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监管的协调与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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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监管的协调与合作

内容摘要:金融监管是金融监督管理的简称,一般是指国家授权的监督当局,基于维

护金融秩序、保护储户及投保者、投资者利益等原因,对金融机构、金融市场、金融业务进行监督、约束、管制,使之依法稳健运行的监督管理行为。金融监管理论主要关注金融监管的要素,金融监管依据,金融监管的成本、收益与边界,监管金融监管理论的演变等方面。《备忘录》规定的我国金融监管最高层次的协调与合作,则是“监管联席会议机制”。

关键词:金融监管金融机构金融市场金融业务尽管联席会议机制

正文:我们对于金融监管的认识,必须深入了解金融监管的要素。一般而言,金融监

管由金融监管主体、金融监管对象、金融监管目标和金融监管手段四大要素构成。其金融监管主体主要是政府,以及由政府授予权力的公共机构,有时还包括得到行内普遍认可的非官方民间机构(如各种行业自律组织),金融监管职能主要由中央银行以外的专门监管机构履行。金融监管的对象一般分为银行机构(主要是商业银行)、非商业银行金融机构、金融市场三类。金融监管的目标包括防范系统性风险,维护金融体系安全;克服市场失灵,确保公平的市场环境以保护投资者利益;规范与促进金融创新,提高金融运行效率。金融监管的手段有法律手段、行政手段、经济手段、技术手段和自律手段等。金融监管的依据,研究的主要是政府进行金融监管的正当性与必要性的问题。政府进行金融监管的理论依据,其核心是假定金融市场失灵。

市场失灵是指市场机制在很多场合导致资源的不适当配置,出现无效率的一种状况;也即自由的市场均衡背离帕累托最优的一种状况。市场失灵之所以发生,是因为在一系列理想的假定条件下,自由竞争的市场经济导致资源配置达到帕累托最优状态,但现实经济中理想假定条件很难成为事实,因此市场失灵会成为一种常态。金融市场失灵的常见诱因有:金融市场的垄断与过度竞争,金融体系的高风险与强外部性,金融领域的信息不对称与投资者保护等。政府失灵使监管金融监管者变得非常重要监管金融监管者需要建立科学的机制,金融监管理论的研究也先后经历了四个理论:20世纪30年代以前属于早期的金融监管理论,早期的金融监管就是货币监管,关于金融监管的理论也是随着中央银行制度的产生和发展而逐步建立起来的,中央银行制度的普遍确立是早期金融监管的起点。当时,金融监管理论关注的对象集中在实施货币管理和防止银行挤提的政策层面,而对金融机构经营行为的监督和干预较少论及。信奉“看不见的守”发挥了作用。20世纪30年代至70年代属于大危机后金融监管理论,经过20世纪30年代的全球经济大危机后,扭转了金融监管理论的方向,此时期的金融监管理论强调中央银行应该对金融机构的具体经营行为进行干预,以弥补市场缺陷,著名代表作为1936年凯恩斯出版的《就业、利息与货币理论》,代表性理论有:金融体系负的外部性影响,金融体系的公共产品特征,不确定性、信息不完全与信息不对称等。“看不见的手”的理论第一次遭到系统的挑战。20世纪70年代至90年代属于金融自由化时期的放松金融监管理论,放松监管的理论基础是“政府失败论”,该理论认为政府干预缺乏效率。20世纪90年代以来属于新时期的金融监管理论,道格拉斯和蒂伯维格提出了“银行挤兑模型”,该模型为金融危机和金融脆弱性的研究提供了有效的研究工具,对实现有效的金融监管具有重要价值。

金融监管体制,是指一国对金融机构和金融市场实施监督管理的一整套机构及组织结构的总和。从广义上讲,金融监管体制包括监管目标、监管范围、监管理念、监管方式、监管主体的确立、监管权限的划分等。从狭义上讲,则主要指监管主体的确立及其权限划分。最

早的金融监管制度产生于美国。金融监管体制一般可分为一元多头式、二元多头式、集中单一式三种,也可分为多头监管体制与单一监管体制两类。当前我国实行的是由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中国保监会组成的“一行三会”分业监管体制。2003年4月28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中国银监会)正式挂牌。它承担着我国银行监管的重要职责,如依法制定并发布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业务活动监督管理的规章、规则;监管银行业设立、运营的全过程;开展与银行业监督管理有关的国际交流、合作活动;负责国有重点银行业金融机构监事会的日常管理工作等。1992年10月,国务院证券委员会(简称国务院证券委)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中国证监会)宣告成立,标志着中国证券市场统一监管体制开始形成。国务院证券委是国家对证券市场进行统一宏观管理的主管机构,中国证监会是国务院证券委的监管执行机构,依照法律法规对证券市场进行监管。1998年4月,根据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决定将国务院证监委与中国证监会合并组成国务院直属正部级事业单位。经过这些改革,中国证监会职能明显加强,集中统一的全国证券期货监管体制基本形成。其重要职能包括:建立统一的证券期货监管体系,按规定对证券期货监管机构实行垂直管理;加强对证券期货业的监管,强化对证券期货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机构和从事证券期货中介业务的其他机构的监管、对期货市场试点工作进行指导、规划和协调等。1998年11月18 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中国保监会)成立,属于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根据国务院授权履行行政管理职能,依照法律、法规统一监督管理全国保险市场,维护保险业的合法、稳健运行。中国保监会统一监管全国的保险业,其重要职能有:审批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保险集团公司、保险控股公司的设立、合并、分立、变更、解散、参与、组织保险公司的破产、清算;审查、认定各类保险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制定保险从业人员的基本资格标准;审批关系社会公众利益的保险险种、依法实行强制保险的险种和新开发的人寿保险等险种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对其他保险险种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实施备案管理等。

对于金融监管内容有:商业银行监管、证劵监管、保险监管。对商业银行的监管通常采用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的两种方式,现场检查具有直观性、及时性、灵活性与深入性的特点;非现场检查具有预警性、全面性、连续性、指导性的特点。商业银行监管包括市场准入监管、资本充足率监管、流动性监管、信贷风险监管、监管评级体系、存款保险制度以及危机银行救助与关闭。证券监管包括证券发行与上市监管、证券交易监管(其重点监管行为有:禁止内幕交易,禁止操纵市场,禁止虚假陈述)、证券经营机构监管。保险监管包括市场准入与退出监管、保险经营的监管、保险偿付能力的监管、保险中介人的监管。

现今,对当代全球金融监管影响最大的国际组织是巴塞尔委员会。它主导银行业监管的国际协调与合作。巴塞尔委员会自成立以来已发布了一系列的相关标准和文件,其中最著名、影响最大的主要有《巴塞尔协议》(1988)、《有效银行监管的核心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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