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向第三人给付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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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第三人负担合同

论第三人负担合同

担合 同也是契约 自由的体 现 , 分尊 重 了当事 人 和第 三人 的 意 充 思 自治。第三人负担合 同虽然为 第三人设定 了义 务 , 但义务 是否 履行完全 由第三人 的意志决定 。如果第三人愿意履行 , 么既符 那
合经济 发展的需要 , 也符合 当事人 的利益 。法律 没有必要加 以禁 止 。第三 人也可 以拒绝履行 , 这样 也无损第 三人 的利益 。 二、 第三人 负担合同与合 同的相对性原 则
第2 4卷第 7期
论 第 三人负担合 同
孑持 明 , j 、
( 苏州 大 学 法学 院 ,江 苏 苏州 250 ) 10 6
摘要 : 第三人 负担 合 同是 以第三人 的给付 为标的 的 , 它在 各 国的 法典 及 学说 、 司法 实践 中逐 渐得 到 了确 立和承认 。 它虽然 从主体和 内容上 涉及 到第三人 , 但其 效力并未 突破合 同相 对性 原则。它 的成 立与生效有特 别要件 , 其效 力虽限 定在 当事人 之 间, 但债权人也 会 因第三 人的 同意而取 得对第 三人 的请 求权 。而我 国《 同法》 合 的笫 6 5条 并未真 正确 立第三人 负担合 同
人产生约束力 。它主要包含 两层 含义 : 是 除合 同当事人 外 , 一 任
民法典中 出现 了。首 先对其进行 规范 的是 法 国的 民法 典 , 法 国 《 民法典》 12 规定 “ 第 10条 但是 , 一人得 出面保 证第 三人 为一定 行 为, 如果第三人 拒绝承诺此 义务 , 出面保 证让 该人 为此行 为 的人 或者许诺让其批 准此 种 承诺 的人 , 负赔 偿 损失 的 责任 。 而 应 ” 在其后的《 国民法典》 德 和《日本 民法典》 中虽然规定 了第 三人 利 益合 同 , 但却没有规定 第三人 负担合 同。不过其在学说 和判例 中

论为第三人利益的合同

论为第三人利益的合同

论为第三人利益的合同
第三人利益的合同又称为受益人合同,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了一方的权益会直接利益于合同之外的第三方的情况下所订立的合同。

在这种合同中,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原始合同当事人和第三人受益人。

原始合同当事人是合同中直接约定权益受益的一方,而第三人受益人是合同中的权益受益方。

第三人利益的合同通常包括两种情况:
1. 第三人作为合同的第三方,直接受益于合同。

举一个简单的例子,A与B签订一份房屋租赁合同,约定B每月向A支付租金。

如果A与B在合同中明确约定,第三人C 有权作为租金支付方向A支付租金,那么C就是该合同的第三人受益人。

2. 第三人作为合同的附属受益人,间接受益于合同。

这种情况下,第三人并不直接参与合同的订立,但合同的履行会使其利益得到保障。

例如,A向B借款,约定B将借款用于支付C的学费。

在这种情况下,C作为借款用途的最终受益人,可以在适当的情况下以自己的名义要求借款的支付。

第三人利益的合同是为了保护第三人的权益而设立的,它使得第三人能够直接参与合同关系,行使自己的权利。

在法律上,第三人受益人在合同履行中具有一定的权利地位,可以要求原始合同当事人履行合同义务,也可以直接对原始合同当事人采取法律行动。

总的来说,第三人利益的合同为了保护第三人当事人的利益,使其能够直接从合同中获益,并提供一种法律手段来保护其权益。

然而,司法判例和相关法律对第三人利益的合同有一系列的限制和规定,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论为第三人利益合同

论为第三人利益合同
的价值功 能 。我 国现行 立 法并 没有关 于 为第 三人利
合 同相对 性 又称 为 契 约 相对 性 或 债 的相 对 性 。 合 同相对 性原 则是 合 同规则 和制 度赖 以建 立 的基础 和前提 。 基本 含义 是 : 同关 系是特定 当事 人之 间 其 合 的关 系 , 同效 力仅及 于缔 约方 , 合 任何 其 它人 不得请 求 享有 合 同上 的权利 ,也 不必 承担 合 同上 的义务 和 责任 。[ 2 1
间发生 法律效力 , 是公 认 的合 同法 的一个 基本 原则 。
合 同进行深入研 究 , 有利于正确理解《 同法 》 合 相关
理论 ,有利 于认 识我 国现 行法 律规 定 的不 足和合 理
构建 我 国的为第 三人 利 益合 同理论 ,其 具 有重要 的
理论 意义 和实践 意义 。

三人履行 债务 的 ,债 务人 未 向第 三 人履行 债 务或者
收 稿 日期 :0 9 1 -1 20- 1 9
基金项 目: 江苏省教育厅 20 年度哲学社会科 学“ 08 和谐社会 中的私法伦理” 0SB 0 0 9 l 阶段性成果。 (8J 2 00 )q g
作者简介 : 张敏 , 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 2 0 民商法硕 士研究生 , 究方向为民法学。 07级 研
法领 域 , 罗马法 曾确立 了“缔 约 ) 为应该 在要 约人 ( 行
参 与合 同的约定 , 自然不受 约定约束 。
虽然合同相对性具有如此巨大的价值 ,但其也
有局 限性 。 任何 理论 的合 理性 总是相对而 言 的, 在 是

定时 空范 围内的相对 有效性 ,合 同相对性 原则 当
任 ,虽然有学者认为这是对为第三人利益合同的规 ”

向第三人给付与第三人为给付的合同

向第三人给付与第三人为给付的合同

向第三人给付与第三人为给付的合同王利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合同的履行是指债务人全面的、适当的完成其合同义务。

合同一旦生效,就应当对当事人产生拘束力,这种拘束力很大程度上体现在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上。

但合同的履行不一定要求债务人亲自履行,也不一定要求债权人亲自接受履行,合同法第64、65条的规定涉及到向第三人给付与第三人为给付的合同,从而确立了非合同当事人作出履行和接受履行的规则,由于合同法这两个条文在理解中经常发生争议,因此有必要做出探讨。

一、向第三人给付的合同合同法第64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的,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该条规定实际上涉及如下两种行为:一是涉他合同。

所谓涉他合同,又称为第三人利益合同、第三人利益订立的合同、第三人取得债权的合同或向第三人给付的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由一方向合同关系外第三人为给付,该第三人即因之取得直接请求给付权利的合同。

第三人不是订约当事人,他不必在合同上签字,也不需要通过其代理人参与缔约。

不过尽管第三人不是订约主体,却可以依据合同接受债务人的履行和请求其履行的权利。

这就是说,在合同成立并且生效以后,债务人应负有向第三人履行的义务,如果债务人不履行义务,应承担违约责任。

利他合同中的第三人没有参与合同的订立,但享有合同所规定的利益。

第三人享有的利益在合同中的体现是多方面的,例如在货物运输合同中,如果托运人与收货人不一致,则收货人作为利益第三人享有接受货物的权利,再如合同规定债务人应当向第三人作出给付,第三人接受给付,便是享有合同规定的利益。

第三人虽然在利他合同中享有利益,但并不参与合同的订立,因此他并不是合同所明确规定的债权人,也与合同的债权人并不形成连带债权关系。

合同一经成立,该第三人如不拒绝,便可独立享受权利。

当然,合同当事人虽可以为第三人设定权利,但不应强迫该第三人接受此权利;对第三人设定的权利,该第三人可以接受,也可以不接受。

论“为第三人利益合同”的效力

论“为第三人利益合同”的效力
( ) 三 人 利 益 合 同 ” , 三 人 取 得 的 权 利 是 否仅 限 为 中 第 于债 权 ,抑 或 第 三 人 也 可 以取 得 物权 ? 对 于 这 一 问 题 尚存 争
事实上 , 在某些情 况下 , 债权 人代 受益人请求 向对方履行 义务是必要 的1 3 1 。各国家和地区立法赋予债权人请求债务人 向 第j 人给付权 利的 目的 ,是 为了保 障债权 人的利益。这是 因 为 , 为第三人利益合 同” , 在“ 中 债权人 与第三人之间存在着对 价关 系 , 债务人不履行 合同有时会严重损害到债权人 的权利 。 但必 须明确的是 , 为第三人利益合 同” , 在“ 中 债权人所享有的 请求 权与第二 人的请求权在 内容上是 不同的 :债权 人享有的 三 是请求债务人 向第 三人给付 的权利 ,而第 三人享有 的是请求
议 。如, 在我国台湾地区大多数学者持否定说 , 将第三人依合 同取得 的权利 限定为债权 ;少数 学者持有限制的类推适用或
准用说 ; 别学者在研究判例 的基础上 , 个 以动产和不动产为标
准采用 区分说 ,即在标 的物 为动产时否定有为第三人利益 的 物权或准物权合 同存在 的可能 ,而对 于标的物为不动产时 可
的抗 辩 权 , 则是 一 个 可 以继 续 深 入 研 究 的 问 题 。
( ) 于 第三 人 的 权 利 与债 权 二 关
在“ 为第三人 利益合 同” , 中 不仅第三 人对债务 人有请求 权, 而且债权 人也享有请求债务人 向第 三人 给付 的权 利 , 这也 是“ 为第三人利益合 同” 制度 与“ 债权让与” 制度 的根本区 别。
直 接 产 生 , 么 就 违 背 了 民 法 中 最基 本 的公 平 自愿 理 念 。 需 那 如 同意 则 可 能使 第 三 人 利 益 合 同 的性 质 发 生 改 变 ,使 第 二 人成 三 为合 同 的 另一 方 当事 人 。 当然 , 当事 人 不 能 约 使 第 三人 承 担 义 务 , 不 表 示 第 三 人 并

向第三人履行的合同详解.doc

向第三人履行的合同详解.doc

向第三人履行的合同详解-1.向第三人履行的合同在广义上既可以包括使第三人享有履行请求权的情形(狭义向第三人履行的合同),也可以包括没有赋予第三人以履行请求权的情形(不纯正的向第三人履行的合同),二者的根本差异在于是否赋予第三人履行请求权。

在我国,向第三人履行的合同通常是指带有第三人约款的合同,特定情况下,也可以仅指该合同中的第三人约款。

2.向第三人履行的合同可以简化给付手续,在法律制度上肯定第三人有直接的履行请求权,诚属必要。

3.《合同法》第64条非但没有否定第三人履行请求权,而且在法条语义上可容纳该第三人权利;通过体系解释、法意解释、比较法解释,可以而且应该肯定第三人履行请求权。

另外,经由被指令人而为交付虽然可以纳入第64条文义射程,实际上第64条的真正规范价值应在狭义向第三人履行的合同。

4.第三人取得权利的模式大致有两种,一是依当事人的合意便直接成立第三人权利,二是以第三人表示受益意思为权利发生要件。

在我国《合同法》的解释论上,应该采纳第一种模式,第三人表示受益意思,仅发生使其权利确定的效果。

如果第三人不欲享受利益,可以通过表达拒绝的意思,使第三人权利自始不归属于该第三人。

5.第三人所取得的权利应是债权,并不能通过向第三人履行的合同直接使第三人享有物权;在观念上应当区别通过向第三人履行的合同所赋予第三人的权利和通过该权利实现的法律效果。

6.在第三人表示受益意思之前,合同当事人可以变更或者撤销向第三人履行的合同或者第三人约款;一旦第三人表示了受益意思,合同当事人便不可以随意变更或撤销。

不过,如果合同当事人具有《合同法》第54条所规定的撤销合同的事由,其主张合同变更或者撤销并不因第三人已表示受益意思而受妨碍,因为此时的撤销与上述撤销在原因和程序上均不相同,上述撤销属于当事人的任意撤销,仅依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即可实现,而第54条的撤销属于合同效力有缺陷,须通过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撤销。

7.债务人不履行合同,债权人与第三人均可以主张违约责任,由于二者是分别基于各自不同的债权主张债务人承担违约责任,故二者所主张的责任内容有所不同。

向第三人履行的合同

向第三人履行的合同

向第三人履行的合同一、引言合同是指双方或多方当事人在法律上达成的约定,具有法律约束力。

一般情况下,合同的执行主体是合同当事人,即合同双方互相履行合同义务。

然而,在某些情况下,合同的履行主体可能会扩展到第三人身上。

本文将就向第三人履行的合同进行探讨。

二、定义与特点向第三人履行的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履行义务的一方可以将其履行义务转移给合同之外的第三人。

在这种情况下,合同履行的主体不再限于合同当事人,而是扩展到第三人身上。

向第三人履行的合同具有以下特点:1.合同当事人的意愿:合同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向第三人履行的权利和义务。

2.第三人的知情与同意:第三人需要知晓并同意接受合同的履行。

3.合同目的的实现:通过向第三人履行,合同当事人能够更好地实现合同目的。

4.合同的强制力:向第三人履行的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第三人有权要求合同的履行。

三、向第三人履行的合同的形式向第三人履行的合同可以采取不同的形式,具体取决于合同当事人的意愿和合同的性质。

以下是几种常见的形式:1.债权转让:合同当事人将其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第三人成为债权人,拥有债权的权益。

2.债务代理:合同当事人将其债务委托给第三人,第三人代为履行合同义务。

3.债务受让:合同当事人将其债务转让给第三人,第三人成为债务人,承担履行合同义务的责任。

4.债权债务一体化:合同当事人将其债权和债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第三人同时成为债权人和债务人。

四、向第三人履行的合同的适用条件向第三人履行的合同并不是任何情况下都可以适用的,需要满足特定的条件。

以下是几个常见的适用条件:1.合同当事人的约定:合同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向第三人履行的权利和义务。

2.第三人的知情与同意:第三人需要知晓并同意接受合同的履行。

3.合同目的的实现:通过向第三人履行,合同当事人能够更好地实现合同目的。

4.法律法规的支持:当地法律法规对向第三人履行的合同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和保护。

五、向第三人履行的合同的实践案例1.IT项目外包合同:甲方与乙方签订IT项目外包合同,约定乙方可以将合同的部分工作转包给第三方。

第三人利益合同

第三人利益合同

论第三人利益合同为第三人利益的合同,又称第三人利益合同、第三人权利合同、利他合同,是指为第三人设定利益,以向第三人给付为标的的合同,即第三人因合同当事人的约定直接从当事人一方取得债权的合同,而另一方当事人依约定应向第三人为给付,并依相对人的承诺而发生效力的合同,第三人利益合同作为合同涉他关系中的一种,突破了罗马法上不得为他人订立契约的原则,也就是突破了合同的相对性原则。

第三人利益合同的法律效力:1、对合同债权人的效力依法成立的第三人利益合同对签约双方当事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由于第三人已经表示接受权利,即债务人依合同必须也只能向第三人给付,债权人则失去要求债务人向自己履行给付义务的权利(合同有特别约定的除外),但转为享有要求债务人向第三人给付的权利。

如果在第三人已明确表示接受权利的情况下,还承认债权人享有请求权,无异于这种约定(合同)对债权人没有约束力,债权人与第三人都享有同样的请求权,而债务人却不能同时向双方履行,则违约在所难免,这对债务人是不公平的。

如果债权人在第三人利益合同成立生效后又接受了债务人的给付,则应构成不当得利,因债权人依约已经失去了要求债务人向自己给付的请求权。

2、对合同债务人的效力第三人利益合同的债务人应该按照合同的约定向表示接受权益的第三人履行直接给付义务,接受第三人的给付请求,否则构成履行迟延,同时也就享有了拒绝向合同债权人给付的权利,如误向债权人履行了给付,但其向第三人给付的义务并未因此而消失,故其有要求债权人返还不当得利的权利。

如接受权益的第三人在未取得合同债权人同意的情况下又表示放弃权益的,为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和坚持诚实信用的原则,债务人的履行义务也不能灭失,其仍应该向合同债权人履行给付。

另一方面,第三人的权利是基于合同产生,所以合同债务人对第三人也应当享有依合同所产生的一切对抗债权人的抗辩权,如合同不成立、因胁迫导致合同无效、合同履行期限未到或履行条件未成就而拒绝履行等等。

《民法典》522条“第三人利益合同”制度评析及追问

《民法典》522条“第三人利益合同”制度评析及追问

一、问题的引出纷繁复杂的经济活动中涉及第三人利益的合同屡见不鲜,例如,网络购物合同中收货人的利益、赠与合同中受赠人利益保护等,但我国未规定第三人利益合同制度,导致司法实践中对该类问题的处理不尽一致。

我国仅在《合同法》第64条规定了向第三人履行的内容,该条规定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义务时,只能由债权人向债务人提出违约诉讼,不能由第三人直接向债务人提取诉讼,使得第三人没有对债务人直接的诉权,权利得不到及时救济。

这种规定,在实践中与经济活动中的真实需求有很大差距。

《合同法》64条并未规定第三人对债务人有独立请求权,仅是“债的履行方向的变更”,所以《合同法》并未规定第三人利益合同制度。

[注1]并且,第三人利益合同是“利他合同”,其与“向第三人履行合同”是性质根本相异的制度。

《合同法》64条是“向第三人履行合同”,而非第三人利益合同。

[注2]美国学者吉莫尔说社会需要是法律产生的前提,而法律的产生又能为社会提供保障。

社会的发展需要建立第三人利益制度。

《民法典》回应了社会需要,建立了第三人利益合同制度。

《民法典》第522条规定“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第三人可以直接请求债务人向其履行债务,第三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第三人可以请求债务人承担违约责任;债务人可以向第三人主张其对债权人的抗辩。

”该规定确立了我国的第三人利益合同制度。

《民法典》建立的第三人利益合同制度,回应了社会需要,顺应了合同法从古典契约法向现代契约法发展的时代潮流。

[注3]二、第三人利益合同概述第三人利益合同,又称为利益第三人合同、利他合同或向第三人给付的合同。

有广义、狭义两种理解。

广义第三人利益合同,包括一切双方当事人约定,由一方当事人向第三人给付的合同。

至于第三人是否因该合同而取得对合同当事人的直接请求权,则在所不问,故学者将其称为不真正的第三人利益合同。

依合同自由原则,广义第三人利益合同,基于当事人自由意志而设立,当然可以发生作为一般合同应具有的效力,如债权人可请求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等。

什么是第三人利益合同

什么是第三人利益合同

什么是第三人利益合同合同的种类有很多,包括租赁合同、委托合同、买卖合同等等,其中还有一种是向第三人履行的合同,比如投保人和保险人签订的保险合同,这种就被称作为是第三人利益合同,那么,什么是第三人利益合同?下面就跟着我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一、什么是第三人利益合同利益第三人合同,约定债务人向第三人给付,且第三人对此享有请求权的合同。

二、关于第三人利益合同的规定1、第三人的给付请求权第三人承认后,有权直接请求债务人履行合同。

当事人不得予以变更或撤销。

|2、当事人的变更、撤销权当事人于第三人作出承认之前,有权变更、撤销合同。

但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撤销:(1)当事人知道第三人已对第三人约款产生信赖。

(2)当事人应合理预见到第三人将会产生信赖且第三人最终确实产生信赖。

3、债权人的给付请求权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直接向第三人履行债务,当事人间有相反约定的除外。

合同是债权人与债务人签订的,故为保障第三人利益的实现,依据基本合同,债权人有给付请求权。

4、债务人信赖利益的保护第三人未作出承认或承认之后又撤销的债务人,因此而信赖利益受损,第三人应对此负责。

5、债务人的义务债务人应依合同的约定直接向第三人履行债务。

6、债务人的抗辩权债务和得以合同所产生的一切抗辩对抗第三人。

这是德国、日本和台湾民法典皆确立的条款。

第三人的抗辩权是与第三人的请求权相平衡和对抗的权利。

三、第三人利益合同的特点1、第三人不是订约当事人,他不需要在主合同上签字,也不需要通过其代理人参与缔约。

2、该合同的成立无须通知第三人或征得其同意。

3、合同一经成立,该第三人如不拒绝,便可独立享受权利。

以上就是我为您详细介绍的关于什么是第三人利益合同的相关内容,通过上述内容,相信大家对于第三人利益合同有了一定的了解,简单来说第三人利益合同就是合同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方履行相关义务的合同,若您还有什么法律疑问,请学习专业律师。

第三人利益合同的案例

第三人利益合同的案例

第三人利益合同的案例第三人利益合同是指在合同签订当事人之外的第三方享有合同约定的权益和利益。

在这篇文章中,我们将以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的案例为例,详细介绍第三人利益合同的概念和作用。

一、案例背景小明是一位年轻的房地产投资者,他在城市中心购买了一套公寓作为投资,并决定将其出租。

小明知道在房屋出租过程中可能会面临一些风险和问题,因此他决定与一家房地产管理公司签订管理协议,委托他们负责房屋租赁和维护。

二、合同签订小明与房地产管理公司进行了详细的洽谈,商定了一系列细节和条款,并最终达成了管理协议。

在合同中,小明作为第一方,房地产管理公司为第二方。

他们明确规定了公司的职责和义务,包括寻找租户、收取租金、处理维护问题等。

然而,小明还关注到合同履行过程中可能涉及到其他利益相关者,因此特别提出将第三方利益合同纳入管理协议。

三、第三人利益合同的规定小明要求在合同中增加第三人利益合同的规定,以确保租户的权益得到保护。

他与房地产管理公司商定,如果管理公司未能履行合同规定的职责,导致租户遭受损失,小明有权进行索赔。

这样一来,房地产管理公司在履行合同时将更加谨慎,以避免给租户带来损失。

四、第三人利益合同的作用第三人利益合同起到了保护租户权益的重要作用。

在这种情况下,租户作为第三方,享有合同规定的权益。

如果房地产管理公司未能按照合同规定履行职责,导致租户遭受损失,租户可以直接向小明提出索赔。

这样一来,租户的权益得到了保护,也增加了管理公司履行合同责任的动力。

五、合同履行过程中的案例分析小明将合同中的第三人利益合同规定落实到实际操作中。

他定期与房地产管理公司沟通,了解租户的情况和反馈。

在一次例行巡视中,小明发现公寓维护不善,导致租户的生活质量受到了严重影响。

他立即联系了管理公司,并要求他们立即采取措施解决问题。

然而,一段时间过去了,小明并没有看到任何改进。

租户的抱怨越来越多,严重影响了公寓的出租和小明的投资回报。

在这种情况下,小明必须采取行动来保护自己和租户的权益。

试论为第三人利益合同的特征

试论为第三人利益合同的特征

都 可 以为别人设 定权 利 或者 是 义务 ,那 么第 三八 利 益就有 可能受 到损 害 。 因此 ,合 同只能 局 限于 当事

同通 常 是在 第 三 人 做 出意 思 表 示 之前 已经 成立 了 , 只不过 处 于一 种 效力 未定 的状态 ,而且 债权人 与债
收 稿 日期 :2 0 — 0 —0 06 6 3
作者简介 :陈 国庆 ( 9 9 ,男 ,江苏金坛人 ,二级警督 ,主要 从事法学研究 。 15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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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 苏 工 业 学 院 学

务 人还 可能约定如 果第 三人 拒绝 的话 可 以转而 向债
权转让 ,实施 合 H ̄ 的第三 人通 过获 得全部或 部 分 ' I - 的债权 或 债务 而参 与 到合 同关 系 中 ,成 为合 同当事 人 ,这 与第 三人 利益 是有 区别 的 ,因为第 三人 不是 合 同的当事人 。 对 于第 三人代 为履 行 与委托受 领 , 而 其 中的第 三方 只是 作 为债 权 人 或 债 务人 的代 理 人 , 其本 身并 不是 合 同关 系 的当事 人 ,而且债 权人 与债 务人 也不 会 因为这 种代 理人 的加 入 而使 自己合 同当 事人 的身 份发 生变 化 ,成为 第三 人 ,债权人 或者 是 债务人 依然 没有 摆脱 合 同关 系 的束 缚 。 三 、 需要 第三 人意 思的 介入
试 论 为 第 三 人 利益 合 同 的 特 征
陈 国庆
(金) 12 0

摘要 : 为第 三人利益 的合 同是对合 同相对性原 则的突破 , 是符合现代经济社会需要和契约精神 的体现。 其显著特征是合 同的给付
是 针 对第 三 人 ,且 第 三 人 只 享 受 权 利 不 承担 义 务 。第 三 人 享 有 债 务 履 行 的 独 立请 求 权 、 受 领 权 、救 济 权 等 独 立权 力 。

为第三人利益合同探讨

为第三人利益合同探讨

为第三人利益合同探讨一、第三人利益合同概述1.第三人利益合同的含义第三人利益合同,又称作为第三人利益订立的合同、使第三人取得债权之契约、利他契约、为第三人利益之契约、为第三人之契约等,它是指当事人一方,约定他方对第三人给付,第三人因之取得直接请求给付权利的合同。

学者对其称谓虽然不一,但含义大都相同。

在我国,学者较为统一的称呼是“第三人利益合同”。

第三人利益合同中有三个参与者,其中,为第三人设定权利的一方当事人称为受约人或受诺人,即合同债权人;按照合同向第三人为给付的人称为立约人或承诺人,即合同债务人;第三人也称作受益人。

第三人利益合同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第三人利益合同是指一切双方当事人约定,由一方当事人向第三人为给付的合同,而第三人是否因该合同取得对债务人的直接请求权在所不问。

其中,第三人未取得直接请求权的合同称为不真正第三人利益合同。

狭义的第三人利益合同是指第三人依当事人的约定享有直接请求权的合同。

在不真正的第三人利益合同中,第三人没有基于合同取得直接请求权,债务人虽需要向第三人履行而免除他对债权人的债务,然而他对第三人并未负担债务,此时向第三人给付,不过是给付方法的差异,因此,本文讨论的是狭义的第三人利益合同。

2.第三人利益合同的特征与一般类型合同相比,第三人利益合同具有如下特征:第一,合同的订立无须事先通知或征得第三人同意,合同一经成立,第三人即享有独立权利,这是第三人利益合同与普通合同最重要的区别。

在普通合同中,当事人须就合同条款进行磋商,进而签字盖章,从而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而在第三人利益合同中,合同中的受益第三人不是缔约当事人,不必在合同上签字,合同当事人也不必事先通知第三人或者征得第三人的同意,合同一经成立,其便可以直接独立享受权利。

第二,合同中的受益第三人一般不受行为能力的限制。

除约定向第三人给付的种类无限制外,该第三人的范围也不受限制,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或非法人团体;可以是订约当时现存之人,也可以是未来可产生之人(如胎儿、设立中之法人)。

论我国法中的第三人利益合同

论我国法中的第三人利益合同

也在狭 义上使用 利益第三 人合 同, 仅 指第三 人享有独立 的请求
即意 味着 已经向债 权人履 行 了义务 的合 同。 向第三 人履行 , 并不 债务人 为一 定给付 行为 的情 形 。 是说第 三人成 为合 同当事 人, 实质 上是第三人 受债权 人安排接 受 债 务人的履 行, 就该 第三人 角度而 言 , 是第 三人代 为受领 。第三 人受领 并不 是债权 的转让 , 第三 人没有 演变成 为合 同的债 权人 。 ( 二) 第三人 利益合 同对 传统合 同理 论 的挑 战 谈论 第三人利 益合 同, 首先 要讨论 的是合 同 的相对性 问题 。 合同 的相对性 , 是 自罗马法 以来一直 为大陆法 系各 国债法 所秉持

Hale Waihona Puke 文 章编号 : 1 0 0 9 . 0 5 9 2 ( 2 0 1 4 ) I . 2 6 8 . 0 2

第 三人利 益合 同的基本 理论
立请求 权的第三 人合 同是否还是第三 人利 益合同 ?也 正因如此 , 德 国、 日本 以及 我国 台湾地 区 民法 典均 采用 的是狭义 的第三人利
制 保险 合 同。
二、 我国法 上的 第三人利 益合 同
同时 , 以是 否赋予 了第三人 有独 立 的请 求权 为标准 , 广 义的
毫 无疑 问, 在众 多纷 繁复杂 的合 同法律 关 系中 , 合 同的相对
合合 同, 仍应 向债 权人 承担责任 , 第三 人无权 追究 。而债 务人得 性原则 仍应 是合 同法必须坚 守 的一项基 本原 则 , 但尽管 这样 , 对 主张 的抗辩 权也只 能 向债 权人主 张 。 合同相 对性 的理解 已经不再绝 对化 , 对 合 同的相 对性 的修 正乃至

小议第三人负担合同

小议第三人负担合同



第三人负担 合 履行 的合同、担保第三 人
付 时辩称给付对于债权 人并无利益 ,进而主 张该 第三人 负担 合 同无 效故而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
给 付之契约 、第三 人给付合 同,是指债务 人和债权人约 定 , 由第三人对债权人 履行的合 同;有学者谓 之 以第三人之给 付 为标 的之契约… ,即合同双 方约定 ,合 同所 设定的债务 由债务 人 负责 使第三人 向债权人履行。 。我 国 《 合同法》第 6 5条规 定 :当事人约 定由第三人 向债权 人履行债 务的 ,第三人 不履 行债 务或者履行债 务不符合约 定 ,债务人 应当 向债权人 承担 违 约责 任。 二 、第三人负担合 同 ( 或称第三 人约款 )的生效要件 行 为能力。有学者认 为,“ 债权人和债 务人要有相应 的民 事 行为能力 ,而第 三人有无 民事行为 能力 对合 同的效 力不生 影 响 。至于 当事人是否要求 具备完全 的民事行为 能力 则不一 定,因为 限制行 为能力人也具 备一定 的缔 约能力 ,不 能说 限 制 行 为能力人 所缔 结的合 同都 是无 效 的。 另有学 者认 为, ” “ 约定人 ( 同债务人 )须有 行为能 力,而受约人 ( 同债 合 合 权 人 )只须有 识别能力 ,即限制 行 为能力人亦可 。第 三人不 负任何义务 ,无 须有 任何行为 能力。 笔者 赞同前一种观点: ” 即使约定人 ( 务人 )仅具 有限制行 为能力 ,但经追 认后 , 债 亦 应认 为是有效的合 同。 合同所约 定的 由第三人给付 必须 不能违法或违背 公序 良
之 “ 保证 ”或 “ 保 ”与保证合 同不 同。两者的主要 区别一 担 是,在第三人 负担 合 同中是 由债务人承 担广 义的担保责 任; 而在 保证合 同中则是 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区别之二 是,

向第三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向第三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向第三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合同编号:_____________甲方(支付方):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收款方):____________________丙方(第三方):____________________签订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鉴于甲方与乙方之间的业务往来,甲方同意向乙方支付一定金额的价款,而乙方同意将该价款支付给丙方。

为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经协商一致,特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价款支付1.1 甲方同意支付给乙方的价款总额为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

1.2 甲方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____天内,将上述价款支付至乙方指定的银行账户。

第二条乙方支付义务2.1 乙方在收到甲方支付的价款后,应在____天内将该价款支付给丙方。

2.2 乙方应确保将价款全额支付给丙方,不得挪用或截留。

第三条丙方收款确认3.1 丙方在收到乙方支付的价款后,应在____天内向甲方提供收款确认书。

3.2 收款确认书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收款金额、收款日期、丙方的银行账户信息等。

第四条违约责任4.1 如甲方未按期支付价款,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计算方式为:未支付价款金额的____%。

4.2 如乙方未按期支付给丙方,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计算方式为:未支付价款金额的____%。

4.3 如丙方未按期提供收款确认书,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计算方式为:未确认收款金额的____%。

第五条争议解决5.1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各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5.2 如果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甲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条其他条款6.1 本合同的修改和补充应以书面形式进行,并经双方或三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6.2 本合同一式____份,甲方、乙方、丙方各执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丙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签订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

向第三人履行的合同

向第三人履行的合同

向第三人履行的合同合同编号,【编号】。

甲方,【甲方名称】。

地址,【甲方地址】。

联系方式,【联系方式】。

乙方,【乙方名称】。

地址,【乙方地址】。

联系方式,【联系方式】。

丙方,【丙方名称】。

地址,【丙方地址】。

联系方式,【联系方式】。

鉴于:1. 甲方与乙方就【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现甲方需要向丙方履行部分义务;2. 乙方同意甲方向丙方履行该义务,并承担相应的责任;3. 丙方同意接受甲方向其履行的义务,并同意配合乙方完成相关事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甲乙丙三方经友好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履行义务。

1. 甲方应向丙方履行【具体的履行内容】,并保证履行的及时性和有效性;2. 乙方应配合甲方完成对丙方的履行义务,并在履行过程中提供必要的协助和支持;3. 丙方应接受甲方向其履行的义务,并在收到履行后及时确认履行情况。

第二条责任承担。

1. 甲方承诺履行的义务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对履行行为承担相应的责任;2. 乙方应对甲方的履行行为进行监督,确保履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3. 丙方在收到履行后,如有任何异议或问题应及时向甲乙方反馈,并配合解决。

第三条法律适用。

本合同的签订、履行、解释及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四条其他。

1. 本合同自双方盖章之日起生效,至履行完毕终止;2.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

丙方(盖章),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

合同附件,【具体的附件内容】。

对第三人的损害赔偿责任的免责合同条款

对第三人的损害赔偿责任的免责合同条款

对第三人的损害赔偿责任的免责合同条款对第三人的损害赔偿责任的免责合同条款是指在合同中规定,如果因第三人的行为或过失导致合同一方受到损害,免除另一方的赔偿责任。

这种条款在某些情况下可能是合理的,例如在商业合同中,但如果滥用这种条款,可能会违反法律和道德标准。

在某些司法管辖区,法律可能规定某些类型的合同必须包含对第三人的损害赔偿责任免责条款,例如保险合同。

在这些情况下,免责条款是合同的一部分,并且通常是强制性的。

在商业合同中,通常会在条款和条件中明确规定对第三人的损害赔偿责任的免责条款。

这些条款通常会规定,如果因第三人的行为或过失导致任何损失或损害,被免除赔偿责任的一方将不承担任何责任。

然而,在某些情况下,这种免责条款可能会被认为是过于宽泛或不公平的,并可能导致违反法律规定。

如果被认为违反了法律或道德标准,则这种条款可能被认为是无效的。

因此,当考虑在合同中包含对第三人的损害赔偿责任的免责条款时,请务必咨询法律专业人士以确保您的权益得到保护。

第三人代为还款的协议

第三人代为还款的协议

第三人代为还款的协议
甲方(债权人):
地址:邮编:电话:
乙方(债务人):
地址:邮编:电话:
丙方(第三方代偿人):
地址:邮编:电话:
鉴于甲、乙双方存在债权债务关系,现由丙方自愿代替乙方偿还债务。

为了明确各方权利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的规定,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 还款金额及期限
丙方同意代替乙方向甲方偿还欠款共计人民币______元整(大写),并承诺在本协议签署后的______日内完成全部还款。

2. 还款方式
丙方应通过银行转账或其他安全支付方式将款项汇至甲方指定账户。

3. 权利与义务
(a) 丙方有权要求乙方按照约定及时偿还其垫付的款项。

(b) 乙方有义务在收到丙方的还款后,立即通知甲方,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c) 甲方在收到丙方的还款后,应当出具收款凭证,并解除对乙方的债权。

4. 违约责任
如丙方未能按时足额偿还上述债务,应按每日万分之五的比例支付逾期利息。

5. 争议解决
凡因执行本协议所发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各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甲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6. 其他
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丙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债权人):日期:
乙方(债务人):日期:
丙方(第三方代偿人):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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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0 2第 5期 ( 第 1 0期 ) 总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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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识。
得 该 合 同 所 设 定 的 权 利 。 中 , 定 使 其 约 当 事 人 之 一 方 向 第 三 人 为 给 付 者 , 为 称 要 约 人 或 受 约 人 、 权 人 , 定 向 第 三 债 约 人 为 给 付 者 , 为约 定 人 , 约 人 或债 称 诺 务 人 , 三 人 则称 为受益 人 。 第 在 向 第 三 人 给 付 的 合 同 中 , 定 人 约 与 受 约 人 间 有 有 效 合 同 的 成 立 , 第 三 是 人 权 利 成 立 的 绝 对 要 件 。 他 合 同 , 已 突 破 了合 同 的 相 对 是 性 原则 , 同当事 人 在合 同 中为第 三人 合 设定 了权 利 或 约 定 了义 务 的合 同 。 ①它 包 括 两 种 情 形 : 一 , 同 双 方 当 事 人 其 合 约定 , 由一 方 使 第 三 人 向 另 一 方 为 一 定 给 付 , 谓 “ 第 三人 给 付 之 合 同 ”其 此 由 ; 二 , 同双 方 当事 人 约 定 , 一 方 向第 合 由 三 人 为一 定 给 付 , 谓 “ 第 三 人 给付 此 向 之 合 同 ” 我 国 合 同 法 第 6 条 规 定 : 当 。 4 “ 事 人 约 定 由 债 务 人 向 第 三 人 履 行 债 务 的 , 务人 未 向第 三人 履 行债 务 或 者履 债 行 债 务不 符合 约 定 , 当向债 权 人 承担 应 违 约 责 任 。第 6 条 规 定 : 当事 人 约 定 ” 5 “ 由第 三人 向债权 人 履行 债 务 的 , 三人 第 不履 行债 务 或者 履 行债 务 不符 合 约 定 , 债 务 人 应 当 向 债 权 人 承 担 违 约 责 任 ” 。 这 是 我 国合 同法 关 于涉 他 合 同 的规定 。 下 面仅 就 合 同法 第 6 条 的规 定 进 行 讨 4 论, 以期 对 “ 第 三 人 给 付 的 合 同 ” 所 向 有
论 向第 三人 给付的 合同
刘 卉 , 陈 龙
( 、 华 大学 法学 院 , 京 100 ;、 卅财 经学 院 , 州 贵 阳 5 00 ) 1清 北 00 0 2贵 ! 贵 5 0 3
摘 要 : 他 合 同 , 括 向第 三 人给 付 的 合 同 和 由 第 三 人 为 给 付 的 合 同 。 国 合 同 法 第 6 涉 包 我 4条 是 关 于 向 第 三 人 给 付 合 同 的 规 定 , 其 内容 稍嫌 欠缺 , 在合 同法 中的编 列位置 不妥 。 因此 , 同法应 对涉 他合 同的规 定加 以发展 和完 善。 但 且 合 关 键 词 : 它 合 同 ; 第 三 人 给 付 ; 保 护 第 三 人 作 用 合 同 涉 向 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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