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量刑指导意见一览表(完整版)
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全文(2014)
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全文(2014)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全文最高人民法院决定从2014年1月1日起在全国法院正式实施量刑规范化工作。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下发了《关于实施量刑规范化工作的通知》、《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要求各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意见》制定实施细则,并正式实施量刑规范化工作。
据了解,量刑规范化改革是落实司法公开、实现司法公正的重大举措。
最高人民法院于2008年6月在东、中、西部地区指定了12家中、基层法院进行试点;在取得经验的基础上,于2009年6月指定了120家法院进行试点;从2010年10月起在全国中、基层法院全面试行,总体效果良好。
量刑规范化改变了单纯定性分析的传统量刑方法,将定量分析引入量刑机制,从而准确确定被告人应负的刑事责任。
《意见》共分5个部分:一是“量刑的指导原则”,规定了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罪责刑相适应,宽严相济以及量刑均衡原则;二是“量刑的基本方法”,规定了量刑步骤、调节基准刑的方法和确定宣告刑的方法;三是“常见量刑情节的适用”,明确了14种常见量刑情节的调节幅度;四是“常见犯罪的量刑”,就经过多年试行的交通肇事罪、故意伤害罪、强奸罪、非法拘禁罪、抢劫罪、盗窃罪、诈骗罪等15种犯罪的量刑提出了指导意见;五是“附则”,明确《意见》规范上列15种犯罪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的案件范围。
《通知》要求,从2014年1月1日起全面实施量刑规范化工作,是对全国法院的总体要求,各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有组织地分步实施。
条件较好的地区和中心城市应当先行一步,条件相对不足的地区要积极创造条件抓紧组织实施,力争2014年底全面实施到位。
《通知》强调,量刑规范化改革的目的是规范刑罚裁量权,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增强量刑的公开性,实现量刑公正。
量刑时,要准确执行刑法和刑事诉讼法,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对严重暴力犯罪、毒品犯罪等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犯罪,在确定从宽的幅度时,应当从严掌握;对犯罪情节较轻的犯罪,应当充分体现从宽。
最高院量刑规范化指导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量刑规范化的指导意见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法官的自由裁量权,防止量刑失衡,实现惩罚和预防犯罪的目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量刑指导规则(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南京市刑事审判量刑实践,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量刑时,应当体现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保障刑罚功能的充分发挥和刑罚目的的有效实现。
第三条对被告人依法判处刑罚,应当符合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和被告人的人身危险性,与被告人的罪行及其应当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第四条基准刑是指对已确定适用一定幅度法定刑的个罪,在排除各种法定和酌定情节的情况下,仅依其一般既遂状态的犯罪构成的基本事实而应判处的刑罚。
第五条量刑要素的提取、量刑要素的适用规则、个别刑罚适用原则等依照《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量刑指导规则(试行)》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在刑罚适用时,应遵守《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量刑指导规则(试行)》及本意见的相关规定,遵守相关量刑平衡机制,努力实现不同法院、不同法官对案件事实基本相同的被告人作出的量刑结果基本平衡第七条合议庭、审判委员会讨论相关案件量刑时,应当遵循本意见确定的规则。
第八条裁判文书应阐明量刑理由,以增加量刑的透明性,促进审判公开,《意见》作为内部规定,不得在裁判文书中公开引用。
第九条死刑、财产刑的适用及对未成年被告人的量刑,依照上级人民法院发布的专门司法解释及相关意见执行。
第十条本意见如与上级人民法院新的司法解释、规定不一致的,应按照上级法院新的司法解释、规定执行。
第二章分则第一节故意伤害罪第十一条量刑基准的确定[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的量刑基准]故意伤害致人轻伤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量刑基准]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尚未达到残疾标准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四年。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造成被害人10级伤残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每增加1级残疾等次,基准刑增加六个月。
[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量刑基准]故意伤害他人身体,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被害人6级以上(含6级)伤残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十一年,每增加1级残疾等次,基准刑增加一年。
最高人民法院量刑规范化指导意见
3——6年
入户抢劫
10——13年,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他金融机构
抢劫3次或数额巨大
抢劫致1人重伤
冒充军警人员抢劫
持枪抢劫
抢劫军用或抢险、救灾、救济物资
6、盗窃罪
数额较大或一年内入室盗窃、公共场所扒窃三次
3个月拘役——6个月有期徒刑
数额巨大或其他严重情节
7——10年
2、故意伤害罪
致1人轻伤
6月——2年,拘役
致1人重伤
3——5年
以特别残忍手段故意伤害致一人重伤,造成六级严重残疾的
10——13年。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除外
3、强奸罪
强奸妇女1人
3——5年
奸淫幼女1人
4——7年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10——13年,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除外
没有赔偿,但取得谅解的
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抢劫、强奸等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犯罪的应从严掌握)
达成刑事和解协议的
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下;犯罪较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
累犯
增加基准刑的10%——40%,一般不少于3个月
前科
增加基准刑的10%以下(前科犯罪为过失犯罪和未成年人犯罪的除外)
量刑规范化
量刑调节比例
量刑情节
调节基准刑比例
14—16岁犯罪
减少基准刑的30——60%
16—18岁犯罪
减少基准刑的10——50%
未遂犯
比照既遂犯减少基准刑50%以下
从犯
减少基准刑的20——50%;犯罪较轻的,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
自首
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犯罪较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恶意利用自首规避法律制裁等不足以从宽处罚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二)(试行)
最⾼⼈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最⾼⼈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2017年发布 2017年5⽉1⽇起试⾏) 为深⼊推进量刑规范化改⾰,进⼀步扩⼤量刑规范化范围,根据刑法、刑事司法解释等相关规定,结合刑事审判实践,制定本指导意见。
⼀、⼋种常见犯罪的量刑 (⼀)危险驾驶罪 1.构成危险驾驶罪的,可以在⼀个⽉⾄⼆个⽉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危险驾驶⾏为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3.对于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被告⼈,应当综合考虑被告⼈的醉酒程度、机动车类型、车辆⾏驶道路、⾏车速度、是否造成实际损害以及认罪悔罪等情况,准确定罪量刑。
对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的,不予定罪处罚;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1.构成⾮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犯罪情节⼀般的,可以在⼀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达到数额巨⼤起点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以在三年⾄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法吸收存款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三)集资诈骗罪 1.构成集资诈骗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达到数额较⼤起点的,可以在⼆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达到数额巨⼤起点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以在五年⾄六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3)达到数额特别巨⼤起点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可以在⼗年⾄⼗⼆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依法应当判处⽆期徒刑的除外。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集资诈骗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四)信⽤卡诈骗罪 1.构成信⽤卡诈骗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达到数额较⼤起点的,可以在⼆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两高《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2021.7.1施行)
两⾼《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2021.7.1施⾏)最⾼⼈民法院最⾼⼈民检察院印发《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的通知法发[2021]21号各省、⾃治区、直辖市⾼级⼈民法院、⼈民检察院,解放军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新疆维吾尔⾃治区⾼级⼈民法院⽣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产建设兵团⼈民检察院:为进⼀步规范量刑和量刑建议⼯作,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增强量刑公开性,实现量刑公正,最⾼⼈民法院、最⾼⼈民检察院研究制定了《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以下简称《量刑指导意见》)。
现将《量刑指导意见》印发你们,并从2021年7⽉1⽇起在全国法院、检察院全⾯实施。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深⼊推进量刑规范化⼯作和量刑建议⼯作。
量刑规范化改⾰和量刑建议改⾰对规范刑罚裁量权,推进司法公开,促进司法公正,保障司法廉洁发挥了重要作⽤。
最⾼⼈民法院、最⾼⼈民检察院联合制定实施《量刑指导意见》,是深⼊推进量刑规范化⼯作和量刑建议⼯作的重要举措,对于进⼀步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落实以审判为中⼼的刑事诉讼制度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改⾰、司法责任制改⾰具有重要意义。
各级⼈民法院、⼈民检察院要⾼度重视,统⼀思想认识,统⼀标准尺度,精⼼组织实施,积极推动量刑规范化⼯作和量刑建议⼯作深⼊发展,促进量刑公开公平公正,努⼒让⼈民群众在每⼀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共同制定实施细则。
《量刑指导意见》对量刑的指导原则、量刑的基本⽅法、常见量刑情节的适⽤、常见犯罪的量刑等作了原则性规定。
各⾼级⼈民法院、省级⼈民检察院要在总结司法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按照规范、实⽤、符合司法实际的原则要求,共同研究制定《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重点细化常见量刑情节的适⽤、常见犯罪的量刑以及罚⾦、缓刑的适⽤,确保实施细则符合相关规定,符合量刑实际,符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具有较强的实⽤性和可操作性。
2021年6⽉底前,各⾼级⼈民法院、省级⼈民检察院完成实施细则制定⼯作,经审判委员会、检察委员会讨论通过后,分别报最⾼⼈民法院、最⾼⼈民检察院备案审查,并与《量刑指导意见》同步实施。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日期】2021.06.16•【文号】法发〔2021〕21号•【施行日期】2021.07.01•【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量刑正文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法发〔2021〕2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解放军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为进一步规范量刑和量刑建议工作,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增强量刑公开性,实现量刑公正,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研究制定了《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以下简称《量刑指导意见》)。
现将《量刑指导意见》印发你们,并从2021年7月1日起在全国法院、检察院全面实施。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深入推进量刑规范化工作和量刑建议工作。
量刑规范化改革和量刑建议改革对规范刑罚裁量权,推进司法公开,促进司法公正,保障司法廉洁发挥了重要作用。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制定实施《量刑指导意见》,是深入推进量刑规范化工作和量刑建议工作的重要举措,对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落实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改革、司法责任制改革具有重要意义。
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要高度重视,统一思想认识,统一标准尺度,精心组织实施,积极推动量刑规范化工作和量刑建议工作深入发展,促进量刑公开公平公正,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二、共同制定实施细则。
《量刑指导意见》对量刑的指导原则、量刑的基本方法、常见量刑情节的适用、常见犯罪的量刑等作了原则性规定。
各高级人民法院、省级人民检察院要在总结司法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按照规范、实用、符合司法实际的原则要求,共同研究制定《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重点细化常见量刑情节的适用、常见犯罪的量刑以及罚金、缓刑的适用,确保实施细则符合相关规定,符合量刑实际,符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具有较强的实用性和可操作性。
最高院量刑指导意见一览表(完整版)
You must do what others don't want to do today, so that tomorrow you can have things that others can't.勤学乐施积极进取(页眉可删)最高院量刑指导意见一览表(完整版)14岁-16岁之间犯罪,基准刑比列减少30%-60%,16岁-18岁之间犯罪,基准刑比例减少10%-50%;未遂犯,减少50%;从犯,减少20%-50%或者以上等。
一、量刑调节比例量刑情节调节基准刑比例备注14岁—16岁之间犯罪减少30%--60%16岁—18岁之间犯罪减少10%--50%未遂犯减少50%从犯减少20%-50%或者以上自首减少40%以下或40%以上或免除处罚一般立功减少20%重大立功减少20%--50%坦白减少20%以下当庭认罪减少10%以下退赃退赔减少30%以下取得被害人谅解减少20%累犯增加10%--40%有劣迹增加10%以下被害人为未成年人老人残疾人妊妇等增加20%以下重大灾害疫情期犯罪增加20%以下二、常见犯罪量刑罪名和情节量刑起点基准刑宣告刑备注1、交通肇事罪交通肇事罪一般情节6个月—2年据责任后果程度等确定自由裁量交通肇事罪逃逸3年—4年同上逃逸致1人死亡7年—8年同上2、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罪致1人轻伤0.5年-1.5年故意伤害罪致1人重伤3年—4年手段特别残忍致1人重伤6级残疾10年—12年伤害致死1人10年—15年无期除外在起点刑上,根据伤亡后果伤残等级手段残忍度等等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雇佣他人伤害的加20%以下因婚姻、邻里纠纷导致少20%以下因被害人过错少20%以下积极抢救被害人少20%以下3、强奸罪强奸1人1次3—5年情节恶劣奸淫幼女的。
最高人民法院量刑规则
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最高人民法院决定,从2009年6月1日起,在全国法院开展量刑规范化试点工作,对《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和《人民法院量刑程序指导意见(试行)》两个文件进行试点。
第一章总则【制定宗旨】为了规范法官的自由裁量,实现量刑均衡,确保罪刑相适应原则的正确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有关司法解释,结合刑事量刑实践,制定本意见。
第一节一般原则第一条【量刑的规范依据】量刑时,应当依照刑法规定的量刑原则和要素,结合本意见规定的量刑基准、量刑要素、量刑适用规则、量刑方法,决定被告人的刑罚。
第二条【量刑的事实依据】量刑应与被告人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和人身危险性相适应,在刑法规定的法定刑幅度内进行。
第三条【量刑的时空均衡原则】量刑应当实现在地域和时间上的均衡。
不同时期、不同法官之间对犯罪构成要件、量刑要素相同或相似行为的被告人作出的量刑结果应当基本平衡。
第四条【量刑从轻规则】对被告人的从轻处罚,应以分则规定的量刑要素所决定的刑罚为基准,再依据所具有的从轻的量刑要素比率确定宣告刑。
充分考虑所犯罪行社会危害性和人身危险性决定从轻处罚的幅度,但不得低于法定最低刑。
不得将多个从轻量刑要素合并为减轻量刑要素。
第五条【量刑从重规则】对被告人的从重处罚,应以分则规定的量刑要素所决定的刑罚为基准,再依据所具有的从重要素及本意见确定的从重比例,综合决定宣告刑。
第六条【量刑减轻规则】在量刑要素未细化的前提下,对被告人的减轻处罚,应在法定刑幅度以下选择适当的刑罚作为判定刑。
只具有单个减轻处罚量刑要素的被告人,对其减轻一般只能下降一个法定刑,刑期不得低于基准刑的40%。
具有两个以上减轻处罚量刑要素或者既有减轻处罚量刑要素又有法定从轻处罚量刑要素的被告人,对其减轻处罚的幅度可适当加大,但刑期不得低于基准刑的20%。
第七条【量刑均衡原则的适用】量刑既要考虑主刑的细化与均衡,又要考虑附加刑的细化与均衡。
中国法院最新量刑标准一览表
量刑情节调节基准刑比例备注14岁—16岁之间犯罪减少30%--60%16岁—18岁之间犯罪减少10%--50%未遂犯减少50%从犯减少20%-50%或者以上自首减少40%以下或40%以上或免除处罚一般立功减少20%重大立功减少20%--50%坦白减少20%以下当庭认罪减少10%以下退赃退赔减少30%以下取得被害人谅解减少20%累犯增加10%--40%有劣迹增加10%以下被害人为未成年人老人残疾人妊妇增加20%以下等重大灾害疫情期犯罪增加20%以下常见犯罪量刑罪名和情节量刑起点基准刑宣告刑备注1、交通肇事罪自由裁量交通肇事罪一般情节6个月—2年据责任后果程度等确定交通肇事罪逃逸3年—4年同上逃逸致1人死亡7年—8年同上2、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罪致1人轻伤0.5年-1.5年故意伤害罪致1人重伤3年—4年手段特别残忍致1人重伤6级残疾10年—12年伤害致死1人10年—15年无期除外在起点刑上,根据伤亡后果伤残等级手段残忍度等等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雇佣他人伤害的加20%以下因婚姻、邻里纠纷导致少20%以下因被害人过错少20%以下积极抢救被害人少20%以下3、强奸罪强奸1人1次3—5年情节恶劣奸淫幼女的10—12年强奸奸淫三人的10—12年当众强奸的10—12年二人以上轮奸的10—12年致被害人重伤等后果10—12年在起点刑上根据强奸人数次数后果等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4、非法拘禁罪未造成伤害后果的3--6个月致1人重伤3—4年致1人死亡10—12年在以上起点刑上根据拘禁人数次数时间后果自己刑罚量确定基准刑具有殴打侮辱情节加20%以下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扣押拘禁的加20%以下为索取合法债务权益减30%以下5、抢劫罪抢劫一次3—5年入户抢劫10—12年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10—12年抢劫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10—12年抢劫三次或素和巨大10—12年抢劫致一人重伤无残疾的10—12年冒充军警人员抢劫10—12年持枪抢劫10—12年抢劫军用或救灾救济物资10—12年在此起点刑上根据后果次数数额手段等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6、盗窃罪数额较大或一年内入室盗窃、公共场3—6个月所扒窃三次数额巨大或情节严重3—4年数额特别巨大或情节特别严重10—12年盗窃亲属财物减50% 7、诈骗罪数额较大3—6个月数额巨大或情节严重3—4年数额特别巨大或情节特别严重10—12年,无期除外8、抢夺罪数额较大3—12个月数额巨大或情节严重3--4年数额特别巨大或情节特别严重10—12年,无期除外9、职务侵占罪数额较大3--12个月数额巨大5—6年10、敲诈勒索罪数额较大3—6个月数额巨大或情节严重3--4年11、妨害公务罪一般情节3—12个月扇动群众加20%以下因执法不规范减20%以下12、聚众斗殴一般情节6—18个月聚众斗殴三次3—4年参与人数多、规模大、影响恶劣3—4年公共场所、交通要道、造成秩序严重3—4年混乱持械聚众斗殴的3—4年组织未成年人加20%以下13、寻衅滋事罪一般情节3—12个月14、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收益罪一般情节3—6个月情节严重3—4年15、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鸦片1千克、海洛因、甲基苯丙胺50克15年鸦片200克,海洛因、甲基苯丙胺10克7—8年鸦片不满200克,海洛因、甲基苯丙胺3--36个月不满10克;情节严重鸦片不满200克,海洛因、甲基苯丙胺3—4年不满10克且情节严重组织利用教唆涉及未成年人等等特殊加30%以下人群再犯同上受雇运输毒品减30%以下毒品含量明显偏低减30%以下存在数量引诱情形减30%以下。
最高院量刑指导意见2019
最高院量刑指导意见2019为进一步规范刑罚裁量权,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增强量刑的公开性,实现量刑公正,根据刑法和刑事司法解释等有关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量刑的指导原则1.量刑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根据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决定判处的刑罚。
2.量刑既要考虑被告人所犯罪行的轻重,又要考虑被告人应负刑事责任的大小,做到罪责刑相适应,实现惩罚和预防犯罪的目的。
3.量刑应当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做到该宽则宽,当严则严,宽严相济,罚当其罪,确保裁判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4.量刑要客观、全面把握不同时期不同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和治安形势的变化,确保刑法任务的实现;对于同一地区同一时期、案情相似的案件,所判处的刑罚应当基本均衡。
二、量刑的基本方法量刑时,应以定性分析为主,定量分析为辅,依次确定量刑起点、基准刑和宣告刑。
1.量刑步骤(1)根据基本犯罪构成事实在相应的法定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根据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数额、犯罪次数、犯罪后果等犯罪事实,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3)根据量刑情节调节基准刑,并综合考虑全案情况,依法确定宣告刑。
2.调节基准刑的方法(1)具有单个量刑情节的,根据量刑情节的调节比例直接调节基准刑。
(2)具有多个量刑情节的,一般根据各个量刑情节的调节比例,采用同向相加、逆向相减的方法调节基准刑;具有未成年人犯罪、老年人犯罪、限制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防卫过当、避险过当、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中止,从犯、胁从犯和教唆犯等量刑情节的,先适用该量刑情节对基准刑进行调节,在此基础上,再适用其他量刑情节进行调节。
(3)被告人犯数罪,同时具有适用于各个罪的立功、累犯等量刑情节的,先适用该量刑情节调节个罪的基准刑,确定个罪所应判处的刑罚,再依法实行数罪并罚,决定执行的刑罚。
3.确定宣告刑的方法(1)量刑情节对基准刑的调节结果在法定刑幅度内,且罪责刑相适应的,可以直接确定为宣告刑;如果具有应当减轻处罚情节的,应依法在法定最低刑以下确定宣告刑。
最高法二十三个常见罪名的量刑指导意见汇总和详解
最高法二十三个常见罪名的量刑指导意见汇总和详解2017年最高人民法院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进行修订,并且颁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二),两个司法解释合计对二十三个罪名的具体量刑进行细化,为了帮助大家学习把二十三个罪名归纳如下:(一)交通肇事罪1.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1)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可以在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可以在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3)因逃逸致一人死亡的,可以在七年至十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事故责任、致人重伤、死亡的人数或者财产损失的数额以及逃逸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二)故意伤害罪1.构成故意伤害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1)故意伤害致一人轻伤的,可以在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故意伤害致一人重伤的,可以在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3)以特别残忍手段故意伤害致一人重伤,造成六级严重残疾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三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除外。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伤害后果、伤残等级、手段残忍程度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故意伤害致人轻伤的,伤残程度可在确定量刑起点时考虑,或者作为调节基准刑的量刑情节。
(三)强奸罪1.构成强奸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1)强奸妇女一人的,可以在三年至六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奸淫幼女一人的,可以在四年至七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三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i强奸妇女、奸淫幼女三人的;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二人以上轮奸妇女的;强奸致被害人重伤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最高院量刑指导意见2019
最高院量刑指导意见2019一、八种常见犯罪的量刑(一)危险驾驶罪1.构成危险驾驶罪的,可以在一个月至二个月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危险驾驶行为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3.对于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被告人,应当综合考虑被告人的醉酒程度、机动车类型、车辆行驶道路、行车速度、是否造成实际损害以及认罪悔罪等情况,准确定罪量刑。
对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予定罪处罚;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1.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1)犯罪情节一般的,可以在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达到数额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非法吸收存款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三)集资诈骗罪1.构成集资诈骗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1)达到数额较大起点的,可以在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达到数额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以在五年至六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3)达到数额特别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的除外。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集资诈骗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四)信用卡诈骗罪1.构成信用卡诈骗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1)达到数额较大起点的,可以在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达到数额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以在五年至六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3)达到数额特别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
最⾼⼈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为深⼊推进量刑规范化改⾰,进⼀步扩⼤量刑规范化范围,根据刑法、刑事司法解释等相关规定,结合刑事审判实践,制定最⾼⼈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下⾯就由店铺⼩编具体来给你介绍。
最⾼⼈民法院、最⾼⼈民检察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最⾼⼈民法院最⾼⼈民检察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为进⼀步规范量刑活动,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增强量刑公开性,实现量刑公正,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和有关司法解释等规定,结合司法实践,制定本指导意见。
⼀、量刑的指导原则(⼀)量刑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根据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决定判处的刑罚。
(⼆)量刑既要考虑被告⼈所犯罪⾏的轻重,⼜要考虑被告⼈应负刑事责任的⼤⼩,做到罪责刑相适应,实现惩罚和预防犯罪的⽬的。
(三)量刑应当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做到该宽则宽,当严则严,宽严相济,罚当其罪,确保裁判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
(四)量刑要客观、全⾯把握不同时期不同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和治安形势的变化,确保刑法任务的实现;对于同⼀地区同⼀时期案情相似的案件,所判处的刑罚应当基本均衡。
⼆、量刑的基本⽅法量刑时,应当以定性分析为主,定量分析为辅,依次确定量刑起点、基准刑和宣告刑。
(⼀)量刑步骤1.根据基本犯罪构成事实在相应的法定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根据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数额、犯罪次数、犯罪后果等犯罪事实,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3.根据量刑情节调节基准刑,并综合考虑全案情况,依法确定宣告刑。
(⼆)调节基准刑的⽅法1.具有单个量刑情节的,根据量刑情节的调节⽐例直接调节基准刑。
2.具有多个量刑情节的,⼀般根据各个量刑情节的调节⽐例,采⽤同向相加、逆向相减的⽅法调节基准刑;具有未成年⼈犯罪、⽼年⼈犯罪、限制⾏为能⼒的精神病⼈犯罪、⼜聋⼜哑的⼈或者盲⼈犯罪,防卫过当、避险过当、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中⽌,从犯、胁从犯和教唆犯等量刑情节的,先适⽤该量刑情节对基准刑进⾏调节,在此基础上,再适⽤其他量刑情节进⾏调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通知
最⾼⼈民法院关于印发《⼈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通知最⾼⼈民法院关于印发《⼈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通知【发布单位】最⾼⼈民法院【发布⽂号】法发【2010】36号【发布⽇期】2010-09-13【⽣效⽇期】2010-10-01【所属类别】法院规范性⽂件“规范裁量权,将量刑纳⼊法庭审理程序”(以下简称“量刑规范化改⾰”)是中央确定的重⼤司法改⾰项⽬。
根据中央关于深化司法体制和⼯作机制改⾰的总体部署,经过深⼊调研论证,⼴泛征求各⽅⾯意见,最⾼⼈民法院制定了《⼈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以下简称《量刑指导意见》)最⾼⼈民法院、最⾼⼈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和司法部联合制定了《关于规范量刑程序若⼲问题的意见(试⾏)》(另⾏印发)。
《量刑指导意见》经过全国部分法院较长时间试点,成效明显,已经具备在全国法院全⾯试⾏的条件,决定从2010年10⽉1⽇起在全国法院全⾯试⾏。
现印发给你们指导量刑⼯作,并提出以下意见:⼀、充分认识量刑规范化改⾰的重⼤意义量刑规范化改⾰是法治进步和时代发展的客观需要,是新时期⼈民群众的新要求新期待,主要⽬的在于统⼀法律适⽤标准,规范裁量权,严格执⾏法律,准确裁量刑罚,确保办案质量,实现公平正义,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
推⾏这项改⾰,对于完善量刑制度和刑事诉讼制度,提⾼执法办案⽔平,促进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保障在全社会实现公平正义,具有⼗分重要的意义。
中央⾼度重视量刑规范化改⾰,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政法委书记周永康同志充分肯定了量刑规范化改⾰取得的成效,要求各级⼈民法院要把量刑规范化改⾰作为提⾼办案质量和⽔平的⼀项重要⼯作,结合审判实际,细化执⾏标准,搞好法官培训,精⼼组织实施。
各级⼈民法院要从全局的⾼度深刻认识量刑规范化改⾰的重⼤意义,把思想认识统⼀到中央决策部署上来,把量刑规范化改⾰作为当前和今后长期的⼀项⼯作任务,积极稳妥地推进,确保取得成效。
⼆、研究制定实施细则《量刑指导意见》对量刑的基本⽅法、常见量刑情节的适⽤、常见犯罪的量刑等内容作了原则性规定,各⾼级⼈民法院要结合当地实际,按照规范、实⽤、符合审判实际的原则要求,依法、科学、合理地进⾏细化,保证实施细则的规范性、实⽤性和可操作性。
最高院量刑指导意见2019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一、八种常见犯罪的量刑(一)危险驾驶罪1.构成危险驾驶罪的,可以在一个月至二个月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危险驾驶行为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3.对于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被告人,应当综合考虑被告人的醉酒程度、机动车类型、车辆行驶道路、行车速度、是否造成实际损害以及认罪悔罪等情况,准确定罪量刑。
对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予定罪处罚;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1.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1)犯罪情节一般的,可以在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达到数额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非法吸收存款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三)集资诈骗罪1.构成集资诈骗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1)达到数额较大起点的,可以在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达到数额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以在五年至六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3)达到数额特别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的除外。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集资诈骗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四)信用卡诈骗罪1.构成信用卡诈骗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1)达到数额较大起点的,可以在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达到数额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以在五年至六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3)达到数额特别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实施修订后的《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的通知-法发〔2017〕7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实施修订后的《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的通知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实施修订后的《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的通知法发〔2017〕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从2014年起在全国中级、基层人民法院正式实施。
各高级人民法院高度重视,积极稳妥组织实施,取得良好效果。
我院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对量刑指导意见作了进一步修改、完善。
现印发修订后的《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以下简称《量刑指导意见》),并从2017年4月1日起实施。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认真修改实施细则。
《量刑指导意见》进一步完善量刑方法,明确“以定性分析为主,定量分析为辅”的量刑方法;进一步修改完善常见量刑情节的适用和个罪的量刑规范。
各高级人民法院要认真学习领会,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新出台的刑事法律、司法解释、业务指导文件和审判实际,对照修改完善实施细则,保证实施细则依法有据,符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符合量刑实际,具有可操作性。
实施细则经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后实施,并于4月底前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二)全面深入组织实施。
量刑规范化工作是一项长期的工作。
各级人民法院要以这次修改《量刑指导意见》和实施细则为契机,认真总结经验,全面深入推进量刑规范化工作,将十五种常见犯罪全部纳入规范范围,所有中级、基层法院全面实施到位。
要结合审判实际,主动对接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改革和刑事速裁程序改革,建立完善量刑规范化长效工作机制,促进量刑规范化工作制度化、常态化,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实施修订后的《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实施修订后的《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7.03.09•【文号】法发〔2017〕7号•【施行日期】2017.04.01•【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量刑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实施修订后的《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的通知法发〔2017〕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从2014年起在全国中级、基层人民法院正式实施。
各高级人民法院高度重视,积极稳妥组织实施,取得良好效果。
我院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对量刑指导意见作了进一步修改、完善。
现印发修订后的《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以下简称《量刑指导意见》),并从2017年4月1日起实施。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认真修改实施细则。
《量刑指导意见》进一步完善量刑方法,明确“以定性分析为主,定量分析为辅”的量刑方法;进一步修改完善常见量刑情节的适用和个罪的量刑规范。
各高级人民法院要认真学习领会,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新出台的刑事法律、司法解释、业务指导文件和审判实际,对照修改完善实施细则,保证实施细则依法有据,符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符合量刑实际,具有可操作性。
实施细则经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后实施,并于4月底前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二)全面深入组织实施。
量刑规范化工作是一项长期的工作。
各级人民法院要以这次修改《量刑指导意见》和实施细则为契机,认真总结经验,全面深入推进量刑规范化工作,将十五种常见犯罪全部纳入规范范围,所有中级、基层法院全面实施到位。
要结合审判实际,主动对接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改革和刑事速裁程序改革,建立完善量刑规范化长效工作机制,促进量刑规范化工作制度化、常态化,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最高院量刑指导意见2019
1,量刑指导原则1.判刑应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并应根据事实,性质,犯罪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确定应判处的刑罚。
2.量刑时,不仅要考虑被告所犯罪行的严重性,还要考虑被告人的刑事责任,以使刑事责任适应于刑罚,达到处罚和预防犯罪的目的。
3.量刑时,应实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以确保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4,量刑应客观,全面地把握不同时期,不同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和公安形势的变化,以确保刑法任务的实现;对于同期和同一地区的同类案件,应基本平衡处罚。
2,量刑的基本方法在定性和定量分析的基础上,应依次确定起点,基准罚款和申报罚款。
1.判刑步骤(一)根据基本犯罪构成的事实,在适当的法律处罚范围内确定量刑的起点;(2)根据犯罪事实,犯罪数量和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后果等犯罪事实,应从量刑起点出发,加大刑罚量的确定。
基准罚款;(三)根据量刑情况,调整标准刑罚,依法确定宣告刑罚。
2.基准罚款的调整方法(一)量刑情节单一的,应当根据量刑情节的调整比例直接调整基准刑。
(2)有多个量刑情节的,根据各量刑情节的调整比例,采用同方向加减法调整基准刑;量刑情况,如青少年犯罪,老年人犯罪,能力有限的精神病人犯罪,聋哑人或盲人犯罪,过度辩护,过度避免危险,犯罪准备,未遂犯罪,中止犯罪,辅助,胁迫共犯和教bet者,应先根据量刑情节调整基准刑罚,然后再对其他量刑情节进行调整。
(3)如果被告犯有多项罪行,并具有适用于每种罪行的立功,累犯等量刑情节,则应首先采用量刑情节,以调整每种罪行的基准刑,确定应判处的刑罚对每种犯罪,再依法对几种犯罪实行联合处罚,确定要执行的处罚。
3.确定要宣判的句子的方法(一)量刑情节对基准刑的调整结果在法定刑的范围内,犯罪责任刑适当的,可以直接认定为宣告刑;如果有需要减轻的情况,应依法将宣布的处罚确定为低于法定的最低处罚。
(二)判决情节对基准处罚的调整结果低于法定最低刑罚的,有法定减轻处罚情节并适当承担刑事责任的,可以直接确定为宣告处罚;只有在较轻处罚的情况下,才可将法定最低处罚确定为依法宣布的处罚;但是,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也可以处以法定罚款以下的罚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实施修订后的《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实施修订后的《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7.03.09•【文号】法发〔2017〕7号•【施行日期】2017.04.01•【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量刑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实施修订后的《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的通知法发〔2017〕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从2014年起在全国中级、基层人民法院正式实施。
各高级人民法院高度重视,积极稳妥组织实施,取得良好效果。
我院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对量刑指导意见作了进一步修改、完善。
现印发修订后的《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以下简称《量刑指导意见》),并从2017年4月1日起实施。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认真修改实施细则。
《量刑指导意见》进一步完善量刑方法,明确“以定性分析为主,定量分析为辅”的量刑方法;进一步修改完善常见量刑情节的适用和个罪的量刑规范。
各高级人民法院要认真学习领会,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新出台的刑事法律、司法解释、业务指导文件和审判实际,对照修改完善实施细则,保证实施细则依法有据,符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符合量刑实际,具有可操作性。
实施细则经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后实施,并于4月底前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二)全面深入组织实施。
量刑规范化工作是一项长期的工作。
各级人民法院要以这次修改《量刑指导意见》和实施细则为契机,认真总结经验,全面深入推进量刑规范化工作,将十五种常见犯罪全部纳入规范范围,所有中级、基层法院全面实施到位。
要结合审判实际,主动对接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改革和刑事速裁程序改革,建立完善量刑规范化长效工作机制,促进量刑规范化工作制度化、常态化,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法发〔2021〕21号,2021年
最⾼⼈民法院最⾼⼈民检察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法发〔2021〕21号,2021年为进⼀步规范量刑活动,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增强量刑的公开性,实现量刑公正,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和有关司法解释等规定,结合司法实践,制定本指导意见。
⼀、量刑的指导原则(⼀)量刑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根据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决定判处的刑罚。
(⼆)量刑既要考虑被告⼈所犯罪⾏的轻重,⼜要考虑被告⼈应负刑事责任的⼤⼩,做到罪责刑相适应,实现惩罚和预防犯罪的⽬的。
(三)量刑应当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做到该宽则宽,当严则严,宽严相济,罚当其罪,确保裁判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
(四)量刑要客观、全⾯把握不同时期不同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和治安形势的变化,确保刑法任务的实现;对于同⼀地区同⼀时期案情相似的案件,所判处的刑罚应当基本均衡。
⼆、量刑的基本⽅法量刑时,应当以定性分析为主,定量分析为辅,依次确定量刑起点、基准刑和宣告刑。
(⼀)量刑步骤1.根据基本犯罪构成事实在相应的法定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根据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数额、犯罪次数、犯罪后果等犯罪事实,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3.根据量刑情节调节基准刑,并综合全案情况,依法确定宣告刑。
(⼆)调节基准刑的⽅法1.具有单个量刑情节的,根据量刑情节的调节⽐例直接调节基准刑。
2.具有多个量刑情节的,⼀般根据各个量刑情节的调节⽐例,采⽤同向相加、逆向相减的⽅法调节基准刑;具有未成年⼈犯罪、⽼年⼈犯罪、限制⾏为能⼒的精神病⼈犯罪、⼜聋⼜哑的⼈或者盲⼈犯罪,防卫过当、避险过当、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中⽌,从犯、胁从犯和教唆犯等量刑情节的,先适⽤该量刑情节对基准刑进⾏调节,在此基础上,再适⽤其他量刑情节进⾏调节。
3.被告⼈犯数罪,同时具有适⽤于个罪的⽴功、累犯等量刑情节的,先适⽤该量刑情节调节个罪的基准刑,确定个罪所应判处的刑罚,再依法实⾏数罪并罚,决定执⾏的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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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年
数额特别巨大或情节特别严重
10—12年
盗窃亲属财物
减50%
7、诈骗罪
数额较大
3—6个月
数额巨大或情节严重
3—4年
数额特别巨大或情节特别严重
10—12年,无期除外
8、抢夺罪
数额较大
3—12个月
数额巨大或情节严重
3--4年
数额特别巨大或情节特别严重
10—12年,无期除外
9、职务侵占罪
自由裁量
交通肇事罪逃逸
3年—4年
同上
逃逸致1人死亡
7年—8年
同上
2、故意伤害罪
故意伤害罪致1人轻伤
0.5年-1.5年
故意伤害罪致1人重伤
3年—4年
手段特别残忍致1人重伤6级残疾
10年—12年
伤害致死1人
10年—15年
无期除外
在起点刑上,根据伤亡后果伤残等级手段残忍度等等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雇佣他人伤害的
数额较大
3--12个月
数额巨大
5—6年
10、敲诈勒索罪
数额较大
3—6个月
数额巨大或情节严重
3--4年
11、妨害公务罪
一般情节
3—12个月
扇动群众
加20%以下
因执法不规范
减20%以下
12、聚众斗殴
一般情节
6—18个月
聚众斗殴三次
3—4年
参与人数多、规模大、影响恶劣
3—4年
公共场所、交通要道、造成秩序严重混乱
加20%以下
因婚姻、邻里纠纷导致
少20%以下
因被害人过错
少20%以下
积极抢救被害人
少20%以下
3、强奸罪
强奸1人1次
3—5年
情节恶劣奸淫幼女的
10—12年
强奸奸淫三人的
10—12年
当众强奸的
10—12年
二人以上轮奸的
10—12年
致被害人重伤等后果
10—12年
在起点刑上根据强奸人数次数后果等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宣告刑:根据量刑情节调节基准刑,综合全案确定并依法宣告的实际刑罚
10—12年
抢劫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
10—12年
抢劫三次或素和巨大
10—12年
抢劫致一人重伤无残疾的
10—12年
冒充军警人员抢劫
10—12年
持枪抢劫
10—12年
抢劫军用或救灾救济物资
10—12年
在此起点刑上根据后果次数数额手段等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6、盗窃罪
数额较大或一年内入室盗窃、公共场所扒窃三次
3—6个月
3—4年
持械聚众斗殴的
3—4年
组织未成年人
加20%以下
13、寻衅滋事罪
一般情节
3—12个月
14、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收益罪
一般情节
3—6个月
情节严重
3—4年
15、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鸦片1千克、海洛因、甲基苯丙胺50克
15年
鸦片200克,海洛因、甲基苯丙胺10克
7—8年
鸦片不满200克,海洛因、甲基苯丙胺不满10克;情节严重
当庭认罪
减少10%以下
退赃退赔
减少30%以下
取得被害人谅解
减少20%
累犯
增加10%--40%
有劣迹
增加10%以下
被害人为未成年人老人残疾人妊妇等
增加20%以下
重大灾害疫情期犯罪
增加20%以下
二、常见犯罪量刑
罪名和情节
量刑起点
基准刑
宣告刑
备注
1、交通肇事罪
交通肇事罪一般情节
6个月—2年
据责任后果程度等确定
4、非法拘禁罪
未造成伤害后果的
3--6个月
致1人重伤
3—4年
致1人死亡
10—12年
在以上起点刑上根据拘禁人数次数时间后果自己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具有殴打侮辱情节
加20%以下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扣押拘禁的
加20%以下
为索取合法债务权益
减30%以下
5、抢劫罪
抢劫一次
3—5年
入户抢劫
10—12年
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
3--36个月
鸦片不满00克,海洛因、甲基苯丙胺不满10克且情节严重
3—4年
组织利用教唆涉及未成年人等等特殊人群
加30%以下
再犯
同上
受雇运输毒品
减30%以下
毒品含量明显偏低
减30%以下
存在数量引诱情形
减30%以下
附:基本概念
量刑起点:根据基本犯罪构成事实在相应的法定刑幅度内确定的量刑点。
基准刑:根据犯罪数额、次数、后果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增加的刑罚量。
最高院量刑指导意见一览表(完整版)
一、量刑调节比例
量刑情节
调节基准刑比例
备注
14岁—16岁之间犯罪
减少30%--60%
16岁—18岁之间犯罪
减少10%--50%
未遂犯
减少50%
从犯
减少20%-50%或者以上
自首
减少40%以下或40%以上或免除处罚
一般立功
减少20%
重大立功
减少20%--50%
坦白
减少20%以下