,包括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交通设施、水利设施、能源设施等。
三、监督管理机构及职责(一)工程项目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协调和监督工程项目的实施,确保项目按照批准的方案、设计、进度和质量要求完成。
(二)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应当设立项目管理机构,负责工程项目的日常管理工作。
(三)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工程项目管理制度,明确各岗位职责,加强内部监督。
(四)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依法依规公开招标,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
四、招标投标管理(一)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依法依规进行招标投标,公开招标公告、招标文件、评标结果等信息。
(二)招标投标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不得以任何形式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
(三)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发现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五、工程质量管理(一)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应当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确保工程质量。
(二)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设计文件、施工规范和标准进行施工,确保工程质量。
(三)监理单位应当对施工过程进行全程监督,发现质量问题应当及时通知施工单位整改。
(四)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工程验收,对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不得交付使用。
六、工程安全管理(一)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工程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施工单位应当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施工安全。
(三)监理单位应当对施工现场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应当及时通知施工单位整改。
(四)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定期组织安全生产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
七、工程进度管理(一)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制定合理的施工进度计划,确保工程按期完成。
工程建设项目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第五章 工程决算验收
第二十二条 工程的验收应在纪检监察机关、建设主管部门的监督下由相关职能部门和专业人员组成验收小组依据设计图纸、施工合同和有关标准组织验收。凡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不得结算工程款。
第二章 招投标活动
第八条 招投标的监督管理。纪检监察机关和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对各类工程建设的监督管理,履行对工程建设的综合监督检查职责。对于招投标过程中(包括招标、投标、评标、中标)泄露保密资料、标底,串通抬标、投标、围标,歧视排斥投标等违法活动的监督执法在纪检监察机关和发展改革部门的牵头下,分别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并受理招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投诉。按照这一原则,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建设以及市政工程项目的招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由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水利、交通部门工程的监督执法分别由水利、交通部门负责;建设、水利、交通部门是招标人的,监督执法由发改委负责。
第十三条 招标结果公示。评标活动结束后,应将评选出的中标候选人通过地区招投标中心、行业网站和相关媒体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举报反映的,签发中标通知书,方可签订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同时签订廉政合同。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投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投标。除有相关规定不宜公开招标或可以进行邀请招标外,其余的必须进行公开招标。
1、应当公开招标的工程项目而未公开招标的,或者违反规定自行招标的;
2、隐瞒工程建设规模、建设条件、资金、材料保证等真实情况,或者虚报代理资格(资质)等级代理条件的;
工程项目监管管理制度
工程项目监管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提高工程项目的管理水平,保障工程项目的顺利进行,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所有类型的工程项目,包括建设类、基础设施类等各类工程项目。
第三条工程项目监管管理制度的内容包括工程项目的立项、设计、施工、验收、竣工等各个阶段的监管要求和管理措施。
第四条工程项目监管管理制度的实施单位为工程项目管理部门,负责监督和管理工程项目的各个环节。
第五条工程项目监管管理制度的主要目标是保障工程项目的质量、安全和进度,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提高工程项目管理水平。
第二章工程项目的立项阶段监管第六条工程项目的立项阶段监管包括工程项目的立项申报、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等环节。
第七条工程项目的立项申报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提交完整的申报材料,经审核合格后方可立项。
第八条工程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内容包括工程项目的建设条件、技术方案、投资估算等,应经国家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九条工程项目的初步设计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设计内容应符合相关规范要求,应经审查合格后方可实施。
第十条工程项目的立项阶段监管应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确保工程项目的可行性和可靠性。
第三章工程项目的设计阶段监管第十一条工程项目的设计阶段监管包括工程项目的施工图设计、施工方案设计等环节。
第十二条工程项目的施工图设计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设计内容应符合相关规范要求,应经审查合格后方可实施。
第十三条工程项目的施工方案设计应经审查合格后方可实施,施工方案应确保工程施工的安全和质量。
第十四条工程项目的设计阶段监管应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确保工程项目的设计质量和安全性。
第四章工程项目的施工阶段监管第十五条工程项目的施工阶段监管包括工程项目的开工验收、质量监督、安全监督等环节。
第十六条工程项目的开工验收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包括工程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和业主单位的验收。
建设工程监理管理办法
建设工程监理管理办法一、总则建设工程监理是指在建设工程建设过程中,监理人依法对工程施工质量、进度、安全等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的一种管理方式。
为了保证建设工程的质量和安全,维护建设工程参建各方的权益,制定本办法。
二、监理人的资格与责任1. 监理人的资格要求(1)监理人应具有法人资格或具备从事监理工作的合格人员;(2)监理人应具备相应的工程监理经验和技术能力;(3)监理人应具备良好的信誉和业绩。
2. 监理人的责任(1)监理人应按照合同约定的监理范围和要求进行工作,确保工程质量符合相关标准和规范;(2)监理人应及时发现和纠正施工中的质量问题,并提供相应的技术指导;(3)监理人应监督施工单位按照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图纸进行施工,确保施工符合设计要求;(4)监理人应对工程进度进行监控,及时发现和解决施工进度延误的问题;(5)监理人应对工程施工现场进行安全检查,确保施工过程中的安全措施得到有效执行。
三、监理合同的内容与履行1. 监理合同的内容(1)建设工程的基本情况介绍;(2)监理范围和要求;(3)监理费用的支付方式和标准;(4)监理人的责任和义务;(5)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方式。
2. 监理合同的履行(1)监理合同一经签订,双方应按照约定履行各自的责任;(2)监理人应制定监理计划和工作方案,报送建设单位,并督促施工单位按照计划进行工作;(3)建设单位应提供必要的施工文件和资料,确保监理人顺利开展工作;(4)监理人应按时提供监理报告和工作进展情况。
四、监理的主要工作内容1. 施工前期工作(1)审核设计文件,对工程的可行性进行评估;(2)编制监理计划和工作方案,制定监理程序;(3)对施工单位进行资质审查和信用评估;(4)审核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方案,提出合理化建议。
2. 施工过程监督(1)审核施工图纸和材料,确保符合设计要求;(2)监督施工单位按照设计和施工图纸进行施工,提供技术指导;(3)进行现场勘察和检查,发现并纠正质量问题;(4)监督工程进度,及时发现和处理施工延误的情况;(5)监督安全措施的执行,确保施工过程中的安全。
建设工程项目监督管理实施办法
建设工程项目监督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监督管理原则及目的为了规范公司建设工程项目的审计监察工作,提高审计监察工作质量,根据审计监察中心工作职责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项目是指以公司各种资金来源投资的基本建设项目和修缮工程项目,包括各类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建筑物维修、装修改造、水电基础设施建设维护、景观绿化以及网络信息平台建设及维护等工程。
建设工程项目审计的目的,是促进项目建设有关部门或单位加强管理,保障建设、修缮投资合法、合理使用,正确评价投资效益,提高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水平。
第二章监督管理事项结合公司工程管理的实际情况,确保各项管理制度的落地性和可执行性,本办法主要从材料设备、工程质量、工程进度管理、管理人员履职情况、成本招采共计五大类进行督察,逐项进行全过程重点监督监察落实,以达到全面督促管理人员履职,把控过程风险,切实提高整体管理水平的目的。
一、材料设备类对工程物资采购计划编制、采购方式选择、采购价格及合同签订、合同价款结算、设备和材料验收、仓储保管、废旧物资管理等进行监督监察。
(一)材料招采、封样项目材料设备采购中,审计监察中心全程参与,监督招采流程的合规、合理、公平、公正性。
招采约谈阶段,所有投标单位需提供材料设备样品(实体或图册),统一确认材料标准,参与最后一轮约谈的合作单位需提供实体或图册样品,定标前监督招采部门现场封样,确认提供2套样品(施工现场一套,招采部门一套)。
(二)材料进场验收涉及项目开工至项目结束,所有材料(包含甲供及乙方采购)的进场验收;审计监察负责监督监察以下内容。
1.材料进场记录表(详见附件9《材料进场验收表》);2.材料进场验收影像资料(水印相机带时间与定位);3.合同要求提供的检验报告、合格证等;4.封样材料的登记台账;5.现场监督监察:监督监察项目包含封样室样品的合规性、进场材料与样品的一致性;6甲供材出入库登记领用记录表。
二、工程质量类(一)工程施工工序验收资料(重点关注:隐蔽工程、道路管网、防水、外墙外保温等)1.工作面交接验收资料(详见附件3《工作面移交验收表》);2.工序验收资料(详见附件5《工序验收检查清单》、附件6《隐蔽(工序)验收记录表》);3.各楼号、各工序影像资料留存(水印相机带时间与定位);4.隐蔽验收影像资料(水印相机带时间与定位);5.样板先行(详见附件7《样板先行清单》),监督监察样板先行落实执行情况;6.主体浇筑的混凝土质量缺陷影像资料(在缺陷位置用记号笔标明楼号、楼层、轴线,并留存维修前、维修中、维修后的影像资料);(二)现场抽检、实测实量(详见附件2《厚疆工程评估体系》)依据图纸、规范和合同约定,对工程质量、质量风险点、关键部位工作等进行检查并实测实量,综合评估;(三)项目验收、移交主要审核竣工验收程序;验收报告编制;资产移交;工程资料归档等;1.验收标准、验收存在问题、整改意见、整改后复验情况及验收成果文件;具体内容和流程依据集团下发的《厚疆集团工程验收移交管理制度》;2.参与关键节点验收(详见附件4《大节点验收表》),对项目自行验收成果进行监督监察;3.工程验收过程中若存在需后续接收部门参与的,必须签署明确的验收意见,不参与或未签意见的视为无异议;4.移交资料监督监察,监督监察满足移交条件工程项目的落实以及各部门配合执行情况;三、工程进度管理类为确保实现工程项目总体进度目标,加强项目进度管理责任,强化各合作单位的进度管理意识,明确进度延误责任,对项目进度资料做以下监督监察;(一)项目总体进度计划执行情况;(二)对总包及各分包进度计划的监督监察1.对未进场合作单位的监督监察(1)工程技术成本招采联动计划表(详见附件1《设计-招采-成本-工程招采联动计划》);(2)工程施工进度计划表,要求体现工程需求进度,倒排进场时间;2.对已进场合作单位的监督监察(1)工程开工通知单;(2)工程施工进度计划表,项目目标责任书;(3)现场施工进度情况(工作日志及影像记录);(4)工程实际进度是否满足工程施工进度计划表及合同约定工期,若不能满足,是否采取有效赶工措施;(5)工期延误申请资料,按要求月度整理汇报,严禁后补,工期延误申请资料需包含工期延误的原因分析(满足合同约定要求)、延误责任与费用分摊;(6)制定合作单位施工进度台账(详见附表11《合作单位施工进度台账记录》)四、管理人员履职情况监督监察(一)分管区域工程基本信息熟悉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所负责区域各类施工详细数据、合作单位基本情况、进度计划及异常时想到的处理主要包括以下内容:楼栋数、进深开间、层高、梁下净高、房间及楼栋和项目建筑面积、室内消防管网走向、预留洞口用途、工程整体施工进度及工期要求、合作单位基本情况等;(详见附件10《项目基本信息熟悉情况检查表》)(二)工作日志记录监督监察(需项目负责人每周审核签字);1.基本内容:晴雨表;各分包单位进场情况及现场施工出勤人数,出勤人数一定要分工种记录,并记录工人的总人数;当日施工内容及实际完成情况等;2.工作内容:主要材料加工及预计到场时间;材料进场验收(参与人员、验收时间);设计变更、工程指令、技术核定通知及执行情况;分包单位进场情况;分包单位工作面交接;重要工序验收等;3.现场整改记录及反馈:集团部门现场巡查提出问题及整改反馈情况,政府相关部门有关领导、主管部门或各种检查组对工程施工技术、质量、安全方面的检查意见和决定等;4.其他:现场异常事项;停电、停水、停工情况等;(三)变更签证管理分管区域是否存在设计变更、工程指令等调整原设计,是否及时完善相关手续流程;(四)分管区域内合作单位的工程合同熟悉程度;(详见附件8《合同抽查记录》)(五)对负责区域异常情况及处理意见的登记记录;(六)监督监察决策小组月度工作会议记录,需体现由决策小组决定事项及决议;(七)廉政建设监督监察1.项目廉政投诉渠道的建立;2.召开廉政宣传专题会议;3.醒目位置张贴廉政举报投诉宣传;五、成本招采类监督监察(一)成本部1.各项目进度款审批时效性与准确性;2.监督监察项目结算办理的时效性与准确性,依据合同结算联动计划表(详见附件1),确保对结算时效的把控和实现;各总包分包合同结算争议问题,除需领导最终确认的非技术性问题可甩项,由审计监察中心对可复核的部分审核完成后,一并由领导最终确认;3.争议问题的处理,每周整理汇总报送董办。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1)在设计文件中注明涉及安全生产的重大危险源;
(2)对涉及安全生产的设计变更进行审核;
(3)为施工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
3.施工单位应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履行以下职责:
(1)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2.施工临时用电设施必须符合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防止发生触电事故。
3.施工单位应定期对施工临时用电设施进行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整改。
十六、施工环境保护与职业健康
1.建设工程各方主体应遵守环境保护和职业健康相关法律法规,采取措施防止施工过程中的环境污染和职业病的发生。
2.施工单位应加强施工现场的粉尘、噪声、振动等污染物的控制,确保施工现场环境达标。
3.鼓励社会公众、新闻媒体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进行监督,对发现的安全隐患和违法行为及时报告。
4.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信息报告制度,定期公布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情况。
五、法律责任与争议处理
1.建设工程各方主体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安全生产事故的,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施工单位应加强对施工现场临时设施、施工机械、电气设备等的安全管理,确保设备安全运行。
4.施工单位应严格执行施工安全生产措施,防止高处坠落、物体打击、触电等安全事故的发生。
十、应急救援与事故处理
1.建设工程各方主体应制定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建立应急救援组织,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设备和物资。
2.建设工程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时,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救援,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
建设工程监理管理办法
建设工程监理管理办法一、引言建设工程监理是指依法对建设工程实施全过程、全方位的监督和检查,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达到国家标准要求。
为了规范建设工程监理管理,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特制定本《建设工程监理管理办法》。
二、监理资质要求1.监理机构应具备注册的法定资质,并通过相关部门的审核和监督。
2.监理人员应具备相应的专业背景和工作经验,通过专项考试并获得监理工程师职称。
3.监理机构和人员应遵守监理行业的道德规范和职业操守,维护客户的利益,并保持独立、公正的立场。
三、监理合同与责任1.监理合同应明确双方的权利和责任,并详细列明监理服务的范围和工作内容。
2.监理人员应按照合同约定,参与工程各阶段,监督施工单位的工作过程,确保施工质量和合规性。
3.监理人员对工程质量和安全负有监督责任,如发现问题应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并协助解决纠纷。
四、监理报告与台账管理1.监理人员应每周向业主提交监理报告,汇报工程进展情况、存在的问题和风险控制措施。
2.监理报告应准确、详尽,附带必要的照片、文件和资料作为证明。
3.监理人员应定期更新监理台账,记录施工质量、安全检查结果和问题处理情况,以备后期溯责和验收。
五、监理服务收费和费用支付1.监理服务收费应按照相关规定和市场行情进行合理定价,并与业主签订监理服务合同。
2.监理费用支付应按合同约定的时间节点进行,业主应按时支付,并提供相应的付款凭证。
3.如因业主原因导致监理费用支付延迟,业主应承担相应的滞纳金。
六、违约和争议解决1.如监理机构或监理人员违反监理合同约定,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因此给业主造成的损失。
2.双方如因监理合同履行发生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无果,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纠纷。
七、监理机构管理和考核1.监理机构应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包括人员管理、业绩评价、质量管理等方面,确保监理服务的专业性和可靠性。
2.相关主管部门应定期对监理机构进行考核,对未按要求进行监理工作的机构予以警告、罚款甚至撤销资质。
建设工程监理管理办法
建设工程监理管理办法一、总则建设工程监理是指在建设工程的施工过程中,依法对工程质量、施工进度和合同履约等进行监督和管理的一项重要工作。
为了规范建设工程监理的行为,提高监理管理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二、监理资质1.监理机构应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进行注册登记,并持有有效的监理资质证书。
2.监理机构负责人应具备相应的从业经验和专业知识,经过培训并通过考试后方可担任监理工作。
3.监理人员应持有有效的监理师证书,且每三年参加一次继续教育,保持专业知识的更新。
三、监理职责1.监理机构应全程参与建设工程的设计、招标和施工过程,对施工企业的资质、技术人员和设备进行审核评估。
2.监理机构负责审核并监督施工企业的施工方案、质量计划和进度计划的制定和执行情况。
3.监理机构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对工程施工的质量、安全、环保等方面进行监督检查,并提出整改意见。
4.监理机构应与建设单位、施工企业等各方保持良好的沟通和协调,及时解决工程施工中的问题和纠纷。
四、监理报告1.监理机构应每月向建设单位提交监理月报,详细记录本月监理工作的情况和问题,并提出建议和解决措施。
2.监理机构应每季度向建设单位提交监理季报,对本季度的监理工作进行总结,并评估施工企业的施工质量和进度。
3.监理机构应及时向建设单位汇报工程质量问题和安全事故,并提出相应的防范和处理措施。
五、监理费用1.建设单位应按照相关规定向监理机构支付监理费用,具体费用标准由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2.监理机构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和标准提供监理服务,并填写相应的监理费用结算单。
六、违约责任1.监理机构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质量要求提供监理服务的,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2.建设单位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监理费用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七、附则1.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并取代以前的相关规定。
2.监理机构应加强自身建设,提高监理质量和效率,为建设工程的顺利完成提供保障。
以上是关于建设工程监理管理办法的文章内容,旨在规范建设工程监理行为,提高工程质量和管理水平。
建设工程监理管理办法
建设工程监理管理办法建设工程监理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监理的管理,保证工程建设质量,提高工程建设项目的投资效益和建设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监理管理办法》以及有关建设工程监理的其他法律法规,结合公司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监理工作内容建设工程监理的工作内容包括施工质量控制、建设工期进度控制、建设资金使用和成本造价控制(即“三控”)、安全文明生产监督管理、合同管理、信息管理(即“三管”)、施工组织协调管理和服务(即“一协调”),以及勘察、设计、保修等阶段的相关服务。
具体包括:一、勘察阶段:协助建设单位编制勘察要求、选择勘察单位、签订勘察合同,核查勘察方案并监督实施和进行相应的控制,参与验收勘察成果。
二、设计阶段的监理工作主要包括:1.协助建设单位编制设计任务要求、选择设计单位、签订设计合同;2.参与评选设计方案,对各设计单位进行协调管理,督促设计单位限额设计、优化设计,监督合同履行;3.审核设计是否符合规划设计要求,能否满足建设单位提出的功能使用要求;4.审查设计进度计划并监督实施,核查设计大纲和设计深度、使用技术规范和标准的合理性,分析设计的施工可行性和经济性,提出设计评估报告(包括各阶段设计的核查意见和优化建议),协助审核设计概算。
三、施工阶段的监理工作以施工过程中的质量、进度、资金使用、成本造价和费用控制为重点,具体包括但不限于:1.监督施工单位按照设计要求进行施工,审核施工图纸和设计变更;2.监督施工单位的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及时发现和纠正工程质量问题和安全生产事故;3.监督施工单位的工程进度,协调解决施工中的技术问题和施工现场管理问题;4.监督施工单位的资金使用和成本造价,审核工程量清单和结算单,协调解决工程款支付问题;5.监督施工单位的费用控制,审核施工单位提出的费用报销申请,协调解决费用支付问题。
第四条实施监理的建设工程项目,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工程监理单位监理。
工程项目建设监察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工程项目建设管理,确保工程质量、进度和资金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国境内各类工程项目建设,包括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
第三条工程项目建设监察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依规,确保工程质量;(二)科学管理,提高建设效率;(三)廉洁自律,严防腐败现象;(四)责任明确,强化监督检查。
第二章监察机构与职责第四条工程项目建设监察工作由各级监察机关负责。
第五条监察机构的主要职责:(一)对工程项目建设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确保项目建设合法合规;(二)对项目建设中的违规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处理;(三)对工程建设中的廉洁风险进行防控;(四)对工程建设中的质量、进度和资金安全进行监督;(五)对工程建设中的投诉举报进行受理和处理。
第三章监察内容与程序第六条监察内容:(一)工程建设项目的立项、审批、招投标、合同签订等环节;(二)工程建设项目的施工、监理、验收等环节;(三)工程建设项目的资金使用、设备采购、材料供应等环节;(四)工程建设项目的质量、进度、安全等环节;(五)工程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节能减排等环节。
第七条监察程序:(一)立项阶段: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等文件进行审查,确保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保要求等;(二)招投标阶段:对招投标活动进行监督,确保招投标公平、公正、公开;(三)施工阶段:对施工现场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工程质量、进度和安全;(四)验收阶段:对工程验收过程进行监督,确保工程符合设计要求和质量标准;(五)竣工阶段:对工程竣工验收报告进行审查,确保工程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设计要求。
第四章监察措施与责任追究第八条监察措施:(一)现场检查:对工程建设现场进行实地检查,了解工程进度、质量、安全等情况;(二)资料审查:对工程建设相关文件、资料进行审查,确保其真实、完整、合规;(三)调查取证:对工程建设中的违规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取证;(四)约谈提醒:对工程建设中的问题进行约谈提醒,督促整改;(五)行政处罚:对工程建设中的违规违法行为依法进行行政处罚。
工程建设项目监督管理办法
工程建设项目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地区工程项目建设市场,加大对各类工程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有效遏制建设领域的不廉洁行为,保证工程项目管理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工程建设若干违法违纪行为处罚办法》、《关于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的意见》、《党员领导干部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工程建设领域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纪律规定,结合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地区范围内行政、事业单位及涉及公共安全设施的工程建设等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工程建设是指房屋建筑及附属工程、水利工程、城市市政建设工程、道路交通工程以及农业、林业综合开发项目工程等。
第四条 500万元以上的工程建设项目,由地区纪委监察局直接进行监督,500万元以下的工程建设项目可由县(市)纪委监察局或建设单位主管部门的纪检监察组织进行监督。
第五条投资30万元以上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进行,并严格执行工程建设核准审批、备案、招标投标、双合同(建设合同、廉政合同)及竣工决算、审计、验收等程序。
第六条实行项目资本金制度。
项目法人对重大建设项目必须注入资本金,资金到位情况不符合要求的,不得进入立项审批程序。
第七条实行项目法人制。
项目法人对工程项目终身负责,凡工程出现问题,造成损失等问题的,随时进行责任追究。
第二章招投标活动第八条招投标的监督管理。
纪检监察机关和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对各类工程建设的监督管理,履行对工程建设的综合监督检查职责。
对于招投标过程中(包括招标、投标、评标、中标)泄露保密资料、标底,串通抬标、投标、围标,歧视排斥投标等违法活动的监督执法在纪检监察机关和发展改革部门的牵头下,分别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并受理招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投诉。
按照这一原则,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建设以及市政工程项目的招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由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水利、交通部门工程的监督执法分别由水利、交通部门负责;建设、水利、交通部门是招标人的,监督执法由发改委负责。
基本建设项目监督管理规定模版
基本建设项目监督管理规定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基本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促进工程质量提高、工期保障和项目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基本建设项目监督管理,应坚持依法监督、科学管理、公正执法的原则,确保基本建设项目的顺利进行。
第三条基本建设项目监督管理,适用于所有的基本建设项目,包括新建、扩建、改建、恢复和维修等各类项目。
第四条基本建设项目监督管理的责任主体为监督部门、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等相关主体。
第五条基本建设项目监督管理的基本要求为:依法进行监督,加强设计和施工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做到严格按计划施工,遵守工程管理制度。
第六条监督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监督管理机制,制定监督计划,加强日常检查和专项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并向上级监督部门报告。
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进行项目建设,组织编制合理的项目计划,确保项目融资和资金使用符合相关规定。
第八条设计单位应当按照规范和标准进行设计,确保设计文件的质量和完整性。
第九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设计要求和工程管理制度进行施工,保证工程质量和工期进度。
第十条监理单位应当独立、公正、负责地履行监理职责,对施工过程进行监督,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
第二章基本建设项目监督管理程序第十一条基本建设项目监督管理程序包括前期准备、施工过程和竣工验收等阶段。
第十二条前期准备阶段的监督管理,应包括项目立项审批、设计文件审查和施工图审查等环节。
监督部门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对建设单位提交的项目立项申请进行审查,确保项目合法合规。
设计单位应当按照规范和标准进行设计,确保设计文件的质量和完整性。
第十三条施工过程阶段的监督管理,应包括施工组织设计、施工现场管理、施工质量把关、施工安全保障和进度控制等方面。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设计要求和工程管理制度进行施工,保证工程质量和工期进度。
监理单位应当对施工过程进行监督,及时发现问题并提出整改措施。
建设工程监督管理制度
建设工程监督管理制度一、总则为规范和加强建设工程监督管理,有效防范和纠正建设工程施工乱象,保障工程质量和工程安全,提高工程监督管理水平,特制定本制度。
二、监督管理体制1. 建设工程监督管理机构设立建设工程监督管理部门,下设规划、监理、工程质量、建设工程监察等职能科室,明确机构设置和职责分工。
2. 监督管理人员建设工程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配备专业技术人员、监理人员等相关人员,确保监督管理工作人员具备专业素质和监督管理经验。
三、监督管理制度1. 建设工程监督管理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在建和竣工的建设工程,包括建筑工程、市政工程、水利工程等各类工程项目。
2. 监督管理的目标建设工程监督管理的目标是确保建设工程按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进行施工,保证工程质量、工程安全和环境保护等各项指标符合要求。
3. 监督管理的职责(1)制定并实施建设工程监督管理规章制度,明确监督管理职责和工作流程;(2)组织开展施工现场检查,及时发现并纠正工程施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3)组织开展竣工验收工作,确保建设工程合格验收;(4)制定并完善建设工程施工质量评定标准,健全施工质量评定机制;(5)开展对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的考核,对不合格单位进行处罚;(6)加强对重大风险工程的监督管理,做好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
四、监督管理措施1. 建立健全监督管理档案建设工程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监督管理档案,记录建设工程的施工过程和竣工验收情况,确保监督管理工作的规范和持续性。
2. 强化监督管理力量建设工程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不断加强监督管理力量建设,提高监督管理人员的专业素质和业务水平,确保监督管理工作的有效性和高效性。
3. 加强信息公开建设工程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信息公开工作,通过多种途径向社会公众公开建设工程监督管理的相关信息,增强社会监督力量,确保监督管理工作的透明和公正。
五、监督管理责任1. 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施工规范要求进行施工,确保施工质量符合标准要求,接受监督管理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基本建设项目监督管理规定范本
基本建设项目监督管理规定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基本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规范工程建设行为,确保项目质量和安全,保护社会公共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建设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基本建设项目监督管理,指监督、检查和管理各类基本建设项目的过程,包括前期准备、设计、施工、验收等各个环节。
第三条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开展对基本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工作,准确把握各个环节的关键节点,提高项目质量和工程进度,保障投资效益。
第四条基本建设项目监督管理应当坚持科学、公正、独立、高效的原则,确保项目建设符合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防止工程质量事故和违法违规行为。
第五条基本建设项目监督管理涉及的主体包括监督管理机构、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及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
第二章建设项目审批与备案第六条建设单位在开展基本建设项目前,应当依法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审批或备案。
建设单位应当提供真实有效的材料和信息,并保证其合法性和准确性。
第七条监督管理机构在审核建设项目审批或备案申请时,应当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进行审核。
审核时,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以事实为依据,客观公正、公正审查,并按照法律程序予以处理。
第八条建设单位在建设前应当向有关监督管理机构提交项目规划图纸、设计文件等相关资料。
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对项目资料进行审核,核实项目的合法性和技术可行性。
如发现问题,应当及时予以指导和纠正。
第三章工程建设合同管理第九条建设单位与设计单位、施工单位之间应当签订工程建设合同,并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工程建设合同应当合法、公正、合理,确保各方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第十条工程建设合同中应明确项目的计划、设计、施工等关键要素,具体规定施工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进行工程建设。
第十一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工程建设合同的规定,采用符合质量要求的材料和设备,保证施工质量和安全。
若发现施工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监督管理机构。
工程项目事前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工程项目事前监督管理,规范工程项目建设市场,确保工程质量、安全、进度和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我国境内进行的各类政府投资、企业投资和社会投资等工程项目的事前监督管理。
第三条工程项目事前监督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行政、公开透明;(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三)分级管理、责任到人;(四)科学决策、高效实施。
第二章监督管理职责第四条工程项目事前监督管理由各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职责如下:(一)制定工程项目事前监督管理制度;(二)对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文件等进行审查;(三)对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四)对工程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审查;(五)对工程项目质量安全进行监督;(六)对工程项目资金使用进行监督;(七)对工程项目进度进行监督;(八)对工程项目变更进行审查;(九)对工程项目竣工验收进行监督。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其他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协同做好工程项目事前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章监督管理内容第六条工程项目事前监督管理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查;(二)工程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查;(三)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监督;(四)工程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五)工程项目质量安全监督;(六)工程项目资金使用监督;(七)工程项目进度监督;(八)工程项目变更审查;(九)工程项目竣工验收监督。
第七条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查应包括以下内容:(一)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可行性;(二)项目建设规模、内容、进度;(三)项目建设投资估算、资金筹措;(四)项目建设环境保护、安全防护措施;(五)项目建设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分析。
第八条工程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查应包括以下内容:(一)设计方案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二)设计方案的技术先进性、经济合理性;(三)设计方案的质量、安全、环保、节能等方面;(四)设计方案的实施可行性。
工程项目建设监督制度
工程项目建设监督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工程项目建设的监督管理,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促进项目建设顺利进行,特制定本监督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工程项目建设监督行为,包括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等参与的各类工程项目。
第三条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监督管理制度,明确监督监理的职责范围与义务,保障监督监理的独立性,提高监督监理效果。
第四条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义务遵守本制度的规定,不得违反本制度进行违法违规行为。
第五条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制定监督计划,对工程项目建设进行定期检查,及时发现并解决问题。
第六条进行监督工作的监督员应当具备相关资质和经验,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和规定,维护工程项目建设的正常秩序。
第七条工程项目建设监督制度的内容包括监督管理机构、监督流程、监督评估、监督处罚等方面的规定。
第二章监督管理机构第八条工程项目建设监督管理机构应当是一个独立的机构,不受任何单位或个人的干预。
第九条监督管理机构应当配备专业监督人员,具备相关资格和经验,确保监督工作的有效性和公正性。
第十条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明确各部门和人员的职责分工,提高工作效率。
第十一条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监督人员的培训和考核,提高监督人员的专业素质和综合能力。
第三章监督流程第十二条工程项目建设监督流程包括工程前期准备、施工过程监督、竣工验收等环节。
第十三条工程前期准备阶段监督应当重点关注工程预算、设计方案、招投标等环节,确保项目建设按照规定程序进行。
第十四条施工过程监督应当针对工程施工现场进行监督,确保施工单位严格按照设计方案和施工标准进行施工。
第十五条竣工验收阶段监督应当对工程项目进行全面检查,确保工程质量合格,达到相应标准要求。
第四章监督评估第十六条工程项目建设监督评估应当及时进行,关键节点应当进行详细评估,确保监督管理工作的有效性。
第十七条监督评估结果应当及时向监督管理机构报告,对监督工作的不足之处进行整改并提出改进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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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项目的监督管理,规范工程项目建设市场,建立工程建设领域监督检查工作长效机制,有效遏制建设领域的违法违规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工程项目的优质、安全和廉洁高效,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监督检查机构
二、监督检查职责
(一)监督检查小组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被监督检查单位有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行政纪律等行为,有权责令被监督检查单位停止该行为,并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二)监督检查小组对被监督检查单位执行整改落实情况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三)各监督检查小组牵头单位及时向建设工程项目监督检查小组汇报监督检查及整改落实情况。
三、监督检查内容
(一)项目前期工作监督检查内容
1、加强项目建设程序的监管;
2、加强节能评估审查,规范和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强化对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监管;
3、依据《招标投标法》,以政府投资项目为重点,严格核准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确保依法应该公开招标的项目实行公开招标;
4、加强对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的管理,严格依法征地拆迁,坚持合理工期、合理标价、合理标段,科学组织施工,规范设计变更;
5、加强对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管,规范招标方式确定、招标文件编制、资格审查、标段划分、评标定标、招标代理等行为。
以上监督检查由发改委组织实施,并制定相关监督检查办法。
(二)工程建设质量监督检查内容
1、加强工程建设质量过程的监管,推行管理骨干基本固定、职责明确、规范运作的劳务管理模式;
2、严格合同订立和履约,禁止转包和违法分包;
3、完善质量管理法规制度,明确质量标准和管理目标,加强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强化企业质量主体责任,落实工程质量各方领导责任制。
严格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规范试生产管理;
4、加强控制性详细规划制定和实施监管,严格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制定和修改程序;
5、加强对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执行情况和规划实施管理的监督检查,加大规划行政执法力度。
以上监督检查由建设局组织实施,并制定相关监督检查办法。
(三)项目资金监督检查小组内容
1、严格按照《招标投标法》和《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加强对工程建设重要设备、材料采购;
2、加强工程建设项目资金监管,深化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严格概、预算管理,控制建设成本,确保财政拨款和银行贷款等项目建设资金的安全;
3、对中央投资和国有资金投资项目严格按建立专户、专款专用、专款核算、专人管理的要求监督检查。
以上检查由财政局负责组织实施,并制定相关监督检查办法。
四、监督检查方式
监督检查小组牵头单位根据实际需要,会同相关部门进行定期或不定期专项检查。
(一)组织召开与监督检查事项有关的会议,听取被监督检查单位主要负责人有关建设项目的情况汇报;
(二)查阅被监督检查单位有关建设项目的财务会计资料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三)进入建设项目现场进行查验,调查、核实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工程质量、进度等情况;
(四)检查被监督检查单位的财务、资金状况,向职工了解情况、听取意见,必要时可要求被监督检查单位主要负责人作出说明。
五、责任追究
(一)项目单位要严格按照工程项目建设程序做好各项工作,对平时自查和检查组提出的问题要及时整改纠正。
若相同问题再次出现,将按照有关规定追究项目法人的责任;
(二)各相关职能部门要认真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做好对本部门所审批、审核、许可事项的监督检查,对存在的问题要及时提出处理意见并督促纠正,如督查不到位将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单位行政一把手的责任;
(三)各监督检查小组要充分发挥作用,按照职责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对工程项目进行监督检查,在检查中因督查不到位,致使工程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被相关部门通报的,将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督查人员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